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傲骨賢妻S06E18中關於宗教自由與反歧視的模擬庭審?

美劇傲骨賢妻(The Good Wife)S06E18中有這麼一段模擬庭審。
加州(同性婚姻合法)一對gay couple想要僱用一個婚禮策劃師,但該婚禮策劃師是虔誠的基督徒,認為同性婚姻有悖其宗教信仰於是拒絕了這對新人。gay couple便將該策劃師以歧視為由告上法庭。
劇中法官判案時認為,法律既應當維護公民的宗教自由,又應當維護公民不因種族或性取向而遭受歧視的基本人權。最終判定原告勝訴。
想聽聽大家對本案的看法,以及有無類似案件的先例?劇中該模擬庭審有無法律漏洞?
謝謝!


美國法律的一大特徵就是不斷鬥爭不斷妥協,
最高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也不斷發生著變化。
很多法律對中國人來說會顯得很奇怪,我們往往會覺得明明還有更好的辦法,為什麼偏要這樣。
但是,對美國人而言,這可能不是最完美的解決方案,卻是最適合當下的。

@隱埋的質疑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總覺得這應該算是一種反向迫害。
一個人是否有權拒絕與一個他討厭的人做生意?應該是有權的。
一個人是否有權討厭gay?也應該是有權的。
那為什麼就不能拒絕跟gay做生意呢?

一個人肯定有權利討厭gay,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能不能拒絕為gay提供服務,這卻是很值得商榷的,至少對美國人是要討論的。

生意是我和別人做的,所以我能拒絕和gay做生意。
這樣的邏輯看似合理,但其實不一定正確。
工廠是你開的,那你能不能讓工人們每天工作十二個小時,天天如此呢?
以前能,現在不能。
學校是我開的,那我能不能不讓討厭的黑人來我的學校上學呢?
以前能,現在不能。
公司是我開的,那我能不能炒掉懷孕的女職員呢?
以前能,現在不能。
由此可見,很多事情並不是只要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
隨著社會的發展,權利和義務也是會被重新界定的。

