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照理是應該遵循大自然規律的,可是有很多疾病的誕生是起因於人為因素,在病痛折磨下選擇安樂死並不完全是否定自然規律吧?


假如生活是一場糟糕的電影

1986年風靡中國的《野鵝敢死隊》(1978),片尾令不少觀眾熱淚縱橫:上校為避免戰友活生生地被敵人剁為肉醬,含淚將其射殺。在戰爭這樣的非常時期,做出這種無奈的選擇,人們尚可理解,倘若是和平時期呢?

因疾病等原因必須依靠外界協助才能自殺(安樂死),在中外(尤其是信仰救贖的基督教國家)都是一個非常敏感和極富爭議的話題,人們夾在生不如死的至愛親朋和宗教、文化、倫理、情感、法律的規條中無所適從。

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源於希臘文,由「美好」和「死亡」兩個片語成,指讓患者無痛苦地去世。1516年,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里為安樂死辯護:如果病人受到痛苦的、無法治癒的疾病的折磨,病人就可以選擇死亡。

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努力,1993年2月,荷蘭通過了一項關於「沒有希望治癒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1995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也通過了類似的法案。2002年4月,比利時議會通過安樂死法,成為世界上第二個以法律形式准許實行安樂死的國家。

根據西班牙人雷蒙的真實事迹改編的電影《深海長眠》(2004),從頭至尾都在探討死亡,給人的感覺卻是愛、同情和溫暖。影片一直在不動聲色地發問:生命的意義究竟是什麼?生命的尊嚴若不是通過個體生命尊重彼此獨立、自由的意志,怎麼可能實現?

1967年雷蒙因跳水事故導致自頸以下全身癱瘓。如果不曾週遊世界和如此熱愛大海,雷蒙不會數十年如一日地熱切要求獲得死亡的權利:1993年,50歲的雷蒙要求政府准許由別人協助他實施安樂死,同時上訴到歐洲人權法庭,最終未能如願。

想想巴西的海灘,想想曾經與自己一起坐黃包車的越南姑娘,那些激烈的運動,足球------想想吧,一個昔日那麼活躍的生命癱瘓在床,日復一日地度過30年4個月零幾天,是什麼滋味?天啦,這種痛苦拉長到幾十年,和地獄有何區別?雷蒙的自傳就叫《地獄來信》。

能不能快一點,讓我的生命回到終點、回歸大海、回歸寧靜?

癱瘓的主教認為:「沒有生命的自由不是自由!」

雷蒙針鋒相對:「沒有自由的生命不是生命!」

一個英國詩人曾經問道:「假如生活是一場糟糕的電影,何苦還要等到結束?」

當生命成為酷刑或累贅,當愛成為懲罰,我認為,無論是以法律還是上帝的名義,都不應強求雷蒙在非人的痛苦中度過餘生。1998年1月雷蒙經他人協助服毒自殺,西班牙警方以涉嫌協助自殺拘捕了雷蒙22歲的女友,大約3千名雷蒙的老鄉集體自首,聲稱自己才是協助雷蒙自殺的「真兇」,迫使警方對此事的調查不了了之。

《深海長眠》以無比的坦率和對生命意義的透徹領悟,獲得包括奧斯卡最佳外語片在內的諸多大獎。影片最動人的地方就是通過日常的生活鏡頭來展現生命的可貴,以及不同的人物如何理解生命的尊嚴,他們的衝突與飽含淚水的諒解。

影片不想對任何人指手畫腳,因為每個生命都是如此不同,只是讓觀眾體會生命的莊嚴與美好,啟發你對生命意義本真的探詢。

如果飽受痛苦煎熬的患者已病入膏肓,以懸壺濟世、救死扶傷為天職的醫生又該如何是好?

1986年6月,陝西人王明成為身患肝癌晚期絕症的母親申請並執行了安樂死,這起中國首例「安樂死」事件轟動全國,關於安樂死的大論戰席捲整個社會。1988年1月22日鄧穎超致信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我認為安樂死是唯物主義者的觀點。我在幾年前已經留下遺囑,當我的生命要結束,用不著人工和藥物延長壽命的時候,千萬不要用搶救的辦法。」1989年10月16日又表示:「當我生命快要結束時,千萬不要用藥物來搶救,那是浪費人力物力的事,請組織批准,給予安樂死。」她的坦率和達觀獲得中共高層的充分肯定。

陝西漢中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王明成和主治醫生蒲連升提起公訴,1991年4月法院宣布二人無罪釋放。蒲連升的美國同行傑克?科沃基恩可就沒有這麼幸運了。

自1990年協助54歲的珍妮特自殺,病理學家傑克共幫助130位患者「擺脫痛苦」,性格張揚、無所畏懼的他一直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先後5次出庭受審。1998年11月,傑克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著名的《60分鐘》節目里展示自己協助患者自殺的全過程,被判二級謀殺罪入獄8年半,2007年獲釋。

2010年4月14日,82歲高齡的傑克?科沃基恩在紐約出席了以他為主角的影片《死亡醫生》的首映禮。老影帝帕西諾將傑克倔犟、驕傲和捨生取義的品性刻畫得入木三分。作為安樂死的倡導者和人權戰士,傑克不惜以身試法,屢屢挑戰社會容忍的紅線。他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那些痛不欲生的人們脫離苦海,與「謀殺」風馬牛不相及。

當患者提出安樂死的要求時,傑克總是先做一番細緻的了解,並徵求患者家屬的意見。如果患者是因為抑鬱症要求離開這個世界,傑克會加以拒絕。對於那些延續生命無異於承受酷刑、生不如死的患者來說,傑克不是「死亡醫生」,而是天使:有了這位天使的協助,他們才有可能在親人的陪伴下,體面、無痛苦地離開這個讓他們吃盡了苦頭的世界。

傑克從未後悔幫病人行使死亡權利,即使坐牢也不改初衷:「這個世界對安樂死和協助自殺的態度非常偽善。」

人類的所有活動最終都必然指向一個目標:生的尊嚴,死的尊嚴。


你猜,村霸,黑社會,貪官污吏們支持不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誰能做到監管到基層不出問題?特別是還涉及到利益的時候。

其實現在安樂死推不動也是這個原因。

哪怕需要當事人簽字,也是只要威逼或者偽造證據,就能「合法」做掉一個人。而且人都死了,幽靈抗辯加請專業律師,處理上只會難上加難。就算簽字全程視頻,要求上級審核,也難保不出拿孩子威逼利誘,甚至搞替身造假的事來。就現在這不到位的落後地區法制建設……你放的下這個心?

而且,就現在的官民關係,你能監管得了99.999%,但是只要出了一例問題,就完了。

萬一出了 「被安樂死」 的事,引起的社會影響比一兩個訪民維權難被趕回去惡劣的多了。到時候各種獨運輪,ABC,BBC都趁機滿世界廣播,為了挽回民心,也只能把安樂死禁了。

所以,在現在這個局面下,沒人擔負得起這個責任。


謝邀。
這是個權衡利弊的問題。客觀上確實有些病人極為痛苦,只能以死亡的方式解除。但是這個口子一開,那些失去意識的病人就可以被合法地剝奪生命,怎麼確定他們的意志呢?更有甚者,完全違反老人病人的意志,用安樂死掩蓋殺人事實都可能出現。所以我們要做的就是把一部分病人痛苦造成的損益和一部分病人可能被違背意志剝奪生命權的損益拿來做權衡,顯然,沒有什麼能和生命權PK,保護生命永遠是第一優先。
如果要安樂死合法,就必須最大限度地減少後者,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可能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嚴格審批制度:即必須在病人意識清楚、表達無礙,近親屬一致同意,醫療機構做出無法挽救的負責任判斷,並嚴格固定所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才能實行安樂死。
其實,有限度有範圍地放棄生命,在我國不是沒有,它的名字叫放棄搶救。


時隔一年多,再次回來編輯這個答案。
照例把態度放在前面:支持安樂死,但不支持將其合法化。

這個回答是我在知乎跟人爭論最激烈的一個。雖然在這個問題下高分答案比比皆是,相比起來我的回答實在不算什麼,但每隔幾天我都能看到有人贊同了我的觀點,有人收藏了我的答案,當然也有人在評論里咄咄逼人地反駁。

看到那些反駁時我也在疑惑,因為對於有些問題,我只能給出我的觀點,卻給不出合理的解釋。我說即使安樂死不合法化,也有合理的方式解決問題,可我自己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解決;我說會有行業組織自發進行安樂死的操作和監督,可是我也不知道究竟會有哪個組織負責。我想當然地認為這些總會發生,只是我想不到而已。

直到我看到了這個視頻:
[面對面]羅點點:思考死亡_CCTV節目官網-CCTV-13_央視網(cctv.com)

我們來分析分析,安樂死和安樂死合法化之間的區別:
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患者臨終前的痛苦,讓他有尊嚴地活著或者死去。
而安樂死合法化的目的呢?大概只能是緩解做出安樂死決定的那個人的負罪感吧。

視頻的主人公羅點點女士講述了她自己給她婆婆做出放棄治療決定後心理的變化,那種沉重的負罪感甚至讓她一度抑鬱。生死事大,我想每一個做出類似決定的人心理都不會輕鬆到哪裡去,甚至需要很長時間來給自己尋找一個理由,那樣做是對的!

