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出台,還需要等什麼呢?

我國至今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但是現實中卻有大量的個人破產現象。個人經濟生活需要個人破產制度為之提供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大的方面來說,對於市場經濟的活力保持以及穩定社會秩序緩解社會矛盾也有著重要意義。
國外發達國家都有個人破產法,俄羅斯最近也實施了個人破產法。而就信用體系建設而言,當前我國個人徵信制度已建立,銀行的破產制度也逐步完善,我國已完全具備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環境條件,同時也存在對個人破產立法的迫切需求。
反觀企業破產法,如今太多的企業破產是牽連到個人的連帶責任,最高票所說的企業破產法實施困難重重,個人破產的缺失不正是其中一個原因嗎?
歐美國家頒布個人破產法時磕磕絆絆,當時所謂的社會誠信體系都建立起來了?為什麼他們卻能需要繼續實施下去?任何事物都是磕磕絆絆走向成熟的,更何況市場經濟更需要這種機制來進出調節嗎?
債權人債務人是平等的關係,只是中間缺乏一個制度去平衡二者的關係,問題不在是否應該頒布這部法律,問題在於如何更好的實施這部法律,難道不是嗎?
個人破產法的出台,現在還在等什麼呢?

(補充:老賴的失信執行制度我感覺更是荒謬,如果你有財產,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你隱藏財產或者轉移財產,可以動用司法的力量來執行等等,如果沒有財產,何來的老賴?何來的失信?畢竟存在大量沒有財產還不起債務的情況,那這種情況就不應該歸為老賴。從這個角度看,這個制度不正是相關部門的不作為嗎?
很多的債務關係只是經濟往來,債權人不應該只考慮收益而不承擔風險,不偷不搶公平交易,債務違約這些風險便是合理的風險,高收益高風險不是嗎?)


一般而言,個人破產的運行機制是保障個人的基本生活和允許特定個人財產豁免(不被用於抵債),從而為該個人「東山再起」,將其勞動力和要素資源重新投入市場提供可能性。其代價則是個人信用記錄的損毀。而在國內,社會徵信體系都尚未建立起來,談個人破產制度似乎有些為時尚早了(這一點可能有爭議,央行現在確實有一個覆蓋房貸、信用卡等的個人徵信系統,但目前還是不對外開放的)。我們也知道目前在國內的環境中「老賴」反倒更滋潤,債權人反而只能好言相勸苦苦相求,這種情況下引入個人破產制度的現實動力似乎不足。實際上目前法院系統在探索的,反而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比如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坐飛機和住五星級酒店,以此迫使被執行人們主動配合還債。

另一方面,即便是已經頒行7年的企業破產法的實施都困難重重,消化不良。我們知道國內法院對於受理破產案件往往有名額或額度限制,每年超過一定額度就不再受理,哪怕企業早已死的不能再死。這裡面一方面是企業破產法本身過於單薄,可操作性有限;另一方面是地方穩定的需要——破產清盤意味著債務打折,許多債權人心理上難以接受,一下就會亂掉,鬧將起來難以收拾;最後一點,比起破產清盤這種陽光化的做法,暗箱操作更能滿足各方的利益需求,特別是國有經濟一家獨大的情況下,大量國有企業公開破產大家臉面上都不好看。

西方的個人破產制度起源於其社會上大量活躍的商人——私人經濟活動,這一點與國內的情況是不太相同的。我國數千年來經濟活動始終是以官辦、國辦為主導的,所謂」官山海「,所謂」鹽鐵專利「。經濟活動圍繞權力中心進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經營的進入和退出都具有很強的行政性,不是由市場決定的。這一點放到市場的其他維度上觀察也是一樣的,比如股市中的註冊制和退市制度遲遲無法建立。

所謂如果不把匕首拔出,傷口就永遠無法癒合。如果不能在經濟生活中更大程度地實現基於明確私人產權的自由市場配置,我不認為單純引介西方的個人破產制度會有很大意義。


謝邀。


個人對破產法研究不多。僅就所知回答如下:


1、在12屆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中,有關社會信用,強制執行等,尚屬於「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具體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個人破產制度是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是對債務人的保護。個人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要推行開來,需要以下幾方面銜接好:

(1)個人徵信制度的完善和公開;