寫著寫著,我忽然心裡一驚,以後會不會不能因為別人窮、丑等原因而拒絕和ta談戀愛呢?
算了算了,不用想這麼多,反正我才是那個又窮又丑一直被人拒絕的人……


占坑,為了我Diane女神必須獻出首答~這一集作為Christine Baranski提名Emmy最佳支持女演員獎的選集,可見是整一季對於Diane這一角色刻畫最多的一集。【嗯我CB還有客串女演員提名!!!然而還是希望Diane這個角色能拿到獎。。。雖然Beverly也很贊】
我們首先來看E18中整個辯論的過程,因為大家能發現議題是有變更的;從議題設置情境的變更中,可以一窺雙方的底線,並且解釋最後為什麼上升到有關法律公正的討論。
我們規定保守黨律師Justin partrige為被告方,Diane Lockhart為原告方,哪一方將議題變更也會明確指出。
【圓桌辯論】
RD一開始就說明了,整場辯論的焦點是同性婚姻與宗教信仰的衝突。事實上從討論中,可以看出在探查反歧視法與宗教自由衝突中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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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14年5月,加州的一名蛋糕烘焙師,被要求製作用於同性戀婚禮上的蛋糕。她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製作售賣這一蛋糕,被訴歧視。)
Diane認為在這起案子中,一個普通的結婚蛋糕(沒有任何附加要求)並沒有冒犯這位蛋糕師的宗教信仰;並且這位蛋糕師在宣傳自己的產品的時候,承諾向公眾提供無差別的服務,因此無權對同性戀伴侶差別對待。
而另一方的Justin partrige認為,由於這個蛋糕會用於蛋糕師出於宗教信仰、認為是原罪的儀式,因此蛋糕師有權出於宗教信仰拒絕提供商業服務。
他們分別提到了加州民權法案(https://en.wikipedia.org/wiki/Unruh_Civil_Rights_Act,明確提到了性取向不能作為歧視的理由)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公民信仰、出版、集會、示威的自由);因此最終會取決於法官對於兩種衝突抉擇究竟保護哪一種權利。
雖然蛋糕烘焙師擁有交易的自由,但是限制在於其不能以歧視為出發點拒絕售賣產品;在加州背景下,對於性取向的歧視屬於法律制裁的範圍。
但是如果並非加州背景呢?就像是提及的宗教自由恢復法案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Freedom_Restoration_Act,簽署生效者為比爾柯林頓)的產生地印第安納州?(圍繞這個法案的爭議頗多,比如像是City of Boerne v. Flores中關於其是否違憲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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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背景變更為科羅拉多州新墨西哥州)【被告方變更】
科羅拉多曾經提出過禁止同性結婚的修正案,但是沒有通過;其在2013年贊同了同性戀的民事結合(與婚姻有差異,民事結合的登記與確認生效的程序與婚姻不同)。參考科羅拉多州宗教背景,64%的人是基督徒(44%新教徒,19%天主教徒);政治上科羅拉多則為搖擺州。
新墨西哥州有70%的基督徒(42%天主教徒,28%的新教徒),也是搖擺州。在2013年裁定同性戀婚姻合法。新墨西哥州相對寬容,2014年聖達菲的市長就是由兩個同性戀候選人角逐的。
(當然現在就不存在這一類問題了,同性戀婚姻美國全境合法。)
可以看出在這兩個州基督教徒佔有絕對的數量優勢,因此宗教信仰與性向自由會存在較多的衝突。但是從相關同性戀的政策來看,州抿並非是同性戀婚姻的堅決反對者。
這一點Diane也指出了,歧視這種行為不隨著地點的變更而改變其歧視本身的性質。但是是否有法律制裁這種歧視,則要具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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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蛋糕師不售賣結婚蛋糕,而售賣其餘的產品)【被告方變更】
變更售賣產品試圖證明蛋糕師並非不願意售賣糕點給LGBT群體,進而推定其並非歧視;蛋糕師有權利保有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去支持同性戀婚姻。這是一個妥協的方案。
圓桌階段的辯論又向前走了一步。
可是仔細思考,製作結婚蛋糕的行為算不算是支持同性戀婚姻?畢竟沒有人要求蛋糕師聲明自己支持同性戀,只是她製作並且售賣結婚蛋糕以後會有人認為她是支持者;普遍的認知是,售賣結婚蛋糕並非支持同性戀婚姻。
Diane辯稱售賣沒有證據表明那一對同性戀伴侶需要的產品等同於不提供售賣結婚蛋糕的服務,這一點沒有改變原案例的本質。「素食者走進超市,超市卻售賣除了蔬菜的所有食品給他們」,這個類比支持了提供其他產品與不提供服務沒有本質區別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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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同性戀替換為印度教信徒)【原告方變更】
將同性戀替換為印度教信徒,內在邏輯是雙方都是受到保護的少數派,如果拒絕服務印度教信徒會被視為歧視;以此證明不售賣結婚蛋糕給同性戀群體屬於歧視,正如同不售賣結婚蛋糕給印度教信徒一樣,並非正方辯稱僅僅是拒絕了支持同性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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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普通結婚蛋糕替換為帶有同性戀CP握手塑像的蛋糕帶有祝福婚姻語句的蛋糕)【被告方變更】
如果被要求在蛋糕上加上握手塑像、寫下帶有祝福的話語,此時蛋糕師是否可以拒絕?RD提出這樣一個改變是為了探尋宗教自由的限制與反歧視法的開端。
這裡涉及言論自由的原因是,握手塑像與祝福言語表達了對同性戀婚姻的支持與祝福,被視為一種廣義的言論;而這位蛋糕師擁有自己的言論自由權利,而從她的宗教立場來看她是不支持同性戀婚姻的。違反她的意願強迫她製作這樣一個蛋糕,是否算是侵犯了她的言論自由?
Diane反應很快,首先將握手塑像這一部分歸於先前討論的蛋糕師承諾的商業服務;而對於在蛋糕上寫下祝福婚姻的話語,則通過類比列印店承諾提供傳單列印服務卻不用對列印的稿件內容負責(對稿件內容負責的應當為稿件作者),來說明蛋糕師的言論自由與其承諾提供的商業服務沒有矛盾,因為蛋糕上的祝福言論屬於要求蛋糕師製作蛋糕的人。
所以,蛋糕師拒絕服務的歧視性質依舊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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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同性戀變更為基督徒蛋糕上帶有歧視憎恨言論)【被告方變更】
宗教自由與同性戀權益一樣都受到保護,那麼一個基督徒要求在蛋糕上寫下恐同言論(「god sends all gays to hell"),蛋糕師是否也無權因為不同意這一言論而拒絕?
按照案例五中Diane提出的邏輯,蛋糕師無權拒絕。因此Diane將關注點放在了言論本身,基督教並沒有直接對於同性戀的反對言論,因而可以認為這一言論與發表者自己的宗教信仰無關;因此蛋糕師如果拒絕這一言論,是出於拒絕言論的憎恨內容,與宗教無關。
但是言論與發表者本身的宗教信仰有無關係呢?基於此,Justin partrige辯稱此處言論與宗教信仰是否有關是發表言論的人說了算的,如果發表言論的人認為言論內容與自己的宗教信仰相關,那麼他有權讓蛋糕師同案例5中一樣,為自己製作帶有歧視言論的蛋糕。
以Diane失語作為圓桌辯論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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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圓桌階段提出來的相關歧視的討論,案例2、3、5對於案例1的地點、產品種類進行了有利於被告方的變換,Diane的回應我們已經做過了總結,她一直抓住外在條件的變化與歧視行為的核心——即蛋糕師因為買方是同性戀差別對待——無關,所以很好的守住了自己的立場,案例4與幾個類比(素食者與超市、印度教信眾與同性戀)都論證了」蛋糕師的行為是歧視「這樣的觀點。
但是對比案例5與案例6,不同的是購買者的言論,一種表達了支持,一種為具有攻擊性的歧視言論,而我們發現用Diane案例5中的邏輯去套案例6中的邏輯,出現了矛盾。
案例5中蛋糕師如果拒絕加塑像/寫祝福話語,是對同性戀情侶的歧視。而案例6中蛋糕師如果拒絕在蛋糕上寫下"god sends all gays to hell"(=-=誰在結婚蛋糕上寫這個啊),並且購買蛋糕的人認為自己是出於宗教信仰發表這一言論,則是對於此人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如果蛋糕師寫了這句話,歧視言論帶有毀謗污衊的性質,我們參考美國毀謗罪的定罪原則:

言論中有涉及指責的詞語。
言論一定都是虛假的。
言論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傳遞給了第三人。
言論沒有在一些特定場合(如國會)提出
言論必須出自惡意。

可以發現,蛋糕師在將歧視性言論以書面形式傳遞給第三人的過程中是負有責任的。
於是Diane說這是「拒絕惡意言論」,被告方律師則提出「基督徒的宗教自由與同性戀性向自由一樣,需要受到保護「;案例6里的蛋糕師陷入了怎麼做都涉嫌歧視的境地。


被告方發現了Diane在案例5中的邏輯漏洞在於,如果言論是積極正向的,那麼蛋糕師依據私人言論自由權的拒絕涉嫌歧視;這一推定卻不適用歧視性言論。

之後呢陰險的資本家大人就開始往自己真正投資上訴的案子上靠了。

真正的案子是婚禮策劃師,與蛋糕師不同的是,婚禮策劃師提供的是個人服務;而這一個人服務的好壞,直接被婚禮策劃師對於婚禮的觀點影響。此時策劃師的宗教信仰使得她不信任同性戀婚姻,將直接影響到其所提供婚禮策劃的質量。
所以當提供的商品是個人服務(對於婚禮現場的管理、人脈,並不是如結婚蛋糕這樣具象的產品)時,在權利確認中與宗教、言論自由是合為一體的;這是第一修正案所確保的。

