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信的行為可否被起訴?


謝邀。
楊永信最近又幹了啥?一天三個問題了……
如果沒有發生被電擊致輕傷以上的情況,不能適用故意傷害罪。有的答案說到非法拘禁,大多數情況下也不能成立,因為父母把孩子委託給楊進行教育,其對孩子自由的管制可以視為教育的一部分。其中的成年人,如果是被家人強迫送入倒有可能構成該罪,但是這麼一來,家人也將構成非法拘禁,大多數人是不會願意的吧……
但是!但是是重點啊~刑九送來了新的法律武器——虐待罪。刑九給刑法二百六十條增加了一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處的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看看楊大仙人,是不是都挺符合……所以,只要楊刑九生效後還在干這事,又有學生願意告訴,就愉快地起訴這貨吧~


就想問下,有眾籌嗎?我參加。


楊永信的事件可以歸為如下事實——
【未經未成年人同意,長時間將其限制於學校以外的場所,使用非法「醫療器械」電擊,強迫其服從他人意志。
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分析】
1.監護人有無權利決定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
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自決權」?
深層問題是,國家親權下,父母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唯一「監護人」,家長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時,是否需要第三方代表國家介入,評估?

2、楊永信非法拘禁?還是非法行醫?還是詐騙?
如果家長的行為缺乏正當性,那麼楊永信非法拘禁基於家長「授權」自然也沒有合法性,可以考慮本罪。
非法行醫——『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行醫作出相關規定: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等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三)使用假藥、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網癮是作為精神病治療的,此種情況較為特殊,醫生是否需要特別的從醫資格,楊永信是否具有精神病從醫資格,都是可以偵查的方向。
詐騙罪的話,楊永信虛構了其電擊電量(柴靜的報道裡面有),隱瞞了給戒癮人員吃藥的事實和副作用,能否被認定為為了「非法佔有」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值得探討。

3.家長等與楊永信是否構成虐待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修九對虐待罪的罪狀進行了修改,兩方是否形成「合意」,涉及共犯本質,可以探討。

最後的最後,真是不能「眾籌」組團公訴楊永信呀!!!我真是太想把這個人繩之以法了!!!真是太太太遺憾了!


問題不是他有沒有罪,而是能不能引起趙家人的注意把他抓起來。只要抓起來,罪名滿地都是,總有一款適合他。別的不說,檢察院起訴他是黑社會又有多難?


各位法律專業人士先討論如何起訴~我提供一點我的腦洞。

正如某個知乎回答講的,
「可惡的不是楊永信,而是那些傻*父母」,
能出現這種情況,很多沒有教育能力的父母及其背後深層的社會觀念難辭其咎。我們將一個楊永信送上被告席容易,但更多的楊永信,無數支持他們行為的家長,滋生這種惡的土壤依然存在。要審判這些,我能想到的是拍電影。

電影藝術來源於生活,如果這個生活本來就這麼令人瞠目結舌,充滿魔幻現實主義的話,題材和類型那就可以非常豐富了。

首先可以翻拍中國版的《安妮日記》,《辛德勒的名單》,《死亡終點站》,《飛躍瘋人院》等集中營和精神病院題材電影,展現人性中潛藏的愚昧和瘋狂,美好又是如何在這種環境中被扼殺和扭曲。舉一個例子,《王芳日記》:一位記者某天在垃圾堆里發現了一本陳舊的日記本,故事通過這本日記本上的自述展開:主人公是一名家人眼中的「網癮少女」王芳,她被長期在外打工的父母哄騙捆綁至羊教授戒網癮學院,遭受非人的「治療」並最後「痊癒」。日記展現了王芳豐富的心路歷程,從最初因為缺乏父母關愛,生活缺乏方向,以致沉迷網路,到被父母強行送入網癮學院之後的掙扎反抗,到最後的絕望和屈服。王芳每天最放鬆的時刻就是在洗腦學習之後,躺在在床上,望著窗外的另一個世界,然後在日記本上記下一些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想像。然而一次同伴的「背叛」和一次父母探視時的激烈衝突引起的幾次電擊讓她最後對這一切絕望和。網癮學院「畢業」的最後一個儀式是給羊教授和父母下跪磕頭,王芳在麻木地磕頭之後順從地跟著家人身後走出了網癮學院,走出大門的那一刻,她將手中曾經承載了她所有希望和美好的日記本隨手丟進了垃圾堆。

然後,可以翻拍《浪潮》,《發條橙》,《1984》等對人性和體制有更深思考的電影。極權究竟是少數人的陰謀還是多數人的慾望?這樣的網癮學院和其中各種各樣的組織和教條難道不過是人性一次又一次的重演嗎?不過這些個題材有點敏感,拍起來要更加謹慎,也不擔保會過審。

