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合議庭評議應當秘密進行?
如題,大部分國家都是如此。這制度為什麼是這樣?為什麼不能像觀看《十二怒漢》一樣,給旁人以上帝視角。對判決的推導過程更加清楚了,實施執行不也更加易被落實嗎?對司法的監督不也更徹底嗎?等等
我能想到的秘密進行的合理性,如保護審判人員的安全利益,防止當事人對提出不利意見者的報復;如評議過程可能的繁瑣,不方便,等等。但這些並不是必須秘密評議才能解決的吧。
我個人覺得評議階段的公開比秘密更有利,
希望有想法見解的各位能給解下惑。謝過。
1.對於合議庭組成人員來說,秘密評議有助於暢所欲言。試想,如果法官的評議過程將全程公開,那麼法官將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可能有些話他就不敢說了,這樣得出的最終意見的質量也是較低的。
2.對於同一個問題,不同的法官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見,判決實際上是不同意見相互調和、相互折衷的產物。對於當事人來說,意見是且只能是唯一的,如果當事人意識到了在法官之間就該問題都有不同意見,那麼就會引發很大的問題。例如「你們就是要打壓幫我說話的人是不是?你們是不是收了錢?」之類,那和諧穩定也沒法保證了。
3.秘密評議並不代表暗箱操作,評議過程是秘密的,但判決是公開的。合議庭的結論及論證過程都會在判決書中寫得很清楚,如果當事人不服,拿著這個判決書去上級法院上訴就可以。合議庭也會考慮到自己的判決將經受上級法院乃至社會公眾的檢驗,恐怕是不敢枉法裁判的。
4.現在沒有任何研究表明公開合議過程必然產生何等益處。
5.法律的精神本來就在於保守,沒啥事就別沒事找事。不是非改不可的,那咱就不改,別整出多的事兒來。簡單來說,就是保證司法公信力和法官個人人身安全
還是故事開頭,老媽經常和我說,上了法庭,遇到旗鼓相當的對手,往往庭審沒結束已知結果,旗鼓相當特指案子輸贏參半,基本法官對誰不耐煩,對誰很耐心,就決定輸贏,你猜哪邊輸,哪邊贏?
對誰不耐煩,誰更有可能贏,想不到吧?
往往質證階段過後,法官對案件都有自己的判斷了,基層法官的審案量和壓力,決定每個案件的時間和法官的心情,他在內心已判斷你更讓人信服,往往會不自覺的打斷你,提醒你簡短髮言,因為誰也不想再聽一件自己確信的事。
另一方,就不同,要給他充分的發言時間,於公,防止錯判冤判,讓他充分說明理由,法官充分釋明。於私,法官態度好,也讓你充分辯解了,你證據不足判你輸,你更大幾率心服口服,不會對司法審判制度失望,更不會對法官個人打擊報復。
合議庭評議有分歧在所難免,但是那些分歧是因為法官業務水平不行,或者故意針對某一方當事人嗎,並不是,法律作為社會法學,很多學說和論點分歧很大,甚至非此即彼,每個人受到什麼學說的教育,基本就奠定了他未來判案的標準,不同學說,最終導致評議不同。
但是你跟普通老百姓說不清楚呀,人家看到的是一件事非黑即白的評議,他會怎麼想,怎麼一左一右差距這麼大?到底誰對誰錯?這樣會導致民眾對司法審判制度的不信任。
更有甚者,報復對自己評議不利的法官,這種事太多了,你見過每天跟著法官拍照幾個月的么,法官早晨吃碗拉麵都不敢叫別人一起,怕被舉報違規會見。見過每天拎著刀坐法院門口的么,每天罵幾個小時不重樣的。見過女的敲法官門,說,你好,我是xx,法官條件反射和她握手,卡擦卡擦幾張照片送紀檢的么。
坑法官的方法我能再寫一篇了。
陪審員:我認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噴子:你說殺人不犯罪?我今晚就去你家門口蹲你。
陪審員:我只是根據證據,審慎地作出判斷。
噴子:站著說話不腰疼,如果死者是你家人呢?
陪審員:這是我作為陪審員的職責。
噴子:去他娘的政治正確,你沒看見公眾輿論都認為他該死么?
陪審員:我們不可能都按照輿論在定罪!
噴子:你肯定是收了罪犯的錢了,你這樣和殺人沒什麼兩樣,臘雞!
陪審員:你行你上,你又不是陪審員,不要對我人身攻擊。
噴子:原來中國連這點言論自由都沒有了,吃棗藥丸!
