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未付款就先吃東西合理嗎?

前不久和姐姐還有她兒子(8歲,也就是下文的我侄子)去某商場購物,我跟我侄子走在一起,侄子拿了個棒棒糖就說要吃,我跟他說,我們現在還沒有付錢,這棒棒糖還不屬於我們,一會兒付了錢再吃。
小屁孩不依,死活要吃,然後這時候我姐走了過來,問他怎麼了,他說要吃棒棒糖。
我姐就說:吃吧吃吧,幹嘛不能吃啦,反正要付錢的咯!
我在旁邊一臉懵逼....

我內心覺得這麼做(沒付錢就吃東西)不對,但是隱隱又覺得好像也沒什麼很大的問題,畢竟確實最後是要買下來的。
但我就想問,給孩子樹立這樣的思想真的可以嗎?這種教育方式是否合理,這種行為和素質有關嗎?從超市和其他消費者的角度又有哪些想法呢?


昨晚去超市買東西。恰好這個超市搞周末大優惠。

榴槤特惠價限時搶購。一群人擠在在那裡挑選。

有個婦女領著自己8、9歲的女兒也在選榴槤。

兩母女選了榴槤,也去稱了重。

工作人員用一個厚殼紙和大塑料袋把榴槤包好,遞給她們。

然後,兩母女並沒有馬上結賬離開,而是在超市轉悠。

一邊轉悠,一邊打開榴槤開口的縫,取出榴槤肉吃起來了......

有工作人員看到,提醒她們結賬以後出了超市才能吃。

她們也甩了一句,反正我們要付錢的。

當時,超市人太多,亂鬨哄的,工作人員忙不過來,也就沒再管這對母女。

等到我去櫃檯結賬的時候,發現這對母女也在排隊結賬。

快輪到這對母女了,她們把榴槤偷偷放在結賬口旁邊的一個籃子里。(有些超市結賬口有一些籃子,專門放大家選好了的最後又不想買的商品。)

吃了,卻不結賬。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對的。就像這對母女,行為就是不合理的。

我之前也在超市見過一些人,他們也有拿了一瓶水,先擰開喝了,再到櫃檯結賬的。

只要超市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吃了東西能夠分文不少地結賬,那也沒什麼好過於苛責的。

所以,這件事的關鍵還在於:如果你拿了超市的東西先打開吃了,那麼,無論這個東西是否符合你的預期,是否好吃,你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分文不差地把賬結了。

最後,因為涉及到兒童的教育,大人還是要做好表率的。

我們在教育兒童時,是很強調延遲滿足這個理念的。

延遲滿足,是一種克服當前的困難,力求獲得長遠利益的能力。 通俗地說,就是忍耐力。

這個能力極其重要。是要從小就開始訓練的。

比方說,有些家長不注意教育孩子,導致孩子邊做作業邊看電視、上課時東張西望、作業還沒寫完,就去玩兩把農藥。

那麼,這種沒有訓練好延遲滿足的孩子,等到長大以後,容易性格急躁、缺乏耐心,遇到挫折就心煩意亂,遇到壓力就退縮不前,不知所措。

我相信沒有一個家長希望自己的孩子變成這樣。

所以,家長要從點滴小事開始訓練孩子的延遲滿足。像在超市,完全可以讓孩子等到付款後再吃。

父母愛兒女,必為之長遠計。

教育無小事。

「END」

公眾號:柳柳心理

心理情感 社交職場 自我提升

這是我寫字的地方,只發有用的文章。


8月12最後更新。
點進來的朋友們,請直接拉到最後。

做過超市營業員2年。
前面答案說無所謂的,不是很對!

最反感的就是這種人!你以為是你家?以為有錢就得?做人那麼隨便?多等幾分鐘不行嗎?
別看我們說沒關係,其實在我們心底認定你就是這樣的人。畢竟這是服務行業。
話有點重但是我們卻是這樣在背後討論的。

超市人手不夠的時候,高峰期根本看不過來好嗎?有些人進來拆開了覺得不好就放回原位!更有些人就是鬧!
我聽過一位顧客最無理的話大概是這樣的: 我不拆開,我怎麼知道這裡面的東西,質量有沒有問題?
意思就是說,不喜歡就不要,喜歡就要。霸道!
碰上熊孩子更加頭疼。雖然付了錢,但一地的牛奶,得拖。有些玩壞了的玩具,到了檢查時期,得減工資。
對了,有些同學說打完球了口渴你還叫我等?打開直接喝完然後給錢走人。這就分2種情況了。

第一種情況,顧客口渴進超市馬上擰開飲料喝完或者喝到一半再排隊,這個時候你或許忘記還有超市營業員這個人!如果顧客這樣做,我們根本不知道顧客這喝完跟剩下一半的飲料是本超市的還是外面帶來的,所以這就尷尬了,出於店規我們會去問你,先生你好,請問這飲料是本超市的嗎?
碰到素質好的顧客,會說是。
碰到不好的,呵呵,怎麼?怕我不付錢?
我們心裡那個委屈阿!

