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精神衛生法制定中人權的體現?
好吧,新的精神衛生法中精神病人的人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和保護。特別是以前的強制就醫現在不行了。我提這個問題不是為了違法,只是想問問,在體現精神病人人權得同時普通公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證法律管么?
精神病人住院必須是本人同意或者放寬到監護人同意,或者出現傷人行為的強制就醫。
聽著面面俱到,那麼問題來了,首先精神病人對疾病鮮有認識,比如精神分裂症,十個里有九個半不認為自己有病,他們的就醫是不可能自願的,然後部分精神病人的家屬也不會認為他們生病。這種情況是很多見的,如果僅僅這樣不吵不鬧也就算了,但他們有可能做出傷害行為,但沒有實際行動,警察叔叔也不能違法啊,那麼這樣的病人隨時有傷人咋辦?那麼這種情況下,平民就暴露在危險中了。第二,精神病人癥狀緩解了有自主出院權,好吧什麼叫緩解,接近6成的病人能部分緩解就不錯了,就算基本緩解了,但病情是波動的,沒大家想的穩定,那麼這樣的病人出院了,幾天不服藥就可能複發,到時候算醫院違法么?起碼影響社會安定團結,但如果不給出院,病人就有了告醫院的權力?
美帝的話在已知父母有虐童行為或傾向還強制把孩子分離,那也是體現法律的人性,是可能受虐孩子人權得保護,在我們這怎麼就偏幫了呢?
抱歉 對法律不是很懂,請教法律界的大神
一個發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都幾乎對疾病沒有認識,這是疾病的特點,這樣的人不認為自己病了,不會被勸說認識到治療的重要性。如果同時他們的監護人也拒絕治療。
那麼,就是放任這樣的病人做出傷害自己或他人的事情。我們的國家沒有完善的社區治療體系,沒有相應的協調合作模式。
只能希望法律更完善吧
這個問題回答起來並不容易,就先列下幾個主要相關點,以後可以持續更新。
1. 有研究顯示,精神病人的暴力行為發生率並不比一般水平高(對於來源,暫且放上一個權威點的報道,找到了研究論文再更新:揭開精神病與暴力關係謬誤)。相反,精神病人更容易傷害自己,或者成為其他人暴力的受害者,而不是施害者。所以這個基礎讓「把精神病人關起來」的說法就站不住腳,因為按照這樣的邏輯應該把所有人都關起來。
2. 即便有某種類型的精神病人危險性稍高,把精神病人關起來仍然不是好的解決方案,因為相較於對一大群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限制,這個方案不符合比例原則。
3. 公眾對於精神病人傷人的恐懼可能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他們傷人不符法律責任的誤解。按照我國刑法,並不是說只要是精神病人犯罪就不承擔責任,還有在行為時不能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這個規定背後的道理涉及很多原因,比如這種情況下很難說他們在道德上有沒有做錯事,以及這種情況刑罰無法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等等。這方面應該有專門的研究可以參考。
另外,即便是的確被裁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也並不是說逃避了制裁,而是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強制醫療特別程序接受強制醫療,在目前國內的語境下也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但這個制度並沒有實施很久,還有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有沒有可能成為有些犯罪嫌疑人脫罪,然後通過各種渠道結束治療的機會。這和司法鑒定靠不靠譜等問題類似,會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並不能因此主張把精神病人都關起來。
關於這方面的意見還可以參考:我是研究精神病收治制度的黃雪濤,關於精神病人犯罪的問題,問我吧!_澎湃新聞-ThePaper
4. 一般來說,因為傷害他人而被限制自由是更容易被接受的理由。但其實在世界各國,精神病人被關在機構中的可能更為重要的理由是他們可能傷害自己。比如面對各種醫療決策,他們拒絕精神科治療的決定會被認為是不明智的,或者他們沒有能力為自己做決定,所以被強制治療,關在精神病院內。
在目前的國際人權法領域針對這個問題已經有了相當多的討論,比如強制治療可能會構成酷刑和非人道待遇,中國政府批准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也被認為要求各締約國廢除強制治療。
鑒於題主的主要出發點還是公眾安全,這裡就暫不多說。題主恐怕並沒有認真看過我國的《精神衛生法》相關條款。
按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的確精神心理疾病的診療總體是「自願原則」,但是——請注意但是,法律同時規定了以下的需要強制醫療的情況: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第28條)
經過診斷,確診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患者,則根據到底是危害自身還是危害他人,分為如下兩種情況:1、如危害自身人身安全,則需經過其監護人同意,方可強制住院治療;2、如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則必須強制住院治療,監護人如不服可提出由其他符合資質的精神專科再次診斷。(第30、31、32條)
這些條款從一定程度上規避了題主所問的關於「精神病人本人不自知,監護人又不配合,無法及時予以強制治療貽誤病情導致社會危害」的情況。
法律還考慮到一部分社會流浪人員,很難在短時間找到監護人或監護人不願對其負責的情況:「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所以當你看到有人脫得光溜溜的裸體躺在大馬路上,嘴裡還含混不清的唱著小曲的時候,可以撥打110。民警趕到對其排除醉酒後,為進一步鑒別其是否為精神障礙患者,會送他去區域內的精神專科醫院,精神病院會在該病人留觀期內(一般三天以內)做出初步診斷,而這段時間他的監護人則暫時為送診派出所或區域民政部門(我們蘇州市這種情況監護人為救助站暫時代理),同時積極尋找聯繫他的監護人,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民政部門。
如醫院確定無病,則通知代理監護人來接患者出院;如考慮確為精神病患者,則予以住院治療,待病情穩定後由代理監護人遣返原籍。我市由於流動人口多,醫院一年大概有近百個這種病人,救助站的同志幾乎天天往我們這裡跑,接病人、送病人,忙得不亦樂乎。
在實際生活中,關於「有傷害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相對容易判斷,我們臨床上遇到的最大問題是關於法律條款「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如何明確界定。
精神病人在家裡摔砸物品算不算「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口頭威脅「你再啰嗦小心我揍你」算不算?沖家人大喊大叫算不算?
