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作弊被抓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跳樓自殺不治身亡,學校的法律責任?

如題,學校監考一向比較嚴格,之前有許多取消學位證的例子,考試之前也三令五申強調過誠實考試什麼的。該生被抓作弊後跳樓自殺,現在家長在校門口掛橫幅blabla,想知道在法律上學校的法律責任如何劃分,有沒有類似的案例等。謝謝各位!


本案存在兩對法律關係。一,大學就學生作弊給予取消學位處分而產生的行政法律關係。二,大學因學生自殺基於侵權責任法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律關係
1、大學本身屬於事業單位,並非行政機關,但基於教育部的行政授權獲得行政權能,成為行政主體。學生是法律關係上的相對人。取消學位的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據其行政權能做出,有明確的外部表示行為及於相對人,即學生。因此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2、學校做出的決定本身違法。學校做出「作弊給予取消學位」的決定是基於該校的規章制度。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衝突,並不得超越文義擴大或縮小上位法的適用範圍。學校關於學位授予的制度的上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在學位條例中規定,「 第十七條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並沒有直接規定作弊就要處以取消學位,學校的制度超越了上位法的條文對取消學位的情形進行了擴大解釋,故無效。
3、綜上,在該行政法律關係中,學校的取消學位決定違法,學生可以申請學位授予委員會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民事法律關係
1、根據大致情況,答主認為本案中應當是以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的民事法律關係(若存在)。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侵權責任中,分為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在後兩種特殊情形存在時,應當優先適用。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8、39條關於教育機構侵權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以上規定為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學校證明自己對損害事實沒有過錯,不然就要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其適用的主體有明確的規定,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並未指明學生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消極情形,此處默認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適用與上述的過錯推定責任法條。因此學校適用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承擔過錯責任,即只有證明學校對損害事實有過錯,才需承擔民事責任。
3、過錯。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其過錯無非體現在警示義務和管理義務方面。首先,警示義務,學校應當在可能存在危險的場所放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避免危險的發生。學生跳樓的場地儘管具有危險性,但已經超出學校應盡的一般義務,即學校不可能考慮到任何高樓都具有跳樓的危險性,也沒有必要在所有跳樓能致死的高度擺設警示標誌,因此在警示義務上,學校不存在過錯。其次,管理義務。學校有義務保障其在校學生的人身安全。而對於此處的安全,答主理解為學校應當盡其安全保全力量,避免學生受到外來危險的傷害,以及在學生受到傷害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化解。對於自殺這種自發的、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預測性和極低概率性的事件,學校難以有足夠的安全保護資源去管理,也沒有必要去防範,故此,答主認為學校就此事件不存在過錯。
4、因果關係。在一般侵權責任案件中,損害事實和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其構成的要件之一,即不存在因果關係就不存在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本案中,答主認為學校並不存在損害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學校存在行為,就是對學生自殺行為在管理上的不作為。答主認為,此處的不作為與學生的自殺結果不存在直接、明顯的因果關係。誠然,學校在取消學位的事情上明顯違法,加重了學生承擔的後果和心理壓力,但是,學生即使不懂法律,也應當通過其他方式積極尋求解決方法和幫助,而二話不說選擇跳樓,屬於十分意外的介入因素,是學校所始料不及的。試想,若學校明知「作弊即取消學位」的制度有一定可能引起學生跳樓的後果,學校也必然不會制定這樣的制度,而此時與該制度本身違法與否並沒有直接聯繫。自殺醬紫的行為,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清醒的情況下,當事人意志是其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學校與其結果的發生具有較低的、間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應當作為認定侵權責任成立的基礎。
5、綜上,答主認為,學校不存在任何民事上的法律責任。至於行政責任,應當在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提起複議或訴訟後撤銷原來取消學位的決定,並依裁定撤銷「作弊即取消學位」的規章制度。而至於教育上的、道德上的責任,不屬於法律的討論範疇。

