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我。得了絕症後安樂死有錯嗎?

如題目說的一樣。 比如癌症這類疾病。患者本人都同意安樂死。為什麼那麼多人要裝出一副大義凜然的樣子斥責選擇死亡的勇士呢?誰不想活著。只是活著太痛苦才想選擇死亡的。 選擇死亡的不是懦夫。

我並不想死。也別猜疑我了。我剛剛被搶救好沒幾個月還沒和兄弟們聚夠呢。

我必須再說一遍。 想給我普及癌症不是絕症這種知識的請走開。我真的對你們這種聖母病患者表示。希望你們都得一次癌症然後再來告訴我想不想安樂死

再度對各位彙報一下。 那個叫「劉一然」的慫貨。 道理上講不過我把我給拉黑了。 我對此表示十分無語。 這鳳凰男一口一個道德。 一口一個安樂死都是懦弱的人的選擇。我對這種喜歡秀優越和下限的渣只想說一句話。 願你們能活1w年。且失去一切感官功能

其實我本來只是想問在得了不治之症且極端痛苦以後選擇安樂死有沒有錯誤。為什麼那麼多人給我普及法律知識?要是推廣了以後法律會不配套跟上嗎?

那個李雷。 為什麼把我拉黑了?辯論不過就玩這種招數了?怎麼和那個劉xx一樣?既然理由不足那就承認錯誤不好嗎?或者你說個休戰。我也不反對。 我很討厭你這種沒種的男人。有點擔當可以?

其實突然才想起來我題目問的是有沒有錯。而沒有扯到國內安樂死的問題。我也只是問有沒有錯誤罷了。那你們現在就說有沒有錯誤吧


謝邀。

我一直是支持安樂死的。不僅僅是絕症,很多疾病都不會死人但是卻比癌症還痛苦。或者其他非疾病的因素也會讓人無比痛苦。

我支持安樂死的立法和規範化。認為人有選擇放棄生命的權力。


對於身患絕症的人來說,「安樂死」不是救命稻草,它是讓自己離開人世最有尊嚴的一種方法,所以更應該慎重決定。其實,很多臨床癌症患者經常說的就是:「我不怕死,我就怕遭罪!」但這不意味他/她真的就會選擇「安樂死」,如果立法通過「安樂死」的話,不會有那麼多人去選擇的。
但對於少數真正需要「安樂死」的患者,其中的倫理問題是任何國家和社會都必須小心解決的。比如,誰決定這個癌症患者應該實行「安樂死」,決定權在醫生手裡還是患者本人或者家屬?
可能本人決定是最合理的,但如果病情真的沒有那麼重,患者只是想要自殺,或者只是精神壓力過大所作出的錯誤決定怎麼辦?我們應該默認每個癌症患者都有自殺的權力嗎?那麼其他疾病呢?
如果家屬決定的話,怎麼保證家屬不是出於其他動機,比如減輕負擔、情感糾紛、財務問題,如何保證患者不被「安樂死」,那些得了腫瘤的老年人就把生命交給其他人了嗎?
如果醫生做決定的話,呵呵,現在的社會環境,恐怕沒有一個醫生膽敢給予患者「安樂死」,即便法律給予醫生權力,把一條生命終結在自己的決定中,醫生也會瘋掉的。
也可能有人說,這些人全部通過就可以了,比如,患者本人提出,家屬同意,醫生也認可,是不是就可以「安樂死」了呢?
這還是很困難,比如患者在痛苦時做出了決定,可是病情緩解時他又後悔了;家屬意見不一致,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要求;醫生對「安樂死」的時機和患者本人或者家屬有差別,等等。
好吧,就算所有這些都OK,沒有一處障礙,各種文書、證明、錄像、手印都齊全了,大家都盼著「安樂死」呢,(這麼說有點不好聽),還有障礙,誰來執行?患者本人嗎?他下不去手怎麼辦?家屬上嗎?家屬這輩子都會內疚的!醫生動手?(醫生:我又不是劊子手),畢竟這不是行刑。
還有很多問題,要不要有律師?通不通過倫理委員會?在醫院還是在家?算自然死亡還是藥物死亡?.....
大家看到了,一塌糊塗,其實,有「安樂死」需求的人還真不一定滿足這些條件,比如,晚期到不能說話的患者,用眼神表達意思嗎?你怎麼知道他表達的是什麼?癱瘓的人就一定要「安樂死」嗎?有活得好好的,比如張海迪(當然,我們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她了)
所以,安樂死是個比較禁忌的話題
創建於 2016-05-06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沒有錯
人有決定自己生命權的權力,特別是無希望無意義痛苦地活著的時候。
反對著多數是聖女婊,喜歡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自慰。
安樂死是否應合法化與是否廢除死刑一樣,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到一定程度時必然要面對的問題,有爭論是一定的,但歷史的車輪不是幾個螳臂能阻擋的。
但在天朝還不到時機,就連更基本的**和**仍不能保證,為了能讓別人看懂但我又不得不自行打碼時,談論這個真的太早太早,少數智者的呼聲一定會淹沒在無腦暴民的反對聲中的。
那對於特別需要,或者是想要進行安樂死的人怎麼辦?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惡果需要我們來承擔么?答案是:是的,並且活該。
因為你沒有在身體健康時為推動安樂死合法化做出過那怕是一點點的努力。
話糙理不糙,請三思

