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執行注射死刑之前給犯人手臂酒精消毒有意義嗎?

我是看了George Carlin 的脫口秀《你們都有病》里他說到這是 pointless,所以才想上知乎來問問大家的意見。也許 George 只是吐了個槽而已,不過我覺得挺有意思。


實名反對 Marcel 的答案。

先特別向Marcel 道歉。經知友提醒我覺得確實有反對不明確的缺點。特別改正,我反對的是你回答「消毒有沒有意義」的說法。後面是我的私貨,私貨。後面有詳細說明,請知友撥冗鑒別。事實上我對Marcel的涵養風度學識是非常欽佩的。

先講個故事吧。我當年實習輪轉到急診室。一次送過來一個車禍患者,氣胸非常明顯,來院已死。不過當時病人少,家屬極其悲痛,我們的老師,一來想要安撫家屬,二來可能存了點私心,想讓我們練練手,又做了點措施。其中之一是給我同學一個注射器,讓他做個胸腔穿刺。我同學極其興奮,機會難得啊,抬手就穿了進去-----沒有消毒。老師勃然大怒,讓他出去,把有創操作診療常規讀三遍,否則不要再進搶救室。

我實習的醫院,並不是什麼協和北醫,瑞金中山,僅僅是一個普通的教學醫院;老師也不是什麼業界泰斗,僅僅是一個普通急診醫生。

然而,這就是規範的力量。它不管你是什麼人,為什麼事,只要你做這件事,就必須這樣。

死刑犯又怎樣,實驗室即將處死的白鼠,問問實驗者,打針前要不要尾巴上塗酒精。

——————下面是私貨時間———————

那位答主,一位很有涵養的人,國內法學泰斗的弟子,法律學科的研究生或者高端從業者,我想他應該代表了很大一部分法律人的觀念。但是我依然很吃驚,他會張口就拋出這樣一個聳人聽聞的論點。即使是他引用的例子,也僅僅是他聽到口口相傳的「說法」,沒有什麼證據。

我印象中,再沒有比法律,更加要求嚴密的規範,要求程序正義,要求證據和邏輯的行業了。我不知道那位答主是從哪裡靈機一動把「槍決」和「提供器官「聯繫起來的。

我曾經提問過一個關於器官移植的沒人關注的問題,相信在移植的規範和倫理方面,我比那位答主要見的更多。我聽到過在刑場上摘器官的事——為了實驗和製作標本。用於移植的器官都是在手術室里,嚴格的無菌條件下,由主刀助手小心翼翼的保留了重要結構取出來的。不知道哪個不開眼的權貴,會等著移植一個在沙地上槍決完了立馬開胸破腹(好一點的會說是拖到旁邊的救護車裡)拿出來的器官。死刑犯移植不是沒有,但是再沒有比槍決在刑場上更不適合移植器官的方法了(你說注射更適合移植我還好相信一點)。地下買賣器官也有,無論在法理上如何罪惡,至少在操作上,他們還是去醫院的手術室進行的。

現在一說到移植,大家腦子裡立馬出現了一副畫面:權貴的走狗獰笑著扣動扳機,旁邊的黑心醫生惡狗一樣撲上去,切開還在扭動的身體,掏出血淋淋熱騰騰的器官,一路綠燈送到醫院,院長卑躬屈膝的給權貴裝上,於是半死不活的權貴精神大振恢復健康,把一疊帶血的錢甩在上述這些人的臉上……怎麼樣有沒有童男童女獻祭邪神的即視感?刺激吧?