以上。答主學渣,有錯請指正~


沒有責任 被抓作弊不會當然導致學生跳樓的後果發生
而在學生跳樓的瞬間 學校是無力阻止無力實施任何救助行為的

當然 我知道 一般這種情況 學校會出於
人道主義給家長一些補償的

以上也就是家長為什麼選擇拉橫幅等類似上訪或鬧事的方式處理而沒有請個律師去談判或起訴的原因 因為法律層面 家長要求賠償的訴求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怎麼感覺是我福建大三本去年發生的事情。。


第一次回答,好緊張好羞射(⊙o⊙)哦。

其實,我是來為了反駁@荒誕人潮 所述學校違反了行政法觀點而來的。既然是為了反駁人來的,就按他的套路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很顯然,國務院把授予學生學位的權利授權給了符合條件的高校,屬於充分授權的範疇,高校有權利在授權範圍內自主地處理有關的行政事務。
我們回到題主問題來看,私以為,學校規定「作弊取消學位」並未違反行政法,一方面,這符合授權範疇,國務院授予高校的權利包括考核學生是否符合取得學位證的最基本的條件;再一方面,學生獲得學位證的權利並非不可侵犯,相反,學校作為被授權單位,有權利制定規則來約束學生,學生一旦違反規則,後果就很明顯了。(其實,這和考駕駛證並沒有太大的不同,二者主客體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很相似,唯一不同的是,駕駛證考試一次定生死,而在學校裡面會有很多考試。。。。考駕照作弊後果大家應該很清楚吧,高校同樣可以這樣要求啊,只能說學校這樣做對學生而言過於嚴苛,絕無違反行政法之說。)

民事法律關係方面,我覺得@荒誕人潮 答的非常好,比我想的好多了,在這裡就不贅述啦。


綜上,我認為,學校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責任;相反,我沒覺得學校的規定不合理,這樣,才能對絕大多數的(那些不作弊的)同學公平。或許,學校還是要為學生對自己、對家人的不負責買道德上的單吧。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望大家批評指正,不勝感 激。


學校並沒有剝奪這個人的學士學位 , 是因為這個人違反了和學校的協議在先,學校決定不給他學位 這就像倆人定了個協議 然後某一方違約了 另一方根據協議的違約懲罰辦事 然後那個人自殺了


首先學校沒有法律責任
不過這裡想說句學生活該
該處罰。


這事跟學校有什麼關係?


學校沒錯,又不是什麼內幕。
我們思考的,是作弊就取消學位證是否合理,畢竟學位證很重要。

另外想知道學校倆月跳兩個,是不是考慮這學期少掛科,免得學生掛了。
別問我是誰,我也和你一個學校。


你好無聊,我覺得學校沒責任,學校之前已經表態了,考試作弊被捉,就取消學位證,很簡單的,但這東西,認真就輸了,學校真的應該把這種東西作為一種威懾,而不應該真的取消,哎!~逝者為大,願安息,學校確實該道歉,但涉及到學校的聲譽的問題。那個考研的跳樓後,學校還不是一貫的低調。可以私了,公開道歉。不太可能 不要問我是誰,我和你一個學校。


學校很好,有知識前要先學會做人


是山東財經大學么 前幾天的事


是把學位看得太重了吧,家庭教育有關,壓力太重


這種事情願賭服輸就好,如果學校考試前沒有這個規定,那麼應該是學校的錯,既然是這麼規定的,於情於理和學校真心無關啊。。。


如果在學校跳樓自殺,學校是有責任的。但對於作弊不發學位證這塊,學校無責,雖然說學校的這種行為欠妥當,但是對於不發學位證一般人不會選擇自殺。咱們遇到問題應該想辦法解決,不能無視自己的生命啊!
還有我想說之前有學生因為作弊而學校不發學位證的例子,最後學生把學校告到法庭,法庭判決學校補發學位證,你可以網上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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