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名字》中三葉和敕使炸掉供電站,拯救大家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葉得知隕石即將墜落小鎮,為了拯救小鎮的居民,她和敕使,沙耶香採取了一系列行動。這些行動中,包含了炸掉小鎮的供電站的行為。可喜的是,她們的行為拯救了小鎮。在《你的名字》影片的最後,有報道提出【供電站神秘爆炸】,我猜測新海誠導演可能用神秘二字規避了這個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學問題。

讓我們理性探討一下,三葉和敕使炸掉供電站,拯救大家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假設,隕石真的墜落,三葉和敕使炸掉供電站,真的拯救小鎮的居民。事後調查中,發現了三葉和敕使炸掉供電站的行為在拯救行動中有著重要的作用。需不需要他們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不需要他們承擔此項刑事責任,是否會可能引起宗教上的類似問題,比如某狂教徒【我得到了神啟,必須炸掉某種建築才能拯救人類。】,然後他就去BOOM了……

3.如果,需要他們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有沒有可能啟動類似特赦的程序,為他們免除責任?

4.如果隕石沒有墜落……又會怎樣?


評論區有的同學說不符合"危險正在發生"的條件,我了解了一下劇情,發現一個有意思的話題。

先舉個典型的緊急避險的例子,甲看見樓上有一個鋼筋正在掉下來,將要砸到乙的頭上,甲衝上去一腳踹開乙,導致乙的手機摔壞了,我們說甲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含義,那麼"危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的呢?自然是從鋼筋脫離原位開始向乙頭上落下的時候開始發生的的,整個下落的過程都是危險正在發生的過程。

現在的問題是,甲有超能力,可以預見未來,甲提前知道明天乙出門會被鋼筋砸死,所以今天跑到乙家,打斷了乙的腿,讓乙出不了門,成功的避免了乙被鋼筋砸死的命運,那麼甲還構成緊急避險嗎?

答案是不夠成。要說理由。我只能說這是因為法律是依據人類制定的,不是給超能力者制定的,緊急避險之所以要求"危險正在發生",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類所能認識的,確定的,可靠的危險一定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是是能通過科學預測到地震,海嘯,洪水,那也是基於災害前期發出的一些信號。人類沒有未卜先知的能力,沒有人敢說明年某月某日某地會發生大地震,所以,法律不會把預言出的危險當做"危險正在發生"。無比接地氣的法律趕不上人類跳躍的的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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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過這部電影,不知道具體是怎麼回事,不過根據你的描述,我認為應該屬於緊急避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日本也有緊急避險。導演說的"神秘"大概只是記者沒有找到炸電站的人而已


片子的神秘指的是所有的事故都被鎮長遮掩了。
包括炸電站,虛假廣播,女兒預知事件。片中結尾報道說的是民俗學家宮水鎮長,宮水神社,臨時避難演習等。幾個小孩完全沒出現在報紙上。考慮到權利問題和接觸到的人,由此推論宮水鎮長站在前台,擋住了記者目光,對內外宣稱是臨時演習。既然事情被遮掩。那麼內部處理應該是當作完全沒發生。並且這事未來還是鎮長的政績。他拿了政績還要處理了這幾個小孩,學校和家長肯定是不願意的。那個男孩子家長是建築公司老闆,對於鎮長連任來說是很大的助力。(複雜的社會)
其實調查程序在鎮長這邊就會被全部掩下去。外界,尤其是深山外的外的外界在這種巨大的災難發生後發現還有這麼多人活著估計只顧著慶幸而根本沒什麼興趣調查神秘爆炸的真相了。
現實社會裡你舉例的那種人,他們的言論是這樣:炸了這個建築,隕石就不會掉下來了。我拯救了世界。我的宗教挽救了世界末日。巴拉巴拉。這種沒法證明的事情,真做了那一定是要刑事責任的,萬一炸死兩個人就更要嚴肅處理了。
隕石沒掉的話那幾個小孩估計就倒霉了……他們其實已經被抓住了…


雖然是日本影片,但畢竟大家都是中國人,就按照中國法律回答了。
涉及到刑法中的緊急避險問題。
看法條: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刑法中主要的違法阻卻事由之一,滿足該事由的構成要件,就可以在行為評價中阻卻違法,從而不受刑法處罰。
成立緊急避險的條件很嚴格:
1.時間上危險應當正在發生且情況急迫
2.危險應當是客觀存在的
3.主觀上要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4.程度上避險行為損害的利益不能大於所保護的利益

