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從後果來分析,安樂死和醫生協助自殺合法化後果的利弊?

讓我們假設安樂死和醫生協助自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沒有爭議,單從後果來分析。大家認為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


從經濟學層面說,醫生協助自殺的合法化可以激活一種新的保險操作模式。


2015年,中國醫保開銷為7千多億人民幣,如果再算上商業保險,保險業支付給醫療行業的總額是個天文數字,這也是社會運轉的一項重要成本。


然而,即使是在醫療體系性價比超高的中國,因病致貧甚至家破人亡的情況並不鮮見。政府和社會為大病和重病的治療分擔了很多,但是你也一定聽過類似「傾家蕩產治病最終人財兩空」,「無底洞般的診金讓這個家庭無力承擔」之類的故事。

賓夕法尼亞大學的Emanuel教授是醫療政策方面的大行家,也是奧巴馬醫保計劃的顧問。他提出了一個很經濟學思維的方案。在絕症病人被確診之後,醫院和保險公司應該可以估算出他治療開銷的總數,然後病人可以選擇繼續治療或者放棄治療。如果病人放棄治療,保險公司可以把醫藥費的一半或者一多半直接支付給病人。如此一來,病人可以用這筆錢去旅行,買喜歡的東西,或者給家人留下,使他們不致於在自己死後生活艱難。而醫保或商業保險公司也可以從中省下一筆開支,降低成本。

根據HSR雜誌上的一篇論文,美國5%的重病病人花費了全部醫療開銷的30%,而病人最後一個月的開銷也佔了全部醫療開銷的三分之一。相信在中國,難以承受的醫療費也往往是因為大病重病。


事實上,重病的最後階段不光昂貴,而且很痛苦。斯坦福大學調查了1147名專科醫生,結果顯示,有88.3%的醫生在自己病入膏肓時會不希望接受CPR(心肺復甦),而75%的醫生在癌症時不願接受化療。很顯然,他們知道這一過程的代價,也知道自己的勝算。然而,迫於道德和家屬的壓力,醫生還是會給病人盡量搶救,他們也沒有其他選擇。


這樣聽上去有些冷血,但是也許「賣命」在經濟學上會造成共贏。

然而這個被稱為「光輝日落」的政策方案,還是面臨很多問題。


首先就是法理上說,協助放棄治療可以被理解為協助自殺。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這是違法的。


然後,醫生將因此承擔巨大的責任,因為現代醫學還不能準確預測所有病人還能活多久。而醫生也不會從這種預測中獲利,他們也就更傾向於對所有病人說「我覺得你還可以搶救一下」。另一方面,病人也難以知道自己到底用多少餘下的時間換來了這筆賣命錢。


最後,這會使得貧富分化問題更加敏感。當富人遇到這個問題,他們一定會不惜代價的為自己續命。可是窮人可能就不得不在晚餐的飯桌上跟家人討論要不要「賣命」。實際上,我想甚至會有家人明示或暗示病人放棄治療,不得不說這將給人性帶來考驗。


世界上無價的東西不多,人命並不是其中一項。然而當這個交易被直截了當的擺上檯面時,到底會有怎樣的結果呢?

References:

1. Barnato, A. E., McClellan, M. B., Kagay, C. R., Garber, A. M. (2004). Trends in inpatient treatment intensity among Medicare beneficiaries at the end of life.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39(2), 363-376.


2. Periyakoil, V. S., Neri, E., Fong, A., Kraemer, H. (2014). Do unto others: doctors" personal end-of-life resuscitation preferences and their attitudes toward advance directives. PloS one, 9(5), e98246.


我不反對安樂死,特別在有了3年前在腫瘤醫院陪床的經歷之後,我特別覺得安樂死是一種善

但是

我們國家還有盲井

還有最美女教師。。。

SO,現階段討論安樂死在道德,法律,人倫等等問題上的利弊,也許真沒必要

因為有些人做的事,它就不在道德,法律,人倫之列


別鬧了。我只希望能多一點終末病房。


弊大於利。
任何制度再完善,只要是人來執行,都可能會出現問題。
一旦出現問題,那就是關係到人的生命。
哪怕是萬一,對於當事人來說就是一萬,而且是不可逆的。
我們承擔不起這種後果。
誰都不行。


我就說這麼一句吧,如果一個人的能量大到了能讓你「被安樂死」的地步,那麼即使沒有安樂死,他也有能力讓你「被不那麼安樂的死」。


單從一個人的角度來說,如果我生病了,沒有救,在治療後期,我可能會生活難以自理,大小便失禁等等!對於一個正常人來說,基本是不能這樣苟活的。。
我寧願死也不想藉助別人的手上廁所洗澡吃飯!我會在我有能力行動的時候採取安樂死


在我看來,在中國未來可見的一段時期內,普通人合法殺人的相關立法及法規的執行永遠會被無限制壓制,包括且不限於安樂死,「協助自殺」,正當防衛致人死亡等。


其實現在已經合法化了,只是名稱不同。安樂死和醫生協助自殺的名字都容易讓人有道德上的罪惡感,所以通常我們把他叫做「中藥保守治療」「讓病人帶著尊嚴的離開世界」


在下不認為這是一個應該從功利主義角度考慮的問題。
決定自己的死亡,應該是天賦人權。
只有自己有權處置自己生命的時候,才能說生命是屬於自己的。


可以實行,但是一定要有非常嚴格的程序。
審批以後,必須經過社會公示與網路公示,同時限制每日安樂死人數上限。
另外所有安樂死人員需經過視頻認證,視頻內要病號同意安樂死。
然後還有檢察院批准。
如果這樣還會造成有人冤死,那麼即使沒有安樂死他也一樣會冤死


