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基督信仰寫入獨立宣言的美國,為何美國反同性戀婚姻的《聯邦婚姻保護法》會被判違憲?

補充:《捍衛婚姻法案》是1996年由前總統柯林頓簽署生效的,該法案禁止各州承認的同性婚姻夫婦享有異性夫妻享有的數百項福利。高法這一裁決意味著美國從此獲得了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理論依據。


謝邀

《獨立宣言》里沒有寫基督教信仰。

裡面只出現 God(上帝)一次,還是 Nature"s God,不是 The God。也沒出現 Christ(基督)。

在一個人人信上帝的世界,這宣言又不是反什麼異教徒,沒必要把這默認值寫進去。(當然,傑斐遜的宗教觀現在看來,也不是很正統,不過那時也還沒有原教旨主義)

信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對於信條的詮釋,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狹義的,儘可能的保持原意的,一種是廣義的,積極適合時代的。

高院的多數派和少數派判決,就是這兩種思路的體現。


美國是將不設立國教寫入憲法的。


基督徒應該說,世俗法律不一定反應真理。
反過來說,世俗主義者當然應該要求政教分離的權利。

如果美國就成了伊朗……那才叫見鬼。


合眾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人敗壞的時候,什麼對的就都變成了錯的。


聖經里沒有任何確鑿證據可以用來反對我們現在一般所說的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性行為。(和合本)中文聖經中根本就沒有「同性戀」這個詞;把個別聖經經文單獨抽出來「反同性戀」,卻不考慮相關經文的上下文和時空背景,這樣的讀經方式顯然是錯的——如同歷史上那些濫用神的名義在現代社會維護奴隸制的所謂基督徒。

不管個人觀點如何,首先事實是現在支持同性戀者間的戀愛/婚姻的基督教會越來越多(比如美國聖公會、美國長老會等等)。而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盧森堡、愛爾蘭、哥倫比亞等等這些國民中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國家(還沒算同性民事結合合法化的)。

我已總結並不斷更新相關信息在同志基督徒網站http://www.tzjdt.cn

以及微信公眾號:同志LGBT基督徒

現僅附《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一文的主要內容在這裡作為回應: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_Dr. Xavier

「反同性戀」基督徒常用經文小問答

《利未記》問題

利未記回應1首先,聖經中多次提到「男廟妓」。那問題就來了,在女性一般沒啥社會地位的「父系」社會裡,男廟妓通常的服務對象是男性還是女性?為什麼是「廟妓」,而不僅僅是男妓?……(「和合本」聖經里沒有把「男廟妓」一詞翻譯出來,不過2010年的「和合本修訂版」聖經已經對此做了修正)

利未記回應2【列王紀上14:24 國中也有男的廟妓。他們效法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趕出的外邦人,行一切可憎惡的事。】……【利未記18:3 你們不可做你們從前住埃及地的人所做的,也不可做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的人所做的。你們不可照他們的習俗行。】(在18:3這樣的前提下,才有利未記18:21-22)

利未記回應3【利未記18:21不可使你兒女經火獻給摩洛,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我是耶和華。22不可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這是可憎惡的事。】這裡的男男「苟合」,更可能指的是外邦人習俗中「拜偶像(摩洛)」、「男廟妓」相關的行為,即【列王紀上14:24】提及的「可憎惡的事」。

利未記回應4也就是說,【利 18:22】頂多是在提及「摩洛」這樣異教崇拜的事情的時候提及了男男「同躺」(即所謂「苟合」),這樣的反對很可能針對的是異教崇拜儀式上男男「貢獻精種」的行為;這和我們現在一般所理解的(同性互相吸引而所發生)的「同性性行為」本來就不完全是同一個概念。(利20:13同理)

《羅馬書》問題

羅馬書回應1羅馬書也從來沒有「同性戀」這個詞。【羅馬書1:25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 26因此,…… 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27 ……】單挑【羅 1:26-27】出來,怎能不看看這裡的「因此」是怎麼來的?

羅馬書回應2羅馬書1:26里的「因此」指明了在強調反對異教崇拜的事情(即【羅 1:25】)——常與男/女廟妓、同性性行為相關。【羅1:27男人……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這裡也「更接近」我們現在說的異性戀者的情況:對男同性戀者而言,非要與女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才更可能是所謂「逆性」的。

羅馬書回應3聖經中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等同成 「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現代社會裡也有因著錢財等去與同性發生性行為的異性/雙性戀者。何況「放縱的情慾」(【羅 1:26-27】)自然一般會是神所反對的,即便是對男女性愛而言。(不分男女的「慾火攻心」另可參見《士師記》19章)

羅馬書回應4關於所謂「逆性」的問題,同樣是使徒保羅寫的《羅馬書》11章里,「外邦人」因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件事也被形容為「逆性的/違反自然的」。顯然,這裡所指的「逆性」的事,恰恰應是神喜悅的。所以聖經里「逆性」這一個詞,也要分情況來討論看是好事還是壞事。

「所多瑪城毀滅」問題

所多瑪回應1《創世記》19章提及的所多瑪城事件(包括《士師記》19章的類似事件),相關的頂多是(同性)強姦行為。聖經中如此特定情況下的所謂「同性性行為」,卻偷換概念成了當今社會中人們說的、普世的「同性戀者之間的戀愛行為」,這不是謊言是什麼?難道「同性戀」=「強姦」?