(2)國企在社會上的特權消失。很難想像在國企被特殊保護,不允許隨便破產的情況下,會有效的建立起個人破產制度。

(3)一定程度的司法獨立和相當程度的司法公正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在國外,宣告個人破產後,在清償欠款前你的商業之路就到頭了。破產會帶給人很大的挫敗感和利益障礙。

相反我國,多少人註冊個公司經營不善大批欠款後就註銷,甚至專門利用公司有限責任大量騙貨騙錢的。可他們立馬換個殼子繼續經營了,甚至之前的賴賬成為了他們「東山再起」的「第一桶金」。

在這種社會誠信環境和我國連個雛形都沒有的誠信體系下,不應照搬個人破產制度。


切身相關,必須怒答一發,簡直無法相信這是知乎,所有回答都幾乎一邊倒的支持不去推動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法是幾乎全世界公認的成熟的制度,是保障基本人權和尊嚴的法律。沒有破產法,就只能父債子償,還一輩子債務,無止境的暴力催收,再來個於歡案? 現在高利貸,暴力催收猖獗,人在絕望下會發生什麼?上次央視報告的校園貸現金貸業務已經死了幾十個人,根本不利於和諧社會,還有所謂的老賴限制根本就是個笑話,真正的老賴根本不在乎這些,有豪車開著豪宅住著,只不過房車不是他名字而已,真正限制的也就是也窮苦生意失敗的百姓罷了,想好好工作還債,結果出個差不讓坐高鐵,高鐵也算高消費?實在不敢苟同,我見過放高利貸的,大多數發了財,我也見過所謂老賴,人家真是生意失敗還不起了,當前的法律制度不給任何活路非把人往絕路上逼,不問青紅皂白一律放進黑名單,銀行天天打電話威脅坐牢,甚至去公司鬧事,導致丟了工作,不但銀行沒收到錢 ,也毀了一個年輕人的一生,信用卡不還法律規定可以刑事坐牢也是個笑話,現在濫發信用卡的行為還少嗎?本身就是一個商業行為,逾期的利息也是高的嚇人,出了事銀行就沒一點責任嗎?難道失敗的人只能死嗎?難道失敗者就不是人,可以隨意侮辱?我真是不敢苟同。下面再來說說為什麼破產的人一定要做老賴?也是有原因的,比如負債200萬 ,破產人收入20萬一年,老老實實幹個10年可以還清了?太傻太天真!我必須告訴你真實情況是一輩子還不清,目前的法律是只偏向債權人的,法律規定保護百分之24到百分之36的年息,就是200萬一年的利息大概至少要50萬,請問你一年收入20萬有什麼用? 破產人自然的選擇就是絕望放棄了,因為根本還不起呀,有人說這個利息可以跟銀行協商停掉的,據我所知銀行目前協商的最長期限是不超過5年,一般也就2年,免除部分利息一次性還清,也就是信用卡欠款200萬必須在兩年內一次性還清,才能免除部分,不是全部利息喔,你指望一個破產者銀行再也借不到錢,連出個差高鐵都不允許坐的人兩年內還清200萬? 這幾乎是個不可能的任務,我覺得個人破產法勢在必行,所謂的徵信不成熟之類都是借口,我國已經是互聯網第一大國,連印度都已經施行個人破產法了,我們還在等什麼?而且個人破產法不是說不還債,就是申請個人破產的自然人在一定時間內,比如7年,香港好像5年,這段時間內所有的收入由託管人管理,只保留個人基本生活所需,託管人將其他收入用於還債,過了這個時間可以重生,相信年入20萬的朋友不要說7年,哪怕10年20年也是願意的,因為這是他的祖國,誰也不願意一輩子打上一個所謂 老賴 的罪名下惶惶不可終日,而當前的制度只能逼得人要麼消失要麼自殺,別無他法。 最後期待祖國真正的進步早日到來。


應該出台的,現在的情況是好人受損壞人得利,劣幣驅逐良幣,破產制度可以促進創業,增加稅收和就業


破產本來就是個流氓制度,個人都能破產了還要不要臉啊?賴賬都有法理依據了那叫什麼道理。
前面的的說證信還沒完善,非常有道理。但是如果個人破產有了法律依據,估計破產後證信也不會記錄破產者賴掉的一屁股債。類比證信系統里查不出來利用債權訴訟時效賴掉的債