好了,來看影片劇情,我們首先站在上帝視角,即一切真相都是能夠找到足夠證據證實的。主角炸掉電廠,這一行動最後使大家得救了。
注意!問題在於:炸電廠這一行動只是一連串列動中的一個環節,它並不是為了躲避危險而迫不得已採取的直接現時的避險行為。而且雖然邏輯上這個行動最後成功拯救了大家,但無法證明除了炸電廠別無他法。
也即主角炸電廠的行為,要件上滿足不了迫不得已,而且行為本身也不是直接為了排除危險,只是拯救行動中的一個間接行為。
因此並不能夠成立緊急避險。

有人說:那樣法律不是太不近人情了嗎?英雄不應該被這樣對待。
沒關係,我們還有刑罰消滅制度,在中國就表現為特赦。這樣一個拯救大眾的英雄,炸個電廠是肯定能夠被赦免的嘛。

2,4兩種情況,就屬於沒有客觀存在的危險,基本要件不具備,更無法成立緊急避險。那麼就要考慮刑法中認識錯誤的問題了~


為啥我和題主想到一起去了?

說認真的,主流看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一樣,要有正確的避險意圖。
三葉/實際是瀧,和那小兩口還算是有正當的避險意圖的,畢竟流星要砸臉啦三葉馬上就渣都不剩啦!
這當然按照我國刑法屬於緊急避險,不負責任。由於我國法律和日本一個體系所以估計日本這邊也差不多吧……管他呢就先按中國法來看。為避免流星把三葉一家砸的屍首無存,破壞鎮上電站來吸引鎮民避難,這當然是緊急避險,損害當然是合理的,且他們沒別的方法了。

但是!
問題在於,事後如何證明你有正當意圖呢?
三葉:是我男票穿越附身到我身上告訴我的!等下什麼男票我在說啥?我啥都不記得了啊!
小兩口的男:三葉說的流星要砸下來了,肯定是對的。
小兩口的女:嚇傻了。

很不幸,三人知道此事,三葉是因為無法證明的超自然事件,更何況世界線變動後她就忘記了瀧;小兩口根本就是盲目信賴。

誰都證明不了他們是真預知未來了還是發瘋了。如果發瘋了那倒反而好說了,神經病殺人不犯法!
從客觀可知的證據來看,就是三個年輕人炸毀了鎮上的電站,然後剛好流星砸下來了。雖然他們三個是有說什麼流星來了快跑啊的話,村民都能證實,但這不是更犯病了一樣么。
至少在唯物主義的馬克思指導下的我國,怪力亂神預知未來這些事是不可能被法院認可的。雖然很巧,但是巧合多了去了對不對。
最好的結果就是三人被當作發瘋精神病,免於責任。如果沒有此種鑒定,他們連緊急避險過當都不算,爆炸罪和散播虛假信息擾亂公共秩序不謝,立花瀧到牢里找你的夢中有緣人去吧。
當然,故事裡完全迴避了此事,鎮長一人把所有事都當成恰好的防災演習糊弄了,流星砸下來什麼證據都不剩,忙著救災安置估計也沒功夫管這些小孩的事,於是不了了之了。


作為一個和男女主擁有相同經歷的來談談自己的經歷。

我表示其實我當初也是預測到了明天考試的試捲紙會引起火災所以提前一天特地把它從老師辦公室拿出來燒了,為什麼我就沒有遇到美少女?→_→說好的交換身體呢?說好的學姐呢?都是騙人的,都是特技!

新海誠欠我們所有人一個美少女(年)


日本法律不知道
如果隕石沒有落下

按照中國現行法律:非法持有爆炸品罪,危害公眾安全罪,破壞電力設施罪,非法廣播罪,非法製作爆炸物罪,
傳播謠言罪,
除三葉外的另外兩人可能最高量刑達死緩,三葉本人可能會鑒定出精神疾病免於處罰
但是隕石落下來了
根據法律中緊急避險的解釋
其行為符合緊急避險
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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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指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關於屬不屬於緊急避險,
隕石落下來是既定事實,則隕石落下來之前的狀態都屬於危險正在發生。
電影中,三葉及其好友的行為,與要求民眾撤出有合理聯繫,緊急避險成立


xjbp地方裁判所です。現在、法廷を行お。
xjbp地方裁判所。現在開庭。
まず被告人、君の名前は?
首先被告人,你的名字是?

法庭辯論環節略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三葉故意炸毀小鎮供電站導致小鎮供電中斷,嚴重影響小鎮居民生產生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構成使易爆物爆裂罪。依據日本國刑法典第117條、第10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三葉賠償鎮供電站損失合計2333333333333333円
2.被告人三葉賠償審判員被虐精神損失2333333円
3.(σ;*Д*)σ死刑! リア充爆ぜろ!!!