在1963年的「謝伯特訴佛納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各州不得以「嚴格審查」為由拒絕民眾基於自身宗教信仰的活動。這意味著政府此後同樣的行為必須具有「說服力」。本案所涉及的當事人艾黛兒·謝伯特(Adele Sherbert)因為其「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信仰而拒絕在星期六工作,而南加州政府則因此拒發了艾黛兒·謝伯特的失業救助金。 在1972年的「威斯康星州訴尤德案」中, 法院裁定,如果某條法律在沒有任何具有說服力的前提下,對「宗教行為賦予不必要負擔的做法」,即便「(該做法)看上去是中立」的,這條法律也依然違憲。
通過1990年的「就業司訴史密斯案」, 有關「令人信服的理由」的範圍進行了規範。法院要求「令人信服的理由」只需要符合「信仰自由」,也就是說該理由並非針對某個特定宗教即可。 在1993年的「拉庫米教會訴海厄利亞市案」中,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海厄利亞市當地一條禁止動物獻祭的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實際針對的是「拉庫米教會」所倡導的「薩特利安教」卻又對「猶太教」的獻祭行為例外,因此該法案不符合「中立」和「不針對特定宗教」的要求,因而違憲。
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試圖恢復「謝伯特訴佛納案」和「威斯康星州訴尤德案」所提及的「具有說服力的理由」。但是在1997年的「伯尼市訴佛洛雷斯案」中, 最高法院裁決該法違反「第一修正案」,理由是該法案強迫地方政府和州政府對宗教提供過度保護。法院還認為,國會可以通過最高法院的釋法去執行相關規定,但不能自行釋法並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執行。 而在2006年的「岡薩雷斯訴UDV教派案」中, 聯邦政府依舊有權制定符合《宗教自由恢復法案》中「充分理由」標準的法律。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由於以個人服務做商品與宗教自由的密切性大於以具體產品做商品的狀況,這個案子的勝算要明顯大於圓桌辯論的那個案子。

【模擬法庭案例】愛達荷州一對同志被一位婚禮策劃人拒之門外,同性戀婚姻在愛達荷州合法,因此這對同志起訴婚禮策劃人並勝訴。
BACKGROUND
愛達荷州:2006年提出過禁止同性結婚的州憲法修正案,未通過;在2014年的10月7日由於巡迴上訴法庭的判決,廢止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主要支持共和黨,州民80%信仰上帝(包括23%的摩門教徒、22%的新福音教派、18%的天主教徒等教派分支)
法官:自由派法官(推測,Diane像是見到偶像、RD說他開明)
被告(婚禮策劃人):不是恐同者,更多的是出於宗教觀點、認為同性戀婚姻是錯誤的
模擬法庭演員:其中一個是為本案上訴提供資金的RD侄子,作為證人參與質詢

(交叉質詢一·原告方質詢被告)
Diane:所以,您已經做了十二年的婚禮策劃師了么?
被告:是的。
Diane:在這期間你從來沒有策划過同性戀婚禮么?
被告:從來沒有。這當然了。當然在博卡特羅有同性戀社區,我最喜歡合作的花商也是gay.
Diane:但是你也知道從2014年10月起同性戀婚姻在愛達荷州就合法了。
被告:是的,我知道這合法了。流產也合法了,但是不意味著我要支持流產。
Diane:但是你應該遵循法律。
被告:我沒有阻攔任何人結婚,我只是不想成為為他們準備婚禮的人。就是這樣,我的工作是幫助兩個人讓他們在世界和上帝面前訂下誓約。我如果不相信他們的婚姻就無法做到。
Diane:MS.Dahal,多少次基督譴責過同性戀?{以「關聯性」為緣由的反對,法官駁回「宗教細節與本案相關」}
被告:基督從未譴責過同性戀。
Diane:那麼基督譴責過離婚多少次?
被告:三次...不,四次。我的意思是,如果把馬修福音和馬太福音的兩次算作一次的話
Diane:謝謝。那麼你從未有給再婚夫妻策划過婚禮么?
被告:這個我沒有問過。我想我有過。
Diane:實際上,僅去年你就策划過兩場夫妻一方或是雙方是再婚的婚禮。
被告:似乎是的。
Diane:所以你出於宗教信仰做出的反對似乎也是有選擇性的?{以「爭議性」為緣由的反對,法官裁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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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再婚現在已經被社會大眾廣泛接受,但是同性戀未被接受。
愛達荷州內部信仰上帝的教派分支眾多,並且有相當多的原旨主義者,也就是說一切遵循教派內部認證為正版聖經的教誨。從被告回答的話裡面,可以說她是熟記聖經並且希望別人認為她信仰虔誠的人。
所以這裡Diane的質詢邏輯是,婚禮策劃師如果完全依照自己的宗教信仰做出是否提供個人服務的選擇,那麼不應該為再婚者策劃婚禮;因此,認為被告提供個人服務的唯一標準為被告本身的宗教信仰是錯誤的。
被告方最強有力的論點就是法律保護被告的宗教信仰自由,在交叉質詢以前,婚禮策劃師還特別陳述自己歡迎生意。潛台詞是「這是我極少數對生意的拒絕」、「這一次拒絕的依據僅僅是宗教自由」。