實際上,再講一個故事。我曾經面對一個四十歲左右的男病人,他黑瘦枯乾,拎著一個破舊的袋子來看門診。他九十年代初接受了一個死刑犯的腎臟,在某一流大醫院進行。目前他每天口服少量藥物,身體運行尚好但是看起來遠比實際年齡衰老,因為身體原因他沒法做很多工作所以生活並不富裕。但是他還活著。他不用被透析時間禁錮在只有離家半天路程的範圍內活動。他對我說:「如果沒有那個腎臟,我早死了,我哪有錢一直做透析去?那樣子我也早不想活了」

他從一開始就不是什麼富貴人家,只是九十年代初的一個普通工人。

你們要踐行法治,要揭露社會黑暗,要挑戰權威,要揚名立萬,我統統不管,部分行動我還支持。


你們要拿不嚴謹的都市傳說,用驚悚的故事解釋醫學行為,實質上造成了公眾對醫學的誤解,我不答應。

看看那條回答下面的回復,「這才是事件真相」、「這條答案終結所有回答」、「事實真相,中國的法律和醫學黑暗的超出想像」……


我實名反對你和你們,這不是真相!!


以一個普通醫生的名義。

---------------敬復@Marcel 的分割線-------------

太客氣了。

我今天也在考慮是不是失之激憤,導致喪失了立場。

但是還是覺得有必要為我所知道的東西做一點澄清。

首先我想請教幾個問題,每年執行的死刑數量,難道司法機關竟然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而需要從移植器官的人數來反推?黃潔夫本人也說,許多器官移植是合法正規途徑的,結合語境,相信是包括了符合手續的死刑器官,那麼這個反推準確性如何?反推到了死刑執行數字,又會產生怎樣的負面影響?不搞法律,不懂。請不吝賜教。

接下來我想跟@Marcel 和眾知友討論一個問題。你們認知中,死刑犯器官移植的黑幕是怎樣的?我仔細看了看黃潔夫的回答,具體怎樣黑法,語焉不詳。我們不用上鏡頭,不用避諱。至於我的認知,已經寫在上面了。我所能想到最黑暗的,就是因為器官需求而枉殺無辜者,我知道有名有姓的兩例「按需殺人」的案例,已經被眾網友駁成了篩子;理論上這種事情極有可能,但是禁絕罪惡不是靠取消死刑犯器官移植,而是靠眾位靠譜的法律人將自己有理有力的聲音傳出來,留在卷宗里,留給高院或者後世。退一步,如果是正規核准死刑以後摘取器官,那麼我覺得這個黑幕可以從倫理、法律法規、人道主義和透明度等等方面加以改善,而不是直接廢除。

本回答最初是針對貴答案強調了的黑體字「當下之所以注射死刑沒有能夠完全替代槍決,最大的阻力其實並不是表面上宣稱的成本問題,而是決策者普遍懷疑注射死刑者取下的器官質量不如槍決的好。」

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嚴謹的回答。

首先從來源上,它僅僅是一個人口口相傳的說法。其次我認為從操作上,這種說法比較不靠譜。我們不能據此就得出答主回答的關鍵「沒有意義,即使消毒也是為了器官不受污染」。

這種推論是沒法通過的。另外你沒有說「沙地取器官」,但是我的認知,槍決不可能在手術室進行,也不可能把槍決後的遺體運到手術室操作,所以默認了就地操作,也許不太合適,抱歉。

這是我的初衷。請@Marcel 指教。

至於下面的私貨,確實是因為看了回復以後衝動而為。我國對器官的需求缺口太大了,很多人在等待中絕望死去,想來十分心痛。死刑犯器官可以被合理合法使用,在不侵害他們權利的基礎上。我們缺少的是透明的程序和法理支持。然而現在的輿論條件下這方面根本不可能再進一步,而且是徹底倒退。民眾對這方面的不知情、不了解、妖魔化、傳說化是很大的障礙,我相信還有國際上的壓力。我想我們需要的是破除謠言,增加理解。這件事,實實在在的,運行良好的話是對普通百姓有利的啊。我本人方法可能單一而且欠打,道歉。

Marcel認為我對他不滿是因為我不滿意他懷疑公權力,只好苦笑,你們見過喜歡這個公權力的醫生嗎?現在稀爛的醫療環境不就是它的手筆嗎?只是我認為,即使討厭它,也要有根有據,不能惡意攻擊它。沒做的不能算,做了沒那麼壞的也要甄別,更不能忽視公權力外衣下普通公務員的合法權利。

