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沒有自殺權?

請給出鮮明觀點。


從法律的角度講,沒有。

我看題目的標籤有人權兩個字,那麼提到自殺權利的話,一般的隱藏語境就是在法律的範圍內討論了。這樣一來,我們就必須明確什麼是人權,什麼是權利了。

所謂權利,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法律認可並保障的利益。比如說,所有權。你對你的手機有所有權,那麼意味著,你對你的手機有絕對處置的權利,你可以賣,用,看,甚至扔掉,摔爛,法律保護你的這種對手機的權利,別人無權干涉。當然了,這其中不包括你拿手機去侵犯別人的利益,比如你那手機如打別人的頭,法律是不認可,是反對的。

轉換一下,你對你身體的處置權利。一般認為,你對自己的身體是有處置權利的,比如,你說話,運動,出賣勞動力,都可以,別人無權干涉。但是,人的身體不同於一般的物品,法律在此又有不同的規制。比如你不能去賣自己的器官,只能捐獻。你不能賣精液,你捐完精液以後醫院給你的叫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而不是對價。因為人的身體對你人來講是精神的承載物,是實現一切權利的前提。所以,法律對人和人權的保護,可以說就是以保護人的身體為前提的。
所以,法律為了限制人處置自己身體的絕對自由,逐步發展出一項原則,法律稱之為父愛主義。即,法律像慈愛的父親一樣對待你。比如,你小的時候,在馬路旁邊飛奔玩耍,你爸爸會一把拉回來,說以後不能在馬路旁邊一個人玩耍,危險。

在法律上,這種父愛主義的體現就是,法律強制你騎摩托車戴頭盔,開車寄安全帶,剝奪了你的這部分自由。法律也禁止個人的吸毒,賭博為生。等等

那麼,你有沒有自殺的權利呢?沒有。法律本著慈愛的原則並不賦予你自殺的權利,注意,這裡不賦予的意思是,不是說你自殺是違法行為,是指,法律並不把這種行為視為你的正當利益要求而強力保護,致使其他人不能侵犯。否則,有人想不開站在樓頂,消防隊員和警察就沒有辦法在下面去救你了。當你自殺的時候,消防官兵一把把你從陽台拉回來,你卻說你侵犯了我自殺的權利,你要賠償我,你要道歉。這個時候,我們發現因為救你這個舉動,消防官兵,圍觀群眾,關心你的親人,甚至法律和社會都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你說尷尬不尷尬?所以,這也是安樂死難以突破的一個道德窘境,當然安樂死合法化又比這個更複雜,因為牽扯到第三方,這裡不要展開了。

所以,你沒有自殺的權利。最後,法律不提倡,不支持,不鼓勵你自殺,實際上也不禁止你自殺,你一個勁的尋死,別人一個勁救你,也沒見法律要你付出啥代價,最後,你終於達成所願,去了西方極樂世界,法律也只能搖搖頭說,可惜了,但願你在那邊能夠真的幸福,除此之外,法律還能怎麼做呢?

完。


有,人其實有做任何事情的權力,只要承擔相應的代價或後果。

例如《發條橙》這部經典的影片,論證了人究竟有沒有犯罪的權力。選擇進行犯罪並接受刑罰算不算一種權力?這種選擇權是否應該被剝奪?

是應該直接修改並控制人的本性使其無法犯罪,還是應該保持其本性使其犯罪並收到應有的懲罰?

如果你意識到了《發條橙》作者想表達的問題。就會明白,基於這個觀點,無論你對自殺怎麼定性,人類都有權力自殺。


我認為有,如果一個人很清醒很理智地選擇了不在活在這個世界上,那又有何不可?

這類情況中還包括身患重病,活下去自覺毫無尊嚴、毫無意義而選擇自殺的人,但不限於這一類。

不能忽略很多一時想不開鬧自殺的人,也許尋死或被救之後就會立即改變想法。但這不改變前一點,不因為這樣就說人沒有自殺的權利。

還有一點很重要,一個選擇自殺的人割斷了和在乎他的人之間的情感羈絆,這算是對他人的傷害。所以我不認為這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至少在美國沒有,警察發現你要自殺是會亂槍打死你的。


有。

所有契約都有退出機制,即使人和社會的契約。

.