這種理由好找么?不好找。所以人們寄希望於安樂死合法化,這樣至少我從法律上找到了認同,我內心的愧疚會少很多。所以,妄加揣測,安樂死合法化的目的絕不是為了患者本身。

其實相比死者而言,還活著的人更加重要才是吧。我們不能讓一個做出這種決定的人永遠活在愧疚之中吧?從這個角度考慮,或許安樂死合法化也是合理的。

來,讓我們先達成兩個共識:
1、死亡與否必須是患者本人的決定。
2、活著的人不能活在愧疚中。
(按照順序,1比2更重要)

那麼安樂死合法化能夠達到這個目的么?
對於1,我覺得存疑,尤其是當患者無法明確表述自己意願時,安樂死的決定大多是旁人做出的。對於2,看起來好像能,實際上並不能真正達到目的,因為即使是做出決定的本人也不能保證安樂死的決定就是患者本人的意願,在1都存疑的前提下,2不可能不存疑。

那麼有方法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么?
羅點點女士講述地很清楚,她推廣的項目恰好完美的同時達到了這兩個目的。她的做法是如此簡單,「生前預囑」,你的黃昏之日該怎麼被對待,你完全可以提前做好決定。

我們總是說安樂死的目的是為了人的尊嚴。適時地選擇放棄生命就是有尊嚴么?絕對不是。羅點點女士的網站名叫「選擇與尊嚴」,面臨死亡時,是否有尊嚴並不體現在我是堅持還是放棄,而是我堅定做出的選擇。我可以選擇體面舒服地死去,我也可以希望別人不惜一切代價挽救我,即使我渾身插滿管子,即使我痛苦無比,重要的是我做出了選擇,重要的是有人忠實我的選擇。忠實一個人選擇面對死亡的方式,就是我們對一個人尊嚴最大的尊重。

最後,看到羅點點女士還在推廣緩和治療,我覺得非常慚愧。我沒有親睹過死亡,也沒有經歷過病痛,用我貧瘠的知識在這裡妄議生死,而事實上,有人在維護人的尊嚴這件事上,遠比我們付出地更多,思考地更深刻。向他們致敬,也向每一個永遠面對死亡做出選擇的人致敬!
視頻封面優酷網-羅點點:什麼是生前預囑和尊嚴死—在線播放—優酷網,視頻高清在線觀看視頻

=====================以下是原答案===========================
首先表明態度:支持安樂死,但不支持將其合法化。

看了那麼多表明支持態度的答案,無非是表達兩個點:1、人要有尊嚴的活著,看到在病痛中掙扎的親人實在不忍心。2、人有選擇自己生死的自由。

這兩點我都是認同的,但是很明顯大家都忽略了一個問題:「安樂死」跟「安樂死合法化」是同一件事么?

跟「死刑該不該廢除?」這個問題一樣,我絕不支持以任何形式把剝奪一個人生命的權力交給某一個組織或個人,即使是政府或者親人。一旦這樣做,就等於是給了他們一把本來打算保護你的刀,可你永遠不知道什麼時候這把刀會砍向你自己。這是我堅決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唯一理由。

的確,選擇生死是一個人崇高的權力,可是法律有規定一個人選擇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是犯罪么?沒有啊。既然如此,安樂死合法化又從何談起呢?當然你會說有人已經無法自己動手了。呵呵,這種情況下的安樂死你認為有多大程度是他自己的意願呢?

我沒有經歷過病痛的折磨,所以無論說什麼都有點站著說話不腰疼。可是我對人類求生的慾望極其有信心,在沒有任何外界壓力的狀況下,人都是希望盡最大可能活下去的,當然我所指的壓力只是在選擇求死這件事上而言。比如日本武士選擇的剖腹,就是因為有一種信仰的壓力驅動他不得不去做。我很擔心,一旦安樂死合法化,多少病人老人,會在家人的各種勸說下做出他本不情願的選擇。

我認為正常的社會應該是當一個人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時,每一個人勸說他的是讓他盡最大的勇氣活下去,或者最有尊嚴的活下去。但是無論如何,沒有人替他做出任何有關生死的決定。如果在勸說中他還是執意要赴死的話,那才是真的需要安樂死的對象。

至於那些叫囂著:「你知道他們有多痛苦么?」「你沒有這樣的親人,所以你才會這麼說」這些話的人,我想他們只是為自己找一個借口而已。沒有人規定你不可以勸說痛苦的親人選擇自殺的,只是你在感情和倫理上過不去那一關而已,因此希望安樂死的合法化減低自己的心裡負擔,說到底還是自己的自私。生死是件大事,哪怕有再正當的理由,也有必要承擔一定的心裡負擔。

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這件事不能用法律以明文形式規定下來。只要不這麼做,它就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一旦這麼做,就有非常大的漏洞可鑽,很容易將謀殺案操作成法律風險較低的安樂死。

當我們在討論生命的尊嚴時,請也不要忘記生命的來之不易。母親九死一生才將一個生命帶到世界上,當他要選擇放棄時,我們沒有權力反對,卻要儘可能地挽留,我想這才是對生命的尊重。

正如我開頭所說,我希望安樂死成為社會共同認同的一種方案,但我絕不支持哪個組織以任何一種形式規定剝奪別人的生命也是合理的,即使這生命有多麼的卑微和不堪。我希望某一天有人想選擇安樂死時,整個社會抱以極大的惋惜卻對他的選擇保持尊重;我希望某一天我要選擇安樂死時,會有人在身邊告訴我,努力地活下去;我意已決時,他會說,我不贊成你的決定,但我支持你選擇的權力,祝你在天堂幸福。


原來還有這個問題,碰巧我本科畢業論文寫的就是關於這個的,試答一下。

先說結論,安樂死「應該」合法化,這是大勢所趨,但目前看來在我國實現安樂死的條件並不具備。在當下,比較合理的處理方法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非罪化、輕判(比如判緩刑)等來處理。

下面是具體論證,我儘可能不照搬論文,說的通俗點

先下概念,我覺得《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這個概念基本是最精確的:「對於現代醫學不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醫生在患者本人真誠委託的前提下,為減少病人難以忍受的痛苦,可以採取措施提前結束病人的生命。」

1.為什麼安樂死合法化是大勢所趨:

1.1 民意支持:在幾個進行過調查的發達國家裡,民調里普遍顯示支持安樂死合法化的人數較多、已過半數;即使在中國,在北京上海也有過調查,其中也是支持占多數。
北京地區安樂死社會心態的調查分析

1.2學術界支持,中國早在1988年就舉行了安樂死研討會,迄今為止仍然舉行,雖然扯皮不斷,但還是達成了一定共識,承認安樂死是大勢所趨。
訪問出錯——404出錯頁面

1.3法律發展趨勢,現代法律的發展,其趨勢是對個人自由干涉越來越低、社會危害程度低的行為受到刑罰也越來越輕,安樂死符合這一發展趨勢。

1.4立法努力,幾乎每年都有相關提案。
專家稱女孩安樂死提案難獲通過

2.為什麼實行安樂死條件並不具備:

2.1從社保情況來看,我國城鄉醫療水平差異極大,安樂死的判定是無法治癒的絕症,但是這東西 要由誰來判斷?大醫院可以,但醫療費要有誰來承擔?都是切實的問題;另一方面,因為看病貴等問題,很難判斷要求安樂死者是因為痛苦無法忍受還是無法承擔醫療費用,如果後者,是和安樂死本意相違背的;另一方面以我國社保水平之低,根本達不到所要求臨終關懷的程度,更與安樂死本意相悖。

2.2制度問題,德國愛丁堡大學最近公布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該校的研究人員對荷蘭7000起安樂死案例進行分析後,發現雖然荷蘭規定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安樂死,但在安樂死病人當中,仍然有不少人並非出於自願,而是由醫生和家屬配合,背著病人作出了對其實施安樂死的決定。而根據調查結果,這種「非自願安樂死」比例高達41%。(《來自環球時報》2002年02月11日第六版《荷蘭老人出國逃避安樂死》,大學名稱不對,不過這是原文引用,我就不動了)而這一現象,導致了荷蘭每年有近萬老人病危後出走他國防止被安樂死。荷蘭如此,中國更不好說。

2.3違背倫理,孝道在中國傳統文化中佔有不可取代的地位,「百善孝為先「等傳統觀念一直在中國人心中佔據著重要地位,而安樂死適用對象往往一般是長輩如父母等。在父母病重的情況下,不是選擇治病而是選擇給父母實行安樂死,這顯然和傳統孝文化嚴重違背,對於子女同樣都是個衝擊,北京八所醫院曾經聯合進行過一次調查,發現雖然大多數患者都同意安樂死,但只有不到20%的人同意對自己的親人使用安樂死

3.當下比較合理的處理手段是非罪化、包括輕判判緩刑等。

我國目前真正幾起安樂死案件,絕大部分都是輕判甚至無罪釋放的,比如
我國第一個安樂死案件最終就是被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為由」判決兩被告無罪。此外在2011年,被當地人稱為「孝子」的鄧明健給癱瘓了20多年的母親買來農藥並助其服下,其母留下一句「謝謝」後與世長辭,經過一年的審判,鄧明健被判故意殺人罪,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上,既有判決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也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還有按照故意殺人罪進行判決但實際上予以輕判的。

