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乾媽」配方泄密是怎麼回事?

聽說女神醬「老乾媽」的配方泄密了,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有沒有一些不為人知的細節,老乾媽這麼大的公司的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做得這麼差嗎?


來給你講「老乾媽」泄密事件全過程~

5月9日下午,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披露了備受關注的「老乾媽商業機密泄露案」細節。

據南明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去年5月,老乾媽公司發現本地超市一款水豆豉,雖然品牌、外包裝均不同,但兩者口感卻高度相似。

經查,涉嫌竊取此類技術的企業從未涉足該領域,絕無此研發能力。老乾媽公司也從未向任何一家企業或個人轉讓該類產品的製造技術。

警方立案調查,並將偵查重點放在老乾媽公司離職員工賈某身上。據悉,賈某具有大學本科文化水平,2003年至2015年4月曆任老乾媽公司質量部技術員,工程師等職,由於職務工作需要,他掌握了老乾媽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

據披露,這些涉及公司機密的核心技術,包括水豆豉的生產工藝、原料配比等內容。此外,警方認定賈某有重大嫌疑還要一個原因,賈某在老乾媽任職期,曾因違反公司規定,被扣罰半年工資,月薪近萬元的賈某離職前,薪水大幅度下降至2到3千元,賈某心中不快,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

今年春節期間,賈某在觀山湖區一小區落網,警方在其攜帶的硬碟、電腦內,查獲了大量涉及老乾媽公司商業秘密的內部資料。賈交代其離職後失去收入來源,由於謀生需要,他主動找到花溪一家食品加工廠應聘,使用假名「毛遂自薦」稱能改良水豆豉的工藝,控制成本的同時還能提升口感。

據賈某供述,其入職後經3次改良實驗終於取得成功,「問世」的水豆豉不僅口感上和老乾媽高度相似,單價還便宜了約2塊錢,據交代,約3個月的時間裡,生產了1千件水豆豉。

經偵民警介紹,涉案千萬元的金額,是經過專業的審計核算的,一方面,因商業秘密泄露致使相似產品的上市,對老乾媽同款產品銷量和去年同期的銷量對比,另一方面還考慮了對生產線上專業設備的影響,最終經過核算,才確定了一千多萬的涉案金額。

目前,這起案件已經移送檢察機關。


pps.可能現在有人會看得雲里霧裡,說明一下,這裡和我爭論的「個別」答主已經匿名,目前他的回答已經排在最後一位。不會引用還請見諒。

ps.評論更精彩,個別答主還真來了

個別答主不僅法制觀念匱乏,邏輯更是感人。

1.從個別答主的邏輯來說:

第一點:「我廚師辭職就不能做菜了嗎?」可以,但此比喻簡直流氓,是否可以換一種比喻:我製藥廠職工離職後就不能制你家的葯了嗎?你的答案還會是一樣嗎,問題就在製造的東西配方、技術等方面是否機密

第二點:「口味相同罷了,怎麼能說是一樣?我還改進了呢!」還請看清題干,就像可口可樂的配方是商業機密而不是專利,那麼如果七喜研究出來了可口可樂的配方並改良製作出更好喝的可樂,這無可厚非。但是七喜去偷了可口可樂的配方,個別答主也覺得沒問題?

2.再來講講法律方面:

第一點: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點:《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或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最後敬告個別答主,法律不僅保護知識產權也保護商業秘密。別瞎扯了,哪裡有得洗?

案情參照 @自己來 的回答,案情如有事實性錯誤,當我口胡

修改了一處,這裡跟競業禁止沒關係,賈某隻是一個觸及到商業秘密的員工,並不是其所有權人。

更新一波

http://yaokan.toutiao.sogou.com/increment/index.html?s=http%3A%2F%2Fnews.qq.com%2Fa%2F20170508%2F050165.htmg=sgsearchc=7012001xl=1b=1-2-2r=1d=249a=15-15

1.確定簽有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沒有什麼不便推測的,我推測了,他簽了,為什麼?因為是常識,有腦子的人都會做出的基本判斷,@Sheldon孫 一直以別人不懂公司相關制度打壓別人,你可以解釋一下作為專業人士你怎麼連最基本的東西都不便推測?你家公司有商業秘密卻沒簽相關合同?

