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藝術人士批判品牌藝術跨界是商品合作而並非藝術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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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東西進入商業系統流通都需要遵守商業規則,都是商品,至少在常態下是這樣。藝術如果沒有商業的運轉那藝術家都吃什麼呢?靠化緣嗎?現在已經不是遠古時期,拉斯科壁畫的作者們在吃飽穿暖後開始「創作」。如果可能的話,其他部落的人在看到他們的壁畫發出驚嘆之後,也許會用原始人的語言對他們說,我們有自己的山洞牆面也需要填滿,我們也有自己的宗教需要推廣,你們的祭司能不能也來給我們創作一副我們自己的壁畫?我們願意出十隻山羊兩頭野牛,如果可以的話再幫我們畫一些瓶瓶罐罐,那些都是我們做來和他族交換物資的產品,你們願意嗎?所以藝術是有能力把商業也變成藝術的,這才是藝術和商業跨界的價值。當然,藝術也可以變作商業流通,這只是商業普世價值下的正常資本循環。否則你會連安迪沃霍爾都不會相信的,即使他早已屬於那個時代的美術史。時至今日,藝術的商業跨界已經是非常合理甚至是雙贏,這已經代表持有此問題的人往往有些保守和固執。當然,如果你是一個拒絕和商業合作的藝術家,那麼我們也會同樣尊敬你,和尊敬那些接受商業合作的藝術家一樣。


謝 @藺佳 的邀。

這個問題可大可小,放開了去說大概可以寫一篇小型期刊論文——商業市場下藝術作品的商業屬性與美學定位辨析。知乎不給稿費,手邊也沒資料,粗略談一下我的認識。

首先要明確這裡的藝術是指的實用藝術的範疇。實用藝術與其他藝術的重要區別就是它不僅能滿足人們精神上的審美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滿足人們物質上的實用需要。基於這個考慮,現在設計應運而生。包括平面設計、服裝設計、傢具設計、廣告設計、環境設計、工業產品設計等等。

實用藝術既有實用價值,也有審美價值。它的本質是通過實體性的物質材料,創造出具有實用性和審美性的靜態藝術品。就藝術創作環節來說,它是根據藝術家審美主體的理想或美學追求,遵從美的規律創作出來的勞動產品。這與其他勞動產品本質上是不同的。所以在藝術創作環節,它毫無疑問是藝術品。

但實用藝術在藝術接受環節就出現了分歧。

在接受環節,實用藝術不像純藝術那樣直接、清晰、明了的展示出它的藝術語言。而是被實用性的外衣遮擋了它的藝術語言。讓許許多多的人在接受時只看到了實用性的一面,而忽視了其原本的藝術語言。導致被認為實用藝術不是藝術,是商品。

關於這個問題,杜尚在他的訪談錄里談過他的《泉》的創作思路。這是很多人在看訪談錄時會忽視的。杜尚認為,小便池當作為商品屬性時,它是供人們小便的,沒有人會在意它的藝術性。但是,當拋去商品屬性這個思維後,把它當在展覽廳里,那麼它是不是一件白潔的,光滑的,圓潤的,有結構有造型的雕塑作品呢?

各位可以想一想,是不是。

或者說傘,當它被拿來擋雨時,它的商品屬性在外側。但當它破了不能擋雨了,它的實用性沒有了時候,一隻傘折摺疊疊傘骨的是不是也像工藝品具有美感呢?