就我個人看來,這樣的處理,也是兼顧了人性和法律公正的處理,最適合當前我國國情。


我只是想說下我的一些感受,還在上大學,現在大四。
我要說的是關於我奶奶的死。
今年5月初的時候,有點晚上我和我表哥聊天,他突然問我,奶奶生病了,你知道嗎?當時聽到這句話,我頭就大了。奶奶今年77歲,爺爺去世有14年了,奶奶雖然沒有表現出來,但是她一直心裡很難受,家人都很關心奶奶,很好的照顧她,所以奶奶身體一直很好,偶爾有個小病小災的也就過去了。去年過年我們一家人在一起聊天,爸爸還說,等我考上研究生,奶奶80大壽,家裡好好給奶奶慶祝一下什麼的。
可是突然……
當時都晚上12點左右了,我不知所措,先打了電話問我姐。我姐說:都是上個周的事情了,住了幾天醫院,現在沒事了,不用擔心。可是我不信,一直好好的人,怎麼就會住院了?時間太晚,我先沒給爸媽打電話。第二天一大早,我又給父母打了電話,爸媽說:奶奶很好,你不用擔心。我矜持吆和奶奶說句話,讓我聽聽她的聲音。透過電話,我知道奶奶這次絕不是什麼小事情。我當時就說要回家一趟(不是本省上大學,火車要通宵)。可當時快期末,而且我在準備考研的事情,所以爸媽就勸我說,現在奶奶情況還穩定,沒什麼大礙,你先不用回來。
後來他們勸了好久,還說你是奶奶的親孫子,要是奶奶出了那樣的事,我們不告訴你,不是讓你背負不孝的罪名了?而且當時真的比較忙,我就每天一個電話問奶奶的情況,偶爾和奶奶能說一兩句話,每次和奶奶說完我都強忍著淚水回去繼續做事。
過了幾天,我始終放心不下,偷買了火車票回家。我是上車了才告訴爸媽我回來了。他們說:好吧,你回來就回來吧。火車當天下午4點左右到第二天上午9點。我打了個車直奔醫院。還在車上的時候,我收到了我姐的簡訊:奶奶其實已經不行了,從進醫院第一天就已經下了病危通知書。你去勸勸爸爸,讓奶奶回家!
我感覺腦袋炸了:這是我最壞的打算。可我回家是看看奶奶的,不是要來宣判奶奶的死的,我沒有權利也不會這麼做!到了醫院,我媽下樓來接的我,媽說:孩子,你爸媽怎麼對長輩的你自己心裡有數,我們儘力了,咱家沒有那種不孝的人。奶奶身體不能動,但是意識是清醒的,你可千萬別在奶奶面前哭,讓她傷心。
我沒說話,說不出話,點了點頭。
走進病房的那一刻,我還是沒控制住,看著奶奶全身被插滿管子,戴著呼吸機躺在那裡,我真的忍不住。我蹲在重症病房裡那個她看不到的角落裡,靜靜的流著淚。爸爸媽媽,大姑小姑都來勸我,當時重症監護室里還有好幾個人家,那些人見我年紀不大,還是個孩子,都過來勸。我就這麼蹲在那裡,哭啊哭,哭到沒力氣了。我站起來,擦乾眼淚,走到奶奶身旁,跪在奶奶病床前,我想握著奶奶的手,爸說,你男孩子手燙,別握太久,奶奶一直發燒,要得是涼氣。
我簡單握了一下奶奶的手:奶奶,您別怕,醫生會治好你的,你要回家給我做飯的。
奶奶當時就流淚了:孩子,我知道我好不了了,你以後要自己做飯吃了。你爸媽也要為了我受苦。(爺爺奶奶兒子女兒各有兩個,可是就之跟著我爸,就我爸最孝順)
我當時就忍不住了,奶奶這麼好一個人,為什麼要讓她受這種災難。
我輕輕放下奶奶的手,跑出去。我自己去找主任醫師,醫生給我解釋了一切:你奶奶在這兒今天剛好第20天了,室突發性心肌梗塞,送來的時候壞死面積就已經有60%,而且每天都在惡化,現在估計能用的只有10%不到了。我們做醫生的也是想治病救人的,但是你奶奶我們真的是無能為力。我們從你奶奶進醫院那天就建議你爸媽帶你奶奶回家,在這兒給她的痛苦更大,而且心臟壞死最後時刻會非常痛苦!
我知道一切都挽回不了了,我靜靜的在醫院裡漫無目的的走。過了一會,姐姐找到我,說:我們瞞著你是知道你心事重,怕影響你。你也看到奶奶了,讓她回去吧!
我瞪了她一眼……
我知道你心裡難受,可是你看看奶奶,她平時那麼怕見醫生,那麼怕打針,她現在每天一聲不吭被那些人擺弄,奶奶也很難受啊。咱們讓她長痛不如短痛,讓她少受點苦……
姐姐的話沒能打動我,我就坐在醫院的長廊里,一聲不吭,不吃不喝,坐了一夜。
中間的時候,爸來了一次:孩子,你放心,只要有一絲希望,我做晚輩的絕不會袖手旁觀。就算傾家蕩產我們也要治好奶奶的病。
爸爸是要堅持治療,哪怕就這麼用呼吸機,強心劑維持生命也再所不惜;而媽媽和姐姐覺得不能再讓奶奶受這種苦了。
他們把這個問題拋給了我:要是治療,媽媽和姐姐不會有怨言,他們也是孝順之人;要是放棄治療,我是那個唯一能說動爸爸的人。
我一個人在那兒坐到後半夜,凌晨的時候,突然姐過來叫我說,奶奶不行了!我衝進病房,醫生正在搶救,我只知道他們用完電擊器,連推下去6支強心針才把奶奶又從那兒拉了回來。(強心針是那種很粗的針管,直接把點滴的藥水管接在針管上推進去的)
真的,奶奶平時最怕去醫院打針了,感冒什麼的 寧可吃藥,覺不願意打針打點滴。
那一刻,我覺得我們不能再這麼讓奶奶受苦了。從搶救室出來,我就對爸說:爸,讓奶奶解脫了吧,我們就不了她了,這樣只是讓她更痛苦,最後那一刻她會受更多的罪。
爸爸點了點頭。
我從沒看到爸爸哭過,那一刻爸的眼角確實流下了淚水。(媽說。你爸從第一天其就沒睡過整夜覺,他太孝順,自己過得太累了)
天亮的時候,媽媽輕輕走過去對爸說,該收拾的都收拾了,回家的車子怎麼辦?(奶奶只能平躺著,家用小車坐不下,要找一輛專門的長廂的車子)爸當時就發火:急什麼急!媽媽輕輕流著淚:我們都不願意,那你看媽現在躺在這兒,她更難受啊!
……
爸爸強忍著下樓聯繫車子,辦出院手續,簽字——那就是生死狀,爸爸的手一直在抖!
上午6點左右,我們到家了。
當時就很多左鄰右舍的都來探望奶奶。好多人都在說:這麼好的人,老天瞎了眼。要讓她受罪!
奶奶當時是用盡了力氣給每個人到了別。下午的時候,看望的人散去,奶奶說:我好累,別和我說話了!(這麼多天奶奶一直吃不下東西,體內一直再發燒,高燒不退,靠葡萄糖和鹽水維持的)
晚上7點多的時候,奶奶突然睜開眼,用力說了一句:沒得命了,要受苦了!然後突然就開始抽搐,我緊緊握著她的手,大聲喚著奶奶,奶奶,才把她從死亡線上喚了回來。
如此反覆了9次!
………………
那是怎樣的痛苦,為什麼?奶奶做了一輩子好人,認識她的人沒有不說她人好,心善,可是上天就是瞎了眼,非要讓她在痛苦中離去。
大約是第四次的時候,奶奶對爸爸說:你上樓給你爹燒柱香,讓她早點帶我走,別在讓我受苦了!
我們都不願意去,奶奶就說:我知道自己現在什麼樣,聽話,去!

至此我從未敢去回憶那幾天的事情,那種感覺我沒法說。我只是反映了現實!


對每個在病痛中掙扎的個體來說,安樂死有必要。

但對整個社會來說,安樂死不能合法化。

畢竟知乎上也是曾經有過「把沒斷氣的老人下葬,是不是會有風水上的問題?」這樣的提問。真要是安樂死合法化了,這樣的人就沒有風水上的問題了。

並不是每個人都想死,也不是所有人都想病人活著。人文關懷背後的風險,目前看來,還是很大的。


我最早知道關於安樂死的爭議是從電視劇里看來的。那還是上初中的時候,有一部日劇叫《回首又見他》(我特喜歡這名字),主演是因為《東京愛情故事》而在中國紅得發紫的織田裕二。這是一部醫院題材的作品,織田裕二扮演的司馬大夫就是那種特不羈、特難搞的人。當然觀影經驗老道的我們都清楚,這種看上去冷漠無情的人內心中都有一團火,自顧自地做著自以為正確的事情,不在乎別人怎麼看,怎麼想,這倒是應了魯迅的那句話:「我以為只要目的是正的——這所謂正不正,又只專憑自己判斷——即可用無論什麼手段。」

故事裡有一個病人癌症晚期,那個道德高尚、一貫和司馬大夫作對的醫生堅決不放棄治療,希望儘力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司馬大夫的選擇是,在一天夜裡拔掉了維持這位病人生命的儀器。之後司馬大夫本人的命運也發生了改變,是被處分還是被開除我記不清了,我唯一記得的是我當時的感覺,那一刻,你意識到這個行為似乎不是惡行而是善舉,而司馬大夫則是一個善良的人。這是我對安樂死最初的印象。

是否支持安樂死,實在是一個公婆都有理、纏雜不清的問題。反對安樂死的人認為,生命是無價的,而醫療的意義就在於儘力挽救和延長生命。放棄治療是冷酷無情的行為,是對生命的踐踏,而且是一種無可挽救的選擇。當然對於西方來說,還有宗教倫理問題,在基督教精神里,自殺也是一種罪過。而幫助他人自殺的安樂死就更是相當於謀殺了。這是絕不能夠容忍的。

支持安樂死的人主要是醫生群體,這些掌握專業知識的人清楚地知道生命的無法挽救,用他們圈裡的話說:有三分之一的病是自愈的,有三分之一的病是治不好的,只有三分之一的病才是醫生髮揮作用的地方。如果讓每個人在健康的時候就事先立下遺囑交代將來是否選擇安樂死的話,我想醫生群體可能是選擇比例最大的。對於無可救藥的病人的無節制的挽救,就涉及到了另一個倫理問題——過度醫療。即便我們不考慮過度醫療帶來的經濟壓力,過度醫療可能會給病患帶來巨大的痛苦,病灶的痛苦以及醫療方式的痛苦(比如化療),而對生命的延長則意味著對痛苦的延長。我們說生命是無價的,但如果這個生命表現出來的是毫無尊嚴以及毫無質量的狀態時,是否結束這種狀態才是一種人道的行為呢?曾有一個醫生說過,如果我的生命走到了盡頭,我不希望自己渾身插滿管子死在醫院裡,而是安詳舒適地死在家裡,身邊圍繞著親人。

關於安樂死的爭論不僅僅在於闡述各自的理由,還有對對方的指責。比如對反對安樂死的人的一個指責是:很可能人們採取過度治療並不是為了延長患者的生命,而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道德訴求,或者是為了面子。好像不盡全力去挽救親人的生命,就是不夠愛對方,就是冷漠自私,就是不孝,這樣的邏輯在客觀上也形成了一種壓力,讓患者的家屬們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其結果可能是給患者帶來了更大的痛苦。

