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院要收取訴訟費而不像公安一樣提供免費的公共服務?
一、公安機關的服務並非都是免費的。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時,並沒有向報案人、受害人或違法犯罪人收取任何費用。但是公安機關在提供戶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共服務時是收費的。
二、任何的公共服務的提供都是有成本的,成本的負擔基本上要麼來源於國家財政(主要是來源於稅),要麼來源於針對該項服務進行的收費。
三、特定公共服務由稅來支持還是由費來支持,主要與該公共服務的性質有關。提供公共服務是國家機關的職責。但如果某項公共服務的提供主要是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那麼這項公共服務的成本應該由社會公眾共同負擔(即稅);如果某項公共服務的提供只針對特定的服務對象,那麼這項公共服務的成本就應該由公共服務的特定受益者或者引起這一公共服務的特定的人來承擔。(需要說明的是,這樣劃分並非絕對的,某一項公共服務可能既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同時又讓特定的人更加收益~)舉些栗子,有一些公共服務主要是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例如,國家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一方面是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是維護特定受害者的權益(當然有些違法犯罪行為並沒有特定的受害者,例如違章停車、吸毒、賣淫等等),但是更主要的是維護社會秩序,那麼這項公共服務應該由社會全體來進行負擔。然而,有一些公共服務主要是某些特定的人受益,或者是由某些特定的人引起的國家機關額外的負擔。例如,排污許可、營業許可、衛生許可、出入境證件辦理、國家資格證書考試報名等,這些公共服務主要是特定的人受益,服務成本一般不應該由社會全體來承擔;又例如,違章停車阻礙交通後交警拖車而產生的拖車費,這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國家機關的額外負擔,由社會全體來承擔也不合適。
四、特定公共服務由稅來支持還是由費來支持,同時也受到國家態度的影響。某些公共服務雖然是主要讓特定對象受益,或者由特定人的不當行為引起的額外負擔,但是國家出於一些目的,也會取消收費,依靠國家稅收來承擔這部分費用。例如,大額取款的110護送服務,雖然只服務於特定對象,但是為了鼓勵大額取款人群(不一定是富人)尋求公安機關幫助,這項服務是免費的。又例如,殘聯辦理殘疾人證,雖然服務於特定對象(殘疾人),但為了體現對殘疾人群的保護與尊重,由國家稅收負擔,而不向殘疾人收費。
五、談談本問題說的訴訟費。刑事訴訟不收費,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國家機關的重要職責,打擊刑事犯罪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兼具維護受害人權益的功能(但並非每個犯罪都存在受害人),打擊刑事犯罪產生的成本應由社會公眾全體來負擔(當然其實也可以讓違法犯罪行為人來承擔,但是法律已經為違法犯罪行為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用,大體上是由原告預交,最後由敗訴方承擔。(具體的訴訟費用交納、負擔的規則比較複雜,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雖然行政訴訟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能夠保證法律準確實施,具有使社會公眾普遍受益的普法和確保守法的功能,但是主要還是服務於特定的訴訟當事人的公共服務,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是敗訴的一方引起的國家機關的額外負擔,因此這類訴訟應該收費。
對於收費標準,一定程度上受國家態度的影響,例如勞動爭議案件、行政案件收費較低,因為國家鼓勵勞動者、行政相對人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故採取較低的收費標準(雖然由敗訴方承擔,但原告要預交)。在財產案件中,為防止原告濫用訴訟權利,採用按標的額收費的方式。民事案件的收費,在經濟學上叫槓桿作用,是濫用訴權和拖延不履行義務的額外負擔。
