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部分女性殺死家暴中的施暴者,會被判死緩或無期?

認真的說,我現在心情非常糟糕情緒也非常不好。翻開柴靜的書里,講到大多數女囚都是因為殺死了一直虐待自己還有家人的丈夫而服刑,孩子老人沒人照顧。我非常不能理解法制的基本原則到底是什麼。這些女性遭受了那麼多的折磨,有的甚至為了保護自己的孩子不被禽獸一樣的丈夫掐死或者侵犯,才選擇了這種做法。我知道生命不可侵犯,可是為什麼這些女性會被判死緩或者無期?這樣的判決影響的人太多了,尤其是孩子!我承認自己很缺乏法律知識,所以感情上來說,真的不理解也很難接受。謝謝各位的解答和幫助了!


建議你們稍微做點調查,再感慨也不遲。
你自己動手在百度裡面搜索「男子被判死刑」,也不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啊!

德國男子在中國街頭殺死前女友被判死刑 http://www.fawan.com/Article/fz/2015/01/12/154842271847.html

殺死女友3天後返回現場碎屍涉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死刑

高中學生戀愛不成殺死女友自殺未遂一審被判死刑 疑同居女友出軌 男子連殺兩人被判死刑--揚子晚報網

你再搜索一下「家暴殺死丈夫」,看看女的被判幾年

女子掐死家暴丈夫 忍受20年丈夫虐待終反抗(圖)_中國政協_中國網(判了五年緩刑不用坐牢)

女子屢遭家暴刺死丈夫,被家暴時反抗屬於正當防衛嗎- 孫超律師 - 110法律諮詢網(這個也是五年緩刑)

女子家暴中反抗失手殺夫 130多人聯名請願求輕判(湖南的案子,雖然案子不同判三緩五好像成了常態)

楚雄女子不堪丈夫家暴殺夫 村鄰聯名請願 最終法院這樣判(雲南的一個案子,也是判三緩五)

河南一女子因家暴砍死丈夫獲從寬判處

女子不堪家暴15年殺死丈夫 法院從輕處罰判刑5年

51歲婦女不堪家暴殺死丈夫 法院一審判了七年

不堪家庭暴力 絕望妻子毒殺丈夫被判刑

湖南女子因家暴殺死丈夫死者家人256人求輕判(這個連實刑都沒判,判了緩刑社區矯正)
女的因為家暴殺丈夫,只有一種情況會被重判(十年以上或者死緩),就是殺人分屍沒有自首情節的!
「因家暴殺夫分屍」 判死緩仍然重修改

最近我在做一個調查,就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判決書,搜索帶有「家庭暴力」的刑事判決書,一共有407個判決書,初步看下來,男性有家庭暴力並殺害妻子的一般是判死緩,死刑不多,女性殺死丈夫很少判死緩,一般都是十年上下有期徒刑,有幾個死緩的都是因為有婚外情,犯罪事實跟潘金蓮跟武大郎的事情差不多,還沒有具體的分析報告,只是一點直觀感受,有心人也可以用這個辦法去查一下。法官都是普通人,而且現在法官檢察官中女性佔到40%以上,她們不會加入到這種「傳說中的對女性體制性的壓迫」里來吧?看到這種不平等的新聞先不要立刻義憤,還是要先動動腦子,動動手。