最後我看到Marcel說到地下器官交易,這跟死刑犯器官是兩回事。地下交易極其罪惡極其黑暗。我兩個月前剛剛見到一個受害者,有興趣的以後可以細說。它正是器官供需巨大剪刀差催生的。相信我,無論怎樣嚴打,它都不會消失。唯有增加合法器官來源和建立透明秩序才可以遏制。

最後感謝你的耐心。


首先正確的 是法院執行
今天剛送走5個
法警會把家屬會見後的頭戴黑口袋的死刑犯固定在執行床體上
然後把手伸過一個小窗
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在窗口的另一側
在人犯靜脈上用連接針進行推注
一針強鎮定劑一針氯化鉀
有的人第一針會打鼾入睡
有的人會高喊兄弟們我走啦
這些罪犯從拘留到死刑執行一般都經過20個月以上的訴訟程序
很少有人怕 沒有人屁滾尿流
應是沒什麼痛苦 從上床到下床十五分鐘左右 幾分鐘心電圖就直線了
看上去和睡著了似的
不過身後放有故意殺人犯XXX的白色牌子
還有屍體頭部被抬屍工人放上擔架時碰撞的悶響

器官捐獻今年正式廢止
最可憐的的是無人認領的骨灰
可是你看到他們判決書的罪行 就覺得同態復仇是理所應當 這些人死有餘辜


當年豐臣秀吉手下的頭號奉行石田三成在關原之戰敗,逃亡中被俘,押到刑場後,石田三成說口渴想喝水,他德高望重,人們不敢怠慢,但在刑場遍尋不到水井,就從樹上摘了個柿子給他。卻被三成拒絕了。他說,吃柿子容易生痰。

一陣鬨笑。

但是放到現在,每次讀到這段經歷,都讓人覺得肅然起敬。

無論死後如何,一個死刑犯,在注射前看到醫護人員還在認真消毒的時候,也會依稀產生一種,生命確實很珍貴,為了一些眼前的利益和慾望而忽視了這一點,實在是太蠢了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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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沒死,就是人,就得有人權。差一分、一秒都不行。


樓上所有的高票回答統統沒有答在點子上,比如這是醫學規範、對罪犯的尊重等等。

真正的邏輯是這樣的:

執行死刑的機關或者人,只有一種權力被賦予,就是將藥物注射進犯人體內。除此之外,他沒有任何權力去用任何方式恐嚇、暗示、明示犯人即將被處死。
簡單講,任何一個人都沒有權力這樣向罪犯傳達信息:你要死了,哈哈,爽不爽?後悔嗎?從罪犯的角度看,這種信息傳達帶來的附加傷害並不是他應該承擔的。就像犯人無論怎樣罪大惡極,都有法庭的宣判作為懲罰,任何不得毆打,辱罵,恐嚇,或者通過暗示給予犯人傷害。

因此,如果在執行前不進行消毒,犯人可以理解為這是一種暗示:我要死了,用不著消毒了。從而產生一種恐懼——這是他無需承擔的部分,這也是執行人沒有權力強加給犯人的。

除了在規定的時間進行注射是執行人的職責和權力,執行人對待犯人沒有任何其他權力。


反正我是會在洗澡前大便後擦屁股的


好像打臉了。


我跑去問法醫。
甲:習慣啦,嗯,好像就是一種習慣吧,額,對,就是習慣咯。
乙:額,嗯,擦擦酒精看的更清楚吧。
悶騷的丙:慣性。
丁:條件反射?

我覺得,哪有那麼多上綱上線,人權物權的說法啊,好像就是習慣吧!哪有那麼多意義啊,哪裡那麼複雜啊,就是很簡單的習慣咯。


用一點酒精和棉棒的代價來避免人權問題的爭議。


中國的監獄不負責執行死刑!中國的監獄不負責執行死刑!中國的監獄不負責執行死刑!重要的話說三遍!