合同案件往往還會有違約金約定,但侵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中,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是沒有額外的請求權的。比如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損失當場得到固定,可以獲得10萬的賠償,他在事故發生後第二天和第二百天起訴都只能獲得10萬的賠償。如果沒有訴訟費,以當下社會的自覺程度,不履行義務的人只能會越來越多——不履行義務並沒有額外的成本,還帶來了逾期支付的利益。
同時,權利人濫用權利的現象也是需要防範的,一方面是濫用程序權利,任意發起訴訟程序。比如我們這裡某知名企業,旗下員工以十萬計,勞動爭議案件非常的多。一些簡單到可以閉著眼睛判的勞動爭議,也要交10塊錢起訴,再交10塊錢上訴,二審開庭前再撤訴,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另一方面也要防範當事人濫用實體權利,比如一個沒有拖欠工資沒有工傷的勞動爭議,勞動者主張的賠償款達到了近80萬元,基本上都是一些不著邊際的請求,害得我幾乎把建國以來的勞動法律法規查了個遍,寫了長達2萬字的判決,訴訟費——10塊。當然勞動爭議有國本的因素在裡面,僅僅憑這些例子並不一定說明受理費需要改變,但極端的情況下對法院造成了相當大的麻煩。
在收取了一定的訴訟費以後,當事人能夠更加慎重地對待自己的案件,義務人為了免於承擔訴訟費會更積極地履行義務,權利人為了免於承擔訴訟費會更加精確合理地主張自己的訴求,於法院於當事人都是好事。最近在搞一個執行異議的冷門調研,粗略算了一下,1萬元以上的財產案件,如果拖延訴訟,按照年化計算訴訟費比例最高可以達到4.6%,而商貸通常要高得多(高利貸就更不用說了)。所以,在利益的權衡之下,被執行人是會選擇貸款還債,還是發起一個虛假訴訟拖延執行呢?某種意義上,當前的虛假訴訟泛濫,訴訟費比例跟不上融資成本,槓桿失靈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可能政治不正確,但我一直認為法院不僅要收訴訟費,而且比例還要上調……1、刑事訴訟不收訴訟費;
2、行政訴訟訴訟費按件收取,50和100元兩種;
3、民事案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收取,具體詳見該辦法
民事案件由於涉及的是私權利方面,所以國家要收取一定的訴訟費。
另外就是民事案件按標的收取訴訟費,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製法律的濫用
譬如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如果不按標的收費,那麼原告可以隨便要求被告賠償一個億,顯然是不合理的。
事實上,一個10000元標的以下的簡易程序案件只收25元,但是法院所支出的人力物力是肯定超過這個數的。
因為我們的法院是人民法院(認真臉)。
一個不涉及財產關係的離婚訴訟,或者涉及財產20萬以內的,假如說我們盡量讓它簡化,需要多少個步驟?
原告起訴,立案庭接待。接待後假如順利立案,向被告寄送材料。假如送達順利,被告不管,直接等開庭。開庭了,再簡易的程序,總得有一個法官一個書記員吧?
不要小看離婚案件,尤其是沒有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開庭,沒有一個小時我估計下不來。
好了,第一次嘛一般來說離不了婚。六個月後,原告再來一次,整個程序又再走一遍,一切順利的情況下。終於離婚了。
你猜這麼一年半載的程序走完,法院收多少訴訟費?
50元。
一共走了兩次離婚訴訟程序,立案庭和法官書記員至少要為此工作兩次,耗費他們大量的時間。而且,法院的工作人員,一般來說學歷能力都到位,時間是很貴的。
這50元還包含整個程序中產生的快遞費、印刷費、能耗費等等等等。
這還是一切順利的情況下,了解離婚案件的人應該都明白這麼順利的案子恐怕是極少的。
同樣的程序,如果是勞動爭議案件,收費是10元。如果案情簡單走簡易程序,那就是5元。
你沒看錯,5塊錢,你就能到法院打一個官司,把曾經高高在上的公司叫到被告席上接受審判。
更不用說,勞動爭議案件前置的勞動仲裁,完全免費。
不要以為這些按件收費的案件簡單,有時候這些案子比涉及財產關係的案子還要複雜得多,耗費的司法資源也十分可觀。
我曾經辦過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勝訴後法院書記員聯繫我要退5塊錢訴訟費,還要我寄收據、原告儲蓄卡複印件和身份證複印件過去,前前後後折騰了半個月。當時我開玩笑說要不這5塊錢我們不要了吧,自願上交國庫,書記員說那可不行,我們歸檔要這個,必須辦。心疼書記員……
現在你還覺得法院的訴訟費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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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院的訴訟費什麼時候貴?