「李局長昨天上午在第二人民醫院接受了安樂死」

可以,連抑鬱症的病歷都省了。


安樂死這個提法太落伍了,現在叫臨終關懷,這是有本質區別的。人大里有人,好像還是個紅二代在積極的推動這事,但高層還是有顧慮。

這事還是需要把握尺度,以及病患與家屬的授權,還有提前立好醫囑,不然麻煩會很多,本來中國醫患關係就緊張。但以上這些在中國都挺難的,首先在中國家庭里是很忌諱談死亡的,中國人基本很少有死亡教育。要麼是父母操勞半輩為兒為女,把自己累垮的,要麼是自己經歷風霜,有所頓悟的,但很少在公開場合與人交流。所以當一個人病危之時,他的家人朋友,是很難知道他對生死的看法以及自己最後的生命處置意見的。這時候只能從道義上親情上,戰勝理性與關懷。

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在一部分高知人群里,也在發生改變,在生命的最後時刻,他們寧願享受最後的寧靜,準備準備,猶如踏上一段不再回來的旅途,與每一個人做最後的道別,留下一個自己還能認可的最後形象。而不是在搶救室里來不及和家人告別,只有手忙腳亂的醫生和護士,除顫儀的電擊聲以及其他器械碰撞的嘈雜,最後在親屬的哭喊中,人走了,留下一床凌亂。

具體的可以看只有醫生知道3,裡面有詳細討論相關內容。


我可不希望""被"安樂死


不管你們是否支持安樂死,我是希望以後我能夠選擇使用安樂死,理由非常簡單,我無法忍受治療和病痛折磨。失去選擇來不來到這個世界的權利已經很蛋疼了,再失去選擇什麼方式死亡,那「個人」的「人權」就是個荒誕,最後我想問一下那些反對安樂死的人,你們真的做好了萬一得了重症絕症什麼的,與病魔鬥爭到底,被治療和病痛折磨的無盡痛苦的心理準備了么。


我是希望能搞安樂死。
可是別人會不希望,因為可能被安樂死。
可是我無所謂啊,為什麼呢?因為如果我被安樂死我會很高興啊。


現階段討論的安樂死都是個人自主意志問題:
「他想死,醫生能不能讓他去死」


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沒有患者個人自主意志參與的狀態,如「多器官衰竭/重度昏迷/腦死亡」的時候家屬簽字不要治療了這患者就拉回家等死了。
這算不上安樂死呢。


我是原文分割線..........................................


1.有做了一輩子安樂死的科研/法理論證,力推安樂死合法化的老教授到自己絕症晚期寧可插著一身管子也不肯把自己安樂掉的。

也有從來不支持安樂死但是自己確診了胰腺癌之後把遺囑處理好,自己過生日那天給自己拔氧氣的外科教授。

2.生存權是人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人的意志是動態變化的。
舉個例子:每一個抑鬱發作有自殺觀念的都得被自己安樂掉么?他們癥狀緩解後可未必還想死。

這還沒算哪些得了能治癒但是沒錢的病的患者,而且隨著科學進步,癌症的趨勢是成為帶瘤生存的慢性病。
最後變成沒錢就去死不是更可怕嘛……


這世上何曾有安樂死合法化,有的只是安樂死脫罪化。


我覺得可以先參考現行的精神病制度…這個都沒搞定還安樂死…笑話了


題主要分清「安樂死」和「尊嚴死」的區別
人都是有尊嚴的,被擺在病床上受著痛苦身上放滿了管子,有些人為了續命不顧一切,那隻要有錢就繼續搶救吧!有的人覺得這就像進了關塔那摩受刑,只求速死。

尊嚴死,就是在疾病晚期放棄過度搶救和治療,只輸入麻醉劑(免於疼痛)和營養劑(免於飢餓)等減少痛苦的藥劑,然後讓病人自然死亡。
安樂死的範疇比尊嚴死大,不僅有停止搶救的自然死亡,還包括「主動致死」,就是醫生給病人注射毒劑,讓其速死。

兩者都需要醫生協助。畢竟病人已經沒有力氣爬起來自己關呼吸機或者給自己打針了。但按照人類現行倫理,尊嚴死很容易被人接受,只要病人家屬都同意,不用任何人批准就能實施。主動致死這個,確實面臨樓上幾位所說的各種風險。中國把這個算殺人也沒有錯。

面對越來越大的醫保缺口,各國估計會對「尊嚴死亡」做更便利的規定:尊嚴死只要病人自己同意即可,放棄治療不必參考家屬意見; 為了保證人尊嚴死亡的權利,就要確保病人知情權,除非特殊人物並經法院判決,任何人包括家屬不能對病人隱瞞致死或導致神志喪失的病情,哪怕是善意的謊言也要堅決禁止; 人也可以在自己清醒時立下協議並公證,表示當病情進展至何種程度時可以放棄治療,以免在病情過重時無法表達個人意志,公證機構和法院要為其提供便利,減收公證費用。等等。
這幾條大家可以接受嗎?

至於「主動致死」,誰敢開這個口子啊,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會大批出現被協助自殺的~ 得不償失 中國根本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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