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哪些屬於明顯的惡稅的稅?

相關問題: 中國有哪些稅屬於明顯的惡稅? - 經濟


對於一個在startup工作的人來說,最可惡的就是需要上繳未上市的股票因公司市值上升所產生的稅,為paper money交稅。公司市值上升是好事,但是這些未上市前都是一紙空文,個人並沒有得到任何利益,在行權購買股票的時候,卻同時需要承擔稅務風險 (指的是AMT的部分) 。

舉個例子,如果我的行權價是 $2/股,公司發展的好,現在Fair Market Value已經是$10/股。這個時候我去行權,除了需要付 $2/股的成本,我還需要承擔 $10-$2 = $8/股的Paper Gain的稅。如果一年後公司破產,我不僅損失了$2/股,還可能欠稅務局一筆稅收。

這也就是當年2000年互聯網泡沫破裂後很多人破產後還得不得不打工還稅務債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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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伴們提了不少問題,這裡補充一下。

1. 什麼是行權?
一般進入startup的時候,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做股權激勵,給大家發期權。期權一般也是分幾年給,有個協議價,這個協議價是當時的Fair Market Value(之後簡稱FMV)。當你的期權vest了以後,股票並不是你的,你需要行權購買。

2. FMV和估值的關係?
FMV和估值一般成一定比例。當年這個價格曾經可以是估值的1/10甚至更少,但是美國稅務局不喜歡,所以要求公司要做409A valuation來判斷FMV。現在FMV一般是市場估值的1/5-1/2之間,取決於公司的規模/盈利能力等等。

3. 行權了就要交稅?
通常期權分 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 和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SO),這裡不細講。大多數時候大家發的是 ISO,在一定條件下也會有一些 NSO。稅務上的話,NSO在行權的時候就要交稅,而ISO則是在報稅的時候在進行補交。另外補充一句,ISO只有在hit AMT的時候才需要交稅。

4. 公司沒上市,那為什麼行權?
一般有幾個原因。

一是因為 ISO 在離職的時候有要求,通常3個月內不行權,期權公司回收。所以離職的時候得行權。如果你考慮到將來可能不等公司上市離職,又擔心到時候錢不夠的時候,你也會在FMV沒有漲很高的時候行權一部分股票。甚至是因為其他一些稅務的坑(美帝個人所得的坑很多,說起來都是淚),你想在今年 offload 一些稅務,而提前行權一部分股票。

二是因為稅法的關係,在美帝,持有股票超過一年再賣出的話,稅務上有優惠 (long term capital gain),所以有的時候會為了這個優惠(這個優惠差距很多, 10-20%左右)做一些計劃,從而提前購買一些股票。

5. Early Exercise
一些公司提供了early exercise計劃。所謂early exercise,就是提前購入還沒有vest的股票。如果你在中間離職,你只需還回沒有vest的部分。這樣可以規避一些上述的稅的問題。

6. 行權的時候的稅和最終賣出股票的稅的關係?
如果最後能成功上市的話,要知道很多公司沒挨到上市就掛了 @_@

舉之前的例子,如果你的strike price是 $2,你行權的時候是 $10,那你付的稅是 $10 - $2的。當你賣掉你的股票,假設是 $20,那你需要交 $20 - $10 部分的稅。


美國的企業稅比較高,可以高至利潤的39%。更嚴重不合理的是,美國聯邦政府全球徵稅,也就是說只要是「美國企業」,無論在全球哪裡(包括美國之外)賺取的利潤都必須向美國交稅,這點區別於其他主要工業國的稅收原則 -- 在其他國家,總的來說稅收都是地域性的,也就是說不是在本地賺取的利潤,政府就不收稅。


聽起來美國企業受了大委屈,但公司們和他們的律師們並不傻。與過去三十年的加速全球化同時發生的是,大批好的美國跨國公司通過「企業倒轉」(corporate inversion)的方式,把自己變成非美國公司(如加拿大、愛爾蘭、百慕大、荷蘭),之後也不必放棄美國市場,但只有在美國賺取的這部分利潤需要交美國稅。「倒轉」的目的地,無一例外是稅收低,加上不是像美國那樣全球徵稅。


美國的做法,實際上反而嚴重減少了美國政府的總體稅收。更糟的是,美國企業在海外賺取的大筆利潤不能回到美國國內用於僱人或投資,因為一旦這樣,就要開始先繳納上述重稅。如果你聽到新聞上提到美國企業在境外進行大筆收購,或者美國公司自己被境外公司併購,就想想是否這商業決定其實主要與稅有關。

