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信觸犯法律了嗎?

相關問題:如何評價楊永信?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41839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教科書上還說了,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


首先看官方意見,官方認為這很科學,很好很強勢。

但是還是有問題的。第一點,低頻脈衝治療儀確實在大中小型醫院和家庭康復理療中被廣泛應用,筆者也曾在醫院做理療時使用過這種儀器,但是在用於康復理療時其強度和治療的位置都被嚴格限制,醫生在治療過程中要先問患者是否可以接受這個強度,並根據患者的反應進行調整,這種治療當然合規合理,沒有問題。但是楊永信利用低頻脈衝治療儀通過四根導線一根針的方法大功率刺激受害者重要穴位,這和正常的康復理療一樣嗎?當然楊叔也要問「患者」的感受,比如「你還敢不敢了」之類的。臨沂發布的官方聲明在此處有混淆概念之嫌。這就好比菜刀可以用來切菜切肉,當然也可以用於砍人(切人肉),按照臨沂發布的這個意思,菜刀因為是切菜切肉的必需工具,那麼切人肉當然也是可以的咯。


第二點,就是「網癮患者」這個概念的使用。如果七八年前,說每天玩網遊就是網癮的話還能讓人勉強接受。那麼時至今日,互聯網已經從電腦擴展到手機,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機的今天,又有幾個人可以每天離開手機斷開WiFi呢?一定說每天上網就是「網癮」的話,那全中國一半多的人都得去臨沂找羊叫獸接受電擊了。「網癮」這個詞自誕生之初就是個惡搞的概念。1995年,美國精神科醫生伊萬·戈登伯格諷刺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IV)將酗酒、賭博成癮等缺乏生理基礎的"行為障礙"納入診斷手冊,通過比照病態賭博的定義,他編造了"手指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作出敲打鍵盤的動作"等7條診斷標準,聲稱自己發現了"網癮"這種精神疾病。戈登伯格對網路成癮的定義被報道後,引發學界爭議。後來戈登伯格聲明該假設只是在一個社區論壇里當作玩笑提出的,是自己的惡搞。在1997年他曾對《紐約客》周刊表示:"如果你把成癮概念擴大到人的每一種行為,你會發現人們讀書會成癮,跑步會成癮,與人交往也會成癮。"2007年,美國醫藥協會拒絕了美國精神病協會將「網癮」納入《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的建議。2009年,衛生部在對《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徵求意見時,否定了將"網癮"作為臨床診斷的精神病,認為目前"網路成癮"定義不確切,不應以此界定不當使用網路對人身體健康和社會功能的損害。 同時,衛生部提出了新的概念,認為"網路成癮"只是網路使用不當。

1、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傷害結果僅限於肉體傷害,不包括精神傷害。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造成輕傷及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如果僅是輕微傷,那麼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並不構成犯罪。

楊永信的電擊療法,是用電造成一種人體難以忍受的疼痛,在較長時間內對人關鍵穴位進行刺激,對人進行折磨,從而達到其想要的目的。之前是使用功率較大的電休克治療儀,現在則是使用功率較小的電子脈衝治療儀,但是並非正常使用該儀器,而是將四根導線連接一根針,從而強化其功率。楊永信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其行為對受害者是否造成了至少為輕傷的結果,而且要求是肉體傷害結果。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其他損傷中5.12.2重傷二級一款、5.12.4輕傷二級一款,將電擊傷Ⅱ度作為重傷二級,電擊傷Ⅰ度作為輕傷二級。電擊傷Ⅰ度是指:全身癥狀輕微,只有輕度心悸。觸電肢體麻木,全身無力,如極短時間內脫離電源,稍休息可恢復正常。電擊傷Ⅱ度:觸電肢體麻木,面色蒼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識喪失,但瞳孔不散大。對光反射存在。