不是學法律的,不過身邊剛好有這種案例。我媽媽的一個朋友,也是長期遭受丈夫家暴,後來發展到把第三者帶回家中一起居住,雖然經過居委會和派出所的調解,小三搬離,但丈夫仍然經常不回家,家庭的開支和兒子的學費也只是靠妻子推手推車賣水果的微薄收入,就在這年的大年初一,妻子早早拉著車子到街上,結果碰到丈夫摟著小三在逛街,一時氣憤就上前質問,結果被丈夫當街暴打,後來被派出所民警帶去調解了一天,第二天按風俗女兒要回娘家吃飯,晚上剛剛回到丈夫家,就又被喝醉的丈夫打了一頓,還被他拿著斧頭架在脖子上恐嚇「你家裡人是不是又在煽風點火說我壞話了,明天我就去你家,砍死你全家!」,她嚇壞了,癱在沙發上,看著丈夫喝醉睡著,想到家裡人會不會真的被他傷害……到了半夜,終於忍不住拿起了斧頭,把丈夫的頭劈爆了。在她投案自首後,一個律師找到她娘家人,連哄帶騙的對她妹妹說「你姐姐犯的是故意殺人,肯定要死刑的!你準備二十萬,我幫打通關係,起碼不用死,運氣好的判十五年吧!」,束手無策的妹妹也沒有什麼錢,唯一想到的就是把房子賣了救人……還好我找到法院的同學,通過他的指點,不請律師,把以往家暴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的調解記錄送到法院,後來經過開庭,只是判了八年。現在已經出來了。


我不太喜歡這個問題,因為它有利用信息不對稱煽動輿論不滿的嫌疑,而且和現實真實情況不一致。

謝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總則部分規定的三大原則通俗地表達為「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條。

家暴受害者被判刑是因為其行為的確犯罪,在其實施之前刑法已經明文禁止其行為了,這叫「罪刑法定」;

不能因為是家暴受害者而免除承擔刑事責任,這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罰的也已明確給出了;

家暴受害者被判的刑罰絕對是有理有據的,這叫「罪責刑相適應」。

題主心情差大概是因為第三條啰?這條我可以給你具體講解一下。

家暴受害者殺死施暴者的案例很多,但每個案件的情況也有區分的。

比如反抗家暴時失手錯殺的、反抗家暴時情緒失控故意反殺的、平時被家暴過度走投無路所以謀劃已久趁其不備反殺成功的。這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至少可以考慮從寬處理的。

但如果被家暴的太慘了,結果狠下心來把施暴者砍死後還殺他全家的?受家暴情節不嚴重明明可以求助國家公權力救助的卻依然選擇非法暴力方式的?這些至少得從實處理,甚至要從嚴處理。

在講述民國刑案故事的電影《消失的子彈》中,有一個江一燕演的配角,故意營造被家暴假象然後殺夫,但被劉青雲演的警探查明被判決終生監禁。

這種情況現實中是存在的,有的家暴很嚴重,有的家暴沒我們想像的嚴重。

在真實、值得同情的家暴反殺案件中,很多宣告刑其實都不高,無期的很少見,其本身多數可適用「防衛過當」減輕處罰甚至免於處罰,或者適用「主觀惡意不強」、「認罪態度良好」等從寬處理。

知乎流行一句話叫做「拋開劑量談性質都是耍流氓」,大多用在食品安全話題下;法律話題下也可以適應一句「拋開主客觀談刑罰都是輿論綁架」。

題主不要難過,去找幾個實際發生的案例你就會知道,我國的刑事審判基本都是很公正的。

你只是有點兒刻奇罷了…

知識點補充:

我說一下刑事案件刑期的確定過程。

首先依照「罪刑法定」原則,確定嫌犯所觸罪名,找出起刑點,也叫「量刑起點」。

然後根據主客觀統一的原則,依據犯罪時的情景、過程,最終結果等再具體細化,增減刑罰量,得出「基準刑」。

參考嫌犯是否自首、坦白,有無立功表現,以及法官自身享有的一點自由裁量權,在案件判決時確定嫌犯被判決的罪名和理當服刑的時間長度,及「宣告刑」。

案件終審結束後,嫌犯成為正式罪犯。罪犯入獄服刑時,一般情況下根據獄中表現是否良好會加減刑期,最終罪犯贖罪的實際刑期叫做「執行刑」。


我工作非常忙,沒想到一個一年前的坑這幾天突然被關注了,真是壓力山大,感覺欠了一堆人情債。因我暫時沒有時間去補充細節材料,先就一些基本的刑法知識說一說,以後慢慢填(別等我,事情真心多)。感興趣的就看看,一家之言。

