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某人插畫做頭像但未經其允許,是否侵權?

同理,未經拍攝者同意擅自使用其拍攝照片作為頭像是否侵權呢?


並非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如插畫、照片),就一定構成侵權。
知識產權領域有一個概念叫做「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知識產權方面的一個概念,它允許人們無需徵求版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自由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部分內容。「合理使用」這個概念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試圖在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在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又鼓勵新的創造。

合理使用是一種製作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以用作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的權利。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寫報道、或者寫評論。但是這也有一些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該作品的總篇幅來說較短,而且不會有損於該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 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抵觸
  •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對於合理使用,我國的法律是這樣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 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 被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於非商業用途;
  • 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 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通常合理使用的範圍,需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二種情況。
由於諸如用作頭像的行為等網路上的使用,是隨著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的現象,目前法律上暫無明確界定。

在司法實踐上,通常對於既不是商業用途,也不惡意使用的情況,都傾向於不認為是侵權行為。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借用痞子的一句話:這個世界上,只有自己的人生才是真正的原創。我在知乎的很多文章都被未署名的轉載過,但是我從沒有因此而憤怒,不僅因為不值得,更是因為我相信我會創造出更多精彩的內容。在知乎認真寫東西的人,都是值得尊敬的人。每個人所創作出的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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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商業用途,合理範圍內使用是可以的。作為創意和原創作品的保護者,呼籲大家保護原創作者的版權。


做這一行的都清楚,行業里一些騙圖什麼的都有,作者都沒招。更何況你一個不做任何商業用途的頭像呢?所以你用吧,我還天天換各種插畫做電腦桌面。


簡單

法律的精神是服務世界,讓世界更精彩,不是為了讓人獲利。讓原作者獲利的目的也是為了鼓勵別人創作,從而為世界增加優秀的東西。


一般來說,個人做頭像,桌面,或者在小群里瀏覽分享研究,或者用於公益,不構成侵權,法律上好像叫合理使用。若是這樣也構成侵權,那這世界就會亂套的。每個人用個小圖就要聯繫原作者,這成本要多高?


不用於商業用途的話,原作者有權讓你撤掉頭像或者桌面,但無權讓你賠償。用於商業用途謀利的話,那就有必要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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