最近的例子,是2015年8月6日,可口可樂的瓶裝企業(Coca-Cola Enterprises)與一家英國的化肥廠合併,就此把企業總部所在地改為英國。英國企業所得稅率是20%,而且不像美國那樣全球徵稅。愛爾蘭更低,稅率是12.5%。此前不久,美國名企 Burger King 剛通過與一家加拿大食品企業合併,通過貌似自己被加拿大公司收購的方式,變成加拿大公司。漢堡王和漢堡的祖國說了拜拜。僅在今年(2015年)就已經有估值3150億美元的美國通過「企業倒轉」的方式讓自身實現「被併購」(註:數字來自《經濟學人》)。


美國的企業稅制改革,顯然沒跟上全球化的腳步。但就像美國關於種族歧視和同性婚姻的立法或司法判決一樣,做出正確的改變,往往比現實滯後一段時間。


我下面說的這個東西,法律上貌似不屬於「稅」,但是性質上是妥妥「惡」和「稅」。

這個東西就叫CRV -- California Redemption Value。

在加州,所有跟瓶子相關的飲品(牛奶,酒類除外),例如塑料瓶,玻璃瓶,易拉罐等,都會被強制加上一個額外的費用。我也不知道該叫它環保費還是瓶子費。(其他州也有,不過加州自成一家叫CRV。有興趣的可以留意下飲料瓶子,會寫例如:HI-OR-CT-NY)

這個規定源自於1986年的『Beverage Container Recycling and Litter Reduction Act』,暫且叫它「瓶瓶罐罐法案」吧。性質上它不屬於「稅」Tax,而屬於是「費」Regulation Fee。

這東西第一個問題是,它收得恨,跟搶一樣。它是按個數算的,24盎司容量以下的瓶子收5美分,24盎司及以上容量的瓶子收10美分。你去Costco買一箱40瓶裝的飲用水,才4塊5左右,然後額外硬收你2塊的「瓶子稅」,已經塊趕上50%的比率了。

之所以有這麼一個「費」是因為加州政府要環保,要促使民眾自覺回收瓶子,因為這些瓶子是扣了錢了,所以就逼著你乖乖地把瓶子攢起來,拿去回收站回收,把錢換回來。但是這種做法又產生了一下兩個問題:1)催生了一批專業的撿破爛人員;2)加州政府平白無故用這種手段多收不少消費稅。

先說第一點。由於瓶子是可以拿去回收賺錢的,很多人平時一個兩個瓶子也懶得攢,都是跟其他垃圾丟一起,因此產生了一群專業的scavenger,流竄於各個社區的垃圾站撿瓶子。美國很多租或者售的社區都有集中的垃圾站,和國內小區類似,即使垃圾站門口寫明了翻挖垃圾是犯法的,仍然阻止不了這群人。這群人專業水平之高,來去如風,動作敏捷,開門進垃圾站,兩三分鐘,叮叮咚咚的,就提著滿滿兩大垃圾袋的瓶子撤退了,效率之高,連叫小區管理員都來不及。問題是,他們把每家綁好的垃圾翻了個底朝天,留下個臭氣衝天的垃圾站(本來每家的垃圾都是綁好的大垃圾袋,就不會臭氣衝天)。說實話,如果他們要,瓶子都給他們倒無妨,但是把每家綁好的垃圾翻開,污染環境,也就過分了。翻挖垃圾本身不但違法,還容易傳播疾病,危害scavenger和附近居民的健康。

第二點就是,這個CRV,每年幫加州政府多收了不少消費稅。本來這個「瓶子費」是屬於暫扣的「費」,消費者以後是要交還瓶子拿回這個「費」的,那為毛消費稅sales tax要加在這個上面呢?拿前文說的costco 買水為例子。$4.5的水,那消費稅應該是$4.5* 8%,完了才加2塊的「瓶子費」。但是現實是,$4.5+2=$6.5,然後按照$6.5來收稅。也就是說這個應該是要還給消費者的「瓶子費」,卻被當作消費品來打稅,最後即使瓶子回收了,「瓶子費」拿回來了,多扣部分的稅,可是拿不回來的。這算不算惡稅呢?