答:巨額財產案件,按標的收費的時候可能會很貴。
那麼問題來了,是哪些人哪些公司才會有這麼多財產案件呢?
為什麼上面說的那些案件可以不按標的收費呢?仔細看一下,按件收費的案件是不是都跟普通老百姓的關係很密切?
結論是:人民法院從財產案件尤其是巨額財產案件中高收費,來補貼普通財產案件和按件收費的案件、緩減免訴訟費的案件。
如果說人民法院從訴訟費中賺錢了,那也是劫富濟貧不是嗎?更何況其實收費是比較合理的。
假如說反過來,法院所有案件都按件收費,並且收費比較高,是不是對普通群眾更不利?
另外,即使是高額財產糾紛,原告勝訴後訴訟費也是由被告承擔的,法院還會主動辦理訴訟退費。客觀的說,這已經盡量維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了。
主要是為了防止濫用訴權,收費範圍等如下:
2007年4月1日起法院收訴訟費施行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辦法的施行大幅降低了訴訟收費。這樣必然會促使各種糾紛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緩解社會矛盾並推動法治進程。在此簡要介紹值得關注的幾點內容:
一、明確了訴訟費用的收取範圍。
該 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 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也就是說法院收取的所有訴訟費用都應當在上述三項收費範圍內,並且,根據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第三 款規定,上述第三項費用收取是待實際發生後交納,不需要原告在立案時預交。因此,訴訟案件在立案時只需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相關案件可以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根 據辦法第八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該條規定將過去的一些收費項目改成了不交納受理費。
三、申請執行的申請人不交納申請費。
根 據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做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 書;所應當交納的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而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上述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四、離婚案件收費標準。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而過去的收費標準是財產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並且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由此可以見離婚案件收費標準降幅之大。
五、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該辦法將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或調解,並提高審判效率促進社會的和諧。
六、申請司法救助應當準予免交費用的幾種情形。 根據辦法第四十五條規 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 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為了防止一些人亂提訴訟請求。
踩壞他一張桌子起訴索賠你一個億,賠不到錢也嚇死你。
有了訴訟費就得好好掂量了。
另外好的律師能幫你把你掏的律師費從訴訟費里就省出來一大半,信不信?
別提了,我們公安的因公去法院複印份材料一張紙還得收五毛錢呢。。。。。。
為了防止法院被濫用。。。
就比如說,你在一個商店門口摔一跤
你要商店給你賠償一個億
然後別個不陪
你來法院起訴
按道理這個是符合立案條件的
但是這個立案有什麼意義呢
這個時候訴訟費就來了。。你要是能付大概50多萬的訴訟費,我想無論是高院,還是中院,都會很願意陪你一起玩的。。。
(*′艸`)嘿嘿嘿這不難理解吧,同所有服務或物資一樣,一旦免費,真正需要的人就不一定能夠取得這項服務或物資了。
