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媽虐待致死但其父母僅被判四年?

《女孩偷食被爸媽虐待致死 父母不搶救先送兒上學》

  常言道「虎毒不食子」,然而,贛縣梅林鎮一對夫婦,卻因12歲的女兒偷了超市一包零食,在家對其採取用繩子反捆雙手、雙腳,用襪子塞住嘴巴,用冷水澆淋等體罰方式,而且在女兒出現昏迷後,仍沒有及時送醫院搶救,最終導致女兒死亡。


  日前,贛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判處這對夫婦有期徒刑四年。


超市偷零食 叛逆女孩被抓現行


  在劉藍的記憶中,她的童年都是在爸媽的打罵聲中長大的。特別是在弟弟劉江出生後,她成了爸媽眼中多餘的女孩。爸爸劉險、媽媽王連都沒有工作,在很不寬裕的家庭條件中,他們更是視劉藍為家中的累贅。


  長期在這種環境中長大的劉藍變得十分叛逆。看著別的同學買零食吃,她沒錢買,就到超市偷。她的悲劇就是從一起偷零食引發的。

  2015年12月28日,是劉藍的12歲生日。這天下午上學前,她向媽媽要兩塊錢賣零食吃,被拒後,她背著書包獨自上學去了。在學校附近的一小超市裡,她又一次偷拿了巧克力糖,結果被店老闆發現。這時跟蹤劉藍的王連也到了這家超市。付了兩塊錢給超市老闆後,王連將劉藍帶回家中。


父母聯手施暴 反捆雙手襪子塞嘴


  到家後,王連開始教育劉藍,由於性格叛逆,劉藍並不接受教育,反而是處處與王連唱反調。這讓王連十分氣憤。眼見口頭教育無效,王連開始對劉藍「棍棒教育」,拿板條打劉藍的手和臉。


  當天下午5時許,劉險回到家後,得知女兒又偷人家東西,便和妻子一起對劉藍進行「棍棒教育」。 這時,劉藍情緒激動,拚命反抗,用手亂抓亂拍。看到女兒如此反抗,劉險夫婦更加生氣,就用板條使勁打劉藍的手、腳和身上。在棍棒前,劉藍更是拚命地反抗,於是,劉險就去客廳抽屜里,拿了用來捆蛋糕盒子的繩子,夫婦兩人一人控制住劉藍的手,一人用繩子將劉藍的雙手反捆,捆起來之後,劉藍還是拚命地喊叫,腳也亂踢。夫婦倆又將劉藍的腳也捆住,還拿來襪子將她的嘴塞住。

「這樣你就不會嚇到弟弟了。」劉險夫婦此後辯稱,當時是擔心劉藍的喊叫嚇到兒子。才拿來襪子塞住劉曉的嘴。


  劉藍不能再反抗,也無法喊叫了。但是,劉險夫婦還是不解氣,又將已經捆綁的劉藍提到衛生間,將其衣褲脫掉,用淋浴噴頭往她頭上澆冷水。劉藍在掙脫時,腳上滑了一下,面朝地摔倒在了地上,前額撞到了地板上,左前額部位起來一個很大的包。此後,見劉藍不再強烈反抗,劉險夫婦才停手,沒再打她了。


女兒陷入昏迷 仍未及時送醫


  當晚8時許,因劉藍不再頂嘴也不再反抗,王連才將劉藍抱回房間。這時,劉藍嘴角流出血跡,雙腳冰冷,並出現了尿失禁現象,王連夫婦用紙巾將劉藍嘴角的血擦乾淨,並用碘酒在劉藍擦破皮的地方塗了一下,就回屋睡覺,並沒有及時送她到醫院檢查。


  直至第二天早上7時許,劉險夫婦發現女兒劉藍已處於昏迷狀態。但是,兩人考慮到小兒子還未上學,兩人直至送完小兒子上學後。劉險先打了120,然後又自己去了第二醫院,領著救護車來了家裡,才把劉藍送到贛縣第二醫院治療。


  到達醫院時,已是上午8時許了。醫生診斷,劉藍急性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而且顱內大量出血。當天上午,經劉險夫婦同意,劉藍轉入贛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治療,附屬醫院急診科建議對劉藍住院手術治療,但兩人拒絕,於是2015年12月29日再次轉入贛縣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當晚,劉藍因搶救無效死亡。

  經贛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被害人劉藍身體表面有13處皮膚擦傷痕迹、12處皮膚青紫淤血痕迹,解剖後發現其有牙冠折斷、口腔黏膜出血、蛛肉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腦幹出血、腦組織挫傷等損傷,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過失致人死亡 夫婦同獲刑4年


  5月13日,贛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中,劉藍的老班主任老師在證言中稱,劉藍在學校成績為中下水平,不太愛說話,性格較自閉,很少夥伴,上課較遵守紀律。但劉藍的媽媽對其反映過,劉藍經常在外偷東西,劉藍的母親因為她偷東西的事情會打劉藍,有一次劉藍來學校上學時臉上寫滿了「騙子」兩個字,後來其了解到是劉藍的母親寫在她臉上的。


  「爸爸媽媽不喜歡姐姐,因為她不聽話,又不懂事。」劉藍的弟弟證實,劉險夫婦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對兒子偏愛有加,但對女兒則愛理不理。


  贛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險、王連在其女劉藍在外偷東西且不服其管教的情況下,用板條及拖鞋毆打劉藍身體、用繩子捆綁手腳、用襪子塞嘴巴、脫去衣褲用水淋身體等方式實施體罰,且在被害人劉藍摔倒後出現全身乏力、嘴角流血、雙腳冰冷、小便失禁的情況下,未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救治,致劉藍因大腦多處腦內出血,經搶救無效而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被告人劉險、王連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險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王連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先說結論:構成間接故意不作為傷害致人死亡。

一、構成要件符合性

1、犯罪主觀方面

故意傷害罪,主觀上要求的是行為人明知其作為或不作為必然或可能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方面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區別如下:

明知必然導致+希望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導致+放任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導致+希望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導致+放任間接故意

1.1 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會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是否明知

是否明知這一點,舉證責任是由檢方來完成的,這是程序正義的要求。但這並不是說只要犯罪嫌疑人沒有口供就沒法認定是否明知,而是仍然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推定當時行為人實際知道。本案中事發當晚被害人出現嘴角流血等癥狀,並在第二天早上陷入昏迷,從一般社會人的角度來看,只要犯罪人不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都能看出被害人可能會出現輕傷以上的結果。因此可以推定行為人實際知道。舉個例子,在家護理老人的護工看到老人嘴角流血陷入昏迷,反應都是立即打120,這個時候你問護工為什麼打120他會抽你倆耳光,不打120老人沒準就掛了啊。這就是一般社會人的角度。

1.2 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持何種態度

上面已經論證了行為人明知被害人可能會出現輕傷以上的結果,那麼行為人的主觀要件就可能是以下三種:

a. 明知可能+希望發生:直接故意
b. 明知可能+希望避免:過於自信過失
c. 明知可能+看不出來:間接故意

(來源:韓友誼刑法授課音頻+歷年司法考試真題總結)

很多人在這裡混淆了一點: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當然是希望避免,但我們要證明的不是這個,這是證明故意殺人罪要做的事。現在我們討論的是故意傷害罪,我們只需要證明行為人對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持什麼態度就足夠了。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行為人見到被害人嘴角流血自己睡覺去了,第二天看到被害人昏迷不醒卻先送兒子上學再送醫,在本案中我們看不到任何行為人對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持希望避免的態度。因此主觀上,我們可以認定行為人對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持放任的態度,主觀屬於間接故意。

2、犯罪客觀方面

2.1 作為與不作為

首先本案中犯罪人捆綁、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最多構成輕微傷,而且這些行為與被害人摔倒頭部撞傷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不構成作為的故意傷害。但本案中犯罪人作為被害人的監護人,並且還有個先行行為(澆冷水),對被害人是有救助義務的。

作為救助義務人,如果明知被害人可能會導致輕傷以上的後果卻不及時進行救助,就構成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再舉老人的例子,如果看到老人摔跤了撞到頭嘴角流血,護工去睡覺了,第二天看到老人昏迷不醒卻先排隊買了個菜再送醫院,同樣是負有監護義務的人,出現同樣的情況護工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本案中犯罪人其實從被害人摔倒時就應該開始履行救助義務,我們退一萬步,假設犯罪人在第二天昏迷的時候才意識到被害人可能會出現輕傷以上的結果,他應該立即送醫而不是等送完兒子上學再送醫。因此犯罪人怠於將被害人送醫,構成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

2.2 致人死亡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里的致人死亡,指的是過失致人死亡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結果持故意,同時對死亡結果持過失,否則就構成故意殺人罪。判斷是否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要看傷害結果和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上面已經論證了犯罪人間接故意不作為導致被害人顱腦損傷,而經法醫鑒定顱腦損傷導致了被害人死亡,故而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對死亡結果持過失這一點論證方法見1.1和1.2,這裡不再贅述,我覺得也可以參考法院在本案中給出的理由。

3、小結

行為人因身份和先行行為對被害人負有救助義務,且主觀上明知如果不救助可能會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卻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違法性

本案中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因此行為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刑法第234條的規定。

三、有責性

本案中行為人都是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人,對社會一般人來說,看到自己子女出現本案中描述的癥狀都會立即送醫,因此也排除期待可能性。


四、總結

本案中兩名行為人作為對被害人負有救助義務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主觀上明知如果不救助可能會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的後果,客觀上卻放任了這種結果的發生,導致了被害人顱腦損傷的結果。而被害人顱腦損傷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並且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持過失態度。行為人也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和期待可能性,因此依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身份互換一下呢???

如果是子女毆打虐待父母致死會怎麼判????


為什麼小孩子就可以被毆打虐待全社會都覺得只是在管教??

為什麼有人會說「還有一個兒子需要父母照顧所以可以輕判」,如果是殺了父親,是不是也可以說還有老母親要養別判太重了??

只要他出生落地,他就是一條生命,跟你我他是一樣的,為什麼可以打著親人的名義殺人???


這個問題的答案下,我認為「生存與尊嚴」的分析是最好的。他/她的答案里已經非常清楚的區分了」捆綁、澆冷水「的作為和」發現女孩昏迷之後不及時送醫「的不作為。

先說結論(你們才會繼續往下看):父母由於沒有將女孩及時送醫救治的不作為,根據刑法第234條,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以此案件的案情為背景,我想寫一個德國刑法不真正不作為犯的Gutachtenstil的案例分析給大家看。(其實這個答案更多的是寫給學法學的人看的,對於不學法律又愛瞎叨叨的人要說德國的法律到我國不適用的,多看看論文,順便請閉上你的嘴。)

先做知識補充:

這裡先說明,德國的不作為犯分兩類:
A. 真正不作為犯,規定了一個具體的犯罪,在其中單獨的不作為在刑法中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也就是說把不作為單獨、專門規定成了犯罪。真正作為犯是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例如:§ 138 StGB(不檢舉已計劃的犯罪行為)。
(138條很複雜,大家感興趣可以去看看)

B. 不真正作為犯,即一般來說犯罪構成要件是通過作為而實現的,但在一些額外的條件下,也可以通過不作為實現。不真正的不作為犯罪是結果犯,所以在構成要件中討論的不僅僅是不作為,而是結果的出現。§ 13 I StGB

§ 13 I StGB (1) Wer es unterl??t, einen Erfolg abzuwenden, der zum Tatbestand eines Strafgesetzes geh?rt, ist nach diesem Gesetz nur dann strafbar, wenn er rechtlich dafür einzustehen hat, da? der Erfolg nicht eintritt, und wenn das Unterlassen der Verwirklichung des gesetzlichen Tatbestandes durch ein Tun entsprich.

