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父母傷害兒童致死,為什麼處刑會非常輕,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案例來說,行為人即梁某致人死亡的行為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沒有預見到她的行為能夠造成孩子死亡,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就是說她主觀上並沒有故意剝奪孩子的生命。因此造成過失致人死亡。
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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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中 @閆雨煌提到一個問題:我朝暫時沒有明確的未成年人保護和撫養權剝奪制度
我覺得在此處的表現是沒有明確規定出管教與故意傷害的界限,此外對梁某此前多次虐待也沒用作出處罰,進而導致了這次慘案。我國很多家長還有一種把孩子當做一個附屬物品而不是完整的人的心態,只能期待更加完善的法治來調整這種狀態。


法院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名無誤,但是是否構成情節較輕,可以判處緩刑,值得商榷,我個人不贊成適用緩刑。
媒體報道有誤導之嫌。
先說為什麼法院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名無誤。
就本案來看,雖然嫌疑人先毆打,後捆綁受害人在時間上有連續性,但是實際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與毆打行為之間沒有必然聯繫,法醫鑒定結果說的很清楚,經鑒定,孩子的死亡符合因遭到長時間捆綁致其腹部受到強烈的擠壓,從而導致其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體表軟組織的嚴重損傷為輔助死因。
捆綁行為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雖然帶有一定的傷害性(長時間捆綁是會造成肢體血液流通不足導致的受傷受損甚至死亡),但是與毆打這種主動施加的故事傷害行為是有顯著區別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屬於強制方法,不是暴力手段,從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出發,其目的是約束受害人,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意識到可能引發死亡後果,所以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恰當的。
但是關於緩刑的判決,值得商榷,我不贊成適用緩刑,基於如下原因: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那麼就本案來看,是否屬於情節較輕呢?
如何理解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一是看被告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雖然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在主觀罪過上都表現為過失,但行為人過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別的。既存在嚴重疏忽大意與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輕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險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觀上的過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如果被告人不顧他人勸阻,一意孤行,或者嚴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預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沒有預見,過失致人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實施違法活動中過失致人死亡,則不應該認定為情節較輕。三是看被告人過失行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四是看其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犯罪行為的後果是評價犯罪行為嚴重性的最重要指標之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為的後果和犯罪造成的影響不同,其犯罪的情節輕重也不同。一般來說,如果過失致使兩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如果過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響較壞或損失較大,也不能認定情節較輕。——(以上內容選自網路,作者劉國志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首先本案中的嫌疑人不顧他人勸阻,將孩子綁在樹上,其相關的毆打行為,也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過失致死的受害人身份特殊,屬於受到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都不應當適用「情節較輕」的條件,法官的出發點可能是認為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行為,是出於為了受害人的利益,糾正其錯誤行為,但是綜合考量的話,仍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另外,鑒於嫌疑人交代之前也有過毆打被害人的行為,在充分取證的基礎上,我認為應當追究其涉嫌虐待罪。
虐待罪[1](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父母應該意識到,打孩子違法,經常打孩子,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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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說媒體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標題,「茂名8歲女被母親綁在樹上打死」
這個打死是嚴重失實的描述,造成受眾的重大誤解,此言一出,大家就會認為這個母親如何如何窮凶極惡,孩子犯點兒小錯誤,就要棍棒教育活活打死,實際上在報道內容中,作者也推翻了打死的說法,但是標題這麼觸目驚心,影響是很惡劣的。
我無意為嫌疑人洗地,也非常痛恨棍棒教育,但是我們必須尊重客觀現實,不能強加罪名。