而與此針鋒相對的指責,則是對人性做出了更加悲觀的判斷。我們怎麼能夠斷定患者的家屬選擇安樂死是為了結束患者的痛苦,而不是為了結束自身的痛苦?看著患者在死亡線上掙扎是一種痛苦,花費大量的時間服侍患者是一種痛苦,為醫療花費的大量金錢也是一種痛苦,這些都可能成為選擇安樂死的原因,而這些原因看上去就沒那麼高尚了。久病床前無孝子,這話道出了某些並不高尚的事實。而更為重要的一點則在於,我們如何判斷選擇安樂死是家屬的意願還是患者本人的意願。試想一下,如果不盡全力挽救病人會給家屬帶來壓力的話,那麼上面所羅列的家屬的痛苦又何嘗不會給患者本人帶來壓力,患者會感到自己是一個累贅,為了不給家人帶來更多的痛苦,也許患者本人會決定選擇放棄生命,儘管他無比渴望能夠活下去。

有人建議我們是不是可以搞一個仲裁機構,對所有申請安樂死的患者及其家屬進行調查,看看這選擇是否來自本人意願。但是就像我們上面所看到的,這是一個很難斷得清的官司,這成本將大到不可想像。不妨舉一個例子看一下這成本有多大吧。現實中最震撼的一次關於安樂死的事件大概要算是美國植物人特莉的死亡了吧。特莉在1990年由於心臟突然無法供氧而成為了植物人,靠醫療器材維持生命,這樣的人生,她走過了15年。而在這個過程中,他的丈夫和父母在是否結束她的生命這件事上反覆拉鋸,進食管被拔了又插、插了又拔。這時候,事情已經不僅僅是他們一家的事情了,2003年10月,經法院批准,進食管被再次拔去。夏沃父母向佛羅里達州長傑布·布希求援。佛州數天後通過「特麗法案」,准許州長在特定情況下干預法院判決,夏沃再次被接上進食管。2004年9月 「特麗法案」被判違背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分立」原則,對憲法構成違反。2005年3月 美國國會達成一項議案,要求重新為她插入進食管,總統布希改變行程,中斷休假返回華盛頓,隨時準備簽署國會的這項新議案,賦予其法律效力。然而最終,這一議案並沒有得到通過,特莉還是離開了人世。特莉的安樂死問題最終演化成為了美國立法權與行政權聯合對抗司法權。從中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多麼難以達成一致的問題,因為人命關天。

我剛剛看了美劇《律師本色》中的一集,一位醫生幫助病人安樂死被以謀殺罪名起訴,故事的背景是辯護律師的母親接受了安樂死,而檢查官的祖母則拒絕了安樂死,雙方關於安樂死針鋒相對,基本是吵架的狀態,因為他們自己已經深深地陷進去了。最後的結案陳詞精彩之極,你單聽哪方面的觀點,都會被瞬間說服。律師說,他母親選擇安樂死的時候,當時醫生不願承擔這個責任,父親也不願意,是他自己親手關掉了母親的呼吸機,那一瞬間,他認為控制他的手的不是自己而是上帝。他當時多麼希望有人能夠替他做這個工作。所以他認為一個能夠替患者以及家屬做這項工作的醫生,一定是一個善良的人,他克服了巨大的心理障礙。看著律師聲情並茂的講述,我的眼淚都快流出來了,太有說服力了。接下來出場的是漂亮的女檢察官,她講到她的祖母,雖然忍受著病痛的折磨,但能夠和心愛的家人在一起多一天,永遠是幸福的,然後是另一天,然後是另一天……直到生命的盡頭。檢察官最後強調,這次起訴的意義不在於給醫生定罪,而在於向外界傳達一個什麼樣的態度。檢察官最後說:決不能告訴民眾,選擇自殺以及幫助他人自殺,是一種高尚的行為。故事的結尾,醫生被判有罪,不過他不需要坐牢,只需要從事數小時的社區服務就可以了。這是一個折中的答案,或許是因為編劇也沒有一個準確的答案吧。

也許最終有一天,人們能夠充分了解醫學能力的有限,然後才會真正接受安樂死。接受安樂死也許類似於接受艾滋病患者或是接受同性戀,這需要一個過程,一個從感性到理性,從固執到寬容的過程,隨著人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對醫療水平認識的深入,會有越來越多的人接受安樂死,當然一個最重要的前提是,這應該出於患者本人的意願。


好友,不到30,肝癌末期,擺脫不了無邊的黑暗和後期的痛苦,今天凌晨,從16樓跳下自行了結,如果我知道他這樣,說不得冒著犯法的風險我也會在他床頭拜一瓶安眠藥了。第一次覺得安樂死有必要。
本人:准司法工作者


又到一年新生賽時……私信又被炸鍋了。好多新手都問關於這個辯題可以提什麼問題……


我下面的字都白寫了嘛!!!!

每一段黑體字都可以總結成問題糾纏對方好久啊!!!

求求你們!!!動動腦子!!!走點心!!!好不好!!!


不是非得把原話告訴你你才能打比賽的吧???

就不告訴你!!

與其等現成的還不如

退!賽!吧!

哼!( ̄^ ̄)ゞ


………………我是原答案的分割線……………………


偶然發現這個問題~恰巧在辯論賽中打過這個比賽,辯題就是 安樂死應該/不應該合法化


當初準備這個辯題一周沒有2點以前睡過,經過一場比賽還是有好多心得的,以下略表拙見,若是有什麼不合適的地方歡迎指正。

———————————————答題區————————————————

一.安樂死的定義

官方定義原話記不清了,但是注意「安樂死」其實並不僅僅是注射藥物使人無痛苦死亡,比如停止醫療器械輔助,停止積極治療輔助,這都屬於安樂死的範圍

舉個例子,一個癌症晚期患者,拒絕化療放療等救助措施,回家安度接下來的時光,也算是安樂死的一種。一個全身癱瘓只靠機器維持生命的人,將機器關掉,也算是安樂死的一種。

所以小盆友們也不要認為「安樂死」就是【不遵循大自然規律】的,也不要認為安樂死都是【無痛苦】的,好不啦~


二.對象


還需要注意的是,安樂死必須是滿足於【瀕臨死亡的】,【承受難以承受痛苦的】,【病人同意(保證同意時意識清醒)】這三條。


不要問我差十天死亡是瀕臨還是差一個月,也不要問我多痛是難以承受的痛。我只能告訴你食道癌的患者咽口水都像千萬根針扎喉嚨一般,還有更驚悚的案例原諒我的大腦保護機制將其忘掉了。


三、個人見解


關於題主的問題,我的回答是【安樂死應該合法化】但是要在滿足一定的 前提 下。


有關法律具體條文問題,請參見 @王夢雨的答案

安樂死如果要合法化,就應該在具備【完備】的法律規範前提下,你如果問我什麼算是完備,那就是等到法律可以將【安樂死】和【謀殺】區分開的時候,才可以合法。否則,與其讓其有【合法地謀殺】的漏洞,寧願將其禁止。

因為荷蘭老人41%「被安樂死」的恐怖事件已經發生,荷蘭老人出現離國逃避自己的國家的現象,恐被安樂死,這就已經說明了,他們沒有安全感。沒有安全感的原因,我姑且判斷為法律的【模糊】。

「關於這個例子的詳細內容,看評論里@光年的評論吧~謝糾錯~」

【ps:這個數據很老了……舉出這個例子只是為了說明問題方便一些。如果大家打比賽的話,最好是查找一些近期的事例更有說服性哦……這個例子已經用爛啦~】

注意,現在不具備合法條件,不代表它不應該好伐~


最起碼現在以下問題都很難解決。

1、區分清患者是否同意

安樂死是需要患者本人同意的。但是這一條放在,瀕臨死亡,承受著常人無法忍受的患者身上可操作性就非常之強。

像我之前說的,靠一台機器維持生命的人,怎麼去同意?他甚至都不一定能聽懂你的話。還有那些承受巨大痛苦的,比如在許多人承受劇痛的時候也會喊一些「殺了我吧」之類的話,但是他不一定是真的想死。要區分病人是由衷的還是一時的,是相當困難的。

這些是我們很難確定的事,也不能否認一旦將安樂死「模糊地合法化「之後,這些都可以成為被安樂死的理由。

2、區分患者究竟為什麼同意


有一些患者同意安樂死,並不是因為他們不想要繼續延續生命。我們所聽到的許多案例,好多患病老人自殺的理由就是「不想給兒女太多負擔」,或者是經濟負擔不起,覺得活下去就是債務的單純累積。

之所以有這樣的事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我國社保醫保還不完善,這也是安樂死合法化需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3、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給人民群眾造成對待生命的輕視的趨勢。


注意【輕視】和【趨勢】。


我們現在想一想,對於生命,其實社會絕大部分的態度是【不能放棄】。這個態度我不做評價,但是我們不能否認的是,法律具有一定的導向作用,當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給人們的頭腦里有增加一個選項,那就是【可以放棄】。這個選項並不是完全錯誤的,但是我們不可控的是,這個選項會造成的趨勢會走向哪。

舉個例子,如果後面有一隻老虎在追你,你也許會超越極限,因為你沒有退路。但是現在,安樂死就是一條退路擺在那裡,你還會努力抗爭病魔嗎?

