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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預期損失需要計提資本來 cover, 為何不能用預期盈利抵消?


此題問的不準確。「匿名用戶」的回答也沒有答到點子上。
一、先說為什麼問的不準確。
1、「預期損失需要計提資本來cover」的說法不對。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的通知, 「撥備」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金融資產計提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減值準備和一般準備。前者計入成本,直接減少應稅利潤,其用途是抵禦已確定很可能損失的風險;後者是在凈利潤已經確定後,從中取出一部分留作未雨綢繆,抵禦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所以題主,銀行真正「預期到的損失」一定是通過資產減值準備覆蓋,也就是用當期盈利來cover的,不是通過所謂的計提資本。我大致概括這些名詞的對應關係如下:
貸款減值準備——已預期風險
一般準備(從資本金中單拎出來的一部分)—— 未預期但擔心可能會損失的風險
資本金(不包含一般準備)——壓根兒未預期到的風險

2、題主說「預期盈利」的時候,可能是想說「未來盈利」?
減值準備是當年計提的。如果以後上了新的IFRS 9,還會提前計提(後面有解釋)。
但是!一般準備的計提方式的確用到了未來的盈利。它是財政部、銀監會等監管當局,根據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等文件,給銀行下命令,要求在未來某時點之前達到多少多少,銀行慢慢的一年一年計提。所以,一般準備是可以在未來計提的,用的是以後實現的盈利
如果我猜錯了,如果題主真的是想說,用「未來預計利潤」來抵銷當前預計損失,那這個屬於痴心妄想。沒有任何一個監管機構或者哪項會計準則會允許你花掉還沒到手的錢。

3、準備金是不可能抵銷損失的,只能彌補或抵禦損失。這個不用我解釋了吧。

二、再說匿名用戶的回答為什麼沒有答到點子上。
理由很簡單:準備金的計提,特別是一般準備,很大程度上是銀行監管問題,而不僅是會計確認問題。在這裡,關鍵性的問題不在於收入和損失到底要不要確認,而在於巴塞爾協議以及財政部、銀監會如何規定。

題外話:當前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準則,銀行業判斷信貸損失採用的是「實際損失」法,當實際發生減值時才計提貸款減值損失。而IASB將要制定的IFRS 9 金融工具準則採用的是「預期損失」法,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就要確認未來12個月的信用風險損失。由於採用了新的減值計量模型,因此未來IFRS 9怎樣和基於IAS 39 制定的巴塞爾協議III 兼容,現在巴塞爾委員會和IASB等各方也在研究。


預期盈利/損失(expected loss) 衡量的是portfolio PL的期望值,而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計算並計提的風險資本(risk capital)衡量的是portfolio PL的tail loss, 也就是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壞情況下的可能虧損。
比如說你買了一個bond, 5%是你的預期收益率。但是假如bond issuer違約的概率為1%,那麼存在1%的概率使得你的實際損失為100%(假使違約後bond一文不值,當然實際上破產違約後會有一定的 recovery value, 具體值取決於債務的seniority以及liquidation的settlment, 這裡為了簡化不討論)。因此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你要準備好100%的資本來預補你可能的最大損失。

實際情況下, portfolio里總是有許多不同asset 的不同倉位,之間有diversification, 使得風險可以對衝掉,因此資本的實際值會介於最大損失和預期損失之間。計算方法,巴塞爾協議對符合要求的銀行允許使用銀行的內部模型(internal model), 比如蒙特卡羅模擬來計算資本,否則必須使用規定的標準計算方法。後者往往計算出來的capital更高,因此銀行往往不惜巨大投入研究推出合理的內部模型來降低計算資本。


這個提問是錯誤的。銀行從風險管理角度將面臨預期損失EL、非預期損失UL、及「黑天鵝」事件,構成了銀行的損失分布圖,分別需要用減值準備、資本、壓力測試的情景分析所涉及的應對措施來進行彌補或管理。這需要深入研究!


應該是計提撥備覆蓋吧!聽過撥備前凈收益和撥備後凈收益嗎?計提撥備其實就是用凈收益在覆蓋??


曾經和題主有一樣的困惑,如果我沒猜錯的話,題主是把銀行資產看成一個portfolio,然後拿portfolio management的那套expected return拿來cover這裡的EL,但是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投資組合管理是不太一樣的。一個是從預期收益率和波動率來看問題,一個卻是完全從損失端來看問題,原因是銀行的assets portfolio returns分布是負偏(skewness&<0),而簡單的預期收入覆蓋預期損失是不能完全「覆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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