第二種情況,超市有掃碼機,所有顧客要帶走的商品是需要掃碼,然後收顧客多少錢,再算帳找錢。

如果人多的話大家排隊,突然你因為口渴直接喝完不排隊直接丟給前台錢,,你有零錢不用找沒關係,但你丟給的是100元,收銀員就得花幾秒的時間為你這個不排隊的人找錢!你覺得後面排隊的人怎麼想?覺得我們該怎麼做?

還有的是,顧客喝完飲料給了零錢直接走人,碼都沒刷就直接走人!
遇到有點健忘的收銀員,心裡基本是這樣想的:等會再掃碼進電腦就好了。可是,一忙之後大概就把這事情忘記了。等到交班下班結算的時候,又要多花時間找出沒掃碼的商品,然後補進電腦,再算錢!

你以為這都無關緊要,是的,對於你來說可以無關緊要。
對於無責任心的營業員來說,也是無關緊要的,倒閉不倒閉付我工資就行。對於責任心較強的,總感覺心裡多了一份不自在。

相對於我而言,一個曾經在超市做過活的人而言,顧客進超市挑好東西,然後拿這東西平平靜靜的來到前台,給錢,再拆開。
是對超市營業員這服務行業起碼的尊重。

大家的評論我都看了,不想評論啥的了,非常感謝你們的贊,大家看了心底也該有點數了,你口渴又急又很需要的時候,明眼人就可以看得出了,也不會過多說些什麼。
正所謂: 人無完人。我也是一樣文章也是一樣。謝謝各位了

你愛付不付,愛怎麼吃怎麼喝,關我X事。


今天去超市,碰見奇葩了。

結賬的時候我前面是兩個女的,買了一些衛生紙之類,其中一個手裡抱個2歲半左右的孩子,孩子拿著一根火腿腸在嘴裡啃。

掃完其他東西,收銀員示意孩子拿著的火腿腸也要結賬。

抱孩子的女人說,那個不要,另外那個女的一把將火腿腸從孩子手裡奪走,扔在了收銀台上。

孩子突然被奪走了東西,立馬開始大聲哭嚎。

收銀員發現火腿腸已經變形了,要求她們付錢。

這兩個女的居然振振有詞,這不是我們拿的,我們不想要,給孩子拿著玩玩怎麼了,又沒啃破。

收銀員沒辦法,把主管喊來了,主管檢查後表示火腿腸已經被抓捏變形了,而且沾滿了孩子的口水,影響二次銷售,必須付錢。

兩個女的開始大聲嚷嚷,一會說沒啃破就不用付錢,一會說不是她們拿的,是孩子自己拿的,她們沒看到,總之就是不付錢。

一時間孩子哭,女人喊,收銀台亂成一團,後面的人也無法結賬,主管嘆了口氣,放她們走了。

以前在超市裡還碰到過大媽用手把肉鬆麵包上的肉鬆抓下來吃的情況。

只能說依照目前國民素質的現狀,超市還是明文禁止先吃東西後結賬的好。


忘了是哪個超市了,有一次進去了,手裡還有瓶水,門口的就給貼了個綠條,意思不是超市裡的。還告訴我,可以喝,貼過了,沒事。不過還是怕被誤會,當然沒有喝,出門結賬時候,收銀員看了眼就放一邊了。

還有一次,也是一個超市,孩子很想要吃巧克力,促銷員說,可以在二樓(超市兩層,內部有化妝品提前付賬的收銀台)先付賬,貼個標誌就可以吃了。。。雖然我們沒那麼做,但是說明也是有可行性的。

所以,真要先吃先喝先用,在這裡討論,不如問一句超市工作人員。。


有一次在超市就遇到過這種情況,

一個孩子從冰箱里拿出甜筒後就撕開要吃,而他媽媽也沒有阻止。

然後在他們繼續逛超市的時候,似乎都有幾個超市裡的工作人員有意無意地注意著他們,直到他們付賬出門,超市人員眼裡才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

覺得超市裡的人太小題大做,不信任顧客?

