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你們會簽忠誠協議嗎?

5年婚姻家庭諮詢師諮詢經驗中,越來越多的人來跟我定製婚前忠誠協議,很好奇女性或男性簽訂婚前協議的思維是什麼?歡迎大家踴躍回答。

本題已收錄至知乎圓桌 懂一點婚姻,更多「婚姻法」或「親密關係」相關話題歡迎關注討論。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不管你是出於不安、恐懼還是希望多一份保障,如果小兩口都願意簽,我認為無可厚非,下面我提供一個參考樣式並作簡要說明:
一、參考樣式
夫妻忠誠協議
男方:張三,x年x月x日生,身份證號碼:xx,住址:xxxxxxxxxxxxx
女方:李四,x年x月x日生,身份證號碼:xx,住址:xxxxxxxxxxxxx
男女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相忠實的原則,為了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發生任何婚外性行為或本協議約定的不正當行為。
2、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為,視為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一方有嫖娼、賣淫行為的;
2)一方與第三者發生偶然婚外性行為的;
3)一方與第三者通姦,同居的;
4)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婚戀關係的;
5)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血緣關係子女的;
3、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為,可推定為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一方與第三者在非合理場合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往的親密行為,如接吻、愛撫、擁抱等情形的;
2)一方與第三者在非正常時段、單獨相處在封閉、隱秘場所,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
3)一方與第三者在非正常時段,長期、頻繁的存在通訊聯繫,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
4)一方與第三者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音頻等信息往來的。
5)有異性出現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並且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
4、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忠誠義務,需承擔以下責任:
1)違約方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相應份額(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車輛及其他夫妻夫妻共同財產);
2)違約方自願向守約方一次性支付X元人民幣作為補償。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字、指紋):
女方(簽字、指紋):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二、注意事項
1)關於夫妻忠誠協議,我提供的僅僅是一個樣板,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擬定,特別是各種違反忠誠義務的情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比如關於放棄自己財產份額部分,可以僅僅約定放棄部分財產,不一定非要「凈身出戶」。
2)忠誠協議是約束男女雙方的,不能僅約束一方,不能說男方犯了錯誤,那麼這份忠誠協議就是男方遵守,與女方無關,這是不對的,所以在起草時要盡量體現出平等、自願的意思。
3)忠誠協議的效力在司法實踐上存在一定的爭議,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
其中不支持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協議的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剝奪了一方探望子女的合法權利,包括出現「青春損失費」等無厘頭的表述,這類協議因為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等而無效。但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忠誠協議,特別是涉及到財產分割及補償部分,目前能得到大部分法院的支持,所以有一份夫妻忠誠協議,關鍵時刻還是有用的。


首先普及下關於「忠誠協議」的法律問題。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在「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的認定上一直都有爭議。實際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也有法院不認可。生活中,有的夫妻會跑去公證處對簽訂的忠誠協議進行公證,但公證處的態度也是有分歧的。有的公證處認可其效力,進行了公證;有的也不予認可。

對於忠誠協議,我一直都是這樣的態度:

忠誠協議鎖不住男人的貞操!

用之前一個諮詢來的答案來回答這個問題吧。

最近遇到好多老公嫖上癮的諮詢,其中一個是這樣的:

您好,吳律師。婚後我發現老公嫖娼,他經常騙我說加班,其實就是去嫖娼。我發現他手機上約嫖的簡訊,經常出入一家會所。那家會所本身內設炮房,無需身份證登記,找人查也不會查到他的開房記錄和同住記錄。那家會所保安森嚴,也沒法帶人進去抓現場。我沒辦法按照您以往的方法去抓現行。所以,我只好在門口把他揪住。在我的追問下,他開始承認嫖娼,並極力挽回,提出寫保證書,承諾如果再出軌就凈身出戶。我不同意。他又提出把婚前的小產權房子加上我名字。但我仍然覺得他的這些提議都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來諮詢您怎麼才能保證房產過戶和保證書有法律效力?

每當我聽到男人嫖上癮,女人還對婚姻有幻想,我心裡都替她們覺得難過。

但我還是問了下她的婚姻和財產狀況。

其實,她今年也30歲了,是因為迫於家裡的壓力,將就著找個男人結婚,但沒想到找了個愛嫖的男人。

這個男人自己工作沒多少收入,兩套房子都是父母婚前買的,婚內沒有什麼財產。

他們結婚一年了,還沒有孩子。

我給她的第一個建議就是趕緊離婚,嫖上癮的男人,說白了就是喪失日常控制力。

萬萬沒想到,她聽到這個建議,特別高興:這個建議太棒了!您也建議離婚!我早就想離了,但家人不同意,覺得離婚後不好找對象。

我說,你們沒有感情基礎,沒有孩子,男人嫖上癮,這段婚姻還有什麼可留戀的?

她問,是不是可以不要他寫保證書,也不要他的房子?直接跟他談離婚?