闡述我的觀點前,需要大家先了解我們國家現行刑法相關的幾個基本信息。

1.【罪刑法定】是說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罪責刑相適應】是說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定罪量刑】

是說得先確定犯罪份子的具體罪名,再根據罪名來決定他的刑罰(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這些行為對應的罪名是什麼?每個罪名對應怎樣的刑罰?刑法上都有較詳細的規定,法官是不能自己亂定奪的。比如,沒有寫這個罪能判處死刑,那這個人就不能判死刑。寫了這種情況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如果沒有特定從輕、減輕、免的情況出現,那就得是十年以上。

清楚以上3個信息後,再看看我國現行刑法里對【故意殺人罪】和【虐待罪】的規定: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從上述法條不難看出,【故意殺人罪】最低3年以上,最高可到死刑,而【虐待罪】最高也不到七年。針對家暴這種情況,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施暴者主觀上基本都是想對受害者進行心靈、肉體的摧殘和折磨而非想剝奪受害者的生命,定罪為【虐待罪】是合法的。虐待罪得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里量刑。董珊珊長期遭受家暴,最後被家暴身亡(不了解此案的自行百度),丈夫被判六年,已經幾乎是虐待罪最長的刑期了。

家暴里的受害者反抗時目的一般很明確,我要讓他再也不能傷害我或我要讓他死,主觀意圖再清晰不過了。定罪為【故意殺人罪】,也是合法的。So,量刑……請把上面的法條再讀一遍。

刑法還有一個基本概念叫【正當防衛】,若為正當防衛,可以不負刑事責任,請看法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家暴案件很難適用正當防衛的原因是:受害人反抗時不法侵害不是正在進行時,或較難舉證。

正當防衛要求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時,比如,施暴者正在打你,正準備拿刀砍你。家暴案件大部分不是發生在公共場合的,受害人反抗時很難舉證當時她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另外,很多受害人當時是沒有辦法反抗,或無力反抗的,多是在施暴行為發生後,施暴者鬆懈時再找機會反抗,此時雖說受害人仍然處於暴力陰影下,擔驚受怕,但是不屬於刑法上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了。

PS:我不是研究刑法的,學刑法時是2010年,現在用的也是我那時認為的觀點,若有錯誤的,歡迎批評指正。柴靜的那期節目是新聞調查2005年0208期《女子監獄調查》。

先說到這,慢慢再來補充自己的觀點,求別催。我已經有深深地負罪感了,能拖一年也是服了自己。

(以上寫於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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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狗一枚,意外看到,被大部分人的回答震驚到了。不管你們多不喜歡柴靜,但是這期節目沒有問題,說的也都是事實。沒必要不了解就來為法律洗地。

這確實是我國刑法之前的大漏洞。反抗者,多故意殺人罪,判無期或死刑偏多。施暴者,多判虐待罪,罪輕,比如董珊珊案。好在現在反家暴法出台,可以打破這個局面了。

近些年,在眾多學者,機構的努力下,受暴婦女綜合症已經被很多法院接受,判三緩五的情況都出現了,情況已經好了一些了。比如,李彥案,一開始也是死刑。

柴靜那期節目,功德無量,不為過。

太忙,先佔坑,以後補充具體法條,案例,數據。

(以上寫於2016年3月14日)


不是學法律的。人人都因為這樣那樣的理由覺得自己有決定另外一個人該死的權利,那便意味著人人都可以決定別人該不該死,這樣的社會太可怕了!


家暴後果已經嚴重到重傷、死亡。

想的不是如何在平時保障家暴受害者的權益,而是殺人者為什麼不該被依法重判

這不荒唐嗎???

正如我一直強調的,家暴受害者被判死刑,不是因為中國刑法出了問題,而是缺乏平時的家暴保護機制

總能看到這樣的輿論:為什麼XX殺夫被判死緩/死刑,而XX殺妻卻只判了有期徒刑XX年。

當然還有幾個人跳出來講幾個故事,煽煽情,你說我經歷的故事就是重判啊,我說胡說,我聽過的案件就只判了幾年。對啊,怎麼回事呢?