反過來想,人家打開門做生意,最希望就是所有人規規矩矩,這樣大家都輕鬆些。然而總有一些人,為了方便自己而讓店家陷入一種利益被損害的風險中。

明明大家彼此都不認識,憑什麼不允許別人懷疑你的品性;

明明只是最簡單的商業規矩,只有你付錢了,那樣東西才是你的,卻硬是扯成面子問題。

如果孩子從小養成了這種可以為了自己的方便而不顧規矩,不顧給人造成損失和傷害的可能性,

長大後,又會不會有更大概率成為那種在公共場合吸煙,在路上強行變道,為逃票翻牆進動物園,為了自己爽和女友無套嘿嘿嘿,然後還信誓旦旦說「出了什麼事,我會照顧你一輩子」的小流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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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風祭 提出關於佔有的問題,這個我確實有自己的立場,所以也只能是一家之言,但是也只能盡量讓我的觀點看起來自洽一點。
基於合同的佔有,其權能確實不如基於所有權的佔有那麼完整,那麼考察這種佔有的權能是否包括使用,就應當做非常具體的考察,也就是合同是否可以包含這種內容?
因為超市與顧客之間的合同內容並不是白紙黑字寫在紙上,更多通過習慣來完成,當然,我對此認為顧客有使用權能的主要依據在於消法更加傾向於消費者, 當然這個理由其實比較弱,但是我認為可以在一方面成立。
再具體看,如果超市給出提示,說顧客不應該先行飲食,也就是說超市做出了一個明確排除使用權能的宣示,這個宣示,我認為就是合同的一部分。那麼在沒有明確宣示的時候,是否可以默認呢?
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對於超市購物顧客先喝的問題,在習慣上如果一般給一個空瓶,商家也接受掃碼,因此在習慣上,喝水後交付空瓶並沒有特別的問題。而其他只要條形碼沒問題,商家也接受,這是因為,只要外包裝完整,不影響收銀台結賬,就可以使用。
所以我認為習慣上,本合同中顧客的占有權能可以包含使用。

另外有一些特殊的商品,比如熟食、水果,這種稱重計費的商品,因為無法核實價格,使用後會影響收銀台結賬,這時就不能食用。

綜上,對於該佔有是否包含使用權能,應當具體分析,不過以有使用權能為原則,以特殊情況(例如超市明示排除/商品本身特徵等)為例外
====================原問題的分界線=======================

這問題挺好,而且是一個法律問題,並且是一個非常大的法律問題。

首先明確,為什麼我們吃喝東西?從民法學角度理解,吃喝食品是對物的處分,那麼什麼時候可以對物進行處分呢?當然是享有物權的時候。

那麼消費者是否享有商品的物權呢?這個時候就要看超市與顧客之間的法律關係。顧客進超市購物,究其本質而言,就是最常見的買賣合同,也就是超市提供商品,顧客支付價款。

就合同一般原理而言,一個合同的成立包含兩個步驟——要約與承諾。那麼在超市購物的時候,這個要約承諾什麼時候實現的呢?先看要約的定義,根據合同法第14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顯然,超市一方在貨架上貨的行為即符合要約的要求,具體內容,即具體貨物以及價格確定,而且超市當然受到該意思表示約束,因為對於價格,如果有變化,則可能受到處罰。

如果超市上貨的行為為一個要約,那麼消費者從貨架上拿下商品的行為則可以構成一個承諾。因為這表明消費者有購買該商品的意願。

所以只要消費者一般性地拿下商品,放入購物車,當然一個買賣合同即成立。那麼為什麼顧客還可以隨時把商品放回去呢?這實際上涉及到承諾的撤回,同樣依據合同法第27條之規定: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也就是說,本承諾在到達要約人,也就是向要約人明確表示購買前,承諾都可以撤銷,被撤銷的承諾當然無效,因此也相當於買賣合同自始不存在。

因此,消費者拿起來食物,其實就表明合同已經成立,那麼是否消費者得以獲得物權呢?在世界範圍內,大致有兩種立法例,即法國為代表的物債一體與以德國為代表的物債分離。依據法國法,合同成立物權即轉移,這個比較好理解,也就是說一旦形成買賣合同,那麼買家自然就獲得了物權。