2.既然確定是有簽的了,就不用再爭論是否正當獲取了,公安已經以涉嫌觸犯刑法第219條第三款將賈某刑拘,刑拘意味著已經有基本證據了。一二三款,總有一款適合你。

3.關於@李大仙 認為公司管理制度混亂的,本題可以這麼回答,但請不要用這個理由懟我,因為犯罪就是犯罪,這理由不是犯罪的阻卻事由。同時這位答主的回答也認為內部資料可能是內部人事資料,我想你也可以歇歇了,一個技術崗位的工作人員能拿到人事的內部資料,公安並以此人事資料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證據將其刑拘?有點魔幻現實主義呢


「老乾媽」醬料品牌稱得上是全球華人的驕傲,它獨特的味道在全球市場上鮮有對手。國內食客自不必說,我用自身當年在海外求學的親身經歷證明,「老乾媽」已經成了海外華人的生活必需品。1996年創立以來,「老乾媽」憑藉核心商業機密——保密配方,在海內外市場上屢戰屢勝,而創始人陶華碧也從一位貴州老太,華麗變身為「胡潤富豪」。

然而就在最近,「老乾媽」遭遇了一起令人震驚的惡性事件——保密配方遭人泄露。傳統市場的「常勝將軍」在今天這個信息化時代,居然在「小河溝」里翻了船。

據貴陽警方透露,作案嫌疑人是老乾媽公司的一位前技術人員賈某。他在工作過程中掌握了老乾媽公司的專有技術、生產工藝、保密配方等核心機密信息,並將這些老乾媽的商業機密泄露給了另外一家食品加工廠,以此獲取了非法收入。貴陽警方在對賈某個人電腦的搜查中,也發現了大量涉及老乾媽核心商業秘密的資料。

正所謂,「日防夜防,家賊難防」。

老乾媽泄密案件,在業務、企業管理和品牌上,都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老乾媽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高達千萬元人民幣,而因為機密配方已經外泄,所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更預估達到了數億元之巨。

更讓我震驚的是,這並不是首起老乾媽員工泄露配方的案件。據媒體報道,早在2009年就發生過類似案件:當時,兩個老乾媽員工將公司8個產品的配方、加工流程和製作工藝等商業秘密泄露給內蒙古的一家公司,隨後兩人辭職到該公司任技術部負責人,給老乾媽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老乾媽創始人陶華碧是一位非常了不起的老人,她白手起家,敢打敢拼,親力親為,將事業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是改革開放以來,典型的成功創業家代表。

但在老乾媽公司年營業額已超過70億元人民幣規模的今天,竟還會發生如此重大的惡性商業機密泄露案件,充分暴露了老乾媽公司在企業信息化管理上的不足。


本文轉載自燕麥雲創始人何洋先生的專欄《何洋開講》


此問題下很多人成功毫無遮掩地暴露了自己的智商。還有些也許是新聞都沒有看,憑藉一個標題來開撕的。廚師離職不能做菜嗎?這個問題我在好多回答下都看到了。答案是可以,但是老乾媽的配方工藝你知道么?不好意思我也不知道,這正是老乾媽的商業機密啊!你也可以做風味豆豉,你要是有本事做到跟她一樣的味道那就去擠垮她,沒有人能把你怎麼樣,反而你是個成功的商人。如果你沒本事經過實驗或者鑽研做出相似的口味口感,老老實實賣你自己味道的醬,也可能你會成為一個跟老乾媽平分秋色甚至更牛的「老乾姐」。可是你既沒有自己鑽研,也沒有去購買陶大娘的獨門保密配方或者工藝,然後你跑去給陶大娘打工,逐步取得信任得以接觸到這些寶貴的秘密。之後你拂袖而去,尋找另一個「更適合」的工作,籌碼便是你硬碟里那個鮮為人知的陶大娘.txt。好了,你開始飛黃騰達數錢到手軟,這時警察蜀黍來敲門搞社區送溫暖。你穿著橙色衣服戴著限量版手鐲坐在帶小桌板的凳子上,眼睛閃著亮光開始為自己辯解。說什麼陶大娘當初自己主動給我的這個,我就拿了啊,後來想換工作就剛好跳槽去一家陶大娘的同行,然後憑藉記憶/硬碟里的那些倉碩造出來的方塊字,憑藉自己的努力做出並且改良了一種神似老乾媽的醬。這並沒有問題啊,秘方是陶大娘給你的,你跳槽去什麼地方那是你的自由,憲法賦予你的,你做醬還是做醋也是你的自由,你根據哪些東西來做醬也是你的自由,畢竟陶大娘沒有給秘方里的每個字「申請專利」對嘛?所以你可以理所當然地憑記憶再寫一份出來,你親筆寫的,當然不關陶大娘的事咯。所以啊,警察蜀黍並沒有跟你多廢話,而是帶你去一個豪華單間包吃住不工作天天吃飯睡覺了。