評判一樣作品是不是藝術品,既可以站在藝術創作的角度去看,也可以站在藝術接受的角度去看。純藝術兩者皆明顯,而實用藝術和當代藝術都有不明顯之處,故爭議最大。

以上。


這是一種對事實的陳述,不是「批判」。


批評的有理,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沒毛病。


這個問題中「品牌藝術跨界」在字面上已經明確地說明了不是純粹的藝術產出,所以也沒有什麼好批判的,估計批判的也是這個跨界是否有損藝術的本意。

「跨界」自古就有,中國古代的書法家酒後興起,可能為一個小酒館的招牌揮毫題詞,畫家可能會與藝人合作創造出一件例如紫砂壺那樣的實用器物。在西方,古代藝術家們也有接受教皇或宮廷的委託,去設計傢具、建築或創作藝術品,比如布隆齊諾 (Bronzino)他就是義大利十六世紀著名的宮廷肖像畫師。只是「跨界」在今天看來,更加具有產業化、工具化或制度化的意味。尤其是近20年來,部分的藝術跨界被納入了市場營銷領域。但是,正因為藝術仍然是一個特殊的門類,它會引發人們關於價值觀、倫理及美學等方面的討論,商品一旦被藝術家「加持」用作其創作的質料,完成後被放在博物館或者畫廊陳列,它就立刻跳出了原有的以「使用價值」、「材料」、「耐用消耗性」為評判維度的商品價值體系,而被提升到了以「審美」、「創造性」、「可收藏性」為評判維度的評估體系之中。門檻越來越低的跨界,很難簡單用「好」或者「不好」的說法來衡量評判。日本藝術家村上隆說過:「藝術是藉由與社會接觸而成立的,光藝術作品本身是無法自立的,沒有觀賞者就無法成立,一如作品銷售要有顧客才能成立,不管什麼領域,這都是理所應當的。」所以,「品牌藝術跨界」 存在著優與劣,當品牌與藝術家合作完美無缺,沒有任何一方受到折損,這將是一個很高的境界,這必然是建立在品牌對於藝術和藝術家的尊重,以及對藝術持續支持的基礎之上。


沒意思啊,這種事情都吵吵了多少回了。

首先要明確一點,聯名商品只是藝術家作品和觀念的附屬品,這個問題實質上針對的是在做這些事的藝術家們。

今年上海kwas的展我都沒去看,畢竟不怎麼了解潮牌,工作室老大的意見是"沒什麼意思",雖然我覺得幾十個大大小小的同類物品堆在一起視覺上還是挺震撼的。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搜一下kwas的發家歷史,誅心的說,這個人也就是搭上了資本快車的街頭塗鴉藝術家,雖然現在人家一塊磚就能賣幾百

在咒罵這tm也是藝術之前希望大家能夠冷靜的分析一下矛盾的焦點,即部分藝術委身於資本一起悶聲發財的現狀。這樣的流程其實在波普藝術中十分普遍,如果說出商品聯名不配為藝術家,那麼在作品中複製某一品牌的商標呢,純粹用某一品牌的現成品構建裝置呢,甚至使用現成品這一行為本身似乎都值得商榷。波普給出的解法是擁抱商業化的同時暗藏對社會的諷刺,有種十足的"站著把錢賺了"的感覺。

(混進了奇怪的東西)
這個是去年上海的安迪沃霍爾展的陰影shadow 展,不大的展廳中陳列著許多由一個陰影圖案複製出的多個顏色的套色版畫,我轉了沒15分鐘就出來了,簡介上藝術家本人對作品的描述是,這些版畫有很強的裝飾效果,但我不知道它們為什麼出現在這裡,或許它們是開場酒會的背景吧:D(不太記得清了,差不多是這個意思)這種公然宣布自己的作品是商業活動的裝飾品的行為比起出商業聯名在性質上其實沒有太大的區別。

這種荒誕可以類似於我之前答案中分析過的藝術家的屎,即用"無意義"賣出高價這個事件本身嘲諷消費主義個資本對藝術的控制,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原本行之有效的諷刺形式已逐漸被資本同化,資本可謂形象的詮釋了左臉被打,卻將右臉遞過去的古訓,你可以把它想像成秦川德里奇一樣的存在,不斷的吞噬諷刺和抨擊,然後將其變成商品的無害佐料。抱定這種模式不思進取的藝術家未免有種自視為清流的精英感。
然而說千道萬,若僅針對真正的商業藝術家而非沽名釣譽之輩,這種模式雖然並不新鮮,但仍然存在它自己的發展邏輯與合法性,就像業已過時的學院派仍然有其生存空間。況且藝術語言的更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我的老師終究也只是說它沒什麼意思,而不是罵它不配為藝術。這類作品的價值,諸位看客自己評價便可,至於聯名產品,當成周邊看個新鮮就好了。


反正我買不起:P


要看藝術家參與的深淺啊,深入參與那就算,比如安迪沃霍爾拍的特朗普大廈,你沒辦法說不是藝術產出吧?同時也是商業合作,這是要賣給特朗普的。

LV和草間彌生合作的點點包,至少算中度參與了,LV店的商品展台,室內設計,巨幅廣告一整套都草間彌生了,整體性很強。

但這沒什麼好批判的,藝術家也要賺錢啊,沒人規定藝術家必須禁慾,古代藝術家畫畫首要目的就是賺錢,是不是倫勃朗也要拉出來批判一番?