相關閱讀:

Container deposit legis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有「瓶子稅」的10個州)

California Redemption Value (加州的「瓶子稅」介紹)

An Analysis of the Beverage Container Recycling Program (一篇法律領域的相關研究,太長,沒細看。大概指出了加州回收造成的赤字,建議把費用轉嫁到製造商上等等)

Ask HPD: Is it illegal to dig through someone else』s trash?

http://docs.sandiego.gov/municode/MuniCodeChapter06/Ch06Art06Division04.pdf

What Is Scavenging And How Can I Report It?(翻挖垃圾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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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再深入展開一下

評論區有提到環保以及垃圾分類的。我吐槽的不是垃圾分類本身,而是吐槽這個CRV造成的流竄人員亂翻垃圾,以及加州政府趁機斂財這兩件事。提倡環保以及垃圾分類本身是件好事,但是我更傾向自願,而不是強制。例如我在伊利諾州的時候,暫住一個house,兩個框,一個裝廢紙,一個裝瓶子,每周三就是把廢紙,瓶子,和其餘垃圾拉到門口。在學校的時候看完的paper丟廢紙框,喝完的瓶子丟回收桶,這些都是舉手之勞,沒有獎懲機制,卻是自願的。反而是加州這種「先收你錢,逼你去回收,然後排隊去兌換錢,被人當乞丐看」的體驗,反而打消了我回收瓶子的積極性。

關於「瓶子法案」的合理性:

那10個有「瓶子費」的州,的確有更高的瓶子回收率(recycling rate ),以及,更低的「路邊亂丟垃圾率」( roadside litter)。但是更高的回收率,是由於買瓶子的人都自覺願意回收,還是因為有一群職業的翻垃圾撿瓶子的人呢?這點就無從考究了。更低的「路邊亂丟垃圾率」是由於人們都攢瓶子而不亂丟,還是由於其他原因(例如罰款重),也有待更多的研究。也有研究指出回收項目的不合理性,也有提倡把費用轉嫁到製造商上面的等等。


講道理,美國的稅都是「惡」的。


在美國學稅務的人,是絕對不愁沒有工作的。


今天重點先講個人所得稅吧。


美國的聯邦稅法是全世界稅收體制最健全的稅法。徵收成本低,回報高,被全球稅收界奉為楷模,但這也是我見過最繁瑣、最坑爹的稅法。


一本 Internal Revenue Code,超過340萬個英語單詞,若是一頁3000個單詞,也要1133頁紙才能打完。以地區區分,可分為聯邦稅、州稅、地方稅;以稅率區分,有遞減稅率、單一稅率、累進稅率;從稅收種類上區分,可分為遺產稅、禮品稅、消費稅、銷售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其複雜程度,先不提外國人能不能研究的明白,我敢說不少美國人自己都搞不清。


而個稅作為美國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2016, 47%),當然也是要多複雜有多複雜。一份個稅申報表(1040表)就有79項表格需要填寫,不會填沒關係,可以看說明文檔,106頁而已。


每年個稅申報的時候想必也是哀嚎一片。


大部分人都不會選擇去自己處理申報事項,一是不會,二是怕麻煩,三是不知道如何合理避稅,這倒是成就了一個個富得流油的軟體公司和會計師。除了聯邦稅之外,每個州的州稅都不同,地方稅也是不同的,另外是否單身,是否生子,上班上學,有無房、車等問題就可以弄暈一部分人了。

單身且收入單一的倒好說,費點神自己填,嫌麻煩的話就稍微花個錢,請個會計師就好了,買稅務軟體的話更便宜,並沒有好多人口中哭喊的那麼費勁;而那些收入情況稍微複雜些,已婚,生子,若還想多避些稅的,自己弄是絕對不可能的,好好地請一個會計師才是唯一出路。


報稅做得好,生活沒煩惱。


那美國的個稅「惡」在哪裡呢?兩個「惡」點。

一. 全民徵稅,學生?當然也要

都有哪些人需要向美國政府繳稅呢?簡單來說,任何在美國本土獲得收入的人,都需要繳納一定的稅,哪怕你不是美國居民,哪怕你只是學生,只要你有獎學金,稅就還是要交的,唉,攤手。再簡單地說,你在美國買了一輛車,再賣掉,賺了差價,不好意思先不要急著高興,先從口袋裡掏出一部分給稅務局吧,不管你是中國人還是哪兒的人。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收入」二字,不是資產,收入收入收入,重要的東西說三遍。