不僅僅是「父母傷害兒童致死」處罰輕,而是各種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傷害的處罰都輕,是整個民事刑事法律體系一旦涉及家庭就會變得含混曖昧,這是一個整體性的重要原則。建立這個原則的目的就是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而「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的目的是中國非福利國家,一個人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人絕大多數情況都是他的家人。
聽不懂?大白話就是——國家才沒興趣管你家的破事呢,萬一你賴上國家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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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為例,哪怕不算毆打的部分,「凌晨4時左右」至「早上10時許」一直捆綁在樹上,這樣的行為被認定為如果是因為債務糾紛而發生,即便同樣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我認為這個認定是合適),適用緩刑也是非常困難的。不信大家可以看看那個上海交警被拖致死的案子中會不會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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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是,我相信家庭內的傷害事件中,合理的訓誡權和過失相較於故意的比例是要高於普通人之間的傷害的,但施害人應該受到正常的追究,然後根據事實給出判斷,而不是現在這樣的卸包袱式的司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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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大家誤會,請允許我把「包袱」再解釋一下。
假如以不被視為虐待的方式養一個孩子,花費1萬/年,而我一年只能拿出5千,怎麼辦?
生!然後虐待他,然後鄰居報警,然後我被剝奪撫養權。
再然後呢?
18年後,我拿著攢好的9萬,帶著當年的鄰居和報警的記錄找到孩子:「對不起,爸爸也是不得已。」
你覺得怎麼樣?
這就叫做道德風險,現在你想想為什麼TG想甩包袱了吧?
PS:這個風險怎麼解決?政府主動每個孩子補貼1萬/年以上,世界正常國家就是這麼做的。


同學們啊,面對犯罪,你們的眼中充斥著憤怒,但是法官的眼中很可能是滿懷悲憫呢。手中掌握著可以處置別人的權力,如果心理上也是任憑自己發泄怒火,進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話,後果可是要比這還惡劣得多。
罪犯是法盲,這點毋庸置疑,也許在這位母親看來,教育孩子是天經地義,而毆打、「虐待」作為一種教育方式,也是天經地義。這種落後愚昧的思想,對人權的不尊重,對法律缺乏基本認識,共同造成了這次悲劇。
我們要消滅愚昧,但不是消滅愚昧的人。在一些人眼中,給予這名罪犯一個死刑(或者無期、長時間的有期徒刑)是再合適不過的了。然而,這種簡單粗暴的復仇觀,這種對「一命償一命」的渴望,何嘗不是對人權的漠視?又哪裡體現出我們的基本的法律素養?

扯了這麼多情懷的東西,還是說一些實際的吧。本案發生在廣東省信宜市的農村,窮地方,罪犯是農民。貧窮與愚昧密不可分,在一線工作的法官應該了解當地情況的。有人說這個罪名太輕,有人說這個徒刑時間太短,有人說這個緩刑是不該適用的。
這就是理想與現實的距離,我們分析的時候只要分析案情和法條即可。然而,在審判過程中,罪犯的家庭經濟條件,很可能影響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考慮到一旦再奪去這個家庭一個壯年勞動力,這個家庭就會變得異常困難,甚至激化矛盾、引起犯罪,法官就很可能傾向於給她一個「較輕」的刑罰(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之輕)。對網路上的我們來說,爭取自由與人權只要動動口;對現實中的他們來說,經濟條件跟不上,受貧困的束縛,這些才是他們要努力打破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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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法院把這種行為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是梁某得以輕判的主要原因,一旦歸入這個罪名,就不可能有太重的刑罰。其他原因」如實供認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從輕或減輕或免除處罰),」取得家屬諒解「(減輕處罰),都導致了梁某獲得一個較輕的處罰。

看問題是」在中國,父母傷害兒童致死,為什麼處刑會非常輕,其法律依據是什麼?「,我不禁要問,提問者是如何從一個個案中得出」在中國「、」非常輕「這種結論的?