大概翻譯:當某人不作為,來預防一個屬於刑法的犯罪構成的結果的時候,僅僅在這種情況下是根據本法可罰的,即當他法律上對避免結果發生有責任,以及當這個不作為相當於通過一個作為而實現的法定的構成要件。

*********************************************寫到這裡我決定寫一個簡略版的三階層案例分析給大家看,是的我就是手癢了*************************************************************
(***為簡略,此案例中父母算作同一個犯罪人處理)

A. 父母可能由於捆綁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8條由於非法拘禁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客觀構成要件
a) Tatobjekt行為對象:有可能的行動自由的人(+)
b) Tathandlung行為:捆綁(+)
b) Erfolg結果:(—)這裡的拘禁沒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

結論:所以,父母並不因為捆綁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可罰。

B. 父母可能由於毆打、澆冷水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2條由於故意殺人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客觀構成要件
a) Tathandlung行為:毆打、澆冷水(+)
b) Erfolg結果:女孩死亡(+)
c) Kausalit?t因果關係:(+),如果父母不毆打女孩不澆冷水,女孩就不會死
d) objektive Zurechnung客觀歸責:(—),非典型因果關係,對於女孩死亡的結果,從一般的生活經驗得出,通常來說並不是毆打(這裡不是往死里打,要區分)、澆冷水會導致的結果。所以,此處不存在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的解釋請往下拉)

結論:所以,父母並不因為毆打、澆冷水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可罰。

C. 父母可能由於毆打、澆冷水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3條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客觀構成要件
a) Tathandlung行為:毆打、澆冷水(+)
b) Erfolg結果:女孩死亡(+)
c) Kausalit?t因果關係:(+),如果父母不毆打女孩不澆冷水,女孩就不會死
d) objektive Zurechnung客觀歸責:(—),非典型因果關係,對於女孩死亡的結果,從一般的生活經驗得出,通常來說並不是毆打(這裡不是往死里打,要區分)、澆冷水會導致的結果。所以,此處不存在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的解釋請往下拉)

結論:所以,父母並不因為毆打、澆冷水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可罰。

D. 父母可能由於毆打、澆冷水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4條由於故意傷害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客觀構成要件
a) Tathandlung行為:毆打、澆冷水(+)
b) Erfolg結果:牙冠折斷、口腔黏膜出血、蛛肉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等損傷,不構成輕傷(—)
(*解釋:我國對故意傷害罪的要求是達到了輕傷以上的結果,然而對輕傷的認定要求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但一般來說,毆打和澆冷水很難達到輕傷的標準,新聞中也沒有給出鑒定結論,所以這裡暫且寫成不構成輕傷。)

結論:所以,父母並不因為毆打、澆冷水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可罰。

E. 父母可能由於不及時將女孩送醫救助的不作為,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故意傷害的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 客觀構成要件

a) Taterfolg犯罪結果:女孩急性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
b)Tathandlung 犯罪行為: Unterlassen der Rettungshandlung對於防止結果發生的救助行為的不作為,(+)
aa) Nichtvornahme der objektiv gebotenen Handlung 未採取客觀上必須/應當的行為(這裡是翻譯問題,geboten是禁止的反義詞):(+),在客觀上是應該的,父母在晚上發現女兒雙腳冰冷尿失禁到第二天早上清晨發現女兒昏迷之間及時送到醫院的(或者至少在早上發現昏迷這樣嚴重的情況的時候立刻撥打120叫救護車),但父母未採取這樣的行為
bb) physisch reale M?glichkeit 實際上的可能性:(+),父母是有這個可能性來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到醫院的(如果在深山老林里,手機又沒電,又叫不到車,就不存在這個可能性)
c) Kausalit?t 不作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父母將女孩及時送到醫院的話,女孩就不會發生急性特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
d) Garantstellung 義務:(+),父母對女孩具有撫養、教育、照顧的義務,並且保護女孩免受身體甚至生命傷害的危險。父母之前對女孩有捆綁、毆打、澆冷水的危險行為,這產生了一個法律上的義務,即要防止危險行為的結果產生的義務。
e) Objektive Zurechnung 客觀歸責(+),女孩傷害的結果可以客觀歸責於父母的沒有及時送醫救治
(***f) Entsprechungsklausel 相當性條款:(+),通過不作為的故意傷害和一個積極的作為是相當的/相稱的,§ 13 I StGB。)

(2). Subjektiver Tatbestand 主觀構成要件:對女孩的傷害結果持故意(+)
如果父母要滿足此罪主觀構成要件,則父母應該要(虛擬語氣)存在故意。在不作為犯罪中,故意要求知道所有客觀的構成要件,並且知道通過應該採取的行為(及時送醫救治)是可能並且可期待的避免結果的產生的,並且想要或容忍這樣的結果(女孩顱腦嚴重損傷)產生。
父母知道自己打了女孩、知道女孩有身體上的病理癥狀、知道自己有救助的義務(這裡推定知道),並且知道如果及時送醫院可以避免女孩更大的身體損害(這裡社會正常人都知道),但是還是不作為,容忍了結果的發生。
(知識補充:故意:知道+想要/容忍)

2. 死亡的結果和因果關係:(+)
死亡的結果:(+),女孩死亡
故意傷害和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女孩沒有顱腦嚴重損傷,則女孩不會死亡。

3. 客觀歸責:(+)
(1). 一般的客觀歸責:(+),上面已經證明
(2). 身體傷害和死亡之間的客觀歸責:(+),死亡是嚴重顱腦損傷和顱內出血的一個通常的結果

4. 對於死亡結果至少需要過失:(+)
這裡是可以確定父母對於出現女孩死亡這個結果是可以預見的,即至少成立過失。

結論:所以,父母由於不及時將女孩送醫救治的不作為,根據刑法234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可罰。

E. 父母可能由於不及時將女孩送醫救治,根據刑法第232條由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客觀構成要件
a) Taterfolg犯罪結果:女孩死亡(+)
b) Tathandlung 犯罪行為:(+)
c) Kausalit?t 不作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d) Garantstellung 義務:(+)
e) Objektive Zurechnung 客觀歸責:(+)
(見D)

2. Subjektiver Tatbestand 主觀構成要件:過失,不存在故意(—)
如果父母要滿足此罪主觀構成要件,則父母應該要(虛擬語氣)存在故意。
雖然父母可以預見到不及時送醫會導致女孩死亡的結果,但是對於女孩死亡的結果是不希望的(父母還是有把女孩送醫院),所以此處為過失。

結論:所以,父母並不因為未及時將女孩送醫救治,根據刑法第232條由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可罰。

(插播一個DoonerDie的答案片段:

PS1:這個案件最受爭議的就在於父母的心態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
在評價的時候,要考慮的事實是:行為人是父母
而我們用於區分過失和間接故意的基本標準是:是否存在「不希望結果發生」。
如果存在「不希望」,那就不是間接故意,可能是過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
而父母的角色與陌生人是不一樣的,對於父母,首先就傾向於「不希望」。父母最普遍的做法是以「我是為你好」去傷害子女,但他們本身並不希望「傷害」的結果產生。
所以,即使是捆綁、用冷水沖,以及延誤治療,在沒有確切證據證實父母是故意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推定他們不希望損害結果發生。

作者:DoonnerDie
鏈接: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媽虐待致死但其父母僅被判四年? - 知乎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這樣的(實踐中的)判斷方式我個人覺得比較扯。
因為同樣的行為,由陌生人實施則可以「較容易」的確定「希望」的意志因素,從而在主觀上確定行為人為故意;但由父母實施則傾向於否認父母的」希望「的意志因素,而在主觀上否認父母的故意。而在罪名的確定和量刑上,故意和過失犯罪的刑檔和最高刑都差很大。
所以我認為在有親密關係(父母子女、婚姻)中,不應帶入社會的感情視角,認為」一般來說父母是愛子女、為了子女好、不願意傷害子女"的。法律判斷是規則的判斷,不是社會的、感情的判斷。這裡應該重視的,是在行為發生時,當下的行為人的主觀狀態,這個主觀情況僅關乎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與任何動機、理由都無關(尤其是父母所謂」為了孩子好「)。

F. 父母可能由於捆綁、毆打、澆冷水、不及時將女孩送醫救治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0條由於虐待罪可罰。

I. Tatbestand構成要件
1. Objektiver Tatbestand客觀構成要件
a) Taterfolg犯罪結果:女孩死亡(+)
b) Tathandlung 犯罪行為:(—),這裡要求「經常」,不滿足

結論:父母並不由於捆綁、毆打、澆冷水、不及時將女孩送醫救治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60條虐待罪可罰。

************************************************************Tatbestand構成要件檢查完畢的分割線*********************

II. Rechtswidrigkeit 違法性:(+),不存在任何阻卻違法性事由

III. Schuld 責任:(+),父母都年滿16周歲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結論:父母由於沒有將女孩及時送醫救治的不作為,根據刑法第234條,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我是幫你們吐槽三階層的分界線*************************
我知道三階層對學法律的大部分人來說非常陌生,可能律師人群、年輕的人群還好一點,在法院、檢察院,可能面對的實際情況還是大家都在說四要件。四要件不是不能用,而是不好用-----雖然簡單,但是不好用;也是因為簡單,所以很多時候不好用,尤其是在面對一些稍稍複雜的案例的時候(例如不作為+過失+未遂+共同犯罪+錯誤),基本就是跪。
當然,三階層也有三階層的局限性。但是,在體系性和邏輯性上,還是完爆四要件的。我並不是要炫耀優越感,而是仔細看看這個答案下的自稱或自我介紹里學法學的同行們,在分析這個問題的時候,存在的或多或少的不成體系性和混亂性,沒有先後、沒有邏輯。
或許你會覺得這篇答案的A-E很複雜、很混亂、看不懂,但是如果這個答案能夠給一些人一些啟發,也不枉我一晚上在電腦前敲敲打打。

**********************************************************我是扯淡的分界線***************************************
對DoonnerDie的回答的不同意見關於客觀歸責(從我留言的評論摘錄而來)

DoonnerDie答案所說的偶然的因果關係這一部分,以及你舉的例子。這個在德國刑法里是歸到客觀歸責裡面的,objektive Zurechnung,現在關於客觀歸責的理論的論文在知網上還是很多的。

簡而言之,當犯罪人創造的法律不允許的風險在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中實現的時候,結果是可以被客觀歸責的。(Nach g?ngiger Definition ist ein Erfolg (nur) objektiv zurechenbar, wenn der T?ter eine rechtlich missbilligte Gefahr geschaffen hat, die sich im tatbestandlichen Erfolg realisiert hat.)