二. 全球徵稅,在別的國家交過了?還得交

美國居民是會被全球範圍進行徵稅的。如果你是公民或者持有綠卡,無論你在地球的那個角落,稅是必須要交的了;有的人說,那沒綠卡的是不是就「安全」了?並不是,符合183天加權計算的,即「今年在美國的天數(最少31天)+去年在美國的天數*1/3+前年在美國的天數*1/6」結果若大於或等於183的,稅是躲不掉的。滿足以上條件的居民,尤其是持有綠卡的居民,不管是否在美國境內、是否往返出入美國境內,每年都需要向政府申報個稅,因為申報是保持綠卡身份的必要條件。

當然,政府還算人性化的一點是:如果你在其他國家已繳過稅,可以通過國外稅免除減除一部分稅,也算是美國徵稅溫柔的一面了吧(境外稅款抵免)。


最後稍微講一下避稅吧。

雖說美國稅法如此坑爹,但畢竟規矩是人定的,避稅的方法也是有的。比如利用身份條件避稅、利用納稅居民起止時間避稅、利用抵扣額避稅等等等等。從申報表一步步仔細看下來其實都有可以避稅的空間。


1. 計算出AGI指數,決定你最後要繳納多少稅。AGI越高,可以減免的金額則越少,甚至一毛錢都減免不了。

2. 確定申報身份。納稅人可以以單身,戶主,喪偶人士(符合條件),已婚且聯合申報,已婚但單獨申報,若符合以上多種身份,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身份進行申報,一般都是選擇讓稅負最低的身份進行申報。

3. 確定扣除方式,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納稅人人可自由選擇最適合的表格申報,每年可更換表格申報。標準扣除額針對學生一類收入單一或無收入、財產的納稅人,不同身份會以不同的標準扣除額從收入中扣稅;列舉扣除額,較為複雜,但是可以少繳稅。

4. 是否符合境外收入所得的豁免。美國公民或者美國綠卡持有者在海外工作,一年9萬多美金的收入可以免稅,注意是個人主動收入。

5. 境外稅款抵免。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持有者,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已繳納了稅款,可以用於

抵扣一部分的美國稅。

6. 免稅州。美國有七個州是免稅的,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在這幾個州生活的話, 到手的錢會多一些。

以下問題也值得一看:

1. 有哪些不起眼卻非常賺錢的行業?

2. 代開發票是靠什麼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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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中國合法避稅有哪些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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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巾和衛生棉條按「奢侈品」徵稅
而且,要求女士衛生用品按普通商品徵稅的提案在上個月投票時還被否決了


來吐槽一下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吧:

1,超複雜,讓普通人難以獨立申報。複雜到連填表說明都有幾千頁厚,更別提從州郡到聯邦的一系列稅法條文,以及每年更新的各種稅法解釋了,拆開一頁頁連起來少說也能繞地球好幾圈吧,普通人都難以獨立申報,也因此養活了一大幫稅務代理、律師階層,美國精簡個稅的聲音也一直存在,但因這些利益階層的阻撓和遊說,不但沒有精簡,反而愈加複雜。

2,不公平,富豪稅負比普通人還低。美國個稅最高邊際稅率為35%,可是富豪的稅率卻大都在20%以下,比普通的工薪階層稅率還低。巴菲特看到自己只有15%左右的稅率,自己都不好意思了,曬出稅單呼籲國會向富豪加稅。


一個黑社會跑來找你要保護費,你說行要多少我都交,結果人家扔你一本厚厚的稅法,說交多少還要老子告訴你?自己算。算多了你活該,算少了老子絕對整死你。


FICA稅算不算?就是那個所謂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l care的稅,其實是拿去填社保虧空,以及去養交不起社保的非法移民啥的…馬上換h1b身份開始就要交了。

關鍵這還是獨立於個人所得稅之外的附加稅啊!我在伊利諾伊,每個月光給這個稅就要交9%,簡直是不能忍,再加上個稅一起扣,每個月工資三分之一直接不見了。。。哭成狗。。。


首先,以下討論基於一個基本假設:

在稅收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減免一部分人的稅負,就是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稅負。

也就是說,對一部分人群體的稅收優惠政策,意味著變相向另一部分人多收稅,讓後者補貼前者。

如果您可以認同這個前提,我們就可以接下來談談美國稅法中的「房貸利息抵扣」 (Mortgage Interest Deduction)。

這一抵扣的基本原理是,納稅人為了償還購買個人居住房屋的貸款,或者償還以個人居住房屋作為抵押的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用於抵扣個人收入稅稅基。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納稅人為購房貸款40萬美金,年利息5%,第一年支付了兩萬美金的利息。同年,其個人稅前收入為二十萬美金,那麼,在計算應繳稅款時,可以從二十萬中直接減去兩萬作為稅前收入,按照這一收入區間28%的稅率,這一抵扣實際上就為此人節省了5600美金。

如果此人已經付清全部房款,但以房屋作為抵押貸款,同樣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獲得稅收優惠。

那麼,為什麼說這是「惡稅」呢?