既然是注射死刑,就必須要保證犯人是死於注射的藥物,如果是死於其它途徑(本題中就是可能發生的因為沒消毒而引發的感染)就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反對目前已有的全部回答:
「監獄執行注射死刑之前給犯人手臂酒精消毒有意義嗎?」——問題不成立!
「監獄執行注射死刑之前給犯人手臂酒精」不是出於「意義」是出於「規範」,有規範就執行規範,有明確的不適用的情況,才可以在個案或新規範的層面推翻規範。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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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其他的朋友的想法並沒有錯,但忽視一個關鍵的問題「層次」。當我們執行一個規定的時候,從思維上具有很多層次,我以軍訓中教官喊一聲「齊步走」為例,進行解釋:「機械執行規定」(一直走哪怕走進河裡)-「執行規定但結合常識」(一直走,但到了河邊哪怕沒有命令也停下)-「執行命令但思考意義」(在自認為有意義的範圍內走,與意義相悖的部分不執行),這還僅僅是執行的,還沒有考慮各個層次的不執行。那這幾個層次的執行,哪個是對的?答案是都對,但隨著層次的深入,無疑會增加很多成本——思考的成本、溝通的成本以及執行的成本。所以法律上有一個原則,叫做「禁止逃向一般規則」,就是說當特殊的、具體的、明確的規定沒有問題時,不要動不動就扯「原則」、「意義」,否則,不僅是對社會資源的浪費,也容易造成混亂和低效。
之前是法律角度的解釋,換個經濟學的解釋就更簡單了——大貓走大門,小貓也能走大門。已經有了給病人打針的規範了,沒必要再建立一套給死刑犯打針的規範,因為後者也屬於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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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直白一點:當你說「死刑犯也是人」的時候,其實已經隱含了「死刑犯是不是人是需要談論的」這個前提了。我想說的是,不需要討論。


蒂莫西斯波演的《最後的絞刑師》里,Pierrepoint絞死所有的納粹戰犯後,發現棺材不夠,堅決要求把棺材備全,他說:「他們已經付出了代價,現在他們是清白的了。」
我始終反對廢除死刑。但痛恨犯罪的同時,不影響留一點兒人道。


謝邀。
當然有意義,這是醫務人員的職業操守,而且死囚也有人權。


「注射死刑」可不是一個營銷術語或者什麼可愛的綽號,這種注射的目的是為了處死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還要不厭其煩地使用酒精棉簽和消毒針頭呢?難道擔心死刑犯被感染嗎?

  事實的確如此。我們早就在電影里看到過這樣的鏡頭,一個死刑犯即將被處死,可就在最後一秒鐘,州長的電話打來了,死刑判決被推遲執行甚至得到減刑。

  這種事情不僅僅出現在電影里,現實生活中也有。就拿美國的詹姆斯?奧齊來說吧,1983年10月的一天,這名備受譴責的死刑犯被綁到美國得克薩斯州一所監獄的死刑架上,胳膊上已經安上了注射針,等待著死刑判決的正式執行。但監獄方突然接到了暫停執行的通知,奧齊隨後被轉回自己的牢房。時間一天天過去,直到第二年的5月奧齊才被處死。

  假如針頭和奧齊的胳膊沒有經過消毒處理,他很有可能會感染並因此死亡。如果這樣,奧齊所在的監獄就可能時刻面臨錯誤致死的法律訴訟。這名死刑犯的確罪該萬死,但他應該是接受「注射死刑」,而不是因為相關設備不衛生而死。

  或者,我們不妨假設這樣一種情況:一名死刑犯在臨刑前接到了暫停執刑的通知,原因是真正的兇手被奇蹟般地找到了。在此情形下,如果監獄當局沒有遵循合理的程序導致清白的「罪犯」患病甚至死亡,那麼這所監獄可就遇到了大麻煩。

  除了罪犯的安全,監獄管理人員的安全同樣需要關注。如果在扎入針頭的過程中,死刑犯激烈反抗,死刑執行官自己就有可能面臨被刺中甚至傷口感染的高風險,那麼做死刑執行官的職業就不那麼有吸引力了。

  最後,用酒精清洗胳膊還有一個附帶的好處,酒精能使經擦拭的皮膚下血管膨脹起來,這樣執行人員就更容易發現血管,針頭刺入的準確性更高。


額,那麼,反正都要死了,最後一餐很多犯人吃不下去,那麼獄警蜀黍們還用給他們供飯么?