以上是純理論,但具體到你,仍然希望你多想想,那怕是為父母,為親人。
人不能太自私,把所有的痛苦,都留給他們來承擔,你忍心么?
有很多自殺者,是衝動型的,其實如果能緩上幾天,甚至是幾分鐘,就可以有不同的結局
可以求助於醫院的精神衛生科,一個挂號費,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強烈建議你試試。

另外,現在安樂死不合法真的不是因為醫院要掙錢,你的聯想還真豐富


這個主要由病人和病人家屬決定,衝突往往在於病人和家屬意見矛盾的時候,一種情況是病人不堪病痛折磨想死,家屬不願意,因為不願意背負道德上的重負,另一種情況是病人不想死,但是家屬無法在經濟上負擔治療,希望病人安樂死, 這兩種情況在倫理學上沒有絕對對錯。


謝邀,沒錯。但是推行有很多客觀困難也難以突破。現階段可考慮的只有去安樂死合法的國家…

2017年2月,我現在知道了,其實有安樂的方法。


1.什麼是「絕症」?不同人,在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判斷。
2.「自殺」和「協助自殺」是兩件事。

=====6月21日分割線=====

上次和人認真討論「安樂死」問題還是十幾年前的事呢,大約那會兒荷蘭剛剛正式通過了關於安樂死合法化的法規。十幾年過去了,對於安樂死合法化,大眾的觀念有什麼變化嗎?幾乎沒有。

安樂死合法的國家有哪些?(2016年整理)
荷蘭王國安樂死法參考譯文

首先看看荷蘭對安樂死的具體要求: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為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徵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7.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序。
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可以看到,立法對象的確認就是有困難的。「病情無望好轉」、「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其實都是相對的概念,具體到「應該有哪些疾病?達到怎樣的程度?」在上述規定中是由2位互相獨立的醫師來做出判斷,這樣的判斷是否理性客觀,只能說,比患者或家屬自行作出的判斷稍好一些而已。顯然,相同的病情,一個支持安樂死的醫生和一個不支持安樂死的醫生做出的判斷很可能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對於疾病及其預後的認識,即便是行業內緊密相關的人員,也必然存在時代的局限性。看看所引用鏈接里的例子:

佛羅里達州——1997年,一個名叫查爾斯·豪爾的人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豪爾要求塞西爾·麥基弗醫生在他的病症發展成為艾滋病、且存活無望的時候,幫助其完成安樂死。豪爾上訴佛羅里達州法院,要求在此情況下不追究麥基弗的法律責任。法院認為豪爾神志清醒,主動要求死亡,根據州《保護隱私條例》和《聯邦平等保護條款》,同意他的請求。但是州檢察官將此案上訴到聯邦初審法庭。1997年7月1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佛羅里達州法庭原來的判決,理由是《保護隱私條例》不適用於此案,應當防止在他人協助下的自殺,醫療的權威性和完整性必須得到保護。

20年前與現在,對艾滋病的恐懼程度還一樣嗎?

