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術但不申請專利的理由是什麼?

如果內部人士將技術外泄,或者關鍵員工流失,該怎麼辦?

&> Musk解釋說確定技術領先地位的不是專利,而是公司吸引和鼓舞優秀工程師的能力。他認為電動車市場足以容納每家競爭者,而Tesla的真正對手並非電動汽車,而是燃油汽車。

&> AutoHarvest Foundation 的分析師 David Cole 認為,Tesla 開放專利並不代表開放了他們的核心機密,這些機密並未申請專利

Source: 特斯拉開放電動汽車技術專利

相關問題:Tesla Motors 為什麼要將其專利開放,技術開源?


專利的實質是以公開換取保護(一定期限內的壟斷權)。要滿足授權條件,專利文本必須對技術方案「充分公開」,即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照著公開的方案可以重複的程度。這個公開還是針對所要求的權利保護而言,如果權利要求書沒有CLAIM某個方案或技術特徵,那麼在說明書中自然就不必披露該方案或特徵的詳細內容。

舉個例子,某個新的洗滌劑配方可提高洗後織物的白度。就該配方申請專利時,我們將技術問題設定為提高織物白度(只要稍微有提高就可以),然後權利要求就是能達到該基本門檻要求的配方。而同時,我們發現如果該配方中的兩個特殊成分(如A和B)達到特別比率(比如A:B&>2:1)時,對油脂的去污能力大幅提高(在提高白度的基礎上)。只要我們在說明書不提油脂去污能力,就可以不要求保護也不披露該特別比率。那麼這個特別比率就作為秘密被公司保護起來,而同時基本配方有可能獲得授權。競爭對手看到該專利,可以做出基本配方提高織物白度,但不會知道調節A:B比率同時提高去污能力的秘密。但當然競爭對手也不能照著做該基本配方,因為那樣就是侵權了。

這也就是很多專利授權了,但真正最核心的技術還是沒有披露的原因。專利會讓一個公司獲得技術壟斷優勢,同時核心技術還是通過相應的申請和撰寫策略以秘密保護起來。

當然,以秘密保護技術方案有其風險:第一個風險就是你講的,技術外泄或關鍵人員流失;第二個風險其實更重要,那就是競爭對手在看到了你的專利後琢磨出來了其中的秘密然後就該秘密申請專利了。還是前面的例子,競爭對手看到該基礎配方的專利後,自己做實驗可能就發現了AB比率的秘密,然後申請專利。一旦這個後續專利授權,那我們自己也不能使用該AB比率了(或者在一些國家,只能在原有範圍內使用,不能有任何規模擴大或內容改變),反倒限制了我們自己。考慮到這一可能後果(競爭對手琢磨出比率秘密的可能性),我們有可能在最初申請專利時就把這一特定比率寫在專利里。這樣,既獲得了保護,也確保了對該技術一直能自由使用(FREEDOM-TO-PRACTICE)。

總之,就技術方案申請專利還是作為秘密保護,是一個策略問題,需要綜合許多因素考慮。


下面就說說「一千個不申請專利的理由」...

或者,就一項核心技術而言,在尋求專利保護與技術秘密保護之間,如何選擇?

除了邈邈遐景前面講的在申請專利的同時有意隱瞞技術秘密(know-how)之外,我再從專利制度的局限性方面補充一些原因:

一、專利並非無所不包

因專利制度本身的一些限制,並非所有的發明創造都能獲得專利保護(也就是獲得專利權,簡稱「授權」)。

在可授權主題方面,可參考中國專利法第五條【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和第二十五條【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內容】規定,比如「計算機程序」本身因被歸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被排除在專利保護客體之外,所以在中國不可能獲得授權。凡是可歸為這些主題的發明創造,都不可能獲得專利權,所以也沒有申請專利的必要。如果企業的核心技術確屬非專利保護客體,當然就沒必要申請專利。

即使屬於可授權主題,一項發明創造也需要滿足一些實質性的條件(參見什麼是專利的實質審查?)才能獲得授權。並非所有有商業價值的發明創造、技術訣竅都符合依照專利法設定的這些條件,即使代理人撰寫無誤。

如果法務判斷新研發的一項核心技術有可能不符合這些條件,就可以選擇不申請專利,而選擇用例如技術秘密等方式進行保護(由此可見,專利局設定的授權標準越高,企業將越不願意公開技術秘密)。

具體來說,如果一項發明創造,1)難以被反向破解,且2)無需向政府部門和/或公眾披露技術詳情,但本身卻是a)一點就透的訣竅,且b)在技術上毫無障礙、由此可能導致審查員不認可創造性而不符合專利法授權條件,那就可以不申請專利。

二、專利保護並非無所不能

有些核心技術,即使獲得專利授權,也未必能夠獲得保護。

某些發明創造,即使獲得專利授權,也很容易規避,或者很難獲得侵權證據,所以掌握這些發明的公司往往選擇不申請專利。

例如,根據專利法的要求,欲取得大的保護範圍、防止別人規避,申請人必須提供大量的證據來支持此範圍,而要在申請時提供大量的證據一般需要在研發上更多的投入。例如,在機電、通訊等領域,需要申請人提供大量等效的實施方案才能支持一個寬泛的範圍,而在化學領域,則需要申請人提供比期刊論文的要求更多的實驗數據,才能獲得一個足夠安全、他人難以進入的邊界。