這都是合法化之前就需要解決的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個人認為都是不可「模糊」的,都是要態度明確的。


好吧,回顧我寫的東西都是反面例子,縱然有這麼多難題需要解決,我還是支持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的。


具體原因除了 @王夢雨答案中所涉及的理性的東西以外(建議大家細讀),我覺得還有就是。


你永遠無法想像,那不可承受的痛苦到底有多痛苦(好奇的親可以百度一下各種癌症晚期患者的真實例證)。當一個人的生命接下來就完全由那種痛苦所包含,且他接下來的人生除了承受痛苦已經沒有任何意義的時候。


他選擇堅持,我絕對地支持。他若真的承受不住選擇放棄,我選擇尊重他的選擇。

我們沒有權利用自己所謂的道德去捆綁別人的權利不是嗎?針又沒扎在你身上,你憑什麼說不疼。


想起一句話想加在答案的最前面: 不懼生,何懼死。
active voluntary euthanasia在我現在的認知中,不應該;以及在當前的中國,不應該。

首先,在討論安樂死之前,應該對其進行分類,active/passive以及voluntary/involuntary
passive的兩類,說起來就是放棄治療(嚴肅臉),這個在國內現在的各大醫院,實際情況應該是默許的,名曰尊重病人及其家屬的選擇,而且說實話,人家放棄治療了,法律啊,醫院啊都無權干涉,其實是沒法討論和控制的問題。
active的兩類中,active and voluntary才是大部分機構和個人想要討論的問題,(active and involuntary因為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願,法律無論如何都無法通過的吧),除此之外,在這裡還會涉及到醫協自殺(physician asisted suicide),關於主動安樂死的實行人員的問題。

1.安樂死並不是唯一的解決問題的途徑(修改了原答案,因為覺得這一點很重要,特地把它放到了最前面,之前關於法律的敘述,覺得自己並不是業內人士決定刪除。)
相比之下我覺得姑息治療(paliative care)可能是更好的做法
荷蘭自2001年通過安樂死法案之後,全國的安樂死比例其實在下降,但是安樂死+姑息治療的比例在上升。
上周奇葩說很認真的討論了生死的問題,覺得在這一題上也頗有借鑒意義。另外有一個叫做簡里里的公眾號曾經在2016年4月22日發過一篇名為《我希望我愛的人能更有尊嚴地離開》的推文,比較詳細地介紹了當前國內姑息治療的情況。我覺得爭論短期內不可能實現的安樂死立法,不如多支持支持姑息治療在國內的發展。


2.立法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途徑,荷蘭率先在2001年通過了安樂死的立法 http://www.who.int/bulletin/archives/79(6)580.pdf?ua=1,鏈接是WHO當時的新聞通訊稿,仔細讀一讀能發現很多東西。文章中提到了,即使立法通過了,安樂死的狀況在荷蘭也不會有大的改變
(There will be little change in practice,
as Dutch have offered euthanasia to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for at least two decades.)我個人認為法律有些時候是滯後於社會進程的,現在社會對安樂死的接受程度並沒有到能夠立法的程度。

3.主動安樂死的判定,其實沒這麼簡單
(The doctor must have advised the
patient of his or her clinical condition and
have reached a firm conclusion with the
patient that there is 『『no reasonable alternative』』.
In addition, at least one other
independent physician must have examined
the patient and reached the same conclusion.)你來給我解釋一下什麼叫firm conclusion,是確認一遍兩遍還是十遍,是早中晚各確認一次還是連著確認3周病人不改變想法?那麼什麼又叫reasonable alternative,要是你活著每個月能給家裡帶來高額的補助,你還死不死呢? 再說個極端的情況,要是診斷出現了錯誤怎麼辦?傑克?科沃基恩經手的130個病人中,不乏有信誓旦旦慷慨赴死,執行了一半又反悔的,安樂死可怕的一點在於,一旦這個結束了,結果就不可挽回了。

4.No man is an island.
當我看完《深海長眠》的時候,我就想起了這句話。主角認為自己非死不可,生無可戀,可是如果他的世界觀稍稍有點變化,他也許就會有所不同,我們看到了他的掙扎痛苦,卻沒有看到他生命軌跡中可能的改變。
樓上有人說因為受折磨生不如死的人都沒有選擇的權利,在這裡討論的都是正常人,那麼我想問的是你有親眼見過那些你以為生不如死的人努力求生,認真生活的樣子有多動人么。 在我去Dar tal-Providenza 做志願者之前,我也以為那些一輩子只能呆在輪椅上,語言區只有3個單詞翻騰的人,活在世上也是受累,可事實上我在那裡遇到了世界上最善良的一群人。我覺得如果你是一個認為21三體綜合征的寶寶應該引產的人的話,其實是沒有什麼資格在這裡支持安樂死應該合法化的。
我覺得談論尊嚴的時候,是沒法脫開環境去說的,而以國內的環境,我覺得遠遠還沒到可以討論「死亡的尊嚴」的時候。沒有人是一座孤島,那些你以為不可解的問題,可能是你沒有遇到合適的人。

5.誰來執行
我覺得至少對大多數醫生來說,對病人實行安樂死,是違背他們行醫的初衷的。而且我並不認為,法律可以賦予某種職業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權力,也許你會說這不是剝奪,是幫助,可是執行者無論如何,心理是會有壓力的;另外如果想像一下人性的黑暗面,現在立法,可能更多地是為某些不可告人的行為提供了庇護。另外在中國的醫患關係的背景下,要讓醫生輔助進行安樂死,大概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6.安樂死的實際措施的探討
感謝評論的指正,原答案保留在括弧內。翻找了一下當時的信息來源,發現是1997年的一個電視節目叫做Calling Dr. Kevorkian: A Date with Dr. Death (1997 TV Movie),紀錄了當時一位極具爭議的安樂死醫生的故事。節目里採訪了在該醫生幫助下實施安樂死的病人的家屬,回憶了一些死亡時的細節,當時很受衝擊。在那之前對安樂死的看法一直很正面,覺得能夠幫助病人無痛苦地告別自己的生命,是有尊嚴的死亡,但是看完節目之後發現實際實施中有所偏差吧,就留下了原答案中的印象。
不過現在來看節目的製作背景並未進行深究,另外節目製作的年限也比較久遠,以此為證確實不夠可信,我會再查找一些資料再來更新第六點的~非常謝謝大家(道聽途說,現在醫學,還沒有無聲無息快快樂樂弄死一個人的辦法,所謂的安樂死的過程,其實大多數,可能不是那麼愉快的經歷,你想像一下深度麻醉+過量氯化鉀致死的方法,其實很痛苦。還有那種以為安樂死「咻」地一下就能搞定的,大概是偵探小說都在用氰化鉀做道具的情節的受害者吧。)

----------------------我是分割線---------------------------

最近在準備英語的debate,剛好抽到了這個題目,回想自己的經歷也算和安樂死這個議題有不小的緣分,不過寫完之後覺得很多觀點沒陳述清楚,果然語文是數學老師教的。。

先說說自己對於安樂死的知識來源,最早接觸到安樂死的概念是在12年上某老師的《科技英語視聽說》,看了一部關於傑克?科沃基恩和美國安樂死案例的記錄片,然而在真正去看安樂死這個事件之前,我想當然地認為安樂死是應該合法化的。但是在記錄片中,傑克?科沃基恩手下的病人,有的中途反悔,有的說實話,死的時候很痛苦,死了半個多小時沒死成的可能不是個例。不記得紀錄片名字了,考完去扒扒網路學堂看看。

2013年暑假看的《深海長眠》,男女主人公共享一根煙的情節,我可能要記一輩子了,但是說實話,不帶著人物心理去看這部片子,你會覺得是主人公活得太窄了。

————————我是最近一次靠近春分日的分界線 2016.3.21—————————————看了看自己差不多一年之前的回答,在屏幕面前就笑出來了。有的地方寫的略為偏執,主觀臆斷的成分也不少,有空來更新吧~先立個flag~跑回來更新答案看到2003 Science上一篇名為《dealing with death》的新聞稿中的一句話,深以為然「Perhaps the amount of grief depends more on having time to say goodbye than on how the patients died.」

————————2016年5月20日更新的分界線——————————————

一點點在打磨這個答案,照片我刪掉啦,為了看起來不那麼蠢哈哈哈,現在的答案混雜了各個階段的說話風格,略有一些奇怪,希望大家諒解_(:3 」∠)_

附上這一次更新的修飾我三觀的材料

奇葩說 2016年5月14日 導師破忌談生死 以及電影《告白》《被嫌棄的松子的一生》《病理解剖學》《故事造型師》

————————2017年4月27日更新的分界線——————————————

每次更新這個答案心情都很複雜,只能說在為自己以往的天真感到幸運。即使有什麼觀點上的變化我應該也不會刪掉以前的答案吧。

前天在上流行病學課的時候在pubmed上搜索了一下PTSD,跳出來的第一篇文獻題目是《Suicidality associated with PTSD, depression, and disaster recovery status among adult survivors 8 years after the 2008 Wenchuan earthquake in China.》這個問題至少是我樓上非常naive的回答解決不了的。討論公正的時候也會有人提PTSD的美國老兵該不該接受紫心勳章和得到應有的救助。不久前陪人去看了《一念無明》,我就覺得這些對我來說目前是無解的,我只能說我現在真的不知道怎麼答這道題了。


Rewind Cinema Vol.41

You Don』t Know Jack


Prologue

「噢,徘徊在死亡線上。多好的生意啊。讓那些將死之人繼續活著。不然醫院靠什麼掙錢呢?藥品公司也一樣。如果你很富有也能膚淺,你當然可以花錢尋死。但那些窮人,他們只能堅持著忍受死亡的逼近。」——傑克·凱沃基安

我們有朝一日終將死去。


大多數人的生命會在醫院的病床上結束,有些人會在家裡,當然還有些人會死在去往醫院的救護車上。但當想到死亡的時候,正常人大都會不由自主地感到恐懼,想要盡一切可能去迴避這種可能性,寄希望於醫療與藥物來延長自己在人世的有限時日,卻甚少想過,有一種生命狀態,叫做生不如死。


而我們還有一種權力,就是自行選擇死亡,當然,也可以簡稱:「自殺」。


是的,在絕大多數文明以及宗教中,自殺都絕不會是一種被鼓勵的行為。生命是美麗的,而死亡是冰冷的,放棄美麗而自尋死亡,不是褻瀆上帝,就是違逆自然。透過這看似無懈可擊的陳述,我們妄圖否定死亡的意義,從而去消解這種恐懼,卻未曾意識到這種否定本身也在同時展示著我們面對複雜生命困境時的有心無力。


