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國首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法案的反對意見?
2016.6.14(非原提問者)
約翰·羅伯茨大法官不同意見書原文連結網盤:https://pan.baidu.com/s/1bp0r3GV--------------------
約翰·羅伯茨的全文全文翻譯 | 首席大法官對同性婚姻法案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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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信息:
題目中分享的微信公眾號「法租界」對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反對意見的翻譯具有感情傾向性,羅伯茨本人並沒有在他的反對意見中表現出所謂的「憤怒」情緒。此為轉載翻譯者的主觀扭曲。
如果是Frankfurter 或者 Harlan這兩位始終遵循Judicial restraint原則的大法官寫下這樣的判決,我會非常敬佩。但是參考Roberts在Voting Rights Act上的判決,我只能說,遇到符合自己見解的時候遵循judicial restraint原則,遇到不符合自己見解的時候大刀闊斧,這是虛偽
想到這麼一個事情:
幾年前,Scalia在我們學校講課,當時CLS v. Martinez的判決剛宣布不久,(某大學基督教學生聯合會拒絕接受同性戀學生入會,因為同性戀學生的行為違背基督教教義。可是學校有規定「學生組織不能因宗教原因拒絕接受會員」,基督教學生會把大學告上法庭,最後高院5-4判定學校的規定並未違背第一修正案)一個學生問Scalia對判決的看法,Scalia表示了各種憤慨不滿。這個學生追問:如果這個案子中的學生組織是「無神論」者拒絕接受基督教信仰的學生,您的看法會不一樣嗎?Scalia對於該學生的提問避而不答。之後,一位以保守著稱的憲法泰斗感慨說:Scalia面對那個問題的反應讓人大失所望,既無法學名家的理性分析,也沒有擱置政治觀點堅持原則(judicial restraint)的風範
為自己喜聞樂見的事情搖旗吶喊這是天性,面對讓自己不適的議題保持克制,不預設立場,遵循自己一貫的原則,這是風範。Roberts的dissent單獨拿出來看是篇邏輯嚴謹,理性優雅地為judicial restraint吶喊的論證。但是聯繫他在其他案子中的判決,沒必要把他想得太高尚,他的堅持來自於屁股,而不是腦子。他不過是用最不過火的語氣說了他想說的話,投了他想投的票,僅此而已。
最後推薦下波斯納的評論:Supreme Court gay marriage: John Roberts』 dissent in Obergefell is heartless.
個人最喜歡的一段
The chief justice criticizes the majority for 「order[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a social institution that has formed the basis of human society for millennia, for the Kalahari Bushmen and the Han Chinese, the Carthaginians and the Aztecs. 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We』re pretty sure we』re not any of the above. And most of us are not convinced that what』s good enough for the Bushmen, the Carthaginians, and the Aztecs should be good enough for us. Ah, the millennia! Ah, the wisdom of ages! How arrogant it would be to think we knew more than the Aztecs—we who don』t even know how to cut a person』s heart out of his chest while』s he still alive, a maneuver they were experts at.
----6月29號補充一些想法----
很多人表示就事論事地看,這次majority確實違背了judicial restraint原則。就事論事沒有問題,可是我覺得最神奇的地方在於,芝大法學院可以說是所有頂尖法學院里最保守的一間,教授中推崇judicial restraint的非常多,可是我過去兩天聽到的關於judicial restraint的討論比過去兩年加起來的都要多,放眼望去人人都在聲討judicial activism。所以我會好奇,知乎上這些高喊judicial retraint,哀嚎民主已死的法律人,保守派法官決定美國總統的時候你們在幹啥?Roberts在Voting rightd act里大刀闊斧的時候你們又在幹啥?還是說你們不敢冒著政治不正確的風險喊一句「我就是不爽同性戀」只敢躲在judicial restraint的招牌後面辯解兩句「我只是覺得美國藥丸罷了」
去年奧巴馬關於非法移民的行政令一出,學校里很多人在討論這個行政令的合法性。一個以保守著稱的憲法泰斗寫了篇專欄,表示行政令處於總統行政權的範疇之內,呼籲大家把辯論的焦點集中在「該行政令是否是好的政策」上,而不是總統有沒有這個權利。一群保守派的學生在網上各種聲明反對,感慨說連保守派的教授都「叛變」了
這個教授聽說後呵呵一笑,說「我不喜歡這個政策,非常非常不喜歡,這是我的個人見解。但是你要我曲解判例,無視INA里的相關法條,還有傳統上行政分支在移民事務上的權利,這是不負責任而且違背一個法律學者的良知的」
但願今天所有聲討judicial activism的法律人,在下一次保守派的法官作出類似行為的時候,可以像今天一樣憤慨對了為啥會有人把millennia翻譯成「數百萬年」而且還沒人覺察這錯誤?……
這是個宗教詞源辭彙好嗎?……
該教很長時間內認為創世至今才四千年好嗎?……
智人出現都還沒「數」百萬年呢好嗎?……
幾百萬年的婚姻制度是把哪幾種大猿算上了能告訴我不?