而德國刑法的因果關係用的是Ad?quanzlehre,Conditio sine qua non,簡單解釋就是如果A不發生,那B就不會發生的話,那麼A和B存在因果關係(A因B果)。

******************************************************
那麼再來談DoonnerDie舉的例子
1、

蘋果例子:
給你們幾道思考題(別問我這些情景具體要怎麼認定,我自己也沒想清楚,只能說是可能,也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一巴掌甩過去,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有很大可能是故意傷害。
手一舉準備嚇唬她,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可能變成過失致死。
抓起個蘋果砸過去,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可能是故意傷害。
抓起條毛巾扔過去,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可能是過失致死。

作者:DoonnerDie
鏈接: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媽虐待致死但其父母僅被判四年? - 知乎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一巴掌甩:非典型的因果關係(此處仍然存在因果關係),但不存在客觀歸責,因為這裡是一個非常不通常的、不典型的損害結果,或者說這是一個不可預見的、在生活經驗之外的事情發生經過。
嚇唬她:法律容許的風險,無客觀歸責。
蘋果砸或毛巾扔(我並不看不出來這兩個例子的本質區別):非典型的因果關係。

插一句,如果行為人對於女兒會閃躲並且摔倒這個事情是可預見的(例如行為人故意在地上撒了導致地滑的食用油),此處則存在客觀歸責。

答主關於這裡的判斷,全是憑經驗,以及自己腦補了許多重要的信息,這是不可取的。

****************************************
2、另一些例子:

但是,如果摻進了偶然因素呢? 因——外力介入——果
想殺人的時候,一刀捅過去,對方一閃,掉進下水道摔死了。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仍然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這還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嗎?
同樣,被強姦之後,受害人去知乎上提了個問題:不是處女的人還有資格戀愛嗎?收穫一堆嘲笑辱罵和少數暖心回答。受害人覺得活著沒意思,就自殺了。強姦行為與自殺結果仍然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這還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嗎?

作者:DoonnerDie
鏈接: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媽虐待致死但其父母僅被判四年? - 知乎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下水道的是非典型的因果關係(此處仍然存在因果關係),但不存在客觀歸責,因為這裡是一個非常不通常的、不典型的損害結果,或者說這是一個不可預見的、在生活經驗之外的事情發生經過。
被強姦之後在知乎被辱罵而自殺:這個地方不存在客觀歸責的原因:a.這裡強姦是否帶來死亡的風險無法確定,2.強姦的帶來的(被害人死亡的)風險並沒有在犯罪構成中實現。相反,這裡有自由負責的自損/自傷行為。

***********************************************************

3、栗子繼續

2、對於刑法中罪名的成立,因果關係不緊密的時候,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行為,來判斷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如追殺他人的時候一刀捅過去,主觀上持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一刀捅過去這個行為也有實際殺人的危險性,即使受害人不是被刀捅死,這一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繫,成立故意殺人罪。
但是,如果是追小偷的情況下,小偷一頭撞到電線杆而死亡,因為追趕行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故行為與結果之間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作者:DoonnerDie
鏈接:如何看待女孩被爸媽虐待致死但其父母僅被判四年? - 知乎用戶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商業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非商業轉載請註明出處。

追殺捅刀的那一段,說實話,我並沒有看懂。
追小偷的那一段:追小偷的行為創造了一個法律上不允許的風險嗎?這裡可以否認了,所以是不存在客觀歸責的。(因果關係存在,但不存在客觀歸責)

************************************************End**************************************************************

不作為犯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內容,有很多理論,我學藝不精,也只是略懂皮毛。歡迎探討、批評、指正。


o我不想從性別的角度說這件事情。我更想從法律的角度做一下探討。

我認為在這個案子中,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判刑明顯不符合這條法律背後的精神

過失是指本該盡到注意義務而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它的前提不可能包含故意傷害的行為。

比如主人將長得像糖丸的老鼠藥放在廚房灶台附近,鄰居年幼孩子前來玩耍,主人拿糖果招待誤混入了老鼠藥,事後雖第一時間積極救治,孩子仍不治身亡,這叫做過失致人死亡

在山中打獵棕熊,一個體型十分粗獷的農婦一閃而過,獵人沒有看清核實的情況下開槍了,雖及時救治,但農婦不治身亡,這叫做過失致人死亡。
……

過失的前提是沒有傷害的主觀故意。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故通常只有一線之差,這也是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如此之輕的原因。

而這種程度的毆打行為明顯是一種企圖傷害對方身體的故意,不管是本著教育的目的還是其它目的,一不小心把人打死了,這叫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而不可能叫做過失致人死亡。

事實上只要不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同樣程度的案件絕對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的(輕傷鑒定標準中,軟組織挫傷達到全身面積的百分之六即可成立,而使用器械捆綁毆打達到軟組織挫傷百分之六的結果又不難……)

可以試想一下,鄰居的孩子來我家玩,她偷了別人的東西,不聽話,我打算教育她,於是捆綁手腳毆打了她,毆打過程中,她躲避摔倒重重撞擊地板不治身亡,這時候判我過失致人死亡,孩子的親人能同意嗎??

放到兩個成年人身上也是如此,不管是街頭打架,還是小偷偷了別人家的東西,同樣程度的毆打過程導致了一方死亡的結果(不論是躲避過程中摔死的還是打死的),必然會判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司法實踐中就是這樣做的。

可是不知道為什麼,一旦放到父母子女身上,就不同了,一個十二歲的小女孩兒被父母捆綁雙手,嘴裡塞著襪子,狠狠毆打,導致頭部撞擊地面,神志不清小便失禁還未及時送醫,卻被認為是一種過失,不過判了四年,怎麼會符合法律對過失的定義呢?

有問題的不是法條,而是法條背後法官的觀念,人們的觀念。

父母用這樣的方法打死孩子,卻認為沒有什麼主觀惡性,簡直是荒謬!

=====================================================================
補充說明一下,有很多人認為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定罪量刑都是準確的,我非常不同意這個看法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都是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了對方死亡的結果,唯一的區別是有沒有傷害的故意,所謂的傷害故意有兩層含義,一是,明知傷害的結果會發生,而主動追求傷害的結果發生;二是,能夠預見到傷害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沒有採取措施而放任結果的發生。它並不要求犯罪嫌疑人預見到傷害發生的具體嚴重程度(能夠預見到輕傷及以上就可以)


這個案子到底是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要集中在父母是否有傷害女兒的故意

從文中提供的信息來看,父母的行為早已超過了一般的體罰和懲戒。

一、犯罪嫌疑人捆綁受害人的雙手、雙腳,用襪子塞住嘴巴,使用器具狠狠毆打受害人的手、腳、身體。作為常人應該能夠預料到持續的毆打會造成受害人軟組織挫傷,軟組織挫傷占身體表面積的百分之六,即可定為輕傷。

百分之六的表面積以手掌面積為百分之一計算,大概就是六個手掌,毆打受害人的手、腳、軀幹,且使用的是器具,面積遠超百分之六,那麼應該能夠預料到輕傷的可能結果。

可參考南京虐童案養母被以故意傷害罪逮捕

雖然用皮板毆打的實際結果並未導致輕傷(信息中好像沒有明確),但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女兒在淋水體罰的過程中摔倒受了重傷。父母停止了毆打。

二,在受害人完全失去行走能力和基本平衡能力的情況下,將其拉到廁所,脫光衣服,用冷水澆淋體罰,(這是重點):通常情況下我們推搡、體罰一個有手有腳的人不會造成太大的傷害,一旦造成傷害屬於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但是我們推搡體罰一個手腳被縛的人,以一般可以預料到的情況,他將非常容易受傷,而且一旦受傷,其傷害遠遠大於有手腳能夠支撐的人,最可能想到的就是骨折:而牙齒摔斷超過兩根、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性骨折明顯移位、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下頜骨骨折……都屬於輕傷的範圍。

父母應該能夠預料到在濕滑的地上不採取措施,比如在體罰的過程中抓住手腳被縛的女兒,女兒連站立都無法站立,接受體罰的過程,幾乎是必然會發生重心不穩,摔倒在地上的結果,這不是本該預見沒有預見的過失,這就是放任結果的發生。

最終導致手腳被縛的受害人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顱腦損傷,牙齒折斷,頭部腫大,口中出血,小便失禁。

三、八時許,父母將女兒抱進房間簡單地塗了碘酒,一個原本會走路的人,在此時出現了口角出血,小便失禁,四肢無力需要人抱進房間,父母卻沒有送醫,這更是明知傷害的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故意了……

所以,這個案子不論是毆打的程度、事後的救濟,都超出了「我沒有傷害的故意」的範圍。

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只要不是家庭成員,這種使用器械,捆綁,長時間毆打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案子根本不可能會適用過失致人死亡。

我特地搜集了一些在過失致人死亡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之間有爭議的案子以及類似案件的判決,可以明顯看出,當傷害結果不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時候,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認定輕易得多

案例一,兩個朋友一起吃飯,為了小事起了爭執,A打了B一個耳光,B惱怒起身用力地推了A一下,B的推搡導致A撞擊到牆面,五分鐘後死亡,B無其它毆打行為。一審判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認為有爭議,後續不詳。

A的推搡直接導致了B撞擊到牆面,但是他是否有傷害的故意呢?從單一的動作來看似乎沒有,但法院仍然判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A、B是朋友,起了口角,A生氣驅車撞向B,車速不快,但B躲避摔倒的時候頭部撞擊地面死亡,屍檢結果顯示車子撞向B只導致了輕微擦傷,B死亡的原因是頭部撞擊到了地面的石頭,這並不是必然發生的結果。A辯稱只欲嚇唬B ,但最終認定不存在過失,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B並不是被A撞死的,而是在躲避的過程中撞擊地面摔死的,但是考慮到驅車撞人應該能夠預料到輕傷的結果,雖然摔死不是必然,但仍然排除了過失致人死亡而判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實際上這個案子和小女孩兒的案子非常像,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並不要求死亡的結果是直接必然的,比如使用器械毆打數小時導致被毆打者心臟病發作,通常就認為是有傷害的故意而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但如果僅僅打了兩巴掌對方就心臟病發作則通常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關鍵是有沒有傷害的故意。驅車撞人應當認為有傷害的故意,同樣父母採取那種程度和方式毆打女兒也應當被認為有傷害的故意。

A、B是工友,二人起了口角,雙方發生廝打,A對著B的面部打了一拳,並扇了一耳光後被工友拉開離去,無其他毆打行為,結果B心臟病發作,送醫不治死亡,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起訴,後在辯護律師的努力下二審改判了過失致人死亡


……

不管怎麼樣,很容易發現上訴有爭議的案件中的毆打行為都輕微到無法被視作毆打,但即便這樣,嫌疑人還是被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本案呢,父母的毆打行為持續時間長、使用了器械、捆綁了手腳、用襪子塞住了嘴巴,在被害人失去行走和平衡能力的情況下用水澆淋體罰,且不採取保護措施直接導致沒法支撐自己身體的被害人撞擊地面顱腦損傷,當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時候,並未送醫,卻被認為是過失致人死亡!!!


大多數法律界人士覺得判決沒有問題是因為一旦涉及家庭成員,是否有故意傷害的故意就會變得特別寬容。但完全可以搜尋到其它案例中的情況,只要不涉及家庭成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認定就會變得更容易。

這明擺著的雙標,還有什麼好洗地的呢?