所多瑪回應2【以西結書16:49看哪,你的妹妹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她和她的女兒們都驕傲,糧源充足,大享安逸,卻不扶持困苦和貧窮人的手。】不招待客旅,卻要(不分男女)強姦,也顯然是該受譴責的「逆性的情慾」。《士師記》19章尤其明顯:先要強姦男客人,後來實際上強姦/輪爆了男客人的妾。

《創世紀》問題

創世紀回應1如果單單以「創世」的情形來裁決「同性戀」的是非,為什麼不以同樣的標準來處理「獨身」、「不孕不育」、「近親結婚」等情形呢?現在有基督徒「獨身侍奉神」,也和神起初的創造相違背啊;因此就要譴責他們/她們、就應該要「矯正」他們/她們以改變他們/她們的「性趣」嗎?

創世紀回應2現在的異性戀者若因故不能生育,也是違反神起初創造的「要生養眾多」的啊,單因這個就要禁止他們結婚嗎?創世初期人類是「亂倫」結婚生子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繼續當初的「近親/亂倫結婚」傳統了呢?……這些都顯然不能忽略時空背景去討論,同性戀問題也一樣。

創世紀回應3人類只有1男1女時的「無罪」世界的情形,不能以比如所謂「神的話永不變」為借口在人口「眾多」的「有罪」世界裡也「生搬硬套」。類似的,現世看來「沒問題」的那些人類婚姻傳統,耶穌也明確說不適用於「天國」這樣的「無罪」世界:(復活後)人不娶也不嫁。【路加福音20:34-36】

「親男色/好男色」問題

親男色回應1如果僅從中文字面判定,那(行淫的)異性戀女性顯然可以是「親男色/好男色」的,憑什麼斷定這裡是專指男同性戀者呢?實際上(英文)聖經也是直到接近20世紀中期才開始在這裡引入「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的,雖然這個詞至少早在19世紀就已經用在其他文獻中。

親男色回應2「親男色」對應的古希臘文單詞不能單靠拆分為「男性-床」來解讀(如同中文裡表示國家的「葡萄牙」不能靠「葡萄-牙」來理解),更別說用它來泛指以「性取向」這個【現代概念】劃分的同性戀者了;更可靠的驗證方法是看這個古希臘文單詞在早期基督徒文獻里是怎麼使用的。

親男色回應3(兩情相悅的)同性戀和(含「習俗」性質的)同性性行為不能簡單地「互相等同」。結合當時背景和(至今已發現的)早期文獻,所謂「親男色的/同性戀/homosexual」對應的古希臘文聖經原文,其更可能是在譴責帶有暴力、權勢威逼、金錢誘騙、偶像崇拜等背景的(放縱的)性剝削行為。


1.獨立宣言年代的英語世界,God 不作解釋就是指聖經啟示的這個神,說指自然神的人大概是被後世騙了吧?
2.禁止國教根本上是為了避免信仰迫害,但是20世紀開始,反基督陣營開始曲解原意為限制宗教,實現對基督信仰的逼迫,其實美國在1950年前社會主流文化是基督教深刻影響的,當時出現認為進化論有利於科技競賽打敗蘇聯的輿論被教育部執行,教科書全部按進化論重新編寫,到1970年代開始,社會反基督逐漸公開和運動化,高法開始禁止禱告,允許墮胎,禁止公共機構傳福音,禁止講聖誕節與耶穌關係。同時代的另一半人在部分牧師帶領下興起「保守」的政治與文化運動,高潮正值中國改革開放,國內認識到一大批經典的「基督教美國」文化,也有當時還算新生的「享樂世俗美國」,1990年代的婚姻保護法正是這個保守傳統價值運動對當時已經在社會日益公開化的同性戀的回應。不過科教界的主流已經從信仰聖經變成了信仰進化論,當時在對澄江化石的交流會上美國自然科學界甚至於被中國學者嘲笑「可以批評政府卻不能批評達爾文」
到小布希時代,三分之二州以進化論為教育基礎,但只有幾個州承認同性婚姻,多數民眾仍然認為相信有神,其中基督宗教為大宗但不再可謂主流。
詭異的是到2013年,不過4年,大多數州承認了同性,也只有聖經地帶州還在堅持擁有質疑進化論的教育,與此同時,流行文化和多數上層家庭的行為徹底的與聖經相違,現在的美國從文化環境上是反基督的,與20年前比更加「進化」
3.法律上兩大派,信仰影響的原意主義,堅持以立法者角度解釋。權益影響的實踐主義,支持用利益需要的角度解釋。對於宗教態度是保守和激進(說白了就是不信),聯邦九個人里從21世紀這些年看是4個保守比5激進,案子告到這,必然判廢了,2015年判同性婚合憲也是這個4:5。

