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015年反家暴法對待同性戀的態度?

根據反家暴法表決稿,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第一章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追加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時政--人民網)

有記者問到同居關係怎麼處理,人大方面是這樣解讀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負責人郭林茂:比如【監護關係】、【寄養關係】,還有你剛才所說的【同居關係】,也在這裡面,還有一些其他關係。這些關係應該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員,但是為什麼我們不點這些人員,為什麼把這條放到附則中,有以下幾點原因:
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員以外的這種行為,嚴格地說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適用本法,是【參照本法執行】。
二是為什麼不把各種關係都點出來,大家都知道同居關係在我們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我們點出來以後,意味著這種關係是不是法律認可。法律具體適用的過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釋,也是給以後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釋留下一定的空間】。

然後美聯社記者問,附則第三十七條的「共同生活的人員」包不包括同性戀者,郭林茂回答:

一是指的家庭成員以外;二是共同生活;三是參照本法執行不是適用本法。我前面說了,我們這種家庭成員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監護、寄養、同居生活的,但是對同性戀到現在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這個事情】。

(稍後追加回答)我再補充回答一下剛才美聯社記者提出的關於同性戀的問題,可能沒有給你一個確定的回答,現在我給你進一步的確定回答。我們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根據現實中出現的家庭暴力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實發案例,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發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實例,你所說的關於同性戀在我們國家,【我們還沒有發現這種暴力的形式】,所以給你個確定的回答,應該說【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

出處:網上直播_中國人大網


謝邀。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太過於保守,目前,我國法律所指的家庭,主要是指基於血緣關係、婚姻關係以及收養關係而產生的穩定的共同生活體。從以上概念可以我們看出,家庭其實是一個複合關係體,而其中的各種關係本來均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調整。共同生活,是家庭最本質也是最核心的特徵,基於此特徵,家庭才稱其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概念,並在此次的《反家暴法》中,受到了法律給予的特殊保護。此次反家暴法將保護範圍擴大到一般家庭關係之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說是做了一次大膽的嘗試,即將「共同生活」這個核心特徵抽離出來,並將其他一些具備此特徵的關係,同樣納入到法律保護的範圍內。

但按照郭領導對「家庭成員之外的共同生活的人」所做出的詮釋(即一是指的家庭成員以外;二是共同生活——假如題主給予的信息是全面且準確的話),同性戀家庭,或者同性戀同居者,或者除此之外的其他同性戀共同生活者,顯然也是具備上述兩個特徵的。但郭同時表示,同性戀不包括在上述人當中。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待他的觀點,只能說,郭領導先對反家暴法三十七條做了一個文義解釋,之後又做了一個縮小解釋。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郭怎麼解釋,他的解釋都不是法定解釋。郭本人不是法定的有權對法律作出解釋的機關。在我國,法律的最高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相關司法部門也可以就該部門對法律的具體運用做出解釋。

所以,你可以說,郭領導的個人解釋某種程度上體現了他對同性戀的看法,但目前,國家立法層面是否與其保持一致看法,我覺得,還不一定呢。在法律如何適用,如何解釋的問題上,從來都存在博弈的可能。這意味著,同性戀們在正式的法律解釋出台前,還是有可能,而且也有必要為自己爭取一些法律的支持的。

以上。


性少數群體的家暴,是看不見的傷痛

郭林茂說「我們還沒有發現這種暴力的形式」因此「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

事實上,同性戀等性少數人群的家暴發生率與異性戀人群的家暴發生率不相上下,某些暴力類型的發生比例甚至要更高。

北京性少數權益機構「同語」於2014年發布的《中國性少數群體家庭暴力研究報告》顯示,在中國八個城市419位接受問卷調查者中,同性伴侶之間發生的暴力高達42.64%。對比不同性傾向的群體,在嚴重精神暴力方面,同性戀和雙性戀無論是施加還是遭遇的暴力顯著高於異性戀者

所謂的「不曾發現」,只是「不被報道」、「不被看見」。而這種刻意忽視恰好為暴力提供了更隱蔽的庇護

以下是一些女同性戀者遭遇親密關係暴力的真實案例:

Echo:在和前女友發生爭執時經常被咬傷,對方還通過尖叫、自殘、威脅出櫃等方式對她實行精神控制。

囍妹子:前女友以她曾交往過男朋友為理由施加暴力,被扇耳光導致左耳耳鳴。因為居住在外沒有依靠,又沒有同為女同性戀者的朋友可以訴說,導致她難以擺脫這段關係。

芭蕾小公主:遭遇分手暴力,複合後被強制關在家裡,在網上的瀏覽記錄、一舉一動都受到監視,出門也要由對方陪同。

也有人說,為什麼同性戀一定要反家暴法保護?當成故意傷害報警不行嗎?