通過受害者對當時接受電療的回憶,以及旁觀者對受害者的觀察,筆者個人認為,楊永信的電擊療法,對部分患者已經達到了電擊傷Ⅱ度的傷害程度,但筆者畢竟不是專業的法醫學科班學生,到底達沒達到也不敢打保票,謹附上幾段被害人陳述以供各位參考,以下節選自《我在臨沂網戒中心的真實經歷》。

第一部分:

不說話,行,看過一會你說不說。醫生一撇嘴,似乎見慣了。然後直接開始擰小儀器下面的四個小轉鈕。突然一股電流湧進我的胳膊,伴隨著一股劇痛一下就衝進我的大腦。瞬間就衝垮了我的理智,張口就要大喊,可是本來抱著我肩膀的青年手裡突然多了一張紙巾,一下捂在我的嘴上,我連喊都喊不出來,只能發出嗚咽的聲音,身體不自主的扭動。

那種感覺沒法用語言形容,就像一根針在整個右手的肉里翻來覆去的攪。大腦一片空白,整個右臂都是麻木的,大腦里像是有蟲子在鑽來鑽去,眼前一片煞白,什麼都看不見,那種痛苦不是普通說受點傷,流點血就能比擬的。我之前也受過幾次傷,也縫過幾針,可是那種痛苦和現在的痛苦比起來估計也就只能相當於十分之一。

也不知道過了多久,那個讓我痛苦不堪的機器終於停了,捂在嘴上的紙巾也微微放開了一點,也就只夠我呼吸和說話的。一停我就開始大口的喘氣,心口也開始微微作痛,我正喘氣,那醫生笑了一聲,說,現在可以說了吧。我喘了幾口,還沒來得及回話,醫生面色一寒,又打開了儀器。紙巾也瞬間蒙上了我的嘴。

又是那股劇痛涌了上來,那種痛不是一直的痛,而是一波一波的,如果只是單純的痛,人體很快就可以適應。可是那種痛是一波一波的,根本無法防備。後來我在網戒中心做了安全小組的組員後才知道,打開後點評(裡面醫生的自稱)是一直扭動下面的四個小旋鈕,讓電流不斷調整才造成那種感覺,不過那都是後話了。

第二部分:

然後有人把一個人字形的橡膠呼吸管塞進小衛的嘴裡,後來我問別人才知道,那個是為了防止有人承受不了有意或者無意的咬舌......

然後楊永信開始擺儀器,左手邊一個右手邊一個,而靠近頭這邊也有兩個。我以為我承受的那個虎口肌肉電擊就夠恐怖了,原來楊永信還有更多的新花樣。。。小衛嘴裡喊著東西,只能無助的搖頭嗚咽的求饒,可是沒有絲毫的效果,楊永信首先扎的針是在太陽穴,左邊太陽穴一根針,右邊一根針,他紮上針,旁邊的安全小組的人就趕緊幫他夾上那些夾子,而我什麼都不會只能站在旁邊背手看著。那時候估計讓我去做我也不會了,我已經看傻了,只是目瞪口呆的看著這件事的發生。

第二台儀器的針也是在臉上,不過一根針在額頭,一根針在下巴上,扎針的時候小衛不住的搖頭掙扎,但是沒有絲毫的作用,楊永信冷冷的說:「是不是覺得這些不夠啊?我再去三樓拿幾台?」原來二樓治療室的儀器都被他用上了,聽到這裡,小衛無助的搖頭,眼淚嘩嘩的往下掉,16.7歲的孩子啊,我看了只覺得渾身冰涼,頭皮發麻。

左手的針一根扎在手心靠後的肉墊上,另一根則是扎進了中指的指甲蓋縫隙里。。。看到這裡,我沒法形容自己的心情,就連我這個看的都是被嚇的渾身哆嗦......右手則是相同也是扎進了小衛的指甲縫裡。。。我則是冷汗直流,大氣都不敢出,生怕引起注意,讓我也體驗一下。