注射死刑存在的意義就是最大限度的減少被執行人的痛苦和風險,如果打針前不消毒,那麼性質和直接槍決沒什麼區別。

反正都要死了,不消毒了。
反正都要死了,先打他一頓出出氣。
反正都要死了,弄他一條胳膊。
反正都要死了,一槍崩了算了。

那麼注射的意義就沒有了。


有意義,因為執行注射死刑的人以後很有可能改行當護士

這是從事注射工作的人的基本專業素養,既表示了對注射執行者專業的尊重(我們服從你們的行業規範),也表示了對死刑犯的尊重(我們可是嚴格按照專業標準來執行的)。

再說了,既然選擇這種人道的死刑執行法,多這麼一個步驟又算得了什麼呢?


每天給別人抽血,應該有資格回答這個問題。
消毒已經成為一個習慣,紮好壓脈帶,消毒,取針,下針,這是一氣呵成的。少了一步下面的都會不習慣。也許真的沒有那麼多理由。


既然那麼多人說人權,我們就來聊聊人權。
看了一些回答,我覺得實際原因就是趙大大大大球(我怎麼@不了!)同學提到的方便找血管(捂臉)。然而題主的問題是「有意義嗎」而不是「為什麼呢」,所以其他答主的答案也有其參考意義。@Marcel解釋了法律實務中沒有意義,@hellen Jo及其他好多人提到了對醫護人員職業操守的意義,這其實是不矛盾的。但是我發現大多數人對此問題的著眼點在於人權上,雖然我個人覺得這個例子其實和人權關係不大,但是僅就討論而言是一個有趣的話題。Marcel從實務入手一巴掌就把這個問題給拍死了,然而討論人權的人一般喜歡從空泛的大命題下進行討論,所以我們可以試著從一個比較抽象的環境下來討論一下:

從法理的角度而言,注射前擦酒精有意義嗎?

(幾個聲明:我用手機打答案呀太慢了呀,我只能慢慢更呀你們一定要有耐心呀!我只有可憐的流量啊很多東西查不了啊你們體諒一下我啊!算了我估計我答這麼晚反正你們也看不見)

我認為這裡面包含三個問題:
1. 死刑犯享有尊嚴權嗎?
2. 注射前擦酒精是一個人的尊嚴嗎?如果是,可以作為權利的客體嗎?
3. 不擦酒精導致的其他後果造成死亡的情況違反剝奪生命權的程序正當性嗎?

1.死刑犯享有尊嚴權嗎?
我們先人為的把自然法下的人權分為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尊嚴權(百度百科的分類,如果認為這種分類將導致討論漏洞或重疊的情況請指出)。現代人權比較流行的共識是任何人的自然法下權利未經正當程序不得被剝奪(與美國憲法修正案14條的內涵並不完全相同但可類比),我個人認為,死刑剝奪了人的生命權;雖然沒有明文寫出,也剝奪了人的自由權(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人的自由,但未剝奪的「可憐的」自由還能否構成權利不在本回答的討論範圍內);財產權的剝奪通常通過附加刑的形式完成,也不屬於本題討論範圍;那麼剩下的就剩下尊嚴權了。

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有任何剝奪任何人尊嚴權的規定與配套程序,因此應當認為,死刑犯至生命終止前,享有尊嚴權,對死刑犯進行的包括執行死刑在內的行為,不應侵犯死刑犯的尊嚴權。當然死刑犯死後的屍體尊嚴權本身也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但是不在本題範圍內了。