但是包括我國在內,普遍接受的是德國模式,也就是物債分離,也就是所謂的區分原則,就是說物權行為跟債權行為是兩種,物權的變動依賴於專門的物權行為。在買賣合同中,就是說所有權轉移並不與合同成立同時,而有賴於交付,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條可能非法學人士不好理解,通俗點說,就是雖然咱兩說好了要買賣一個東西,但是我沒交給你的時候,這個東西就還是我的。

我們再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30條之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也就是說一個買賣合同包含雙方的對等權利義務,買房有支付價款的義務,而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具體在超市購物中,應該就是顧客付錢,超市給貨。

基於物債分離的理論,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物權當然轉移,那麼物權究竟什麼時候轉移呢?顯然沒有法律規定,那麼這個時候可以按照習慣,其實在大量超市購物實踐中,應當以收銀台工作人員交付為超市交付,所以即便拿起來商品(承諾),消費者也並沒有獲得該商品所有權。

但是問題又來了,顧客憑什麼可以拿起來商品?畢竟這個東西不屬於顧客,顧客針對該物到底有怎樣的權利?我認為,顧客拿起商品,是一種佔有,屬於物權法第241條規定的「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超市把商品上架,就允許了顧客佔有。

那麼基於這種佔有,消費者是否有處分權能,亦即有用益物權?我認為還是可以有的,原因如下:
第一,就買賣合同,尤其是本題涉及的買賣合同而言,賣家通常只關心價值實現,而不關心使用價值,也就是商品實際保存情況。因此買賣合同中應當默認顧客基於佔有的使用,當然,如果超市明確禁止飲食,則視為合同的一部分,此時消費者不得食用。但是一般情況下,則應當允許。
第二,超市與顧客不僅僅是一般買賣合同關係,更是消費法律關係,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明確偏向於消費者,在第一條中即明示「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見在價值衡量中,應當偏向於消費者。

如果顧客吃完了不認賬怎麼辦?此時超市有兩項救濟途徑,皆可以實現權利。
一方面可以主張債權,即買賣合同中買方必須支付價款的義務,如果食物被吃,顯然構成一個不可撤銷的承諾,所以合同必然成立,當然可以要求支付價款。
另一方面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物權法第242條之規定: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根據一般法理,責任競合,超市得選擇其一以救濟其權利。

總結:在商場未做出排除飲食前提下,消費者得為使用,而超市同樣得請求其支付價款或者賠償損失。


在超市工作,最煩這種人了,多等幾分鐘買完單再吃能餓死?每次搞衛生在冰櫃後面,貨架底下都能掃出一大堆果核,包裝紙,空瓶什麼的。


我認為大多數做出這事的人不差這錢,就是順手習慣了,但對我們這些員工造成很大困撓,東西少了是員工賠的,殘餘物沒及時清理,腐敗發臭惹來蛇蟲鼠蟻有人投訴,衛生局一來就是罰款。

超市進門醒目的地方都有顧客須知吧,上面都會寫著請勿在商場內進食,也有下圖中的標誌,有需求的說一聲,都能理解,不告而取還理直氣壯的,就別怪服務員看你的眼神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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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了包裝,防損人員不能確定你是否會買單,只能時時跟著,增加工作量,體恤一下服務業的人好不拉?

上帝也別太任性啊。


我女兒兩歲半,她就知道好好需要付錢給阿姨之後才可以打開吃,因為爸媽從她第一次去超市就這麼告訴她的,並且第一次她因為這發脾氣的時候沒有慣著她,所以她就認為這才是正確的。


是否合理不論,此處至少不合法,在此反對一下 @阿佐尼佩斯 知友的分析。

幾個問題,先把結論擺一下

1、從陳列架取下商品放置在購物車中的行為,即使可以被認定為「承諾」也不會產生商品買賣合同生效的結果。(因此消費者並不能基於合同佔有並處分商品)

2、事實上此行為並不能被認定為承諾,或者嚴格點說消費者甚至無法作出承諾,因為法律層面上承諾的前提是對方發出了訂立合同的要約,本例中超市管理者最多也就發出了一個要約邀請。(開始掀桌)

3、另外在取下商品放置在購物車到收銀台結賬的過程中,超市是否喪失對商品的佔有也是個十分有爭議的問題。我們甚至可以認為超市始終保持著對商品的佔有和控制,所以也不存在什麼顧客佔有過程中的處分權利。(徹底掀掉)

4、作出此種區分的實際意義在於,對於溢價出售的商品而言,違約(若定約)損害賠償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如果合同並未成立,追究侵權損害賠償則習慣上按照損害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核算。

