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內褲,不小心沾上了乙的飲料,丙借來穿一天後,被丁發現長出蘑菇並收取,從法律上講蘑菇的所有權人是誰?


反對最高票答案,最高票答案直接把蘑菇認定為孳息,欠妥。我國民法上的孳息只有兩種: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蘑菇顯然不是法定孳息。而天然孳息是指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蘑菇的生長」不是內褲的自然屬性,因此不能當然的認為蘑菇是內褲的孳息。
這就好像你家的雞下了個蛋,被鄰居一腳踩了,你可以讓他賠因為這是你的孳息。你家母雞生病了,下了一隻蛆蟲,被鄰居一腳踩了,你就不能簡單的認為他侵犯了你的財產權,因為蛆蟲不是母雞的自然屬性,不能當然的認定為孳息。

那這道題怎麼解,如果是我,這道題關鍵就在於誰是我的當事人,我在為誰代理。

如果甲是我的當事人:
我會主張蘑菇是內褲的孳息。你別管我之前說了什麼,甲給我錢了,再說了,我也沒說蘑菇就一定不是孳息,我說的是不能當然的認為蘑菇是孳息,我們可以小心翼翼的認為它是呀。

如果乙是我的當事人:
我會主張不當得利,我的當事人有飲料損失,甲丙丁三人中有一人有蘑菇獲利,二者有因果聯繫,蘑菇的獲利無法律根據。因此我要求實際獲利的人賠償乙的損失。
雖然沒有辦法直接獲得蘑菇的所有權,但是當蘑菇與飲料價值相當的情況下,很有可能以蘑菇的價值受償。

如果丙是我的當事人:
其實可主張的挺多的但都不是很有力度,主要主張蘑菇是借用的實際目的。
就好像母親沒有奶水,借來母牛產奶,這種情況下牛奶孳息不能當然歸所有權人所有。在這種借用下,債務人獲得了用益權。
如果蘑菇的生長也作為同目的含在丙與甲的借用合同中,那麼顯然,丙可以獲得其所有權。

看似路人的丁:
這種情況下我打死也不會認同孳息說。
所謂蘑菇,就是天然大氣中的天然蘑菇孢子經天然作用在天然的環境里天然的生長,只是碰巧這個天然過程與內褲發生了某種其實並不實質相關但是的確無法忽略的關聯。但是這並不影響蘑菇本身是天然形成的無主物這一事實。
而丁已經通過無主物先佔先得的方式獲得了蘑菇的所有權。

如果國家是我的當事人:
該蘑菇在內褲上天然形成,具有極高的科研價值,該蘑菇應認定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個人不得非法佔有該蘑菇。
但是可以對發現和拾取該蘑菇的甲乙丙丁予以口頭表揚。

(最後一段瞎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太熟悉國家財產的相關法律。希望了解的人幫我完善一下。)


定期更新(建議各位先把我的原答案外加其他幾位的答案看過後再來看我新寫的這段)...看到我下面的答案里的各種理論,我覺得大概分成了:司法考試派(比如我),律師大哥實務派,剛入坑學弟學妹派外加胡攪蠻纏派...
其實我一般是挺忌諱在知乎里和律師辯論的...因為我也知道自己幾斤幾兩,但是,就下面一位律師主張此案是無主物先佔這個事我就不能忍了...
敲黑板啪啪啪,我再重複一遍,蘑菇不是內褲的孳息!這個案子我的分析思路是:內褲相比飲料是價值較大的物,那麼發生添附後,內褲和飲料的結合體-培養基是歸價值較大一方所有權人所有的!重點來了!蘑菇是培養基的孳息!是培養基的孳息!懂了沒?另外借用期間產生的天然孳息,除另有約定外歸出借人所有。所以還是歸甲的
那位說是無主物先佔的律師大哥,先佔,只能發生在無主物上。那麼按照我之前所說的,去糾結蘑菇究竟是因為各種原因產生的就完全沒必要,因為培養基是屬於甲所有,那麼它的孳息理應由甲所有,這個和甲是否之情毫無關係!記得以前有個「牛黃」案嗎?牛主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牛賣給屠宰場,宰殺後才發現牛黃,但牛黃依舊歸牛主人而非屠宰場所有。這個例子是不是和本案很相似!
無主物要麼是自然就無主,野湖裡的魚,路邊的野花(野花,不是綠化植物)或者是拋棄後形成的無主物,這就要看原所有權人的意識以及是否已經脫離對原物的佔有了。顯然先佔這個立場在這個案子里靠不住。
當然了,非法學專業的朋友們看個樂就行了,學司考的朋友和做律師的朋友,咱們井水不犯河水...你們說的都有道理...


