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白宮請願調查並遣返孫維一事?

請願書原文,來自:在白宮官網的針對朱令案的投票有用么?如果票數很多,最終能起到什麼作用?
To protect the safety of our citizens, we petite that the government investigate and deport her.
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安全,我們請願政府調查並遣返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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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國家,政治問題,法律解決;
有的國家,法律問題,政治解決。

有的國家選總統這麼純政治的問題,老老實實上法院等判決;有的國家一個刑事案件,跑到別的國家期待政治干預。

法律不被人信仰,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政治干預,朱令案的癥結就在於此,可笑的是,那些跑到美國網站上去簽名的人所期待的也是如此。這些人覺得兇手家有後台,於是就試圖去找一個更硬的後台來撐腰,這樣的得來的」正義「讓法律政治化,只會帶來更多的不正義。

一個公眾事件的輿論走向很是耐人尋味,記得十年前的孫志剛事件發生後,馬上就出現了三名法學博士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否違憲的後續報道,最終促成了這部惡法的終結,國務院出台《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各地紛紛建立起由民政部門管理的求助站,取代了由公安部門管理的收容所,類似事件基本絕跡。十年過去了,類似公共事件發生後,輿論往往都是在宣洩情結,看上去很熱鬧,但鬧騰了幾天後就忘掉了,根本就沒有人試圖去解決制度上的問題,這是為什麼,媒體的朋友能解釋一下嗎?


不局限於朱令事件,還有昆明px什麼的,我覺得大部分人其實明知道請願沒啥用,也不是奢求洋大人做主啥的,但是依然要干目的估計是,中國政府不是好面子么,不是怕丟人么,那我就給你丟人丟到家門外,類似於兩口子干架,論武力值女的比不上男的,家庭婦女非得門戶大敞讓人圍觀,讓人指指點點,一來男的好面子,沒準就服軟了,二來,就算對方對這套無動於衷,我打不過你噁心你,糊你一臉屎。。。

具體到朱令案,我真不覺得現有證據夠得上對她定罪了,也不覺得隔了20年重啟調查會有什麼結果,更不覺得這種狂熱的群眾審判是公正公平的,但是能夠重啟,或者至少公開當年資料,不獨對朱令,對孫維本人,未嘗不是好事,反正要面臨無休止的騷擾和猜疑,就索性窮盡司法一切手段,沒有結果何嘗不是一種結果呢?也算安了有些人的心,堵了有些人的口,杜絕某些傳言——比如,傳說孫維在審訊中已經招供認罪這個沒任何依據的說法。當然前提必須是公正獨立,不受任何外界干預,包括權貴,亦包括所謂民意。


我尊重發起者和投票者中具備美國公民身份的網民,這是他們的權利。
我理解但鄙視那些明知自己投票無效,但仍然跑上去投票的網民,公義和用腦又不矛盾。
我完全鄙視那些根本不知道這個網站的目的及要求,只是憑藉荷爾蒙去投票的網民。

我特別看不上那種沒事兒就扯其他的朋友,包括但不限於 「除了這種方法還有別的更好的方法達到目的么?」 、 「你怎麼不想想朱令家屬的心情」、 「如果她沒有嫌疑的話為何不起訴」 之類。

政府公信力低下不是自己犯傻的理由,更不是理直氣壯犯傻的理由,想為朱令做點事也不應成為濫用私權眾口鑠金的借口,你不是皇帝,你不是皇帝,你不是皇帝。

我覺得我們一方面厭惡特權,另一方面又本能地要執行特權,這兩點都沒問題,但是如果一個人身上同時具備這兩點而自己又渾然不知,就非常詭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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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我個人尊重和支持一切呼籲本案重啟調查/調查記錄公開的呼籲。

但是我沒看出白宮這個請願和呼籲本案重啟調查之間有什麼直接聯繫——如果我的英文沒錯的話,這個請願是希望美國政府驅逐孫維(且不說孫維現在在美國這消息是否靠譜),請問這個訴求和很多人所謂的 「呼籲司法公正」 之間有什麼直接聯繫么?

就算是他們在這個網站呼籲美國總統出面影響中國政府重啟調查,我都會高看投票者們一眼,但這個請願似乎不是——你要驅逐孫維,然後呢?美國驅逐孫維我公安機關就能重啟調查么?這之間的邏輯在哪兒?我理解你不願意把矛頭指向公安機關,但你可以認慫不說話,何必揪著一個(只是你認為是罪犯)的人不放?平時說程序正義說得一個比一個溜,忽然覺得自己摸著正義大旗了就要化身成復仇女神劈閃電,不帶這麼變臉的吧?