--------以上是最新吐槽,以下是之前寫的吐槽:
Roberts大法官的異議主要是說:本案並不是判同性婚姻好不好該不該合法,而是應該由誰來決定是否讓同性婚姻合法。最高法院的五個法律人(five lawyers)代替各州的廣大選民做出了原本應當在民主決策中做出的決定,這是違背第十四修正案法理和先例的,倒是跟Scott和Lochner這樣的壞例子帶出的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一脈相承。
如果刨除立場和意識形態的判斷,這是一篇不折不扣的好文章,值得細細閱讀。事實上,我真的花了比讀Kennedy大法官的判決更多的時間來讀Roberts大法官的異議。然後,情緒複雜。一方面,他狡猾地聲稱「如果我是立法者,或許會考慮(同性婚姻對同性戀者和社會都有好處)這個觀點」,並且在結尾時恭賀了為這份判決歡呼慶祝的美國人。從這裡不難看出了他對於歷史走向和民意變遷瞭然於胸——一個想要做四十年首席的人,是不能在二十年後讓人看到一份寫著愚蠢詞句的法律文書的。(Scalia大法官估計會說我就說你們有homosexual agenda! 我就說!嗯,恭喜你啦2-0,每次都預測對了……)
但另一方面,他指控本案判決是Scott,是Lochner,代表了所有壞的判決中可能最壞的那一種judicial activism。竭盡我對美國最高法院少得可憐的那點認知,抓破了頭皮我也想不出來有什麼指控可能比說一個案子像Scott更嚴重——要知道,很多人甚至認為是Scott案的判決結果引發了南北戰爭,我真的希望首席不是在暗示(或者明示)本案的判決也同樣會引發一場戰爭,雖然看看州界分野倒是和南北戰爭有那麼一點點像……
至於Lochner,且不說最高院從未明文推翻這個先例,更重要的是,即便在所謂的Lochner時代終結後,正當程序司法審查對於州立法權的尊重或者容忍(deference)也大多止於財產權和財產性締約自由領域的「侵犯」(最後大家都向羅斯福投降了嘛但新政畢竟主要是針對經濟領域的),而在州染指與個人尊嚴相關的人身權利方面,最高法院反倒往往對涉案法律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參見Warren時代法院的一系列民權判例),絕不憚於對州和聯邦的立法機關說不。
並且不管有多麼不對,Scott的觀點是保護(奴隸主的)財產權,對抗的是當時身為奴隸的公民權,而Lochner的觀點是保護締約者的締約自由,對抗的是州對健康的規制權落入policing power範疇,這兩案中兩種利益之間針尖麥芒的對抗(Scott在還無13-15修正案的情況下)哪怕不能說旗鼓相當,都至少還勉強能算拿得出手。而本案中,面對婚姻權這樣基本的權利,四個州在拿不出任何合理政府利益的情況下,想要維持住法律的合憲性,真的可能需要更厚臉皮的律師才行吧……
哦,然後我們來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這兩個條款。Roberts(大概和大多數讀了半截判決就放棄的讀者一樣,雖然我相信他一定是讀完了的並且和我一樣疑惑於平等保護究竟是如何與正當程序共同作用的)認為判決是主要基於正當程序條款的,於是曆數布須族人、漢人、迦太基人和阿茲台克人(這個充滿了西方中心主義視角的並舉簡直不能再多槽點……)的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哦,等一下,還好我還算知道漢人的婚姻定義,在長達四到五個「millennia」的時間裡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哦,這能算是一男一女結合嗎摔!另外就算聖經也不清白啊,夏甲那檔子事怎麼回事呢……)並且得出結論說,「同性婚姻權」從來不是根植於本國乃至世界任何國家的傳統的一部分,因而對其的不予承認是不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
但首席不可能不知道,在正當程序法理和判例下,我們談論的基本權利是屬於所有人的,「所有人的婚姻權是否是根植於傳統的基本權利」,正如Loving不是談「跨種族婚姻權是否是根植於傳統的基本權利」、Zablocki 不是談「欠付贍養費的父親的婚姻權是否根植於傳統的基本權利」、Turner 不是談「囚犯的婚姻權是否是根植於傳統的基本權利」。而在平等保護法理下,我們談論的是才是分類的群體是否應當受到區別的待遇。否則就是真的把平等保護論證和正當程序論證給搞混了呢。而對於平等保護論證的證否,Roberts只輕巧地說了一句「維持婚姻傳統定義」就「是」合法政府的利益,嗯,說得真好,連那四個州的律師都只敢說「政府對維持婚姻傳統定義是有合法利益」(雖然說不出是哪門子合法利益)的呢……
但是,哪怕拋棄站隊和立場,我對Roberts大法官單純的法律論理過程還是失望的。在憲政框架下,法院並非獨立於民主決策程序之外,相反,法院正是制衡立法與行政的重要力量。確實,如同漢密爾頓所說,法院並沒有強力和意志,只有判決。但也正因為如此,在保護少數人權利不受到多數人的意志褫奪侵犯為所欲為的時候,法院必須(在接到訴狀後)主持公道,而不能兩手一攤靜待世界潮流浩浩蕩蕩而過,不能拒絕裁判擱置爭議指望將來世代的多數人做出更加明智的決定。否則,馬歇爾大法官辛辛苦苦從憲法字裡行間里挖出來judicial review是為了哪般?
更何況,首席所說的「法院不決定,留給選民決定」本身也是一種決定,這個決定同樣影響到無數男女同性戀者和或許已經結婚的丈夫、妻子,以及想要結婚而不能的伴侶,以及他們各自收養的孩子,他們的家庭,他們的人生。對於本案的原告們而言,意味著Obergefell的名字不能作為配偶出現在丈夫的死亡證明上,意味著DeBoer和Rowse不能成為對方收養的孩子的母親,意味著DeKoe和Kostura的婚姻是否合法取決於他們居住在州界的哪一側。法律的定義和規則不僅存在於孔子、柏拉圖、西塞羅的著作里,而是會切實地對個人生活產生影響,正是在這一點上,充滿華麗詞句和哲學思辨的本案判決書,反而比口口聲聲尊重選民的Roberts異議意見,來得更接地氣也說不定。
並且如果本案是錯的,那麼Loving是錯的嗎?聯邦法院是否應當扳著手指(和腳趾,否則數不過來)靜靜等待,等待三十三年後(2000年)阿拉巴馬州的選民們通過民主決策程序以60%-40%廢除法律中的禁止跨種族通婚條款,然後默默長出一口氣說「看終於到了這一天,你看選民們還是有救的,不愧是民主國家」?(如果事情是這樣發生的,那我覺得唯一值得慶幸的事情是還好阿拉巴馬州的立法規則不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然而,即便Roberts試圖用最高院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兩個案例Scott和Lochner來抹黑,也無法掩蓋住本案判決閃耀的人性光輝。從DOMA立法時的肆意道德攻擊,到Lawrence案中大談州有權規範不符合性道德觀念的性行為,到Perry案中轉而強調政府利益乃是兒童福祉隻字不提道德的事,再到Obergfell案中完全找不到任何合理政府利益來證明法律的合理性,只能轉而懇求法院放棄裁判權,保守派這節節退守的陣線便是民意昭然的圖景。
我相信,歷史已經翻過了這一頁。有機構的民調顯示,在18-35歲的美國人中,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達到了70%以上,而針對全年齡段的調查里,支持率也超過了50%。在看《同志亦凡人》、《摩登家庭》、《拉字至上》長大的一代人看來,在面對歐洲來的小夥伴時無法解釋為何美國在同性婚姻議題上如此「落後」簡直枉為文明國家的時候,在已經有無數同性伴侶締結婚姻、撫育孩子,以親人、朋友、同事的身份公開而平常地生活在每一個美國人周圍之際,這個議題的結論早已不言而喻。甚至可以猜測,共和黨的部分moderate候選人在獲知這一判決後反倒長舒了一口氣,因為他們不必再糾結於被問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上的立場,不必為宗教極端保守勢力而背書。最高院的憲法判決就是憲法法理的一部分,除了修憲(Ted Cruz表示對我就想這麼干),或者讓最高院自己推翻這個判決,沒有第三條道路可以走。It』s time to move on. 政治上的保守勢力與開明勢力終於可以抽出這部分精力,開闢其它新老戰場,繼續開斗(開撕)。
That will be for another case, another day.