大家為什麼對這麼噁心的問題如此感興趣...
回應一下在我下面反對我的那個朋友
不知道你是不是法學學生,有一點我想說的是,法律問題,重點在給你什麼說什麼,讓你做一碗白粥,不是南瓜粥不是皮蛋粥。跑偏不代表思維敏捷。法律不是沒理攪三分,不要加入過多自己的揣測。利用已有的信息講故事就好,不要添油加醋。如果問題給的信息足夠全,我可以寫到你懷疑人生,但問題就這麼一句話,就沒必要過於發散地寫了
回復一些疑問吧
這個問題我理解的思路是:蘑菇不是內褲的孳息,而是內褲和飲料添附後培養基的孳息。甲對培養基有所有權因此對其孳息有所有權
另外,這不是混同!不是混同!
混同的要素,在於「攪拌」無法使一物和其他物區分開,例如隔壁家的鯉魚跳進我家的魚塘
添附的要素,在於「鑲嵌」即從物理上無法分開,但實際上還是能夠區分開的,具體例子如此題或者在他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設房屋
以下是原答案
首先 題主你真特么噁心
其次,再回答
按照孳息歸所有權人的理論來看,蘑菇是歸甲的,毫無疑問。
肯定會有人說,那飲料是乙的啊
根據物權法有關添附的理論,如果甲乙之間有約定,按約定辦
如果沒有約定,乙沾到甲內褲上的飲料,應該是歸價值較大的一方所有,也就是甲對內褲和飲料結合後的蘑菇「培養基」(應該是這個名字吧)是有所有權的,因為借用期間產生的天然孳息,除另有約定外歸出借人所有。
所以蘑菇還是甲的
最後,再重申一遍
題主你太特么噁心了


這題目真是……帶著濃郁的腥臭味兒的一題。

我看了很多答案,有內褲孳息說,內褲+飲料形成培養基孳息說的,但是都忽略了一個問題,蘑菇是孢子繁殖的真菌類生物,甲的內褲、乙的飲料、丙的穿著行為,均不當然的會自帶分泌孢子的神奇反人類技能。

因此本題需要考察的最基本的事實是,蘑菇孢子是在什麼時間點附著在內褲上的,且這個蘑菇孢子的所有權歸誰。

顯然,這是個無法證明的事實。

因此,答案很簡單,本題就是適用無主物先佔原則,該蘑菇的所有權屬於發現並收割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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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到有些答主答題熱情十分的高,搞得我也被撩的蠢蠢欲動,那麼我們歡快地就此事好好研(si)討(bi)一下吧~

P.1 內褲蘑菇案與家宅大樹案的比對

首先回答一下留言中這位朋友的問題:自己院子里長得樹別人能不能砍?這個類比其實與內褲案還是有區別的。

在此涉及到的是民法中先佔的概念,先佔有四個基本條件:

1、先佔對象為無主物;

2、先佔對象為動產;

3、先佔人需以所有的意思佔有;

4、不違反強製法規定。

內褲案中,不論是內褲還是蘑菇都是動產,在先佔構成上,蘑菇沒有問題;而院子大樹案中,園中的大樹屬於附著在土地上的定著物,系屬不動產,因此不能適用先佔。所以別人看到你家院子里自然生長了一棵樹,是絕然不能跑到你家去挖了帶走的。(但涉及三有植被可能被國家拿走,國情就不要討論了。)

P.2 關於一切孳息說的一點辯駁

既然要談蘑菇是否為孳息,當然的得對孳息概念進行明確。孳息雖然是民法中一個很基本的概念,但是爭議這三百多年來一直沒斷,真要展開來說可以寫篇論文。我國對於孳息制度的設計,直接參照了德國大牛薩維尼的分類,將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

而薩維尼對孳息的最基本屬性的論斷是:孳息是周期性、連貫性的產出物。偶然發生的獲得不能稱之為孳息。

也就是說,我們在分析一個事務是否是原物的孳息時,得考慮其產出的因果是否符合客觀自然規律中,或者法定秩序中周期性的、連貫性的這一特點。那麼很顯然,對於內褲蘑菇案中,一切孳息說都是站不住腳的。

理由我在最開始的答案中已經闡明了,不論是甲的內褲、乙的果汁還是丙的穿著行為,均不當然的包含著播撒蘑菇孢子的客觀能力,因此,蘑菇孢子必然是自然界外在進入到內褲與果汁形成的培養環境中生成的。