這裡Diane問「基督有多少次譴責同性戀」,被告回答是」沒有「,答主認為體現了她對於聖經原著的尊重;答主前日覺得這裡有疑問的原因,是因為記得聖經有譴責同性戀的地方。

利未記十八章22節:「不可與男人媾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未記二十章13節:「人若與男人媾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除了《利未記》的部分,還有羅馬書有提及「將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一類章節;但是這裡與其說是譴責同性戀,更嚴格的說應當是譴責一切男男之間的同性性行為。

評論中知友提及對於是否能夠再婚,嚴格的教會有其相關程序;由於沒有婚禮策劃師更近一步的宗教背景討論,她究竟是沒有注意到這樣的問題,還是相關教會對於再婚的態度並不嚴苛,確實不得而知。
而Diane提有關離婚後再婚的問題,是美國另一個宗教信仰與個人自由的戰場,但是對離婚的阻力遠遠弱於反對同性戀婚姻的。這大概因為上世紀80年代美國已經完成了從有過失離婚到無過失離婚的過渡,並且離婚再婚話題的敏感度弱於同性戀婚姻。
在Andrew·J·Cherlin《婚姻透視:當今美國婚姻與家庭狀況》一書中,認為在美國,有兩種強有力的力量在博弈,一方面是基於宗教傳統的對婚姻的長期信仰,另一方面是個人自由的基本原則和後現代意義上的自我實現的權利。相對保守的民眾依舊有些嚮往上世紀60年代,美國妻子對於丈夫完全的信仰與支持;然而現在即使是對於婚姻保持最忠實信仰的基督教福音派,也在逐步認同自我實現這樣的需求。
對於知友 @Justina 在評論中提出「請婚禮策劃師所在教會的牧師作為專家證人」這一應對,答主認為,首先由於提問婚禮策劃師的問題「基督譴責過幾次離婚」屬於一般公眾知悉的常識(對於熟讀《聖經》的人很容易回答上),不一定符合請專家證人的要求;但是如果是進一步討論該教會內對於再婚的規則,婚禮策劃師的再婚客戶卻不一定都是屬於婚禮策劃師教派的人,如果說有婚禮策劃師基於自己宗教信仰對再婚客戶進行篩選的先例、似乎能證實婚禮策劃師選擇客戶是出於宗教信仰,壞處是會使案情複雜、惹來更多訴訟甚至惹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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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二·質詢原告)【省略部分內容】【模擬原告】
Diane:我希望你談談那一天你被Ms.Dahl因為你是同性戀而拒絕提供婚禮策劃服務的感受。{以「歪曲事實」為緣由的反對,婚禮策劃師一開始就強調自己僅僅不想參與到他們的婚禮中}
Mr.Anderson,告訴我們被拒絕的滋味怎樣。
原告:糟糕極了,老實說。
Diane:這是你們第一次因為同性戀身份而被某人以宗教異議為由拒絕進行交易么?
原告:不是,發生過很多次了。
Diane:所以為什麼起訴Ms.Dahal而不是其他人?
原告:我想她也許是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吧。有時候就是這種感覺,你知道么?你就像是一個二等公民,尤其在博卡特羅這樣小的一個鎮里,因為它實在太小了。
Diane:那麼容易找到另一個婚禮策劃人么?
原告:不,僅僅只有3個。如果把周邊幾個小鎮算上,大概5、6個吧。並且他們都被預約了。
Diane:那麼如果說Ms.Dahal僅僅是告訴你她被預約了呢?
原告:我會理解的。我會猜那是一個謊言,但不會那麼傷人。比實話好點。
Diane:由於被告拒絕你們有沒有蒙受經濟損失?
原告:有。我們去很遠的地方到博西找了個婚禮策劃人。有200英里,要跑四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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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e在質詢的時候避免了部分交叉質詢中關於這起民事訴訟被視為投機行為的質疑,回答了提出多次受歧視行為為何選擇起訴被告,並且提出訴訟還因為原告給出的拒絕理由讓被告受到了精神傷害與物質損失。
這次請來的原告是RD的侄子,令RD感到十分憤怒;從這裡編劇開始鋪墊兩人最後關於法律公正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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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質詢三·被告方質詢原告)
Justin:Mr.Anderson,你和你丈夫是來找茬的吧?{以「打壓證人」為理由的反對,反對有效}
你起訴是否還有隱秘不明的目的?
原告:隱秘不明的目的?
Justin:我想問的是,她的行為真的冒犯你了么?或是想讓這個案件成為判例?{一次反對,無效}
原告:判例?
Justin:一個能使法律轉而支持你的案件,你是不是為了這個才起訴?
原告:不是。我愛上了一個人。這是我結婚的唯一原因。我愛上了一個人。為什麼沒有人問一問我的信仰?他們似乎想當然的認為我不是基督徒,可我是,我也信仰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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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先前的質詢中Diane避免了大多數關於民事訴訟投機性的交鋒點,這裡原告律師就換了另一個案件可能被視為投機的角度——是否希望這個案子成為判例。這裡答主的資源里翻譯ulterior為其他目的,但是答主私人認為這裡更偏向於指責目的不可告人,所以更改為隱秘不明。
然而沒有進一步的佐證,比如原告是否接觸過正在最高法院爭取全美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律師,這樣的打法並沒有什麼力度。再加上最後原告特地說明了自己的宗教信仰,導致此案中被告方更為被動。
而且在這裡被告律師試圖告訴法官,原告並沒有受到心理傷害;但是在質詢過程中,發現原告也承擔了本不該的經濟損失,這是被告無法反駁客觀存在的。