But today, the Constitution w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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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序言是這麼寫的:我們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確保國內安寧,完備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利,並保證我們自身和子孫後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其中我們合眾國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成為美國憲法最著名的部分。但是看上去普普通通的「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隱含著兩個非常困難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比較好理解,在美國這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誰有資格宣稱自己代表人民。
第二個問題則複雜一點,要先回顧一下美國立憲時的往事。當美國制憲會議把草擬的憲法草案分發各州交付討論批准的時候,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是「We the people」是什麼鬼東西?因為在立憲時,公眾的普遍理解是美國憲法是各州集合在一起制定的,所以這裡主語寫作「We the states」才更符合當時的共識。制憲會議為什麼會寫出「We the people」我沒有進一步考證過,不過「We the people」這個詞的確反映出第二個問題,聯邦和州是什麼關係。
這兩個問題是美國憲政領域永遠爭論不休的問題,也碰巧是本案判決意見的爭議所在。不過在具體討論本案的各方意見之前,我們還需要再簡單回顧一下之前提到兩個問題的困難所在。
對於第一個問題,按照美國國父立憲時候的原意,粗略的說,立法機關將在聯邦層面體現美國人民的意志以及各州的意志。以代議機關體現人民意志也是設計政治制度時最順理成章的安排。不過如果我們觀察美國政治的現狀,我們會發現最直觀體現人民意志,同時也最受關注的並不是立法機關的選舉,而是總統的選舉。一方面,總統選舉最接近全民公投,戲劇性也更強;另一方面當選的總統經常宣稱自己的當選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意志,人民通過手裡的選票證明人民更喜歡當選人的政策和立場。這樣的安排顯然不是美國國父的初衷,但是傑斐遜在1800年當選美國總統時,就開始宣布自己的當選體現人民的意志了(關於無比的狗血的1800年美國大選,大家可以看看《建國之父的失敗:傑斐遜、馬歇爾與總統制民主的興起》)。那麼在現在參議院、眾議院或者美國總統是否有資格宣稱自己代表人民嗎?也許可以,因為他們確實經常干這個事。但是如果考慮到每次選舉並不那麼高漲的投票率,以及美國國民大多數時候對政治的漠視,也許更好的答案是參議院、眾議院或者美國總統都沒有足夠的資格宣稱自己代表全國人民,畢竟真的重大到需要訴諸全國人民的事項也沒有那麼多。說完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那麼美國最高法院有可能說自己代表全體人民嗎?按照美國國父的原意,按照三權分立的基本原理,最高法院看上去都是最不適合做這件事情的人,但實際情況可能沒有這麼簡單。
第二個問題同樣困難,因為在美國立憲之初,聯邦和州的關係就處於巨大爭議之中。美國獨立戰爭時,十三個州某種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各自獨立的國家,並且通過一些鬆散的盟約聯繫在一起,但是並不存在這十三州最終將結成一個國家的共識。這種共識甚至在立憲時都不那麼穩固,這也為什麼《聯邦黨人文集》要反覆灌輸聯邦的優越性。簡單來說,在美國立憲之初,州是一個得到普遍認同的政治體,各州的人民普遍相信州能夠成為美好生活的保證;而聯邦卻是看上去極其可疑和危險的事物。所以立憲時的基本原則是,州將負責與人民有關的大多數事務,而聯邦只能負責非常有限,並明確允許從事的事務(比如對外戰爭與和平或者調整洲際貿易)。只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聯邦已經變得越來越強大,越來越無處不在,而各州是不是真的能夠有效的照管本州人民的權利也並不是那麼確定之事。結果就是聯邦的權力在最近的一百年大為擴張,州的權力看上去節節敗退,而聯邦和州的權力永遠存在緊張的衝突之中。
說明上述兩個問題,就能夠很容易的說明羅伯茨的觀點,第一、聯邦最高法院只是一個司法審判機關,完全沒有資格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更不應該根據自己的好惡僭越屬於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擅自指定法律。第二、婚姻事務根據憲法是一項屬於各州管理的事務,各州有能力能夠照顧本州的人民,聯邦最高法院不能夠代表聯邦插手、干涉原本屬於各州管理的事務。而司法機關僭越立法機關的事務、聯邦插手各州事務則是打破美國三權分立的規則,打破聯邦和州的關係,最終破壞美國的基本憲政制度。所以羅伯茨反對的並不是是否應該允許同性戀結婚,而是最高法院不是作出這一決定的合適機構。簡單說,最高法院這一次走太遠了。
未完……
祭出司法克制的大旗不是什麼新鮮招數,吵了幾十年了;而且司法能動抑或司法克制只是形式。保守派批判沃倫法院司法能動過了頭,可是倫奎斯特法院實際上能動得要命,只不過是反向的,推翻了不少國會立法和之前的判例,積極復活州主權豁免論。其實這世界上任何人,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生成一種觀點時,並不是不帶偏見地做出一個判斷;相反,人們做出一個判斷時,在頭腦中真實發生的事情是這樣的:我們首先直覺地、本真地、瞬間地選擇一個立場,這個立場反映的是深植於我們內心的思想,然後再找依據把它說圓了——後者不重要。你想想是不是這樣?沒有人絕對公正無私,每個人都不是上帝,我們只是我們自己。舉個例子,民主黨倡導聯邦權力,共和黨主張州權,但是2000年布希訴戈爾案中,四位民主黨大法官投票主張允許佛羅里達繼續手工計票,而五位共和黨大法官投票要求停止計票,雙方都與其一貫的倡導相反,為什麼?因為當時幾次計票都是布希小幅勝出,但繼續計票有可能戈爾勝出,兩邊大法官的投票實際依據的是黨派立場,表面那些理由不過是說辭。聯邦最高法院一直都是一個政治性的法院,在重大問題上反映的都是兩黨力量對比。羅伯茨的花言巧語沒什麼意義,說到底是因為他反對LGBT權利。
第二次的補充:
深刻的法律思考都是後果主義,而不是法條主義。有人的地方就有政治,政治是人類社會的組織方式,法律作為規範人與人關係的規則體系,從來都是政治的產物(良政出好法,暴政出惡法)。法條不重要,重要的通過這個法條時的社會歷史背景、它反映出的政治博弈,以及實行這個法條對現實世界的影響。這不是你喜歡不喜歡的問題——你愛喜歡不喜歡,法律不是憑空蹦出來的,法律在歷史上的生成原本遵循的就是政治邏輯。那些只盯著法條的,是書沒讀到家,眼中只有法條,而沒有看到法條背後是什麼,制定這些法條的人他腳下真正的立場是什麼。法律人應該忠誠於的不是法律,而是人。
觀點是什麼不是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和誰一起去相信這個觀點。看看世界上反對同性婚姻的都是些什麼人,羅伯茨的觀點事實上的效果就是為暴政張目。那些歌頌羅伯茨的,要麼是不明白(法律沒學到家),要麼是太明白(學到了法律的業務,沒學到良心)。羅伯茨應該屬於後者,很多歌頌他的大概是前者。
羅伯茨標榜自己客觀公正(不是反對同性婚姻,而是反對法院來做),我想套用他異議中的一句話「Who do we think we are?」對他說:Who do you think you are?他裝出一副客觀公正,把自己同耶穌基督放在了一起,當了婊子還要立貞節牌坊。作為共和黨人,按說應該是Conservative,但是冒充上帝、迷信理性可不是Conservative所為。
三年前放Obamacare過關的是他,理由是雷死人的「稅收」,讓奧巴馬這個欺世盜名的無良政客一路高歌猛進地自我膨脹。這次他倒反對上了。強制你購買醫保;剝奪你在上帝面前說出「我願意」的權利,只因為你的性取向和大多數人不一樣。羅伯茨大法官兩次都站在了歷史錯誤的一邊。
Obamacare涉及面太廣,既得利益太多,否決了民主黨能罵死他,他不敢反對,怕留惡名;但是他也不說支持,他說稅收。LGBT畢竟是少數,他敢投反對票討好保守派;可是他並沒明確說反對同性婚姻,只說司法克制。羅伯茨左右逢源,是玩弄政治的行家裡手,他沒有維護憲法的尊嚴,他像個跳樑小丑一般。
在LGBT平權的問題上,用「州權」或「傳統」做幌子根本不成立,就和「人權應該服從於主權」一樣荒唐。比如在沙特,同性戀要石刑處死,應該譴責吧?國家之間都應該譴責,怎麼到美國的州與州之間倒不能管了?