所有準備工作之後楊永信什麼也不說,直接打開兩台儀器。我也不知道是哪兩台儀器,反正小衛躺在床上不停的抽搐,太陽穴的針旁則是留下一行鮮血,第一次的電擊估計超過五分鐘,然後楊叔開始和他說話,無非就是你做錯了,你讓父母擔驚受怕了,你對不起你的父母之類的話。在被電擊後,人是最無助的時候,那時候說的話會在你的記憶里留下深深的烙印,比如我,事情都過去一年多,我現在還可以清楚的記得我在那裡面做了幾次的治療,每次的治療過程是什麼,我都記得一清二楚。楊永信不斷的訓斥小衛,小衛則是不斷的哭著求饒認錯。而楊永信則是冷笑「知道你還這麼做,你對的起誰!」然後打開了所有的儀器。這一次持續了十幾分鐘。而楊永信則是不斷的轉動四個儀器的螺旋按鈕,有時會咯嘣的一聲脆響,然後又是一聲脆響,我知道那是儀器在關閉然後馬上再打開,造成那種一波又一波,讓人無法忍耐和適應的疼痛......

小衛的感受我不知道,但是想必比死了也難受,不然他寧願跳樓都不想承受這種痛苦。這場治療持續了兩個多小時,到了後來楊永信也累了,就坐在椅子上,打開儀器不斷的轉動電流旋鈕,還叫個安全小組幫他捶背,捏肩膀。到了後面小衛躺在上面就像是一個死人,雙眼空洞無神,嘴角不斷留出口水,只有打開儀器的時候身體在不斷的悸動,反抗的動作都沒有了。對楊永信的話只會說,是,我錯了,楊叔。

那場治療的場景我這輩子都不會忘記,治療過後,小衛已經完全不會走了,手上,太陽穴上,拔掉針灸針之後已經是一個黑色的小洞,連血都不流了,想必是已經點焦了。楊永信在拔針之後說「回去後不許透漏這裡的事情,不然就你自己來體驗一下楊叔專場。」過了很長時間,小衛才能下地,然後我們扶著小衛離開那個地獄,臨走還要喊「謝謝楊叔,楊叔辛苦了,楊叔再見!」小衛還不能完全的下地走路,一路都是我們扶著他,臉上肌肉似乎也僵了,有時不自主的抽動,面無表情,只是獃獃的看著前面,嘴微微張開一條小縫,也不知道他是在呼吸還是已經無法控制閉上嘴巴了.......


雖然有被害人陳述,但是如果定故意傷害罪對於傷情鑒定的取證存在一定困難,時間過去較長,難以做到較為及時的傷情鑒定。而且這種電擊傷隨著時間的推移,肉體傷害會漸漸恢復,恢復速度甚至快於一些打擊傷,但是遭受摧殘後的精神傷害,可不是一些打擊傷可以相提並論的,但故意傷害罪並不針對精神傷害。


所以筆者認為,楊永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存在較大的取證困難。


2、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看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作為1982年7月畢業於沂水醫學專科學校臨床醫療專業,同期被安排至臨沂市第四人民醫院(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工作至今,後又獲得濟寧醫學院本科學士學位的30年精神病醫生而言,楊永信還是具備醫生執業資格的。

再看非法行醫的客觀方面要件。

何為非法行醫的「非法」?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筆者贊同馬克昌先生的觀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醫師資格、醫師執業證書缺一即為非法行醫中的」非法「。

何為非法行醫的」行醫「?所謂行醫是指從事醫療業務行為,即把醫療行為當作自己職業或者業務而反覆實施的行為。本罪是職業犯,即行為人將醫療行為當作職業或者業務反覆實施,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醫療業務行為包括醫學診察、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醫學證明文件、選擇醫療方案,以及部分具備一定危險性的檢查和醫學美容等。

此外還要求」情節嚴重「。何為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節嚴重」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那麼電擊治療算是「非法行醫」嗎?電休克治療,又名電擊治療,英文名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簡稱ECT。我國並沒有立法禁止電擊治療,上文的那個函件是要求山東省衛生廳下轄的醫療機構禁止將電擊治網癮應用於臨床所做的行政命令,而且該函件同時還允許對電擊治療進行研究。


