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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的妹妹在公司得了精神分裂症。公司是不是要負責,如果負責,我怎麼理賠?


要說明是公司導致了你妹妹的疾病,需要有證據的。從醫院的角度說,現在但凡還有點腦子的醫院,都不會給你出具這個證明,診斷證明上不應該寫類似於因為失戀、因為工作壓力大等東西。因為確實從醫學角度上不能證實這些,只能是醫生考慮這些事情可能是誘因。我們只說明某年某月某日,出現什麼癥狀,診斷為什麼病,門診或住院治療這些非常確定的事項。至於誘因是什麼意義,如部分知友說的,並不一定是工作問題。沒有這份工作,明天跟老公吵架也可能成為誘因。好好治病,跟單位好好協商,我有見過精分和很重的雙相病人,公司很好,即使發病了腦子不清楚了說要辭職,公司還不給辭,給她轉到壓力比較小的崗位去。對你妹妹來說,將來的職業人生可能會很艱難,同時保持有一份(壓力不太大的)工作對康復還很重要。不要這個節骨眼上跟公司鬧僵了,以後你發現找工作找不著就傻眼了。


抓緊時間去確診 治療吧。友好協商會有些補償 打官司幾乎沒可能贏。。。。


抱歉,精神分裂症這病患病和外界沒毛線關係,硬要說和什麼有關係,也許基因算得上一個。
維權么?去了總能弄點錢的。
有這功夫,好好送她去接受治療才是最實際的。


社會因素只是一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發病的誘因。即便沒有這個誘因,在其他環境下也可能發病的。因為精神分裂症和基因關係很大,這是先天的。
如果不能論證發病和工作有因果關係,就沒有正當理由理由索賠。並不能隨便下結論說在公司工作導致了精神分裂症。


第一要求醫療延期(精神癥狀是可以無限延長的),醫療期公司會給基本工資。第二與公司協商,公司應該會給出一部分補償。公司如果有意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也會做賠償,畢竟一直延長醫療期也不是辦法。我只提供辦法,其他人勿噴。

1、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5]2 3 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給予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具體數額,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得這病的大多是自身因素,我媽精分,小姨和舅舅神智也不太正常。對正常人來說微不足道的事,易感者很可能就會誘發得病。
難道是公司領導或同事對你妹做了啥傷天害理,摧人心智的事情嗎?那也只和個人有關,和公司本身沒半毛錢關係。
出於人道主義,公司或許會有照顧性安排。(初中時一新老師心臟病突發去世,學校給了好幾萬,師生捐款好幾萬。)如果你們無理取鬧,把發病硬賴到公司,肯定沒啥好果子吃。


是在銀行做櫃員么…… 櫃員真的可以把人逼瘋的…已辭~

@呵呵 推薦他的文章~講銀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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