實際上這個問題適用於我們所有人。為什麼我們需要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情侶暴力和普通暴力案件有什麼區別?

家暴具有特殊性。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和虐待,有且只有一個目的:獲取且維持對另一方的完全控制。虐待者通過恐懼感、愧疚感、羞愧感以及恫嚇來消磨對方,摧毀對方的自我價值感,隔絕對方與朋友、親人之間的關係,讓TA覺得孤獨無助。

家暴的形式除了直接的身體傷害,還包括性虐待、情緒虐待、經濟控制。受暴者往往因為情感或經濟上的需求,即使深陷恐懼之中,也難以擺脫這種關係。並且由於傷害來自最親密的人,受暴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正在遭受暴力。這種時候需要來自外界的支持,來幫助他們脫離糟糕的環境。

因此,家庭暴力案件和普通暴力案件的處理情況是不完全一樣的,受害者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阻斷加害人的騷擾與威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申請損害賠償,讓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還可以通過社會組織、婦聯等相關部門獲得調解、勸阻的幫助。

更好地預防與干預親密關係暴力的措施無疑是將其納入反家庭暴力法的保障範圍,按照家庭暴力的多機構干預處理程序以及處罰原則處理此類暴力案件,使其救濟途徑更有針對性

而按照那位中國官員的解讀,同性戀(以及跨性別者)伴侶不被包括在「共同生活成員」當中,即使面對和異性戀伴侶一樣的親密關係暴力,也難以獲得救濟。


專家點評:反家暴法仍有諸多遺憾

反對家庭暴力網路/帆葆董事會主席,汕頭大學婦女研究中心顧問馮媛:

這是婦女首倡、婦女界持續推動十多年的勝利!根據媒體報道最後通過的文本,比之前的審議稿有所改善,如明確列舉了幾種精神暴力,納入共同生活關係。這也是近來大家繼續建言的成果,值得慶賀 。

但是,在北京世婦會20年後、在世界很多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的反家暴法律規定都已經十分進步的今天,我們這部法律中還是有諸多遺憾。如性暴力、經濟剝削和控制、戀愛追求和分手後的暴力沒有納入,公安機關在保護令執行中的角色不夠。

發言人解釋有些建議沒有納入,因為家庭關係複雜、公權力介入私生活的度,其實都不能是充分的理由。很多國家的家庭關係比我們更加複雜,如承認了同性婚姻的、有的國家既有習慣法也有成文法有的甚至還有宗教規定等,比我們複雜多了,但是在反家暴上都不含糊。

國家履行反家暴是履行保護公民的人權的義務,因為家庭暴力是對人權的侵犯,家庭或親密關係不是暴力的特區。

其實現在是老百姓的意識高於一些決策者和立法者,不能用老百姓的觀念、公權力的界限這種說辭來掩飾法律的缺陷。而且,發言人這種說法,會為以後實施反家暴法增加難度。

原文:反家暴法:共同生活人員不包括同性戀?你咋不上天呢?

感謝評論內小夥伴的提醒,關於家暴的補充信息:
家暴的發生具有隱蔽性,外人往往難以察覺;同時具有反覆性,通常有一個「緊張期-爆發期-蜜月期-平靜期」的周期循環,施暴者在蜜月期和平靜期的互動可能是充滿愛、善意和深情的,或至少沒有暴力的痕迹,受害人有可能因此意識不到自己正在遭受家暴。
即使察覺到了,也可能有其他理由迫使TA們留在這段關係中,
比如害怕失去經濟來源、害怕離開後自己和家人受到傷害、害怕失去子女的監護權、性少數受害者感到被孤立……施暴者也會利用這一點對TA們施加控制,使得受害者在缺少外界支持的條件下難以脫身。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可以阻止施暴者的行為,並且確保TA們不會跟蹤騷擾受害者及其家人子女,為受害者安全離開危險的環境提供了支持。
詳細信息:
反家暴刻不容緩:每年有多少婦女遭遇家暴?
反家暴法亟需更加完善,立法者意識有待提高
「被打了為什麼不離開?」別再問家暴受害者了!