最後,我們的思路不要被沉重的主題所限制,商業片的領域也可以嘗試翻拍一下,比如超級英雄電影。超級的能力來源於超級的痛苦和折磨,比如年輕時在集中營中備受折磨的萬磁王。。。隨便改編一下,就可以塑造出網癮學院中崛起的「電擊俠」等超級英雄角色,「要克服恐懼,就要成為恐懼本身」,「我的經歷告訴大家,每一個人都可能是電擊俠,每一個人都能成為電擊俠」之類的酷炫台詞還能拿來就用。當然,將這些悲慘的經歷拍成商業電影,我們絕對不是要消費他們,而是通過解構和誇張的方式來反諷那些曾經的瘋狂和無知,用更直接的方式讓大家見識到那些扭曲。

腦洞開完了,多麼希望那些鮮活年輕的生命遭受過的這一切都只不過是我們開的腦洞呀!可惜不是。


@知乎管理員 這回答抄襲誰的內容了?

至少是非法拘禁,無證行醫。裡面的大多是未成年人,雖然有監護人的授權,但精神病院有權利限制沒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的自由嗎?還有一部分是成年人,就更是非法拘禁了。

第二,他那個ECT電休克,本來使用上有很多限制,尤其是未成年人,試用的醫生也要求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而2009年8月15日中國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新聞頻道節目《新聞調查》報道楊永信使用禁止生產的設備(楊永信辯稱他是基層醫生所以知道」)

第三,他那裡的「盟友「有不少都跟玩網遊沒關係,或者關係不大,頂多是家長眼中的」不聽話「

這樣他這個開在精神病院里的戒網癮機構就沒有接收這些人是邏輯基礎。

綜上,我覺得對於網癮這件事,他只不過是借題發揮而已,為了名利,當然也有一些地方領導支持他,但自從衛生局否定可網癮屬於精神病,也否定了電療法,和柴靜的節目播出後,他似乎元氣大傷,現在也只能自娛自樂了吧

分享一個「被精神病」的案例

正常男子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 獲得賠償5000元

更新時間:2010-10-17 11:53:02

4名精神病醫生突然造訪,將濟南市市中區居民王華(化名)捆綁,要將其作為精神病人強行收治,為此王華將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了法庭。今天,由於法定
期限內原被告都沒有上訴,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判決被告精神病院賠償原告王華精神撫慰金5000元。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生效的市民被當成精神
病患者收治引發訴訟的判決。
據原告王華介紹,今年4月的一天,他在家中休息時,濟南某精神病院4
名醫生闖入家中,將其雙手捆綁,要將他作為精神病人帶走治療。他極力辯解自己是正常人,並奮力反抗和呼救,引來了多人圍觀。後在110民警的救助下,他才
得以脫身。後來,他得知是妻子要求精神病院來收治自己,便將精神病院和妻子起訴到法院,認為精神病院和妻子的行為給自己帶來了肉體、心理、精神上的很大傷
害,要求判令精神病院賠償精神撫慰金 50000 元,妻子賠償自己3000元,並賠禮道歉。
被告精神病院感到很委屈,在答辯中指出,王華妻子在該院辦理了住院手續後,雇車輛請該院的醫生前去收治精神病人。對病人用約束帶進行約束,是為了防
止病人自殘及傷及他人。因此,精神病院是根據精神病人收治常規進行收治的,並沒有侵權行為。王華的妻子也認可精神病院的陳述,認為應該將王華帶走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為,如果不是經過法定的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由於沒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精神病
院也不能強行收治。在本案中,精神病院僅憑王華妻子的陳述,就通過捆綁的方式對王華強行收治,是一種侵權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應該道歉和賠償。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精神病院賠償原告王華精神撫慰金5000元。案件判決後,迄今已過上訴期,原被告雙方都沒有上訴,這一判決已經生效。
隨著法院判決的生效,這一案件畫上了句號。但是案件引發的爭議並沒有結束。正如原告王華所言,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隨意將一個人作為精神病人強行收治,那麼每個人都面臨被當成精神病人強行收治的危險,這必將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此案中王華是不是精神病人不是爭議焦點,焦點在於精神病院是否有權強行收治病人。由於目前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精神病院強行
收治就是侵權行為。要想保障精神病人及時得到救治,同時保障正常人不會被當做精神病人強行收治,需要法律對精神病人的認定、收治程序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根據2015年8月29日表決通過的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前虐待罪犯罪主體不包括像楊永信這樣家人以外的人,現在包括了。
雖然虐待罪案件是自訴案件,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但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告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乾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告訴。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被害人雖然無重傷、死亡的情況,但是有受強制、威嚇無法起訴的嫌疑,刑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這之後還干這事的話,建議當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這就是中國刑法很麻煩的地方,如果以故意傷害起訴吧,得證明他有故意(他自己認為是在治病救人,很難證明有傷害的故意),特別是當他取得了家長的授權時,證明他的故意基本不可能,因為是家長委託他教育子女
如果以民事侵權起訴吧,得證明傷害,事實上小朋友們只是覺得疼,貌似沒有造成「永久性」傷害