呵呵。具有某個相同因素的案件不代表案件就一模一樣具有可比性。請問侵害的客體是否相同?客觀方面的行為是否相同?犯者在主觀態度方面是否又相同?

對不起,我真的很難平靜下來。

這類輿論除了製造對立,破壞司法外,幾乎沒有什麼正面作用。

我相信,規範而能有效實行的制度,法治觀念,才能讓受害者得到最大化的保護。

讓家暴者、殺人者都能得到相應的懲罰!

更重要的是:

讓家暴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者得要有效的保護,減少家暴殺人者!


2016年補充,大噶共勉咯。


謝邀,先舉例,在問為什麼


說實話無論哪個國家什麼社會都有人在學校被欺負,工作被欺負,結婚被家暴,無論社會怎麼呼籲批判這些情況一直存在,這些人的共同特點是開始不反抗選擇忍耐,最後就像一個被充滿氣的氣球一樣開始爆發。
以前幹什麼去了,沒有一雙識人的慧眼沒事只要知道回頭,經驗是慢慢積累學習的,有多少人多少經驗告訴她第一次動手就會有下次,如果永遠看不到自己的錯誤都是對方的錯。
殺人犯法這是必須的,無論什麼原因,最後的智商都沒有,閹了多好比殺了它更解恨,為什麼要殺人呢?因為這些人始終沒有反抗的勇氣,只是當時被打的狠了身體承受不住的一時的本能反應,其實多是幾秒的勇氣失手殺人。
但凡有點智商睡覺時給他閹了,慢性毒藥安眠藥,背後捅刀子,但是這種人再沒挨打的時候是不知道保護自己和反抗的。
這就是有些人註定悲劇,不是她們碰到了人渣,而是人渣總是讓她們碰到。
錯不只在於對方是個畜牲是個人渣,而更多的是你的態度和應對。
學會識人學會自救,不要只會等待,被動的去反抗去失手殺人,法律從來不是保護弱者的,因為法律不是弱者制定的。

殺人犯法天經地義,聰明女人不該去考慮被長期虐待殺人是不是因該重罪,而是因該考慮怎麼從源頭避免這種悲劇發生。

要不有雙慧眼,要不就經濟獨立不要結婚,要不就能做到及時回頭知錯就改,你經濟不獨立,一個人無法生存必須依靠婚姻而活,性格還懦弱膽小怕事,智商情商低還不聽別人勸自己又沒主意,這就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的道理,但凡你有一樣可以的也不至於到如此地步。

人性就是欺軟怕硬,你偏要做軟的那個人誰也救不了你,每個女人學會保護自己,選好路在走,不會可以去學不要只會怨天尤人要學會自救。


醒醒啊
法律什麼時候是保護弱者的?
從來就是維持秩序用的啊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倘若丈夫手持兇器,揚言殺死妻子,這時候妻子可以使用必要手段使之喪失作案能力,包括殺死對方。若確實構成正當防衛,則可以宣告無罪。 但是,如果僅僅因為丈夫長期打罵,而趁其熟睡之際將其殺死,則屬於故意殺人。若此時投案自首,也可從輕發落。但若為了掩蓋犯罪事實將其分屍,焚屍則屬於情節惡劣,有判死刑的可能。要知道,殺了人之後還能冷靜處理現場的人,多少還是有些可怕的。又有多少殺人犯是生在一個充滿愛的環境下的呢?能僅僅因為他本身的不幸就赦免其罪嗎?你可能反而會說這種人就該死,生在一群人渣中,自己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假如因為家暴謀殺親夫可以免罪或者只判很輕的罪的話,你認為有沒有可能妻子為了謀殺丈夫,長期故意激怒他,讓他施暴,然後殺死他?而她故意激怒的這部分事實是非常難取證的。加上打扮凄慘一點,聲淚俱下,媒體同情,就混過去了。 雖然,有部分殺夫者值得同情,但還不至於否定法律。

