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男友打算領證 想在領證前簽一份婚期忠誠協議 請問一下這樣的協議怎樣才能有法律效力?

我跟男友打算領證 想在領證前簽一份婚期忠誠協議 包括兩方面內容:(1)以不離婚為前提,雙方約定婚後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責任感,若一方出現有確切證據得跟其他異性親密交往或者不愛護孩子不贍養老人,均處以一定數額罰款.(2)以離婚為前提:若一方出現不道德行為婚外情並主動提出離婚,則自願凈身出戶,房產及共同財產全部歸另一方.
我想請問一下這樣的協議怎樣才能有法律效力?需要公證嗎?


謝邀。
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公證與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公證能增強協議的證明力,以及威懾力。
另外,就你草擬的內容來看,「親密交往」定性不清,「並主動提出離婚」的約定對你不利。
範本?拿去不謝。

鑒於甲乙雙方將於 年 月 日辦理結婚登記結為夫妻,為兌現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協議:

第一,甲乙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第二,甲乙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視為對另一方的不忠實,應承擔本協議第三條所約定之責任:

1.與某一異性的電話、郵件、簡訊、QQ、微信、微博等方式的聯絡過度頻繁,每天往來超過十次,每周超過五十次。能說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與某一異性的通訊聯絡中出現明顯的情感流露辭彙超過一定次數,收到的信息超過三(含),發出的信息中超過一次(含)。能說明惡意騷擾的除外。

3.與某一異性的親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說明系正常的同學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親密的通訊聯絡紀錄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學或同事關係相推脫。

4.無正當理由在晚上超過十二點回家。一周應酬時間超過三次的,不能作為正當理由,仍應受處罰。

5.任何一方接到對方的親密異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於:電話、簡訊、郵件、書信、包裹等)。惡作劇除外。

6.出現以上五種情形之外,在一般的倫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第三,出現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過錯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補償費人民幣 萬元。補償應從個人財產中支付。從共同財產中支付的,應為 萬元,並視為共同財產中的 萬元約定為個人所有。處罰可以溯及既往,可以累加處罰。

第四,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明的情形,雖並不必然表明違反一方有出軌情節。但足以說明違反一方未能正確處理好人際交往關係,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應受到處罰。

第五,接受處罰後,能夠虛心承認錯誤,並積極改善夫妻關係的,可以酌情退回處罰,但不返還給個人,而是作為家庭度假基金。此條約定,並不表示鼓勵犯錯,只是表明雙方對婚姻的珍惜態度。

第六,處罰超過三次的(含三次),視為雙方自願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此條約定,不以離婚為前提,只是雙方認為違反一方已無管理好夫妻共同財產的自律能力。並且,不因相關財產未交付或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而影響夫妻共同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財產未交付或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視為雙方同意暫時由違反一方保管。

第七,若一方有出軌情節,雙方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過錯方還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補償費人民幣 萬元,補償費應從其個人財產中支付。(可增加約定小孩撫養權問題)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人覺得,你的協議不需要進行公正,因為我見過拿著婚前協議去公正,公證處不給公正的。


我覺得怎麼有法律效力並不是重點,重點是如何界定「婚後不道德」行為?
上床算不算?打飛機算不算?kb算不算?看一眼大腿算不算?包養小三?有沒有上床?精神出軌?


對自己的婚姻不自信的話,簽個協議確有必要。
最好把雙方父母親戚長輩都叫過來了幫你們見證。
這樣比公證什麼的更有內心的約束力。
不服來辯
....


夫妻之間的忠誠是義務,沒有約定的必要。內容(1)無意義,婚姻期間的罰款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或者說是從左手倒給右手;內容(2)有爭議。具體的還是諮詢婚姻法方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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