把商業化提高到這麼高的道德高度根本沒必要,很多藝術家對自己的作品很珍視,絕不會把自己的作品商業化,這種高潔的態度固然是值得尊敬的,但不這麼做也沒啥好批判的。藝術家唯一可以被批判的目標,就是他的藝術品本身。作品太爛,無論你處於多麼高尚的目的創造了他,都逃不過被批判的命運。


其實我並沒有關注是否有藝術人士在批判這種行為,如果有的話,我想也只是作為批判的批判,嚴格意義上來講並不存在真正的針對性。因為即使是純藝術,也分商業型和學術型,評論家對藝術的炮轟應該不是針對某種類型的藝術,而是他認為這是否是一件值得欣賞或者值得被注意的作品,或者藝術作品本身過於惡劣,實在是讓人忍不住不去批判。另外品牌藝術跨界肯定不算是真正的藝術產出,藝術家要與品牌之間溝通融合,必然會犧牲掉很多作品中的個性,從而達到與品牌之間的平衡。最終是否會做出一件成功的跨界作品,也取決於品牌與藝術家之間彼此預留給對方的空間,是否可以互相支持理解對方的想法,最終達成共識。這些說來簡單,但實際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比藝術家的自由創作要令人頭疼得多。當然也存在不為宣傳,完全尊重藝術家創作的品牌,只是出於一種對藝術的熱愛,公益的態度在支持藝術家的行為。如今這樣的品牌越來越多了,它們對藝術的推廣。對年輕藝術家的支持,藝術家和社會應當表示感謝。

還有像村上隆或者Jeff Koons這類大牌藝術家,他們與各大品牌的跨界合作幾乎是有些商業合併的意思了,不過他們的作品本身就是有濃厚的商業元素,甚至村上隆批量生產的藝術作品已經不能嚴格定義為藝術作品還是工業產品。但畢竟藝術家充分汲取了本土文化的營養,既傳播觀念又在大眾文化中廣泛流行,還得到理論評論界的青睞,一舉三得,這樣的商業合併好像也沒什麼可批判的。

總之,作品本身是否值得尊敬,藝術家與品牌合作之間是否可以達到平衡,商業合併後的藝術作品是否得到大眾的廣泛喜愛並傳播,算是幾個評判跨界作品的元素。我在作為一個藝術家的角度,深知創作過程的艱辛,如果細心的話,一個藝術家是否在真誠的創作是可以通過作品感受到,所以大部分時候我都會尊重各種形式的作品。但如果遇到我認為虛偽的作品,也會毫不留情地作出批判。


瀉藥。難道不跨界就一定會是藝術產出?是不是藝術與跨不跨界並不相干,而與跨界的人相干。


藝術跨界本身就是商品產出。舉例,藤原浩和Nike的合作(襪子鞋);侃爺和Adidas的合作(椰子鞋),作品賣的好被市場接受、追捧,並銷破售價記錄。有供應,有價格,有需求,符合一切市場規律。


謝邀,看到這個問題突然就想起了前一陣子美國藝術家Suan Hiller的採訪視頻,下面是鏈接http://m.weibo.cn/5889367414/4116789027400419

首先,當你做為一個純粹搞藝術的人時,你會發現自己需要的來維持創作的基本的資源和材料,自己所有的柴米油鹽衣食住行,這些東西的來源只能是通過把自己的創作以商品和版權的形式交易給他人。
就說說我們塗鴉圈裡,商業塗鴉和各種以商業為目的的塗鴉活動,跨界合作,往往是被看作是失去塗鴉的街頭本質,無法keep real的東西。但是無奈所有人都還是在做這些東西,因為塗鴉文化需要傳播,我的做的東西需要漸漸被大眾認知和認可,很多隻想做塗鴉的人也需要找到養活自己的辦法。你說在大街上噴出來的freestyle是真正的graffiti art,那商業塗鴉,跨界合作難道就只是拿來賺錢的商品了嗎?前一陣子優衣庫與塗鴉藝術家kaws出的一系列合作款,被全世界的人們瘋搶,難道人們買的只是一件100元的優衣庫白t恤嗎?當然不是,吸引大家的是kaws放在上面的各種趣味的圖案。
藝術跨界合作可以被看作是一隻生產商品的過程,但是你能說明碼標價的東西就沒有藝術存在了嗎?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對於審美都開始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更多的人開始去欣賞那些藝術家們的東西,也有更多藝術家把自己的創造力投入到各種商品中,供欣賞他們的人來選擇。一邊出了錢買到了讓自己賞心悅目的東西,一邊靠著這比錢繼續維持創作創造出更多讓自己滿意也讓他人賞心悅目的東西,這種利益關係應該是一隻積極的關係。
在如今的時代,具有藝術形式的產物不該只被創造者用來孤芳自賞,而是應該能夠得到廣泛的傳播,讓更多的人欣賞到美好的東西,當然現在也有更多的人願意為了藝術花錢。
藝術品和商業的合作,它能夠用來鑒賞本質沒變,它能給欣賞到的人表達的東西沒變,他帶給人們的審美上的熏陶沒變,所以不該只被看作單純的商品。
當然,以上我提到的藝術與商業的合作,指的都是成功的 優秀的能真正讓人印象深刻的藝術作品,那些拿ps改改照片放在淘寶朋友圈標價100塊錢的;那些路邊小畫廊小到三四十塊大到上百上千的量產商品畫;那些打著藝術的名義裝腔作勢坑蒙拐騙的……還有太多太多,這些就不要去提了。
另外喜歡塗鴉藝術,街頭文化,Hiphop,插畫這類東西的年輕朋友歡迎來加我這個不入流的塗鴉愛好者的微信進入無限尬聊模式
微信號:z1165072993