我說,千萬別!保證書是要他寫的,房子也是要的。因為,他不想離婚。如果你一意孤行,他和他家人會想辦法拖你。你現在已經30歲了。男人嫖娼,上了法庭說悔改,法院也肯定判不離,給你們6個月冷靜期。如果有律師幫他玩盡一切程序,拖你2-3年不是問題。2-3年對於30歲的女人來講,多寶貴啊!這是你的軟肋,你必須清楚。你只有讓他寫了保證書,並且把婚前那套商品房(非小產權房)加你名字後,才能跟他提離婚。如果他拖你,你就要他這套房子。如果他同意離婚,可以把房子給回他。談離婚前,你必須拿到這個籌碼,否則你沒有談判的空間。

也許,你們會好奇,為什麼我不建議她接受凈身出戶的保證書呢?

這類保證書,又叫忠誠協議,是指一方承諾如果出軌,就給予相應賠償或凈身出戶或某些財產歸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很多人都以為,拿到這樣的協議,婚姻就有保障了。即使將來對方出軌,也能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殊不知,當你拿到這份協議的那一刻,你的婚姻就離死亡不遠了。

為什麼?

因為,出不出軌,跟男人的自控力有關,也跟性和不和諧有關。

如果性極度不和諧,想男人不出軌,挺難。

如果性不和諧,男人有十分強的自控力,也是可以不出軌的。

但更多的是,性還能湊合著過,男人仍然嫖上癮或出軌上癮,這跟他的自控力有很大關係。

簽了這份協議,他更加認為不會被發現,變得更加小心翼翼。

而沒有出軌的一方呢,由於早就種下懷疑的種子,這個種子隨著時間的遷移,會在她心理紮根成長。老公平常早出晚歸、衣服、手機、包包都會每天被檢查,她儼然變成福爾摩斯,幻想著老公出軌。因為,只有抓到老公的出軌證據,她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啊。

這樣的日子,誰能受得了?

我見過一些當事人,簽了一份忠誠協議,過了幾個月又吵架,又反覆簽,直至他們離婚的時候,足足簽了10份忠誠協議。

不僅如此,當你把這協議當做貞操鎖時,有人早就給他們偷偷配了一把鑰匙。

最高法討論此問題時,認為若忠誠協議有效,勢必出現抓姦成風的社會現象,動搖了婚姻之根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議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4期中發表《關於2012-2014年離婚案件相關情況的調查分析報告》指出:

當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時,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即「夫妻雙方簽訂相關忠誠協議,人民法院經審查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調整。」但由於對該問題的爭議過大,起草過程中將其擱置。

雖然「忠誠協議」問題缺乏相關規定,但法官不能拒絕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的,也有認定無效的,還有主張「忠誠協議」屬於道德、感情範疇的協議,法院不應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一旦法院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及權衡利弊,我們更傾向於法院對有關「忠誠協議」問題不予處理,此類協議應當依靠當事人自覺自愿的履行。

從最新司法動向來看,忠誠協議的效力可能會越來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遇到男人嫖上癮或者出軌,就不要再迷戀什麼保證書、忠誠協議。要麼離婚,要麼來點實在的——把婚前房子加名或簽署財產協議直接約定某些重大財產歸一方所有,不以出不出軌為條件。如果出軌一方,連這點都做不到,還是早日做好離婚的準備吧。

用王朔的那句作為結語。

(這事)就像童話中兩個貪心人挖地下的財寶,結果挖出一個人的骸骨,雖然迅速埋上了,甚至在上面種了樹,栽了花,但兩個人心裡都清楚地知道底下埋的是什麼。看見樹,看見花,想的卻是地下的那具骸骨。


簽毛線,簽這個完全是腦殘,幼稚的行為與想法
簽了能說明啥?
我要是結婚,就把所有錢都上交給她。雖然我也沒錢。。。。。
雖然很俗,但是這就是安全感的體現,不知道比什麼協議規定高到哪裡去了,這玩意兒一把火就燒了,錢,誰捨得燒?


在現實生活中,婚姻忠誠協議如在婚前雙方即予以簽署,各自表明忠貞之意、忠誠之志或者鞏固婚姻還是有點效果的。但如是已經發現一方有出軌行為或者跡象的,再行簽署,可能作用不是很大,但有勝於無,多少還是有一定意義的。尤其對於女方來說,簽署該類協議總是好的。

當然,在簽署的同時對於婚姻忠誠協議知識也應有所了解,以防用力過度,寫了白寫。

婚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若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協議。

實務中,婚姻忠誠協議通常為如下幾種:

1、王莉和李寧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出軌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XXX元。

2、王莉和李寧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則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某房屋、某車輛均歸另一方所有。

3、王莉和李寧簽訂忠誠協議,約定如若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出軌方應凈身出戶。

這僅是最簡略的濃縮版,實務中有很多樣本,文末我也提供了一個忠誠協議樣本,供大家選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在起草過程中,對於忠誠條款的規定有過反覆,但最終正式稿還是刪除,原因可能是覺得尺度不好把握,不宜作太過硬性規定,還是留待地方法院根據個案情況來實際把握。但目前司法實務中一般認為,因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婚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論。在不違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有效。若夫妻因一方出軌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時,無過錯方則可以依據《婚姻法》要求另一方履行忠誠協議約定,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或是主張依據忠誠協議分割財產。也就是說,前述1、2兩種忠誠協議一般都會被認定是有效的,如此即可大大保護無過錯方權益。