法官給出的解讀是,他的任務是「權衡宗教觀點是否會違反反歧視法的核心目的」 。
這裡,「婚禮策劃師有權利依據個人觀點挑選客戶」與「同性戀情侶不能因為自己的性取向而被侵權」發生了碰撞;然而婚禮策劃師的個人權利是有限制範圍的。
婚禮策劃師出於自己的宗教自由權做出的決定,對同性戀情侶構成了精神與物質的實質性損害(所以在Diane質詢的過程中提及了這兩個方面);而反歧視法的核心目的,答主認為在於確保弱勢群體被平等對待,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同性戀的性取向使得其利益受到侵害,而這裡毫無疑問物質精神方面的侵害確實存在。

所以說Diane贏了模擬法庭並不奇怪,被告方其實沒有打出多少有力的點(婚禮策劃師並不恐同、是否想形成判例);實際上被告如果說自己擔心出於自己的宗教立場對同性戀情侶的婚禮造成影響、暗示判例形成以後的社會影響,也許局面不會這麼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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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了Diane找的作為原告的演員是RD的外甥,我們都知道RD與Diane的政治立場不同;做出此舉,Diane的目的是想說服RD放棄贊助婚禮策劃師的案子。
原本這個案子與其贊助人RD的關係,僅僅在於RD的共和黨立場;如果這起案子婚禮策劃師贏了,作為判例存在,那麼是可以服務於RD所代表那方的政治立場的。
所以Diane希望RD看到的是,如果形成這樣一個判例,受影響的會是身邊的至親。

於是討論上升到了那一段著名的有關公正的討論:
「如果每個案子都由有家人或愛的人會受影響的人來裁決,會發生什麼?」
「最終,或許每個案子都是這樣。」
「但是法律不應該是客觀的么?就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這點來看?除非我們在中國,是吧?一切取決於我們認識誰。」【這裡狠黑天朝啊哈哈】
「法律應該是公正的。不是客觀。事實上我想說法律永遠是主觀的,它也必須看到人性的一面,否則法律毫無意義。」
題主在思考N天之後,怕自己說的不好;所以最後建議去看哈佛公開課公正的最後一集。
在九月來臨前最後更一次。
【木下佑曄是我老婆下面帶她】
【如果你喜歡我的回答,請給我扔個贊並且與我做朋友吧~byebye\(^?^)メ(^?^)ノ】


這顯然是對 Gay Couple權利得以實現 的保護,大過了對策劃師 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的保護。

