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脊軒志》中的枇杷樹是誰種的?
「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中的枇杷樹是「吾」還是「吾妻」種的?
我個人傾向於把句子斷成「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並認為枇杷樹是「吾妻」所植的。最重要的依據是那個「手」字——如果是作者自己栽的,那麼強調「親手」似乎有點兒奇怪。
我認為是歸有光種植的。
1:文言文常常有省略主語的情形,要不,往前面找,主語的繼承原則;要不,從全文來看,以第一人稱寫的文章,全文往往多次省略主語。
如:《項脊軒志》中,「每移案,顧視無可置者。"這是誰移案?前文是說項脊軒,難道就是項脊軒么?不是。這便要想到全文的人稱了。
而接下來的「又北向,不能得日, 日過午已 昏。 」首先想到主語是歸有光,明顯不對,再想到前文「 項脊軒,舊南閣子也。 」,第二選擇便是項脊軒了。而對上去一看,確實說得通,那就是了。
2:有些事,自然應該有一些規矩來框定它。你不能說這樣好像也行得通,那樣好像也行得通,就覺得兩種解釋都可以了。哪種有依據,就應該選用哪種了。最好通過大量同類事物的對比分析,以選定哪種(但,其實,規矩不就是這樣得出來的么……)
不請自來。
那句話應該這樣理解:「庭院有一顆枇杷樹,是在我妻子死的那年所種植的,現在已經高高挺立,如一把傘一樣了。」
原文沒有具體說誰種的,但按照古文的斷句理解來看的話應該是歸有光的妻子,我的語文老師也是說歸有光的妻子。
但我每次看到這句話,我自己總覺得是歸有光在妻子死的時候種下的,用枇杷樹來作為一個精神寄託。
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
高中的時候,學到《項脊軒志》的時候,已經被這篇文字感動到。
特別是「庭有枇杷樹,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今已亭亭如蓋矣」。讀完之後,總有種物是人非的感覺。當時,老師說是妻子種的樹,然後也沒有糾結這個小小的問題,原來有些人糾結過樹是誰種的問題。
一般我們分析句子,先看一下它是什麼句式,很明顯看出是判斷句以及「所」字句表枇杷樹被種下,我把它還原成現代漢語語序——
庭有枇杷樹,(枇杷樹)是吾妻死之年手植的。
句子分析等於就是切菜,一段段來~
相信這裡大家都沒疑問,我們來看看爭議最大的吾妻與吾應該怎麼劃分。只要搞明白這裡,其他的問題就不是問題。(嚴肅臉)
吾派:
吾 妻死之年 手植
看起來翻譯就是:我在妻子死的那年種的。
吾是名詞,妻死之年(妻子死的那年)是時間名詞,兩個看似沒有語法關係,但是也時間名詞做謂語的情況。比如我1988年出生。同樣,吾妻派也能這樣劃分出來。(見下)如果吾派想百分之百說吾種,除非句子是這樣子:
庭有枇杷樹,妻死之年所手植也。(把「吾」省略掉了)
庭有枇杷樹,吾於妻死之年所手植也。(加上介詞「於」把歧義詞分開)
看到知乎有人說:
文言文有省略主語的情形,比如《項脊軒志》中,「每移案,顧視無可置者。"省略了主語人。那麼依照他的理解,句子應該——
庭有枇杷樹,(吾)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
但是想想,很少古人那麼啰嗦,前面說了吾,後面妻(妻子)還要加個吾妻(我的妻子),太羅嗦吧?所以省略的情況,只有我說的上面省略「吾」:庭有枇杷樹,妻死之年所手植也。
吾妻派:
吾妻 死之年 手植
翻譯來就是:我妻子死的那年種的。
吾妻是名詞 死之年(妻子死的那年)是時間名詞,手(方式狀語),這樣解釋也是行得通。
看來通過劃分也存在歧義,不過按語法來看,小編還是偏向於吾妻,小編多年所謂語感以及一些音律的感覺,「吾/妻死之年/所手植也」怎麼都不順口。
句子分析單獨分析有單獨分析的片面性,於是我們代入作者這個角色——
其後六年,吾妻死,室壞不修。其後二年,余久卧病無聊,乃使人復葺南閣子,其制稍異於前。然自後余多在外,不常居。
作者妻子的死對他影響極其深遠,他沒有那個心情去種樹,因此,枇杷樹不可能在妻子死之後,作者去種樹思妻,那麼枇杷樹是在妻子死之前的那年種的,妻子可能身體不佳,兩人一起種下這顆枇杷樹,不久,這顆樹變成一棵相思樹。
到最後還是看不出是誰種的樹,不過就兩個人一起種下這棵相思樹這樣的解釋更是暖暖的~
林紓:震川既喪母,而又悼亡,無可寄託,寄之於一小軒。先敘其母,悲極矣,再寫枇把之樹,念其妻所手植,又適在此軒之庭,睹物懷人,能毋恫耶。
要我說,那棵枇杷樹呀,是當年他們夫婦二人一起種下的。悠久的共同記憶,方能激蕩起如斯醇烈的情感。當年學的時候,就挺羨慕這種至死不渝的感情,當然還有這種一句平淡似水,卻能激起千層浪的筆力。
其實作我解,比較對,吾妻死之年是個時間狀語,所表被動,被我種。
我覺得可以理解為她妻子先種了枇杷樹,在同一年走了,因為正好是妻子走的那年她親手種的,是妻子在臨死之前留下的唯一念想,所以才會讓歸有光睹物思人,有如此感慨!
我傾向於妻子所植。願以後的漫長歲月,有人來照顧你,來溫暖你,你也好好待她。但是,每每看到那棵樹,還要為我留一分地方,因為我也會吃醋,我要在你心裡留下最溫暖的傷痕,你要好好的,偶爾想想我。
歸有光種的
別問為什麼
語感而已
我覺得不用過多分析句讀和文法,真相往往很簡單啊!關鍵在「手」字上。如果就是「吾妻死之年所植」,那你可以隨便理解是誰種的,隔壁老王都可以。但是這裡一個「手」字一加就是,吾妻死之年「親手」種植的,這樣來說也可以理解為「我老婆死那年我親手種的」,但是邏輯上則說不過去了,因為「我親手種植」的對我意義並不大,而「吾妻親手種植」意義則大於前者,前者僅僅是對於時間的感懷,而後者則是「物」與「人」之間的關係,所謂「睹物思人」是也。我們聯繫上下文,他老婆死後他重病,然後就搬離了小屋,這可不是要表達一種「睹物思人」的情懷嗎!
及妻死之年,忽言欲食枇杷,其時瘦余骨重,故吾鬻其種,手植之,不意妻已不得食之!
非要咬文嚼字的話我認為是歸有光種的!把「吾妻死之年」看作是時間狀語,若是三年前死的,就可以說「三年前所手植也」,這樣就很明顯是在說「我」種的!但從整體看我則認為是夫婦倆一起種的,和妻子一起種樹和親手種樹並不矛盾!
推薦閱讀:
※為什麼說燈紅酒綠?酒是綠的?
※「芻狗」是什麼?
※請問古籍中的這種標點符號是做何用處?
※請大佬解釋一下「文」和「字」的區別。?
※文言文水平一般的人如何讀《史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