那麼國外的情況如何呢?電休克治療並非美國大學臨床醫學的必修課,也不是精神病醫生所必需掌握的一項技能。根據學者在澳大利亞所做的社會調研,超過六成的人對電擊治療有所了解,幾乎所有人反對未經患者同意進行電擊治療,調查的結果顯示公眾對於電擊治療多持否定態度。2005年,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電擊療法只有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或者在患者不具備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美國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規定醫生在進行電擊療法之前,有告知患者治療原因、該治療方法的風險及效果、替代療法的風險及效果、不治療的風險及效果的法律義務。患者有選擇是否接受電擊療法的權利,也擁有在電擊療法過程中隨時終止的權利。美國外科醫生總會關於心理健康的報告中指出,患者應當被告知若無藥物輔助和持續治療,電擊治療的效果只是短期的,而且電擊治療後可能會有永久的嚴重失憶風險。因此他們建議精神醫生在電擊療法開展之前和過程中,應當和患者就治療進行多次討論,並輔以宣傳單和介紹視頻。


也就是說電擊療法確實是一種用以治療精神類疾病的治療方法,但存在諸多爭議,而且國際上通行做法是必須得到患者同意。但是正如上文所說,我國不承認網癮為精神疾病,那麼用電擊療法,不管是電休克還是改裝的電子脈衝治療儀,都不應用於「治療網癮」。綜上,電擊治療網癮超出了楊永信的執業範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


楊永信這種行為,應當屬於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對此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學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主體為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這並不符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求,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死板的界定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已經違反《執業醫師法》,屬於實質上的非法行醫。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僅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進行執業,若經有關部門批准,那自然無非法行醫之嫌,對於擅自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僅是違法行政法規,並非刑事犯罪;對於超越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原則上構成非法行醫,但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緊急狀況下實施的除外。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醫師執業資格與註冊的執業地點是相掛鉤的,執業地點也為醫師執業提供物質上的保障,確保其執業的質量,而其他非註冊的執業地點並不一定能做出上述保證,因此不管是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還是註冊的執業類別、範圍,都屬於非法行醫行為。對於緊急狀況下實施的「非法行醫」,可用緊急避險排除行為的違法性。


楊永信的行為是非法行醫行為,但並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就像打人是不對的,但並非所有打人都是故意傷害罪。原因在於沒有滿足「情節嚴重」的要求,當然,也可以說用情節嚴重的第五條兜底性條款將其算入非法行醫罪。但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筆者並不贊同。


3、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對於楊永信及其網戒中心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筆者認為需要分情況討論。

對於成年人受害者,無論是被父母強迫進入網戒中心,還是自願跟隨父母進入網戒中心,只要之後其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楊永信及其網戒中心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例如昔日央視讚揚楊永信的《戰網癮:誰把天才變成了魔獸》節目中的《少女的耳光與擁抱》,記述了大三心理系女生武旭影,因為其父不同意其與男友交往而被其父綁架,送入楊永信的網戒中心。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武旭影宣稱自己沒有精神病,也沒有網癮,要求離開。楊永信則說她是走不出去的,並要她試試看。武試圖離開時遭楊永信率眾圍堵、嘲笑。武旭影怒斥父親和姑姑綁架、撒謊;並與楊永信指揮的「人牆」和綁架她的父親發生肢體衝撞。之後楊永信對武旭影多次電擊,迫使其承認自己有「網癮」。在這個案例中,楊永信及其網戒中心的相關人員已經構成了對武旭影的非法拘禁,完全符合構成要件,構成非法拘禁罪。


