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或者學生自殺未遂,作為管理人員應該怎麼辦,應該開除此員工或者學生嗎?

我的學校有人自殺未遂,有傳言要開除,所以想問一下,作為管理者應該怎麼辦?
請從學校或者企業以及社會的角度分析。
望各位指點。


首先,感謝邀請!前面已經有很多大俠分析了,我就簡單說說我的看法;
一、事情的源頭是什麼?這個很重要,別人為什麼自殺,是什麼問題?心理問題?身體問題?感情問題?工作問題?人際關係問題?壓力問題?還是其他,搞清楚了,在考慮其他的問題
二、處理問題的目的是什麼?擺脫干係?逼迫自殺?劃分責任?還是其他?搞清楚,目的清楚就更容易想出處理的辦法。
回到樓主的問題上來:
一、不管是站在學校還是企業的角度,斷然開除這個人都不是明智的選擇,為什麼?
很顯然,這個人是自殺未遂,你想讓他真正的自殺給你造成社會輿論嗎?
二、不開除怎麼辦?
慢慢的引導,適當的心理治療,這個是非常必要的,自殺的人絕對不會沒有任何緣由的就去自殺,針對問題進行心理治療,一定可以很好的處理問題。

總之,不管是學校還是社會,尤其是學校,必須要引導正確的價值觀和取向,當然,雖然現在的風氣不好,但是應該儘力去做。


本人非心理學專業,連心理學愛好者都說不上。
在這裡只是描述一下,我所經歷的僱主企業是怎麼樣來處理這種情況的。
公司內部設置有專門的心理輔導熱線,如果有員工面臨嚴重的心理問題,甚至如題干所說的有自殺傾向,公司有固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
1,安排公司僱傭的心理專家和員工定期溝通,如有必要,需要面談;
2,知會該員工的經理,二線經理以及BU(業務單元)的最高層領導。通常經理層面會通過減輕該員工業績壓力,從工作上,生活上更多的關心該員工;
3,如有必要,會安排員工接受專業治療;
4,如有必要,會安排員工到新崗位,或者新地點工作;
5,如果該員工發生意外,通常會影響其經理在公司內部後續的發展和晉陞;

我個人認為,作為一個負責任,人性化的企業,開除有自殺傾向的員工是不能接受的行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太清楚,還請法律界大神來回答。
當然,如果後續治療需要耗時長久,或者是無法痊癒至正常工作的情況,通常公司會和員工協商解決,通常員工會離職,公司給予一定的補償。


學校角度,會心寒的,畢竟沒人是誘導去自殺。

而且這種責任的轉移是處理這類問題最糟糕的做法,從一位犧牲者轉到另外一位犧牲者,儘管這又是在我們傳統文化中常見的處理模式,以為推出一位答案或者罪者就能撇清。

樓上說了,儘可能地去溝通,找專業人事去溝通和處理。


在很多年前(大概06還是07也可能08初)
有位很不幸地老師(或者說有心理諮詢師證書的人) 據說(我得到的信息)在一位學生諮詢離開前問,「你要是這次考不好不會自殺吧」
而很不幸地那位學生是自殺了。

我在那個時候聽到那個案例的時候,我所說的是,「從諮詢角度,我們應該幫助來訪者處理問題,而不是提供出一條(導致自殺)的道路」 我認為那是一個很糟糕的提問。

但是在接受更多深度心理學,比如精神分析,動力…… 有更多經驗等等後,我會說,那位諮詢師在最後的時候感受到了來訪者身上的『死氣』,那種潛意識的溝通,而幫助言語化了。
我會認為就好像那位自殺的學生是自己人生的受害者,那位老師也在這件事情中受傷了是位受害者。而那位老師的坦誠提供我們更多的思路去考慮如何處理類似的問題。
比如,超越設置,進步一探討,或者可以通知輔導員或者領導覺得有困難問題的學生……


再看問題,我發現我弄錯了。是要開除自殺未遂的學生,那麼是否要考慮能否有恰當的理由去開除呢?
比如重度抑鬱之類的,直接送去醫院,是否有什麼原因導致自殺呢?
如果只是為了學校的名聲、自殺額度什麼的拋棄這個學生,可以理解,但是還是讓人心寒,並且遺憾呢。

不知道國內有沒有,不過如果國外說某員工自殺未遂被開除,或者在學校自殺未遂被開除,是肯定要譴責和質疑公司學校的處理事情能力,對名譽很不好。 甚至應該是要承擔一定賠償之類的吧?! (不清楚,不過如果有厲害的律師和證據,這應該是可以……)

即使作為管理者,也要看什麼級別的管理者吧。
某大學一年自殺人數過高,甚至還有超高學歷自殺,後來怎樣,主任本身就能是國內數一數二了,換不到同等級別那麼好的…… 增加督導,多培養專業能力啊。


(我決定就自殺未遂學生和處理角度厚道地多寫點)

自殺未遂的本人:

有些一直一來痛苦難受然後因為某些稻草而自殺的人,沒死成功可能反而有種重生的嶄新感。這種在青春期中學比較多,但是不一定是青春期延後到大學發生。 這樣的人溝通,肯定化等以後不會自殺。

有些帶有心結的人,可能還會因為覺得(受不了生存被否定)要自殺,換不同方式自殺,這樣的人在有些心理諮詢是可以獲益的,關鍵是是否能把受不了的事情說出來,看看能否解決。 有的時候一些好的問題就可以挽救一個鑽入牛角尖的人。

有些人確實了無生趣要自殺了(我個人覺得我們國內這種人很少,或者說不多,雖然這樣說很抱歉,事實上我不認為我們真有這些每周可以個人花費50萬人民幣零用錢,什麼都享受過,缺乏親情聯繫等關聯的人,如果我孤陋寡聞可以糾正我)
那麼對於這種了無生趣真的要自殺的人,首先應該是送去醫院治療,至少學校努力過了。
就算哪天被追究,好歹要有清晰的,我們做了…… 做了…… 實在儘力了。我們學校儘力負責培養學生的……

找有經驗的人諮詢,或者多談。 短時間避免個人相處。 但是也避免家人老師等不必要的情感壓力。

相關人事:
同學、老師們、大眾:提供信箱和坐台心理諮詢師,如果有想法念頭都可以去溝通……
室友、好友、自殺未遂附近群眾:團體治療或者說團體諮詢,處理朋友同學或者看到人自殺所連帶的內心反應。

可有效避免再創傷,或者後續的模仿自殺等問題。


重點: 從悲劇中學到經驗教訓,提取意義,以後更有效處理。

就現在看到很多養育方式和原來一直以來發生的事情,人們受到的環境信息變化的衝擊等,以後這種事情只會多不會少。
而那種開除的事情更傾向於導致殺人多於自殺。
(其實作為再痛苦的人,自殺比殺人來獲取…… 要厚道多了。)


合法的事,你怎麼喜歡怎麼來。


學校無權開除。企業這個比較複雜,除非能找到其他開除理由否則也禁止開除。


做出正確的自殺示範,為其他員工樹立一個好榜樣。


開除只是治標不治本的。。當然不是管理者的角度。求摺疊


開除誰?學生?
那這是不負責任!是謀殺!懂嗎?
要知道責任不是寫在之上的《免責條款》!


還有,如果你不在意,可以爆出你的學校,社會言論壓力有時候可以逼管理層做正確的事。


就算當時不開除,也會為開除做準備。 死都不怕的人了,公司和老闆還有能力去約束么?
退一萬步來說,你自己都不在乎了,公司一個利益機構跟你談人性?你想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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