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家暴傷害致死(董珊珊)和被家暴殺夫(李彥)判決差異如此之大?

董珊珊被家暴致死,兇手只判了5年。李彥不堪家暴殺夫卻判了死刑?
這兩個案例是不是告訴我們結婚證就是殺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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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鵬的案子,因為系家庭糾紛就死緩了呵呵——這個原因就知道啥叫殺妻證,當然也有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富二代,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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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夫事件多存在家暴等原因,殺妻則很多是因為不滿妻子如何如何,由此可見婚姻里的權力關係,女性殺夫多為反抗,男性殺妻多為攻擊,
男性支配女性的婚姻,家暴不可能被根治。


當然反家暴意見對於受暴婦女殺夫的案件作用是顯著的。前提是你要能證明,有向周圍的人街道和婦聯求助。


1、一個判決可能會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但一個判決無法在邏輯上得出需要歸納法才能得出的結論

2、你認為不公平所依據的事實基礎本來就與判決依據的事實基礎不同:
李彥案的一審判決認為證明李彥受到家暴的證據不足,所以李彥是故意殺人+分屍、煮屍,這是十分惡劣的殺人行為,也是一審判處死刑的事實基礎。至於一審判決這樣認定有沒有問題,那是另外一回事了,我懶得去查。
董珊珊案中,她是被打傷後受感染而死,致死的關鍵原因是「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所以她不是被打死的,毆打只是致死原因之一,不是全部原因。

3、我國對家暴問題處理不好,並不等於對家暴案件的處理不好。
前者是家暴發生過程中難以及時救助,後者是家暴問題產生嚴重後果後的懲罰。

4、判決結果的輕重與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是否對等,屬於個人主觀感受,恕我不在這種問題上撕了。


家庭暴力對於受虐女性的侵害不同於其他形式的不法侵害,這是一種長期循環的暴力虐待,曾有一位社會學家(時間過了太久忘記名字反正是歪國人)提出過「暴力循環論」,即呈現周期性循環形式的暴力對待,這一點在少年時代的恐怖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中描述的非常到位:打?特別誠懇的道歉?獲得原諒?經歷短暫甜蜜期?打的更狠(周而復始)。
有學者認為:對於這種持續的暴力可以認定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從而將受虐者「以暴制暴」的行為納入正當防衛體系中。(對我也這麼認為)。。但是目前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理論是為兩個正常男人設計的(必須是嚴格的不發侵害正在發生,ing,準備階段和完成以後都不算),對於這種手無縛雞之力而被打的體無完膚的女子並不適用,所以,不是正當防衛。

她們咋不跑呢?!
這就是另一方面,對於受虐女性不堪殘忍虐待而「以暴制暴」的案件,目前國際上已經有部分國家引入了「受虐婦女綜合症」的概念而認定這種情形下的「殺夫」無罪,即女性在遭受丈夫長期循環性的暴力虐待之下,呈現一種不同於常人的精神狀態,在這種精神狀態下,她認為她無法逃離被虐待的囚籠,如果不是自己死,那就只能是施暴者死。 所以在量刑時我們應當考量的不僅僅是@劉洋的回答中提到的被害人的過錯,還應當將受虐女性在「殺害丈夫」時的精神狀態納入考量因素中。當然這在司法實踐中還會涉及到舉證難的困境,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會讓她們多一條出路,這就是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了。 誠然,目前的刑法對於犯罪行為從輕處罰的情形只有:未成年,精神病,自首,立功,上述的「受虐婦女綜合症」根本不在從輕處罰的範圍內。也是因此,李彥的量刑才比較重。是故,@劉洋的回答是完全符合目前我國刑法的。 甚而,還會出現「不堪家暴憤而殺夫」的行為往往採取極端的方式殺人的情況,比如一個類似的案子(主角不知道是誰聽刑法老師講的),女的殺了她丈夫,頭砍下來放高壓鍋里給煮了。這種情況還符合刑法上「情節特別惡劣」的量刑標準,處罰就更重了。

柴靜在她的書《看見》中,寫到了她去女子監獄採訪這類因「殺夫」而入獄的女犯,男的被殺了,女的入獄,家裡留著孩子和老人,看的讓人窩心。

我們只能寄希望於立法方面的改革,來避免更多的悲劇。(好像法律方面的問題探討到最後都是。。。立法得改。。所以,探討有個屁用)

至於董珊珊案,我不了解,手機打字也懶得搜了。


說一點個人不成熟的看法:

在我國,並非只有家暴致死罪行畸輕,一個被歐美髮達國家非常重視的「虐待兒童罪」,也是類似的待遇。

電影《刮痧》不少人看過或者至少聽說過吧(類似的案情真實發生過並且導致孩子的父親被警察當場打死)?該電影中,孩子沒有提出直接訴求,僅僅在學校老師發現孩子身上有異常的青紫痕迹的情況下,就導致展開對孩子父親的調查甚至訴訟,結果都可以導致父母因此喪失監護權甚乃至被判有罪。

而同樣的情況在我國呢?

單就虐待兒童來說,政府有可能有不想承擔過多的義務考慮。而結合對待婦女的家暴和虐待兒童兩種現實考慮,我個人認為仍有很多人內心深處有將女人和孩子物化的傾向,也就是對於戶主(男人)來說,老婆孩子都是自己的,決定權在自己,打或者罵完全由著自己,存在同樣思想的民眾,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願意對存在的這種悲劇事件負責進而推動立法改變。

多說一點,很多人認為現在我國婦女地位提高了平等了甚至高於男人的權力了,事實上絕非如此,文化上潛移默化的影響仍然深深的存在於大家的內心中,舉個例子,就拿男女分手來說,男方大多數情況下會說:她不跟著我了。而女方大多數情況下會說:他不要我了。

物化女人的,不只是男人,還包括女人自己。
今天中國的女人,有地位了,但是還沒有足夠的權利!


關於董珊珊……據媒體報道不是說,離家兩個月後死亡嗎?我只能說可憐帝都女……呵呵。
是李彥殺死丈夫後並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自首,也沒有任何急救措施,而是選擇了分屍,煮屍,拋屍,手段極其殘忍。「手段殘忍,後果惡劣,依法應予懲處。」不過李彥現在死緩了。


當你覺得自干五太多的時候,TC就會用婦女兒童權益事件扇跑一些


事實告訴我們,這是個男權社會


十分不懂的法律,董珊珊的死難道是別人幫忙的。致死難道還分個時效問題,這麼說長期把一個人折磨死並不算殺人。
如果董珊珊的老公把她打的再嚴重帶去醫院治好就沒罪了是嗎。
分屍一定適用與情節惡劣嗎,情節惡劣的我的理解一直是出去還會殺別人的意思,個人感覺不適用李彥案


個人看法,在我國,法律從來不是弱者的擋箭牌


在責任主義的時代 過失與故意會決定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的承擔問題 ~來自張明楷刑法學


額,肯定不一樣.
有沒有罪是看背景的。
至於是哪個背景,自己想咯。話說董珊珊案中的主犯蠻有錢的,還是開寶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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