那是影視作品而已。評議階段的公開總的來說沒有意義。
英美的陪審團合議(jury deliberation)也是秘密的。如果你在法院工作過,會理解中國的合議庭類似 「影子陪審團」。
審判過程中哪些部分公開,與司法監督沒有太直接的關係。司法獨立性和公眾監督需要平衡。美國法院總的來說不允許新聞機構攝像機進法庭,但判決最終都受上訴法院甚至最高法院的監督。
相對照,中國如果能把判決書都及時公開,就已經是極大進步。最近法院財政不再歸地方,也是很大的進步。
000
十二怒漢也是秘密的啊,而且十二怒漢也沒有上帝視角,我們最後也並不知道到底被告有沒有殺人
另外題主對這個問題有一個基本常識的誤讀,合議庭的合議是關於事實的認定,這是英美法系比較有特點的地方,就是事實與法律認定的分離。而合議庭的合議過程,被認定為秘密的,其實在於保障合議庭充分的公證,避免受到干擾。英美法對於合議庭的公證做到了極致,從挑選開始都會盡量保持中立,連性別因素都會考量在其中。而對於合議庭的排除干擾,也做到極致,連法官都不能參加,這表明整個合議過程要保持完全的獨立,所以外人是不能參加的。至於監督問題,12個人的大合議庭都不能保證公正,那怎麼保證公正?總得有點最後的確定方法吧?而且案件最後也只是認定事實有或者沒有,其實給出的結果也只是有或者無本事實,並不涉及法律適用。至於法律適用的公開,英美法就是公開的啊,每個法官的法律意見都會公開。這個公開非常有意義,其實也是最近有些法律界人士希望推動的,公開附卷,這就是對合議庭公開的具體方式。
其實公開不一定就是直播,也可以通過文字方式公開,比如庭審的公開,既可以開放旁聽,也可以公布庭審筆錄。
1.從抽象概念上來說,判決並不是某一個或某幾個法官的意志,判決上凝結的是法律背後的價值觀。所以法官個人意見的偏差並不需要為別人知道,最終判決上的道理一樣會闡釋的很清楚。而且如果整個評議過程全部公開,其實並不利於司法公正,從當事人的角度看,你若是知道誰支持你誰反對你,削尖腦袋都會用各種手段去拉攏腐蝕反對你的法官的,這又成何體統呢?
2.一個結論的形成,經歷了幾輪思想的交鋒,多少個三段論的演繹,而後趨於成熟,這其實是一個思維過程,連事實行為都談不上,根本就沒有有法律效力,公開無意義。
3.操作上就不現實,合議庭評議相當於是圓桌會議,諸法官暢所欲言,時不時還要徵求書記員的看法,而開庭審理的過程是很講秩序性的,評議公開,程序怎麼搞?所有的旁聽群眾坐下面像看辯論賽?是不是還需要點個贊亮個燈?說實話,群眾只關心案件的結果,他們並不管法官是怎麼推導出來的這個結果。
4.從節約成本的角度上講,幾個法官辦公室開個會就解決的事,就沒必要還要佔個審判庭,現在審判庭都不夠用呢。
5.為了社會安定團結,為了法官的人身安全(認真嚴肅臉)
十二怒漢的場景要是讓被害人或嫌疑人哪一方看見了,陪審團成員沒準過不了幾天就受到威脅甚至傷害。換句話說,如果陪審團事實審的過程被允許公開的話,絕大多數陪審員在對案件進行判斷的時候恐怕都保持沉默是金的態度,根本不會有什麼辯論和爭議。
副卷不公開同樣是這個道理。
給普通人開上帝視角,讓普通人來理解審判過程中的證成是很困難的。上帝之所以可以站在上帝視角是因為上帝掌握了自己領域內的所有原則與判斷依據,也就是說上帝在自己的掌控範圍內做的所有事都不會出錯且對所有現象都能予以理解並且他的處理不受任何心理或其他因素影響。而法律這門學問,專業的法律工作者都不可能達到上帝對規則和原則的運用準確程度,如果給普通人開了上帝視角,只會讓各方當事人陷入自己的小算盤裡不停的找於己有利的條件。
專業的事還是應該交給專業的人,普法的目的是所有人知法守法尊重法。至於司法監督等等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人,如果給廣大群眾直接進行司法監督的權利,那公檢法被砸爛多少次都是不夠的。
議論過程應當閉門,但感覺在合議庭審判中,不同意見如果能分別在判決中披露,將能很好的在個案監督審判人員的專註度與業務水平,少數多數意見分別在判決中闡述在其他法域並不少見
看到大家的回答都那麼高大上,我得說個接地氣的。現階段我國人口基數大,基層法院審判壓力大(人多事兒多案子多啊),法官水平普遍不高(還有好些當年部隊轉業的呢),合議庭秘密庭審有助於避免法官當庭露怯,維護司法莊嚴。
以一個小日常為例:大一的時候我在某縣級基層法院民庭實習過,庭長據說經驗豐富,還是全國百佳庭長。我懷著一顆對法院無比嚮往與尊敬的心情想要跟著庭長麻麻好好學習。之後基本我們每天的對話如下:
庭長:「哎呀可愁死我了,小X你說這個案子可咋辦啊!」
我:「發生啥事兒了啊?」
庭長:「還是之前那個離婚的,男的說女的出軌,女的說男的家暴,雙方還都有證據。」
我:「我看看那個證據。」
證據拿到,男的提交的是通訊記錄,一些簡訊記錄,還有照片。女的提交的是醫院證明,受傷的照片等等。
我:「這不雙方都有過錯么,各打50大板唄。」
庭長:「不行啊,男的的那個證據,雖然能證明女的和另一個男的經常往來,還去了旅館,但是不能直接證明女的和另一個男的有不正當關係啊。」
我:「⊙﹏⊙?」
庭長:「而且女的的那個照片啥的,也不能證明男的對她家暴了,因為不是持續性的。」
我:「家暴不是持續性的,持續性的是虐待。」
庭長:「沒辦法啊,實踐中只能那麼認定,你看咱縣裡,打老婆的情況太多了,要認定家暴就太多了。」
我:「那這個案子確實還挺難的。。。⊙﹏⊙」
沒辦法,我國是成文法,在充滿多重突髮狀況的實踐中,任何法官都不可能保證自己能夠把所有的法條準確記住,而法律又時時更新,新舊法摻雜在一起,經常會有記差的情況。實踐中又加上我國地大物博,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審判時不僅要考慮當地經濟水平、文化水平,甚至還要考慮名族與宗教問題。
綜上,不秘密評議,你們還讓法官活不活了。
希望公開是因為對陪審團的不信任,既然不信任法律那麼為什麼要找法律來救濟呢?