因此,在發明不太容易被反向破解卻很容易被規避時,申請人可以選擇不申請專利

再舉例:涉及生產方法的專利可以很容易獲得授權,但在維權時,卻很難獲得確鑿的證據(即便近幾年此問題在司法領域略有突破,至今仍無法和產品專利相提並論)。因此發明人或申請人很可能選擇不申請專利。

三、如果不打算許可給別人,可以不申請專利

技術許可是一些企業申請專利的目的之一:在技術許可時,如果許可方已經申請了專利或者已經獲得專利,因為專利文件已經公開了此項技術,被許可方可以在談判接觸之前就對此項技術的商業價值進行全面的評估;與技術秘密相比,被許可方獲得的信息更完整,更有利於雙方儘快達成一致。

一旦選擇以技術秘密來保護核心技術,則技術許可的操作就不如專利來的方便:如許可方在談妥價格之前就向被許可方披露技術秘密,則存在談判不成反泄密的可能;如被許可方在獲知技術細節之前即出價,則存在買到的技術秘密不如預期的擔心。總之,交易成本比專利許可要高。

若不考慮許可,則對於不易反向破解的技術秘密,不申請專利也無妨

四、考慮到技術秘密保護的優勢

技術秘密的保護如運用得當,保護力度並不亞於專利。

專利侵權者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但侵犯技術秘密者可能觸犯刑法。技術秘密持有人一旦證明對方接觸己方技術秘密的可能性和初步證明技術的相似,就有可能取得刑事立案,由此在取證上可以佔盡優勢(例如最高法裁定科力遠訴英可案易地再審的前期證據取得)。相反,在專利侵權糾紛中,需要權利人自己提供大部分證據來證明存在侵權的事實。在取證上的難易比較顯而易見。


最後說回到特斯拉的核心技術的保護策略。以技術秘密保護某些核心技術,無非是因為,1)某些技術不屬於專利保護範疇;2)或者雖然屬於專利保護客體,但一旦披露、即使獲得專利保護也很容易被規避;3)相比專利保護,對技術秘密的保護更有信心。

無論如何,在己方不予披露時難以被反向破解是最關鍵的考慮因素。


謝邀,看到邀請回答有點晚,上面樓上的各位已經回答的很完整了,真是沒想到在知乎上還有這麼多的同行,不過令人驚訝的居然還有審查員同志。
其實你進入這一行就會發現,沒有一家企業會將核心技術處於保護的心態去做專利,因為專利僅僅是一種方式而非完全的保護措施。國外的情況我不了解,我僅談談國內的情況,在我國急需要自主創新發展本土科技企業的時刻,政府能做的僅僅就是提供各種優惠扶持來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而各種扶持政策考核指標中就有專利這一項,所以在這種大背景下有很多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做專利就是奔著這塊去的,更悲觀的是就目前國家內的大型企業有科技研髮指標這也就造成了很多技術根本就沒想著申請專利而被迫申請專利,這種情況並不少見,能預測到的是我國的科技創新能力在短時間內根本就不可能跟歐美髮達國家相媲美,所以對於這些企業來說他們申請專利是為了保護核心技術么?並不是。
而對於核心專利不申請專利,上面已經說得很明白了,第一專利的保護力度並不是那麼強,一個產品就我而言,一件專利申請保護肯定是有漏洞的,而多少件專利的保護是有用的呢?這個沒有定數,而且還跟代理人員的專業素質掛鉤,很難量化。第二是法律因素,取證難,訴訟時間長,賠償少,這些成本問題就已經將很多企業做專利的想法給澆滅了,這是現實法律環境,法律的不健全就容易讓人用自己的辦法解決事情,這一點放在什麼上面都成立。第三,各行業的情況不一樣,就拿化工和製藥來說,只要你不知道配方你不管怎麼拿到產品你都無法仿造,而專利一旦申請不管有沒有權都會公開的,這就造成了最核心的技術被仿造,然後再結合第二條是個企業家都不會去做專利保護了。相反只有自己知道在最是最安全的。
就樓主所說的企業的科研人員拿著配方跑了,這就是管理上的問題了,說句大白話,配方的泄露和專利的公開兩者之間造成損失大的永遠是專利公開,因為人員的管理是可以通過企業內部進行控制的,比如說簽訂保密協議和股份分紅不讓他跑之類的法律文件和福利措施,而專利的公開卻是很難控制的,因為你面對的是任何人。這樣的風險更難控制,所以說並不是不想做專利,只不過有比專利保護更好的措施。而且即使找到了仿造的廠家又因為取證難、訴訟周期長、成本太高的原因遙遙無期。
每年我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案的量基本上沒多少,但就我國這複製大國來說什麼樣的法律環境你就可想而知了。


題主主要關心兩個問題,即(1)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術但不申請專利的理由是什麼?以及(2)如果內部人士將技術外泄,或者關鍵員工流失,該怎麼辦?