在劉藍的記憶中,她的童年都是在爸媽的打罵聲中長大的。特別是在弟弟劉江出生後..... 爸爸劉險、媽媽王連都沒有工作......劉藍的12歲生日,這天下午上學前,她向媽媽要兩塊錢賣零食吃,被拒後.......在學校附近的一小超市裡,她又一次偷拿了巧克力糖........「這樣你就不會嚇到弟弟了。」劉險夫婦此後辯稱,當時是擔心劉藍的喊叫嚇到兒子。才拿來襪子塞住劉曉的嘴...... 直至第二天早上7時許,劉險夫婦發現女兒劉藍已處於昏迷狀態。但是,兩人考慮到小兒子還未上學,兩人直至送完小兒子上學後.......

關於江西的地域嘲諷已刪


《天空的另一半》這本書上的數據是,每被墮胎的100名女胎,能避免15名女嬰的死亡。過去50年遭到虐殺的女孩,比死於20世紀所有戰爭的男性還多。The Lancet的數據是「每年有100萬名兒童被迫賣淫,總數高達1000萬」。

我當初看《梄山節考》,還以為是老人到了年紀就被送上山的,可是並不是啊,實際是老男人能當村裡的長老,老婆婆是「山容映面影,孜然啜泣老婆婆,相伴月一輪」
,世上只有「祖母舍」。欺人並自慰,美其名約「蓮台」,送老婆婆到蓮花台座,往生極樂。

小的時候要多幹活,上不了學;結婚的時候被當作貨物一樣換取彩禮;婚後被逼著墮胎,像母豬一樣生養;在家務操勞中老去,變成沒用的廢物一樣,真不如一瓶農藥來得快活。

貧窮愚昧,警力不足,法律不在弱者一方。

看到這種事情真是無力,我情願這世上有鬼。


每次遇到這種問題就覺得心好累啊。。。充滿了百度法學院的畢業生以及段子手們的發泄情緒,我總有看到微博的錯覺。
但無論如何,希望有志於研究法學的同學們能明白,刑法也好,其他部門法也好,都是為了準確評價事實。這個評價體系有其落後之處,但至少這個案件里,是評價準確的。

基礎的評價步驟是:確定證據——確定事實——選擇罪名——確定量刑
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罪名的選擇處於兩難,並不十分確定,但會嚴重影響量刑時,也有可能根據量刑的需要來選擇罪名。最常見的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選擇,飛車搶奪與搶劫的選擇。
可參考我這篇知乎專欄

一、證據與事實
新聞報道的最大特點就在於模糊證據和事實,斷章取義,有選擇地截取或拼接能激起讀者情緒的內容(通常都是言辭證據,但你們要知道言辭證據是刑事訴訟中最不可信的東西),引導讀者對社會敏感話題產生聯想。比如家庭暴力。
所以在看報道的時候,請盡量忽略那些能挑動情緒的內容。

這是一個因家庭暴力而產生的案件,但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都要定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所以,先來看案件過程。整個事件中,與定罪量刑相關的核心事實是:
女孩偷吃——父母將她捆綁——用冷水沖——女孩掙扎時滑倒撞到頭——晚上8時許出現異樣——次日7時發現昏迷——先送兒子上學——送女兒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顱腦損傷

結合整個案件,可以推斷出:體罰——女兒摔倒撞到頭——延誤搶救——死亡

二、對事實的評價

1、體罰不必然產生傷害對方的故意。
刑法中的傷害故意要求能夠認識到行為能造成他人較大(有可能輕傷以上)的損傷,並且積極或放任行為的實施。
尤其是女兒是為了躲避冷水,而沖冷水這一行為明顯不帶有傷害他人的內容,故沒有傷害的故意。
至於是否存在過失,不足以判斷。

2、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有一定的決定權
無論是一般的延誤治療,還是放棄手術,監護人都有一定的決定權。濫用這種決定權才可能構成犯罪,而一般情況下,由監護人在被監護人不清醒時代替決定的事務,不能輕易追究刑事責任。

3、虐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競合的情況下,擇一重,選擇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偶然因果關係
其實這個事實是涉及到偶然因果關係的判斷,我寫了一大堆,但感覺自己對此的認識也不夠深,所以還是不發了。你們有興趣的可以自行搜索相關內容吧,這是個理論和實踐都非常有爭議的內容。

給你們幾道思考題(別問我這些情景具體要怎麼認定,我自己也沒想清楚,只能說是可能,也有可能是意外事件):
一巴掌甩過去,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有很大可能是故意傷害。
手一舉準備嚇唬她,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可能變成過失致死。
抓起個蘋果砸過去,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可能是故意傷害。
抓起條毛巾扔過去,女兒一閃,摔倒撞頭而死。這可能是過失致死。


——————————上日報後補充答案是常識——————
真沒想到這麼簡單的回答也能上日報,我再詳細補充一下。

PS1:這個案件最受爭議的就在於父母的心態到底是過失還是故意。
在評價的時候,要考慮的事實是:行為人是父母
而我們用於區分過失和間接故意的基本標準是:是否存在「不希望結果發生」。
如果存在「不希望」,那就不是間接故意,可能是過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
而父母的角色與陌生人是不一樣的,對於父母,首先就傾向於「不希望」。父母最普遍的做法是以「我是為你好」去傷害子女,但他們本身並不希望「傷害」的結果產生。
所以,即使是捆綁、用冷水沖,以及延誤治療,在沒有確切證據證實父母是故意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推定他們不希望損害結果發生。
但如果把父母的角色換成非父母(確切地說,是無監護資格)的其他人,相關評價會變成這樣:

如果陌生人沒有延誤治療,則只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如果延誤治療,則是故意殺人罪了。

PS2:關於偶然因果關係,這只是我不成熟的觀點,未必正確。如果對此有興趣的同學最好去找相關的論文研究一下。
凡是這類問題,一般的讀者最容易混淆的就是因果關係。在他們看來,體罰——死亡 的因果關係是很明確的,這就是故意傷害致死或者故意殺人。
然而,這僅僅是對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認識。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會更複雜,至少得是碩士論文。所以我在這部分的論述是很混亂的,願意看的就將就著大概了解一下,
總之,即使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能成立,也仍然因不同的案情而有所區別。

一般來說,如果是 因——果 的聯繫,那是很容易判斷的。
例如,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傷害行為直接、必然導致死亡結果發生。
而強姦罪的加重情節,受害人在被強姦後自殺,同樣也與強姦行為有因果聯繫。

但是,如果摻進了偶然因素呢? 因——外力介入——果
想殺人的時候,一刀捅過去,對方一閃,掉進下水道摔死了。殺人行為與死亡結果仍然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這還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嗎?
同樣,被強姦之後,受害人去知乎上提了個問題:不是處女的人還有資格戀愛嗎?收穫一堆嘲笑辱罵和少數暖心回答。受害人覺得活著沒意思,就自殺了。強姦行為與自殺結果仍然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是這還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嗎?

這個問題,無論理論還是實踐,都沒給出能達成共識的觀點,我只能說我們實踐中一部分法官的做法:
1、對於刑法中加重情節的認定(即法條表述為「致被害人死亡」),因果關係不要求非常緊密,所以只要能成立事實上的因果,一般也都能成立刑法上的因果。
如強姦引後的加重後果,無論是受害人被強姦的過程中心臟病發作而死亡,或者被強姦後又被網民辱罵而自殺,只要兩者在事實上有因果,這鍋都是強姦者來背。

2、對於刑法中罪名的成立,因果關係不緊密的時候,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行為,來判斷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評價標準是「是否非法行為使之陷入額外的風險」
如追殺他人的時候一刀捅過去,主觀上持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一刀捅過去這個行為也有實際殺人的危險性,即使受害人不是被刀捅死,這一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繫,成立故意殺人罪。
但是,如果是追小偷的情況下,小偷一頭撞到電線杆而死亡,因為追趕行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故行為與結果之間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放到這個案件中,其實最根本的還是在於對 捆綁、潑冷水——躲避摔倒 的因果聯繫評價。
如果作為虐待罪來處理,因為它只需要「致人死亡」即成立加重情節,對因與果的緊密程度要求不高,這能成立刑法上的因果聯繫。
但如果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已經說過了主觀上很難成立故意),這事實上的因果聯繫能否成為刑法上的因果聯繫,就需要結合當時的主觀心態和客觀狀態來判斷。但目前信息不足,就很難去詳細評價了。


2016/9/23更新

我還能說什麼好?

還是那句話,這個女人沒文化愚昧無知,做出這個判決的法官呢?中國的法律呢?
說白了就是大家長制度,孩子默認為父母的私產。
講個笑話:中國有人權。


鏈接:廣州女子將繩套4歲幼女頸部致死 二審獲輕判

——————————————————————————————————————————

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判刑標準低已經不是特例了。那些拿還有一個孩子,或者「強姦判10年,姦殺判死刑,權衡一下就不殺人了」來洗地的請你看看,這個孩子已經死了好嗎?還有更殘忍的嗎?造成非正常死亡只判四年究竟是為了震懾更嚴重的犯罪,還是給人犯罪成本低的感覺,請你再好好想想行嗎?

有比這更殘忍的嗎?有。

為了不讓孩子亂吃東西用針線縫住嘴巴,為了撒氣打罵孩子,以至於小女孩聽到她媽吼一句就小便失禁,被當媽的用燒開的熱油直接灌進嘴裡,十天後離開了人世。

判了幾年?七年。
這些家長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打罵孩子也犯法是他們不能理解的。但是沒關係,因為顯然我們國家許多法官也是這麼認為的。

貼出百度百科找到的這個93年受虐而離世的案例,顯然十幾年過去了,我們國家的法律並沒有進步,子女在某些人眼裡依然是家長的私有物。當父母的不可能會對子女有殺意是一條定理,所有施虐人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都是基於這條「定理」推導出來的,因為我是她媽,所以我不可能想殺她,所以我是過失。乾脆把這句話寫進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刑法裡面好了。