說白了,大家無非是把對公安機關、對高官亂法的怒火以孫維為發泄口,但孫維到底是不是真兇,有誰能確定?前面回答里還有朋友說 「就算誤會了孫維,那也只能對她說聲抱歉 」,這話真是看到我笑……且不說這話有多(非文明用詞),單就這份覺得自己的抱歉有意義的情懷就夠一瞧。現在這個場景,你把「公義」換成毛主席,把孫維換成劉少奇,把微博換成十萬人大會,我看就有昔日重現之風情。

我媽從小時就告訴我,除非是親眼看見抓到手,否則不許指責別人是小偷,因為萬一(注意是萬一)說錯了,這個責任不是你說道歉之類的就能承擔得起的。


如果只是單純地發聲,提出對一個存疑的案件重新調查,我沒有意見。但這個行動遠遠超出此範圍,而對孫維構成了侵犯,甚至是人身安全的威脅。

這樣的請願與簽名行動,甚至違反「We the People platform」 Terms of Participation:

You also agree not to post threats of unlawful violence or harm to any individual or group; obscene, vulgar, or lewd material; defamatory or fraudulent statements; terms commonly understood to constitute profanity or abusive or degrading slurs or epithets; information invading an individual』s privacy; and information that if published would violate criminal law or give rise to civil liability. These categories of material a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limited purpose of We the People and the larger purpose and function of the White House』s website.

試問這些參與這樣一場網路狂歡的人,其中有多少以言語攻擊,或傳播對孫維的攻擊?甚至之前還在微博看到,在美國某地餐廳看見疑似孫維的華人,竟然號召別人去「聊聊」?赤裸裸的網路暴力與恐嚇,不是暴民是什麼?

美劇傲骨賢妻The Good Wife)第 4 季第 20 集的一個案件中,由於黑客組織 Anonymous 的介入、散布對被告一方的個人隱私信息,試圖煽動公眾譴責、杯葛被告,被告地址的披露甚至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在網路與媒體的曝光使該案件無法繼續審判。而不少參與請願的人的所言所行,也同理。


上學時曾懷疑同舍女孩偷竊,我們三個知情人調查,取證,找到了三條證據,自認證據確鑿時向舍管報告。被懷疑人被叫來對質,她嚎啕大哭,一一解釋,理由充分。舍管和我們三人都面面相覷,尷尬散開…被懷疑者原是我好友,從此陌路。

此時想起,是因為,從那始我寧願錯過一千不願錯怪一人。天網恢恢,你我,人而已。

重啟朱令案調查,不管有用沒用,當然要投一票;公開朱令案相關資料,不管是不是合乎現在之法,我都會贊成......但如果方式是要傷害另一個人,就算是我不喜歡的人,我還是情願它不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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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9
看了無數支持請願的意見,真的是一身冷汗。民主、法制、政治清明、信息公開、言論自由、程序正義、無罪推定....所有這些詞多麼美好而宏大,整個文章也要觀點有觀點要邏輯有邏輯要論據有論據。而朱令和孫維則如細沙,只在文章開始被以受害人和官二代的身份交待一下....這恰恰和我理解的美國夢有最根本的區別。我還一直以為美國人之所以有今天,是因為他們首先尊重每一個個體呢。

還有另一派觀點。大眾沒有辦法啊,沒有辦法才去這麼做的。是,普羅大眾,是依靠自己的本能來行事的,所以,投票也好,扒領導衣服也罷,都是正常的。但,被普羅大眾寄於「讀書明事理」的大眾精英,竟然還能站在後面總結綱領,大談合理性。唉!

最近,我常想這個永遠不會有答案的問題:張顯當年第一次發現葯家不是那麼有錢也不是那麼有勢的時候,他,有沒有那麼一絲後悔?


其實這事兒跟美國人能不能解決基本沒啥關係。
朱令這事兒不管你是想扒孫某出來,是想幫朱令還是只想看到真相,光靠各路網民在那裡福爾摩斯沒用。這種人命關天的案子,光靠邏輯演繹和「聽說」「據說」有什麼用?想要真相,必須依靠官方,一個再不靠譜的官方調查,也比看起來邏輯很縝密的網友猜測靠譜。因為要抓兇手,要定罪,靠的是法律認可的證據和證詞。而這些無論哪一方網友目前都無法提供。這個角色只能由官方來擔當。但現實是什麼?無疾而終,這個案情並不十分複雜的case被官方拖了很久然後不了了之。
由此網民作為的意義何在?
在這裡:不在乎很多網民在福爾摩斯,而是很多網民在福爾摩斯。不在乎你認為孫某是真兇還是被冤枉的,而在乎多少人在談論這件事。
歸結為一句話:造成輿論壓力,迫使官方重開卷宗,公開調查,給公眾一個滿意的說法。

從這個角度講,We the People上的投票也是網路輿論壓力的一部分。我不覺得發起和參與投票的人真的小白兔到不知道政治複雜性——靠美國人搞定中國一起刑事案件,可能么?但無可否認的是,這個投票一搞,影響已經造成了。且此事拉到一耙是一耙,事情鬧到國外去,總比悶在家裡好。「草民怕官,官怕洋大人,洋大人怕草民」這條不成文的食物鏈,某種意義上是有一定現實基礎的。作為無權者的平民,選擇這樣的方式,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有權者又怎樣,護士長保命不也是走這種渠道的高級版么?)