1. 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術但不申請專利的理由是什麼?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聊幾句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問題,這對於接下來討論「理由」很有必要。


通常而言,對於比較成熟的公司(或者說對知識產權保護比較重視的公司),比較好的知識產權管理實踐就是建立一個由多部門人員共同參與決策的跨部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如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通常,這些部門的人員可能來自於法務部、研發部、市場部和財務部等。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責很多,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即決定如何保護公司最新的技術研發成果(包括核心技術),如(1)是申請專利、作為技術秘密保護還是直接公開(不要驚訝,公開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保護。據報道,IBM刊載於技術性公開出版物的發明成果約為其專利申請量的10倍);(2)如果申請專利、需要在哪些國家申請(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的市場和專利申請預算)等。來自不同部門的人員需要就相關的問題進行綜合衡量並由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最終做出決定。


上面說了那麼多,並不是為了表明所有的公司均會或者應該設置一個類似的機構來決定其技術研發成果的保護事宜,而只是想說明如何對技術成果進行保護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法律層面、技術層面、市場層面以及費用預算層面。而且,不同層面也並非完全割裂,如對法律和技術層面,市場和費用預算層面的考量有時即交織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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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分析,我們來看看如何從法律層面、技術層面、市場層面以及費用層面來給出「一些公司掌握核心技術但不申請專利的理由?」

1.1 法律層面


(1) 核心技術不受專利法保護專利法保護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和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但並非所有的技術方案或設計均受專利法保護。如我國專利法第25條即規定了幾種不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包括動物和植物品種(當然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利》來獲得保護)。


(2) 核心技術不符合專利的三性要求專利的三性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若某項核心技術不符合專利三性中的任何一項,則將無法對其申請專利保護。


(3) 保護期限方面的考慮專利有法定期限限制。在我國,發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10年,均從申請日起算。期限屆滿,相關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即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主體均可實施與被保護技術有關的商業行為(如生產和銷售基於專利技術方案的產品)。但技術秘密則不同,只要其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秘密性,實用性以及對其採取了保密措施),則其可作為商業秘密永遠獲得保護。


(4)
商業秘密不具有地域性。專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即地域性,即一個國家依照其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的地域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外國對該專利權也不承擔保護的義務。這即意味著如果核心技術的所有人僅在某一個或幾個國家(地區)針對核心技術進行了專利申請並被最終授權,則核心技術的所有人僅在該一個或幾個國家(地區)享有專利權。但商業秘密則不同,其並不具有地域性的特徵,商業秘密的所有人根據其所屬國家加入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在其他成員國亦享受保護,且無需履行審批手續。


(5) 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比較健全。商業秘密最重要的特徵即「秘密性」,喪失秘密性則意味著其喪失了作為商業秘密獲得保護的可能性。因此,公司需採取多種措施來維護其商業秘密(包括核心技術)的秘密性。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制定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和商業秘密管理的流程(如秘密的定級、借閱、複製或披露商業秘密的審批流程);簽署保護協議(包括與員工和合作夥伴)和競業禁止協議;建立門禁制度和使用保險箱;斷開研發人員的電腦與互聯網的連接;屏蔽電腦的USB介面;禁止研發人員攜帶具有照相或攝影功能的設備進入研發場所等。如果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機制不健全,則建議採用申請專利的方式來保護其核心技術。


(6) 核心技術不易被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反向工程是商業秘密侵權抗辯的重要事由之一。如果核心技術很容易被反向工程,則建議通過專利對其進行保護。否則,公司可能面臨兩種風險,一是他人通過反向工程獲得相關技術信息後可以進行自由使用,甚至對其進行公開。一旦公開,則任何主體均可使用相關的技術信息且不會承擔商業秘密侵權責任;二是若他人將通過反向工程將獲得的技術申請為專利,則可能阻礙核心技術的權利人擴大對核心技術的使用(即僅可在原有的實施範圍繼續使用該技術)。


1.2 技術層面


技術層面的考量主要包括兩方面:


(1) 對核心技術進行反向工程的難易程度。見以上的討論,在此不作贅述。

(2) 核心技術的生命周期。之所以要考慮核心技術的生命周期,是因為對技術方案提出專利申請到最終授權需要經過一定的期間(對於發明專利來說,一般是3-5年,有些可能更長)。在此情況下,若核心技術的生命周期較短(甚至等於或小於發明專利的審批期限),則會出現專利還未最終授權但技術已經過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專利純粹是浪費表情。


1.3 市場層面和費用層面


這兩個層面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相關的。市場層面主要指基於核心技術所生產的產品的目標市場和潛在市場。若擬針對核心技術申請專利,則意味著在目標市場和潛在市場越大的情況下,需要提交專利申請的國家也將越多,所需花費的費用也必然隨之上漲。