燕志雲32歲時,原是青海省西寧市民族鞋帽廠的合同工,麗麗是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偷生的。為了逃避單位給她的處分,麗麗剛生下來,就把麗麗交給剛生孩子的弟媳餵養。40天後,她在西寧市南川地區找了個保姆,把麗麗送到了保姆家中。但是,紙包不住火,一年以後單位了解到這一情況,將她辭退。從此她便整天呆在家中,麗麗也從保姆那兒回到了她身邊。
燕志雲丟了工作,就拿麗麗出氣。當時麗麗還不到兩歲,生理上還沒有形成自理大小便的能力,經常在床上和褲子里拉屎拉尿。就因為這,燕志雲無情地毒打女兒,並狠狠地捏掐麗麗的臀部,不掐出血來絕不鬆手……漸漸地,時時抱著恐懼心理的麗麗大小便失禁了,有時燕志雲對她大吼一聲,她都會嚇得拉一褲子屎。
假如燕志雲對女兒進行耐心的教育和誘導,再輔以必要的治療,大小便失禁的病是完全可以治癒的。但是,作為母親的燕志雲卻對女兒不停地毒打,並且對麗麗限食、限水。燕志雲規定麗麗吃飯時必須自己手捧小碗,到她面前說「好媽媽,麗麗要吃飯」後,才給她盛飯,否則不給吃飯。假如麗麗因「不聽大人的話」而惹「大人生氣」,則要受罰,這一天她任何東西都吃不到。
麗麗每天只吃兩個拳頭大小的饅頭或兩小半碗麵條,常常被飢餓折磨。有一次她在玩耍時碰見冶阿姨,便對她說:「阿姨,我餓。」冶阿姨看她那可憐的樣子,從自己家中拿了饅頭給她,她剛咬了兩口,就被燕志雲發現,燕志雲一把奪過饅頭,扔到地上,用腳踩碎後,又一腳將麗麗踢倒,還把冶阿姨罵了個狗血噴頭。從此,燕志雲不再讓女兒走出家門一步。
因為飢餓,麗麗不止一次跪在媽媽面前乞求:好媽媽,給麗麗吃飯,麗麗餓,麗麗以後再也不尿褲子了,麗麗今後一定改。但是,她的乞求換來的卻是白眼;因為飢餓,她偷吃饅頭被燕志雲發現後,用小錘砸她的手指和腳趾;因為飢餓,她抓吃雞食被縫嘴;因為飢餓,她偷吃油渣被灌熱油……狠心的燕志雲寧可將好端端的白米飯餵雞,也不給麗麗吃。
兩歲開始,麗麗的衣褲都是自己洗。冬天,她的小手被凍得像個小胡蘿蔔,而且裂開的傷口時常流膿淌血。就這樣,她的小手還常常要遭母親的毒打。有一次,她去倒痰盂,不小心在公用廁所的冰碴上跌倒。好心的街坊扶起她,送回家中。麗麗隨即遭到一根竹條的無情抽打。小麗麗身上的傷痕新的摞舊的,從未好過。嚴冬來臨,麗麗除了遭毒打,受飢餓外,還要忍受寒冷的侵襲。青海高原的冬季是嚴寒而漫長的,平均氣溫在-10℃左右。麗麗家的3間屋子裡,南面的兩間都架著煤球爐子,但這兩間屬於爸爸媽媽和哥哥,他們都嫌她「臭」,不讓她進那兩間屋子,麗麗只好一個人蜷縮在陰面又冷又潮的小北屋裡,身上蓋的是一床薄薄的嬰兒被。
當媽的不心疼自己的孩子,當爹的也同樣。麗麗的爸爸忙於在外賺錢,一有閑暇只顧和兒子親熱,給予麗麗只有無情的斥責和毆打。去年的一天,麗麗在廁所里蹲得時間長了一些,他就衝進廁所,將女兒連踢帶打拖回了家中。燕志雲縫了麗麗的嘴遭人譴責時,夫婦倆好像沒當一回事。
在採訪中,我們還為燕志雲這個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的法盲感到悲哀:當別人一再勸阻她不要虐待孩子時,她拿出潑婦罵街的本領嚷嚷道:「我自己的孩子,我願怎麼打就怎麼打,你們管不著!」進了收審所,她對自己的罪行毫無悔過之意,認為這一切都是「該死的麗麗」給她找的麻煩,她甚至不解:打自己的孩子算犯法?

針線縫嘴
1990年12月10日晚,鄰居少女馬秀青到燕志雲家去借電路保險絲,她一進門發現麗麗跪在搓衣板上,燕志雲極力用身體遮擋她的視線。馬秀青早就耳聞目睹過燕志雲虐待小女兒的行徑,今天燕的反常行動引起她的懷疑,她猛地推開燕志雲;一下子驚得目瞪口呆:年僅3歲的麗麗嘴上被膨體紗線縫了4針,黃色的線被鮮血染紅,打了結的線頭還長長地垂掛在嘴邊,麗麗的眼淚如斷了線的珠子,將前胸都浸透了……
「你,你這是幹什麼?」17歲的少女馬秀青心驚肉跳,不忍再看下去,說話時連呼吸都變得急促了。
「這個死丫頭,背著我吃雞食,你說那東西多臟。我縫住她的嘴,看她以後還敢不敢偷吃。」燕志雲不屑一顧地說著,「你不要告訴別人,我馬上就把線拆了。」說完,燕志雲抓起打結的線頭,用力將線抽出,只見麗麗的嘴唇血流不止……
這殘酷的一幕慘不忍睹,馬秀青扭身跑回家中,趴在床上大哭起來。馬家人一問原由,又驚訝又氣憤,立即向街道居委會反映了這一情況。
居委會的張育英等人趕到燕志雲家,只見身體瘦弱的麗麗神情萎頓,脖子上兩處被掐得瘀血,鼻樑與臉頰上有四處青紫痕迹,上下嘴唇有4個明顯的點狀瘀血斑。更使人傷心的是,數九寒天麗麗穿的是破爛不堪的單衣褲,腳上穿的是涼鞋。當張奶奶脫下她的涼鞋,發現麗麗的雙腳凍得紅腫,髒兮兮的襪子被膿血粘在腳上,怎麼也脫不下來……
燕志雲因3歲的女兒偷吃雞食而縫住女兒的嘴,這惡行一時轟動了青海高原,《人民公共安全專家報》、《青海日報》、《西寧晚報》都作了報道。人們紛紛譴責燕志雲。按理說,她應該有所醒悟,有所收斂,誰知兩年多來,她仍然慘絕人寰地虐待女兒,甚至更加變本加厲。
街坊們不止一次勸阻過燕志雲虐待女兒的惡行;居委會的幹部們快把她家的門坎都踏平了,好話賴話也說盡了,但一切仍是徒勞。可憐的小麗麗最終慘死在她的手下。

燙傷致死
1993年3月2日中午,瘦骨嶙峋的蘇麗躲在屋角的旮旯里,羨慕地看著比她大一歲的哥哥躺在媽媽懷中撒嬌。
「媽,咱們好久沒吃紅燒肉了,啥時候再吃呀?」白胖胖的蘇超噘起紅潤的嘴唇——同是媽媽燕志雲的親生骨肉,但他從出生那天起就一直被視為家裡的「小皇帝」。
「好兒子,走,買肉去,下午媽媽就給你做紅燒肉吃。」燕志雲說完在蘇超胖乎乎的臉蛋上親了一口,然後看也不看蹲在角落裡的小蘇麗,領著兒子鎖上門走了。
麗麗踮著腳,從大門上的小洞里看著媽媽和哥哥那親熱的樣子,眼淚撲簌簌地掉下來。她就在門上的小洞里向外看著,當她看見鄰居冶阿姨走來,趕緊以哀求的口氣朝外喊:「冶阿姨,麗麗餓。」
冶阿姨看了看門上掛著的鐵鎖,俯下身子,從門上的小洞里望著麗麗血淚斑斑的小臉,一陣酸楚湧上心頭。她嘆了口氣,詢問道:「麗麗,媽媽又打你了?」麗麗輕輕地點了點頭。冶阿姨的眼睛潮濕了,趕緊轉身向家中走去。
麗麗聽到冶阿姨遠去的腳步聲,立刻跑到後窗戶前,雙手握著橫在窗框上的鋼筋,踮著小腳期待著。不一會兒,冶阿姨將一個饅頭從窗戶里遞進去,麗麗幾口就把饅頭吞下了肚。冶阿姨望著那狼吞虎咽的樣子,無可奈何地嘆了口氣,心痛地把手伸進窗戶,在麗麗的頭上撫摸著……
燕志雲和蘇超拎著肉回來了。麗麗看著哥哥手中的雪糕,聽著他津津有味的吸吮聲,她舔了舔嘴唇,不由得直咽口水。
「滾一邊去!」媽媽一個巴掌扇到她臉上。看著媽媽臉上兇狠的樣子,麗麗退縮到屬於她的那個角落,蹲下去低了頭,委屈的淚水又滾出了眼眶。
燕志雲精選了一些瘦肉,把肥肉放進鍋里熬油。陣陣撲鼻的肉香、油香襲來,飢餓的麗麗一個勁地咽著口水。5歲半了,她從來沒吃飽過肚子。
借媽媽出去上廁所的機會,麗麗再也經不住那香味的誘惑。她怯生生地一步一步挪到爐子邊,貪婪地吸吮著撲鼻的熱氣,然後小心地用勺撈起一塊肉渣,用顫巍巍的小手舉到嘴邊,輕輕地吹了吹,迫不及待地送進了嘴裡,好香啊!她舔舔嘴唇,又撈起一塊大一點的肉渣……
「死丫頭,饞死你了。」媽的聲音像炸雷在她頭頂響過,送到嘴邊的肉渣和勺子被打落地上。燕志雲一把揪起女兒的頭髮,用力將麗麗的頭向牆上撞去——對麗麗來講,這是常事了,長期的經驗告訴她假如哭出聲音來,媽媽會打得更凶。她強忍著劇痛,流著眼淚,任憑媽媽肆虐。
氣喘吁吁的燕志雲將女兒殘酷地折磨了一陣後,仍覺得不解氣。她一下子看到正在沸騰的油鍋,再一次揪住麗麗的頭髮,一翻手腕,使麗麗頭朝天,然後拽過一塊抹布,圍在麗麗的胸前,用大腿夾住麗麗的身體,一隻手捏開麗麗的嘴,一隻手舀起一勺滾燙的大油,向麗麗的嘴裡灌去……
「吱啦——」麗麗的嘴邊升起一股白煙。
「哇——」很少發出哭聲的麗麗一下子迸出了撕心裂肺的凄慘哭聲。喪心病狂的燕志雲將女兒的嘴捏得緊了,從麗麗嘴角流出的油水、血水染紅了她肥大的手掌,一滴滴掉在地上,麗麗拚命地在母親腿間掙扎……
當晚,在媽媽和哥哥吃飯時,麗麗和往常一樣端著自己的小碗挪到母親身邊,從那焦黑的小嘴裡艱難地擠出低低的聲音:「好媽媽,麗麗要吃飯。」燕志雲沒等女兒把話說完,就沖她厲聲嚷道:「今天沒你的飯,看你以後再嘴饞。」說完看也不看麗麗一眼,開始大口大口地嚼肉。
麗麗無奈,一步一步地又挪到牆角,蹲在地上,用髒兮兮的小手輕輕地撫摸著疼痛難忍的嘴唇和下巴,眼淚「吧噠、吧噠」地滾落下來……
第二天、第三天……第七天,麗麗都很少吃東西。9日下午,她一連拉了五六次肚子。燕志雲不僅沒帶麗麗去醫院看病,反而揪擰麗麗的耳朵,痛斥道:「死丫頭,該死啦,一天拉那麼多。」說完,順手抄起一根竹棍朝麗麗的臀部、腿部狠狠地抽打……
晚上,遍體鱗傷的麗麗被陣陣的疼痛折磨得坐卧不寧。無盡的痛苦使她淚流成河:爸爸2月份就到山東打工賺錢去了。其實就是爸爸在家裡,麗麗也同樣擺脫不了遭毒打和忍受飢餓,爸爸下手有時比媽媽還狠呢。麗麗最盼望居委會張奶奶來她家,每次張奶奶來都先給她東西吃,然後還要關心地問這問那,就像媽媽對哥哥那樣好。但她不敢和張奶奶說話,媽媽兇狠的目光無時不瞪著自己,她只能含淚用感激的目光看著張奶奶慈祥的面孔。
麗麗感到口渴難忍,便以乞求的聲音對媽媽說:「好媽媽,麗麗渴,麗麗想喝水。」
正在看電視的燕志雲不耐煩地罵道;「你的麻煩事真多。」邊說邊將半杯水遞給麗麗。麗麗只喝了兩口,因嘴角和腿上的疼痛襲來,她不得不放下了手中的杯子。
「啪——」一記耳光又甩在她臉上:「死丫頭,盡折騰老娘。」
麗麗捂著臉倒在床上,含著眼淚悄悄地睡了。10日凌晨1時左右,她蹲在痰盂上撒尿,突然「咣當」一聲,麗麗的一句「媽媽」還沒喊完,便永遠倒在了地上:她的眼睛睜得大大的,似乎還想好好看看這個世界;她的嘴巴也張得大大的,好像還有很多話要講。但是,她的眼腈再也看不見了,她的嘴巴再也不會說什麼了。
可憐的小麗麗死了。燕志云為躲避人們的指責,趕緊扒下屍體上的破爛衣褲,匆匆套上麗麗生前最想穿而從未穿過的新衣褲,但是,她殘害、虐待女兒的罪惡是無法掩蓋的。
當驗屍的公共安全專家人員解開麗麗的衣褲時,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5歲多的孩子身高不足95厘米,一道道肋骨似乎要將那層薄薄的肉皮頂破,屁股上的兩塊骨頭高聳著,黃稀的頭髮被揪拽得長短不一;麗麗的身上除了腳掌外,再也找不出一塊沒有傷痕的地方,有的地方甚至潰爛流著膿水;她的嘴唇和下巴被燙得翻了皮,手腳指甲因嚴重瘀血變得烏黑,就連孩子的外陰唇也是傷痕纍纍。在麗麗家,公共安全專家人員還從衣櫃下的一個角落裡發現了麗麗生前鋪過的一張絨線小毯子,上面留有斑斑血跡——誰能相信這些「傑作」竟出自麗麗的親生母親燕志雲之手?