如果超市售價高於市場價格本題就有相當的實際意義了。

具體展開一下:

1、即使取下商品放置在購物車中的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承諾,該承諾也不會產生商品買賣合同生效的結果。

依據《合同法》26條,需要通知的合同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需通知的合同依據交易習慣或按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超市購物並無取下即定約的交易習慣,作出承諾的通知也沒有實際到達超市管理者,且一般來說,即使陳列貨物行為暗示了要約要求,這個要求也很明顯是付款結賬,因此僅僅取下商品放置在購物車中,即使可以被認定為承諾也不會產生買賣合同生效的結果。

2、 超市進行商品陳列不能認定為要約,只能認定為要約邀請。

合同的訂立需要合意,更具體地說,需要一個要約—承諾的訂立過程。而要約邀請是一種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15條)

回復要約的是承諾,由此完成了一個合同的訂立;回復要約邀請的是要約,需要另一方再針對這個要約回復一個承諾才能完成合同的訂立,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由於要約和要約邀請在概念上十分相似,單純從法理上分析略有困難,本例中不妨換一個角度看

依據《合同法》26條,(針對要約作出的)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生效,也就是說,如果超市陳列商品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那麼在顧客購買商品的承諾到達收銀員時商品買賣合同就已經生效了,此時收銀員或超市管理者不得拒絕依標價出售該件商品。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儘管並不多見,亦偶有經營者在結帳前才表示商品停售的情形,此等情形一般視作合同未成就,商家並不需要賠償違約損失。

基於此,可以反推得出結論,一般實務中商品陳列更接近於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合同法》15條明確指出商品價目表系要約邀請,此處的商品陳列應當與之類似,或者是其實就是價目表的一種實物形式的變體。

在本例中,確認商品陳列法律性質實際上是在確認處分商品是否具有合同基礎,由於此處並不存在要約—承諾的合同訂立過程,認為此處可以依約處分的前提是缺失的。

3、事實上在取下商品放置在購物車到收銀台結賬的過程中,甚至不能認為超市向消費者轉移了佔有。

刑事領域依通說,隨身藏匿難度較高的非極小件商品,盜竊者未離開超市即被控制抓捕一般認定為盜竊罪未遂而非既遂;這是由於實務中認為商品在離開超市前,實際上始終保持在超市管理者的控制下。

大型超市通常都有檢查貨品的員工和防盜的監控探頭,顧客取下商品放置在購物車到收銀台結賬的過程實際上始終在超市管理者的控制下,顧客只不過是在控制下將出售商品從貨架"運送」至收銀台;雖然形式上商品被放置在由顧客推行的購物車中,但實質上商品一直處於超市管理者的控制中。

因此嚴格說,超市管理者很可能從未喪失對商品的控制和佔有, @阿佐尼佩斯 知友提出的顧客佔有期間處分商品中的「佔有」是否存在也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4、由於並不存在合同關係,如果出現此類情況,訴請侵權損害賠償是更穩妥的做法。

以上。


見得多了,也就平淡無奇了。

一位老太太帶著自己的小孫子,小孩非要吃冰棍,老太太無奈,拿出一顆給小孩。小孩撕開包裝吃了起來。事後發現老太太結賬時並沒有結那顆冰棍。

老太太當時真的就沒想結賬嗎?

我想她在拿冰棍的時候是想結賬的,但是吃完之後呢?並沒有人發現,也沒人去制止,犯罪的心理開始滋生。

「超市的人看不到,怪我嘍?」

在我眼裡這種人和借錢後不向他要就不還那種人是一個類型。

不是我不要,而是想看看你會不會主動給。

不過,人性恰巧是最禁不住測試的東西了。

我想說,教養!

那是一天晚上7點左右,天氣很悶。

一位30出頭的男人推著嬰兒車進入我的視線,看上去女兒應該有2~3歲了。

他蹲下來對他閨女說:「告訴爸爸手上的荔枝是誰給你的?」

女兒不說。爸爸繼續問,女兒還是不說。

大約5分鐘左右,女兒說是姥姥給的。

這個過程中這位父親沒有表現出一點生氣,著急之類的負面情緒,只有很溫柔的,很溫柔的問。一次又一次。

題主說,小孩哭,鬧,非要拿。

其實,應該去想一想,孩子為什麼哭,為什麼鬧?

因為想要。

不,是因為孩子以為,哭和鬧就能解決問題!