關於「傷害自身的危險」,生氣時用拳頭砸了一下牆算不算?口頭上說了一句「活著真沒意思啊」算不算?飲食不規律天天熬夜算不算?
這些情況都很難用文字簡潔的界定出來。甚至同一句話、同一個動作,在不同的環境、面對不同的情況、用不同的口氣、方式表現、頻率出現的不同,都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含義。
面對這些錯綜複雜的情況,即使是富有經驗的精神科醫生,如果沒有對這個病人的個性、既往史、具體所處狀況有足夠了解的話,也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那麼,如果醫生從嚴判斷入院標準的話,勢必就有可能損害病人的權益;但如果醫生從寬判斷的話,又會增加社會風險度。
至於題主提出由居委會來判斷是否適合強制醫療的提議,我認為:不具可操作性。別說經過專業培訓並通過資質考核(有關於各種精神障礙辨析的變態心理學培訓考核部分)的心理諮詢師,連5年本科+3年規範化培訓的精神科醫師剛開始工作的時候,都常有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失誤,或是對風險評估的判斷失誤,更不用說居委會大媽了。而且居委會、村委會,常常和患者(或疑似患者)有千絲萬縷的日常聯繫及利害關係,有時也會嚴重影響判斷的客觀性。
因此我個人覺得,這是一個無法完全兩全其美的悖論。增加精神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權益和自由度,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同時增加社會風險。但「少部分人的權利也是權利」,民主並不是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或少數人向多數人妥協。如何對待和處理精神病人,的確是一個複雜而艱難的社會問題,是對整個社會的考驗。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國家政府,必須根據具體國情、輿論環境、現實主要矛盾等問題適時調整,沒有絕對的萬全之策。
而且就我對我國精神病管理和歐美國家的情況對比來看,我國對精神病人的管控總體還是比歐美國家要嚴格不少,這可能和我國人口基數大、流動度高、社會治理集中度高有關。
至於精神病人出院的問題,今天懶得寫了。就先到這裡吧。問題在於,如果被誤判了,那麼相關責任人以及機構所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一股腦的去創收,而從不顧別人的感受,這種人難道精神就沒問題嗎?!
你呀,還是圖樣圖森破,法律說的權利就真有嗎?
我們還有集會言論自由呢,
只要一開個什麼政府會,精神病人還不是說抓就抓,管你符合不符合什麼法呢
我只是在想你怎麼一來就把我定為去就診的病人了,哎
看了你的其他回答,我也不知不覺地把你定義為教育經歷不如人不知廉恥拉床位的了
我也不知道我這麼想對不對,反正我也知道像大豬這麼為自己感到驕傲的是肯定不會認同的,算了,就不知道這種沒門檻的也能靠什麼相關知識蹭臉
好吧,好容易遇上個這麼討人厭的人,就想扔你一臉翔,= =
看到豬子的這個問題更加覺得拉床位沒說的
我家鄉一所升學率最高的重點高中,有一學長,是那種學校校長看到他比看到親兒子還親的學生,保送北大清華的尖子啊,結果就因為睡眠不好,去了當地一所三甲醫院精神科,被醫生勸住院,吃藥,結果耽擱下來,高考考得差的沒底,估計他當時所在的那個全校幾千人划出來的火箭班的同學也是跌破眼鏡,後來也是泯然眾人了。這種事也不算少數了,之前放假和一個考去中財的同學聊,說他高考前也有去看醫生的念頭,一個姐姐就勸他說,只要不是特別特別嚴重,不要去精神科,去肯定是讓你住院吃藥,就講了她知道的好幾個特別優秀的學生都是這麼被毀了的,高三這些問題都是很正常的,很多人都有,結果就被精神科醫生給坑了,他說想想真是……也覺得他福大命大了
看題豬這麼自信慢慢,沒事拿自己驕傲自豪,我能提個問題不,要有人送你們科,就是沒有嚴重的精神問題,你會不顧你科室效益放走,不開幾片葯你罷休?你比我這個道聽途說的人清楚吧
還拿人權說事兒,你家孩兒也該臨到了被忽悠吞幾顆葯腦殘,要不你媳婦兒懷孕冠幾顆打胎葯,對哦,這事也不是沒有吧,強制人流什麼的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