第三次的補充:
英美法系本來就承認法官造法,卡多佐大法官對此有非常清晰的闡述,那些說法官不能立法的是連基本常識都沒搞清楚。英美法是保守的,其保守之處的精髓不在於形式上的「傳統」什麼的,真正的保守是說,法律要來自於生活實踐,來自於真實世界的運行規則,而不是少數知識精英閉門造車想出來的理論。這是英美法的偉大之處,它根源於英國經驗主義的認識論。羅伯茨整那一大套歪理,是掉進了歐陸理性主義的糞坑,而我們都知道歐陸理性主義在歷史上曾經導致了駭人聽聞的暴政,20世紀兩大毒瘤(法西斯主義和某某主義)都源於歐陸理性主義。所以有些糊塗蛋所謂婚姻是privilege不是right、婚姻本質上是business
license的謬論根本不值一駁。你的爸爸媽媽、兄弟姐妹、鄰居阿姨、隔壁老王認可的觀念才是在現實世界真實有效的,一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學院的書獃子就別出來鬧了。再次重申:法律人應該忠誠於的不是法律,而是人。
第四次的補充:
我覺得這次對羅伯茨異議的看法可以看作是一個評論者學養的試金石:對法律有真正深刻思考和理解的、有真正現實關懷的人都沒有被羅伯茨的花言巧語哄騙。而那些對法律、包括其政治性一知半解,只學了點皮毛就自詡為正義化身的,都被羅伯茨感動得稀里嘩啦。當然如果還有第三種,就是他其實心裡明白得很,對此問題的理解是前一種人的水平,但是表面做出來的是後一種人的行為,他的真實想法和目的其實也很清楚。羅伯茨本人當屬這第三種。
第五次的補充:
關於法律政治性的最好證據就是:假如像一些人所說,法律是法律,政治是政治,那麼為什麼所有聯邦法官都是總統提名而不是哈佛法學院提名呢?所謂法律無關政治、法律超然於俗世,不過是只看書不看世界的書獃子們的想像罷了;不但法律是政治的一部分,甚至「法律與政治無關」這觀點本身就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政治的一部分而已。
第六次的補充:
真正的法律人不僅要懂政治,也要了解歷史。衡量一個判決的好壞,不是站在一時一事的小格局上拘泥於你自己認為的程序正義,而是要放在整個歷史長河中,看它是否符合大歷史前進的方向。1857年斯科特案、1896年普萊西案從個案的程序正義來看都沒有問題,但它們臭名昭著。真正的Conservative不會把自己頭腦中認為的正確凌駕於歷史的理性之上;相反,真正的Conservative十分清楚個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他們會順應歷史,會看清楚腳下歷史的河水正在流向哪個方向,這是一個Conservative面對超越性的客觀秩序時表現出的應有的謙遜和敬畏,而不是妄自尊大地把自己的政治傾向偽裝成公正。本案中四位異議大法官這一次都沒有資格自稱Conservative。
同意 @毓萱 Robert 虛偽。 一口一個沒有先例。
他怎麼就不提roe v. wade (憲法沒有提到女性墮胎的權利,但是最高院判決女性墮胎的權利屬於14修正案的fundamental right)?
他怎麼就不提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各州可以各自定定義女性到什麼時段為止可以墮胎,但是必須符合妊娠三月期的標準)?
光看問題不是這個權利在憲法中有沒有定義,和看這個權利傳統意義上是不是各州定義根本推不出Robertde 結論。對於一個已經存在的屬於州法定義的權利,Casey的意思是明確的,各州你定義你的權利,但是你的定義到其違憲。最高院對州法定義進行違憲審查到了Robert 嘴裡就變成了最高院剝奪人民權利了。人民可是一直有修改憲法的權利的。我要還原真相!!!!
吐槽你們這些法律門外漢,其實很簡單:婚姻是州政府和州法醫管轄的,聯邦政府理應不該有管轄權更別說決定權了。具體解釋看下面:
另外我想說一下,既然Roberts是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大家必須從法律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你們那些愛從人文角度,宗教角度,哲學角度來看待的各位,自己念叨一下就好,還是不要出來散播不正確觀念了。
首先我想說的是,法律和人性沒有關係。Roberts投反對票不代表他沒有同情心,不支持同性戀。他只是不支持以及不贊同這個過程。另外,美國的法律程序和中國的法律程序很不同,請不要用中國法律的觀點甚至是一個記者的觀點來看待這件事情。
另外,雖然美國其他政府機構時不時會出一些二百五,甚至連白宮都出過一些不配的人,但是最高法院的人選是真的沒有傻逼沒有二百五;真的是人人法律方面的造詣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很高...
人生親身見過接觸過兩位大法官,也許大法官有自身的政治偏見,但是干美國最高法院最不需要的就是「虛偽」了 @毓萱 。你覺得最高法院的法官情商不高?智商不高?道德水準不高?特別是對於哈佛大學,哈法法學院畢業的John Roberts來說;真是的,你別鬧了。去看看他的landmark cases再來說話好不好?
所有法官,包括Roberts是一個非常有真實性的人;正因為「真實」所以才會把看似虛偽的話講出來。因為法律就是這樣,不能被人情理解。法律需要嚴謹的邏輯來理解。一般來說法官的責任是解讀憲法。創造法律的事兒根本就不是最高法院應該乾的。
"This court is not a legislature," he wrote. "Whether same-sex marriage is a good idea should be of no concern to u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judges have power to say what the law is, not what it should be."
另外學過法律的人應該清楚,每個相似的案子都是不同的,既然是不同的那麼就可以有不同的裁定結果。
另外我覺得有必要科普一下這個案子。這個案子叫Obergefell v. Kasich
Obergefell et al v. Kasich et al :: Justia Dockets Filings
到底怎麼一回事兒呢?