謝邀,我並非法律界人士。只能說以我自己的經驗看來,不管發言的時候怎麼說,具體在政策或法律的制定上有一個很麻煩的地方是不能越權和慎重先行。即如果大的框架法律沒有確LGBT的合法身份,反家暴法沒有辦法先認同LGBT的婚姻關係,也就更加沒有辦法保護LGBT的婚姻權益。
但我也同時認為這件事情不是沒有餘地的。一個是法條的制定落到各地都可以有各地的解釋,尤其是這個「共同生活」其實解讀可以很多樣。另外一個是目前我們看到的直接反對LGBT作為共同生活對象的也只是發言,沒有到正式成文的地步。以我的感覺,政府是不太願意有清晰的法律條文的,因為越清晰就意味著有越多的內容可以被挑戰,當年制定法律的時候拍著腦袋寫完的,如果後面的法條清晰,不是自打嘴巴么。

當然,這是建立在我自己做過的政策制定和幾年在政府工作的經驗而言。我不知道法律條文是不是會有更多的約束。不過總的來看,我覺得只要爭取,誰都不是傻子,不至於在這些問題上專門為難LGBT,難的反而是執行的地方法院和執法部門怎麼看。


婚姻法都不承認同性的同居關係,反家庭暴力法怎麼能先行一步嘞?


李雲波(揚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同性戀者長期同居,其間關係可否認定為「家庭關係」?

-------------------------------------------------------------------------------------------------------------------------------

錢煒江(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首先,「家庭關係」這個概念並無法律意義。如果說因為期長期同居就認定其負有婚姻的義務則明顯與我國法律規定相悖。其次,這個情況的一般處理其實就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這個根本無關同性戀合法化,因為任意兩個人同居一段時間形成的共同財產問題都可以要求分割。


孟立聯 ( 四川天府健康產業研究院研究員 ): 看是什麼家庭關係了。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同性戀不屬於婚姻的構成婚姻的要件。婚姻而成的家庭關係肯定不成立的。需要注意的是,同性戀是反社會行為,不應予以肯定和鼓勵。現在有一種不好的趨向,也就是把墮落當時尚。


何雲峰(上海師範大學知識與價值科學研究所所長):在法律上,同性戀沒有合法化,因此也就不可能認定為家庭關係。而且中國的傳統觀念目前也很難接受這樣的家庭關係。西方國家之所以會把同性戀合法化,是基於天賦人權的理論基礎的。中國要是合法化以什麼理論為基礎呢?如果人家合法化了,咱們沒有理論依據也加以合法化,那不是等於。。。?


魏小軍(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養老與傳承財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我國現行法中的家庭關係,有血緣或婚姻為紐帶方得形成。雙方無自然血親,單純同居不會產生擬制血親,相互間也不存在婚姻關係的紐帶,不能產生家庭關係。 一些國家給予同居伴侶以准夫妻地位,就限定於同性伴侶。對那些不以登記為要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區域來說,長期同居便會導致家庭關係的產生。


陳一天(廣東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學者):法律上的家庭關係一般是指因婚姻,血親,收養所形成的長期穩固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樣一種關係可以存在於同姓氏或非同姓氏的姻親血親之間,也可以存在於非血親非姻親的收養關係之間 。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家庭關係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基於身份所形成的扶養,監護,探視,贍養,扶持,繼承,教育……等。而同性戀之間,即便長期穩固共同生活,因為並未得到法律的確認,彼此之間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無法構成我國法律上的家庭關係。


陳鳴(重慶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我國婚姻法上的家庭關係是以夫妻關係為紐帶的婚姻關係及有血緣關係(包括擬制血緣關係)的近親屬關係。同性戀目前在中國不具有合法地位,一般情況下不購成姻親或擬制血親關係。但在美國或承認同性戀為合法的歐洲國家可以。


--------THE END--------

以上內容均來自「有問」APP。

微信公眾號:youwenuwell

歡迎關注 :)


中國壓根不承認同性戀的合法性,也就是說中國同性戀根本不具備法定意義上的家庭成員關係,沒有家庭成員關係哪來的「家」暴?那不就是一般暴力嗎?


冷暴力算嗎?


推薦閱讀:

一個普通人突然遭遇法律問題時,他應該如何做才不至於很被動?
為什麼《你的名字。》中宮水三葉稱販賣自製口嚼酒違反酒稅法?
毒品合法化是否可取?
堕胎是杀人吗?

TAG:法律 | 同性戀 | 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