還有就是,同意@GBravo Ruri的說法,少看柴靜的東西:)

評論區有個無知小兒哦。


個案有個案的不同表現,所以不同的案子有不同的判法
這才是罪責刑相適應,而不是大開聖母模式覺得每個家暴的男人都得死
人渣也是人,人渣的生命權利也應受保障,法律才不管人品問題
對於這種案件細節了解的不多,因為我覺得這種用防衛過當或者另起犯意就能說明的案子沒什麼可想不通的
很多女性通過這種案子覺得司法不公甚至上升到男權壓迫的程度,僅僅是因為她們是法盲
當然,法官太水錯判冤枉的案件當事人除外。


在討論刑事案件之前,不妨先說一下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有三條:
1.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時,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2.適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則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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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講一下在一般關於家暴的刑事案件大多涉及的罪名
故意殺人罪
小明經常對小紅實施家暴行為,小紅實在忍無可忍,經過思考之後她決定毒死小明。在又一次家暴之後,小紅倒了一杯水,往裡面放入了毒量足以致死的N-二甲基亞硝胺,端著水微笑地說:「老公呀,別生氣了,人家知道錯了,快喝杯水消消氣。」小明在喝下水之後立即死亡。

過失殺人罪
小明在一次家暴中毒打完小紅,經過激烈的運動之後他餓了。於是說:「臭老娘們,快去給老子準備些吃的,老子餓了,等一會兒老子吃完飯再來揍你。」小紅怕再挨打,只能聽話去好好做飯,把飯端到桌子上之後叫小明來吃。在小明走到餐座前準備就坐吃飯的時候,小紅心裡閃過一個想法:跟他開個玩笑把椅子挪開,讓他坐地上摔他一下,順便告訴他老娘不是這麼好欺負的!說時遲那時快,在小明做到椅子前的0.00001秒前,小紅已經把他的椅子給抽走了,小明猝不及防重重的摔在了地上,腦子磕到了椅子角,引發了心臟病,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

故意傷害罪
小明又特么在打小紅,之後小紅跑到了廚房裡,順手抄起了一把菜刀,大吼道:「你特么別太小看我!信不信我給你點教訓看看,搞出個大新聞?!」小明說:「wqnmlgb」抄起椅子就上去要砸小紅,結果被小紅一刀砍在了腿上造成其大動脈被切斷,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後死亡。

在上述案件中無論小明有多麼可惡,小紅有多麼可憐。但是小紅的行為已經觸及了刑法,這些案子里犯罪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均很明確且一一俱全。所以,依照我國現行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追究小紅的刑法責任。

那對一個弱女子,特別是飽受家暴侵害的一個女人來講,追究她的刑法責任有什麼作用呢?
我認為意義有以下幾點:

1.刑罰的剝奪功能
小紅在犯罪前享有一些權利,但她做錯了事情,就應該收到相應的處罰。將她的一些權益剝奪,可以讓她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限制她再犯。

2.刑罰的威懾功能
殺了人,得到了教訓,相信等小紅刑滿出獄後再遇到這種情況就會以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而不會以私刑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了。

3.刑罰的改造功能
改造小紅成為一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社會主義優良婦女

4.刑罰的教育功能
在我們這個社會上飽受家暴侵害的婦女相信不在少數,如果小紅殺了令社會厭惡的家暴施暴者,觸犯了刑法,最後結果卻是是她無罪釋放了。那會對這些人造成相當壞的影響,有些人會紛紛殺掉經常對自己進行家暴侵害的人來報仇,更有甚者基於自身的利益考慮(財產,出軌等)偽造家暴事實來殺人,這樣社會就亂套了。