而且理論上來說,現代社會是要保障人身的自由和一些基本的醫療和溫飽的。

若社會不能保障,也是社會毀約在先,個人又何須信守和社會的契約。。。

.

再退一步說,若不沒有這個權利,

你又是否真的有人身自由?

.

即使再退一步,從純粹功利的防止自殺的角度而言,

一個人本來被社會折騰的要尋死,

你突然跳出來論證說這個社會沒給你權利。。。

用腳趾頭想也知道,

你論證的越有說服力,

他就越不想活了啊親。。。


但自殺不應妨害他人,行使自身權力不能侵害別人的權力

比如你死了你爸媽難受了,或者你跳樓嚇到小朋友,你點煤氣把大樓都炸了。諸如此類。自殺會造成一系列後續社會成本,所以需要標準程序來保障。

我國未來實現醫院接受受公證的安樂死是必然的,但可能要等很久。國外已經有了,比如絕症病人無法痊癒又特別痛苦,家人簽字,給他做安樂死。

既然這樣,各位想自殺的不如先活著看看。


法律所剝奪的權利只是懲罰該權利而不是讓這件事徹底無法實施。

比如

人類沒有超光速權。
但是人類有殺人權。我們可以在符合物理定律的情況下殺人。只不過殺人之後要受到懲罰。

同理。人類也有自殺權。至於對自殺權的懲罰嘛。。。。。。。
鞭屍嗎?


沒有不出生權,所以應該有自殺權


人有自殺的自由,人也應該有自殺的法定權利。

殺旁人,是以自己的積極自由,侵犯旁人的消極自由,故而殺旁人的自由應當受到限制。

那麼人自殺,無涉他人的自由,純屬個人的自由。

所謂自殺權,是指法律對人自殺行為做出的程序保障/技術規定。

自殺權比較典型的應用情境就是,需要旁人協助的安樂死。


在個人主義者看來,人有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力,這是人最基礎的權力之一,優先於法律和社會的存在。

如果沒有處置自己生命的權力,或者處置自己生命有其他前提條件,比如經過法律許可,或者社會認可,相當於人的生命不屬於自己,而屬於其他個人或集體。

生命屬於他人,等價於人是他人的奴隸。

因此在個人主義者看來,人有自殺權。

如果你是集體主義者,默認集體權力優先、凌駕於個人權力之上,相當於在生命議題上站在奴隸制一邊,結果自然也就顯而易見,奴隸主說有就有,說沒有就沒有。


只要他的自殺沒有傷害到其他人,就可以。當然前提是:不要把「傷害別人的感情」這種傷害也算作傷害。而是真正的傷害那種,比如說如果他自殺了他的子女就沒有人撫養了。


我只想說三點...

1.

權力這個概念是一個社會化的產物,但自殺卻是前社會前生活的...所以從原則上而言,任何針對自殺的應然概念的使用都是不正當的...因為應然也是社會化的產物。至於天賦人權這是近代的那些人腦子簡單想當然的結果,現在已經21世紀了。

2.

此外,自殺是什麼和自殺會導致什麼,這是兩個問題...前者是一個形而上的問題,只有從生命的本質這種形而上的立場出發才是正當的,而後者則是把自殺納入了社會化的框架之內,那就是大部分答主都在回答的內容。

3.

我對這個問題沒什麼想法...


鮮明觀點:在此代表個人支持所有形式的無限制的針對自己的with or without assistant的euthanasia。


有,但是要為自己的自殺行為負責。

大多數嚷著自殺權的人壓根意識不到自殺不是一切的結束,而是另一種開始,開始之後是要為自殺負責的。

要是真的能意識到就絕對不會問這麼愚蠢的問題。


這個問題沒有意義。公權力無法阻止人去自殺,自殺權無法被剝奪,因此它本身就不是一種「權利」。


個人認為,自殺權是未納入社會契約內的的自然權利。

因此,當一個人詢問人有沒有自殺權時,他其實是在問,人能不能單方面地中止他與社會的契約?

