諸葛孔明罵死王司徒算故意殺人罪嗎?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連過失殺人罪也不構成)分析如下:
1.危害行為:痛罵王朗
2.行為對象:王朗
3.危害結果:王朗墜馬死亡
4.定罪身份:自然人諸葛亮
5.不存在阻卻性違法事由
以上符合違法構成要件
1.責任能力:根據歷史上諸葛亮生於公元181年,罵死王朗的時間在收姜維(公元228年)之後,大概47歲。即已滿1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是否存在過錯:(1)痛罵王朗只是為了反駁「天數有變,神器更易」不存在希望王朗死亡的故意,另王朗被「從未見過有如此厚顏無恥之人」擊中瞬間捂胸繼而墜馬撲街,諸葛亮身處敵對勢力沒有救助王朗的義務且當時情況根本不容許救助,所以不存在放任王朗死亡的間接故意。
(2)諸葛亮事前不了解王朗身體情況且和王朗之前並沒有交集,不應當也不可能預見強烈言語刺激會導致王朗撲街,所以不存在過失。
綜上,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於諸葛亮不存在過錯,所以罵死王司徒不構成犯罪,諸葛亮不須承擔刑事責任。
拋開戰爭行為的認定,拋開時代背景法律的制約,純粹用現代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待孔明先生的行為,不得不說,他犯了殺人罪。
主觀方面:丞相同志應是樂於見到老王同志被罵死的。也就是說,丞相同志或是出於直接故意,或者是間接故意,即能夠預見這麼大年紀的老人家是承受不了這麼激烈的辯論的,可能會導致其死亡,但丞相同志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客觀方面:丞相同志實施了致人死亡的侵害行為,用至今仍使人津津樂道的,看似儒雅,實則惡毒的犀利言詞,直接罵的老王同志失去意識,最終導致老王同志的死亡。
在戰爭中,一槍崩了對方都不叫犯罪好么.....
逛知乎逛出了b站的感覺 …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無法證明吵架與死亡的因果關係,也無法證明罵人者有過錯,則只能依據公平原則,由罵人者給予一定賠償。而如果罵人者明知對方存在潛在疾病而故意追求對方死亡的結果,那就構成犯罪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有心臟病等嚴重疾病,遭辱罵後極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後果,而且在主觀上存在罵人致死的惡意,那麼辱罵者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非以上情況,不構成刑事責任,辱罵者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看辱罵者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死者家屬能夠證實辱罵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辱罵者需要承擔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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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被告諸葛孔明
『諸葛孔明,你知道王司徒有心臟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嗎?「
諸葛孔明:我母雞呀。
"王司徒,諸葛孔明聲稱他對你患有心臟病或其他疾病並不知情,你可認同"
王司徒「。。。。」
好,王司徒無異議。
"諸葛孔明,你為什麼要罵王朗。"
諸葛孔明:他不要臉
「他怎麼不要臉了?」
"祖食漢祿,卻反助逆賊,覬覦國器,是為不要臉,這個碧池,天天就會研究個周易、春秋、相論,平時沒見他出來蹦躂,臨了臨了還跳出來想策反我,哼,我堂堂大漢丞相,為復興漢室鞠躬盡瘁,他策反我?這是對本丞相人格的侮辱!我諸葛亮第一個不服!!"
王朗:
我不知道大家為啥能回答那麼複雜的一長段,而我只想說四個字
意 外 事 件
馬是主犯,諸葛亮最多算從犯。
法不溯及既往
你們討論出個結果以後順便告訴我張飛嚇死夏侯傑算不算故意殺人。
想不到你一個,當年單挑太史慈,一方軍閥的人物,居然心理素質這麼差?
中毒和暗殺對於帝王來說都屬於自然死亡。
所以我絕對對王司徒來說,屬於自然死亡。合理的職務行為是犯罪阻卻事由,交戰前罵人是當時慣例,可視為將領的業務行為。
你見過法律對國家實際掌權人生效?
法盲過來拋磚引玉啦!
個人認為,如果明知王朗在被這樣罵之後會被氣死,那麼就涉嫌故意殺人。
具體的話我感覺可以精確到如果孔明明知王朗有心臟病,且容易在被辱罵後心情激動,且擁有一般人民的常識:心臟病在激動時可能會有生命危險。這樣的話,算故意殺人吧。接下來是不是要問法官判人死刑算不算故意殺人罪了?
且不說演義上寫的故事
【太和二年薨,謚曰成侯。】 三國志上是這麼寫的
就算是真的事,兩軍陣前,我一發火箭彈射過去,炸死王朗曹真郭淮這些人,你能說我有罪嗎?
連百度知道上容易出現的問題都在這裡問起來了,這是藥丸的節奏啊
按今天的法律,諸葛亮氣死周瑜罵死王朗的行為犯法嗎?_百度知道
你媽被你氣死,你要坐牢嗎?窮不是罪,你媽愛財也不是罪,因為一個非犯罪理由而亡,怎麼會有罪呢?就算有罪也是人性中的七宗罪 ----- 貪婪和憤怒!
就王朗這種心理素質,到天朝來,別說諸葛亮了,小學生都能罵的他吐血,那小學生要坐牢嗎?
網路撕逼罵戰如此多,想陷害一個人,大可以自殺再寫遺書說自己是被人罵死的,法院會判罵他的人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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