PS:關於雞尾酒療法的一些介紹
【圖】中國艾滋病雞尾酒療法存活期為何普遍比歐美日短的原因
雞尾酒療法_360百科

又比如,從字面意義上來說,「病情無望好轉」、「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複雜難以控制的抑鬱症患者就相當符合這樣的描述。但事實上,抑鬱症患者是否可以申請安樂死是存在更大爭議的問題。

其次,安樂死的實質是自殺,由於符合條件的患者的身體狀況,往往還需要輔助者。安樂死立法的實質是給予輔助死亡的醫師豁免權。(這方面,我不想展開討論)

再次。看看準許安樂死國家與地區名單:
目前已立法容許安樂死的地方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俄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奧地利、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國,允許「被動」安樂死,只准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
被動「安樂死」也就是准許終止為延續個人生命而治療的做法,其實在國內廣泛存在,幾乎沒有人被追究責任,從這一點來說,我國早就應該在第二名單中了,只是沒有相關立法而已。

=====說完法律,我們再來說說其他=====

1.「安樂死」這三個字有很強的誤導性,字面意義上,它表達了無痛苦死亡的意思,但在實際操作中就不是那麼回事了。最理想的狀態大概也就是不感覺到疼痛、在睡眠中、快速地終結生命。但死亡的過程基本不會只是一個瞬間。臨床上放棄臨終搶救的患者,從呼吸停止,到最終宣布死亡,總要十幾分鐘以上,甚至有等待1個小時的。

2.國人有「自殺」的權利嗎?你見過哪個自殺未遂也沒有造成附帶損失的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嗎?(強烈譴責跳樓砸死路人、開煤氣毒死鄰居/誘發火災、卧軌影響公共交通乃至導致交通工具所載乘客受傷的行為。)

3.輔助自殺是有成癮性的。
[經典論說]正義與成癮——凱沃爾基安:是仁慈醫生還是連環殺手

4.臨床上大量可見患者及家屬輕率放棄治療的例子,他們甚至不試圖了解詳情,所謂「誰不珍視生命?」,就人群而言,只有醫護在乎。

5.真正感情深厚,但出於對患者感受考慮,不得已做出輔助自殺決定的家屬,最終往往陷入創傷後延遲性應激反應(PTSD)。畢竟親人的離去在心理創傷中是分值最高的。

(暫時先寫到這吧)


謝邀
你結束自己生命是你的自由。
別人選擇不幫助你結束生命,這是別人的自由。

你要安樂死,你需要的藥物哪裡來?誰幫你操作?都是有責任的。

安樂死不合法的國家,別人給你提供藥物,屬於謀殺罪

我之前就看過一個新聞
一個老太太卧床多年,實在不想活了,然後死去活來求鄰居幫忙買毒藥,後來鄰居實在不忍心看老太難受,就幫忙買了一瓶毒藥。
然後鄰居被判刑了……

罪名是故意殺人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實我一直覺得法律好神奇,比如協助自殺

ps:在目前諸多不健全的情況下,反對輕率的安樂死,那樣會留下巨大的漏洞和監管空白……
否則, 很多人會「被自殺」

說過真的想死,盡量不要給別人帶來麻煩,真的。
那些在醫院自殺的,往往導致家屬去醫院鬧事,唉……


沒有錯,但是違法,所以有這個意願請在不牽涉到家人朋友醫生的前提下自我了斷。如果可以,希望能簽署自體捐贈書。
謝邀!


謝邀。

安樂死是一個很偉大的發明。你的想法很對,人是有自己的權利去終止自己的生命的。尤其在人得絕症,比如說癌症之後,安樂死,是解脫痛苦的最好方法。它可以省下一筆能夠讓整個家庭陷入貧困的錢,它可以減少患者所得的痛苦,比如說癌痛。癌痛,是怎樣的一種痛苦,沒有患病的人是不可想像的。得了絕症會讓人生不如死,因此安樂死是民(人)主的體現。

但問題來了,一旦患有癌症,病人就選擇安樂死,那麼醫院還怎麼有收入呢。沒有收入,醫學還怎麼能發展呢?所以,現在的制度就是禁止安樂死,讓患病的人得到虛無縹緲的希望,讓他們不得不求助於醫院,用自己的痛苦,來為醫學發展做貢獻。

禁止安樂死的理由本質上,肯定不是怕有人用來做壞事。你們想想,刀也可以用來殺人。這麼多美工刀知道為什麼不禁止呢?所以這肯定是借口。任何一種法律都是有漏洞的,難道商法有漏洞,就禁止商業嗎?