1.如果賈某確實是依託老乾媽配方仿製出來類似口感產品,肯定是犯罪的。但是如果其他人比如你我,自我努力逆向破解仿製成功,絕對是不會侵權的。食品界的配方逆向破解很多很多,很容易,據我所知很多餐飲業巨頭都做過配方解密,委託食品科學相關的實驗室做質譜色譜分析聯合大數據圖譜,什麼黃燜雞醬料、三汁燜鍋醬料、xx串串香秘制底油等等,完全可以解密出來,根本不算抄襲,食品科學很強大;


2.商業秘密的認定範圍是本案的判斷關鍵。內部資料不等於商業秘密!內部資料不等於商業秘密!內部資料不等於商業秘密!僅從現有媒體報道裡面無法斷定賈某硬碟中一定就是配方文件這類商業秘密,如果是《老乾媽內部考勤管理制度》.doc呢?老乾媽說它是商業秘密它就是商業秘密了?所以我覺得法律層面應該有關於這方面的具體解釋,歡迎法律人士補充;


3.老乾媽的內部配方管理混亂這是沒跑的。居然僅僅一個離職員工就有能力復刻配方並進行改進!正常的商業秘密配方最少也要分級許可權管理,每種核心層分工只知道一少部分配方和工藝,不知道全貌就不容易組成完整的大陸,一個廠家的核心競爭力被一個人就一鍋端了這事兒就是笑話。


玩微博的噴子可以不要到知乎興風作浪嗎
為什麼看文章抓不住重點,
那些責言老乾媽處罰員工工資有問題的,就像責怪女生出門被強姦是因為穿得太少了,公司自然有公司的規定,而且從某種層面上來講,這個員工心懷不軌地離職後投身另一家公司泄露原公司商業機密本來就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心術不正,像這種人,就算沒有公司處罰的事件存在,難道就沒有其他因素使他叛變顯露本性?


硬碟有資料,這就是竊取商業情報,然後做出了類似口感的東西,那就可以認定你有嫌疑了。上面很多人不要把因果顛倒,不是說你自己做出了一樣口味的就認定你是犯罪,你自己做出了可口可樂一樣的東西也沒事(這個應該沒有專利),而是你偷了人家的配方,這屬於商業情報了,這就是犯罪了,具體怎的判有待於法官定奪了。


說正文前,我先說這麼幾個事,麻煩大家提前了解:

1. 看來我是真高估了一些人的理解能力了。很多人認為自己認字就是掌握全世界的知識,就能明白對方說話的意思了。對此我無法苟同。

2. 任何時候我也沒給賈某洗白,也從沒打算為賈某洗白。甚至從始至終我都在用犯罪來形式他的行為。

3 任何時候我也沒說他被企業罰是犯罪的理由。被罰是他減薪失業的理由。如果說有和犯罪直接關係,是失去生活來源。

4. 我正文說的是我對整個事雙方的看法和我認為可以雙贏的一個辦法。對於這個辦法,不用上綱上線到強姦後嫁給強姦犯、殺人給人家當兒子什麼的。因為這是兩碼事,我始終認為商業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特殊性所存在,黑與白之間的界限非常模糊。在此基礎上才產生這個解決方案。

5. 評論者再評論時請自重,不要做暴露自己缺陷的事情。因為即便您不畏懼展現您的無知,我不會刪您的發言,我希望讓更多有理智的人看到原來這個世界上還有這樣的奇特生物所存在。


以下是正文。

罰人家工資,就沒人說老乾媽違反勞動法?

