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患者接受心理諮詢後當天自殺,心理諮詢師需要負責么?


看到這問題想起早年在《波士頓法律》里看到的一起案例。
某男患有抑鬱症,因為他的生活各方面都挺好,屬於工作稱心,夫妻和睦,孩子懂事那種,本人也沒覺得和生活有什麼過不去。所以,他也就特不明白自己為什麼會患上抑鬱症。
基於這種情況,心理醫生就想通過催眠,看看這位男士是不是有被壓抑在潛意識中的童年創傷。結果是:他小時候被家中的親人性侵過。然而他沒料到,這位男士反而被這一真相擊倒了。之後,抑鬱症病情加重,某一天迎著行進中的貨車走過去,導致被撞身亡。
由於心理諮詢中的保密條款,死者的妻子並不知道其中內情,但她以「看了心理醫生後病情明顯加重以至丈夫自殺」為由提起訴訟。
心理醫生在應訴中告知內情為自己辯解。此案的最終結果,控方是以心理醫生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使得醫生敗訴,判賠九萬美元的給付死者妻子。此案所說的告知義務是指:心理醫生在給這位男士做催眠前應該告訴他,催眠的結果有可能會帶給你新的心理創傷。

針對這一問題我想關鍵點就是,心理醫生在諮詢過程中有沒有過失,包括因疏忽導致的過失,同時,這一過失和求助者的自殺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說下我自己,我是申明兩類來訪者我不接診,一是抑鬱症,二是強迫症。我不願接的原因有二,一是抑鬱症和強迫症都是很容易複發的,但是令人無奈的是,人們能夠理解並接受生理疾病的複發,尤其是癌症,哪怕花了百多萬,一段時間後複發也被視為正常。但是,普遍地,人們不接受心理疾病的複發,他們對此的理解就是:心理醫生沒水平,當初就只是騙人錢根本沒本事治療心理問題。二是這兩類心理疾病若想得到有效的控制需要一段時間持續地、穩定的心理諮詢,對小地方收入低的人群來說基本上做不到。那麼也就是說:心理醫生接診這兩類人時,往往是在來訪者病程最嚴重,即將失去控制的時候(老實說這叫危機干預好不好)。那麼,結果可想而知(本問題就是一個佐證)。

  鑒於以上種種,我想說:若一個抑鬱症患者在接受心理諮詢的當天自殺的話,它更像是一次沒有成功的危機干預。但是,如果這位患者此前與這名心理諮詢師存在穩定的諮詢關係則又當別論。


這要是要負責任的話,那豈不是患者天天換著醫生看病,總能訛上一個?


心理諮詢師是沒有資格治療抑鬱症的!!!
心理諮詢師沒有處方權!!!
抑鬱症需要轉介至精神科!!由精神科大夫負責!
只有在聯合治療的情況下,心理諮詢師才可以協助精神科大夫為抑鬱症患者提供諮詢服務!

那些自個兒給抑鬱症患者開藥,又自個兒給抑鬱症患者做心理諮詢的「心理諮詢師」,都特么是混蛋,混蛋。

心理諮詢≠心理治療!


一個得了重病的人,在接受醫生治療後一天不治身亡。醫生需要負責與否,需要判斷醫生是否有不當行為。可以根據相關記錄確定。不過,在沒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最多算醫療事故。


需要。
可能構成非法行醫。

心理諮詢師不具備接診抑鬱症患者的資格,接診抑鬱症必須是精神科執業醫師或心理治療師(具有執業醫師執照才有資格取得心理治療師資格)。

心理諮詢師幫助來訪者解決正常人在適應性和發展方面的障礙,例如人際關係、學業學習、升學就業、婚姻家庭方面的問題。來訪者主要是在適應性和發展上發生困難的人。

心理治療師幫助患者解決神經症、人格障礙、行為障礙、心理疾病、性心理異常、處於緩解期的某些精神障礙。其中,接受幫助者包括精神病人或處於恢復期的精神病人,神經症病人,人格障礙或品行障礙者,遭遇心理創傷的人。

