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將別墅過戶給女友弟弟 女方翻臉:只能把你當哥哥?

去年3月,重慶的趙先生把名下價值約400萬的別墅,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過戶給了女朋友家,如今兩人分手,沒想到竟然遭遇「凈身出戶」。

2015年1月,在鄰居介紹下,趙先生與女朋友小謝相識、相戀。

兩人愛情一帆風順,一路奔結婚而去。女孩父母提出,希望兩個人能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

於是2016年3月,趙先生把名下的別墅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過戶給了女友小謝的弟弟。合同似乎就是個形式,250萬的交易價最終到趙先生手裡的只有20萬。

房產過戶,兩人更是柔情蜜意,去義大利拍婚紗照……可是好景不長,愛情的小船說翻就翻。

趙先生稱「到了6月份的時候就開始給我說,我們兩個只能做兄妹」。一個月感情拉扯,兩人正式分手。

而情場失意,商場又受到挫折,一時間趙先生一無所有,住在「已過戶的」別墅里。前女友卻突然換了鎖芯,要將他掃地出門。

律師認為,想要要回房產,那就需要推翻雙方簽訂的購買合同,但這個過程比較複雜,也很困難。


所以說結婚證領了之前不要干這些多餘的事情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婚戀市場上,男人自身條件再不行也不能打價格戰搞惡性競爭。又不是王思聰,資產規模不夠大,遲早要玩破產。



難道大家不覺得這個女的會坐牢嗎?這男的不夠心狠手辣也不夠心思縝密。
基於上述法律事實,可以基本判定前女友有存在欺詐的故意,找個好點的律師(搜集過戶證據、銀行轉賬證據、戀愛證據、聊天記錄等,形成證據鏈),再加上直接報案,公訴部門介入,可以把前女友搞進去吃幾年國家飯。
判決那天他可以坐在旁聽席,大喊,「親愛的,我會像哥哥一樣每年來牢房看你的。」
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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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事先說明啊,答完這個問題我要休息一陣了。
這個過戶別墅給女方,結果結婚後馬上離婚,男方反而可能凈身出戶的新聞我前天就看了,心裡還是頗多感慨的。
就說我要結婚那時候吧,我要結婚時遇到過非常大的阻力。對方在美國留學多年,是個女海歸。我媽那封建腦袋裡,一聽在美國這腐朽的資本主義社會呆過多年,立刻就覺得對方作風有問題。非常反對,等見面了,姑娘落落大方的表現讓我媽啞口無言。
到婚前談協議時,媽媽不知從哪聽說對方媽媽因為經濟問題蹲大牢了,立刻激動起來,說貪心是會遺傳的,婚房只能寫我的名字。誰料對方父親對女兒也是極疼愛,生怕女兒跟我受了委屈,要婚房寫他女兒的名字,否則免談。
本來房產上寫兩人名字就能解決的簡單問題,一下子複雜化了。
對方父親是個極強勢的人物,平時就是說一不二。我媽又是個極在意我,不能讓我冒一點風險的人物,眼看好好一門婚事就要黃了……
我爸出手了,他在部隊做過政委,極能說話。這天,他約了對方父親和女兒,我們家三個人,一起在我家聚。
女友來時,眼睛就有點紅,看的我好心疼。她父親斜坐在沙發上,橫著眼睛,顯得有點不耐煩。
父親微笑著敬煙請茶,她父親也就冷冷一點頭,說:「我下午還有事情,如果,我是說如果,還是把我女兒置於不利的條件,我們還是不談了!」
我媽一聽這話,當時就哼了一聲,板起了臉。
我父親微笑著,把桌上一個小魚缸放在茶几上。說:「退休了沒事,閑著養了兩條金魚。」
女友父親用手指彈著沙發,很不爽的樣子。
我父親不慌不忙的拿起一點魚食,撒在水面,原本兩條在水底細沙上靠在一起休息的小魚一下躍到水面,爭搶起來。撲起些浪花。
我父親說:「你看,這兩條魚本來好好的,有點魚食,就撲搶起來了。我有時就想,現在的孩子,就像這小魚,都還沒那麼成熟,沒那麼多閱歷,憑著一點天真,一點直率,找到自己另一半,靠的是打心底的那些真情。真情這麼可貴,我們家長為什麼要給他們真情加上房產,財產,這些沉重的東西,讓孩子感到壓力?孩子在誘惑下容易迷失方向。家長是不是更應該考慮,把這些可能導致孩子犯錯的誘惑,從孩子身邊拿開,而不是把更多的利益和誘惑,放在孩子身邊,賭他們不會迷失?」
女友父親一下坐起來,端正了身子,他盯著魚缸里撲騰的兩條小魚,眉毛緊皺,說:「你話說的,我覺得沒錯,可是太假大空,我女兒的權益,要有更好的保障才行!」
我父親說:「對,您這話太對了,所以我們都得聽咱們國家聰明的人,制定法律的那幫人啊,他們又聰明,又有經驗,他們說的再有問題,肯定比我們這兩大人強是吧。這小魚啊,魚食給多了不行,給少了不行,得適量。我覺得,婚前要公平,婚房一定寫兩個人名字,婚後一切有婚姻法保障啊,咱們做大人的啊,不要去操這個心,少把自己心中的利益關係,讓孩子背負,給他們一汪凈水,給他們兩顆真心一個不受打擾的地方,讓我們相信法律,更相信孩子的這點真情。」
女友父親深吸一口氣,突然指著我,瞪大眼睛,說:「你啊,有你父親一半見識,我女兒跟你,我都放心。」
我和女友知道這事成了,都相視微笑,心中一片溫暖。
女友父親揉揉額頭:「行,就這麼著,就沖您這一番說話,行!行!」
這時,一個戴眼鏡的年輕人匆匆走進來,在女友父親耳邊輕聲道:「沙書記突然到光明峰項目總指部來了,達康書記,要不要去接待一下?」