然而,剝離出蘑菇孢子之外,不論是甲發臭的內褲也好,還是內褲和果汁混合形成的培養基也好,均不當然的可以產生蘑菇。一切形成蘑菇的前提均是蘑菇孢子在內褲上的附著這一客觀事實。因此我們不能說蘑菇是內褲的孳息,或者是內褲+果汁形成的培養基的孳息。因為脫離了孢子之外,內褲也好,內褲+果汁也好,均不會周期性的、連貫性的產生蘑菇。他壓根就沒有這個自然功能。之所以內褲上能長出蘑菇,純粹是偶然的蘑菇孢子降落在了內褲和果汁的混合培養基上形成的。如果換成別的,長出來的就有可能是黃曲霉菌群或者青黴菌群了。

在此,再辨析一下內褲蘑菇案和牛黃案之間的區別。這樣可以讓看官們更好的理解薩維尼的觀點。

拋開牛黃案中其他情節,單論牛黃,牛黃確實屬於牛的孳息。理由很簡單,因為牛黃它符合「周期性、連貫性的產出物」這一標準牛黃是牛在特殊生理情況下產生的副產品,但在形成的因果上並未脫離牛這一原物主體。說的簡單點就是,如果換成豬、狗、羊,均不可能產生牛黃,僅有牛可以。因此在自然規律上,這屬於可預見的周期性的產物。

而相比內褲蘑菇案,內褲要是沒了蘑菇孢子,什麼也產出不了。這就是兩者的區別所在。


P.3 關於添附說的一點辯駁

添附說當然地也是不適用於內褲蘑菇案的。添附的最基本概念是 「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併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 。」

知道了定義之後,添附說不攻自破。本案中,根本就沒有任何人對蘑菇的產生施加勞動,且蘑菇也並非內褲與果汁合併而產生的新的財產。


個人觀點。說實話,法學觀點之繁多,可謂浩如煙海。各自表述有理即可,有時候就是看事物的角度問題,並無當然之法。如同佛家所言,千百法門皆可成佛。

以上。


我看了三遍,才確定蘑菇就是字面意思上的蘑菇,而不是老軍醫擅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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燉碗磨菇褲衩湯四個人一起喝,下一題。

我懷疑這四人是邪教祭祀,褲衩是邪教聖物,所謂「飲料」是祭品,相當於處女鮮血什麼的,通過四人折騰一條褲衩這個儀式,孕育出邪神——蘑菇。


我會做蘑菇濃湯 內褲可以用來擦嘴


首先,甲的內褲是隱私物品,能被乙灑上飲料,證明乙和甲是:A 情侶,B 室友。根據下文再看選項。

丙借穿甲的內褲,證明丙和甲關係非同一般,內褲可不是能隨便借的。借穿內褲的理由為:A 自己的其他內褲都穿了或沒了。B 有非借不可的理由。內褲都沒了基本上不可能,非借不可的理由倒是很能理解,比如女裝癖……

這裡丙只可能是男性,因為如果丙是女性,穿男性內褲會太大。在此還能推導出甲為女性。得出結論為丙為有女裝癖的男性,借穿了女性甲的內褲進行扮演。

於是丁發現了上面的蘑菇並收取……假設丙是女裝癖,丁應該是A 男性,B 女性?個人認為男性可能性更大。

而丁能注意到蘑菇並收取,證明他當時正盯著丙的內褲……這真是一個可怕的事實……他們在進行的應該是某種只穿著內衣的奇怪行為。

回到甲,甲是女性,和丙,丁關係密切到肯借內褲給丙娛樂,證明甲乙和丙丁同住一定有理由,如此私密的活動,一般不會接受別人同住。另外,肯借內褲說明甲也參與過丙丁的活動,於是可證,乙肯定也參加過。

那麼,乙的身份是:A 甲的女性室友,B 甲的男性室友。選擇為……B !