孩子究竟為何產生這種情緒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而非一樣東西。

另外,我覺得任何不交錢就先動嘴的行為都是不禮貌的。

憑什麼動別人的東西?它還不是你的!


要是吃了一口覺得噁心,還會遵守約定把它買下來嗎?


說來慚愧,我以前讀書的時候也干過這種事。

大夏天打完球,去學校里的小賣部買飲料,要排很長的隊,天熱口渴躁得慌,就一邊排隊一邊把飲料打開喝了,好在小賣部的阿姨也都挺熟,也不會說我什麼。

如今看到這個問題,仔細想來,確實也是不合理的。

合理分為兩層,一層是於理上的合理,另一層是於情上的合理。

先來說說理。

是你的東西你有使用權,這叫做合理。

但顯然在還沒完成付款之前,商品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店家的。

你直接吃了別人的東西,當然不合理。

再來說說情。

做事不給別人帶來麻煩,這叫做合理。

你先吃東西覺得自己會買單,但是別人不知道你是否會買單。

你給店員帶來了風險,讓他們難做,當然不合理。

所以這事於情於理都不合理。

換個場景,假如今天你要買的是一輛車。你發現沒帶銀行卡,你會一聲不響把車開回家拿卡再回來付錢嗎?你不會的,因為買車是個大事,你知道別人會誤會你,說不定就報警了。

棒棒糖雖小,但小事往往才能暴露出一個人的素質。


emmmm…

感覺變成了被討厭的那種人。

我特別容易口渴,所以逛超市時候看到水就得趕緊拿一瓶,越來越渴,我就會………
拆開喝掉,然後拿著瓶子去付款。

小時候吧…我爸爸說:「你如果真的渴得受不了了,那你可以先拆開喝掉,但是瓶子必須拿去結賬知道嗎?」

我在超市拆開過的也就只有礦泉水了,拿去結賬的時候收銀阿姨也都很和善的問我:「小姑娘這麼愛喝水呀?愛喝水好。」
看完前面的回答感覺自己很…不好。

但是拆開過後要買這是必須的吧。

改!以後改!
突然感覺自己變成了一個沒有道德的人…
改改改,粉絲們看到不要脫粉我?_?

【我說的容易渴,是指…我一天可以喝掉十一瓶礦泉水,在家裡玩電腦不運動的情況下。所以我很討厭吃麵包和餅乾,太幹了,吃一包餅乾我幾乎一下午都要不停的喝水。逛超市時候會特別容易渴,就是那種渴的心慌的程度。特百惠750毫升的水杯,我打一把遊戲能喝掉一整杯,一晚上大概喝掉三四杯吧。大家不要向我學習…在超市裡如果實在忍不住了,喝完一定要付款啊。】


很多事情不能制止,但是不代表就合理。尤其是這類事情,只能自律,無法他律。

比如:

1、很多服裝店可以7天無理由退換。原則上一個人可以一年四季不用真正花錢買衣服。

2、很多咖啡店可以不花錢在裡面坐上一天,店員不會趕你走。

3、亞馬遜上很多書可以買回來看完,再退,不花錢免費看書。

4、很多在線影視會員可以花錢在淘寶上花很少的錢買到。

5、kindle的很多電子書可以不用在商店裡買,可以去淘寶買盜版的,很便宜的價錢買幾千本。

6、很多排隊的地方,沒有人維護秩序的話,你可以插隊。

7、很多遊戲需要打關升級,但是也有很多刷經驗代練的途徑,也有很多作弊插件幫你快速升級。

8、公交車上的老弱病殘座位,你可以坐,甚至也可以不讓座給真正需要坐的人。

9、共享單車可以想辦法搞壞設備留給自己用。

10、超市的水果可以偷偷嘗,選菜的時候把覺得不新鮮的葉子摘了再拿去秤。

很多事情,簡單換位,即可知道答案。


之前收到評論諷刺我對事不對人,意思是我爸媽說這樣下作難道不是對人嗎,我笑了,你們非要對號入座?我爸媽說這種事情下作,是不讓我做,不想讓我變成下作的人,他們有義務教導你們嗎?得到了很多贊也得到了很多懟,我只能說懟我的那些人,甚至污言穢語的那些人,我是說到你們痛處了嗎?一個個非要往上貼,生怕我不知道你們習慣幹這種事?