對於財大氣粗的公司來說,其可以不用考慮專利申請費用。但對於知識產權預算有限的公司來說,若採用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同樣能起到保護核心技術的目的,則可以省去不少的專利申請費用。


2. 如果內部人士將技術外泄,或者關鍵員工流失,該怎麼辦?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就保護技術秘密而言,事前的預防遠比事後救濟重要。因為一旦技術秘密被公開披露,則意味著其他人也可以使用相關的技術且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權利人唯一能做的就是追究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若權利人與侵權人之前簽署了保密協議或相關的協議中有保密條款)。


就事前預防而言,可以考慮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第1.1部分第(5)項中所列的各種措施,這些措施對於防止內部人士對外泄密以及關鍵員工離職後泄露技術秘密來說都是很重要的。


但如果不幸發生內部人士將技術外泄,或者關鍵員工流失導致技術秘密泄露,則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業秘密侵權訴訟或違約之訴。在員工跳槽到其他單位並將技術秘密用於新單位的業務活動的情況下,也可以將前員工的新單位作為共同被告;

(2)向工商部門舉報;或者

(3)向公安機關報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由工商部門和公安部門受理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難度較大。


這真是個很好的問題,不僅僅應該從專利本身的角度出發來探討。

首先明確一點,所有的專利策略背後都是公司戰略導向,不同的公司採取不同的專利策略,也是因為公司有不同的戰略路線。既然題主以特斯拉為例展開問題,那麼我也以特斯拉為例展開回答。

目前特斯拉發展遇到的最大瓶頸是什麼?顯然不是短期的現金流,從2010年上市以後特斯拉就不缺錢,能還上美國能源部的低息債(三大巨頭都沒有還完)。特別是從去年現金流轉正以後,現在他們手裡正握著6億美金的現金呢。產能也不是問題,儘管目前Fremont工廠年產能只有20000,工廠80%的空地還沒有用起來呢,不缺錢不缺地,蓋廠房還不是自家院子里的事情,更何況飢餓營銷也是特斯拉慣用的吊胃口手段之一。問題出在哪裡呢?

這要回到購買汽車的根本目的。購買汽車是為了實現出行的自由,而買了特斯拉的人,就像是被一根無形繩子拴著的狗。自由僅僅存在於以充電站為圓心的半徑約200公里的圓——其它電動車的繩子更短點兒。僅僅這點不自由就極大制約了電動汽車的發展

特斯拉已經試圖從若干方面解決這個頭疼的問題

  • 首先就是把繩子放得長點兒,技術上包括採用高容量但是不夠安全的鐵鋰電池,改善車子的空氣動力特徵等等,使特斯拉成為續航里程最長的電動車
  • 用超級充電站快速充電來縮短收繩子的時間,特斯拉的充電速度也可以說是所有電動車裡面最快的了。
  • 再就是多建超級充電站允許繩子拴到更多樁子上。恰恰是這一點上特斯拉遇到了瓶頸。這是特斯拉現在的超級充電站分布——要想開特斯拉橫穿美國大陸只有走這一條曲里拐彎的路:

這是2015年底特斯拉期望的超級充電站分布:

簡單估計一下,目前大約100個充電站,這兩年僅僅北美大陸就要新建300個左右充電站。這裡我們解讀出什麼信息?——如果孤獨地建設超級充電站,僅僅在北美市場的建設就會在三五年內把手上的現金燒乾凈關門大吉了(不要忘記特斯拉的免費充電策略,建的越多燒錢越快)。作為一個高科技startup公司,最大的痛苦就是投資者一眼就看到了你的未來,沒有任何想像空間。可是他沒有這麼玩,他走了這麼兩步棋:

  • 超級充電站合作夥伴計劃降低燒錢速度:合作夥伴(一般都是地段很好的加油站或者商業中心)提供場地,特斯拉免費安裝4-10個超級充電樁。這可以把特斯拉建超級充電站的選址和買地皮的成本降低為零,總建設成本降低2/3。
  • 還有一招就是通過公開專利鼓勵其他電動汽車廠商共同建設充電站:別家目前還沒有充電這麼快的超級充電樁,如果他們能參照特斯拉的設計生產電動汽車充電裝置,那也是雙方共贏的事情——實際上別家目前也面臨充電困難的問題,只是不敢像特斯拉這樣大把燒錢罷了。

除了少數專利流氓,大部分公司申請專利都是為了保護自己,允許其他電動車廠家申請專利並未喪失專利的保護功能,失去的是用這些專利從別家收取專利費的能力,對特斯拉來講損失不大。

股市對此當然做出了積極的反應,公布專利共享計劃以後,特斯拉的股票立即漲了2%——這正是特斯拉想看到的,更大的想像空間

補充:另外公布這些專利也並不意味著別家就能立即學會特斯拉的絕招。在電動車市場如此之小,電動車廠商需要抱團取暖的時候,估計特斯拉不會到此為止,還會有更大力度來支持第三方共同建設超級充電站。