A same-sex couple from Cincinnati, Ohio, filed a lawsuit, Obergefell v. Kasich (the named defendant was John Kasich, the 69th governor of Ohio), i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Ohio on July 19, 2013, alleging that the state discriminates against same-sex couples who have married lawfully out-of-state. Because one partner, John Arthur, was terminally ill and suffering from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ALS), they wanted the Ohio Registrar to identify the other partner, James Obergefell (/?o?b?rɡ?f?l/), as his surviving spouse on his death certificate based on their marriage in Maryland on July 11, 2013. The local Ohio Registrar agreed that discriminating against the same-sex married couple was unconstitutional, but the stat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announced plans to defend Ohio"s same-sex marriage ban.
首先咱們要介紹James和John這對同性愛人。他們之前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州結婚,搬到不承認同性婚姻的Ohio之後,後來因為John不能在死亡證明上登記James為合法愛人,於是告Ohio州政府歧視同性戀,認為他們這種歧視是違憲unconstitutional。
違憲?違憲是個什麼東西?違憲不是你喊違憲就違憲的。首先他們claim的是違法憲法第十四條,「unequal protection」--不平等的保護;不平等的保護就是一種傷害。具體引用憲法第十四條的以下部分,重點就是「due process of law」和「equal protection」。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憲法第十四條其實出現率很高,黑人搞解放,搞種族歧視都用過憲法第十四條。但這並不意味著同性婚姻和黑人解放或者種族平等就是同一件事。咱們還是那句話,similar和same完全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Obergefell v. Kasich這個案子很坎坷。首先在區法院的時候判決是這樣的:
On December 23, 2013, Judge Black ruled that Ohio"s refusal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s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 was discriminatory and ordered Ohio to recognize same-sex marriages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 on death certificates. He wrote: "When a state effectively terminates the marriage of a same-sex couple married in another jurisdiction, it intrudes into the realm of private marital, family, and intimate relations specifically protected by the Supreme Court"
Black法官的裁決是,既然人家在別的州已經合法結婚了,Ohio 州不能就這麼把人家的婚姻給否定了啊。也就是說Black法官認為Ohio州政府的做法的確有違憲法第十四條。
於是DeWine律師就代表Ohio州政府向第六地方法院上訴。
On November 6, 2014, the Sixth Circuit ruled 2–1 that Ohio"s ban on same-sex marriage did not violate the U.S. Constitution. It said it was bound by the U.S. Supreme Court"s 1972 action in a similar case, Baker v. Nelson, which dismissed a same-sex couple"s marriage claim "for want of a substantial federal question". Writing for the majority, Judge Jeffrey Sutton also dismissed the arguments made on behalf of same-sex couples in this case: "Not one of the plaintiffs" theories, however, makes the case for constitutionalizing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and for removing the issue from the place it has been since the founding: in the hands of state voters."
然後地方法院的裁決是Ohio州對這對同性戀人外州的結婚證書的不認同,沒有觸犯憲法。
注意哦,這件案子從始至終一直都是Ohio州政府有沒有觸犯憲法十四條;這並不是一個同性婚姻符合不符合憲法的問題。
由於地方法院和區法院的裁定不同;上訴人的心中頓生千萬隻草泥馬蹦過....然後就鬧到了最高法院。
那麼美國最高法院到底要裁決什麼呢?
They asked the court to consider whether Ohio"s refusal to recognize marriage from other jurisdictions violated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s guarantees of due process and equal protection, and whether the state"s refusal to recognize the adoption judgment of another state violated the U.S. Constitution"s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
- Ohio州對這對同性戀人外州的結婚證書的不認同是否觸犯了第十四條憲法
- Ohio州對這對同性戀人外州的結婚證書的不認同是否觸犯了憲法中Full Faith and Credit
第十四條憲法剛剛已經講過了,那麼我們現在來講一下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
在憲法的Article IV Section 1中說到Article IV | Constitution
Full faith and credit shall be given in each state to the public acts, records, and judicial proceedings of every other state. And the Congress may by general laws prescribe the manner in which such acts, records, and proceedings shall be proved, and the effect thereof.
州於州之間儘管有不同的系統,但是應該彼此互相信任,並且認同裁決。也就是說你這個州應該要承認和尊重那個州的裁決。
你可以這麼理解,我在紐約考了駕照,雖然華盛頓有不同的駕照系統,但是應該要承認我紐約的駕照。當然紐約駕照管理處也說明,經管我們承認外州的駕照,你仍然需要遵守我們的法律。有些州16歲能獨駕,但是紐約州不能,所以你來了紐約州能駕駛,但是不能單獨駕駛。
那麼至於結婚證和駕照的區別在哪裡,如何區別,這個歸最高法院說了算。
於是乎:
But this Court is not a legislature. Whether same-sex marriage is a good idea should be of no concern to u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judges have power to say what the law is, not what it should be. The people who ratified the Constitution authorized courts to exercise "neither force nor will but merely judgment." The Federalist No. 78, p. 465 (C. Rossiter ed. 1961) (A. Hamilton) (capitalization altered). ... It is striking how much of the majority』s reasoning would apply with equal force to the claim of a fundamental right to plural marriage. If 「[t]here is dignity in the bond between two men or two women who seek to marry and in their autonomy to make such profound choices,」 ... why would there be any less dignity in the bond between three people who, in exercising their autonomy, seek to make the profound choice to marry? If a same-sex couple has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marry because their children would otherwise 「suffer the stigma of knowing their families are somehow lesser,」 ... why wouldn"t the same reasoning apply to a family of three or more persons raising children? If not having the opportunity to marry 「serves to disrespect and subordinate」 gay and lesbian couples, why wouldn』t the same 「imposition of this disability,」 ... serve to disrespect and subordinate people who find fulfillment in polyamorous relationships?
—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 Obergefell v. Hodges dissenting opinion
他的意思是這樣的:
司法部門不是立法部門,到底該不該讓同性婚姻合法,這該做這事兒的也不是我們吶!不是說好了要判決Ohio州是否違憲嗎?我們那點兒職權也就有能力分析憲法,憲法上沒寫的怎麼分析?法律就是法律,白字黑字,白字黑字上沒有的你讓我去創造,那也不是我該乾的事兒呀。創造憲法的那些人把我們最高法院的權力也在憲法上邊寫得一清二楚,我們只能夠去分析已有的法條而不是去執行法律。如果真要辯論,難道我們不應該允許多夫多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度的婚姻嗎?誒喲媽呀,批判道德的事兒也不是我們管的呀,這黑白對錯憲法上沒寫讓我如何了斷家務事?但是用這種方法死纏爛打來變相使同性婚姻合法,即使動機是好的但是破壞了程序那就是不好了的呀!誒呀呀!