根據預測,未來10年里,隨著空氣污染越來越嚴重,生活壓力越來越大,你我他最後肯定是走患病死亡這一條道路,而癌症死亡佔起碼90%以上。不實行安樂死,那麼我們的醫學就有救了!通過了安樂死,醫院的腫瘤科,可能就要門庭冷落了。

我是支持安樂死的。


可以花天酒地歡樂致死嘛,看這麼做,所謂絕症自然就好了。


我是一名慢性絕症患者。在得知自己得病無望痊癒,而且逐漸受到病魔的不斷摧殘後,安樂死真的是我最大的心愿,可是我只敢在心裡偷偷地想,不敢告訴家裡人。儘管我還很年輕,可是現在的我每天都覺得很痛苦,很煎熬。不僅自己痛苦,因為我的緣故,家裡人也很痛苦。真希望能早日解脫,對大家都好,他人的恩情只能來世再報。在生不如死的瞬間,才發現安樂死的嚴令禁止,是件很不人道的事情。


國外可以安樂死是因為法律健全。聽說要兩位主治或者住院醫師簽字,過一個標準時間好像是一個月在確認,然後實施安樂死。每個人都應該享有死亡的權利,但是基本所有宗教都是不贊成人自殺的。自殺和安樂死看起來很像,但是我個人認為安樂死是有尊嚴的選擇死去。不是懦弱。我希望我們國家可以增加法律的健全讓想活的人活,想死的人可以有尊嚴的死。


得了絕症後自己選擇死亡沒錯,但就怕安樂死合法化後有些人利用安樂死做壞事


講道理我一直覺得安樂死和患者本人沒啥關係。安樂死是否正確是否應該立法糾結的點是在醫生身上。
如果沒有醫生輔助安樂死,那只有患者不本人的話,就是自殺。我是沒見過自殺之後沒有損壞其他利益的人還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所以關鍵點不是患者是否應該選擇死亡之類的,患者要是有自殺的能力就自己去了,誰管得著?
關鍵在醫生怎麼界定是輔助安樂死還是協助自殺還是他殺。萬一醫生修改病例誘導病人呢?萬一醫生安樂死成癮呢?這都是有發生過的事。真的法律允許了,這裡面衍生出來的東西可能會很骯髒。
還有一個就是誰知道你現在叫苦連天的絕症,會不會等一周就有了突破?很多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和探討。
但這麼多問題,我覺得患者是否應該放棄而選擇死亡,這樣是不是懦夫,最沒有必要討論的一個。我的命我想死你管得著?我要還能動自己自殺你難不成追究我法律責任?


結果正義,過程無法把控


我是同意安樂死的,問題是,如何才能避免被誤殺,唯一的方法就是患者自己按下開關,這時候,我知道有人會說,都晚期了,都動不了,還怎麼按?國外都是患者還能動的時候自己按的,所以,關鍵在患者還能動的時候,在充分了解病情的時候,有沒有勇氣和家人告別,並按下開關,畢竟人那麼渴望生,那麼相信會有奇蹟。


自願安樂死 沒錯。
實施上採用不需要別人協助的方法即可。


沒錯。如果結局不可改變,有尊嚴的選擇結局太好了。但是實際情況下很難辦是真的。有些疾病的安樂死必須由他人輔助的(比如漸凍症後期的病人),事情真的就複雜了,尤其在國內。


Me Before You
這部電影,您可以看下。


我支持安樂死,但現階段不支持立法。

但是這世界上很多事,是說說很簡單,但實際上很難操作的。
我覺得目前人類社會還達不到那個程度,所以現階段是不會支持的立法的。


推薦閱讀:

在夏日男生穿短褲(四五分)被女人盯著看腿怎麼辦?
如何評價「華東政法女生因點名遲到被批評,潑老師熱水」事件?
道德心理學的意義是什麼?
人的生命可以量化嗎?
如何反駁「你不讓吃狗肉 難道你不吃豬肉嗎」這句話?

TAG:道德 | 癌症 | 安樂死 | 絕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