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惡貫滿盈的死刑犯辯護的律師是什麼樣的心態?
12-06
假如說一個死刑犯壞事做盡,毫無悔意,那麼還會有律師願意為這個人辯護嗎?是出於什麼樣的心態提供辯護呢?如果成功減刑或免除死刑了,那麼這樣的人將來回到社會不是會繼續害人,還為什麼要幫他。律師受理案子是否有個標準,什麼樣的接,什麼樣的不接?題主無惡意,純屬想了解下。
律師的存在,更多是維護案件過程中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如同上面所說,「就算是惡貫滿盈之人也有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不能因為沒有犯的過錯而收到懲罰更不能主觀歸罪」,想想有罪推定+刑訊逼供,你還覺得律師的作用不大嗎?
個人認為律師的辯護行為:
一是職業責任
律師和當事人是委託和被委託的關係,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只要律師的辯護行為和內容不違法,那律師是履行人家職業內的責任,和律師本人的心態沒有任何關係,一句話:對事不對人!
二是考驗了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應該嚴謹,但是法律制度畢竟是人制定的,鑒於當時的認知水平和社會發展可能未來會出現疏漏,那麼律師通過一個甚至多個案件,是可以督促立法之人不斷的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律真正做到「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正因為律師的辯護,所以公安必須要找到更多的有力證據來證明犯罪,檢察院必須要審核本次公訴是否有漏洞,提起公訴後是否能定罪,要不然模模糊糊的提起公訴和定罪,會讓普通民眾對公檢法的嚴肅性產生質疑。
就是職業的心態,證據不充分就指出來,有從輕減輕的情節就說出來,勸說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我覺得這些事無論如何也不應該讓一個職業的律師良心不安吧?當然,偽證什麼的堅決反對!
話說,如果在我國的刑事審判中還能因為證據不足而判無罪,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要好好反省了……
罪刑法定,犯了多重的罪就應該受多重的刑罰,就算是惡貫滿盈之人也有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不能因為沒有犯的過錯而收到懲罰更不能主觀歸罪,這就是律師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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