這事兒要想了,還得官方作為。若真如此,不僅對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對那些因為案件牽連生活被破壞的被懷疑者,都是有好處的。

ps:
有人講,簽名不該直接要求遣返孫維啦!這樣傷害了她的利益啦!應該怎樣怎樣去要求啦 bla bla bla
我想問一句:到底簽名的網民是小白兔,還是你是小白兔?到底是簽名的網民們不了解這個簽名可能造成的影響,還是你自己不了解?
首先,簽名通過就會遣返么?眾多理客中董法帝知美皇們已經生怕你們不知道,解釋得夠清楚明白。我這兒再大喇叭一下:這,是,基,本,不,可,能,滴!
其次,為什麼不換個讓理客中們看起來理智稍微舒適一點的口號,比如,你覺得「請中國司法機關重新公開調查此案」怎樣?
簽名請願這種事兒,不把勢造大點,那還叫簽名請願么?換成這個溫潤平和淡定安詳如奧斯丁筆下田園牧歌般的題,還會引起相當注意么?這種呼籲網路上沒有嗎?最關鍵一點,你這麼溫良恭儉讓,有用么?
當然,你們同樣可以反問?溫順無用,那激進就有用嗎?我只知道,在現實環境中,若沒有權力的推動,無權者至多只能如此。兩種都沒有用的方式,我傾向稍微可能有用一點的那種。


如果必須在 「傻了吧唧的 p 民輿論」 和 「更少監督的國家強制力」 之間站邊的話?我選擇前者。

因為和那些輿論比較,更不透明的司法(朱案)和更少監督的國家強制力(朱案,孫志剛案),才更容易,也更實在的在傷害人 - 而輿論如果損害了誰的權利,通過司法更容易得到有效的救濟。

而且,無力無知到竟然跑去美國網站投票的「暴民」們,和掌握合法暴力和輿論資源的國家強制力比較,他們更像是雞蛋。

如村上春樹所說,在高牆和雞蛋之間,他選擇站到雞蛋一邊。

1
很明顯你不能用法庭上的審判標準(刑事審判不能有罪推定),去要求法庭外的輿論環境。這是很扯淡的事情 - 甚至民事審判在這上面都有更寬泛的標準,更不要說輿論了。

這個思路稍微擴大化,那評論或報道官員戴好表也是錯的了。

輿論當然可以挖掘疑點,要求解釋(當然不應擅自指定罪犯,煽動私刑)。輿論就是這麼監督司法的啊。當你的程序證據都靠譜,為什麼怕公開?司法作為有特權的國家強制力,本來有義務接受質疑,自證清白。

2
如果有公信力,足夠透明的司法機關宣布孫的「證據不足不予起訴」,那麼此案會在這麼久之後有如此波瀾?請參考辛普森案,幾年後已經很少提起。

而中國的司法機關宣布孫的「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卻非如此。

很明顯,問題不在「證據不足不予起訴」,而在於司法不夠透明,沒有公信力

其實,孫多年後仍無法擺脫這個案子,她同樣是中國司法不夠透明,沒有公信力的受害者

3
所以,你去要求 p 民閉嘴?那就南轅北轍了。「輿論」本應該比「審判」更自由和開放。

受害者相關人員發表有罪推定的輿論,在某種程度上受自由言論的保護。過界了?自然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孫可以起訴任何一個即可啊,法律可以對這種損害實施有效的救濟。而你確信不夠透明的司法對朱的救濟真的到位了??

