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動畫作品中男配爆破變電站要判幾年?
如題
反對現有答案,男配是日本人,理當由日本法律審判。我不是法律專業,還請對日本法律有專業認識的人士多批評指證。
PS:感謝 @吳節操 指證補充,根據日本刑法典第一編第三十七條緊急避難的相關條款,可以予以減免處罰。
查詢日本刑法典後,我認為本案符合第二編第九章,放火(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炸藥爆炸可以等同於一百零八條至一百一十條的縱火罪)
男配角爆破的是無人的變電器,屬於第一百零九條非現住建築物放火/爆破,第一百一十條縱火/爆破行為對公眾構成危險(雖然這條有待商定)。
根據第一百零九條應處以兩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第一百一十條應處以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日本應該有酌情減刑的相關法律規定,加之男配是未成年人,和當初救人的事情,可能會被輕微處罰。
男配一行人炸變電站的行為成立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理由如下:
(一)緊急避險相關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時間上,危險確實是正在發生的。一方面,主角能確定隕石會墜落到糸守町,另一方面隕石墜落到地面需要一定的時間,而炸變電站時,隕石已經接近地球,形勢十分緊迫。
2.從法益的角度看,一般來說,生命權重於健康權,健康權重於財產權。主角一行人在嘗試其他溫和方式無果後,採取了炸毀變電站這個方案。因全鎮停電,鎮民無法參加廟會而同時參與了避難演習,所以大部分鎮民的生命得以保全。說明炸毀變電站與拯救全鎮有著因果關係。在法益層面,損毀的變電站的社會財產權益遠小於全鎮人民的生命權益。
3.在限制條件上,炸變電站等一系列行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二)主觀方面
三葉、敕使、早耶香等一行人沒有犯罪的故意。他們目的和動機是積極的,主觀上希望通過本次計劃拯救鎮上的居民,而不是希望製造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
1.在計劃之前,三葉(白天)不斷告知路人隕石即將墜落的事實(晚上),希望大家能夠採取避難的措施。
2.在計劃實施前,三葉與町長父親商量採取避難措施,但因為無法令人信服被父親拒絕,才不得已採取爆炸破壞行為。
破壞電力設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三葉、敕使、早耶香等一行人沒有犯罪的故意,因此本罪不成立。
(三)結論
男配一行人通過炸毀變電站,強行終止廟會,並且利用學校廣播引導鎮民前往隕石無法波及的學校操場,拯救了眾多鎮民。這一行為成立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
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配的年齡不清楚,但應該到了可以對他的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了。
所用炸藥明顯是男配的父親工地的,所以男配父親也要負相應責任。
五年後男主在咖啡店遇到男配和女配是他已經出獄了。
以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
如圖http://m.weibo.cn/p/index?containerid=2304131113218211_-_WEIBO_SECOND_PROFILE_MORE_WEIBOtitle=sudaref=m.weibo.cnretcode=6102#gid=1pid=1
如果在我國,按照
刑法第119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又按照
刑法第21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現在的問題就是,如何說服法官相信他們是提前知道天體要砸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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