回到本案,可以看到檢方是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至法院,這說明以檢方當時掌握到的證據,他們認為這種行為屬於故意傷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刑罰: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說明什麼?這說明在對這種行為的定性問題上,檢方和法院存在分歧,這不是一種共識,法院是在綜合了所有已知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這樣的判決。這是這個案件的判決,並非」全中國「所有法院的判決。

再說判決輕重的問題,這個判決輕么?在一般人眼中,刑罰的輕重往往從刑種、刑期來判斷,但是法官作出判決時,憑藉的是每一個用以定罪量刑的證據。舉個例子,A做客服,每個月2500;B做總裁,每個月25000;為什麼沒人說A拿得少了?現在可以假設有另一個案件,與本案是完全一樣的情形,當另一案的罪犯獲得了比本案梁某更輕的刑罰時,我們才可以說這是一個「非常輕」的處罰,這顯然是一種不合法不合理的輕。

最後,母親失手殺死女兒,這個家庭已經遭受巨大創傷了,而對於梁某個人而言,她的再犯罪可能性以及她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都是比較小的,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繼續深究意義不大。重建工作是應該先於問責工作的。


雖然刑事案件不是我的專業方向,但還是想厚著臉皮從法制史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知友們關於本案的定罪、量刑的分析,我完全同意,尤其是ScottDong關於zf對此類家庭成員內部傷害案件的態度。
但為什麼很多具備法律常識的人都認為不適宜適用緩刑,偏偏法院就適用緩刑了?
都認為量刑過輕。
其實這個案子很能說明中國和西方文明的法律傳統的差異。
我們現行的法律體系是移植自西方,而法律的背後是民族精神,所以我們近三十年來陸續出台的很多法律也一定程度的體現了西方文明的價值觀,西方文明主張的對個人權利的絕對保障(相信看過《刮痧》這部電影的朋友應該深有體會),個人認為這是衡量一個社會是否達到現代文明程度的標準。
而我們中國人五千年來已經形成了自己傳統法律價值觀,傳統就如同河流,不可能因為頒布幾部法律而攔腰截斷,比如這麼一個沒有寫入現行刑法的司法傳統,叫做「准五服以治罪」,以下截圖百度百科:

知道了吧?在以前兒子罵老子叫做忤逆,老子打死兒子叫教訓,這種延續了上千年的強調家庭內部尊卑有序的司法傳統,使我們當中的很多人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時,腦袋裡時不時會產生出一種你小子的命都是老子給的,再不聽話就打死你個小兔崽子的想法。
所以我們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你以為這部法律是實際上在防範誰呢?
而具體面對這種以尊犯幼的家庭暴力侵害案件時,一個中國法官,作為一個傳統的中國人,在案件證據難以反映被告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心態時,需要法官進行自由心證的時刻,他頭腦中首先反映出來的概念很可能不是惡毒的父母在對可憐的兒童施暴,而是性格魯莽的父母在教訓兒女時一時失手造成了悲劇。同時,比他更老的上級也會這麼想。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信宜市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僅是一審結果,現在還不知道檢察院是否抗訴以及被告人是否上訴,所以現在的審理結果並不一定是最終的審理結果。


以下涉及報道之外的內容均為我主觀猜測。


檢察院最初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即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將被害人綁在樹上6個多小時,期間用木棍、腳等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主觀心態上,想要造成被害人的傷害,客觀上事實了傷害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更改了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即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是屬於日常家長管教孩子的行為,主管上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並沒有故意傷害的意圖,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的差異在於,被告人實施毆打行為的主觀心態到底是什麼,是故意傷害還是管教子女?


報道中有幾個地方值得注意,一是被告人的丈夫周某,周某早上醒來看到女兒被綁,阻止未果後就進屋準備帶其父親去看病了;二是被害人的爺爺,其稱當被害人被拖出去後,他聽到哭聲也知道被害人被打了,但被害人經常這樣被打,便沒有理會;三是被告人梁某,梁某稱之前就打過被害人,這次只是下手重了。


我想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主觀心態上屬於管教子女的原因就在於被害人親屬的態度以及被告人生活環境的影響。被害人的父親、爺爺都將這種行為認定為管教子女而選擇忽視,甚至被告人生活周圍的街坊鄰居,也都沒有人對這種行為進行抵制,導致人民法院都認為這種行為真的屬於管教子女而不是故意傷害。


But,毆打子女的行為屬於管教子女,這樣定義真的好么?