而 p 民去美國請願,中國的司法應該反省一下自己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此之前,真沒必要跳出來讓他們閉嘴。

這事情的矛盾不是批評輿論傻(的確傻,雖然他們犯傻的自由),而是興奮的批評輿論傻的同時,卻不要求國家強制力反省(國家強制力可沒有不公開公正的自由)。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嘛。。。

4
如果孫的權利因為輿論受到損害,可以發起訴訟。否則,輿論都是在言論自由的保護之下的

司法避免輿論的影響,不應該以限制言論自由為代價。美國有大法官是從來不看報紙的:這更多的是司法的義務,而非輿論的。

今天對司法監督的輿論傻了點,但是不應被冠上暴民的標籤。也難怪今天中國的言論自由如此狀況。這才怕是暗合 zhihu 投票的結果:

什麼樣的人民,什麼樣的政府。


一言以蔽之——病急亂投醫,屁民的無奈。在一個尊崇權力至上的非法治國家,妄談什麼法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麼是遮羞布,要麼就是擋箭牌。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公正,很顯然的是,民眾已對正常的司法程序失去了信心、耐心。

激進的輿論反映的僅僅是民眾對於社會公義的極度渴求,在輿論的漩渦中保持清醒的頭腦和獨立的判斷並非易事。各種說法甚囂塵上,唯一的解決之道就是信息的公開、透明。但我們只有遺憾和失望。

面對公眾的質疑和激憤,司法機關為什麼始終保持沉默?為什麼不重啟調查?我們反對有罪推定,因為這樣,無論是對朱令,還是對公眾指向的嫌疑人都是不公平的。然而,最終遭受巨大損失的,恐怕還是法律的尊嚴、司法的權威和政府的公信力。

白宮請願的鬧劇終將結束,美國也不是中國公民的信訪辦。但還是希望這一事件能促成朱令案最終的大白天下。

update-1:

對於此事,我的態度是——不支持、不提倡,但也不反對。我只是希望通過這樣的,被某些人成為「行為藝術」的一次行動,促成問題朝解決的方向發展。事實上,請願一事已經產生了積極的意義——引起了大家的對朱令案的關注、討論和對法治精神、公民意識的激辯。

看到此問題下的諸多回答和評論,不由得感嘆一句,知乎用戶也不過如此,盲從、盲信,總被一些人的思想觀點綁架,沒有獨立的思考,而非一株有思想的蘆葦。

有人說,這是一群暴民。何其悲哀!是不是將別人稱為「暴民」,自己頓時就高貴理智起來了?就有了一種優越感?請不要濫用「暴民」一詞。他們是一群草民,一群渴求公義的草民,他們無奈、他們無助,當然,他們也因此而喪失了一些理智。但在各種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的情況下,在相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情況下,他們通過自己獲知的一丁點信息,以自己卑微的力量,可能愚昧的舉動,追尋著公義。其動機值得肯定,雖然可能南轅北轍。

請問,「暴民」是如何養成的?沒有千年專制制度文化的毒害,沒有對法制的粗暴踐踏,沒有政府公信力的喪失,沒有司法的不公,會有這一群「暴民」嗎?

「暴民」?!自己還不是主子呢,就一口一口「暴民」來了,那是不是我們要做「順民」、「良民」呢?典型的奴才嘴臉。

有人說,什麼樣的人民,什麼樣的政府。我要說,什麼樣的政府,什麼樣的人民。

update-2:

又有人白宮網站發起請願,諸如「將豆腐腦定為鹹味」、「請為淄博王先生提供手機」……顯而易見,這樣的惡搞行為是想攪渾「白宮請願遣返」事件,居心叵測。遺憾的是,一些網友還趟渾水——想起了阿Q的鬧革命。


請參照塞勒姆女巫案。


人們要的不是支持朱令,而是懲戒孫維。在真相還沒有公布之前,只有嗜血的狂歡,沒有人性的尊重。就像不經審判就隨意處死一個人一樣,這樣的民族也敢要求更開放的民主?

朱令這事越來越成鬧劇,並且正在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現在討論朱令案是純扯淡,因為辦案是講究證據的,這麼多年過去了,哪還有什麼證據可言,現在網上各種段子都是胡扯,純屬有罪推斷,就好像孫維投毒他們就在旁邊看著一樣。

過度的消費朱令對於懲戒兇手毫無意義,反而會對這個本已多難的家庭帶來更大的悲劇。

可悲,可嘆,又可笑,世間事不過如此。


匿個屁,敢做就敢當。
看了這麼答案,才知道那麼多知乎人對這件事存冷嘲熱諷的態度,真是讓人覺得可悲又可惜。
看了以上很多態度,作為投票的一員,一句話代表我的態度:
我不知道投票對案件有沒有促進意義,但我覺得投票本身就是意義。我只為知道真相或幫助真相哪怕多浮現一點點。
最後再貼這段話(應該大多數人都看過,但想不到看過也成了麻木的中國人):
馬丁·尼莫拉牧師。波士頓猶太人大屠殺紀念碑銘文。
當納粹黨來抓共產黨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
當納粹黨來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當納粹黨來抓工會的人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不是工會的人;
當納粹黨來抓天主教徒的時候,我沒有站出來為他們說話,因為我是基督徒,不是天主教徒;
當納粹黨來抓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