對於這種衝突,我一向堅定認為 保護權利不受侵犯 的優先順序更高。

如果這一判決合理,恰恰就同樣證明了「公開厭惡並發表對同性戀的歧視言論」合理。

因為這同樣是言論自由與性取向自由的衝突。保護性取向自由並不有主觀侵犯言論自由的必然需求,反之則可能導致歧視言論。因此 保護性取向自由不受侵犯 優先於 保護言論自由得以實現。

所以不應該判決該婚禮策劃師有罪。

不過考慮到被告「為再婚」策劃婚禮,這一選擇性可能會導致「歧視」的產生。如果真的是因為宗教原因,那麼應該無罪,但是被告對於這一非宗教原因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如果有其它權利受到侵犯的理由,他依然無罪),所以這種差別對待就會被認為是歧視,此時婚禮策劃師應該敗訴。


我總覺得這應該算是一種反向迫害。

一個人是否有權拒絕與一個他討厭的人做生意?應該是有權的。

一個人是否有權討厭gay?也應該是有權的。

那為什麼就不能拒絕跟gay做生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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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給川普就得多付錢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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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這麼一個人,在一個小鎮開了唯一的一家餐館,餐館是他唯一的經濟來源,小鎮的每個人都去他的餐館消費過。

那麼,當這個人出櫃之後,任何拒絕去他餐館就餐的人,都是有罪的?


大愛diane.

diane說的很有道理。離婚的婚禮那個女的就接。但是上帝也不同意離婚的。所以壓根不是宗教的事兒就是偏見。


自由止步於別人的自由,你行使自己的自由的時候不能給其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干預。你看他們的辯論中,提到了一個很重要的細節:那個地方方圓二十里內只有一個婚禮策劃公司。如果他們不能僱傭這個公司,就得去很遠的地方準備婚禮。那個老闆看行使所謂的「宗教自由」,卻給這對同性戀伴侶的生活造成了不當干預。
而且現在美國主流的法律論調都認同一點,那就是現代生活中個人的自由不得不為一些社會福祉讓步。最好的例子就是zoning。你覺得你自己買的地就可以想幹嘛就幹嘛?當然不行。你在居住區建造餐館就是不行。你連砍個樹都得提前去申請permit。
另外一點像提一下。在我看來美國兩黨都在拿這個同性婚姻的事情做噱頭,而沒太有人是真正把這件事認真看待的。我不相信共和黨那幫人就真的在心底憎惡同性戀到爆。其實就是迎合那些落後又保守的地區的人們然後獲得他們的選票。美國在這方面跟加拿大,歐洲差的太遠。


謝題主邀。
很不好意思,因為工作出差的關係,才看到。且距離看這一集已經過去很久,所以那場精彩絕倫的辯論的細節也記得不是那麼清楚了,不過看到前面的回答已經涵蓋了許多~也就不贅述了~
大家還記得DIANE說的話嗎,法律從來就不可能是客觀的。
所以對於題主的問題,我只能說,從我個人的理解來看,我認為不能以你的信仰為由去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權,因為別人也有尊重你信仰的自由和不尊重你信仰的自由,當然這個「不尊重」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的不尊重,比如本題中不能認可牧師的宗教觀點。
判例法的好處就是,庭審充分發揮了人的能動性,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就看雙方如何去說服別人了。我覺得這些事情從來沒有絕對的定論,法律的大原則和精神不變,但是因為法律人的理解偏差,任何結果都是有可能的。但是,我們必須尊重這種可能。正是這些可能推動了法律的進步。


這一集十分精彩。


本季最愛的一集,模擬庭審的片段看了好幾遍,Diane是我女神!
宗教信仰的自由能否對抗不受歧視的權利是本案爭議的焦點。而Diane的突破點是婚禮師對於宗教的信仰是有選擇性的,她可以為離婚者提供服務,卻拒絕為同性戀提供服務,這是毋庸置疑的歧視。因此,她有選擇的宗教信仰並不能成為歧視同性戀群體,拒絕為他們服務的理由。
討厭同性戀、反對同性戀都沒有問題,但基於此拒絕為他們提供服務就是歧視。


原告是以歧視為由做理據,但被告是以宗教信仰為底線,就看個官信你是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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