補充下,如果賈某電腦里確實是配方,那麼賈某確實犯罪了。

另外,既然提到法,就說下我為什麼認為老乾媽扣賈某工資行為違法。

理由就是:勞動法規定,只有以下5種情況扣工資是合法的。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大家有爭議的基本在第2和第3條。

先說第2條,不是什麼寫在合同里只要雙方簽字就都是合法的。不符合合同基本要素的內容是不被保護的。

再說第3條,同樣,企業的廠規也是要符合法律規定。案件里這種程度的罰款目前沒有法律支持。

所以我認為老乾媽罰款是違法了。

最後整理下我在回複評論中的一些觀點:

1. 績效工資方面:一般銷售和高級管理者簽的績效或獎金比例會多一些,但是技術、行政不會那麼過分,8:2相對合理,7:3也可以接受。但是6:4就基本很少了。而且即便是銷售,對於老乾媽這種龍頭企業,績效也不會佔太多,因為市場佔有已經在那裡了,提升空間和幅度有限,但銷售難度相對簡單,這種情況下,以績效工資佔比大容易使企業用人成本非常可觀。小品牌能給出大比例,因為銷售難度高,需要銷售人員真的不計辛勞付出。以此,推斷賈某被扣發的不只績效和獎金。

2. 關於員工主動離職:賈某離職的主要動機不是想偷配方另謀高就,是受到了值得商榷的企業私法處罰。造成的相當大個人損失和對在企業繼續工作更多的不確定風險所造成的不得不離職。另外,還有一點可以加入討論,很多企業為了不支付辭退賠償,會要求員工主動離職,換取正常離職的證明。雖然這條沒有證據,但作為討論也可以列為考慮的一個要素。所以主動離職也值得討論。

3. 公司文化和管理:賈某的行為和下場非常無奈和可嘆。先是受到值得商榷的對待,發展的前途,和大筆贏得勞動報酬。離職後,失去收入來源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但是並不是簡單抄襲,而是有發展的抄襲,在巨人的肩膀上自主研發,對原有技術進行了巨大改進(成本少2塊,一瓶才多少錢,利潤增加了10%左右啊,大大增強了市場競爭力)。一個有技術,有探索精神,有能力的技術人才就這麼被一直浪費了。老乾媽企業內部是有多不重視人才,導致個人能力無法發揮,只能天天混日子。

4. 從營銷和市場公關角度,我建議老乾媽應該採取主動撤銷起訴,高薪返聘賈某回公司,並且出價買下賈某研發的升級配方。這樣是雙贏,口碑方面老乾媽寬容大度,既往不咎,重視人才,鼓勵公司內部創新,品牌形象有非常大提升,對員工敬業度提升也有較大支持;在賈某方面對企業感恩戴德,深刻承認自己的錯誤,更加主動的為企業提供服務,在工作中還能帶動其他同事一起奉獻更大力量。


這個人白費三次改進的努力了,找錯了買家,如果找到的是五豐行,屁事沒有。


別被有些人帶歪,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和這個一點兒關係都沒有(可能有一丁點,但沒必要解釋)。不是說你離職不簽保密協議就連法律本身就保護的東西都不保護了,那些協議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法保護範圍之外的東西,比如正在研發的項目,企業經營規劃等等等等。出版社清潔工離職還能帶走一半版權?你當是離婚分家呢?


別人問配方泄露,一些人在這裡說不好吃也是呵呵。還有說憑口味就能認定剽竊,別人分明是因為發現口味相似所以懷疑泄露再自查的好嗎。


秘方是不用申請專利也可以受法律保護的好吧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

具體犯不犯法,還要看法官審理吧


犯罪的行為都有一大堆人出來洗,真心覺得中國法制社會遙不可及。大家都希望自己能夠得到公平公正,但看到別人時又主觀臆測,不顧法律只講人情。噢,你偷了別人的配方,那又不是你自己的,憑什麼拿來謀利?好意思不?不義之財啊


真不知道給罪犯洗白的人是什麼心理。

配方本來就屬於極其重要的東西,一旦泄露後果不堪設想,賈某的罪本來就是白紙黑字,板上釘釘的事實。

都瞎比比洗白個什麼?賈某又不像是林殊被陷害,都瞎翻什麼案子啊?