美國是先有州後有國的國家,州政府(state government)和聯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理論上來講是沒有沒有誰更高級的。但後來美國成立之後為了立國安邦,不得不擴大聯邦政府的權力,於是有了Supremacy Clause這麼一說。從此之後,一般來說聯邦法案可以蓋過(overrule)州法案。舉例,假設聯邦法案有一條吃糖果犯法,但是在紐約州吃糖果不犯法,但是因為Supremacy Clause,即使在之前允許吃糖果的紐約州,現在也不能吃糖果了。
對美國來說,權力平衡是成為民主國家的要點。所以不光是聯邦政府有三權鼎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權力也要平衡。具體聯邦政府有些什麼權力,美國憲法上是寫得一清二楚。憲法第十條(Tenth Amendment)說了,美國憲法上沒有提及是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歸州政府管轄。於是乎,像教育,婚姻這些,都是州政府頒發的。
每個州的公立學校教材不同步;
結婚證上寫著某某州結婚證而不是美國結婚證;
所以突然把州政府擁有管轄權的東西拿來讓聯邦投票,這是鬧哪樣?無論支部支持同性婚姻,但是這種使得同性婚姻合法的程序本身就是在民主上走退步。
最後我想說的是:
越來越多的人能夠認同同性戀,能夠意識到他們和異性戀的相似點而不再把他們當作怪物從科學角度來說是好事,越來越多人能夠從科學的角度去認知。我身邊也有不是同性戀的朋友,我個人對他們表示祝福。但是從整個社會角度來想,每個人的世界觀不同,有些人的宗教不認可同性戀,那麼我們也要給予這些人一些尊重。因為他們同時也享有個人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實我個人的態度也是,具體同性戀該不該合法應該讓地方社區去決定。如果這個州大部分的人都不接受同性戀,那我想也不會有同性戀去那裡居住吧?既然這樣,又何必讓中央政府強迫性做決定呢?我覺得應該保留州政府的自主自製權,保留當地獨特的文化和風俗。被同化對誰來說都不會是一件好事。
搬運一篇詳細的評論:虛假,並且站不住腳:羅伯茨大法官反對同性婚姻反錯了
他只是在重複兩百年前傑弗遜的話。
謝謝回復補充:也可以把這個答案里的「奴隸制」改成「禁止黑人和白人通婚」,有真實案例 1967 年 Loving V. Virginia 案。
假設結果是5:4沒有通過同性婚姻法案,羅伯茨大法官不知還會不會跳出來譴責最高法院逾越許可權?尤其是他自己投了反對票參與了對這個議案的決定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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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位大法官頂住壓力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真的是社會和歷史的一大進步。試想一下一百多年前, 用「廢除黑奴」四個字代替「同性婚姻」,你就明白了。當時美國南部州都不願廢除黑奴,然後南北還為此打了一仗。。。那我們是不是也不應該忽視南方人民的感情因此保留奴隸制度?
奴隸制的確不是最高法院廢除的,這個類比針對的是大法官一直在強調這違背了人民的看法,不尊重半數州的法律和保持歷史傳統的自由。那廢奴是直接開戰,勝者為王敗者為寇,這是不是更不尊重半數州人民的看法以及法律,歷史傳統和自由?
大法官原話翻譯:
「一個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婚姻的定義來包括同性伴侶,他們也有自由選擇保持歷史定義。」
「一個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奴隸制度來廢除黑奴,他們也有自由選擇保持歷史定義。」
「最高院宣布超過半數州的婚姻法無效,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一個南非布須曼人,中國漢人,迦太基人,阿茲特克人通行的社會制度。我們到底把自己當成誰了?」
「最高院宣布超過半數州的奴隸法案無效,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一個古希臘人,古羅馬人,古埃及人,中國漢人通行的社會制度。我們到底把自己當成誰了?」
「五位法官終結了這些辯論,並且從憲法的角度,強制實行他們對於奴隸制度的看法。他們把這個問題從人民手中偷了過來,對於許多人來說在奴隸的問題上籠上了陰雲,促使了一個難以接受的劇烈社會變化。」
他只記得法之權力,而忘卻了法之義務了。
一種法律是否應該存在,應該看是否有需求。古代奴隸制的時候也有相關的立法,在今日看來違背人倫,但在當時卻是先進位度,優越的表現。同性婚姻法也是如此。既往不需要同性婚姻法,因為人們不夠自由,文明程度不夠意識到同性戀需要法律約束和保護,科技水平不夠維持法律滲透到各個方面……但現在,我們在各方面都已經有條件了,人們既意識到了同性戀的存在,又有能力為之立法,同性戀和異性戀們也不再懵懂,需要有法律來對同性戀進行約束和保護,以保障各方權利,這是順應發展而作的,並非憑空創生。這個大法官明顯還處於法不是服務於人與社會,而是固執認為法僅是約束人與社會,所以不肯接受改變和進步。
我很慶幸他敗了,也很希望固執的人們肯張開眼睛,誠心地看看這個世界,法則之存在基於現存之秩序,而並非先有法則,後有秩序,當秩序改變,法則就該跟進,否則人類不會進步。
總覺得,會覺得奇怪的人是案子看少了吧。他們很多案子都這麼吵,談不上「憤怒」。
一方在說程序正義一方在說內容正義
簡直能說到一起
因為程序不合法…大法官只是在維護法律。怕開了一刀切的開端。最高院沒有婚姻法,所以按理不能替代每個州做決定。
關鍵問題是你更看重哪一個?某一問題,還是處理問題的規則?顯然,羅伯茨認為因噎廢食不可取。
一 法院,認清你的位置!
作為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9人中與其他3人一道投了反對票。如他所言,原因不是他反對同性婚姻或同性戀人士,而是僅僅從法院的身份,就得出反對該判決的結論。可能有些只看結果的人不在乎他的原因,只看他的表態而產生誤解。
眾所周知,作為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三權分立」是其引以為傲的典範。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監督制約,同時共同協作,推進國家社會發展。但是在這一事件中,作為司法機構的聯邦最高法院,照理說絕不應該越權干預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的職權。但是在歷史上確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總統權力過大,立法機構就會進行干預,防止出現問題。這也是當時如此設計的初衷。這次事件是司法機構明顯代庖越俎,搶著幹了立法機構的活兒。正常的話,應該是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出現了問題,必須要司法機構出面干涉。但今天面臨的狀況卻並非如此。
美國除了少數的聯邦法律和憲法,其他大多數跟民眾有關的法律不是由聯邦出台的,而是由各州的立法機構出台。而「聯邦最高法院」做的更多的是糾正各種法院的錯誤審判。
聯邦憲法給予各州自己的立法權,讓其在憲法的框架下,各自根據實際情況立法。於是出現了各州對待同性婚姻各不相同的現狀。但是這次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是
不允許各州禁止同性婚姻。
所以說,此時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從「司法機構」變為「立法機構」了。而允不允許同性婚姻不是「司法機構」說了算的,而是應該由「立法機構」決定。這便是羅伯特的主要論點,並藉此反對這一判決。
根據憲法,「司法」要解決的問題是解釋法律包括憲法「是什麼意思」而非法律「應該是什麼意思」。憲法起草人的意圖是授予司法機構判斷和解釋的權利而非執行法律或者意圖改變法律的權利。
二 聯邦最高法院,你「違憲」了!