我覺得這對父母的主觀願望並不一定只是教育女兒那麼簡單,理由是原文中的幾段話:"在劉藍的記憶中,她的童年都是在爸媽的打罵聲中長大的。特別是在弟弟劉江出生後,她成了爸媽眼中多餘的女孩。爸爸劉險、媽媽王連都沒有工作,在很不寬裕的家庭條件中,他們更是視劉藍為家中的累贅。"以及:「「這樣你就不會嚇到弟弟了。」劉險夫婦此後辯稱,當時是擔心劉藍的喊叫嚇到兒子。才拿來襪子塞住劉曉的嘴。」還有:「直至第二天早上7時許,劉險夫婦發現女兒劉藍已處於昏迷狀態。但是,兩人考慮到小兒子還未上學,兩人直至送完小兒子上學後。劉險先打了120,然後又自己去了第二醫院,領著救護車來了家裡,才把劉藍送到贛縣第二醫院治療。」尤其是最後一條,送一個小孩上學一個人還不夠嗎?還非得全家傾巢而出不可?綜上,我個人不是很支持判處過失傷人罪,我覺得完全可以判故意傷害罪。


這案子按照現有的新聞報道提供的信息來看的話,
罪名適用明顯不對,
應該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量刑至少應該在十年以上
有人說「故意傷害要有傷害的故意,父母管教兒童主觀是懲戒,不滿足傷害的故意。」
這特么簡直是侮辱讀者的智商!
故意描述的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知狀態,不是動機
我把你捆起來打傷,這個行為本身已經足夠證明我至少有傷害的故意
至於我為什麼打你,是為了懲戒你,還是看你不順眼,還是因為你偷了我的自行車,這叫動機,跟我是不是故意打你沒有屁毛關係!
難道還要給你們重新複習什麼叫故意嗎???
對後果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叫做故意!
把一個小女孩捆起來毆打,致使牙冠折斷,俗稱牙打掉了這需要什麼樣的力度?一個正常人難道認識不到這種力度會對健康權造成傷害嗎?
必然認識的到!然後依然持續毆打!
這不是傷害的故意是什麼?
啊?


看到 @三十的提供的關於小蘇麗的故事,我這裡也想起了另一個相似的事件,她們都是因為性別而受到輕視或虐待的生命。

《保護「小希望」 》

摘要:一個僅在世上停留了74天的女嬰,她有一個曾為人熟知的名字:小希望。2013年8月11日,記錄這個先天無肛女嬰「被安樂死未遂」、被救助後返回家庭,最終離世故事的《小希望》一書正式出版發行,作者正是三年前半夜搶嬰、飽受詬病的女作家陳嵐。

「小希望」事件


  2010年1月底,一名天津先天無肛女嬰剛出生,她的小姨就在自己經常玩的百麗吧發了求助帖,那個小小論壇,一時成為熱點。到了第三天,小姨發帖說:「家裡已經決定了,要對寶寶安樂死。」


  搖籃網媽媽「糊糊」在一家臨終關懷醫院發現了這個孩子,於是,幾個天津的媽媽一起為瀕臨死亡的女嬰建立了一個名為「小希望群」的愛心Q Q群。她們報警———找婦聯———找政府———找媒體———找———找———「我們找了。能找的都找了。」愛心群里一個媽媽說,她們甚至發動婦聯幹部約談家長,110也出警兩次,但監護人仍拒絕將孩子轉入醫院進行正常治療。現場的警察說:「我們也沒辦法。」


  等作家陳嵐看到有關「小希望」的帖子,已是2010年2月4日,春節即將來臨。她將還在吃奶的9個月女兒留給奶奶照看,從老家縣城趕到了北京機場,與愛人豆子、好友WUBUKU、天津志願者寬寬媽媽會合,趕往天津的那家臨終關懷醫院。


  次日凌晨兩點,陳嵐以幫老人諮詢住院為由衝上3樓,找到了一個小小的嬰兒,一個餓了10天、嚴重脫水、被排泄不暢折磨著,又並發了肺炎的孩子,這一幕她永難忘卻:「她如此之小,瘦,黃,黑,我呆了幾秒,才確認那是一個活孩子。她像一個弄髒了的玩具娃娃……一個清晰的小骷髏,大大的眼睛卻睜著,沒有眼淚,看著我,沒有表情的眼神。四肢看起來完全不是人類的肢體,像是發黃的、脆弱的、一折就斷的柴火棍兒。」


  儘管院方一再阻攔,在夥伴們的幫助下,陳嵐還是將「小希望」抱離醫院,趕往京津高速路口,將孩子交給已聯繫好救助醫院的兒希會工作人員。因涉嫌綁架,豆子( 不知道是不是 @豆子 老師 )被拘留,陳嵐返回天津市公安局說明情況。


  「小希望」被連夜轉往北京和睦家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之後陳嵐在民警的安排下,與趕到醫院的孩子父親和大伯見面。她試圖說服對方讓孩子接受治療,父親說:「孩子生下來第一天,我們抱去插管引流,按在那裡,她那個哭啊,痛苦啊……一個女孩子,那個地方……以後長大了,再有後遺症,找工作、找對象都成問題……與其過那樣的人生……」孩子的大伯反覆說:「不是錢的問題,不是治不治的問題,我們要對她以後的人生負責!」孩子不一定能治好,治好了也可能有後遺症,不會有幸福人生,所以長痛不如短痛———我們這樣做是對孩子負責。一,能保證百分百治好嗎?二,我們是監護人,我們有決定權。「


  因為家屬的堅持,陳嵐不能再照顧「小希望」,轉由兒希會的工作人員陪護。「小希望」的會診結果由和睦家醫院做出,其高位閉鎖,可能需要多次手術。


  2010年的大年二十七,早上8點多,「小希望」的家人帶了20多人來到和睦家醫院,孩子當時尚在ICU重症監護,醫生和趕到現場的衛生法專家卓小勤勸告他們接受治療,醫院院長盤女士表示費用全免,但「小希望」的家人堅持要將孩子帶走,並且拒絕辦理轉院手續,要求籤字辦「自行出院」。


  在醫院門外,志願者們將天津開來的120救護車團團圍住,在良久的等待之後,孩子的大伯和父親戴著藍色口罩,懷抱「小希望」,由民警護送,走出了和睦家醫院的大廳,兩旁是林立的記者和律師,法學家,志願者,兒童希望組織,醫生,護士……天津120救護車上,女醫生接過小希望,一直落淚不止。


  這是眾多救助者最後一次看到「小希望」。


  5個月後,2010年8月,天津的愛心媽媽們從管理戶籍的民警那裡得知,「小希望」已因死亡原因被註銷戶口,死亡證明書上註明:「3月27日去世」,孩子從1月中旬出生,只在這個世界上留存了74天。


寫下她的故事


  陳嵐難忘在北京的和睦家醫院,「小希望」的親人曾說:「醫院裡每天都發生成千上萬像我們這樣放棄孩子的事,你們為什麼不去救別人?為什麼非盯著我們家不放?」


  「小希望」的去世,成為陳嵐和幾個愛心媽媽永遠的傷口。沖在前頭的陳嵐因深夜搶嬰,給孩子餵奶,多次被質疑作秀,收斂錢財……飽受詬病。陳嵐說,許多次曾追問自己,如果當時就是把孩子藏在哪裡,託人照顧,也許她今天還活著……今天,永遠沒有答案了。老母親勸她,也許這是孩子的命———這是中國人最傳統的接受某種命運的方式,卻成為陳嵐心裡的黑洞,許多像「小希望」一樣無辜的孩子為什麼要接受這樣的宿命?


  記錄「小希望」生命歷程的寫作,她屢次提筆,屢次擱筆。


  直到2012年7月,陳嵐在美國一個慈善晚會現場的走廊上,見到一個總是面帶微笑的男子,背後背著一個背簍,裡面坐著一個可愛的小男孩子。那是鋼琴家羅伯特·羅傑在全美的巡迴演出,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宣講「愛和家庭」的理念———在他一生中最幸福的時刻,堪薩斯遭遇前所未有的洪水,他的妻子和四個孩子全部喪生,只有他逃了出來。他給遇難的女兒寫過一首輓歌:「我總是在想,水沒過你頭頂時,阿蓮拉,你在想什麼……」陳嵐英文不好,卻一樣聽到淚流滿面,在羅伯特·羅傑的音樂中,死亡不是結束,而是開始。


  第二天,陳嵐開始寫《小希望》,「為了有一天,所有的孩子,能夠無憂無慮地生活在陽光下。」一個月後,她在結尾處這樣寫道。


她帶來的希望


  就在寫作《小希望》期間,陳嵐看到更為悲慘的消息:在東北,一個也是先天無肛的女嬰,被棄在墳場,到早晨被發現時,孩子已經凍死。眼淚,在臉頰上結成了冰。而據東方衛視報道,黑龍江綏化,一個嬰兒被棄於街頭四天,兩名中學生髮現後報警,但當地警察、福利院等,不知為何均未作任何處置。四天後,孩子死去。又一個消息是,男嬰被送往殯儀館,而工作人員發現孩子還在哇哇大哭,報警後送醫,醫院未做任何處置。數小時後再送回,告訴殯儀館,他這次真的死了……


