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該度讓到什麼程度?對明星生活的無限制「關心」是什麼一種心態?

最近的陳赫離婚、姚貝娜遺體被偷拍和前兩天關於艷照門道歉的熱門回答都在被討論。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度讓被普遍接受,但應該保持什麼限度呢?


謝邀。

公眾人物面對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知情權,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時,基於平衡權利衝突、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興趣的需求,公眾人物在一定範圍內需承擔容忍義務。

娛樂明星是自願的公眾人物(與非自願公眾人物相區分,由楊麗娟案在我國確立——哪些判決書給你留下了深刻印象? - 求解的回答),對於明星的報道應當注意以下原則:

一、與其專業、職業相關的、有新聞價值的信息,例如興趣愛好、成長經歷、演出狀況等等,媒體可以優先考慮公共興趣原則,在不傷害到明星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對這些內容作深入報道;

二、有傷社會風化、有損社會利益的新聞等都要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原則,如不真實的廣告代言行為,醉酒駕車行為等,媒體應當履行輿論監督的功能,作相關追蹤報;

三、明星的性取向、私人交往等新聞,尤其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原則上不應該去挖掘報道。

題主提到的陳赫離婚事件屬於明星的一般消息,可以簡要報道,但不宜深入探究她個人的感情生活;而姚貝娜的遺體照片對其去世這一新聞報道顯然沒有必要性,這種獵奇的新聞獲取方式對其家屬和歌迷的感情是一種傷害,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

———————評論中有人問公眾人物限權的法律依據,更新如下:—————————

確定西方的公眾人物權利受限原則的第一案: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美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確立了要求官員或公眾人物在指控媒體報道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遵循的真實惡意原則,允許對美國南部民權運動的報道。該案是保障新聞自由的關鍵判決。真實惡意原則要求,誹謗案件的原告必須證明,所訴的報道出版者明知報道是假的,或者罔顧報道真偽。由於原告承擔了極重的舉證責任,而且證明一個人內心的活動較為困難,當涉及到公眾人物時,此類案件極少會勝訴。
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對於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的誹謗案中,阿拉巴馬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缺乏對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判決進一步認為,為了保障新聞自由,政府官員不得單純因新聞報導中的內容有失實的部分而提出誹謗起訴。除非他們能證明媒體的報導存在「真實惡意」(即「真實惡意原則」),並且還需證明自己的實際利益因為這一部分失實的內容還確實受到了傷害。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政府官員無法證明《紐約時報》公司的這個報導存在真實的惡意,因此判其敗訴。


確定中國的公眾人物權利受限原則的第一案:

楊麗娟與南方周末報社、南方日報社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該判決首次在中國司法界提出了「自願型公眾人物」這一概念,為以後的名譽權糾紛處理樹立了標準,因此該判決書註定會成為我國名譽權侵權糾紛司法實踐的標本案例。處理名譽權侵權糾紛案,說到底就是如何平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這一對權利,一方面,任何都享有維持其社會聲譽、保持其社會評價不被降低的權利,這是人之為人的必然權利,另一方面,任何也享有言論自由,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發表言論,這是現代民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權利,尤其是新聞媒體,言論自由更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否則就不成其為新聞媒體,因此在平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特別是公眾人物的名譽權與公眾的言論自由的過程中,必須始終對公眾人物的「公共屬性」予以足夠多的關注,從而正確適用法律、促進各種權利和諧共存。

2007年3月26日,甘肅女子楊麗娟的父親為圓女兒追星夢,在香港跳海自殺。同年4月12日,廣州南方某報第10版刊登了《你不會懂得我傷悲——楊麗娟事件觀察》一文。2008年3月10日,楊麗娟和母親一起狀告南方某報,認為該篇報道侵犯了楊父、楊母以及楊麗娟的名譽權,三起案件共索賠30萬元精神損失費,並要求南方某報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一審敗訴後,楊麗娟母女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後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被眾多媒體爭相報道,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繫、接受眾多媒體採訪,均屬「自願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報社發表涉訟文章的目的是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導公眾對追星事件有真實的了解和客觀認識,自然涉及楊麗娟及其父母的社會背景、社會關係、成長經歷,相關隱私是揭示追星事件悲劇性和反常態的關聯要素。涉訟文章表面看確是涉及了楊麗娟一家人的個人隱私,但這一隱私與社會公眾關注的社會事件相聯繫時,自然成為公眾利益的一部分。