棍棒底下出孝子,這是我們的中華傳統,但不是美德,這是陋習,普通民眾可能還不懂得改變這樣的陋習,但作為司法機關也不懂得改變這樣的陋習,不懂得法律已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甚至承認這樣的陋習,還真是讓人呵呵。這讓我想到了「扶老人案」的一審判決的幾句話就摧毀了樂於助人的社會風氣,如今的這份判決又要讓多少貧窮地區、偏遠地區的子女們遭受威脅


明明就事論事,有本事就用法律知識點評。明明什麼都不懂一堆人硬是再次扯上了gcd,有個答案連文革紅衛兵都扯上了。。你們混知乎的都好吊啊,思想好深刻啊


實名反對目前排名第一的@ScottDong的答案。

他開頭作為論點的「「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的目的是中國非福利國家」本身就是錯誤的。也就是說他認為是中國不注重人民福利,不願意在孩子身上每年花一萬塊錢導致的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

先不說福利問題(你以為國家在每個孩子身上花的錢每年何止一萬, 義務教育白念了?各種教育基金保險白拿了?做為兒童、學生各種補貼優惠政策哪來的?大學一年才幾千的學費以為真這麼便宜?你可以說中國的福利比不上許多國家,事實也是這樣,但是我實在接受不了你說中國是個不重視福利的非福利國家),就說所謂「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的原則,這本身就不是中國不願意花錢養孩子訂的。英美等西方國家在大多數人眼裡算是福利國家吧?如果看過他們關於管教孩子、妻子的一些判例你就會發現同樣的原則。這是因為,無論暴躁、爭吵乃至造成短暫痛楚的個人衝突有多麼大的惡害,他們也無法與揭開家庭帷幕,將家庭生活暴露於公眾的好奇和品評之下所導致的惡害相提並論。每個家庭都有也必須有自我治理,治理的方式要合適其成員的脾氣、秉性和狀況。僅僅是爆發的激情、衝動的暴力和短暫的痛楚,很快就會被情感遺忘和原諒,每個成員都會寬宥他人的弱點。但是,一旦家務瑣事被公眾所關注,當事各方被曝光進而喪失尊嚴,那麼本應一天忘卻的事情卻將被終生牢記。這也是為什麼離婚,交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的案件必須要調解的原因。


以上,與本題案件無關,只是為了反駁「「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的目的是中國非福利國家」這個觀點。請不要用本案的一二三等情形來罵我。

至於本案,我比較贊同@張文的觀點。

還想說一下:
第一,有回答說這屬於虐待或者故意傷害罪,首先說虐待,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本案只是教養目的,所以虐待罪可以排除。再有故意傷害,法院的理由是只是一般毆打,有人就開始對這個一般毆打的定義摳,其實這個一般毆打的定義也是想通過客觀來確定主觀,主觀已經這麼清晰明確了,肯定就排除了故意傷害。再有,任何條文定義都離不來具體情境,在這位母親心裡,毆打,只是正常的教養方式。


第二,2014年有新疆、杭州、徐州分別都有這樣的案子,判決結果也類似,徒刑3年,緩刑3~5年。其實這次反響這麼大,確實有很多媒體誤導的成分。什麼毆打孩子致死(真不是打死的啊…),有的甚至只敘述毆打過程,連父親爺爺的證詞都不敘明。


第三,別喊著什麼人命不值錢之類的話,非要一命償一命?拋棄這種狹隘的刑罰報復論吧。刑罰的作用,還有教育,預防,改造。但是你覺得一位已經承受喪子之痛並且收到這麼多人品評,面臨3年徒刑4年緩刑的母親,還沒有收到教育?還會打死她的兒子?還要再接受還要?已經死了一個,還要再毀了一個人,甚至一個家庭?