在拒絕行使死亡權力的同時,我們也就隨之放棄了去好好生活的機會。這句話聽起來確實有點奇怪,畢竟表層看來,生死本是針鋒相對、互不相容的,但在真實的生活中,兩者其實是唇齒相依的。如果不能意識到死神其實就握著鐮刀在每一個拐角處等待著我們,恐怕很難做到不虛度每一份光陰,反過來看,當你因為疾病侵襲而失去了基本的生活質量後,原本無比珍貴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會變成無期酷刑,折磨著你的肉體與神經。


自行結束生命,終歸是遠勝生不如死的。


但我們已經被這個社會剝奪了自行選擇死亡的權力,即使生命的質量因疾病而一如酷刑,卻無人願意為你開一張通往冥河的船票,只因任何協助自殺的行為,即使擺脫法律與道德的審判,在世人眼中,也與謀殺別無二致。但在完成輿論審判的同時,人們卻忘記了一件事:每一個人都將不可避免地面對死亡,而能夠越過疾病獲得所謂「善終」的,又有幾人?在剝奪他人死亡權力的同時,我們也在合謀置自己於求死不能的境地而不自知,而最終懲罰我們的,將是曾經的自己。


而挑戰這種對死亡的簡化、曲解以及拒絕,將死亡的權力交回到每個個體的手中,也就是《死亡醫生》這部影片所想要討論的核心議題。


Dr. Death

「當你像我們現在做的那樣,將一顆心臟從一個狒狒身體里移植到嬰兒體內,並聲稱嬰兒的身體是神聖的時候,是否那顆瀆神的狒狒心臟也因處於這具軀體之中而變得神聖了呢?又或者當你把膽囊取出扔到垃圾堆里的時候,位於垃圾堆里的是不是一顆神聖的膽囊?還是一旦離開身體後,它就不再神聖了?你看懂我們迷信的荒唐之處了嗎。問題在於,當孩子們問這些問題的時候,我們總是掌摑它們,因為他們沒辦法保護自己。但你無法掌摑我。我可以問出這個問題。這是一個邏輯嚴謹的問題。」——傑克·凱沃基安

傑克·凱沃基安醫生被稱為死亡醫生的原因很簡單,他選擇以各種形式來協助那些已經毫無生活質量可言、生不如死的病患以「安樂死」[1]的形式結束生命。影片所講述的,也就是其與以政府、法律、社會教條、宗教信徒等一干否定協助安樂死行為的各方進行抗爭的故事。貫穿整個影片的不僅有他在外界壓力下不斷改變的醫療工具(或者用大多數人的觀點看來,可以被稱為兇器),更多的則是對安樂死本身存在價值的探討(死亡究竟是否是一項基本人權)、對執行安樂死評斷標準的探討(究竟誰有資格判斷病患是否已經達到了進行安樂死的條件),以及最為重要的,整個社會各個階層、各個利益群體對於死亡醫生這一「事業」的態度。


死亡醫生所提出的「死亡權力」議題之所以重要,正在於他就像「皇帝的新衣」那則童話中敢於說出真相的孩子一樣,揭出了一個我們裝作視若無睹,卻一直在深受其害的問題:行醫者的職責究竟是什麼。「救死扶傷」四個字看似可以囊括醫療體系從業者的基本職責,卻忽視了一點,身體層面的損傷恢復只不過是跨出了第一步,健康的身體固然是人類每一個個體得以存活的根基,卻絕非生命的全部。而醫療體系也絕對不是「救死扶傷」這四個字所能夠囊括的,醫院不僅是我們出生的地方、醫治疾病的地方,也終究會是我們死亡的地方。讓每一個人類個體有尊嚴地、隨其所願地離開人世,本就是醫院所應當肩負的職責之一。


除去不計代價、不考慮任何其他因素,單純地延長人類的生命長度,醫院同樣應當去關注人類的生存質量。也許你會認為這已經超出了醫院的職責所在,但對於每一個困於病榻之人而言,現實情況卻是:醫院所提供的護理與醫療、關注與陪伴,在他們剩餘不多的時間內,其實是佔據了遠超家人的比例的。而單純提升這部分病患的生命長度,縱使以極為糟糕的生存質量為代價,也在所不惜,絕非一種人道行為。


在某種程度上,正如死亡醫生傑克所說,這是一種合法合規的迫害,而受迫害者甚至連發出自己的聲音都很難做到。醫院與集中營的區別自不必多說,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區別,但對於病患個體而言,在感受層面卻真的有什麼差異嗎?這同樣是他們終將赴死之地,而在死神來臨之前,他們也都要經受同樣的折磨。以「延長生命」的名義,去強迫這些病患忍受如同迫害一樣的折磨,這真的是我們建立醫院的初衷嗎,又真的是這些病患的家人將他們送入醫院的初衷嗎?


Sentimentalism

傑克·凱沃基安:這不過是感情作祟罷了。你知道嗎,當心臟移植手術剛開始進行的時候……有一種廣泛流行的感覺,我指,即使在醫生中也是如此……認為這是錯的,這有違上帝的意旨,與自然之理背道而馳。將一個人的胸腔切開,取出心臟,是多麼令人毛骨悚然啊?心臟搭橋不也一樣?乙醚同樣如此。乙醚已經存在了數個世紀了,但直到1846年前,都沒人使用它。早在1543年乙醚就已經被發現了……在那之前,外科醫生都在患者清醒時就把他們切開了。傑夫,你知道這些嗎?

傑夫·菲格[2]:不知道。

傑克·凱沃基安:哦,就是這樣。而你知道為什麼人們禁止使用它嗎?因為宗教教條。因為愚蠢的信念……人們認為萬能的上帝希望我們忍受折磨。

人類的肉體與靈魂之間究竟有著怎樣的關係?恐怕到現在也並沒有什麼定論存在。這本無可厚非,但可怕的是,因為這種缺失而用一些並不可靠的信仰來進行填充。當我們過於在乎外界的眼光,甚至不惜以自己的身體健康、心理感受為代價來維護一些所謂的「信仰」與「規則」的時候,內心其實是為恐懼所佔據的。我們害怕自己習以為常的社會秩序、文化現狀受到挑戰,正如影片中的民眾所擔憂的一樣,他們擔心死亡醫生的行為一旦得到法律的認可,一切存在生理缺陷或為疾病困擾的個體,都將面臨合理化死刑的侵害。在他們的眼中,不論傑克醫生如何強調「安樂死」應當不過是一種正常的醫療服務,其所代表的,都是與納粹德國所執行的「種族清洗」別無二致。


這種藏在潛意識之中的被迫害感,促使他們緊緊抱成一團,以犧牲一切深受病痛傷害的少數人利益為代價,去維護現行醫療、法律、政策體制。他們是邪惡的嗎?我相信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一旦「安樂死」的實施缺乏足夠的規範進行保障,很可能會被不當利用,傷害到那些尚余多年壽命之人,但這絕非一刀切拒絕改變不合理體制的正當理由,畢竟終有一天,我們也會躺到在病床上,承受現有體制的迫害。


唯一的區別是,此時的我們,那些曾經發出震耳欲聾怒吼的加害者們,將再也無法發出聲音。


這就是社會體制的悲哀,制定政策與法律的,永遠是大多數能夠發出聲音、表達自己需求與意見的人,而那些無法發出聲音的群體,則很可能會在他人制定的體制中,成為受到迫害、利益受損的一方。傑克醫生僅僅以感情用事來稱呼這些發出聲音的人,其實他沒有說出口的台詞是,這些人在理性層面的缺失。反過來看,傑克醫生以及身邊支持「安樂死」的健康之人與希望得到傑克醫生幫助,完成安樂死的人們,或者親身經歷了至親之人的漫長死亡,或是即將面對這不可避免、無從醫治的悲劇命運。對他們而言,死亡是及身而可觸的未來,而痛苦而殘忍的治療過程,則是本可以避免的對將死之人的額外折磨。


傑克醫生選擇了為這些無法發出聲音的少數人而奮鬥,其根本原因,正在於他不希望自己在生命的最後,遭遇與他們相同的命運。他在為他們戰鬥,也同時是在為自己而戰。而擋在他面前的,有兩座高不可攀、更難以撼動的大山:信仰與法律。


Invented God

琳·米爾斯:難道你沒有信仰嗎?難道你不相信神嗎?

傑克·凱沃基安:哦,我當然有,女士,我有信仰,他的名字是巴赫。約翰·塞巴斯蒂安·巴赫。起碼我的神不是編造出來的。

在絕大多數擁有宗教信仰的人看來,傑克醫生都是一個瀆神之人,但他本人卻絕非一個毫無信仰、隨心所欲而濫殺無辜的兇手。面對狂熱信徒的圍攻,他感受到的除了憤慨之外,我想更深的一層感情,應該是孤獨。


我們為何需要信仰?我們為何需要創造一個頂禮膜拜的神?固然有大部分人是希望能夠得到庇護,但也許很多人並不真的相信自己所信仰的神,一定能夠聽到自己的禱告、為自己解決塵世的煩惱。對於這些人來說,神在更為現實的意義上,其實是一個符號。透過這個符號,他們得以與其他人類個體建立一種關聯。這種關聯絕不同於建立在相同興趣愛好之上的朋友關係,他們也許在生活中毫無任何共同的興趣愛好,但只要他們信仰相同的神,就可以放下這種個體差異,找到一個超越自身存在特徵的交叉點。


從正面意義看來,這種關聯讓他們擺脫了孤獨、抵抗了死亡的威脅,畢竟除了那個虛無縹緲的神及其背後所代表的救贖之外,他們還在某種程度上擁有了彼此。但從負面意義看來,這種關聯對於個體特徵的自然疏遠,也直接導致了極端情緒的存在。為了保證這一交叉點的合理存在,就必須對與之相悖的存在相對抗。傑克醫生之所以遭到宗教人士的抵制,絕不是因為他支持了安樂死,或是因為他實施了安樂死的病患本存在救治的希望,而是因為「安樂死」與他們的信仰發生了衝突,因為站在宗教的角度,人類不應該擁有掌控自己命運的權力,這份權力只能存在於上帝手中。