以上冗談
其實我是來普法的!
畢竟本科freshman,還在被法導虐得死去活來。也只能xjbp。

正片開始!

火薬、ボイラーその他の激発すべき物を破裂させて、第百八條に規定する物又は他人の所有に係る第百九條に規定する物を損壊した者は、放火の例による。第百九條に規定する物であって自己の所有に係るもの又は第百十條に規定する物を損壊し、よって公共の危険を生じさせた者も、同様とする。

              『日本刑法典』第百一十七條によると

使火藥、鍋爐或者其他有可能爆炸之物爆裂,而損壞第108條規定之物或者屬他人所有的第109條規定之物的,依照放火的規定處斷;損壞屬於自己所有的第109條規定之物,或者第110條規定之物,因而發生公共危險的,亦同。
對於使爆炸物爆炸而損壞器物的行為,本條規定準照放火罪、失火罪予以處罰。

第百八條 放火して、現に人が住居に使用し又は現に人がいる建造物、汽車、電車、艦船又は鉱坑を焼損した者は、死刑又は無期若しくは五年以上の懲役に処する。

第百九條 放火して、現に人が住居に使用せず、かつ、現に人がいない建造物、艦船又は鉱坑を焼損した者は、二年以上の有期懲役に処する。
『日本刑法典』によると

第108條,向有人居住使用建築,或有人的建築物、火車、電車、艦船或者礦坑放火,使之燒毀者,本條規定予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處罰。
第109條,向無人居住並無人的住宅、艦船或者礦坑放火,使之燒毀者,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後,無論是屬人、屬地、保護主義還是折中主義原則,都不應該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啊?為啥大家都掏出了小紅書。
掏這個才對

畢竟,法的效力範圍也是要按照……
奉告なし

先更到這裡,明天還要上課,先睡了!


我覺得 電站已經被隕石炸掉了吧…其實我看的時候一直在想萬一隕石沒掉下來怎麼辦2333 等女主出來男主估計就真不認識她了


在町長競選前夕發生恐怖事件,主謀就是現任町長他親閨女。
他親閨女唆使建築公司社長的兒子,用公司的炸藥炸了電站。
想想也知道,就算隕石沒有掉下,倒霉的只能是被當場擒獲的廣播社女配頂缸。

其實這個故事,講的是一個封閉的偏遠小鎮,政權(町長)、資本家(建築公司)、媒體(大喇叭)乃至神權(宮水神社)利用家族裙帶關係盤根錯節互相勾結,假託邪教預言為害一方盤剝百姓。恩恩。


好期待柯南來到這個小鎮


想到 隕石墜落 整個村子都炸了 應該關注不到供電系統被炸吧 嘿嘿


個人認為不屬於諸位所說的緊急避險。雖然緊急避險屬於不負法律責任的條件,但彗星墜落具有不可預測性,不屬於「正在發生的危險」,且「炸電廠」這一行為從邏輯上看也與「全鎮人得救」這一結果沒有直接聯繫,所以不能適用緊急避險的相關條款。個人認為二人破壞公共設施是有責的,但是構成免責條件,故可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雖然國內法實踐似乎從來沒用過這一條(同法系的日本法應該也一樣),更像是電影英雄主義的橋段……


整個鎮子都沒了,還會有人在意變電站被炸了嗎?小命要緊,沒被當神仙拜就不錯了。。


isis不就是要炸掉世界嗎,你覺得他們需不需要被判刑?


看個電影都討論這種問題,難怪法學汪難找女朋友啊(ˊ????? 3 ˋ?????)


看完電影回來答。
單純以我們國家的法律來說其實應該算是緊急避險。
懶得打字了。。。。

但是除了炸電站之外,他們的計劃還有另外一個行動就是假冒鎮公所電台讓大家去避難。這一點應該觸犯了《刑法》第288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電影裡面沙耶香也說了,這種行為是犯罪吧。
說明如果隕石沒掉下來,女主真的會玩脫了,警察叔叔會抓走他們的。。。。。
最後可能真的。。。。再也想不起你的名字了。。。。


緊急避險 刑事責任阻卻


如果墜落了,他們保護了大家,應該可以算緊急避險。第二種與第四種其實算是一個意思,都是假想避險,即對一個不存在的危險進行躲避,需要負責任


是犯罪,因為這群孩子無法提供預測隕石墜落的科學邏輯
但是不會被追究,因為最後的結果是救了500人(雖然主要是靠鎮長),畢竟政府是人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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