提及忠誠協議就不得不提到「凈身出戶」了。「凈身出戶」是夫妻雙方簽訂忠誠協議時最經常使用的措辭或說法,以為萬無一失,但實則飽受爭議甚至可能直接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凈身出戶」指的是離婚且不能分得任何財產,這就包含了「凈身」的財產約定和「出戶」的離婚人身約定。而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凈身出戶」約定則限制了出軌方的離婚自由。實務中,各地法院對「凈身出戶」亦是態度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財產部分約定有效,而對於人身關係部分的「出戶」約定則無效,當事人還是可以依據「凈身出戶」主張分割財產。但更多的法院是認為因其涉及限制離婚自由,對該協議不予受理或是直接認定無效。

因此,倘若夫妻之間為了保護無過錯方權益,意欲訂立「忠誠協議」的話,應當在協議中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賠償責任予以明確,約定具體賠償數額,或是具體財產的分割方案等,避免僅通過流行語「凈身出戶」來做約定,否則可能因此無效。

最後,我也給大家提供點乾貨,附婚姻忠誠協議樣本,謹供參考,慎重選用喲。

婚姻忠誠協議

姓名(男方):

身份證號:

姓名(女方):

身份證號:

為兌現夫妻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雙方自登記結婚之日起直至雙方婚姻關係終止之日(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為雙方離婚或是一方死亡之日),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有任何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等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二、任一方有下述行為之一,均屬於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1、一方有嫖娼或賣淫行為;

2、一方與異性的偶然婚外性行為;

3、一方與異性的長期通姦或同居行為;

4、一方出現配偶不知情的血緣關係子女;

5、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婚戀、情人等不正當男女關係;

6、一方與異性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比如接吻、愛撫等;

7、一方與異性單獨相處在封閉、隱蔽場所,同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8、一方與異性長期、頻繁的存在通訊聯繫,同時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9、有異性出現,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並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如親吻合照、開房記錄、曖昧往來簡訊、單獨共同旅遊等證明存在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的證據)予以直接證明的;

10、一方與異性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視頻信息往來,經配偶勸阻過一次不予悔改的;

11、一方與婚外異性對外公開以情侶、夫妻相稱的行為(對外公開指在公眾場合或是對三人以上人員以夫妻相稱);

12、其他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

三、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上述約定之一的,經雙方協調未果的,另一方可立即申請離婚;

2、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則夫妻共同財產坐落於 房產所有權份額全部或 %部份歸另一方所有;

3、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雙方其餘未在第三條第2款列明的其他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在分配時,均按照 : 比例分割,違約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分割所有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按照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車輛、現金等一切有形或無形資產);

4、因一方存在上述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行為之一導致雙方離婚的,應向另一方支付 元整精神損害賠償金。

四、本協議中有關夫妻財產分配的約定視為夫妻婚內財產約定,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銷。

五、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撤銷本協議或反悔。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了協議能保證忠誠?
別搞笑了,那只是加大了不忠的成本。
但如果都不忠了,要那些錢啊利啊的賠償有什麼用?我有手有腳不會自己賺?


我是律師,女朋友七年了,兩三年前鬧著玩簽了份差不多的,但是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不過據我女友性格,她真出事也不會拿那個鬧,預計下年結婚了,不會簽,當代人活的太累了,什麼都防,這個我真不想防,要不就不結了


簽什麼簽,簽毛線啊


不會簽。
因為站在充分感性的立場看待感情,我覺得對方就是對的人。
站在充分理性的立場看待婚姻,我們不應排除其中會遇到的問題。
至於其中不忠會付出的代價,由法律公平分割就行了。
簽了協議,該不忠的還是不忠,只是加大了出軌的代價,相應的ta還要花更大的力氣和代價掩飾出軌,這樣算下來是共同損失。
與其這樣,還不如簡單點。


我不會,婚姻不是買賣,也不是兒戲,就算簽了忠誠協議,那有什麼用呢?該 背判的還是會背叛,當然你會獲得一定的補償,但這真的是你想要的嗎?


一個基礎的互換協議需要滿足雙方標的等值

假設另一方財產和我等值我願意簽


說這麼一個情況吧
某些人因為自己潛意識不相信對方,所以想利用協議等方式防止對方出現類似情況,從而消除自己的不安
而感情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的,自己不信任對方就極有可能出現各種狀況,甚至出軌
所以,如果出現這種協議,一定要特別注意
最好是能直接談,希望能放棄這種想法
還是繼續堅持……那分了吧
以上


比忠誠協議更重要的溝通協議。
溝通有問題的忠誠,也是痛苦的忠誠。
雙方是否能相互滿足,具備公平誠信精神


不會寫,那樣太假了,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現實生活太現實了


都只是過60分的成績 截圖出來好嗎


結婚離婚都很隨意的時候,誰會看重那個協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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