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明是一位戀老的小孩,他與戀童的王叔叔戀愛發生性關係是否應該受到道德批判和法律干涉?


讓我們把這個問題轉換一下:

一個13歲的小姑娘深深的愛上了一個18歲的小夥子,兩個人深深的彼此相愛,然後你情我願的發生了性關係,並且性行為沒有對13歲的女孩造成身體傷害,那麼是否應該按強姦罪判處這個18歲的小夥子呢?

按法律來說,應該判,但判的理由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

一般人理解為,一起強姦犯罪,是因為存在受害者和施暴者,那麼判案是對施暴者進行懲罰,對受害者還以公正,這是正常的,絕大多數強姦案的邏輯。

但在上面這個例子中,不存在受害者,也不存在施暴者,如果判處18歲的小夥子有罪,實際上是對兩個無辜者進行了加害(包括那個13歲的小姑娘,她失去了深愛的人)

那麼法律對這個小夥子以強姦案論處的根本原因已經不是為受害者討還公道(本案沒有受害者),而是僅僅為了維護法律的強權和威懾性。

所以有時候執行法律其實和公平正義毫無關係,僅僅是為了立威示強警示民眾,這個時候就需要犧牲品。

統治者定下了規矩,不管這個規矩合理不合理,被統治者都必須服從。

當這個規矩在實際操作中合理且與實際情況接軌,能導致公平正義時,就是善法,當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脫軌,偏離甚至違背公平正義時,就是惡法。

所以,這也就是法律需要不斷的修改,不斷的加上各種限定條件,甚至要引入陪審團進行人心判定的原因。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世界是在不斷變化的。

所以說,對法律條文的盲目崇拜和遵守從來就不是法制精神。


只要存在小明是小孩這個假設,就一定會收到法律的干涉


反對熊的觀點。
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夠成熟 所以才需要保護 即使真的是愛情 何不再等等 等小孩長大 足夠成熟的知道自己選擇的到底是什麼 而不是打著愛的旗號 去做傷害未成年的事. 這就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意義.
並不是一定否認小孩子的選擇 感受 一定是錯的,而是給它一個時間緩衝 去成長 到足夠明白事理 再去看看自己的選擇。
大人們都常常做出另自己後悔的事 更何況孩子呢? 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義。不一定每次都是「對」的。但是在保護孩子不成熟的選擇自由 和 保護孩子的身心 兩個法益之間,選擇了保護孩子的身心,暫時的犧牲了前者。
不過是一種理性的取捨。
最近戀童的新聞看得實在讓人心痛 卻做不了什麼 只能在這裡虛弱的喊一喊自己的想法,真是令人難過。


沒有暴露就沒有審判。雙方願意你們愛咋地咋地,實際上我們的世界就是這樣運行的。


竟有戀老這總事o_O


是,老人,道德。
未成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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