PS:朱令案的五個常識 這篇文章寫得很好,建議大家看看。


連爭取自己選票的勇氣都沒有,卻高高興興到白宮留言板上去投票……
神自擼。活該你在中國。

————————以下為連岳博文————————

2013年4月15日,上海復旦大學發生醫科碩士中毒事件,後查明為室友投毒。這把1994年11月底中國北京清華大學1992級化學系女生朱令鉈中毒的事件重新拉回公眾視野。
最為戲劇性的是,有網民去白宮的官網請願,訴求為「Invest and deport Jasmine Sun who was the main suspect of a famous Thallium poison murder case (victim:Zhu Lin) in China」意為:調查並驅逐Jasmine Sun ,她曾是中國著名的朱令鉈毒謀殺案的主嫌。
在一些意見領袖、演藝明星和微博大V的支持下,簽名者號稱已過十萬。
Jasmine Sun的中文名為孫維。是許多懷疑者心中的投毒謀殺朱令的兇手。

但是,中國公安機關1998年8月26日宣布朱令鉈中毒案結辦時,孫維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是清白之人。她此後更改名字,以婚姻的途徑赴美(在有些懷疑者眼裡,是「婚姻欺詐」)。
中國每年的重大案件很多,有幸得到民眾持續關注的很少。朱令案不同,由於其反對者的堅持和案情的戲劇性,再加上孫維的家庭背景(據稱其祖父與堂伯父曾居民主黨派及政協的要職),各種勁爆話題要素具備,樹欲靜而風不止,不停回歸焦點。
關於朱令案,我可以明確的事實是:1、一定有人投毒;2、兇手沒有抓到。除此之外,沒有別的。孫維和當年朱令身邊的人,甚至是所有清華的師生,都可能是兇手。
因為警方無法確定,所以都不是兇手。案件沒有結果,讓人不滿。其實沒有結果的案例,從比例上看,數量並不少。中國公安部在2006年曾宣布中國八類命案(放火、爆炸、劫持、殺人、傷害、強姦、綁架、搶劫)破案率達89.6%,偵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的破案水平,超過了英國(87%)、法國(81%)、加拿大(78%)、美國(63%)等國家的命案破案率。
如果你是那10%的頂尖犯罪高手,那麼,全世界警察都拿你沒辦法,包括破案率較高的中國警察。——有些案件是沒辦法破的,這是事實。案件破不了,批評警方是可以的,但要求警方每個案件必須給你找出兇手,那是不可能的。

中國公安的破案率高,有人不相信,有人認為是以不少冤案為代價達到的比例,公眾得以知情的荒唐冤案已經不少,更別說還埋著的。
在5月6日媒體的報道中,最高法沈德詠副院長在一篇文章中提到:「應當說,現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做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法院判了冤案,但法院因此有功,這辯證法的功力讓人嘆為觀止。

不過沉副院長至少公開了一個事實:法院審判不獨立,有時明知是冤案也得判。公安局、檢察院當然也不例外。在這基礎上,想讓民眾普遍相信司法是公正的,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民眾自然的反應是:講法律、講道理是沒用的,把事搞大才有用。然後有執政者的應對是,帶頭搞事的,不管三七二十一,抓起來重判才能平息事件。無窮互激,互信全失。
所以在葯家鑫案中,原告民事訴訟代理人張顯能輕易利用蹩腳的謊言,煽動憤怒的網民攻擊葯家鑫的父母。冷靜下來後,許多人才發現,所謂的「官二代」、「軍二代」並無其事,輿論不過被牽著鼻子遛了一圈。

同樣的故事一再上演,在朱令案中,那些不信公安機關結論的、堅信孫維是兇手的人,有沒有問過自己:萬一她不是,我該如何面對她的苦難和自己的內疚?這麼問的人可能不多,不然,一念之仁,就不至於要求美國政府驅逐孫維。
更可怕的念頭是,有些人明明知道這麼做可能毀掉一個無辜的人,而想法卻是:這麼做可以迫使中國重新調查朱令案。也就是說,為了還朱令一個「公道」,冤枉人是值得的。正是這種思維,產生民眾痛恨的冤案:發生了大案,領導要求必破 ,民眾希望消除恐懼,那就用刑訊逼供,弄出一個「真兇」,從重從快,殺掉了事。為了目的,不擇手段。
前面提到最高法沈德詠副院長的文章,除了讓人無語的辯證奇葩,也有符合法律精神的話語。這句就特別好:「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疑罪從無,堅持不搞有罪推定,是法官不可退讓的底線吧?
有人又說,不搞有罪推定,是法庭的原則,我作為個人,有權利認定她就是有罪,在敦促美國政府驅逐孫維請願書上簽名。從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是的,你可以搞有罪推定,你可以認定她是罪犯。而我想說的是,這麼做很低劣、很猥瑣、很冷血、即使我們不是法官,在私下對待他人時,也有所謂的教養,要遵守公序良俗,法律精神是在這個基礎上生長的。
熱愛搞有罪推定的人群,他們的警察怎麼不會逼供?他們的法官當然就寧枉勿縱。你也許對不公不義感到絕望和憤怒,可當你變成一個不公不義的人時,帶來的也絕不是公義。
中國的古人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聖經說,你想要別人怎樣待你,你就應當怎麼待人。就是在陰溝一樣的世界,堅守這兩句話總是對的,你不想被冤枉,就別冤枉人,所以你不當法官,也不要搞有罪推定。不然,我們就會在互不信任中崩潰,成為活在簡陋世界的簡陋生物——翻譯成白話文,就是糞坑裡的蛆。