記得有個非洲救援發帳篷的事例,最初不收錢免費發放,結果不管需要不需要,所有的人都來領。後來改成收1塊錢,就篩除了很多根本不需要的人。
訴訟費也好,立案標準也好,就是起著這1塊錢的作用。
現在立案改登記制了,已經這樣了
要是再把訴訟費取消了,這上法院打官司,估計就得搖號了。
法院的刑事訴訟不收費。
公安機關辦戶口辦護照都得收費。
就看主要是你的私事還是公事了。
訴訟費是肯定支撐不了法院運行的,所以大約不能說它的存在是出於謀利。
個人覺得訴訟費的存在對於某些完全不需要上庭解決的案件大概是一個過濾機制,雖然只有幾十塊錢但是畢竟收費和免費是兩碼事。這也是對寶貴司法資源的節約。
民商事訴訟之所以收費是因為「民商」---民事商事,辦私事。公安不收費是因為「公安」---公共治安,辦公事。
法院是有訴必理,一受理就得走程序,非幾個月不可解決。因此,好聽點說是為了避免司法資源被濫用,不好聽來說是因為中國歷史上就有息訴息訟傳統。而公安這邊,你報案公安就算是出警,也未必會立案,立案也未必就會投入力量去偵辦,一般案件處置成本要低的多。另外,公安處理的是刑事和治安案件,屬於公法範疇,而法院收取訴訟費的都是民商事糾紛案件,屬於私法範疇。
我想,這應當跟國家權力運行體系、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工作啟動機制不同有關。
公安機關屬行政機關,法院屬司法機關。二者均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積極作為。而司法機關,其工作機制具有天生的被動性。例如,兩口子打架,公安派出所一旦接到報案,應當積極主動處理;但,只要兩個人都沒有主動提起訴訟,法院不能主動對兩口子打架的事兒進行處理。
這就為什麼,公安機關,不交錢,只要你報案,他就免費(只是不當面收你錢而已,實際還是納稅的人)提供服務。而法院工作進入程序,關鍵的啟動點在於有人起訴,而交錢,只是完成立案起訴的標誌。假若任何人一紙訴狀法院都必須處理而不論其是否交錢,法院工作的消極被動性就很難體現。
訴訟費只是預繳費,最終是由敗訴方承擔,所以對於維權者來說,法院其實也是「免費」的。
報警人並不承擔費用,同時公安有罰款的權力,是對違法者的懲罰。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也可以理解為對侵權方的一種變相懲罰。
這兩方面(免費性、懲罰性),二者在本義上都是一致的。社會管理的需要
國家維持秩序,最基本的是不受違法犯罪的挑戰。如果這個也要受害人付費,就失去了合法性。
法院收訴訟費,其實也只是意思意思,大多案件都是國家要另外負擔費用的。只是稍微讓當事人也出一點。稍微不那麼濫訟。大家都理智點說句題外話:公安機關也是收費的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條確實規定了國家保障警察經費,但可沒說是全額保障。
對於某些職權,國家是利用各類稅收、非稅收入,實施全額財政補貼,來保障警察辦案成本的,比如警察出個警之類的。
對於其他一些職權,公安也一樣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比如各類出入境登記制證、車輛登記、身份證與臨時身份證制證。以前開鎖類登記備案、印章刻制許可也是收費的。
你把護照和各類通行證辦一遍,夠你起訴幾十起勞動爭議了,況且通行證還是每年辦一次的。
你找法院,是辦你的私事,當然要掏錢買服務了。就好像你請地下出警隊來出警一樣,當然得掏錢。
你找公安,那是你被搞了,你搞不過對方,要搞就違法了,只能請公安來替你以合法的手段做「違法」的事。
前者你有能力扯皮,後者你是弱者。
我們的法律,是要幫助弱者的嘛。
就這樣。
一個勞動爭議案件收費10元,減半收取5元,勞動者來起訴的還緩減免,你還要國家咋樣?
現在訴訟費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別把你給律師付的費用算在法院頭上!
私以為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還是太低了,
背景是基層院基層法庭,地處農村,民事案件10000以下的訴訟費是50,為一點小事就反覆來訴,反正就交50塊,俺們跑下去送傳票,一趟油錢就200,被告又躲,一個小案子要跑四五趟,好不容易結案了,原告沒理被駁回,過幾天,原告又想起一個別的什麼說法,又送來50塊,,,,不給立案就鬧,現在又改成立案登記制,到目前為止,總共給他立案4次,每次都是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浪費司法資源無數,有時候無奈了真是想,要是訴訟費能提高100倍多好,立一次案交5000,反正是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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