最後,要說的是,從1949年以色列復國這個預言實現,耶穌基督的再臨如同他正在天國門口般可能發生,那麼迷惑天下的魔鬼只有加緊工作,惡者和世人一樣不知道基督再臨的具體時間,但他行惡數千年發現自己陷入隨時可能被審判的狀態,必要漸為激烈地反抗。神知道人的軟弱將被惡魔利用到何等的極限,耶穌親自說「馬太福音 24:37 挪亞的日子怎樣,人子降臨也要怎樣。 」,惡魔利用一切文化迷惑世人,聖經記載「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 神就對挪亞說:「凡有血氣的人,他的盡頭已經來到我面前;因為地上滿了他們的強暴,我要把他們和地一併毀滅。 (創世記 6:5,13 和合本)」,大洪水正是對末世永恆審判的預告。聖經講的,這個世界會越來越醜惡,反基督也會興起,現在的歐美已經是了,而且全世界文化上都是與聖經相抵抗的佔主流,很多人歧途,哥林多後書 4:4 此等不信之人被這世界的神(指引人崇拜自己的魔鬼)弄瞎了心眼,不叫基督榮耀福音的光照著他們。基督本是 神的像。
聖經又講到末世人的心思是傾向罪的,「親愛的弟兄啊,你們要記念我們主耶穌基督之使徒從前所說的話。他們曾對你們說過,末世必有好譏誚的人隨從自己不敬虔的私慾而行。 (猶大書 1:17-18 和合本)」 他們又「這些人是私下議論,常發怨言的,隨從自己的情慾而行,口中說誇大的話,為得便宜諂媚人。 (猶大書 1:16 和合本)」,現在美國那幾個大法官,正是這樣諂媚人,不肯順服真理,他們可是自稱天主教和猶太教卻明顯反對聖經。

你會如何選擇呢?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 神叫他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經上說:「凡信他的人必不至於羞愧。」 (羅馬書 10:9-11 和合本)


如果「基督教國家」是指一個深受基督教信仰和文化影響的國家,那麼美國是基督教國家,因為美國在歷史上深受基督教信仰和文化的影響,甚至立國的很多原則也是基於基督教信仰。不過也應該注意到,今天的美國是一個信仰自由和宗教多元化的國家,美國社會越來越多地離棄基督教傳統。

如果「基督教國家」是「以基督教為國教的國家」,那麼美國不是基督教國家。美國憲法禁止政府把某一宗教設立為國教。在美國,基督教會跟其它宗教一樣,是由信仰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團體,其宗教自由受政府保護,財政等方面卻不受政府的任何支持,同時政府無權干涉其信仰和宗教事務。

https://www.ai-wen.net/?q-810.html


美國憲法中對宗教的態度很明確,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不得設立國教,以及明確了政教分離的原則。
後來最高法院將其解釋為 政府不得干預宗教,即政府行為不得有利或有礙於特定宗教。甚至政府出錢的公立學校是否應組織祈禱(被認為有利於宗教)和是否可以講授進化論(被認為有礙於宗教)都是打過官司的。
所以關於同性婚姻和其他宗教問題,最高法院沒有什麼憲法上的阻力。甚至民眾意願也難以左右大法官們的判決。因為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的,終身制的,本身非民選,基本只對法律理念和憲法負責。
扯遠了,只是想說,這個問題本身應該是對美國有些誤解才提出的。


1)即便獨立宣言有提到上帝,但基督教並非美國國教。
2)相反,政教分離才應該是現代國家的立足點,即沒有任何宗教倫理能夠影響決定立法。
3)基督教中部分涉及同性性行為的經文,是否可以直接照搬到現在作為對基督徒性倫理的指導還難說,基督教是否能夠與反對現代同性戀劃等號,仍有很大爭議。基督教不必然就反同性戀


就算寫了又怎麼樣


1. 獨立宣言里的神並不一定是基督教的神
2. 基督教信仰並沒寫進憲法


獨立宣言還是讀英文原文為好。中文翻譯中使用「上帝」等字眼可能會導致題主這樣的誤解。權利法案第一條即不設國教,題主題目中的前提條件不論從字面到意思都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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