來源:連岳鏈接:連岳:在不信任中崩潰


情有可緣,於理無據。
對這種行為持支持態度的,看了諸多回答,無非是幾個理由:1、目的是為了重啟調查,而不是打擊孫維;2、中國的官方調查太黑暗了,不搞點動靜出來,就會被黑手給遮住;3、即使這樣做不對,責任也在官方。4、這只是情緒的表達,反正也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5、「無罪推定」是法院的事情,普通民眾可以表達自己「有罪推定」的觀點。
但是請考慮:

  • 不論目的是什麼,事實上是否打擊了孫維。——我認為「是」。
  • 如果目的是正義的,是否可以不擇手段,比如忽略掉對他人的「間接傷害」(引用自施瓦辛格主演的電影《間接傷害》)。——我認為「否」。
  • 如果對中國官方機構的偵查結論不認可,是否有其他更合適的偵查機構。——我認為「否」。按照流傳的背景陰謀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恐怕都不值得信任,那麼,應該由誰來偵查呢,FBI么。
  • 試圖通過「請願」達到製造影響的目的,以便高層領導作出重要批示,從而干預案件偵查,這是符合法制的,還是恰恰相反。——我認為,這種思維和領導批示限期破案,恰恰是造成諸多冤案的重要原因。
  • 公安機關對社會公開偵查過程的詳細信息是否合適。——我認為「否」。首先,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取得的信息,本來就不應該全部向社會公開,尤其是在已經認定嫌疑人無罪的情況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必須同時考慮到保護公民權利,而現代刑法的重要變化之一,就是更側重於保護私權利而限制公權力;其次,檢察機關是對公安機關不作為的監督機關,這種監督應由國家機關而非民眾來進行,哪國都一樣,只是各國負責監督的機構不同罷了。如果認為檢察機關同樣不能被信任,請參看前一條。
  • 如果公安機關公布偵查詳情,對查明罪犯是否有幫助。——我認為「不一定」。首先,偵查階段的案情本來就有一部分是需要保密的,否則就可能為罪犯所利用;其次,如果真的有強大黑幕,公布出來的偵查詳情就同樣會是不完整的或者不真實的;第三,美國以及其他國家,對那些沒有偵破的案件,同樣沒有選擇這樣做,我相信之所以如此,一定有其原因。
  • 如果可以歸責給別人,是否應該明知是錯事而去做。——我認為「否」,比如政府環保不力,我仍然要盡量減少污染。
  • 是否真的沒有更好的方法。——我認為「否」。比如:在微博(或者其他國內外媒體)上發起投票或者倡議,建議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結論及是否存在不作為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尤其是大V們。這樣做不見得真的有用,但總比到白宮那兒靠譜。
  • 關於民眾發表言論是否需要遵守「無罪推定」的限制——我只想說一句:一種法律思想只有得到民眾的承認和信奉,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貫徹和執行。

google一下 we the people, 就可以發現其實有些請願挺不靠譜的.比如建造死星...
再看看we the peole對一些達到回應標準的請願作出的回復 , 就會覺得效果沒有想像中好.比如這個:Our States Remain United .這個回復針對了9個請願(所有請願簽名都超過了25000人), 其中有八個請願是要求八個州退出聯邦政府,而剩下一個是要求驅逐任何簽名請願所屬州脫離聯邦的人.面對如此針鋒相對的請願,白宮也只能和稀泥吧?