當傑克醫生意圖將死亡的權力重新授予人類個體之時,也就同時宣告了宗教信仰對於人類意志掌控的結束,也意味著人們將不再畏懼神。這對於一個建基於基督教的國家而言,不啻於釜底抽薪。一旦他的行為在社會上得到了接納和同情(哪怕不得到官方認可),隨之轟然倒塌的,自然還將有這給予人們一種虛妄安全感、並讓我們得以找到同伴、「免除」孤獨的宗教。


但孤獨是人類永遠不可避免的命運,我們孤獨而生,也將孤獨而去,選擇如何面對這種命運,決定了人類迥然相異的價值觀。在某種意義上,宗教為人們帶來的慰藉,與各種人間感情所帶來的溫暖並無本質上的區別,甚至其背面那對異教徒的持續迫害,也不過是不同家族之間的對抗在更廣範圍、更深層面上的再現罷了。


傑克醫生對這種迫害的反抗,其內核是面對孤獨時的坦然處之。我們不止一次看到他為了自己的追求,甘願入獄。面對眾叛親離的窘境、面對相依為命的妹妹的質疑與出走,縱然會勃然大怒,終究選擇了原諒。孤獨對他而言,似乎只是一場試煉,而非一種懲罰。他就像一個朝聖者般,一步一磕頭地向著自己的目的地前行著,只不過這個朝聖者,並不信仰他人的上帝。


Immoral Law

傑夫·菲格:上訴法院的判決剛剛下達,判我們勝訴。他們說法律條文用詞過於拙劣,無法維護。

傑克·凱沃基安:哦。不錯,很高興聽到權力階層里還有些聰明人。

傑夫·菲格:剛次說的是好消息。他們同時也判決憲法並不賦予人們自殺的權力……

傑克·凱沃基安:我收回剛才說過的話。

傑夫·菲格:……並且協作自殺將依照過往習慣法的定義,被視為謀殺。

傑克·凱沃基安:習慣法?這見鬼的東西到底是什麼?

「當你的良知告訴你法律是不道德的時候,不要追隨它。」傑克醫生這樣說著,也這樣做著。他一次次協助深受折磨的病患實行安樂死,並非為了在其中牟利,只是為了挑戰現行法律,讓更多人能夠正視存在於其中的不合理,並凸顯整個社會對這種不合理的漠視。這近乎獨行俠的作風,讓他一次次站上被告席,而他也一次次利用這一機會,將自己的想法通過媒體傳達給更多的人。而他最終的目標,絕非是名聲,這種名聲固然讓他成為了雜誌封面的常客,但代價則是眾叛親離、越發孤獨,更別提被政客所利用,成為競選博弈中的棋子。


這一切他不僅知曉,而且選擇了參與其中,承受孤獨、扮演棋子、直面法官一次又一次的質問。在這個過程中,他幾乎是以一己之力將關於「安樂死」的爭辯提到了整個社會面前,讓他們去思考圍繞這個名詞各個方面的問題。「安樂死」到底應該劃定怎樣的界限?怎樣的病患有資格接受這種處置?執行者應當以怎樣的形式去完成它?執行過程是否應當盡量保證生理上無痛、心理上不承受壓力、不造城親友的創傷?患者最終的死亡行為,究竟應當交由其自己完成、還是親友完成、甚至由醫生完成?更甚者,醫生是否擁有干預患者生命過程的權力?這是否在其權責之內?


但最重要的一個問題是,協助「安樂死」,在法律層面究竟是一種醫療服務,還是謀殺罪?


法律在這部影片中,既是一個關鍵的議題,也是一個影響情節推進的元素。一方面,傑克醫生力圖實現的「安樂死」常態化,需要通過立法才能實現;另一方面,他的理念為人所知以及最終身陷囹圄,也恰恰是通過對法律的利用得以實現、和其後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最終發生的。傑夫·菲格利用法律讓傑克醫生站上了人生影響力與聲望的巔峰,而議員們則利用法律讓他最終被判有罪。為傑克醫生所信奉而追求的法律,卻在現實中為人們依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隨意扭曲,這樣的法律體系之下,即使「安樂死」真的得以立法,又真的能夠切實地保護那些協助遭受痛苦的病患解脫的醫生們嗎?


然而現實就是如此,正如死亡不可避免一樣,法律同樣不是完美無缺的。同樣的陪審團制度,在不同的案件主題之下,可能會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即使是「安樂死」這看起來簡單到不能再簡單的醫療服務,也會迸發出無數種截然不同的看法。而在面對這紛繁複雜的世界,我們到底應該相信什麼、追求什麼、實現什麼呢?


Leave My Name

「但那是我的名字。而在我的生命中再也不會有另一個名字了。因為我連那些被絞死的人腳上所落灰塵都不如。若沒有名字,我要如何活下去呢?我已經將靈魂獻給了你。留下我的名字吧。」——傑克·凱沃基安

在與傑夫·菲格夫婦共進晚餐時,傑克醫生兀自背誦起這段台詞,來自阿瑟·米勒的戲劇《薩勒姆的女巫》[3]。與戲劇主人公一樣,傑克醫生同樣經受著整個社會的審判,用來審判他的絕不僅僅是某一條刑法,亦不是某一個法官、某一個陪審團。站在他對面的,是已經固化、自成一體的社會體系。他就如螳臂當車一般,用自己的信仰試圖為那些即將被車輪碾碎的人類個體尋找到一個歸宿,甚至由此身敗名裂亦不後悔。


但反過來看,這種對於信仰的執念、對於目標的堅守、甚至是對於孤獨的追求,在某種程度上也造成了他最終的結局。正如曾經協助過他、卻最終身患癌症去世的助手所說的,傑克醫生需要讓更多的人站到他的身邊去支持他,而他所做的一切,卻只是孤軍奮戰,企圖以一個人抵抗整個世界。也許是曾經的成功讓他變得自大,但我更願意相信,是他對這整個社會體系的不信任,以及遭受利用、並在失去利用價值之後又為曾經的支持者背叛的經歷,讓他愈發孤獨。


這種孤獨最終吞噬了他,決意以自己雙手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與其說是對現有社會體系、法律體系、醫療體系發出的最後一聲抗議,倒不如說是他在堅定地走向自己的覆滅。在這條越走越孤獨的路上,他逐漸走到了自己先前目標的背面,對社會體系的刺激終究有著自身的極限,如果選擇正面對抗,不僅不可能成功,還只會讓局勢向反方向發展。然而他卻未能意識到這一點,只是埋頭走著,一次又一次挑戰著社會的底線,直到最終被自己嘗試去保護的群體下達了有罪判決。


諷刺嗎?有一點。可悲嗎?非常可悲。

但至少,他將這個命題留在了你我的心中,讓我們意識到,死亡本應是我們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法律會永遠落後於現實世界,而法庭的判決,也並不一定會代表真理。這種警醒,將為未來我們獲得這一基本人權奠定基礎,也許我們距離「安樂死」的合法化、規範化,以及被世人正視和接受,仍將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但起碼,我們已經在思考這個議題。


而只要開始思考,我們就終將走到。


Epilogue

「是那種無聊乏味讓你痛不欲生。你會一直讀到疲乏不堪。我會一直填字謎直到厭倦。這就像酷刑一樣。只不過是一種對於精神的刑罰。」——傑克·凱沃基安[4]

在監獄中的傑克醫生以絕食對抗著整個社會制度的不公正和瘋狂,但在這一過程中,他自己也逐漸變得瘋狂。刺破自己的手指以血作畫,在很多人看來已經足夠恐怖和詭異,再配合上他那時不時脫口而出的戲劇台詞,以及那相比十字軍東征亦不遑多讓的追求「安樂死合法化」的旅程,已經足夠我們為這個人貼上一打標籤,將他列入那嘩眾取寵的一列人中去。


但「死亡醫生」的噱頭背後,是那深入骨髓的憐憫,對病患承受傷痛的憐憫、對人類無比愚蠢而不自知的憐憫,甚至是對那些親自判處了他有罪的陪審團成員們的憐憫。只不過這種憐憫,是以賦予死亡權力的形式呈現出來的,也因此,這種憐憫在世人的眼中,也隨之變成了殘酷與冷漠。


真理並不是永遠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因為這個世上本就沒有太多真理可言。如果有,那就是凡人皆有一死,而你我,皆凡人。「死亡醫生」已經離我們而去,「安樂死」卻還未到來。在這個看似充滿無限可能的中世紀,我們又將如何面對自己的死亡呢?