根據上面的論述,法院的判決似乎成了一條法律,這是當初的憲法起草人不願看到的,也是羅伯茨大法官不願看到的。儘管憲法中有「自由」、「平等」等辭彙,然而為了理想,放棄美國的立國之本和政治優越性的精髓——制度和規則——是令許多致力於維護憲法精神的人反感和「憤怒」的。如同因噎廢食一般,最高法院仗著自己有最終解釋權,似乎搖身一變成了「獨裁者」,這是與美國精神格格不入、背道而馳的。
如同羅伯茨所言,
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作為法官,有些人太TM自以為是了。
如同歷史上婦女和黑人要求平權的活動一樣,經歷的是「民眾遊行抗議——行政機構關注——立法機構跟進法律」的「民主」路子,而今天跳過立法機構,卻由司法機構來代替立法機構做改變,開了一個非常糟糕的先例。
相較之下,判決的對象——同性婚姻——已經不再是重點了,即使是別的議題,相信那些堅持該主張的人依舊會投下反對票,不然就是本末倒置了。
如果連法院都不守法,其統治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便蕩然無存。
三 太過激進、超前的法律之影響
那為什麼明知如此,仍有5名大法官贊同這一判決呢?
理由有許多,但關注點絕不在這麼做對體制有何不利影響。可能是他們自身觀念開放,或者為了變革而變革以在履歷上添一筆。且不論其私心,但這將造成嚴重的影響。
首先,雖然有部分的我們在漸漸認可同性戀者,但是將「婚姻」這一人類獨特的文化的內涵做出顛覆性的修改是一次壯舉。原本「一男一女」的形式變為「一男一女、兩男或兩女」能否讓所有人認可?尤其在有相當部分人由於宗教信仰、社會輿論和歷史等因素仍然無法接受其突然作為「婚姻」的形式存在。如果法律不是全社會的共識,那麼就有人不願意執行這條法律,就說明該法律的制定有問題,需要調整。
其次,在有贊同,又有反對的背景下,「強行」、「突兀」地做出這樣的判決,將導致一個治標不治本的大問題——加深雙方觀點的撕裂程度。提議者作為勝利的一方,自然而然會站在法律、道德的高地,「翻身做主人」,對一切反對者表現出傲慢的姿態。而這隻會讓反對者更加仇恨對手,並且會尋求其他方式發泄憤懣,而導致社會不穩定。如此惡性循環不是解決之道。
這讓我頓悟了北島的兩句詩: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
一個變得氣急敗壞,一個變得自以為是。於是,卑鄙者愈卑鄙,高尚者不高尚。世界就變得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而這些原本也許不會發生。只希望這兩股力量能在寬容中轉換成一股推動進步、解決問題的力量。
根據 @毓萱的鏈接,把波斯納法官的全文進行了翻譯,貼出來供大家參考,也算是對羅伯茨大法官意見的一個平衡
題目:首席法官的反對沒良心
作者:理查德 A. 波斯納,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學法學院高級講師
最高法院在周五毫不令人驚訝地支持了同性婚姻是一項憲法權利。我們很難將它和Loving v.
Virginia案區分開來,在這起1967年的案件里,最高法院廢止了禁止種族通婚的州法。這個案件反映的道理是,用經濟學家的話來說,跨種族婚姻的需求(儘管非常有限),是很難禁止,或者退一步來說,是很難理解為什麼要禁止的。事實上唯一需要禁止的「依據」是非常偏執的。在同性婚姻問題上,道理是一樣的。就像跨種族婚姻一樣,同性婚姻不會傷害那些不必要或者不想要這類婚姻的人。同性婚姻禁令傷害的並不止一小撮美國人因為其他人儘管不受它的影響但還是反
對它。
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中對他所說的「涉己行為」(self-regarding acts)和「涉他行為」(other-regardingacts)作出了重要劃分。前者指為自己所為而且不傷害他人的行為,哪怕可能是自毀的。後者包括做對他人有害的行為。他認為政府不應該干涉前者(因此,按照他的例子,英國人對猶他州的一夫多妻行為沒有半點關係,儘管他們討厭)。除非有證據證明同性婚姻會傷害到非同性戀(或者不想結婚的同性戀),就沒有迫切需要國家干預的理由。Obergefell案(即將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案件)中持反對意見的法官們顯然忽略了這個再明顯不過的論點。
我比密爾更進一步。我認為對他人生活毫無必要的干涉是偏執的。哪怕是出於宗教的動機也不會降低這種偏執。美國不是神權國家,宗教不允許某些有害行為並不能成為禁止這些行為的理由,特別是當這些行為被他們的參與者賦予了較高價值時。同性配偶和他們撫養(或者是其中一個生下來並被另一個收養)的孩子(通常是直的)會從婚姻中獲得經濟上和醫療上的利益。那些禁止他們從中獲利的努力產生不了任何社會財富——事實上產生的好處只限於通過仇視同性戀獲得的快改,這種快感增強了一種判斷,即將同性戀的同居貼上婚姻標籤是「貶低」(disgraded)了異性婚姻。
肯尼迪大法官關於廢止州同性婚姻禁令的意見是非常有說服力的,儘管我希望它能有更長的關於事實的內容,以及在援引最高法院過往判例的時候能更簡練些。相比之下四份反對意見在我看來就比較弱了,儘管我只打算從首席大法官開始討論其中的兩份。在(首席大法院)意見的首頁他說「婚姻存在了上千年並且貫穿了人類文明」,並說「在這數千年內所有文明中,婚姻都只是限於一男一女的社會關係。」一派胡言!一夫多妻制在文明社會裡曾經長期存在(別忘了猶他州),而且現在還存在於穆斯林國家。但隨後首席大法官居然想起了一夫多妻制並且說如果同性婚姻應該被許可,一夫多妻制也應該。他忽視了一夫多妻制減少了可結婚的婦女,從而產生了社會成本這一事實。假如社會上有100個男人和100個女人,最有錢的5個男人擁有了50個女人,那麼剩下95個光棍就只有50個女人可供結婚了。
首席大法官批評多數意見「強行要求改變數千年來,不管是卡拉哈里沙漠的布須曼人(Kalahari
Bushmen)、漢代中國,還是迦太基人和阿特克茲,都是人類社會基石的(婚姻)體系。我們以為自己是誰?」我們很肯定我們不是以上任何一個時代的人。
而且我們大多數確信,對布須曼人、迦太基人和阿特克茲人是好的不一定對我們也是好的。啊,千年!啊,古代的智慧!我們認為自己比阿特克茲人懂得多是多麼自大的看法啊,我們甚至不懂怎麼在一個人活著的時候把他的心臟挖出來,而他們可是這方面的專家。
首席大法官唯一試圖區分Loving案和同性婚姻案的做法,是說Loving
案並沒有改變「婚姻的內核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體」這點。但那些禁止跨種族通婚的州也會認為(種族因素)是婚姻結構的內核的重要部分。因為他們認為核心在於婚姻必須是非種族的——白人和白人結婚黑人和黑人結婚——就像正統猶太人認為他們婚姻文化的核心結構是配偶雙方都是正統猶太教徒那樣。
首席大法官的意見