多看看琅琊榜好好了解下大是大非行嗎?

老乾媽沒出國前覺得沒什麼,出國留學後,老乾媽是特別的,因為它有家的味道。

就算老乾媽管理層面不到位,對員工較為苛刻,至少比某愛國手機好多了吧。

老乾媽有什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不會走法律程序嗎?

說白了,賈某不是缺少法律常識,而是他的貪婪在作怪。


都說了人贓俱獲了,已經是犯罪了,怎麼還有人洗,還有評論一口一個老乾媽放任老乾媽放任,這都是什麼腦補,都擺在那裡了,硬懟有意思嗎??


案件的大概內容是這個樣子的:
2016年5月,「老乾媽」工作人員發現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生產的一款產品與老乾媽品牌同款產品相似度極高。該事件引起了老乾媽公司的警覺,公司相關人員認為此現象很可能存在重大商業機密的泄露。
2016年11月8日,老乾媽公司到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經偵大隊報案,稱疑似公司重大商業機密遭到竊取。
接到報案後,南明經偵大隊高度重視。偵查人員從市場上購買了疑似竊取老乾媽商業機密的另一品牌同類產品,將其送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果為該產品含有「老乾媽牌」同類產品製造技術中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經查,涉嫌竊取此類技術的企業從未涉足該領域,絕無此研發能力。老乾媽公司也從未向任何一家企業或個人轉讓該類產品的製造技術。由此,可以斷定,有人非法披露並使用了老乾媽公司的商業機密。
鑒於案情緊急重大,南明經偵大隊逐將案情向分局領導進行了專題彙報。分局領導聞訊,當即責成經偵大隊成立專案組,組織精幹力量,多策並舉,慎密偵查,儘快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和落腳之處。
經多方了解和仔細排查,偵查人員將注意力最終鎖定到老乾媽公司離職人員賈某身上。2003年至2015年4月,賈某歷任老乾媽公司質量部技術員,工程師等職,掌握老乾媽公司專有技術、生產工藝等核心機密信息。2015年11月,賈某以假名做掩護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任職,從事質量技術管理相關的工作。
警方不僅在賈某隨身攜帶的移動硬碟里發現了大量涉及老乾媽公司商業秘密的內部資料還發現賈某以假名做掩護在本地另一家食品加工企業任職,從事質量技術管理相關的工作,並把在老乾媽掌握的商業機密用在該食品加工企業者。
賈某在辭職的時候與老乾媽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

案件的內容大致就是這樣。根據警方提供的信息顯示:賈某違法,侵犯商業秘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其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到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是侵犯商業秘密作出規定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三.我們不要忘記賈某和老乾媽公司是簽定了保密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與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明顯賈某違反勞動合同中競業限制。
可以說法官根據賈某的行為是否犯罪,採用不同的法律規範進行審判。

對於有的知乎朋友說老乾媽公司罰賈某工資是違法的,這個實在不敢苟同。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賈某與老乾媽公司既然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公司也可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進行獎與懲。
以上便是本人觀點。


怎麼說了,我們公司所有文件都是加密的,只能在公司電腦打開

而且每年更新加密系統和軟體

現在連員工用於交流的微信群都要上報總部備案了,且要安插總部信息部專門人員

不過說真的如果,有內部人員存心積慮想盜取公司機密的話

上述措施一點用處也沒有,還是可以輕易盜取機密信息

文件加密?先不說外面黑客有多厲害,有時候拿個手機拍幾張照片還不是一樣。

所以說真的不能吐槽老乾媽的防泄密做得不好


這應該就是一個保密協議於競業協議的問題、就看上面怎麼寫的咯
按新聞說法、賈某辭職之後收入困難、老乾媽很可能在保密津貼以及競業補償上做得不好、老賈你也太著急了


從業者表示不懂為什麼要偷。。。跑幾遍儀器再來個正交隨便找所院校玩個感官分析不是就知道所謂秘方了嗎?食品這東西渠道銷售品牌建設才是大頭吧(?ì _ í?)


我還是那句話,一場野蠻德比。很多時事熱點新聞都能用這句話概括。

罰的那半年工資,我不信是合法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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