5.刑罰的安撫功能
被殺的小明雖然讓人厭惡,令人憎恨,但是他也有家人。自己孩子是做了些錯事,但是錯不致死呀。對小紅的懲罰就是對小明家人朋友的安撫,滿足了小明家人,朋友的復仇的願望。假若小紅最後經審判無罪釋放了,那我有合理的理由推斷小明的家人不會善罷甘休。人類歷史上從最初的同態復仇發展到現在的由國家統一行使刑罰權,這一點上經歷了漫長的時期。在這期間刑法始終沒有消除它最原始的報復屬性,所以,懲罰小紅是對小明家屬朋友的一種安撫,也避免了後續有可能的犯罪行為的產生。

6.刑罰的鼓勵功能
使人民群眾認識到別以為你占理就可以去殺人,當你占理殺人之後你會成為一個罪犯,不同的是你會成為一個令人同情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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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敘述了以上三點罪名之後,講一下我國刑法對以上三個罪名的內容:

《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清潔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所以大家不要光看案件的結果判了多少年,更要看案件的情節以及案件的類型,觸犯了什麼罪。這有助於大家更好地理解刑法。

如果你要問有沒有家暴施暴者死了,家暴受害者卻沒有任何處罰無罪釋放的情況?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有!」

什麼情況下會被無罪釋放呢?

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說到正當防衛,在聯繫到我國的司法實踐,我不得不苦笑: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造成施暴者死亡的案件中,幾乎沒有案件被定性為正當防衛,哪怕事實的確是正當防衛的情節,沒有一點出入。張明楷教授曾經談到這一點時說了些司法機關的作為,具體可以參考張明楷教授的《刑法的私塾》,本文就不再贅述。這一點是我國司法機關的過錯,基於各種社會事實,沒有法院敢判這樣的結果。這是我國司法上的遺憾,也是我國司法需要進步的地方。

在任何時候,司法都不能被社會輿論所綁架,對於別有用心的人來說,社會輿論最容易被煽動和利用,而這,是對我國司法的侮辱,是不可忍受的。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人辦事,總要考慮一些後果的,既然去做了,就不要抱怨自己受到了處罰。


我希望婦女們在收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奮起利用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這一點上我們法律工作者可謂任重而道遠;


縱然我們對現行的司法有諸多無奈,但我們仍要相信光明就在前方。


願世間再無家暴。


以上。


1、題主是疑惑量刑?關於被家暴者殺死施暴者,具體個案肯定量刑不同。題主所說的死緩和無期不具有代表性。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確定為故意和過失殺人,同時結合家暴具體情況,肯定量刑不會只是無期和死緩。
2、然後就監獄中關押在刑犯的情況猜測。十年有期,無期,死緩三個犯人同在一個監獄,表現相同。那麼最先出獄的肯定是十年有期那個犯人,即使三個人犯人都有減刑-_-#所以個人猜測留在監獄裡的,會被採訪具有代表性的,往往是家暴比較嚴重,而且施暴者往往被殺死的,才具有新聞採訪價值。
3、新聞肯定採訪具有價值得對象,如果只是故意傷害判刑的對象,肯定沒有致死的具有震撼力。
4、關於家暴,可以說是普遍問題,夫妻之間的事情很難說誰對誰錯。吵架中動手可能大家都聽說過或者自己身邊的父母親戚就是這樣。動刀斧的,應該也是比較常見的,只是很多都是家醜不可外揚的理念。

個人認為,對於家暴主要是社會觀念的問題。發生悲劇後,判刑方面也都是會傾向於被施暴者的。死緩、無期也算比較好的量刑了。最少表現好一點還是可以提前出來的,總比殺人償命好點吧。畢竟剝奪了他人生存的權利,只是因為你和他關係不好,你恨他,他虐待你,你就有權利殺死他么?好像也是不對的。


瀉藥,覺得你可以讀更多的書,明白更多的事理,懂得多了,瞎想的自然就少了


看情況,如果是在丈夫施暴途中為了自保,失手殺死了丈夫應該是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前提是正當防衛必須是足以使犯罪停止時就停下的行為,如果丈夫已經沒有繼續施暴的能力了妻子還是一直DuangDuangDuang還手可就不屬於正當防衛了??還有那種因為害怕丈夫對自己繼續施暴就殺死丈夫的,也不算正當防衛,這叫故意殺人,故意殺人判幾年?死刑有期無期不等。題主看問題的角度太奇怪了??這個讓我想到之前上高中學過的政治課,裡面有一種說法叫唯心主義╮(╯_╰)╭