還擔心多數意見上綱上線到了「對正直的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地步,因為強調這些人「損害了他們的同性戀鄰居的尊嚴」。但其實他們確實這麼做了,因為已經結婚的夫婦不願意被別人說他們的結合儘管合法,卻是有罪的(sinful)。這不是說人們被禁止反對同性婚姻,這充其量只是對這種反對意見的成本的一種評論,以及質疑是否應該把他們的反對意見寫進法律去禁止這種婚姻。
在過去發生的事情方面,首席大法官的意見實在太沒良心了。歷史上長期存在對同性戀的迫害,在歷史上留下濃墨重彩一筆的就有奧斯卡·王爾德、柴可夫斯基和阿蘭·圖靈。直到近些年,許多美國的同性戀者為了防止遭受隱瞞他們的關係,從而受到了許多痛苦。他們像異性戀人群一樣珍惜他們的婚姻。他們想領養小孩並且享受到法定的醫療和經濟利益。他們受到了在持反對意見的法官看來可以被原諒的歧視。禁止同性婚姻是一種歧視。
我大致翻了一下阿里托法官的反對意見,他把那些州禁止同性婚姻的原因歸結於「鼓勵在一個可持續的結合體中的生育行為,這種結合體長期以來被認為為養育小孩提供了最好的氛圍。他們(禁止同性婚
姻的州)據此認為他們有足夠世俗的理由把婚姻限制在異性夫婦的範圍內。」這不可能是對的。那些禁止同性婚姻的州也沒有鼓勵同性戀和異性結婚以促進生育。國家也沒有面臨人口短缺。不孕不育的人沒有被禁止結婚儘管從定義上來說他們不會生育。沒有更充分的理由禁止同性婚姻,相反同性婚姻對養育小孩是有益的,因為
它讓同性戀夫婦在經濟上和精神上都更能撫養小孩(事實上已經有很多這樣的孩子了)。
阿里托說禁止同性婚姻的州「擔心通過官方放棄關於婚姻的傳統定義,會讓婚姻制度加速腐朽。」這毫無道理。憑什麼認為只是因為同性戀一樣可以結婚,一樣會收養那些本來會寄養家庭里生活每下愈況的孩子,那些異性戀結婚就會少了?
他還補充道:「今天的判決剝奪了憲法賦予人民的決定是否維持關於婚姻的傳統理解的權利」但那些控制著一個州的人有權禁止他們的某些同胞結婚?阿里托沒有回答。
他哀嘆說「僅憑簡單多數的法官就發明了一項權利並且施加在全國其他地方。」現在是5:4,可如果是6:3他就滿意了嗎?我很懷疑。在憲法史上,最高法院歷史上法官們不是經常以微弱優勢創造新的權利並且施加在全國其他地方上么?
立法(公平)與司法(公正),立法忠於人民所以由民選議會立法,法官只司法,只忠於法律。如果要法官再聽人民的,不如取消法律讓人民行使多數人暴政私刑解決。
- 最高法院不得解釋憲法中沒有的,不得自己創造出「基本權利」
- 如果婚姻權是基本權利而為同性婚姻爭取的話,群婚多P可不可以?近親結婚可不可以?(都是少數群體,都是真心相愛啊)此問題還可以繼續衍生:未成年人結婚可不可以?和自己結婚可不可以?(如果這是基本權利的話,作為天生矮挫窮,我肯定要起訴社會判我一個妹子以維護我的基本權利(天賦人權))
- 我也來弔書帶,借用羅爾斯的」無知之幕「:假如你長大成人這幾十年都是由一對男/女同性戀撫養長大,你爽不爽,開心不開心?我尊重同性戀人,但至少得照顧小朋友的感受吧?
- 第一條不準備說再多,2 3條不服來辯
我最近在閱讀任東來的《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憲政的45個大案》,裡面介紹了司法部門最高法院的建立到發展。
根據書中介紹,組成最高院的九名大法官根據美國歷史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米歇爾爭取到的司法審查權終於使得司法部門成為有實權的部門,正式完成了三權分立的地步,他將最高院的職責定義為「憲法的終極解釋者」,意思是只有最高院可以解釋憲法,其他部門沒有這個權力,包括美國總統的國會,可以判斷美國總統的行為和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違憲。
所以問題就來了,最高院到底有沒有權力去審查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要知道憲法是沒有婚姻的定義的,憲法並不能包羅萬象,所以作為憲法解釋者的最高院能否去判斷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並投票去強制美國各州承認同性婚姻,按照理解,判斷同性婚姻完全可以交給各州的地方法院去受理,對於這點我是存疑的,也是和現任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觀點不謀而合,望有知友指正。
我十分贊同大法官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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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議會和總統或多或少能代表人民,你個總統提名的法官是最沒資格代表人民的。
其二,三權分立里法院只具有司法權並沒有立法權,即使說這次是使用司法解釋權但是很明顯過界了。
第三,大法官擁有那麼大的權利之後,誰來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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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件事情裡面應該就事論事。即使一個人在虛偽,在這件事里是否做錯也應該單獨拿出來看。而不是一味的進行人身攻擊。如果你認為他這次說的哪裡有問題可以明確的指出來。一直強調一個人怎麼怎麼虛偽,在這個問題下沒有什麼意義。
個人認為首席的意見基本上表達了司法節制者能夠表達的基本觀點了。同性婚姻的問題有幾個類比 異性婚姻,種族通婚,多偶婚姻等等,所以本案的關鍵是要對婚姻的本質進行法律上的定義。如果婚姻只是一種民事契約,那為何自願的多偶制是違法的? 首席的意見認為,傳統上絕大多數人所理解的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民事契約,婚姻的內涵里包括了性別,進而婚姻具有繁衍後代的功能。
我比較認同首席的意見,即本案多數意見的判決超越了司法機關的合適角色。種族通婚的loving案解決的問題實際上是種族歧視問題,並不涉及婚姻的本質,因此多數意見對於loving案的依賴是缺乏基礎的。本案的問題在於最高法院的多數大法官正在用自己對婚姻本質的理解來代替選民的選擇。多數意見也無法解釋多偶婚姻的問題。如果關於婚姻的本質可以任由法官來解釋,而不是尊重其最平常的含義,那麼法官一旦碰上多偶婚姻就將難以處理。
5:4的判決意味著該案存在巨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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