補充測驗:在中國這樣土豪遍地的市場,特斯拉還要燒多少錢才能讓買家自由出行呢?這是進軍中國的首要困難——這點不做起來,特斯拉只會是某些買家的玩具而已。


嗯,人生第一次收到邀請回答知乎的問題。作為一個審查員,有時會跟老公討論審查專利過程中碰到的技術問題,職業習慣就會經常帶出一些行話,結果每每都是我老公說我說的是行業黑話。所以在上面大部分人已經回答清楚的基礎上,我已經無需多說了,我用更加簡單的語言來解釋一下。

以可口可樂為例,可口可樂賣得很好,配方全世界獨一無二,要想保護這個配方,可以申請專利,以公開的方式告訴所有人配方的成分、含量、製作方法,但是在二十年的時間內,沒有我的允許誰也不能按照我公開的方法去製作、銷售、進出口可口可樂,優點是這二十年基本是壟斷賺錢,缺點是二十年一過人人都可以生產,即使在這二十年內,其它生產飲料的公司也可能根據你公開的配方做一些改進生產類似的飲料而不侵權;也可以以技術秘密的方式保護,並不去申請專利,優點是沒有時間限制,在任何時間別人要複製模仿都需要付出很多努力,還不一定成功,我記得娃哈哈就生產過中國人自己的可樂吧,最後......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如果你NB得很,別人把你產品買回去如何研究都搞不定,你就技術秘密吧;如果你不夠NB,你的技術別人拆了產品很快複製,你還是申請下專利吧

至於是申請核心技術,還是周邊技術,這是專利策略的問題。至於如何撰寫申請文件,使得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真正的核心技術,同時又滿足專利法充分公開、新穎性、創造性等要求,這是專利撰寫技巧問題


先佔個坑之後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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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公司情況不一樣,有多種可能性
1 技術太過領先
有很多技術領先於整個時代,專利保護的20年對於這些技術對應利益來說遠遠不夠,即專利保護期限的20年過後,該技術仍然具有巨大經濟利益。
2 技術擁有者不願意公開
專利保護意味著公開核心技術,對於一些公司來說(比如可口可樂),採用專利保護意味著為競爭對手公開自己商業秘密,專利保護並不可取。
3 核心技術處於實驗室階段
一些核心技術還出於實驗室研發階段,並沒有帶來實際效益,專利保護實際上也有其成本,時機不成熟的時機申請專利並不經濟。
4 可預見該技術是一系列技術的基礎
一個劃時代意義的技術大改革往往起源一一兩個關鍵技術,當專利發明者預見自己的發明很可能成為一系列關鍵發明的基礎時,往往會選擇繼續研究,而不是公布技術,提供給他的競爭者提升和改進的機會

未完待續


國內很多人喜歡專利就像高校喜歡SCI, 真正有價值的研究是不會發論文的, 真正有價值的核心機密是不會申請專利的; 請記住, 專利是進攻性武器, 而不是防禦性武器, 而需要進行進攻的時候證明企業正在受到競爭對手的威脅, 專利只是減緩這個過程的攻擊武器。


1.專利持有人在對專利具有獨佔性、排他性的權利,但是這種獨佔性和排他性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的專利在20年,其他人就可以無償使用該專利。
.2.專利必須公開部分技術細節,所以有可能會被複制,更主要的是讓競爭對手窺伺到你的技術實力

Musk已經不是第一次拒絕核心技術申請專利了,他認為申請專利不利於技術保密,其創立的另一家公司SpaceX,就拒絕申請專利
高大上Elon Musk說:申請專利是很滑稽的事,只是方便中國人山寨而已


專利的本質是為了獲得對該技術的壟斷權,防止產品推出市場後被人抄襲無償佔有智力勞動的成果。

現在如果有一個產品,生產銷售,沒人能搞明白是怎麼生產的,誰也不會做,或者我們的市場佔有率高完全壟斷了市場、其它對手都是渣,或者俺就是鐵道總公司俺怕誰,那還申請個毛專利啊?


單一專利想鑽漏洞還是比較好鑽的,你寫實施例、寫權利要求不可能面面俱到,人家迂迴一下就行了。

除非你特別耐心地進行地毯式、圍牆式等專利布局,鉗制競爭對手。成本太大。

地毯式:

圍牆式:

另外一點,對於特別依賴於專利戰略的公司,很多專利不是等你做出來了再申請,而是先把技術方案申請了,條件成熟了再做。

而且,在人精成群的中國,專利還真保護不了你。專利說白了就是以公開換保護,但如果研發水平真的沒有達到技術壁壘的高度,你公開了人家一看秒懂,根本不用買你東西。

概括一下就是——

防君子不防小人。


(認識的人不多,不匿了)
事件背景:在一個做激光的課題組,並且聯合一個公司做產業化。

在項目研發過程中產生了一些突破,做了一個完全不同於主流激光器的腔型結構,原理上也有所不同。各項參數指標有過之而無不及,而且體積很小,兼容性很好。
做出來之後當然很興奮,於是專門組織了一個組內會議,和大老闆小老闆以及同學們介紹我的結構,那天不知道是聊嗨了還是怎麼,把優越性吹破了天際~~

然後小老闆顯得很興奮:好!非常茲瓷!~~你把參數結構都確定下來,我們按這個量產!