對於未成年人受害者,則需要討論一個父母作為監護人的管教權和非法拘禁的界限。首先明確一個道理,不是說父母就能隨意拘禁自己的孩子,例如河南登封農民陳小旺因懷疑女兒輟學後不務正業,將女兒用鐵鏈鎖在家中,後被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適當的方法」是啥法律就沒規定了……當然不是說這個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的管教權沒有任何限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管教當然包括懲戒,這種懲戒一般包括打罵和禁閉,在以孩子為中心的今天,當然也都算作家庭暴力的範疇。但是由於家庭領域的特殊性,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關係,就相關法律應用而言不可一刀切。而且家庭生活往往具有私密性,刑法的謙抑性也反對法律過分干涉公民自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所以筆者認為,對於一般的父母因孩子犯錯而進行懲戒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能讓刑法介入,以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救濟足矣。但如果具備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則有構成相應犯罪的可能。


那麼父母強制將未成年人送入網戒中心,網戒中心剝奪孩子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如何評判。筆者認為,網戒中心依然構成非法拘禁罪,父母「強制」的手段如果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則構成相應的犯罪。這種情況與上述一般的家庭暴力不同,其家庭生活的私密性較弱,是父母尋求一個家庭以外的機構代替自己對孩子進行懲戒,家庭領域的特殊性不適用於這個家庭以外的機構,對於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當然應當按照犯罪處理。


4、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上文已提及,對於電擊療法,因其本身的傷害性和副作用較大,國外通行的做法是要徵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患者本人同意,就進行電擊,當然是一種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折磨,嚴重的可能造成輕傷甚至重傷。電擊當然屬於虐待的一種。

但是虐待罪的主體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就是說這是強制送孩子進網戒中心的父母們才可能構成的犯罪,那麼直接實施電擊虐待行為的楊永信等人應該如何評價呢?


筆者認為,楊永信等人構成虐待罪的共犯,這是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父母意圖對孩子進行嚴厲懲罰與管教,由楊永信等人具體實施電擊虐待,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

5、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於錯誤,從而騙取財產,造成他人損失,數額較大的行為。


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傳遞不符合事實的虛假事項。包括客觀外在的事實,也包括主觀的心理事實,也包括將來事實的欺騙。隱瞞真相,是指掩蓋真相,不讓人知道。


楊永信對外宣稱的性格缺陷治療,多半仍然是用對精神病人的治療方法,比如服用精神病人經常使用的精神類藥物,當然還有電療。但是「網癮」在美國和中國都未被官方承認為精神病,同性戀也早已摘掉了精神病的帽子,試問楊永信對外的這些宣傳是否帶有誇大、虛假的成分?此外,電療的危害及內部的非人道化管理,也並不在網戒中心的宣傳之列,屬於被隱藏的部分。對外宣傳的多是「有效的治療」與「治療」後「聽話」的孩子,通過這些宣傳,讓一些不明真相的家長繳納高額的「治療費」。筆者認為對於這種行為已經有構成詐騙罪的嫌疑。但是對於那些知道這些情況,抱著就是讓孩子進去吃點苦頭以便聽話的家長,其繳納費用並非基於錯誤認識,這就不是詐騙罪了。


而且根據網友曝光的賬單,認知行為治療一項,也就是電療,即使當天沒有接受電療,依然是每天80元的收費。所以網戒中心有借「治網癮」的名義亂收費大肆斂財的嫌疑。

總結


楊永信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存在較大的取證困難。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欠缺情節嚴重的要件。構成非法拘禁罪。構成虐待罪的共犯。有詐騙罪的嫌疑。至於那些上門威脅搞破壞的家委會,可能還有其他問題要算,比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綁架等等。


如果從刑法謙抑性原則出發,嚴格控制入罪門檻,因為一些法律漏洞,楊永信的行為很難被當作犯罪受到刑罰處罰。但不犯罪不代表不違法,動輒上千元的罰款是誰賦予了他這項權力?以治療為名亂收費難道就合乎法規?