另, we the people 上有這麼一段話:Thanks for your interest in We the People, a new tool on http://WhiteHouse.gov that allows all Americans to ask the Obama Administration to take action on a range of important issues facing our country. 驅逐孫這個請願都是一堆中國人簽名,貌似不符合這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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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個陰謀論感強的觀點,這可能是鉈驅虎吞狼的脫罪手段。

X家的NB之處不是在於孩子犯事想辦法托關係撈人, 而是夥同一幫權貴改變了中國司法進程,在沒有完善證據規則的前提之下,改有罪推定為無罪推定,最終讓鉈脫罪了。 西方的司法制度是無罪推定,禁止刑訊和非常有利於原告的心證制度相互制衡; 中國是有罪推定,刑訊和有利於被告的實證制度的制衡。 在沒有改變證據規則的前提下,就走上了無罪推定,將法律變成了選擇性執法的平台,權貴脫罪的保護傘,證據規則的修改永遠都可能不會出現了。 更有甚者, 偵破過程世界各國都是有罪推定的,無罪推定也是在庭審階段, 鉈案是在偵破階段就無罪推定了,那還破啥案。 目前的司法體系是原告維權成本太高,只好上訪。 美國是因為原告很容易贏,大家都去法院。

一個塵封這麼多年的案子被翻出來,原因是多樣的,即可能因為x家的後台B家倒台,政治對手借題發揮,也可能是推動司法改革勢力的試水。但無論如何,讓外國勢力介入, 高層都會把禁止外國幹啥中國主權的優先順序置於其他的之上, 很可能被鉈渾水摸魚,又躲過去了。熱心網友鬧的轟轟烈烈,最後走向了自己初衷的反面。

這種事普通人不了解內情,觀望就好,不知道自己使的勁頭是不是幫了自己想幫的一頭,博弈的各方自然會找水軍刷民意的。


關於是否應該白宮情願,這麼搞是否有用這類看法,其他朋友回答分析得很詳細了。
在這裡我只是想問大家,這些白宮請願的人當中,有多少是真正出於想幫助朱令,了解事件真相的目的?反正,我只感覺聽到許多人內心的聲音是:燒死她,燒死她。

我自己個人也反對官僚,覺得目前中國政府有許多可以改進的地方,我自己也是畢業後拒絕了機關的工作,進入互聯網行業拼搏。但人情社會需要漸漸導向法治,卻不是一下子變成多數人的統治。
朱令事件從頭到尾,我都一直在關心。不可否認,從目前可獲取到的動機推斷和事情演變過程信息來看,孫維具有不小的犯罪嫌疑。但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相關人士也好,網民也好,都不能直接默認孫維就是罪犯,並在媒體平台、社交網路上狂轟濫炸不至她於死地不罷休。

這事的本質,其實是在要求一個法治民主國家,將一個沒有確鑿犯罪證據的女性驅逐出境的群體事件,那些道貌岸然地說是為朱令好,是為中國法治往前邁一步的人,你們內心真的有如此高尚?

本題目前排名第一的匿名用戶的回答,我感同深受,我今天之所以不用匿名,是因為我講的事情已經真相大白。
初一那年班裡十來個同學去某同學家玩,當晚該同學發現抽屜里1500元現金被盜,OK,是的,十來個同學中,各種互相包庇,各種互相確認沒時間犯案。只有我,被當成了「必定」的犯罪嫌疑人,原因有四:
一,我的零花錢最少,我家裡條件不好,平時零花錢很少大家都知道。沒錢的人所以要偷錢,這個理論大家都默認了。(因為朱令條件比孫維好,孫就一定要害她)
二,我在這些人中,和該同學關係是最遠的。那次去玩只不過是大家考完試實在蛋疼,拉拉扯扯一群人一起去他家玩遊戲機,我等於是去打醬油的。(因為朱令和孫維關係不是特別好,所以孫維要害她)
三,最好笑的是,由於我坐的地方離抽屜最近,所以肯定是我乾的。(想想孫維,因為她最容易接觸到鉈)
四,其他離抽屜近的同學,要不然就全程在玩遊戲機,要不然就是成績很好的乖孩子,不可能犯案。我成績一般,平時也拽,年少中二,愛和老師爭辯,被認為是不穩定因素。(我真心無語,這會誰他媽再跟我說成績好的就是好學生,我絕對把他拉黑)

事已至此,我也百口莫辯,看著那2B同學哭著跪在我面前求我把錢還給他,我心中也是一萬頭草泥馬飛奔而過。
事發當日,連我媽都不信任我,去翻了我的儲蓄罐和錢包,看看有沒有多餘的錢。(悲哀)
事發幾日後,全班都知道了我偷東西的「事實」。
事發幾周後,附近弄堂也知道了我偷東西的「事實」。同學他媽甚至當著我的面告訴別人是我偷了他們家錢,言之鑿鑿。我那時還小,沒經歷過這類事情,說實話絕對的手足無措。