我認為這是為了維護法律與法官的權威。
學生時代,每個人都有一個學霸同學——在老師提出刁鑽古怪的問題後,他總是能夠先於別人說出準確答案。而當你問他怎麼得出的結果,他總會簡單地說,我自己想的。
胡適說過,有的人就像一個狐狸,經常用自己蓬鬆的大尾巴掃去身後的腳印。(比如德國數學家,高斯,解決一個世界難題後,將草紙過程全部銷毀,大概牛人喜歡一種別他人猜不透的高姿態心理。)
而我覺得,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基於這個心理。
法律,與法律的解釋者——法官,是當今現代法治社會一切問題的底線與信任者(不信法律,不信法官,,我不知道你在這個社會上的安全感從何而得...)。
但是,法官不是神,不是聖,他在推理,衡量利弊的過程中不會像一台計算機一樣,完全理性,高度準確,他勢必會加上自己的一點點主觀(可允許範圍內),但是在別人看來,"啊!為什麼法官會說我有罪?他明明沒有證據,為什麼懷疑我?!這個法官有問題!!",就會產生對法律法官的排斥。而法官,警察,不可能完全靠證據說話,有時候是需要通過假設來排除嫌疑,尋求線索的。
這個法官假設多重可能,法官推理背後細節的過程如果不秘密進行,如果法官之間大吵的爭論的過程不秘密進行(像《十二怒漢》一樣),那法律的權威就不會這樣至高無上了,法官的地位也不會這樣高。
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統治階級總不希望被統治階級知道國家權力是怎麼運行的。這才是根本原因,其餘理由都是遮羞布。你可以拿這個尺子去量,別說合議庭評議,大到國家政策,小到城市規劃,你永遠都只會收到一個結果,看不到得出的過程。
因為首先合議庭組成人員不保密,當事人或其他人員都可以通過開庭公告亦或是參與庭審旁聽等了解到。其次審判員的意見左右當事人切身利益,所謂訴訟就是解決糾紛的,必然存在對立的雙方。不管審判員如何公正始終會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影響。因此最根本最重要的一點其實是保護審判人員可以公正且沒有負擔的進行判決,而不必擔心當事人亦或是其他人員的打擊報復。
這樣最後不論結果如何,都不會對應到具體的人,大家就都敢大膽發言,最後的結果只會歸到一個討論團體上。
12怒漢是陪審團而不是合議庭,他們負責認定法律事實,提供意見給合議庭,合議庭才是立判的組織。且合議庭須為三人以上單數。
司法公正是人民群眾所希望的,但司法獨立也是保證司法公正的條件。而這點人民群眾卻是不情願或者反抗的。
非法知友,但頗熱衷法律。不請自答還是要嚴謹點。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總歸是對於司法人員的不信任,因為自身也有私心,他們緣何沒有呢?不信任使人民想要儘可能的參與審判,保證自己的正義得以昭示。這裡也是人自己的私心,也是為滿足自己的無形的利益。所以以此為名干涉司法是絕對無立足之地的。
再有就是保障司法公正,人的因素是無法解決的,如果可以就不存在法律。所以在信任內部司法人員的前提下,排除外界干擾,讓術業專攻的法律人才獨立完成審判,在我看來是對公正最精準的趨近。
還想談談對電影的看法,個人看了好多遍,起初覺得戴維斯捍衛了正義。不知道從第幾次開始,感覺到他僅僅以個人之力說服了所有人,把之前紕漏百出的事實認定置換成了自己的推理。這點確實讓我忽然感到這種聰明人在左右愚人能力上是多麼突出。所以,我希望這樣聰明的人越少越好,不管他是不是正義的。因為愚人是曾出不窮的。
誰知道當事人會怎麼想然後對某些法官幹什麼呢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