咪蒙呢
按這新聞報道,如果咪蒙不出馬,這女的是洗不回來了(攤手

提示:評論區有咪蒙附體的大神,快去看


發現了一種新型低風險行賄法


感覺好難啊,男的自己買了房子寫自己名字女人說沒安全感,寫了女人名字自己又被掃地出門,寫雙方名字女方要是不一起還貸男的經濟壓力又大,不買房子的話又很難結婚。

這是個大男子主義會被騙,平權主義會被罵的世界,各位自己有房的朋友們,獨守空房吧,少了個人沒關係,就怕人少了房子也沒了。我也怕輸,玩不起。



趙先生把名下的別墅以商品房買賣的形式過戶給了女友小謝的弟弟。

就是小謝的弟弟的女友找小謝的弟弟要別墅的意思


丈母娘說兩個人要有個家,然後男方把別墅過戶給女方的弟弟?這腦迴路我真不懂。
——————————————————
猜想:莫非男方和女方弟弟有一腿,結果被女方發現了,要求退婚?否則按正常邏輯不該是過戶給女方的嗎?這故事寫的太簡單了,真是讓人無從判斷啊。再猜想莫不是男方早知自己要破產清算,所以早早轉移資產,且把資產轉到女方弟弟名下,這樣結婚後不會被追究?結果一不小心玩脫了?要麼就是乾脆演戲給別人看,表示這房子不是我的了,抵不了債?細思極恐。總而言之,我相信能搞到一套別墅的人不會太傻。所以各路嘲諷的和擔心男方砍人的都可以省省了,靜待事後發展。嗯,如果真有這麼傻的人,我還真想見識見識。


精心設計的一個套。

智商為負等於活該被騙?你們這群人的答案都是些什麼鬼?

這別墅如果是父母遺產呢?如果鄰居也參與騙局呢?

這男的慫,換個狠的,滅她滿門你們信不信?還好笑嗎?

玩知乎玩知乎,別的沒學會,冷嘲熱諷一個兩個都滿分,沒發生在自己身上的都是喜劇罷了,嘿!