最後希望正義早日降臨。


原文來自微信公共號「古拉格科考隊」。


根據2015年8月29日表決通過的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前虐待罪犯罪主體不包括像楊永信這樣家人以外的人,現在包括了。
雖然虐待罪案件是自訴案件,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但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告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乾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告訴。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被害人雖然無重傷、死亡的情況,但是有受強制、威嚇無法起訴的嫌疑,刑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這之後還干這事的話,建議當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1.以治療所謂網癮為名用電擊強迫未成年人承認有網癮,並對無病的人使用電休克療法且不麻醉,且是以施加酷刑為目的,對受害者的身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電擊標準隨意,只要違反他的意志就要電擊,目的並非治病,而是樹立個人威權,涉嫌故意傷害罪。
2.組織私人隊伍對目標實施全國抓捕,打擊報復舉報人,涉嫌綁架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3.所有想要退出治療的人必須拉一個人進來才能退出,涉嫌傳銷罪。
4.監禁數千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幾個月甚至十幾個月,只要違反他的意志就進行拘禁電擊,涉嫌非法拘禁罪。
5.收取高額治療費用,進行根本不是疾病的治療,涉嫌詐騙罪。
6.神話自我,大搞個人崇拜,對成員實行洗腦,絕對集權控制,成員稍有不滿就會被電擊懲罰,同時大肆斂財,涉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侵犯財產、詐騙財物罪。
7.沒有從醫資格證進行治療,涉嫌非法行醫罪。
8.要求成員下跪,公開侮辱未成年人,拘禁虐待未成年人,侵犯基本人權,涉嫌反人類罪。

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十條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非法拘禁罪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凡符合這一特徵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沒人邀請個律師或者法官檢察官來答這道題嗎?評論里解釋個非法行醫還要貼百度百科的圖。。。另外搞不懂這個問題為什麼被分類在教育下,另外一個「如何評價楊永信」的相關問題卻被分類在法律下,也是挺神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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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遺憾的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楊永信的行為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這才是這個事件最可怕的地方。下面解釋這個事件涉及的幾個概念,同時討論楊永信行為的合法性。歡迎反對意見,我也希望能把他繩之以法。

1.關於電擊療法(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簡稱ECT)的法律地位。網上流傳最廣的那篇文章說衛生部早在09年就叫停了電療,但是衛生部的那份函件(《關於停止電刺激(或電休克)治療「網癮」技術臨床應用的通知》)不屬於法律法規或規章,是針對臨沂市這個地級市的衛生廳做出的行政指示。意思就是這個函件不是在完全否定電擊療法的合法性,而是在指示臨沂市衛生廳根據專家意見停止轄區內的電擊治療的臨床應用,但仍可以作科學研究繼續發展。而且這份函件是有時效性的,它只是一個指令。如果電擊療法通過幾年的科學研究已經足夠成熟能投入臨床應用,那麼這份函件不能作為電擊療法非法的依據去否定電擊療法的合法性。既然我國對於電擊療法沒有相關的管理細則,那麼在國際上和其他國家這種療法的法律地位如何呢?貼幾張維基百科的圖

大致意思就是ECT(電擊療法)還是受到一定承認的,但屬於精神病學和心理學領域的邊緣療法,一般醫學院不教這個,大醫院也不用這種,小診所才用,一般用於治療抑鬱症,使用前一定要取得患者的同意。但是中國沒有這一類的管理細則,所以依法而言,楊永信的療法和手段並不違法。

2.關於網癮症(簡稱IAD,或PIU,或CIU)是否屬於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我貼一下維基百科的IAD詞條目錄

IAD的提出並不十分嚴肅(IAD詞條很長我沒法全貼過來有興趣的自己去看吧,這裡就簡要介紹一下),但是之後還是科學地發展起來了的,關於IAD的成因、IAD的結構和與其他心理癮症的關係、以及如何診斷和治療都是有比較完善的學科體系和研究的。所以網上流傳的文章中認為「網癮」不是病的觀點也是不客觀的。這裡的重點還是在於如何診斷、如何治療,關於這一點我國並無具體的實施細則:一則權力機關沒法事無巨細地都給制定出法規來,二則也沒行使行業約束職能的相關社會團體來查漏補缺,彌補相關法律漏洞。所以類似法律漏洞必然存在。