答案是,目前社會契約還沒有任何條款允許任何成員因任何理由中止他與社會的契約。因此,人沒有權利單方面中止他與社會的契約,他如果這麼做了,就是毀約。

那些支持自殺權的人,他們正是在尋求一種允許個人中止他與社會的契約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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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人,他們所承受的痛苦,要大於他們遵守社會契約時產生的功利,如果社會不允許他們中止契約,那就是一種對他們的剝削。例子有很多,但由於議論者(包括我自己在內)無法理解「足以使人產生自殺行為的痛苦」是怎樣的,因此這個論證路線所使用的論據往往無法受到公正的對待。

上述論證的核心其實是「社會功利不能壓倒個人功利,因此人可以自殺」。那如果事實是,「社會功利永遠優先於個人功利」呢?

在一些極端的情況下,有人會發現,他的存在會使社會的功利大幅減少,而他的死亡是唯一的解決辦法。此時,如果你同意社會功利永遠優先於個人功利,那麼上述這個處於極端的人的自殺權就得到了論證。

綜上所述,在功利主義框架下,不論社會功利是否優先於個人功利,個人都應該是擁有自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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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另一角度論證自殺權。

1.人有權利為了保護他人的生命而使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比如難產母親在自己和嬰兒的性命中選擇了後者,消防官兵為了救人而沖入火場,路人為了拯救另一個路人而跳入洪江。
2.人有權利為了使他人免受痛苦而使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比如一個丈夫保護妻子免遭強暴,而徒手對抗持槍的敵國士兵。
3.同理,人有權利為了使自己免受痛苦而使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這包括自殺。比如在上一例中,如果丈夫不在,那這個婦女可以選擇不抵抗,也可以選擇抵抗(為了使自己免受痛苦而使自己陷入危險的境地),而抵抗被壓制,即抵抗的能力都被剝奪了以後,她仍然可以選擇自殺(為了使自己免受痛苦而自殺)。


人顯然 有能力自殺 ,但是不是 有權利自殺 。這就很難講了。

  • 社會人不可為所欲為

每個人都是社會人,因此每個打算自殺的人也是社會人。每個社會人都對他周圍的人產生影響,正因為此,沒有人可以為所欲為。

  • 自殺者,為什麼要自殺?

如果因為他覺得他的生命不再有意義,所以要自殺。那我覺得他的自殺是難以自圓其說的:如果他的判斷正確(他的生命對自己乃至整個社會都沒有意義),那麼他就不應該是一個「社會人」,但這是不可能的。
一個小女孩死在路邊,陌生路人走過……陌生人和小女孩在相遇的那一刻就發生了社會關係,她的死對這些路人必然造成了影響。同樣,一個人自殺,他也會對其他社會人產生影響,那麼此刻,這位死者,還是「社會人」,他的生命依然有意義。

  • 自殺不可能

一個人的生命不僅是要對自己負責,還有對他人負責,無論親人朋友還是陌生人。每個死亡(在這裡的「自殺」),都是對其他社會人的影響。也就是說,一個人的自殺,會影響,甚至傷害到別人。無意的傷害也許在道德上是可以容忍的,但很多自殺的目的是「希望別人注意到自己」,是故意的。「故意傷害」是不是一種權利?是不是一個人的「為所欲為」?
單純的「自殺」在我看來是「不可能」的。自由主義角度把「自殺」看作「對自己身體的處置權」多少顯得膚淺。

【補充】我的意思是,自殺,殺的不一定只是「自己」,而可能是把你周圍那些「社會人」(包括萍水相逢的陌生人)的某一部分也殺死了。可以這樣想像,每個人的「精神」是個大蛋糕,其中一塊是你,一塊是爸爸,一塊是媽媽,一塊是朋友,一塊是點頭之交……當你自殺時,別人精神中與你相關的那塊蛋糕被衝擊了。在這個層面上,「自殺」不可能只是「自己的事情」。因此我說「自殺不可能」—— 這是一個很哲學層面上的理解,與底下那段粗體字中所說的一般層面上的「自殺」意思有些區別。