我說那我趕緊把專利和文章都寫了吧~

小老闆一臉警覺說:不行,不能寫專利,這是我們要主打的產品,專利保護不了我們的東西。理由就是我開頭說的那些。

我蒙了:不寫專利可以,那文章呢?

小老闆躊躇不語。

我心都涼透了,本想著大功一件,沒想到挖個坑把自己給埋了。(╯‵□′)╯︵┻━┻

然後一連幾周工作彙報,我都說啊這兒遇到了問題,啊,那兒又有問題,看來這個方案沒我想的好啊,問題好多,我盲目樂觀了。

終於,他們還是按照原先的老結構做商品,我也終於把文章發了。

其實也能理解,之前我們組的一個拳頭產品,就被某流氓公司以合作的名義偷師並山寨了。高手過招,一點就透。如果沒有一代、兩代的技術鴻溝,真的只看照片就猜出來,你用的什麼方法什麼元件,人家變通一下copy了去賣,你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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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戰略只是眾多商業戰略中的一種,它不像科學家做學術一樣,研究發現了什麼新成果會毫無保留地貢獻給社會。
從商業角度來說,一切都要以盈利為核心,至於其他都是副產品(比如專利藥物保護期滿後成為社會公共資源,別人可以直接使用專利技術大批量生產從而降低售價等等),有了核心技術,怎樣才能使其最大限度的獲利,專利不一定是最佳方案。
像其他各位所說的技術秘密,如果運用的好,不受限於20年的保護期,至於如何保護商業秘密不外泄,那又是另一個很值得研究的課題了。
專利實際上是有點『迫不得已公開而防止他人白白利用』的補救或者說預防(在大眾法律意識強的情況下)措施。


同行意見已經很完善了,從另外一個角度說兩句吧。
無論選擇專利保護,還是進行保密處理,都是需要耗費成本,並存在風險的。有核心技術但不申請專利,肯定是認為保密會帶來更多的商業效應。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移動互聯技術的發展,保密成本是越來越高了 —— 想想現在有多少官員落馬跟網民有關就瞭然,而一旦泄密,反過來被競爭對手申報專利,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了。所以,對於技術導向的企業,在申請專利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保密才是穩妥的做法。


  • 專利是可以被繞過的,所以註冊專利可能是得不償失的行為:專利的內容啟發了市場上競爭對手,人家只要找到不違法的方法,實現差不多的效果,你就虧大了。申請過專利的同學應該都被公司審核人員問過關於專利會不會被繞開的問題。
  • 某些國家地區對專利是無視的,你公開了就等同於奉送,這個大家應該懂。
    • 另外,有些國際公約認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無視專利的。比如藥品專利,國家可以基於人道主義原因無視專利直接生產的,最有名的是印度阿三,西方醫藥公司恨之入骨。
  • 有些秘密是沒辦法申請專利的,比如理論公式之類的不可以申請專利。像Google公司,它的搜索演算法就沒辦法申請專利,只有藏著。

一般無法通過專利保護的秘密,就要靠公司和員工的NDA協議來約束了。


說到底就是看那哪種方式壟斷的時間長了,如果核心技術領先對手100年,肯定不申請專利啊,專利保護期限才20年,作為技術秘密先偷著樂保99年,第100再申請專利。如果才領先一兩年,那就得抓緊時間搶佔高地。


專利的本質是公開換取保護,獲得授權的前提條件是充分公開,因此,競爭對手會很清楚地從公開的專利文本中獲得相關技術,稍加修改就可以形成新的專利對原始創造者會造成壁壘,而商業秘密有更高的保護力度,因此,最核心的技術一般不會馬上申請專利,但不排除在競爭對手的技術水平接近的時候申請。可口可樂的配方從來不申請專利,但是這麼多年了還是保護的很好!


簡單一點說,申請專利之後是收到法律保護,但是當法律保護超過年限之後,專利會被法律對外公開,技術就歸人民所有。那麼如果我做好企業本身內部的技術保密工作,我的資本就會一直歸我所有。通俗點概論就是,申請專利之後,我能得到一定期限裡面的技術壟斷,但是如果我要長期佔有壟斷,那我就自己做好企業保密。這方面可口可樂公司就是個例子


不管是否申請專利,都以技術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目的。
如果一項技術很容易被逆向工程,比如機械機構設計,由於銷售之後很容易仿製,所以只好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
如果一項技術很難被逆向工程,如製藥、化工、化學電池,關鍵在於合成路線和生產方法。即便最終產品大量銷售,仿製成本不會比研發成本低太多,不應申請專利。一旦申請專利,則生產工藝全部公開,別人可以輕易生產。且由於難以從產品推斷生產工藝,故維權取證、舉證困難,判定侵權模糊。