  寫作過程中的這些新聞,令陳嵐幾次擱筆。


   「有沒有可能推動立法,建立一個新的兒童福利保障體系?」陳嵐和愛心媽媽商量,中國目前的法律狀況是,儘管已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未保委目前僅是一個掛靠在共青團下面的民間組織,沒有執法權,而且《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沒有明確的懲戒約束措施,由此出現法律中的灰色地帶,在家庭這個隱蔽的保護傘下,我國刑法中,「虐待罪」必須是受虐者自己去舉報才能受理,即使是致死人命,最高法院也只判處7年有期徒刑。


  在兒童遭受虐待的情況下,仍然無法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這也是陳嵐與眾多愛心人士無可奈何之處。她開始主動尋找這方面的法學家、律師,利用在國外訪問的機會和互聯網搜索一切有關國外兒童保護的資料。


  直到南京吸毒母親的兩個兒童被餓死在家中,她感到疼痛再次被揭開,身為母親更為痛徹心扉,「我能做什麼?一定能做點什麼?如果什麼也不做就是犯罪。」


  2013年7月17日,陳嵐在微博上說,要成立「小希望之家」。她終於決心要做事了———但只靠陳嵐和寬寬媽媽、朋友WU B U K U三個人用工薪支撐這個受虐兒童保護民間組織,錢從哪裡來,誰來做,什麼也不知道。但不到兩天,就有來自全國的280多名企業家和愛心媽媽加入,成為「小希望之家」的成員。


  在不到1個月的時間裡,「小希望之家」已幫助10例以上的受虐兒童建立直接追蹤救助關係,並正在聯繫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力圖形成20個以上的代表聯名議案,在明年兩會遞交,推動兒童福利保障立法———為了「小希望」的命運,不再上演。


  2013年8月11日,《小希望》一書在北京舉辦首發大會時,「小希望之家」也正式成立,掛靠於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小希望》一書的版稅,被陳嵐全部捐出,出版商也捐出全部出版利潤,投入受虐兒童保護。那個至今放在陳嵐的書架上落滿灰塵的信封,上面寫著「愛心民警捐贈」———2010年2月參與處理「小希望」一案的天津警察們所捐贈的1500元錢,一度沒有機會用在「小希望」的身上,現在,將作為這個NGO正式成立後的第一筆救助資金。

《不得不說:2010年小希望事件說明》

一、原由


  2010年1月,我參與了天津「無肛女嬰小希望」的救助行動,雖然這次救助本身是一個漫長的接力,我只不過偶然介入了其中一環,但因為身份特殊和行動激烈,始終被當作標靶攻擊。從天涯到微博,一直有人抹黑、扭曲、造謠、誹謗,藉此來攻擊我,直到昨夜還有人造謠說我「收錢搶嬰。」


  小希望是患有先天無肛等病症的可憐孩子,家人因為嫌棄這個病症的惡名,起初是極力遮掩事實,悄悄將孩子丟在臨終關懷,以消極方式,準備將其慢慢耗死。網友呼籲、報警無助。孩子生命垂危,我個人熱血衝動,奔赴千里去救她,期間僅往返機票7(人次),就花費過萬。並準備了數萬元現金擬墊付小希望的醫藥費(後家長堅決拒絕治療未用上)。整個救助,都在公開的環境下進行,警方隨即介入,媒體也高度關注。我個人更為此付出慘重代價、患上重度抑鬱症,甚至牽連家人。


  現在將事情大節陳述一次,以事實說話。


  2010年2月3日晚,在江西某地閉關寫作的我偶然上網,瀏覽到天涯的一則熱帖:《不足一月女嬰即將被餓死——救助直播中》,原帖不知何故已不在,有存根在:http://www.tianyayidu.com/article-19954-325.html,帖內容在直播天津一個患有先天無肛疾病的新生兒,出世僅10多天,就被家人放棄治療,丟進一家臨終關懷等死,嬰兒已經數天沒有進食,僅僅喂一點葡萄糖水,奄奄一息,天津及北京的志願者多日都在現場聯繫嬰兒家人,希望能讓孩子得到治療、營養,始終被拒絕。志願者先後報警、打市長熱線、找婦聯。

警察、婦聯都到過現場,要求將孩子送去救治,家長以自己有監護權為由,拒絕。志願者所有做的努力可以見下文,當事人11名志願者、義工、均已簽署這個具有法律文字的文件,見證當時小希望的家長如何惡意放棄治療。到底誰救了小希望?小希望事件始末(歡迎轉帖)


  2月4號,在聽說小希望已經垂危後,我從江西飛往北京,與我的家人、朋友和另一名熱心網友寬寬媽,連夜趕到天津,敲開天津臨終關懷醫院門,直奔302房間,將垂死的小希望抱走,連夜送往北京。因為救助孩子是個人行為,我還需要去警方做說明,後續的聯繫醫院、治療等,我託付給了之前就在一線救助的兩位兒童希望機構的員工,童一和徐麗娜。


  之後,我去天津當地派出所,協助調查並說明情況,期間強烈呼籲警方應該追查這樣涉嫌間接故意謀殺的行為。警方回復下列理由:「1、刑事案需要出現後果後,警方才能介入。2、對於家長的監護權,放棄治療、放棄到什麼程度算犯罪,法律界定很模糊。3、臨時剝奪家長監護權,強制救治孩子、目前國內沒有先例」。


  註:小希望在當天凌晨被送入醫院,馬上進了icu急救,據和睦家醫生後來介紹:孩子已經極度酸中毒、極度脫水、高燒39度、新生兒肺炎、重度貧血、重度營養不良。這是一個出生體重6.8斤的嬰兒,在臨終關懷沒有任何治療苦苦耗了近10天並發的各種病症,卻還以頑強的生命力活著。經過數小時搶救,孩子脫離垂危,轉入24小時特護病房看護。


二、證據


問題一:小希望真的是不治之症么?


  絕對不是。以下是兩家接診過小希望的醫院做出的回復。


  兒童醫院醫政科的張科長和為孩子診斷的主任醫師表示,孩子的病並不是絕症,完全有機會康復,但過程會相對漫長一些。新聞地址:http://shehui.daqi.com/article/2815270_3.html


問題二:孩子得到及時救治了么?


  在天津警方堅持下,2月5日下午,和小希望父親李某、大伯李某一同抵達北京醫院,小希望的救治現場,其父親在警方見證(錄像下)確認孩子是得到了合理救治、安全無恙。我一直堅持要求警方監督其父親和大伯不能再次強行放棄對孩子的治療,警方表示無能為力。其父親李某、大伯李某在醫院現場就提出,要將剛剛脫離垂危狀態、正在輸液、沉睡中的嬰兒小希望帶走。無論醫生、趕來的志願者律師、還是警察以及我們這些救助者如何懇求、勸說、表示承擔所有醫藥費,他們仍然堅持要將嬰兒立即、馬上出院。


  下午5點多,其父親見到嬰兒就要帶出特護病房,僵持到深夜12點,在警方調解下,其父與兒童希望協會副主管吳女士簽訂了臨時託管協議。在簽署協議時,他們強行要求我迴避。協議內容大致交給兒童希望臨時託管7天,期間不得進行任何有積極意義的治療。


問題三:我和兒童希望是何關係?


  看到天涯那個帖子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有這樣一家機構存在。在帖子中回復追問時,一位熱心網友給我提供了她們機構的電話,打進去後輾轉了好幾個號碼,找到了一線正在天津救助的員工徐麗娜和童一。我找她們就是為了證實一是是否確有其事,二是孩子生存狀況。聽說孩子垂危時,我很著急,口氣也很沖:「你們就不要再談談談了,做點實際的,不 能把孩子強行抱出來先送醫院急救么?再等命就沒了!」徐麗娜聽了後不太高興,說:「我們是一家慈善機構,怎麼能做這些很過激的事,我們還有好多孩子要救」等等。


  當天下午我決定有所行動,在臨時加入的一個小希望愛心群里留言,問有無天津本地網友能給指路。(寬寬媽就是依據我在群里留下的電話聯繫上了我)


  到達機場後我給徐麗娜再次打了電話,內容就是:「如果我個人行動,連夜將孩子救出,你們能否給孩子提供合適的醫療機構來搶救?」


  徐麗娜很吃驚及怕惹事,但稍後童一還是給了我回復說:「她們會盡一切努力救治,動用所有的醫療資源。」


  從我得知小希望事,到行動,期間未超過24小時。


  將小希望在天津和北京的交界收費站交給了徐麗娜時,我說:「我請求你們,在她家長沒同意治療之前,不要再讓她落到他們手裡。」這是我對兒童希望唯一的要求。但後來,她們沒做到。


  次日隨警方到了北京和睦家醫院,晚上和小希望父親等人在醫院糾纏,阻止他們將小希望帶走,一直滯留到深夜,才碰到了兒童希望的副主任吳女士。


  2月6日,去醫院看望小希望,在病房中見到了張雯女士。在見到她人之前,我和她從來沒有通過電話、從未聯繫。甚至某個意義上來說,張雯還有一陣試圖撇清和我之間的關係,因為,在她一個慈善機構負責人的身份來看,我的「義舉」有爭議而且太衝動、風險太大。


  註:個別網民因為他個人不可告人的變態目的,一直長期騷擾我,每每發微博,將他的誹謗作事實狀來發布,其中包括對此事的惡意猜測。比如,說,我是受張雯僱傭、前去搶小希望出來,目的是為了販賣。


  請問:1.小希望當時已經生命垂危,在送往醫院的路上隨時可能死亡,誰願意冒這樣的刑事風險去做這樣的事?2.小希望在我介入以前,已經被天津當地媒體追蹤報道,其父母親都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白領,家族在當地頗有勢力,伯父一直聲稱「不是錢的問題、沒有錢的問題」,誰有能力販賣他們的孩子?連將他們的孩子送去接受應有治療都辦不到!!!