當然,訴訟領域我不熟,請其他高人回答吧


我提供一個觀點,不知道可不可行

楊永信和家長的行為實際上剝奪了孩子的受教育權

不知道從這一點上能不能著手起訴

最後就是...面對集團訴訟這種形式 中國的訴訟體系還是太不成熟了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微博今天發布了有關楊永信的內容。
羊角獸要完了。



以下復仇內容純屬玩笑。
大家不要當真,更不要模仿。只是給你爽一爽而已。
牆裂建議被治療的未成年人先服軟,對楊某感恩戴德演足戲份。 出院以後給楊某發各種感謝的簡訊,寄好吃的就像感謝一個恩人那樣,逐步獲取信任,最後找個需要慶祝的理由把他約出來吃飯,你請客,表示感謝,成功約到後,先在淘寶購買電擊棒,致腹瀉的葯,刀具自己單買不要拿家裡的以免被家人發現壞了計劃。去有小包間的地方吃飯,你可以現在直接在包間里解決他。也可以給他的飲料里事先下好葯,等他去衛生間的時候以送紙的理由用電擊棒電暈他然後想砍幾刀砍幾刀。 獲取信任的期間訓練體能,看格鬥視頻練一練,省了殺人不成反被操。 肯定會有人想讓你坐牢,讓你家賠錢,別怕,這時候你家人就是和你一條繩上的螞蚱了,去找他得罪過的同行(精神心理健康方面的)開證明,證明他的治療對你造成了實質性的精神傷害,精神分裂什麼的最好了。再去找之前黑過他的公眾號公知,使勁帶節奏,最好叫囂要他的家人賠你錢的那種。再請人去歐美國家的社交網路宣傳這個事引起關注 然後你又未成年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這就是個腦動大開的復仇瑪麗蘇式白日夢。千萬別效仿,要遵紀守法哦。


我認為,楊永信這個狗雜種至今逍遙法外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的社會權力和話語權基本上是掌握在在成人手裡的,而且大多數成人家長並不承認或者根本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為對孩子是一種傷害。而作為受害方,未成年群體是相對被邊緣化的,他們並沒有有效的話語權利和發聲渠道。
當然,相關法律的缺失也是不可忽視的。在已有的法律執行方面,在中國這樣的一個國家,法律也會因為社會傳統觀念而變成有彈性的皮條!


可以考慮找香港記者,他們好像可以把新聞搞大,然後就能批判楊永信一番!


傳銷難道不是罪?


法律有用的話還要SNS幹嘛?


私以為就算楊永信被抓了這種現象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改變。
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那些把孩子送進去的父母,當年這事鬧得沸沸揚揚,這些父母其實知道所謂的「治療方法」就是電擊。但是在他們眼中有「網癮」的孩子將來不會有什麼出息,沒辦法給自己養老。已經沒有了利用價值。反而以後有可能啃老成為自己的負擔,索性送進去試試,如果「治好了」皆大歡喜。治不好無非就是和自己斷絕關係。可是這有什麼所謂呢?反正這孩子已經沒有利用價值了。
中國這種利用暴力進行青少年「行為矯正」的學校多得是。有需求就有市場。所以除掉一個楊永信其實也沒什麼用。
抱歉說的太直白,但這就是人性。


目前高票回答里的虐待罪是沒問題的,同時也能以詐騙罪起訴他。楊以騙取不良少年家長錢財為目的,通過虛假宣傳使這些家長相信通過電擊療法能夠治療網癮,導致這些無知家長花了冤枉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當然最好多聯繫一些家長,集體起訴,盡量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這樣量刑也重一些。電擊對不良少年們造成的損害可以作為其它特別嚴重的情節,加重量刑。


理論上可以起訴,實際上磁爆步兵和當地政府,甚至公安局已經是利益共同體。

你去起訴的話,小心自己反被跨省追捕。


找人打殘得了,廢了他完事,還想通過法律解決?
要啥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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