補充:由於我不是這方面專業的所以相關了解都是通過維基百科,非常粗淺。相關問題「如何評價楊永信」下有專業人士對上述兩個概念進行解答,他的觀點主要有二1.楊永信所使用的不是電擊療法而是恐懼療法;2.目前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將IAD劃入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礙的範疇,也就是說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地址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4183980/answer/119169182

3.楊永信相關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虐待罪或者非法拘禁罪?首先,他不構成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是行醫者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並情節嚴重。楊永信顯然是持有執業資格的,所以不構成此罪;其次,他也不構成虐待罪,因為1.電擊治療脈衝治療並不違法;2.網癮症似乎確實屬於一種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根據一些著述),所以楊永信使用電擊療法治療網癮症患者,並不屬於虐待行為;最後,由於楊永信「拘禁」「病人」的行為是得到「病人」監護人的同意的,是一種治療行為,所以也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分析到此處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們缺少一些醫療方法和一些疾病診斷標準的管理細則,這兩個問題我在上文已經闡述過了,在此不再細表。

4.楊永信是否違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不違反。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他們是不具備完全的自由意志的,他們意志的一部分需要由監護人代表,所以監護人送他們去看精神科,去接受治療,廣義上來說是沒問題的,是正當的。但如這一事件所體現的,這種治療是不必要甚至對未成年人身心有害的怎麼辦呢?就我國現有法律而言,很難救濟,如果受害未成年人不能自救,是沒有機構機關或社團有權力去代表未成年人的權益維權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漏洞特別多,比行業規制多多了,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空有框架,沒有細則;其中有一半和其它法律法規重合,還有一半是廢話。只有這麼個殼子。我以前做過兒童性權益保護研究,兒童性侵案的偵查訴訟過程非常容易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但是就全國而言同樣沒有相關法規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很大程度上來講,這是未成年人權利如何保護的問題;我國制定法層面就這個問題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而就目前而言——沒人知道如何通過制定法律去保護未成年人的目前——楊永信所作所為並不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所以總而言之,要從法律上否定楊永信是十分困難的,首先要證明楊永信的施為不屬於正常的醫療手段,而是一種蓄意傷害;但是楊永信在這方面發表了許多論文(在省級和國家級刊物上),領頭做過許多省級以上科研課題,出版了好幾本相關著述,還為他研發的治療網癮的藥物和醫療器械申請了專利——這一切都是他治療方法合法性的背書。就算相關醫學專業人士能從學理上否認楊永信診療行為的合理性,但是法律也只會把這認為是一種學術爭議。因為我國是一個制定法國家,不允許法官「造法」,法官只能根據已有的制定法審理和判決案件,允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的範圍比英美法國家小很多。而且接受楊永信治療的人並不會受到身體上的人傷害,他們更多是在心理上感到痛苦,就我國司法實務而言,要為這種傷害尋求救濟十分困難。就算我國權力機關能以最快的速度出台一部能夠否定楊永信行為合法性的法律,也沒法就此對楊永信追責:首先法律的出台和生效時間不是一致的,生效時間比出台時間會晚(具體什麼時候生效法律出台同時會規定);其次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楊永信只要在法律生效前停止相關行為,他就仍然是合法的。在我看來,這個問題無解。悲哀的結論,希望是我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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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編輯的一些更改和補充莫名其妙不見了我很心疼打了那麼多字呢T_T

題外話:關於「楊永信微笑著對孩子們實施電擊」的這個槽點,其實不排除他是個天生笑臉的因素啊。我有個老師也是天生笑臉,不管幹什麼都笑眯眯,大家一開始也覺得他有點變態,因為他罵人還是笑眯眯,太可怕了;後來他給我們解釋了,天生笑臉,沒辦法……