所以到此為止,我沒有認為人有或者沒有「自殺權」,而是壓根就不知道有沒有「自殺」這回事。

其實我個人是覺得應該允許「自殺」,畢竟很多事情「一死了之」會很方便。只不過從哲學角度來講,「自殺」真不是那麼想當然的事情。


沒有。

玩過王者榮耀的人應該都知道,遊戲中是不能退出遊戲的,否則會受到警告甚至處罰。

有人說,契約具有退出機制,人具有退出契約的權利,哪怕是人和社會的契約。假設社會如果沒有解決某人的溫飽問題,那麼就是社會違背契約在先,某人就可以違背契約。

這種觀點首先假定了當今社會必須解決每一個人的溫飽問題;假定了此契約與某人自殺與否的必然關係;假定了某人只有社會契約這一個契約。

這種看法我認為是邏輯混亂的。觀點如下:

假設社會必須保證每一個人都能吃飽,現在有一個人沒有吃飽,這個人不自殺。你了解了這件事之後,認為社會違反了契約,那你為什麼不去自殺?可見,你把自殺與社會契約的違背綁定了。

假設社會和你之間建立了不止一個契約,還有契約B。現在社會違背了契約A,那你是否會因為這個,而終止與社會所有的契約?例如,終止「公共廁所」契約。

人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它不僅僅有著具象,還有著高度抽象的性質。人是一切關係的總和,而關係是雙向的,自殺則強制性終止了所有的關係,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利益。這些關係包括:父子、朋友、師生、兄弟姐妹等等美好的關係。如果你強制斷掉了這些關係,他們一定會是難過的。所以說,自殺的人往往都是自私的無情的。這比搶劫罪還重!如果你要自殺,請仔細思考這些問題。

如果你要打算自殺,請花費10年左右的時間終止與所有的關係。然後自殺,這沒有契約的違背,也沒有法律、道德的違反。也沒有難過、沒有眼淚。

總結:強行終止所有關係是自私的、懦弱的、無情的、違法的行為;

契約的違背與自殺的關係就像你的頭疼和你的腳趾頭的關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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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沒有自殺的權利。

這是個問題

有些人想自殺被勸導,放棄自殺。

那麼有些人一心想死,法律有妨礙他人自殺的權利嗎?

我查閱了一下資料

人是否有自殺的權利,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

這個事件中,警察犯法了。


就法律來說,沒有。
就人權本身而言,有(個人觀點,勿噴)。

但是有與沒有的,不適合在當下社會討論。

之所以現在普遍認為「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生命,包括自己在內」,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上宣傳這樣的精神,而法律的最終目的當然是實現社會的整體發展,在這個大方向下,社會不會鼓勵人們擁有「自殺」的權利,因為這樣會降低社會的幸福感和人們對生活的期望,同時也不利於法律代表的「正能量」的傳播。
但是另一方面法律雖然明文上不允許自殺的權利,但是卻沒有從本質上剝奪每個人自殺的能力。現在絕大部分人,除了一些失去行動能力的人之外,想要自殺什麼的都是行為上輕而易舉的,畢竟不能指望有人會隨時做好準備攔住你的一切自殺行為吧。
所以個人認為現在社會對「自殺」是否是人權的一部分尚無定論,即便現在言論上大抵都統一不支持「自殺」,但是相信很多人有這樣的意識一是因為其本身沒有自殺意願,二是因為大多數人都認為如果「自殺」的權利被放開對社會影響不太好。但是真正究其「權利」本身的時候,普通民眾對「自殺」權利到底是否歸每個人所有時都沒有更深刻的論證,大多隻停留在「我們無權剝奪任何生命」的層面,沒有更多的深入。
不過這樣的現象是可以理解的。
一來是因為「自殺」現象當下是被認為是與社會的期待發展方向相悖的,所以社會不能支持。但是即使剝奪了自殺的權利卻很難從精神上挽救那些「靈魂」死掉的人,行動上也難以完全杜絕,所以現在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辦法去改變「自殺」在社會上的影響。
二來是因為權利本身的概念就比較模糊,雖然大家都信奉「權利生而有之」的觀念,但是究其本質權利的誕生也是為了社會更好的發展。就前者而言自殺也算是每個人生而擁有的權利之一,而從後者出發社會是不能支持這樣的權利帶來的不良影響的。
所以從兩個不同起點出發賦予的權利一旦出現矛盾該如何解決呢?我想現在是不能很好的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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