從一個律師的角度,這個事情裡面可能存在很大的問題。

簡單的做一個分析,男方a,女友b,女友弟弟c

a與c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250萬,後c支付20萬。

從法律上講,我們能得出確切存在的法律關係只有這麼一個合同關係。

據我個人觀點,我認為問題存在春秋筆法,掩蓋了很多事實,沒有做出客觀的描述,有很多地方在我看來是有問題的:

1、這裡應當是二手房買賣而非商品房買賣,商品房買賣的主體是房地產商,除非趙先生是房地產開發商,不然不可能存在商品房買賣這一說法。如果不是寫錯了,而是真的商品房買賣,那這裡的信息就值得玩味了。

2、二手房買賣過戶是要經過很複雜的流程的,賣房子過戶不是賣大白菜,房屋買賣合同要備案,關於價格,各地建委對於不同區域的房屋都有指導價,250/400=0.625,即如果題中所述屬實,合同價款為市價的百分之62.5,我不認為當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允許二手房以這個價格出售並過戶。

3、如果題中所述屬實,是女方父母說要有個家,那麼為什麼不過戶到女友名下而是過戶到女友的弟弟名下,既然是為了共同居住,那麼為什麼還會收取20萬的費用,這20萬是誰出的?如果是女友出的,不合情理,女友弟弟出的,更不合情理。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事情存在許多虛假描述,最後那句「律師認為」我更是懶得吐槽。

下面是我不負責任的猜測:

男方和女方約定把房子賣給女方弟弟,定金20萬,交了定金之後出於各種原因先過戶了,之後女方弟弟並沒有依約付款。現在房價上漲的很快,男方和女方又分手了,所以男方想反悔,把房子要回來。就目前的情況,如果沒有什麼其他的證據和事實存在,男方只能依據合同要求女方弟弟履行剩餘230萬合同價款。

以上所有言論均為個人意見,歡迎討論。


我靠,這女的專業啊!法律上按公序良俗判彩禮追回是有文件的(我大概在初中時候看到過,不知現在還有沒有,我覺得應該有),但是轉給弟弟,這就是斷了按彩禮辦的路子,間接證明很難很難…所以啊,幹啥不學法遇事都犯傻,學點基本的法律常識太tm重要了,其他說什麼男權女權搞基權的全都沒說到點子上,你碰到專業團伙你有啥辦法…


《只能給我一套別墅的男人,只配當我的哥哥》


只要能證明「實際到手只有20萬」,根據合同法,可以直接要求對方履行剩下的部分。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原物。

而且就算只簽了合同,也可以以「顯失公平」的理由,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所以,姑娘還是想的太「美」了點。


這應該去回答:

人究竟有多壞 那個問題。

還有 愛情真的使人盲目嗎?

and 什麼是女權癌?

plus 有錢人/富二代變窮是什麼體驗?

和 輪子哥上哪兒找的那麼多奇葩的問題?


如果男子是打算娶女方的弟弟的話,這個把房子過戶給弟弟的行為才符合正常人做事的動機。

房子總是要住的啊,和誰住?


如果男方真正喜歡的是弟弟,而不是女方的話。女方發現自己只能是幌子,被男方利用騙婚了,的確有翻臉的可能。


這個情況下,女方的確只能把男方當哥哥……叫弟夫總有點怪怪的。


以上是一個耽美作者的腦洞而已。

男人把房子過戶給男人,真的只能這麼理解了。正常人干不出來這種事啊。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就這個案例而言,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可以理解為彩禮一樣的贈予;遠低於市場價格的成交金額理解為顯失公平;甚至律師可以認為女方是以欺詐手段誘導男方簽訂合同。

男方現在要做的應該收集好各種證據,包括男女雙方聊天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等等,請個好點的律師,認認真真準備打官司。

——工科答主的一點淺見,請各位法律界的朋友指正。


補充:
1、全部假。紙包子 一類的假新聞
2、事情有,虛假描述。

-----------我是強迫症的分割線--------

郭德綱某相聲里有過類似論述的,大概哈,

于謙:一會兒來一人,你要對他好點
郭:為啥?
於:他有三個億身家
郭:那他會給我?
於:大概不會
郭:那我幹嘛要巴結他
於:他要是給你呢?
郭:那我趁三個億了,他得巴結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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