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臨死的戰友一個痛快會被送到軍事法庭嗎?
12-01
應戰友要求給他一個痛快和自作主張給他一個痛快分別會有什麼結果?這兩種情況在有無他人作證的情況下又會有什麼結果?
謝邀。
不管是出於對方邀約還是自己的主動判斷,都是故意殺人罪。可以參考有關「安樂死」方面的司法解釋,我們國家目前不承認安樂死合法化,認為人的生命權受到法律保護,不應由受到任何其他外來人員的意志主導。
駝峰航線時期,中航一架運輸機在某機場失事,飛機起火,一名飛行人員被困在殘骸中無法解救。
火焰燒到被困人員身上的時候,在場軍銜最高的美國軍官決定,一槍崩了他。
後來這個軍官被逮捕,但被宣判無罪。
事實來自《駝峰航線》 劉小童著。
瀉藥。
只有醫護兵或者醫生宣布救治無效才可以放棄搶救。要不然你拿槍對著戰友都會被關禁閉甚至上軍事法庭。
另外,有嗎啡這種東西哪裡還需要你補槍,又不是索馬利亞民兵。
樓上說的都有點答非所問,本來戰爭就是非常時期,說白了就是合法殺人,隊友請求,不論有沒有人證,就算上軍事法庭都可以理解,畢竟大家都是軍人,有些情況都能想像得到。而且,軍事法庭上拿民法來適用真的好么,軍法從事這句話已經說明了軍隊內部有相應制度,套用民法根本不適用。如果嚴格看,這個人會被判,但從人道主義來看,何嘗不是給戰友一種解脫,不是所有人都能直接下得去手給自己戰友一槍,所以即使當著MP的面這麼做估計MP都不會抓你,軍法官也是人,大家都能理解。
這種情況下遞一把槍給他更適合。
真要在戰場上,戰火紛飛時候,是有勇氣的行為
當然,勇氣必須是有道德的人有節制行使。否則變成比丟棄傷殘還不如故意殺人罪
你不說。誰知道
國產電視劇要少看
不論你是否應對方邀請,你都結束了一個人的生命,這不是你應有的權利,在戰爭中你越權處事了,自然要受到軍師法庭的審判,至於審判結果,太專業了,不同國家不知道是不是有不同結果。
從另一個層面,也許你並不能正確判斷對方的受傷情況,雖然他很痛苦,但是如果還有救但是你們都判斷錯了呢?他可能痛苦30分鐘後死去,但是10分鐘後也許醫療小組就會到了呢?
真的打起仗來說不準能不能等到被追究責任!
萬一有人打黑槍怎麼辦?
絕望不代表著沒有希望。
一般不會,除非有人故意指證你謀殺。
今晚才看了戰狼。。是因為這個提問么⊙▽⊙
摺疊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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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的不知道咩,看到的時候還問戰友來著。軍事法庭估計逃不了了吧,記得以前好像講過類似的事情。
但是我真的看哭了。雖然我將來一般不會面對這種情況,我真的辦不到對自己的戰友扣下扳機,那種感覺是非常痛苦的T_T。
綜上,是噠。我神馬都不造。(╯3╰)
題主你看過《迷霧 the mist》么
多的不說了,免得劇透,看過的自然懂。
有些事我覺得可以做,但不宜宣揚。
戰時有特殊的法律,不同於非戰時期。
上法庭和該不該做還是有區別,因為如果只有兩個人,還需法庭去判定到底是形勢所逼,還是痛下殺手,這都沒人知道。
參考點贊最多的回復即可。我國軍事法院也是依照《刑法》進行裁判,凡事刑法規定的犯罪,軍事法院都必須做出判決
目測題主這個問題來自電影《戰狼》。
我國只允許消極安樂死,即在本人應允的前提下停止用藥之類的;而積極安樂死即提前人為地結束人的生命將被認定為故意殺人(即使患者本人同意)
另外,軍隊中應該有一些不得拋棄戰友的規定吧,敵人還沒把我們自己人置於死地,朝夕相處的戰友卻送了他一程,雖然是主觀上減輕了他的痛苦,可是確實剝奪了他的生命。
法律的重要職責在於教育和引導,如果默認這種行為,那麼不排除在以後的戰爭中這種權利會被利用或濫用。
PS:學識尚淺,不確定具體會如何處理,但是這種迫不得已的極端情況應該會從輕減輕處罰吧。
記得以前看到一個新聞,老太太罹患癌症疼痛難忍,懇求老伴幫自己停止痛苦,老伴把老太太放到竹筏上放到河中漂走最後導致其溺水身亡。最後老漢雖然被捕,但考慮到他在實施行為後沿河哭送老伴幾里路,且確有當事人應允,故從輕處罰。先佔坑,如果發現收集資料過程中無力完善本答案,那麼自行刪除。
我認為這個問題可以拓展成:法律是否允許一個自然人對另一個自然人執行「解脫」。
先定義這個「解脫」,是指某人肉體處在極度痛苦中,且的確無計可施,迫切需要人幫助放棄生命以得到解脫的情形。
我看很多答案都不太了解怎樣才是這種非常情況。那比如在激烈的戰場上被炮彈炸掉半個身子?在原始的叢林里被野狼咬的奄奄一息?吸入毒氣周身潰爛,快速腐化?車禍現場烈火燒身,勢不可撓……
要分下列四種情況討論——1.戰爭時期的軍人對某正在遭受折磨的人實施解脫
2.和平時期的軍人對某正在遭受折磨的人實施解脫
3.戰爭時期的普通人對某正在遭受折磨的人實施解脫
3.和平時期的普通人對某正在遭受折磨的人實施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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