也許只有躺在病床上的那一刻,才會有答案吧。


[1]: Euthanasia

[2]: Geoffery Fieger

[3]: The Crucible

[4]: Jack Kevorkian


Rewind Cinema Vol.41


http://weixin.qq.com/r/RENbQ_3EvrDBrakg9xZW (二維碼自動識別)


我支持安樂死,也支持安樂死的合法化,但我也承認,就目前而言,安樂死的合法化在中國乃至世界都要有很長的路要走。以下是我的想法,避免不了有些幼稚,還請各位指正。
關於安樂死,其它回答里的定義都很清楚明白,實施安樂死這個行為首先第一點是病人自己的主觀意願,即:病人自願放棄自己的生命。所以我覺得這應該屬於自殺(如果非要分類的話?自殺?他殺?)只不過這種自殺有些特殊:安樂死大前提是必須遭受著無法忍受的極大痛苦且無法扭轉的不治之症,有很多人反駁安樂死的一種出發點就是:再大的痛苦也要忍著,人生是美好的,生命是無價的,說不準奇蹟就在你身上發生了,放棄了生命就什麼都完了。對於這些人,大多可能的原因是:1.沒有真正理解什麼是無法忍受的極大痛苦且無法扭轉的不治之症,這種痛苦不是用小鎚子砸到了手,或者砸斷了,更甚至直接砸掉了,但你總歸有好的一天(雖然手沒了),不再疼痛的時候。而這種極大的痛苦舉個例子但不限於此:每天都被鎚子砸斷手的痛苦(或者你覺得還能忍受的話,每小時,每分鐘,總之別跟我狡辯或許痛著痛著就麻木了能忍受了),直到你死才會終結,這種持續性的疼痛(或者其它方式的無法忍受的痛苦,痛苦不僅僅是疼而已)在你活著的時候沒有終結,不可能被治癒,哪怕是緩解,也沒有奇蹟,而且你在承受它的時候或者不承受它的時候幾乎什麼都幹不了,有誰還能拍著胸脯說:我就願意這樣。2.沒有設身處地的想到假如這就是自己,或者至親至愛的人,甚至都不是身邊的普通人,總認為那個急切需求安樂死的人不過是跟自己不相關的遙遠非洲或者外星上的陌生人。我相信很多經歷過自己身邊人死亡的人(特別是死前會經歷很長一段時間的「等待」期的人)都能更好的理解那種痛苦,也因此更能接受安樂死。其實有過這種經歷的人都知道,接受病人的死亡的現實其實早就在病人死亡之前就產生了,只不過自己不承認,或者不認為罷了,有些開明的親人或者經濟「開明」的親人就會不自知的實行了消極的安樂死了(其實我相信大多數人遇到這種情況都選擇了消極的安樂死,但是又不自知,不認為自己對自己的親人實行了安樂死),而有些不開明恰好經濟條件允許的人家,病人的病是要治到死的,按照這幫親人的想法來說就是讓病人多活一天算一天,按照病人來說這就是能多受一天罪就再多受一天。於是就會有這樣的情景:
病人躺在床上,死去活來,滿臉痛苦壯,不時嗷嚎兩嗓子:哎呦歪,你們就讓我死了吧~
眾親人圍守在床邊,黑壓壓一片,不時有抽泣聲傳出,或者重孫子嘬奶的聲音,大兒子死命去抓住病人亂舞的雙手,說著自己都不信的話:爸!你放心,就算傾家蕩產我們也要給你治好病!
但凡能掙脫這蠢貨的手,病人想,非得給他娘的兩巴掌,卒。

至於安樂死的其他條件,親人的同意(我覺得最主要還是要遵循病人意願,要是親人不同意,難不成還不能死了?這麼做就是無恥,為了滿足自己的情感享受,讓別人受苦,這不就是將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之上么,對待陌生人都不能如此,對待親人更不行,只不過愚昧的親人不自知罷了。而這一條適用於病人神志不清、昏迷等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親人根據病人以往意願及當時實際情況幫忙作出決定的情形。)採用妥當方式進行等條件就不說了
實際上,消極的安樂死就像是消除掉了原本要強加在病人身上痛苦的時間,而積極的安樂死就像是積極的減少病人本該受到痛苦的時間,前者實際上有許多人或多或少的自知不自知的做到了,而後者由於是別人在病人自主意願下採取了主動地助其自殺的方式,在現階段法律、倫理道德上都是說不通的,所以很少發生。
且說倫理道德,有人說這違反倫理道德,所以這是不對的!是不是覺得強悍到無法辯駁?一件事物違反了大眾普遍公認的標準,那麼它就一定是錯誤的。幾百年前,黑人和黃人都是低等人種,這是大家都知道的。皇帝是至高無上的。奴隸就要聽奴隸主的話,別胡思亂想。據說開國初期還有些部落祭獻活人的優良傳統呢。
題主還提到,照理應該遵循大自然規律的,下面還有人說:這是違反純粹的大自然規律的!這個就讓人很無語,什麼是大自然規律呢?要說倫理道德還好,畢竟是人為的,還有可能錯,但是這是尼瑪大自然規律啊!這可是無法辯駁的存在啊,絕對正確的啊!一切存在都要符合大自然規律啊!所有不符合大自然規律的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啊,否則它怎麼可能存在啊?安樂死怎麼會存在的啊?是錯覺吧?
有人說,現階段法律上說不過去,我書讀得少,法律書就沒讀過,也不好多說什麼,道理我懂,一方面,如果法律上支持了安樂死,許多法律上就會出現說不通的地方,類似於某個軟體增加了新的功能,但是和原有的某些內容不兼容,就會出現許多莫名其妙的bug。比如說,安樂死是某些人通過某些手段剝奪了某人的生命,這在現階段法律上簡直就是謀殺!或者說,如果認定為自殺的話,法律上要求知情者要積極制止自殺行為的,而實際上這些漠視生命的壞人不但不制止,還尼瑪幫他!太可怕了,出現這麼多不兼容的地方,還是別把安樂死合法化了,省的費事還得修復bug。是不是?不是吧?
另一方面,法律上支持了安樂死,就會有人鑽法律空子,別有所圖,將人「自願」安樂死,就是說人類又多了一種「合法」殺人的途徑。我想說,那些立法人都是二貨整天閑著沒事幹嘛?有法律空子就不會補嗎?哪有什麼法律一開始就十全十美的呢,還不是一遍一遍的完善嗎?等慢慢完善了,不就好了?有人說,說的輕鬆,真幹起來,這得多長時間啊?這得有多少人被冤死啊?想想也是,那就不立法了,等著國外法律完善了,搬過來中國化不就得啦,這才符合中國特色嘛!不過,在那個完善的法律突然蹦出來之前,大家千萬不要得那種無法承受的不治之症啊!
我想說,只要它是合理的,不能因為將它合法化會引發很多副作用就放棄了。扶老奶奶經常被訛,就不應該提倡這種炫富行為了嗎?其實相反的,我們應該提高自我權益保護的防範意識(提升公民素質修養),在確保自己權益安全的情況下(拍照、錄音、找證人),該炫富的時候還是要炫的;同時,增加立法力度,嚴厲打擊訛詐行為,保證好人的權益不受侵犯,不一樣嗎?
綜上,應該適時的走出安樂死合法化的第一步,然後是第二步……
至於什麼時候走,我可就不知道啦。


這要分情況。
一,對於付不起醫藥費,活著和死了沒區別的底層首陀羅,死了就死了吧,把安樂死定價高一點,最後壓榨一筆也就算了。
二,對於有錢付醫藥費而且又沒啥權力的中產,不能安樂死,一定要把他們的錢壓榨到最後一分。房子可以不買,難道你親人要死了,你能不救?gdp怎麼來?
三,對於頂層婆羅門自己人,當然隨便愛怎麼死都可以。


趨勢是應該。但是,安樂死在實際操作層面,並不容易。我想說的不是醫學層面。

安樂死需要國民整體思維素質的提升。中國目前的主體思想是好死不如爛活著,所以中國沒有安樂死的輿論基礎。知乎?只是小眾罷了。

中國法律體系更加難以容忍安樂死。以後不用躲貓貓死,嫖娼死了,中國法律體系如果有了安樂死,權力機構要殺人,會更加方便。只有法律體系很完善的國家才行,中國,還差得很遠很遠呢,先解決醫生被砍死的問題再說吧。


本人只回答第一個問題,即「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個人以為,每個人都是有選擇結束自己生命的自由,而被法律保障的自由才是權利,權利的行使包括兩個方面:1、有權利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對於安樂死合法化問題,本人持保留意見,理由如下:首先,法律必定是滯後於社會現實,而對安樂死合法化問題在社會中尚存在諸多爭論,沒有形成傾向性的社會認同,比如與醉駕入刑的社會認同比較。其次,法律的制定還必須考慮到其實施後可能遇到現實問題和糾紛,正如上文所提到的要怎樣確定病危中的病人選擇安樂死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以及其具有權利行為能力呢?


在法律沒有被公眾監管的地方 如果實行安樂死…… 可能要有很多人冤死了


我估計在不久的將來,在老齡化的壓力下,會


我認為安樂死應該被合法化。

1.人應該擁有自我處置生命的自由。

2.人是擁有預立醫囑的權利的,而這種醫囑難道就不可以包括在某種極端情況下放棄生命么?比如假設,我將要求安樂死的簽署文件公正後交由律師保管,當我發生某些特定情況,比如植物人時,放棄治療,選擇安樂死這難道不可以么?即便退一步,所謂的保守治療,難道不是一種變相的安樂死么?

3.也許在某些病痛上界定的困難很高,但在某些殘疾人身上呢?比如電影《深海長眠》這種類型。

4.安樂死即自殺么?安樂死可以交由別人下手么?比如放棄維生儀器,另一邊,即便自殺爲什麽就不被允許呢,當然自殺也是一種謀殺,一種遷怒,將生命的疼痛,不忍,生命不能承受之重遷怒生命本身,但是我們有必要用法律來拒絕這種請求么?

當然申請安樂死該擁有很多前提的,比如最起碼需要有民事能力吧,最起碼不在一些極端痛苦的情況下吧,所以安樂死在病痛角度似乎十分困難,但是最起碼可以被允許簽署例如DNR(Do no resuscitation)拒絕心肺復甦術,等手段吧。

另一邊,安樂死絕對不是一種很好的臨終關懷,甚至是最差的臨終關懷,當一個人想安樂死時,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他遭受了何種苦難,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我們沒有擔負生命守護者的責任,是我們,我們這個世界讓他不在擁有承擔苦難的勇氣。(某種程度上人都是一種臨終的狀態)

「在我們的病人中如果有人要求安樂死,那就代表我們沒有盡到責任。讓自願性的(主動)安樂死合法化,將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動,它會妨礙我們對於老弱,殘障和臨終者的真正尊敬和責任。」---桑德斯(倫敦聖克裡斯多福臨終關懷醫院創始人)

但如果無法讓安樂死合法化,對生命真正的尊敬,我想也是有所欠缺的,所謂的未知死,焉知生,大抵也可以這麼解釋。


贊同合法化。
有尊嚴的出生,有尊嚴的活著,有尊嚴的死去。
在前兩者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我覺得可以通過立法實現第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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