如果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孩子的生命健康權,那麼最多也就是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有限度。但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對方正在實施危害人身安全的家暴就沒辦法以以上責任阻卻事由減刑。因此還得看具體案件。
案件審理不是由群眾審理的,我們又看不到證據,也看不到全部真相。即使受害人確實是因為忍受不了長期家暴而報復,也不可能因此判定殺人無罪。法律不可能完全的保護所有人的利益,只能做到最優公平。


真人真事,一個老鄰居五十多歲了
前夫外遇對象都換了好幾批,暴力,他們也沒有孩子。
然後女方三次起訴離婚,最後都是判和解。
最後前夫在香港出車禍死了,賠了三十多萬。
那時候都想著有點補償也算是圓滿了。
結果又嫁給在外面有女朋友,有孩子,但沒有領證的前夫的弟弟。
我在想,這種情況的女性肯定不少。
因為暴力起訴離婚,家裡有小摩擦很正常,女的要大度啊。
因為出軌起訴離婚,這麼多年感情了,居然要離婚?
再次起訴離婚,別鬧,回家和解吧,再過一年來,看還想不想離婚。
很多時候,法律保護的不是女人,只是一個契約。
所以也不會因為女性因為家暴犯罪而得到適當的減刑。


2015.3.16更新幾句
之前剛刷過legal high,強推這部劇,尤其從所謂「真相」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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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解你的心情,但是覺得你有誤解。
同樣一個事件,從不同的出發點給大眾的傳達的點首先就不一樣,柴靜或者說媒體人,將一個事件做成訪談或者寫出來,本身就需要一個爆點,【抱歉中國現在太多媒體人把下線越拉越低。。。】,有一些爆點當然是從標題到內容都無節操,有一些爆點,我個人【學法律的都會稍理性】認為像「社會不公」「不平等」,還有你問題中的受虐的女性,受到各種不公待遇,貌似忍無可忍進行反抗,結果就被判死緩或無期,簡單總結就是,這個人一直是好人,但一直遭受欺凌,只是爆發後反抗了一次,卻受到過重的處罰,而那個施虐的人,因為一直是壞人,所以死的活該。。。
真相只有一個也不止一個。客觀的真相只有一個,主觀的真相卻有無數個。在法律上,對一個人是否定罪、怎樣量刑最主要的出發點還是客觀真相,客觀真相就包括這個事件中誰的法益受損,受損的程度,誰是受害者,誰是施害者,以及法律設定的對這種損害的評價;主觀真相就包括這個施害者的心理狀態,故意還是過失,施害目的是傷害還是殺死對方,有預謀還是激憤等等,以及旁觀者所認為的主觀真相。法官在法庭上進行判決時,會以客觀真相為出發點並選擇盡量接近客觀真相的主觀真相,結合起來作出判決。
我們從書里讀到的故事本身就是作者所傳達的主觀真相,再疊加你內心的主觀真相,那種憤怒和難以接受,是人之常情。法律本身就是一種選擇,法律選擇價值而不選擇人,在法律里,價值有位階的高低,每個人的生命價值都是相同的,所以在法律評價里,一次剝奪他人生命的施害行為與多次損害他人身體的施害行為相比,前者重於後者。
另外,就是樣本問題,如果我們查閱全國或者說一個基層法院的刑事卷宗,看到的結果可能是絕大多數的罪犯都罪責刑適應,而大眾在各類媒體上能看到的案件就是因為有」爆點「才被選入,一個罪大惡極的壞人終於被繩之以法,大家覺得本身就理所應當啊,沒爭議沒價值衝突大家看法都一致的東西,沒有新聞性,也沒必要寫成書了。還有,我們也不能否認在這些案件里,可能會有法官判決不一定公正的問題,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會有缺陷。。。
至於老人孩子沒人照顧,更多的是社會保障方面的缺失,一個更好的社會應該是小家支援大家,大家在小家出現問題時對它反哺,拋開不同狀況,一個因為意外失去勞動力的家庭和你看到的因為暴力事件失去勞動力的家庭,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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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13
修改回答,刪掉我爸是李剛那段,原答引用這個案子不是要給誰澄清什麼,主要還是想表達在不同媒體人視角里同一個事件呈現的多種「真相」。剛剛特地又查了李金銘當時到底說的什麼,發現各個站點的相關內容都一樣,也沒有原始出處,且案子最後的判決書中也沒有涉及,所以為了避免錯誤傳播,刪掉原答中來源存疑的例子。
同時,參考最近的熱點案例「成都女司機別車被打一案」,這個案子因為有實在證據,所以在辯明真相上更加能貼近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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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否認柴靜這類媒體人從很多底層的、弱者的視角去關注很多事件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媒體人畢竟不是小說家,不能太煽情、太聖母瑪利亞、太心靈雞湯、太自封正義女神,有多少調查有多少發言權,正因為媒體巨大的導向力,才更應該珍惜說每一句話的權利。