另外有人說萬一渴的要死先喝再結賬不行嗎?請注意,我們討論的是未付款就先吃(喝)東西是否合理,不要用偶然或突發性的事件來論證,我們都是老百姓,誰都遇上過超市排長隊,有一次過年我在家樂福排了一個半小時,我也很渴,但原則就是原則,我不會先打開水喝,在這種情況下我也能理解那些喝的人,但畢竟是特殊情況,換句話說,你要是1個小時之內不喝水就要死了的情況下你會去逛超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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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人反覆說我用下作一詞是上綱上線,我只能說我的認知就是這樣,而且對事不對人,我也從來沒去批評那幾位答主如何如何,每個人看法不一樣很正常,不能你不同意你無所謂就說人家是上綱上線吧?那我是不是可以說你道德淪喪呢?這樣知乎和論壇罵場有什麼區別呢?還是那句話,對事不對人,對人我感覺才是上綱上線呢~

從來不這麼做,爸媽說這樣很下作,就真的那麼急缺這一口嗎?而且超市裡人來人往的撒了碰了不說,要人人都想吃啥吃啥得什麼環境…之前在微博上反對在超市吃喝還被噴,說什麼爺有錢愛怎麼吃怎麼吃,或者小孩不懂事之類的…

以下回應三種人
第一種,幾歲小孩懂什麼,不給他鬧啊~
我特么也是從小孩長過來的,是所有小孩要吃什麼不給就鬧嗎?看家教吧,家長慣著孩子能不鬧嗎?

第二種,我每次都自覺付款,不付款的人沒素質,做好自己就行了,管不了別人~
你自覺不代表所有人都自覺吧?如果大家都不這麼做,我想那些光明正大偷吃的人也會收斂,然而為了一己私慾不顧其他顧客購物感受,不顧超市的利益,我感覺很自私,真的,要不也可以不要紅綠燈了,大家憑自覺過路口,中國目前做得到嗎?

第三種,又沒有明令禁止超市裡不能先打開吃喝再付款~
是~你走的每一段路都有禁止大小便的告示嗎?沒有人這麼做並不是因為有條文約束,而是文明進展到一定地步了。

補充一點,看到有人在其他答主底下評論我,拿吃飯館來比,是,飯館是先吃飯再付款,但是有兩點:
第一,飯館的功能是什麼?是供人吃飯的地方,如果你到只買外賣的窗口,不一樣需要先付款嗎?超市的功能是什麼?不用我細說了吧?同樣,我的回答里包含了商品買賣,超市環境,社會公德多重含義,有的人只會斷章取義,用所謂先付款還是後付款來辯論,我有些無語。

第二,飯館分什麼飯館,正餐還是快餐,為什麼全聚德可以先吃飯後付款而肯德基需要先付款後吃飯?攻擊我的人有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如果你們堅持先用再付沒問題,且不說超市沒有服務員專職監督顧客,顧客也不是像飯館一樣固定而是流動的,或許某些人更喜歡別人看賊一樣看你?對不起,你喜歡,超市還沒那個人力呢。

總結一下,用飯館和超市作類比的人,就相當於勸人喝啤酒,人家不喝,罵人家矯情,你連汽水都能喝,為什麼不能喝啤酒?都是帶氣的!


在超市拿到過被打開喝掉一點點的飲料,很噁心。

見過喝了水把空瓶放推車裡,最後結賬時候假裝不知道是怎麼回事扔掉空瓶的青年男女。

反倒是小娃娃想吃東西被家長教育要先付錢才可以打開,見過好幾次,難道這些小娃娃的父母都不是地球人?


我們一直教育孩子,能管的住自己的孩子,是最棒的。如果非吃不可那就結賬出來,吃完再進去。


評論裡面有覺得說從來沒被人制止過所以覺得沒問題,有覺得說我們的堅持是上綱上線,我真的非常不能理解。
我一直認為,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亂動,這是最最基本的常識,也應該是所有人應該遵守的規矩。超市裡面沒有付款的商品,就不是自己的東西,再累再渴再餓也應該有一個成年人基本的自制力,也應該遵守規矩。小孩子要鬧小孩子不懂事,小孩子不懂規矩我們現在不教什麼時候教呢?等他變成一個不懂規矩的大人然後鬧出大事的時候,還是等他自己有了孩子也無法教孩子規矩的時候?也會有人說,反正我都是要買的啊,我又不會不付錢,這不是你付不付錢的問題,你的道德程度高低跟遵守規矩沒有任何的衝突。還會有人說,那我這樣做的時候超市的員工自己都沒有說什麼啊,這也不是別人說不說的問題,別人是否制止也跟遵守規矩沒有任何的衝突。
以前逛知乎看到有個答主po的這段話我覺得很有道理
「胡適先生說過,一個骯髒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乾淨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而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就談道德規範,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髒國家。」
請這些對自己道德很有信心,確信自己不會吃了東西不給錢,所以完全可以先吃再付款的人,可以暫時放下道德高尚,我們單純的談一談規矩。這樣我相信才會真正的賣家買家都高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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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答
實名反對這位答主的答案。