好繞的題目,放嘴裡過了一遍理順了點…終於有人邀請我回答和藝術有關的問題了…散花…
這題往大了說可以寫論文了…(所以不說大道理,大道理有能人來聊)
還是寫點用膝蓋就能想到的…
首先題目中的藝術人士是誰?到底什麼算藝術人士?藝術家分很多種很多類型定位不一樣,所以這個發言人是誰?根據是誰說的,後面的問題才能方便展開…沒有立論中心點這問題橫豎都能說,不如不說。
再次沒啥好評判的,這個事情沒有絕對標準,角度不同觀點不同,結論自然就不同。本身這事情就不可能只有一個答案,為了一個兩面皆可觀點去費口舌沒必要…我覺得兩種說法都覺得ok,這就是藝術活動也是商業活動,一樣一樣。
藝術家也是人商人也是人,某種程度他們是一樣的。千萬不要認為套上「藝術」二字就不能提錢了,這觀點也不知道誰來的…
輸出點個人觀點與題目未必有關:「藝術」比「奢侈」更「吸金」,人講「無價」不真的是「無價值」!好多人聽到「錢字」就特別憤怒的說:做藝術的怎麼能談錢…遇到真的很無力…不談錢喝西北風啊…又不是煉丹修仙的…丫修仙小說都不敢這麼寫…


批判談不上。

品牌藝術跨界是商業合作,但就是不是藝術產出這個問題…完全沒有討論的價值呀。
就像流行藝術是不是藝術?波普藝術是不是藝術?街頭塗鴉又算不算藝術呢?
關於藝術的定義,
保守的認為藝術只是傳統意義上的那些手工活。
很現代激進的會認為藝術存在非常普遍,像新媒體藝術,裝置這些。
關於是不是藝術,藝術的定義每個人都有定論。
就像什麼波普藝術?那是藝術?那就是個流行文化拼湊在一起。


私以為,藝術家這個身份,是需要作品來支撐的

至於作品(或產品)本身的藝術性是否非要與商業掛鉤,這值得商榷

在我看來,有靈魂思想的服裝設計師都是藝術家

跨界合作而非藝術產出

這個我支持部分

我覺得有想法的跨界合作是藝術產出

沒有想法只是logox2的就不能說藝術產出了

例如:

這就是藝術品

至於非藝術品

看看那些簡單粗暴的加兩個logo的Tee吧


謝謝邀請。我不是專業人士,對藝術了解也不多。但我個人認為,藝術界對商業合作的批評,是不公正的。

這裡我想說一個觀點,就是藝術的本質應該是什麼?有的人認為藝術是抽象的更高級的精神思考,所謂的第三張床,但我不認同。我還是認同毛主席說的,藝術應該為人民服務。

而商業合作,就是藝術服務一般人的方式之一。

藝術的價值,應該在於讓人們理解某一種觀念,而不是神秘主義。


謝邀,來的有點晚。
兩個前提:
一、藝術品一定是藝術產出,藝術產出不一定是藝術品。藝術品一定可以是商品,商品不一定是藝術品。
二、藝術家關心的藝術是表達與表現,東西賣不賣的出去不重要。但商業合作關心的,就不一定了。
綜上所述,批判很正常,一個本來就是商業行為要不然你為什麼要叫賣。再一個藝術家大部分不懂商業與市場,再加上後者本來就冷酷無情,毫無詩意,經常也不關藝術什麼事兒。


謝邀,對於這個問題就像一個沒有標準答案的哲學問題。我也不懂為啥會邀請我回答,哈哈。我只能說人所不同,思維不同,角度不同,答案不同。


藝術家也要吃飯,沒必要要求藝術家就該修仙


我昨天還在想這個問題,齊白石的畫算不算藝術,當時謀生在街頭五塊錢一副賣的時候是不是商業?(聽高中美術老師講的)
現在都變成天價的藝術珍藏品又是不是商業?


同樣,我畫一副插畫,畫之前是根據我的感情表達來的,我覺得它就是藝術。畫完後我發現,這幅畫印個明信片拿來銷售,這算不算商業?

藝術跟商業不是魚和熊掌,是魚和水。


瀉藥,商業行為和藝術超出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能因為這是商業行為就說他的作品不是藝術史,只不過價值會大打折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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