原因是能培養出蘑菇的飲料只可能是肉湯一類的東西,不會是果汁或者酒水。喝肉湯的話,男性的可能更大一些。

於是甲乙的關係應該是正常情侶。

那麼,甲乙為何和丙丁同住?最大的可能就是尋找刺激。甲乙的性生活很可能激情不夠了。這種事在結婚多年的夫妻身上比較普遍。所以甲乙的年齡很可能大於丙丁。

到此我們已經明白了真相。

整件事就是一對熟年夫妻為了排遣寂寞而包養了一對阿基的故事。

劇本現在終於可以開工了~

片名:《黑豆街恩仇記/蘑菇內褲養成錄》

甲:芹澤友加,二十九歲,OL
乙:世良田大輔,三十二歲,酒吧老闆
丙:佐藤由加利(真名為佐藤昌夫),二十一歲,大學三年生
丁:田中睦郎,二十六歲,大學輔導員
…………


首先要分析蘑菇的成因,甲乙丙分別起什麼作用,甲是內褲的所有權人,假如這個蘑菇的父母是一直生存在內褲上,乙的飲料充當了肥料的作用,丙穿在身上為蘑菇的發育提供了一個溫暖舒適的環境。那麼作為天然孳息的蘑菇是屬於內褲所有權人甲的,乙丙的無意當中的幫助行為是不能導致其獲得蘑菇所有權的。除非你能證明蘑菇的父母是來自丙的襠部,否則推定蘑菇是附屬於內褲的天然孳息。
類似的例子就是丙去隔壁借了一頭牛,第二天生了頭小牛,問小牛的所有權?


這是一道有氣味的問題。

蘑菇既不是內褲的孳息,就如同盆景不是花盆的孳息、菌樣不是玻璃皿的孳息;也不是飲料漬的孳息,如同樹不是土的孳息、菌樣不是瓊脂的孳息。

蘑菇是從孢子生長而來。人體不產生孢子,也不會是甲乙丙丁的人體的天然孳息。

另一條線,孢子/蘑菇是否與內褲發生了添附。添附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方式。 內褲和蘑菇可分,不是混合;分開不影響各自使用價值,不是附合;不講個人衛生不是加工行為。因此蘑菇和內褲不發生添附。

穿過內褲的就是甲或丙,即使孢子是他們身上蹭下來的,因為對孢子沒有佔有意識(心素),甚至不知道自己身上的某些東西能長成蘑菇,因而不形成佔有,也沒有通過先佔獲得孢子的所有權。孢子是無主物,生長而成的蘑菇也是無主物。

直到丁發現了丁丁,拔了下來,形成了先佔。丁丁應該歸丁所有。


難道不是先針對蘑菇跟飲料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申請做司法鑒定嗎?( ̄ε ̄「)?
你們這樣開庭是要出事的ヽ(  ̄д ̄;)ノ


理論上,是甲


第一眼看到內褲以為是道駕照理論題。

第二眼看到膜菇以為是道政治敏感題。

仔細一看才知道是正經的經濟題…

到底是知乎變了還是我變了…



講道理蘑菇這麼好長嗎?什麼飲料我也要買。


法律是用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爭端的。所以,如果甲乙丙丁為了爭這個蘑菇而鬧上法庭的話,那麼這蘑菇肯定是一個非常稀有瀕危的物種而且很值錢。
所以就顯而易見:當然是得上交國家啦!


甲,蘑菇屬於內褲的天然孳息…本質上和農田裡吸收了生物肥長出的作物是一樣的…

但是,題主你想幹什麼…


1.蘑菇是不是孳息?
2.1如果是孳息,那麼是內褲的孳息 還是 其他什麼的孳息。
2.2如果蘑菇不是孳息,那麼適用先佔。
3.個人認為野生真菌很難成為物,更沒有所有權人,蘑菇是真菌聚集產生的,不是孳息,適用先佔,丁如果符合先佔,歸丁所有。


瑟瑟發抖

根據物權法應該歸甲所有,除非其他人能證明蘑菇的種子是自己放上去的


反對高票答案,內褲的孳息一說。
根據物權法,孳息有兩種:法定孳息、天然孳息。蘑菇是自然生長,與法律關係無涉,不是法定孳息。蘑菇也不是內褲或者「培養基」的天然孳息——蘑菇生長需要「培養基」不假,但蘑菇並非內褲的自然屬性。自然形成,從無到有之物,是無主物。即便要講天然孳息,也應該是屬於種子(孢子?)。本案中並沒有人主張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誰播種,所以答案應當是無主物,適用先佔取得。
不妨考慮幾個現實問題:
野外采蘑菇、抓魚,是否屬於盜竊國家、集體財產?
某人在小區公共綠地種了果樹,土地歸誰,果樹歸誰,果實歸誰?


真菌那裡來的就是誰的。


這個題目太噁心了,我覺得按題主的意思換個例子比較合適。
甲有一片空白土地,不小心被乙撒上了草種,借給丙使用一段時間時,丙覺得草地不錯,精心呵護,後來被丁發現上面搬來了一窩野兔,那麼,這窩野兔屬於誰?
窩不懂法律,但是覺得誰先逮住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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