施暴的丈夫通過施暴行為侵犯了被施暴妻子的健康權


被施暴的妻子通過反抗殺死施暴的丈夫,雖然達到了終止施暴的防衛目的,但也侵犯了施暴丈夫的生命權


現代法律都既保護公民的健康權,還保護公民的生命權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現代都法律認可公民在一定限度內對於侵害行為進行及時的、適當的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一旦過度,便是過當防衛,過當防衛不受任何一個國家法律的保護


怎樣算正當防衛的合理限度呢?


答:中止侵害行為,可以造成與侵害行為相對應的必要侵害,但這些侵害只能以中止侵害為目的,不能以擴大侵害(懷恨復仇)為目的。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第一款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款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就事論事:施暴男正在施暴,侵犯妻子健康權,妻子可以使施暴男健康受損乃至致殘,也即對施暴男進行健康權侵犯。但決不可在施暴男沒有殺死妻子的意向及行動時,造成殺死丈夫的後果。


施暴不對,殺人更不對,不要被家暴情節迷惑了雙眼,就不把殺人當做殺人看待了;

基於大男子主義想法的家暴不對,矯枉過正更不對,不能因為女性在家庭中的弱勢地位,就以保護的名義賦予其過當的特權。


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對事不對人:柴靜女士是一位很敬業的新聞人士,但是她在一些其他專業問題上的論述,則需要審慎看待。老話說得好,隔行如隔山,非新聞領域的專業問題,還是多聽聽專業人士的意見,不要什麼事情都聽新聞記者怎麼說,畢竟學新聞的,只是學新聞的,而這個世界還有很多行業。很多人把新聞人說的話,懶惰地,當做對專業以外話題的自我主張,然後一味揶揄、嘲諷專家的建議,這是一種背離言論自由與意思自治等現代精神的新愚昧


結語:現代傳媒的發展,使得輿論成為多數人暴政的新土壤,我們每一位公民都需要警惕這一點


其實我一開始是以為題主想問,為什麼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細看題主的描述,發現,題主希望判無罪或者很很地輕判。

先回答問題:
在有國家法律存在的情形下,任何私刑都是不對的!
法律,政策都規定了各種各樣的救濟途徑,為什麼一定要親自殺人?

在站著題主角度分析一下: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1.近年來,少殺,慎殺的指導。犯罪嫌疑人能不判死刑就不判死刑。(有相關指導文件,針對農村等鄰里關係引起的殺人案件,針對案情可以輕判)
2.在夫妻互害的案件中,往往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所以盡量不殺。
在一些極端案件中(構成殺人罪,而不是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甚至出現三年左右的徒刑。


另外,為了制止殺害孩子而將丈夫立斃之(描述屬實的話)是不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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