  關於此人,他對我的騷擾,熟識的網友都已經知道。他最經常乾的事,發若干篇微博後,造成惡劣效果,再連夜刪除。對我的人身攻擊從私人生活到公公事務無休無止,而我卻和他素不相識。微博辨析對他只是炒作和滿足。法律行動才是王道。


三、結果


  小希望下落:


  2月13日,大年29日,其父親與大伯,帶20多名彪形大漢,早晨8點抵達和睦家醫院,因小希望病情並不合適出院,院方以醫學立場再三勸告,無果。在稍後聞訊趕來的四十多家媒體的見證下,被強行帶離北京和睦家醫院。志願者追蹤到天津,確認孩子被送進了天津兒童醫院(註:最初他們就是從這裡將孩子放棄治療、丟去臨終關懷的)。


  孩子被帶走時,現場志願者和媒體人加起來近百人,醫生、律師、志願者甚至許多有良知的記者都儘力勸阻,現場哭聲一片,有志願者想躺到車輪下,阻擋孩子被強行帶走。被醫院方勸阻。


  此後,孩子所有的消息全部被封鎖。據悉,家長是帶著律師去過天津兒童醫院,不允許對外透露任何孩子的救治信息。


  3月5日,在兩會開幕前夕,也就是媒體封口最嚴時期,他們悄悄將孩子再次放棄治療出院。

我們在3月6日迅速會同張志偉律師等前往趕往天津河西區馬廠派出所報警,天津市刑警支隊某隊的領導出席會面,表示關注此事,雙方做了通氣。當時警方認為孩子會得到繼續積極治療和看護,建議我們放棄追蹤。


  3月25日,小希望的家人接受cctv12頻道大家看法記者 陳曦採訪,表示孩子健在,康安,家庭正在用最好的奶粉尿布照顧孩子。


  得到了來自警方和媒體的兩方面保證,我們也衷心希望結局是大團圓。但最後,殘酷的事實擺在面前,所有善良人們都被欺騙了。


  在2010年8月份後全國人口普查中,有熱心網友發現,小希望(真名李樂其)的戶籍不存在。進一步追查後發現,小希望,其實在3月27日前已經去世。死亡證明是3月27日開出的。就在他們家人接受採訪前後。但他們卻隱瞞,且不銷戶。直到人口普查才被曝出。


  小希望死了。這個名叫李樂其的孩子,天津兒童醫院、北京和睦家醫院兩家接診過的醫院都明確對當事人、對愛心人士對媒體表示過:孩子病不至死。


  3月27日,一心要她死的家長,目標達成。


  願小希望安息。也願那些造謠、誹謗、詛咒孩子「早死是解脫、不治是大愛」的水軍良心安息。也希望李某兄弟的靈魂可以安息。


我發現中國法律對待孩子的標準,有時候簡直讓人產生一種時空錯亂之感。

當父母毆打孩子,虐待孩子致死的時候,輕的簡直讓人懷疑這個國家在封建宗法制社會。父母有權利把子女打死,而只會受到一丁點形式上的追究。

當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輪姦的時候,輕的簡直讓人懷疑這個國家是奴隸社會,那些受害者是奴隸,加害者是主子。

與此同時,出於義憤的吃瓜群眾一方面把本來應該是刑法的鍋,給未成年人保護法來背,

一方面為本來應該受到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而實際不僅沒有受到保護,甚至被毆打致死的未成年人的生命,視如草芥,反而為這些可憐的受害者的父母的惡行,洗地洗得唰唰的……洗得不要不要的……


這樣的父母,女兒死後沒去醫院鬧個喪已經算很給法律面子了。
又或者,庭審的時候說:「我們作為受害人父母已經諒解了嫌疑人了,還可以再從輕一點。」


死在父母手上的人最可憐,因為連個給他報仇的人都沒有。


排名第二的德南的答案的最後一句
踩著姐妹鮮血出生的男孩子們喲,如果你還要一輩子對另一個女孩敲骨吸髓般的榨取她一生的價值,我希望你能閉眼就看見地獄血池。。。。
-------------------------------------------------------------------------------------------------------------------
以下是自己的觀點
與那個男孩子無關 與那個可憐的女孩子也無關 只是有些人真的不配做父母。。。想起了bbc的一個紀錄片 那些被拋棄的女嬰被外國人收養的故事 為什麼大部分都是收養女孩的故事 因為重男輕女 這種未開化的愚昧 在廣袤的中國土地上還是那麼一個自稱文明國度的地方 如果總是有這樣子的故事 也是蠻諷刺的。。。
人血饅頭什麼的 過了世的魯迅先生早就說過了。。。可是還在繼續。。。呵呵。。。這種絕望壓得人喘不過氣來
--------------------------------------------------------------------------------------------------------------------
ps 德南同學的回復
德南
那啥,姑娘,我這句話里的男孩子們指的不是這個事件里的弟弟,是那些和我們同齡但是仍舊要求女人三從四德大男子主義的男生……
---------------------------------------------------------------------------------------------------------------------
ps bbc紀錄片里那些被中國父母拋棄 被外國人領養 被愛著的girls(重點是被愛著 看視頻 你也能感覺到的愛)
BBC紀錄片:一對相隔了整個世界的中國雙胞胎..被美國、挪威家庭收養,卻又奇蹟的重逢(文字版)


不好意思想摺疊就摺疊吧,要舉報也舉報吧,這個回答充斥著「你國」和污言穢語,看不慣的人請動動你們的小手點個反對+沒有幫助,我不撕逼,謝謝。

總之又是你國特產的重JB唄。

一個「賠錢貨」怎麼樣都無所謂,沒在她娘肚子里時就搞死她真是太可惜了。可是現在生都生下來了只能養著,畢竟殺人犯法嘛,但是在你國法律裡面打/侮辱自己孩子可不犯法,別打死就好了。

這次不小心打過頭了,這個賠錢貨暈過去了,哎呀怎麼辦啊先放著看她能不能自己醒來,先送我們家唯一一根傳家的JB上學再說。

我靠這個賠錢貨竟然死了,什麼我們還要坐牢??媽的都是那個賠錢貨的錯!我們家那根JB怎麼辦啊!


在多數父母眼中,孩子從來都不是一個完整的人,他們活著不只是為了自己,好代表著父母的名譽面子。
這對父母體罰孩子最終致死,本質上並不是為了教育孩子,從很大一個層面上來說,他們也許只是為了自己因為偷竊的孩子而損失的面子來尋找一個發泄的途徑。而只判四年側面也展示出那些所謂的法律工作者扭曲的內心。在他們的心裡自己不該承擔這樣一個除父母外的參與者,審判者,這根本只能算是一個家庭的內部事務。
過失殺人這個罪名在我看來根本就不合適,女孩的父母根本就是故意用暴力方式來虐待她,所謂的教育根本就是借口,何來過失一說,在他們心裡,只能算是自己沒把握好尺度,不小心弄死了吧。
試想一下,如果事件反過來是女孩殺了父母,遭受的絕不只是四年的牢獄那麼簡單,除了更長的刑期,還有來自各方的責罵,侮辱,所謂的教育,而這對父母到底又承受了多少輿論壓力呢?
中國的教育觀的悲哀就在於對孩子人格的踐踏,對孩子思想的輕視,對父母自身權威的太過重視,毀掉的絕不只是這個女孩,更是一大群在這種觀念下成長起來的父母,以及他們的下一代。


自從有了兒子,就可以盡情虐待女兒了。
畢竟還有兒子要養,殺了女兒也不會重判的。
女兒算什麼,兒子多重要啊。

這就是那些糟粕們的尿路。


很明顯的重男輕女,長期虐待,儘管沒到刑法意義上的虐待程度。

還是那句老話:問題的根本在利益,衝突的本質是政治。

死女存子,去弊存利,這對夫婦說不定正在牢里偷著樂;包括眾多「法律精英」、「公知」門徒在內的文人精英利益集團照例「寬刑廢死」,找理由洗地;tg能力有限,照例佯裝不知。

弱肉強食,叢林世界。


謝邀。
這個問題前幾天就看到了,但一直沒有作答。主要原因還是具體的事件內情並不清晰。有鑒於網路媒體一貫不實事求是,追求大新聞的態度,對於嚴肅的司法判決的討論,尤其是刑事判決的討論,我一般習慣於排除媒體資料的直接採用,儘可能直接查詢公布的文書。我的回答記錄中至今仍保留著一些查無實據的案件報道,如http://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12-25/151914837.html,非常可惜的是可能由於上傳效率原因,本案在裁判文書網上還沒有相關的判決書,我也查詢了江西省高院的文書公開,亦沒有相關信息,因此很遺憾,並不能了解法院是否做出了如上判決及作出如上判決的原因(若有)。

考慮到既然受到了邀請,在假設新聞報道不存在失實的前提下,略微作一些分析:
1、本案主要涉及罪名可能包括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罪。
其中過失致人死亡罪為刑法233條,內容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刑法234條: (前略)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罪刑法232: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量刑上看,過失致人死亡罪一般量刑為三至七年,四年的判決與法有據,並沒有違反程序和實體的規定。

2、本案的主要爭議在於此罪與彼罪的認定,此處略微需要指出一個學理上的問題和一個本案中的情況。
(1)學理上,故意和過失是一種認知狀態,而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是主要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本身是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如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
在本例中,雖然從父母的辯稱和案情的基本分析來看,行為人(父母)未必具有剝奪劉藍(被害人)生命的動機和目的,但是從認知狀態來看,是否具有因疏忽大意沒有 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卻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其死亡的認知狀態,甚至是明知其存在死亡的可能,卻對死亡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這才是具體確定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前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後者是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而最初的動機是否只是純粹的家庭教育,在所不問。
就新聞本身披露的情節來看,個人認為,就本例的家庭暴力責打兒童事件,劉藍的死亡並沒有明顯的徵兆,嘴角流血雖然臨床醫學中是腦部積血或內出血的常見癥狀,但是考慮到受害人嘴部亦受到擊打(屍檢報告牙冠折斷、口腔黏膜出血),並不能作為存在死亡可能的明顯徵兆。四肢發涼和尿失禁在受害人被澆冷水的情況下,也極易被忽略。
綜上,沒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夫婦)明知其存在死亡的可能,卻對死亡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但是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應當發現劉藍的異狀並及時送醫,卻由於疏忽大意未曾發現,從而使得劉藍醫治不及。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更為妥帖。

(2)本案中,行為人對受害人(劉藍)侵害行為包括毆打,捆綁和澆冷水。另外在澆冷水過程中,劉藍摔倒,前額著地。屍檢報告顯示,劉藍死因為顱腦損傷。
故而此處有兩個事實問題上的爭議,其一是前述的毆打、捆綁等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二是劉藍顱腦損傷的導致原因為何。
此處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1. 毆打、捆綁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顱腦損傷系劉藍自己摔倒所致。此種情況應屬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併罰(後罪主要是考慮到延遲就醫,對劉藍的傷情疏忽大意,未盡注意義務)
  2. 毆打、捆綁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顱腦損傷系該行為導致。此種情況應屬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3. 毆打、捆綁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顱腦損傷系劉藍自己摔倒所致。此種情況應屬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例中,法院可能認定事實為第三中情況。

以上的分析,主要依據新聞中披露的事實,權當法律普及和案例探討,由於沒有進一步的信息,我不對新聞本身的真實性負責。
以新聞信息為準的前提下,我認為本例中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兩罪,應數罪併罰。前罪主要是毆打行為,後罪主要是對由於摔倒引起的顱腦損傷未盡注意義務並及時送醫。
法院關於故意傷害的部分可能更多考慮到家庭生活的特殊性和傷害程度的個案判斷,考慮到司法既判力的尊重,我不做進一步延伸了。
性別歧視問題可能依舊是我國社會的一個重大困擾,古舊的重男輕女思想至今仍普遍存在於農村社會和不發達地區。很遺憾,法律本身不能過多的介入家庭事務,輕微的責打,語言暴力乃至照料上的偏向不是法律所調整的範圍。當然這種家庭意願的尊重不能超越社會一般價值和公民生命安全的限度,在這方面,家庭暴力立法和兒童保護立法,尤其是可操作性和負責機制方面還需要繼續加強。
差不多就是這樣。


推薦閱讀:

幫我分析一下男朋友的性格,是我有問題還是他有問題?
如何教育孩子吃飯?
如何看待俄羅斯家庭暴力非罪化?
從小遭遇家庭冷暴力,成年後會對心理有什麼影響?
新婚第六天,因為一點小事被老公打。他誤以為我拿手機摔他臉就狠狠砸向我,我生氣還手他立刻就按到我打我。?

TAG:司法 | 家庭暴力 | 故意殺人 | 虐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