揭秘 | 電刑虐待少年!楊永信電療網癮騙局的驚天內幕!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cxMzk5MA==mid=2651474692idx=1sn=c8964ee8e2dbca308ee173f7bdce4364scene=0#wechat_redirect

騙局曝光|各種新型非法集資金融理財投資微商傳銷騙局,你都知道嗎?| 防騙大數據|持續更新中……最新傳銷組織名單: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893970/answer/92003487


楊永信的行為觸犯了人權,這就要看我國法律能不能好好保護我們的基本人權。


謝各位邀,請移步此處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397114/answer/116111453?group_id=746874884755296256


1.與網癮少年監護人成立非法拘禁共犯
2.詐騙罪
3.非法行醫 根據新聞資料看,應該不能定這個罪名。
我認為就從新聞披露出來的信息來看,已經可以追訴這個騙子混蛋了,至於如何定性,說真的憑現在了解到的真假難辨的信息很難確定。
網友們可以營造下輿論,輿論大了自然會有人管。網路事件永遠是這樣的規律。


犯沒犯法不太清楚,畢竟不是法律專業不敢妄下定論,但是我知道給人通電一般都是拷問和折磨俘虜囚犯用的手段。


楊永信無論有沒有犯法,至少電擊戒去網癮這件事已經存在多年了,而他現在依然活得好好的。

其實,關於這個事件,真正讓人驚恐的不是楊,不是電擊療法,不是法律漏洞,而是那些送孩子們去「治病」的父母。

「無知才是罪惡的源頭。」


這要是不犯法,就牆裂推薦以後學校老師都帶電棍上課,不能打但可以電么,反正電擊教育不犯法么,遇到學生逃跑推薦用電擊槍?﹏?,那畫面。。。


以下都是我在胡說八道,如果不認可,請當笑話看看。
個人認為,在民法上,揚永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造成了他人的身體與精神上的損害,家長作為監護人沒有保護好被監護人的利益,甚至作為從犯,間接地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在理論上,會被譴責教育,嚴重的會被剝奪監護權。在刑法,構成非法拘禁罪,以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只有國家才有權利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以合法手段拘禁他人人身自由,即使家長拘禁自己的小孩也算非法拘禁,只不過國家很難管到而已。第二,也成立虐待罪,刑九修改後,虐待罪為不告不理的自訴罪,以上罪名需要成立必須兩個重要前提,第一,楊永信的電擊行為必需被法律或一般大眾認定為是侵害行為,是危害行為而不是醫學上的治療行為,第二楊永信必須有犯罪行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這一方面即使他主觀上有認識錯誤,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也不會影響法律的定罪量刑,頂多成立的罪名會有所偏差。嚴格來說,楊永信的行為的確侵害了大多人的法益,客觀上有危害行為,有危害結果,主觀有故意,而且也符合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再不濟也有故意傷害罪兜底,問題是誰來告他,是檢察院還是受害人,當地的檢察院會去告他嗎,如果告他不就說明了當地政府以前支持楊永信的做法都是錯誤的嗎?這裡還涉及到一個管轄權的問題,即使受害人去告,管轄法院也會是當地的中級法院或基層法院,中國的司法不獨立很大程度上受行政的牽制,很難想像楊永信在當地享譽多年,這樣的事都能被人當成好事讚譽,未必,不讓人猜想,在當地是如何有勢力?在政府里應該也說得上幾句話吧?


他就是法律


我覺得,電擊犯不犯法不論,他可能犯了更大的事兒,牽涉更大的違法案件,不然不會沒人管的了。

利用醫療系統搞腐敗,挺聰明的。不好查是一個,不敢查是另一個。


犯法的話他估計差不多了,


按摩也是一種治療方法。
但是
「不要啊~不要啊~」


我就想問一句,人沒有選擇『不學習』的權利嗎?


違法不違法不清楚,但是在網路資源方面真的是弱爆了!


從佛經上來說他觸犯了陰律,到了下面會重重的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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