根據國會稅收委員會(Committee on Taxation)統計,以2012年為例,房貸利息抵扣政策最大的受益者為高收入群體。從上圖左邊橙色部分可以看到,年收入在五萬美金以下的納稅人基本上沒有享受到此項政策帶來的優惠,而收入在十萬美金以上的群體成為了最大的受益者。五萬美金個人收入是什麼概念呢?根據2014年數據,該年美國個人收入中位數為 30,240 美金,個人平均收入為 44,510 美金,五萬美金往上已經算是相對高收入群體了。

另外,這一項稅收優惠也沒能夠真正幫助面臨購房壓力的群體。上面統計圖的藍色部分表示美國「有嚴重住房經濟負擔」群體的人數(嚴重住房經濟負擔,指個人收入超過50%用於負擔住房),可以看到,這部分群體主要由收入在五萬美金以下者構成。

也就是說,這項看上去用來鼓勵人們購房,降低購房經濟負擔的政策,最大的受益者反而是相對沒有購房壓力的高收入群體,而面臨嚴重住房經濟負擔的人群受惠程度非常有限。

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Amy Monahan教授指出,這項稅收政策「不是蠢就是壞」,

說它蠢,指的是沒有將優惠政策對應到需要扶持的對象上,明顯打偏了,沒能實現應有目的;

說它壞,是因為有研究表明,這項政策實質上是在鼓勵人們購買第二套房,特別是用於度假休閑的房屋,從而拉動消費。例如,在一場雪下半年的明尼蘇達州,這項政策就得到了遊說集團的大力擁護,因為很多高收入者會選擇將閑錢用於在南方投資房地產,順便供自己過冬。

當然,這項稅收政策也有其積極的經濟學意義。例如,在人口集中在幾個中心城市,相對地廣人稀的州,這項政策也能夠鼓勵高收入群體投資郊區度假房產,從而拉動地區經濟增長和消費;對於投資性房產的鼓勵,某種程度上也增加了出租房屋的供給。

然而,直接的受益者畢竟不是真正有購房經濟困難的人。


惡的不是稅,而是故意把人繞進去的稅法,和人為製造了很多「可玩性」的無數的exception。


稅法設計成這樣本身就很惡。從來沒有哪個國家既要求人們遵守法律,又把法律設計得複雜到沒人能學會的,也就只有美帝是這個樣子的。個人所得稅的那些亂七八糟的deductible的標準和tax rate的計算應該完全刪掉,替換成小學生也能在半個小時內算出來的簡單內容。不然每年美帝人民光為了報稅,就消耗了大量的物資,簡直得不償失。居然交稅都已經成為一個行業了,能忍?

還有,不用報稅軟體就一定要列印出來交表,也是破壞生態的一大壯舉。


前面說的很充分了,我也投個人所得稅一票。從稅務徵收角度來講,美國個稅其實是世界典範,徵收成本低,徵收效率高。當然對於納稅人來說,徵收成本被納稅人負擔了,要花錢請會計師和律師。而且對於納稅人來說實際稅率不合理,超級富豪的稅率低於工薪族,怎麼也不算公平。