料想題主家旁邊這個沃爾瑪的員工們看到答主看到這篇答案的反應是這種

這種

這種

這種

到底是哪個細節透露了這種
"明擺著讓顧客邊逛邊吃"
"明擺著"的想法的啊?!
答主的洞察力簡直堪比那些走在路上看了他一眼就開始煩惱「怎麼辦好痛苦我現在還不想結婚」的腦洞青年啊喂~
EXCUSES ME????????
賣家一點都不高興啊!
賣家內心都是崩潰的啊你造不造!


這事的對錯無需多論,規則就是規則。

只想罵這樣的家長,教育子女的水平也就夠滿足吃喝拉撒的需求,完全不知道讓子女成為一個有教養的文明人。

家長傻逼也就罷了,可惜了小孩子。


看到很多回答無所謂的,我嚇了一跳,天哪!為了維護公共秩序,我們一定要做個自律的人。
首先,很多制度規則的破壞,就是因為一開始打擦邊球的人多了,到後來水越攪越渾,直到執行不下去。不要以為「我又不怎麼樣,我就可以怎麼樣」,即使你真的不想怎樣,但客觀上也給想怎樣的人打了掩護。比如排隊,排隊就應該排整齊,不好好排,先是歪歪扭扭,接著出現了兩個人並排,然後隊越排越粗,最後圍繞窗口堆成了個半圓形。比如銀行的一米線,如果不是有保安大哥的常年維持讓人養成習慣的話,大家都抱著「我又不偷看,我站近點怎麼了,這樣輪到我的時候不是更快嗎」的心態,等到一米線形同虛設的時候,偷看的案子恐怕就會多起來了。反正盲人又看不見,如果男子盲人可以進女浴室,會不會突然間街上的盲人就多了起來(這個有點極端,因為考慮到女士心理上的不適,不可能出現這種規定。但就本題來講,不是也有很多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沒有考慮超市方的心理不適嗎)。規則和慣例是為了整個社會這個大系統能夠正常運行而形成的,不能為了某個特例甚至只是自己圖方便而隨意更改。
其次,遵守規則,在很多時候也是對自己的保護。比如本題,如果此風漸長,不排除有的人一開始沒想過不付錢的,到了後來放任自流管不住自己了,真的就不付錢了。比如開車,說要內側超車的,不讓酒駕的(以前還沒立法),很多人認為自己技術好,沒關係,但是無論多自信,冒100次險疏忽一次就是血的教訓。
還有就是做人的態度。說無所謂,只是你單方面覺得無所謂,其實並沒有考慮或者了解過對方是否也無所謂對不。就好像我們不懂事的時候常常取笑身邊的小夥伴誰誰矮,誰誰胖,誰誰口吃,也許你真沒有瞧不起對方的意思,只是開個玩笑,但是放在有些人,就是接受不了長期被人取笑某些缺陷,無形中已經受到了傷害。

反思:我們的個體意識是不是在長期的壓抑得到解放後過度膨脹了?我覺得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飛機航班延誤時鬧機場的。前段時間在本乎見過一個問題,是問能否採取措施對飛機上的哭鬧小孩進行干預性睡眠的(大概是這個意思),題下有回答中認為既然我是花錢來接受服務的,就不該忍受噪音,那麼換位思考,帶小孩的家長也是花錢接受服務的,他們能不能說我花了錢連聲音都不能發,我是來坐牢的還是來接受服務的?舉這個例子想表達的是公共秩序是靠大家共同維護的,公共秩序的形成也是大家在交流、碰撞、協調之後形成的,一般來說是所有人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結果,但不可能所有個體都達到最滿意的效果(可能到了共產主義社會時能達到),總是有人需要犧牲一點,剋制一點。

選擇匿名不是不想對言論負責,是看持無所謂態度的人還比較多,不想陷入無意義的嘴仗。我認為是對的,我在生活中自會堅持,我相信一代人,兩代人之後,我們的社會一定會更加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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