當然,不出一個月,這事就結了,一個同學在事發後瘋狂花銷,引起了被偷同學的注意,遂詢問其家人得知並未給其如此多壓歲錢。該同學平時為人老實,從不遲到早退,對老師唯唯諾諾,成績雖然不是一流,但考試也不會不及格,是個中庸乖孩子。最後的結果是息事寧人,乖同學賠錢道歉,這事就無聲無息過去了,老師覺得丟人,加上乖同學平時表現良好,要求被偷的一家人不要到處宣揚,賠了錢就行了。只有別人問起當事人,當事人才說不是我拿的,否則一律不談。我至今仍然懷疑此事有很多同學不了解還以為我是小偷,但已無從追究。

那些高舉著正義旗幟,大聲吶喊要驅逐孫維的人啊,假如當年你站在我的位置上,班裡的同學高聲喊你小偷,讓你滾出班級,你是什麼想法?你會覺得那是他們的自由嗎?你會覺得他們喊得好,不會對別人造成影響嗎?

我只想對那些沒有參與朱令時間始末,搞不清楚來龍去脈,沒有確鑿證據,只聽孫維家裡有領導,所以到處折騰的人說一句,去你媽的。

以上,不匿。


只覺得,這裡有一群人在享受凌駕於屁民的優越感。
這個情願無可非議。
的確,孫維不一定是兇手,網路民眾的判斷不一定準確,情願可能變成無效力的鬧劇。
中國人多, 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死者諸多的殺人事件數量非常多,然多被時代淡忘;為何偏偏朱令案關注度至今都如此高?直接原因是兇手未正法,間接原因是該案「遮一半露一半」,根本原因是社會矛盾、階級積怨。人們哪裡是替朱令鳴不平,明明是為社會而哀號,有點行動哀嘆一聲搖搖欲墜的「正義」何過之有?人們不過是希望能為這一極度不公平極度悲哀的事件出一份力,不至於受到這般非議。至於孫維,若非兇手,確實委屈,但事情若真因請願鬧大而引出官方,她才有被澄清的可能,即便這個「澄清」因民怨過重而於事無補。此事吸引仇恨的驅動力是(客觀地)骯髒事實,而以往的「網路暴力」、「網民暴行」都是「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誘導的」,故不能妄斷此情願為蠢行。

正義一直沒有得到伸張,這是朱令的痛苦,也是社會的悲哀,更是國家的恥辱。
——谷歌翻譯君


沒啥可評價的,八個字概括:無意義,但可以理解。促使我回答這題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排在第一的答案,匿名用戶以自己的經歷試圖證明一些道理和體現態度,他的結論我無法認同。以下是我在其答案當中的評論。

1,你是好樣的,做了對的選擇,堅持住了自己的底線,為你鼓掌。
2,《致青春》裡面朱小北被冤枉偷東西然後保衛科逼她認錯最後怒砸小賣部的情節你一定有共鳴吧。
3,但是,你的情況和孫維是完全不同的,心理狀態和語言風格上你明顯是被冤枉的,她有種過激體現,是假話的一種呈現。因此我雖然佩服你,但無法贊同你,因為你的情況與朱令事件是不同的,是對目前最棘手的問題幫不上忙的。
4,真的沒必要匿名。


暴民取之不盡,所以左派文藝小清新才是戰無不勝的~

忽然,你聽到有人喊你的名字。教授問你:能不能詳細談談皮耶羅訴波特案的事實與理由?
你開始緊張,內心狂跳。什麼叫「事實」和「理由」?

——《當我們在談論法律時,我們在談論什麼?》
What Every Law Student Really Needs to Know: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Law
屠振宇 @何帆 譯 北京大學出版社

既然人人都想當偵探,就先好好上一堂法律課(這書9月才出)。民眾把各方記憶碎片當事實,把各路人等抒情散文式揣測當證據,更是直接把人之嫉妒常情當動機。葯家鑫被判死刑不是因為其富二代的輿論逼官,是因為撞後再殺有違天倫。孫維不被投入牢監不是因為是官二代,是因為沒有充足證據,事實都模糊不清!
「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這八個字一定要在判決書中出現,是有原因的!
人人都有質疑的權利,但與司法的公信力相比,民眾普遍的缺乏法制意識更讓人擔心。任何公正都是相對的,對司法結果的尊重,與知道在博弈中妥協,前提都是守規則。以正義之名,腦子發熱,摩拳擦掌,人又多,一個招呼就山呼海嘯的過去了。當年的各種運動就是這麼來的。有其民必有其官。

關閉了評論,不是拉黑。禁止轉載到微博、果殼等其他社交網路。見諒。


米國:你讓中國的信訪局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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