最後,一個案件,所謂的公平公正,既是要合法理,也要合情理。


看了一下目前為止各位知友的回答,覺得有必要補充一下。

首先對題主的提問方式作出質疑(友好探討):
不問是不是就問為什麼,這樣的態度真的好嗎?→_→

其次,對題主的問題進行(盡量不過度的)解讀:
題主問「在中國,父母傷害兒童致死,為什麼處刑會非常輕,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1.這個新聞報道又有嚴重的誤導傾向,案件事實真相,即使是走訪調查了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鄰居的記者尚且不能還原,不能(不應該)妄下論斷,對此案並無直接接觸和更多了解,僅憑(可能並不足夠客觀的)新聞報道和網友輿論就作出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評判,私以為並不合適,就「家庭暴力」和「棍棒教育」等所帶來和延伸的法律與社會問題進行探討也許是更好的切入點。同時,這一案件僅僅過了一審,尚未定案,故針對此案的細緻探討在其終審之後進行探討更為適宜。
2.地域範圍限定於中國,那麼在考慮和分析這個問題時需要從當今我國的法律體系和具體國情出發。 @ScottDong 認為我國「整個民事刑事法律體系一旦涉及家庭就會變得含混曖昧,這是一個整體性的重要原則。建立這個原則的目的就是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而「公權力避免介入家庭糾紛」的目的是中國非福利國家,一個人撫養/扶養/贍養義務人絕大多數情況都是他的家人。,有一定道理,在此我想補充一下——
如我們證據法學老師所言:「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訴訟法,實際上是比較完善的了,之所以我國法律問題層出不窮的的關鍵不在於制定和修改法律——那只是一部分,更重要的在於法律的適用,在於社會文化與法律制度的衡平。」而《萬曆十五年》中所說的:一項政策能否付諸實施,實施後或成或敗,全看它與所有文官的共同習慣是否相安無憂。」在某些情況下,現在情形依然相似。在我國這個最小社會單位是家庭而不是公民的國家,家庭內部糾紛從法律適用的角度本就傾向於內部處理,虐待罪是親告罪,在當事人不予起訴的情況下,公權力起的作用只能是調解。而在以教養為目的對兒童進行體罰的情況中,如何客觀量化其是否已達到虐待兒童的程度?實際上從理論的角度來制定規則並不太難,但要細化到具體操作的則寸步難行,很難推廣和準確實施。
3.題主認為「在中國,父母傷害兒童致死,處刑會非常輕」,但只舉了一個近日的新聞作為論據,這樣的提問方式並不嚴謹,而更重要的,則是如 @張文 所言——提問者是如何從一個個案中得出「在中國」、「非常輕」這種結論的? 首先,這只是一個個案,如果認為中國普遍都是這種情況,請拿出數據。其次,這個判決「非常輕」?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而在本案中,僅以現在所掌握的材料而言,犯罪嫌疑人梁某對其女兒進行毆打是以教養為目的的體罰,而其女兒的死亡與其所採取的毆打併無直接而確定到不可推翻的必然因果聯繫,如 @一笑風雲過所指出的那樣,「法醫鑒定結果說的很清楚,經鑒定,孩子的死亡符合因遭到長時間捆綁致其腹部受到強烈的擠壓,從而導致其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體表軟組織的嚴重損傷為輔助死因。」在其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意圖;而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屬於過失犯罪;同時,在受害人為確定特殊相對人的情況下的案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弱。故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法律適格的。但是否應處4年緩刑,私以為並不合法理,但考慮到當事人所處的特定環境和其特定家庭背景等因素和若不判緩刑可能帶來的更多損失更大創傷,也許緩刑並非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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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話幾句個人看法:
法律可以解決的問題,永遠(謹慎)適用於道德評判 。
「人世間許多殘酷的事都用道德的名義去施行,也是中外古今一律。」這句話,不僅僅適用於一味採取「棍棒教育」的家長,也適用於對法律案件採取道德判斷的公民們。

最後,還是以黃仁宇先生的話來結尾吧:
「凡能用法律及技術解決的問題,不要先就扯上了一個道德問題。」


1樓的答案應該是很重要的原因。

再加上本來現在法律對打打殺殺的判的就過輕了(3樓給了法律條例 那麼果然這個才是主要原因啊)

再加上取得「家屬」諒解。

OK


整天小學讓孩子背弟子規。
大街上宣傳畫到處貼著二十四孝。
前幾年滿地紅歌,一個個打扮的跟紅衛兵一樣。
于丹丹在電視上開花紅艷艷。
宣傳上近些年幾乎不提馬列,改提傳統、儒家思想。


所以說,這樣的土壤誕生這樣的法律,很稀奇嗎?