雖然專利能夠有效保護企業的核心技術,但是專利制度的一些內容會阻礙企業目的的實現,我大致總結了幾個大點。PS:專利包括了幾種,比如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在這裡就不談設計專利了。手機碼字,首次作答,如有紕漏,敬請指正,多多包涵。

1.專利申請需要把技術方案內容公開。專利法的原理就是技術持有者公開他的技術方案,換取社會對他獨佔使用技術一定時間的保護(公力救濟)。專利獨佔的權力不是沒有代價的,他的代價不只是專利申請費那麼簡單的。在申請的過程中,專利的內容、細節是要向全社會「完全的」公開的。公開的程度要達到別人可以根據你的說明把東西造出來。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專利的信息,包括競爭對手。公開過程會向社會暴露很多信息。如果公開不符合企業利益,那麼就會選擇不申請專利。

2.專利申請有一定的門檻。並不是所有的核心技術都能夠申請專利的。簡單來說,申請專利要求要有新穎性、實用性、創造性。不同專利對三性的要求不同。像法國發明專利,對申請的方案要求還是很嚴格的,實行文獻報告制,在實質審查階段甚至要查詢各種文獻來確定該方案的確是之前沒有過的、不是一般技術人員都可以想到的等等,這個過程中就會把不合格的申請拒絕掉。有些企業的核心技術,有時候不一定能達到專利申請的門檻。

3.專利保護期問題。
雖然不同國家專利保護期不盡相同,但是總的來說不太長。比如我國發明專利保護期是20年。但有的企業不滿足於技術只保護20年,有一些核心技術會使用更長的時間。因為專利申請過程中是需要公開技術方案內容的,一過保護期,如果技術有價值,那就等著競爭對手免費用你的技術,和你競爭了。比如可口可樂,上市百年了,若申請專利,早就過了保護期了,那百事就可以合法使用可口可樂的配方了,這個肯定不符合企業的利益。這點尤其容易影響那些技術含量不高的技術方案。

4.費用問題。
眾所周知,申請專利要付費,而且費用也不低。雖然目前有一些組合專利申請的制度,但是對於一些核心技術很多的企業來說,大量的技術方案都去申請專利,開銷不是小數字。除了申請費,申請過程也少不了花錢。所以這也是申請專利的考慮因素。

5.申請時間問題。
專利要獲得通過,需要經過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比較簡單,但是發明專利的審查過程是很漫長的,企業也需要派人跟進,如果申請數量很多的話,這也是不小的負擔。還有一點就是,專利的申請程序是先對專利進行公開,然後才審查的。也就是說在審查的過程中,專利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專利權卻還沒到手,在申請過程中競爭對手就可能使用該技術了(雖然事後可以追償,但是這不一定符合企業利益)。專利申請的審查中,企業都有面臨很大的風險。

6.新穎性問題
這個本來應該在申請門檻裡頭講的,不過這裡還是單獨提出來講。專利申請要求方案有新穎性,通俗來說,就是在申請日之前,沒有人把此方案向不特定人公開過。一旦有了公開,就會破壞新穎性,阻卻專利申請。有些企業不注意這點,在申請專利之前就不小心向「不特定」人公開了方案,比如參加研討會、展覽會、在刊物上刊登了之類的。這樣就會導致方案無法申請專利了。另外就是在國際專利布局的過程中,有一個叫做專利優先權的制度。即在巴黎公約締約國之中任一國家提出專利申請,通過形式審查之後,1年內在別的締約國申請專利時,第一次申請的公開不構成新穎性破壞。因為專利有新穎性要求,而專利申請要公開方案,必然破壞新穎性,會影響到同一個方案在不同國家的申請。專利優先權保護了企業在跨過申請專利、專利國際布局中,不會因為在一國的申請而影響到另一國申請,但是保護期只有1年。如果超出了一年,那麼專利就無法再在別的國家申請了。

7.專利救濟問題
不是說獲得了專利,企業就可以高枕無憂了。要維護企業利益,還要靠專利的救濟,通俗說就是怎麼維權。專利的救濟很複雜。一方面,有的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不重視(比如我國),有時候就算有了專利,也沒辦法啟動公力救濟,讓公權力去解決問題,機關不理你,你也沒辦法,這時只能靠私力去保護自己的權益。之前提到過專利的實質,是出讓技術方案來換取社會的保護,也就是換取公力救濟,如果公力救濟無法實現,那麼為什麼還要付出公開技術方案的代價呢?自己保護就好了嘛。在這方面,中國雖然落後,不過進步是很快的。另一方面,即使是在法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強的國家地區,要進行專利權救濟,也不是容易的事情。首先,要發現別人在偷偷用自己的專利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其次,企業發現別人用自己的專利,要起訴,那麼得有證據證明,但是專利裡頭搜證、舉證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情。再者,如果對方沒有踩中權力請求書(專利申請的文件之一)里的全部技術特徵,是不能認定構成侵權的,這個還涉及到權力請求書的擬定等技術細節,比較複雜,就不在這裡討論。而且整個訴訟程序漫長,耗費人力物力,其實也不一定划算的。因此為核心技術申請專利,其實只是保護自己的一種選擇而已。