我在思考和回答這種包含「我國」,「中國」字眼的題目的時候,總愛說的一句話就是:任何脫離中國文化特色,中國人思維邏輯特色的規則制定,都是不嚴謹的行為。
中國人遇到的任何糾紛,除了去法院或者發生刑事案件,通常是無法得到協商解決的。各級政府,民政部門都成立了大量的事業單位來做協調糾紛的工作,但實際上執行效率是0。而即便對簿公堂,你贏了又能如何? 太多案件無法執行。
我曾經遇到一個鄂爾多斯做私人貸款業務的小老闆,他就說他只敢給圈子裡面的熟人介紹來開展業務,外面的業務是不敢的。一點賴賬,我們都是盡量避免上法庭。因為幾個月的官司下來,利潤全部都繳納律師費了,而且就算贏了,也還是無法執行。
中國人喜歡暗箱操作,是古已有之的特點。任何規則,任何契約都能夠輕鬆化解,曲線解讀。也就是說,你制定個人破產制度後,將會出現大量的尋租行為。如何做到司法公正,嚴格執法,是中國幾千年,甚至是今後一百年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謝邀。
以我對接觸的大多數中小公司的了解,很多公司老闆根本不懂公司法破產法規定的那些條款,在公司運作過程中也是個人財產公司財產不分。而我國的破產法經過修改,已經相當超前。但司法實踐中卻有很多亂象,我記得我上學那會,武漢中院有六七個法官就是因為破產案件東窗事發,數額驚人。所以,在公司破產尚存在很多漏洞的情況下,立法個人破產為時尚早。
其二,就是我們的傳統觀念,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讓老百姓認同個人破產不現實。前幾天看一個節目報道一個七旬母親為失蹤兒子還巨債的故事,老太太天天干一些重活,就是為了幫失蹤的兒子還債。父債子還,子債父償的觀念還牢不可破的今天,立法規定還不起債就破產,你覺得現實嗎?有多少人答應?


謝邀。
倉律師回答的其實已經指出了實踐中的發展階段局限性的問題了。客觀上說,我國目前法制建設整體上還處於起步階段,民間金融也是亂象叢生,現在強行跨步搞個人破產是典型的大躍進,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只會更嚴重。現在工作的重心不但不是允許個人破產,反而是加大對個人的執行力度。
補充一點,全國法院系統現在正在建立全國性的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執行系統,並且即將和全國銀行聯網,整合建立完整的個人徵信體系,一方面公眾可以通過最高院的網站查詢相關人員當前是否處於失信狀況;另一方面各地方法院可以實現遠程查詢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方便司法實踐中的執行工作。
最後還要說一點,題主提到:執行不了要法律制度幹什麼?我的回答是:有法律制度,其他的總會有的;沒有法律制度,那就真的什麼都沒了。


在我們這裡最好把債務託管更好


沒有誠信體系,沒有破產後的監督機制,個人破產制度一旦施行必定成為老賴逃債的工具。


謝邀,剛剛才看見邀請,當我回答問題的時候,已經有高人回答了。我很贊同排名第一的答案。個人破產制度是建立在個人信用制度健全的基礎上的呢。本人還只是大四學生,對這個問題的見解實在淺薄。還請提問者看第一名的答案即可。。。(好丟臉的說。。。。不過還是十分感謝邀請了我,我回去好好研究下這塊)


非常感謝邀請回答問題,但是對於個人破產的事情確實沒有太多的了解,所以具體的也回答不上來。我在網上查了下資料,諮詢了下一些人,都沒有得到要制定個人破產法的相關信息,但是我認為,一旦經濟出現了大範圍的問題而導致大量的個人實際破產並影響到整個社會穩定地時候,就是個人破產法出現的契機,就現在而言,個人破產法基本上不會有出現的可能,因為它違背了我們傳統的公序良俗。


中國無用,親不見無數明明是企業經營不善破產的老闆扔下個人財產也要跑路。。。。現在黑社會功能之一是要債,只認人,破產了一樣各種騷擾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生產資料公有制。勢必不會合法的出現「個人破產」(雖然的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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