法院認為,南方某報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督的權利,並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涉訟文章即使披露了楊麗娟一家的個人隱私,對於可能的輕微損害,楊麗娟也應當予以容忍。

法院還認為,涉訟文章已刪除了可能對楊麗娟的父親楊勤冀造成嚴重影響的敏感素材,也沒有過度渲染楊勤冀的個人隱私。涉訟文章沒有使用污辱性言詞刻意醜化、貶損楊勤冀,亦未摻雜對楊勤冀人品、道德等的負面評述,故南方某報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誹謗方式侵害楊勤冀名譽的違法事實。判決楊麗娟敗訴。


謝@一笑風雲過邀。

公眾人物的隱私並沒有確切的規定,一般來講,名氣越大隱私範圍越小。所以前段時間狗仔隊躡蹤追拍離婚後的王菲,雖然道德上一片譴責聲,但是也不算侵犯隱私權。

隱私中有一個概念叫作陰私,專指與性有關的隱私,這個是受到嚴格保護的,而且侵犯陰私很容易觸犯刑法,受到多重製裁。


謝 @一笑風雲過 邀。
記得民法老師講過法律對娛樂明星這類人的隱私權的保護相對於普通人而言,相對要後置一些,至於原因,樓上的「求解」兄已經闡述的很明了了,而且不當是國內,在國外這個趨勢更加明顯。
但是娛樂明星雖然權利受到了一定得限制,並不代表其就沒有權利。雖然就一般程度的侵犯隱私權而言,娛樂明星等公眾人物要比普通人有更多的容忍義務,但是也不能太過份。
至於說娛樂記者們在報到時需要遵循什麼一個度,現在法律上的規定也很含糊,非常的不細化,所以具體的操作起來,也很難去定性,但我個人覺得:不要虛構事實、不要過度渲染、不要刻意醜化、不要把小問題人為的放大化。
其實記者們自己也有職業操守的,就是遵循客觀事實,用理性和客觀的態度去報道。但是在這個商業化的時代,或許這些個操守比廁紙還廉價吧。


謝邀!

我認為無論是否明星,個人隱私的限度在於:

  1. 相關的法律法規所允許的限度
  2.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底線

我想題主要弄明白一個問題,明星靠什麼生活,靠的就是民眾的關注才能生存,如果沒人關注,明星,特別是偶象明星就過氣了,沒價值了,明星靠民眾關注生存,就得接受關注過度的後果,你覺得關註明星的尺度太大,人家明星怕是爛事都沒人關注,沒見鳳姐之類的人為了求關注,節操都掉了一地了。當然,有些腕級的可以收斂一些。沒必要過度宣傳。
很多事情明星本身都是作不了主的,人家全是有背後團隊操縱的,姚明星的事在我們看來是過份,但你怎麼知道這不是她的團隊的最後的運作呢。民眾要的是道義,是好奇,是窺私或別的什麼,但對明星團隊來講,人家要的就是關注,哪怕是對爛事的關注。你覺得窺私是對明星的侵犯,但大家全這麼想是在砸人家飯碗好不。


應該區分開公共和私人的部分吧。
如王寶強事件里,馬蓉和宋哲的偷情,應該屬於私人的部分,寶強強行曝光,並且讓輿論去發酵,就有些過了。


都已經是公眾人物了……


我認為yy好奇應該沒什麼大錯,畢竟有時自己也難以控制思想,只要不太過火就好。如果yy算犯思想罪或真會給演員本人造成隱私方面的困擾,只能脫粉了,嗯!(雖然這真的很難很難)


推薦閱讀:

結合國人的一些特點,怎麼看待中國大陸網友在評論時的種種現象?
如何看待長江沉船事件中「造星「行為?
如何評價媒體對「NASA 發現開普勒 - 452b」的報道?
央視財經頻道《是真的嗎》回應知乎用戶「@IQQ CCI」關於冰塊取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怎麼送一車瓜給抗洪士兵慰問?有哪些流程?

TAG:媒體 | 法律 | 明星 | 大眾心理 | 隱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