8.專利無效問題
不是說專利一旦通過,就入袋為安的。即便是申請通過了,事後發現專利有瑕疵,利害關係人還是可以申請專利無效的。這個導致的後果就不用多說了。

9.專利意識問題
不是所有企業都有專利保護意識的。很多企業還不懂得利用專利來保護自己。另外,專利看似簡單,其實還是挺複雜的,不一定企業的人都懂,主要是很多老闆不懂。所以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不申請專利的問題。

結語
專利只是保護企業利益的一種手段而已,不是唯一出路,企業還有很多別的選擇。如果專利不能滿足企業的需求,那自然不申請專利了。專利當中還牽扯到很多問題,比如利益分配、共有等等,有很多原因都會讓企業選擇別的方法保護自己。比如,技術秘密除了企業私力救濟私力保護之外,法律也有一定的保護的。你也許也有聽說過一些竊取商業秘密的案件。另外還有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互不挖角協議、行業慣例、行業公約等方法可以保護企業的利益。


不妨換個角度,站在公司經營管理者的角度去看這個問題,或者就很好理解了。高贊的回答,大部分站在專利法和技術層面去分析,大部分為專利從業人員或專利方面律師,回答雖精彩,但可能忽視了從企業管理者的角度去看問題。

不申請專利保護的原因,主要分三個層面的原因,第一,經營管理者層面(也是其它人容易忽視的層面);第二,專利法保護特點層面原因;第三、技術可行性層面原因。

一、經營管理者層面
其一,經營管理者考慮問題,從來都不是以技術為導向,而是以市場,以消費者為導向,最終的目的是賺錢,所有的一切企業內部的經營活動,都必須服從於公司以賺錢為目的這個終極目標。有時,並不是你有創新、你技術牛逼就能賺到錢,你這些創新必須是能解決消費者痛點的創新才會給企業帶來價值,否則,不能給企業帶來盈利的技術創新,對於企業經營管理者來說都是耍流氓,只不過是騙取獎勵而已。在此對本人有一段時間大量申請專利(曾試過一年內申請接近二十個專利),賺取公司的專利獎金感到內疚,因為很多專利最終沒有應用到產品上。

其二,市場不是靠壟斷佔有的,如果全球只有你這一家做,那麼你就要花費太大太大的勁,推廣資金、配套設施、專業人員培養,無論哪一項所花費的資金都不是某一家公司可以承受的,需要讓更多的廠家一起做、一起炒熱這個市場,才會降低你的各項成本,才有機會把這個產品的市場容量擴大。

二、專利法保護特點層面
申請專利的特點是以公開換取獲得授權保護,如果申請了專利,就意味著讓競爭對手獲知你的技術方案,就很容易讓對方技術人員進行改良設計,從而被別人規避設計,相當於間接泄露了核心技術。
而針對專利侵權現象的控告,存在取證難、時間周期長,陪償金額小等問題。
專利起訴成功率低,真正能用一兩個專利勝訴的概率非常低,國外的專利穩定性相對好一點,國內的實用新型專利真的很多都是扯淡,連外行人都知道是現有技術的,還會有人拿去申請專利,而且都能申請下來,真TMD不知怎麼形容好。這裡有可能是技術人員為了「騙取」專利獎勵,也有可能是公司的硬性指標使然,也有可能是專利代理人員的不負責(明明是現有技術,為了賺取專利代理費)。

三、技術可行性層面
申請專利必須滿足三個特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缺一不可,有些技術方案,確實是很先進,但有時候就是三性當中某個特性不具備,所以沒法申請。
有些則是一些功能方面的創新,很能轉化成技術專利去保護,總之,因素很多。

另外還有一點,就是技術人員不願意去申請專利,對於這點,作為研發人員的本人深有感觸,在之前一家公司的時候,因為公司沒有對專利發明人進行獎勵,所以很多人一方面懶得去申請,第二方面,擔心申請了專利,會自斷後路,生怕換了公司之後,就不能繼續使用同樣的技術。

回到問題上,之所以這家公司的核心技術不申請專利,還是市場方面因素考量的概率較大,而非技術上或其它因素,第一,他們希望更多的廠家一起把這個市場做大。第二、特斯拉公司自身的技術已處於不可撼動的領先地位,並且有強大的研發團隊,有很完善的薪酬福利吸引著研發技術人員,所以不擔心核心技術被別人抄,即使別人抄到了,但特斯拉又會有新的技術出來,所以,別人只會是跟隨者,而特斯拉才是領跑者,特斯拉只需要保持5-10年的技術領先即可。
特斯拉雖然不申請專利,但它可以把技術實現,變成現有技術,並且保留現有技術證據,那麼按專利法的規定,既使其它使用廠家後續申請了專利,也是無法告贏特斯拉侵權的。

以上僅為一名研發技術人員的看法,如果不足之處還請各位知乎大神指出。

據說,對知乎回答最大的認可是點贊,頂起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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