但是就美國政府開支和國家總體稅收而言,美國稅負其實不高,無他,美國政府可以發行巨量國債來補財政赤字的大坑,說起來其他國家包括我黨估計都羨慕的眼睛發紅。


坐標社會主義與無政府主義的加利福尼亞共和國

保稅時看著我的W-2

簡直想把所有非移都deport走


房產稅。對投資房徵收倒也有合理之處,對自住房徵收簡直就是赤裸裸地掠奪,因為自住房完全沒有任何收入現金流,古代的封建王朝也不會在不長莊稼,不生牛羊的土地上徵稅吧?且每年房屋的維護費用很高,這筆費用完全由住戶 擔並且不像房屋貸款利息那樣可以用於抵稅(相反,投資房的某些維護費用卻可以抵稅)。
筆者所居住的新澤西州,因高額的房產稅而臭名昭著。比如一套市值為50萬美元的房子,房產稅可高達2.5-3%,也就是每年1.25-1.5萬美元,差不多35-40年下來,所交的房產稅便超過了當初的房價。並且,由於美國稅法的所謂AMT(Alternative Minumum Tax)規則,收入超過一定限度諸如房產稅之類的支出便不能用於抵消其他稅種的支出(如聯邦與州稅)。這個門檻並不高,11萬美元開始,基本上過了18萬美元房產稅便不能帶來任何tax deduction 了。

並且房產稅是逐年上漲的。房價上漲,房產稅水漲船高自然跟著漲。房價不漲或下跌的?通過提高稅率,依然會漲。筆者所在的county, 七年來地產稅漲輻超過25%,遠高於同期房產增值率。因此,美國的房子不像國內,是萬萬空關不起的。當然,地產稅的存在,間接上也抑制了房價的上漲空間。西海岸加州房價上漲比東部輻度大,可能也與加州房產稅較東部低有關。


有人說房產稅是惡稅,其實不然。

房產稅率2.5%,年租金2%,加上退稅,相當於投資房產的年化收益率在0%上下。這和目前美元的無風險收益率十分接近,因此是合理的。

假如房產稅降為1%,投資房產的收益高於無風險利率,大家會一窩蜂去買房。

假如房產稅4%,毛估投資房產年化收益-1.5%,低於無風險利率,那才叫惡稅。

這個稅率,導致你把100萬儲蓄起來去租房,和你把這100萬拿去買房自住,對現金流影響不大。


對公民和綠卡擁有者全球徵稅!


必須有單身稅。美國密蘇里州聲稱為了鼓勵結婚,擬對21歲到50歲之間的單身未婚人士徵收每年1美刀的單身稅。從審計師的角度來說,「金額雖小,可是性質嚴重啊!」 單身本無錯,然而卻感受到了這個世界對單身狗們滿滿的惡意 :(


筆者所在的城市,開花屯有汽車使用稅。從dmv的數據中抓取註冊地在本市的新購入車輛,然後發信通知課稅。稅率很低,車輛價值的萬分之七十五。稅收用於城市消防支出。
伊利諾伊州消費稅也是很糾結。
更不要說聯邦和州的所得稅了。

綜上,稅都是不好的。。


為什麼沒人噴AMT(alternative minimum tax )?

這個稅的意思是:報稅的時候,用普通方法計算稅額(包括抵扣項,各種減免),再用AMT方法算一個稅額,兩個稅額選大的那個交!

想像一下,一個家庭,好不容易七拼八湊用一些抵扣方式減小了稅基,結果惡霸AMT來了!這個AMT各種蠻橫不講理,不能用各種免稅額(personal exemption, standard deduction),洲稅也不能抵扣!房產稅不能抵扣!房貸抵扣也有限制!還有這不準那不準!


AMT本來是針對極少數的富有階層,但是實際上卻打擊到了許多中產階級。

圖裡看出,46%的AMT稅收來自$20萬到$50萬的中產階級,而甚至有10%來自收入更低的人群。但是這筆稅本來是要針對最下面那批富有階層的。


另外,AMT收取也不太均衡

圖上看出來,大約一半的AMT稅收只來自4個州,加州更是重災區。剩下的一半由其他46個州貢獻。


這裡面的原因一部分是富人不拿工資,稅務操作靈活,而且他們對稅法更加了解,用了各種避稅的手段。反過來,拿工資的中產階級就少了很多減稅的方法,很多人對稅的知識有限,也沒有採取多少避稅手段,反而成了AMT的目標。AMT基本保證了中產階級交稅的底線,橫豎都要被狠狠宰一筆。 可能因為廣大百姓好欺負,美國國稅局搜刮民脂民膏的時候就瞄準了社會中堅力量(誤)。

所以某種程度上講,這是個惡意滿滿,直指中產階級的惡稅

川普的個人所得稅新政策要廢除AMT稅,對於有些中產階級來說還真是個好消息。

另外,說到惡稅,全球徵稅也夠狠的!在外國工作做生意,居然要給美國政府交稅?

納尼!?你見過黑社會去別人的底盤收保護費咩?


全球徵稅難道不是第一惡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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