心理諮詢師側重於發掘來訪者潛在的積極力量,自己解決問題。而心理治療強調人格改造、行為矯正,消除癥狀。只有執業醫師才具有處方權。

本案例中,諮詢師只能建議來訪者去正規醫院精神科接受心理治療,否則構成非法行醫。


一般來說自殺都是有計劃的,不是突然發生的,它有一個發展的過程,一般經歷:產生自殺意念~下決心自殺~行為出現變化+思考自殺的方式~選擇自殺的地點與時間~採取自殺行為。所以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如果真的發生,那可能來訪者已經是木已成舟,下決心去自殺了,這個時候的諮詢師應該會從他的語言、神情狀態中發現蛛絲馬跡,及時做危機干預,通知他的家屬及相關機構,做好監護。

另外自殺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你無法判斷來訪者的自殺是否和你的諮詢有關,規範化的諮詢是不會讓人產生自殺想法的。心理諮詢前會簽署諮詢協議,其中會寫道:

如果您在這之前有過自殺或傷害他人傾向與行為,會盡我們所能幫助您,但不能保證心理諮詢與治療期間您的衝動會馬上減緩,也不能保證您今後不再有自殺或傷害他人行為與傾向。請您在有自殺衝動或傷害他人行為之前致電於我,我們一起探討更有建設性的問題解決之道。

但如果您最終選擇自殺或傷害他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與刑事行為人,您承擔全部責任與行為後果。心理諮詢師不承擔任何連帶民事或刑事責任。


具體情況的確得分析下,醫療事故的判定,有比較客觀的標準,如果醫生確實存在操作不當,那得負起大部分責任的,心理諮詢裡面,如果心理諮詢師操作不當,無意間的暗示讓患者非常沮喪失望而自殺也不是沒有。在 一部介紹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的書《小心,無良是一種病》裡面就有一個案例,一個心理醫生妒忌同事而故意給同事病人消極暗示而導致病情加重的。這樣的傷害很隱秘,難以找到證據,且判定標準也不明確。
但是可以說,極大多數的心理諮詢師是不會這樣的,肯定也會盡心儘力去為患者進行治療,個人覺得,一般發生你說的這個事情,有九成九的概率是偶然碰巧。


首先要明確兩點:
第一,諮詢師是否準確判斷當事人是抑鬱症患者,抑鬱症程度?
第二,當事人是否說明自己的情況,表明自己有抑鬱症?
諮詢師的職業從業要求是對抑鬱症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但不代表諮詢師一定能夠很快判斷出來訪者的問題。
抑鬱症來訪者來做諮詢前,可能並不清楚心理諮詢的適用範圍,也不知道抑鬱症是應該以治療為主,諮詢為輔,還得吃藥的。
綜上,如果來訪者事先表明自己有嚴重抑鬱症,諮詢過程中流露出很多悲觀情緒,自殺傾向,諮詢師get到這些信息,仍然無作為,那麼諮詢師是要負責任的。如果來訪者沒有表明自己有抑鬱症,諮詢師也沒有能從他的言語中發現問題,那麼諮詢師不應該背鍋,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諮詢師缺乏敏銳的洞察力和判斷力,需要多一些自我反思,看看自己是不是該去更深入學習心理障礙的評估。


心理諮詢不是一個即時生效的靈藥,一個心理諮詢也許會分幾次才能對患者有所幫助。


心理諮詢師。。。我想想二級也就3000左右


拉不出屎怪毛坯


抑鬱症一般情況下是需要藥物治療的,心理諮詢只是輔助。心理諮詢前會簽署諮詢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義,簽署協議後心理諮詢師是不對來訪者的行為負責的。


心理問題難以定量,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否則你很難來讓心理諮詢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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