不負任何責任的說:天下哪有不為子女好的父母啊,你們這幫小犢子怎麼會明白,打在你身痛在娘心啊。都是過失傷人過失致死啊!!!!

嚴肅的說題主的新聞人家自首啦,萬一再在法庭上哭一哭,悔過表現,畢竟人家死了女兒也是很難過的口牙。

就個人心裡的真實想法那就是:艹。這種人就不該生孩子。一對傻逼能養出什麼好東西,從新聞來看,真是全家都是不適宜生育類型。每當想起優生優育,再看看這些玩意,真是心累。


惡意揣測那就是:卧槽,不是窮的孩子養不活,緊急處理止損吧?誰知道呢?我國早有先例嘛,養不活就先弄死女兒,有點良心的就賣了她們。要是全家養不活就先賣孩子,兒子能留著就留著,實在不行就····送進宮也是個出路嘛。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

父為子綱。

……不是法律,卻是比法律更為深入人心的存在。


感謝 @張文 的回答
每一個看到新聞的人都可能覺得憤憤不平,但是大家不平的「目的」,其實各各不同。

有的人,關心的是自己心中的正義感,為的是出自己胸中一口惡氣。
有的人,關心的是人。逝者逝矣,但那個家庭,那幾個還活著的人,日後生活會怎麼過?

判刑輕,並不代表這個家庭今後就好過了。
實際上,司法機關在這裡,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從文中的描述來看,這個家庭的人不僅沒有正確的教育觀念,而且脾氣暴躁,互相之間關係比較冷漠。這些事實,司法機關怎麼做都是改變不了的。
能做一點事的,恐怕只有宣傳、教育、慈善等機構。
(說到這裡,忍不住想吐槽一句,在這個一打開電視就是宮斗和殺鬼子的國度,還能期望有多好的父母?)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於普通未成年人保護力度太差了,改名未成年犯罪分子保護法吧


父權社會下人命是分等級的,高級的殺低級的,輕罰,就好比奴隸制下自由人殺一個奴隸賠償主人一頭牛

不知成年兒子教訓父親,把父親毆打關小黑屋致死,會怎麼判?呵呵

長期遭受家暴兒子殺害父親
自幼就遭受出獄父親打罵的王金生,在26歲時用木棍將父親打死。昨天,王金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市二中院受審,近500名親屬和鄰居出具聯名信,請求法院對王金生輕判。公訴人表示,王金生的父親在事件起因上有一定過錯,建議法院在有期徒刑10年到13年對王金生量刑。

對比題主貼的案例,感覺出來了嗎


呵呵,把那些人都槍斃了他們的父母和孩子誰來養?


我覺得,最主要的原因。
中國,越是窮,越少生。因為生的少就少花費
美國,越是窮,越多生。因為生得多就福利多

所有,中國的孩子是爹媽自己養的。而美國的孩子大多,至少沒有中國爹媽壓力大。
所有,說到底,中國孩子如果出問題了,說得無情點,那是人家家事,父母管教孩兒,天經地義。
而美國則不同,政府是花了錢的,還不少,相當於政府也參與了養孩子,現在出了問題,錢打了水漂,那還能饒了你。

而且,判案的時候,中國法官是局外人,而美國法官作為納稅人可以說是養孩子的出資方其中之一,所以,至少在這個環節,美國法官比中國法官更具有重判的傾向。

我單身比較久,容易發神經,以上僅是參考,愛信不信。


他失手打死了自己的xxxx,他心裡有多麼傷心你知道嗎?你們還要判他xxxx,你們還是人嘛!


前天在我爹辦公室看到一個緩刑的 恩。老太婆。。故意殺人罪 問了下原因 丈夫虐待 反殺 判3緩5 保外就醫 今年8月結束 犯罪事件是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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