2. 注射前擦拭酒精構成尊嚴權嗎?(這句話的表述有問題)
構成尊嚴權要有兩個要件(我個人認為...):構成一個人的尊嚴並且能形成一項權利(這裡的表述也有問題)。為什麼要這麼分呢?這一方面體現了尊嚴權主客觀兩方面的要素(這麼分類也有問題...),另一方面尊嚴構成了尊嚴權的外延(或者說上限)。當然尊嚴本身也有主客觀因素,主觀上是指人對其在社會中受到的對待與其心理最低接受程度的比較,客觀而言指人在社會中所受對待與社會中人相互的一般對待程度的對比。
(這裡插一個問題:死刑犯與社會的聯繫有多大?怎麼算?如果死刑犯已經脫離了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環境,那麼討論他的尊嚴權有何意義?這是我想不明白的地方。這說明要麼否認死刑犯與社會脫離的論斷,要麼放棄從社會學角度給尊嚴進行定義。有興趣的可以探討下)
這裡僅從主觀的角度討論尊嚴,因為可以從客觀的角度討論權利。在這個定義下,儘管別人認為你尊嚴受到了侵犯,只要當事人主觀不認為是不可接受的,法律就不進行保護。比如sm,在不侵犯其他權利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尋求法律救濟,法律不主動進行保護。我國人格權刑事訴訟基本是自訴案件也是這個道理。同理,死刑犯如果主動要求或欣然同意接受虐殺而執行,是不應視為侵犯死刑犯尊嚴的,可以視為侵犯了其生命權以外的身體權(能不能構成可以討論)或違反死刑方式法定。

因為尊嚴有主觀上很大的自由,法律不給其提供嚴格的保護,那麼創設權利的時候就應該創設一個較為寬泛的權利,在客觀標準上進行一定程度的擴張。那麼客觀標準如何確定?既然尊嚴是一個人的主觀標準,那麼其客觀標準的制定可以是(我個人覺得也應當是)一個一般理性人的主觀標準(一般理性人是我從民法偷來的概念,與民法意義上的內涵並不完全一樣,但是可以從行為權利能力進行類比)。注意無論如何這是個主觀標準,也就是當假設你、我、他成為死刑犯的時候你、我、他的主觀上是否認為侵害尊嚴,而非當我成為死刑犯的時候你和他的主觀感受。剛剛舉的人格權利刑事訴訟基本是自訴就是這個道理。
因此,執行死刑時擦拭酒精有沒有包含尊嚴權這一問題就變成了,一個一般理性人在被執行死刑時沒有得到擦酒精的情況下是否認為自己的尊嚴受到了侵害。我覺得一般死刑犯不會這麼認為,因此我個人覺得執行死刑時擦拭酒精不能構成單獨的尊嚴權。
ps:有一個問題值得討論,就是如果能構成單獨的尊嚴權,那麼死刑犯是否享有相對應的請求權呢?這對死刑犯是否有對是否擦拭酒精進行選擇的自由權利(有人提到這個問題)有很大意義,但因為我認為它不構成單獨尊嚴權,也就先不討論這個問題啦。

3. ...
好吧這個問題我還沒想好,我直觀的感受是:法律規定的程序是經注射死亡,並沒有規定注射後因何死亡。那麼如果死刑犯不是因為注射本身的毒藥而死的,就要看注射行為與死亡之間有無足夠的因果關係,我覺得可以比照故意殺人、過失殺人的因果關係判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斷,但在這個標準上,究竟是基於目的性考量而適當放寬標準還是基於法定性考量收緊標準,我還沒有想好。

因此結論是...除去第三點之外,注射死刑時擦拭酒精,在法理上,尤其在人權角度上,沒有意義。

好吧其實都是胡扯,用這麼一套邏輯解答這麼個問題沒什麼意義,然而作為一種思路,我們可以跳開這個行為本身討論一下人權的存在和保障,這是我的一個目的,雖然這麼靠後估計沒人看了吧...

以上。
(我好想賣個萌,然而我怕你們打我)


石田三成在行刑前說想要喝水,於是旁邊的人奉上了一個柿子。

石田三成當場拒絕,那人問為什麼。

三成說:「柿子生痰」。

那人指著三成大笑起來,說:「你都是死人了,還管這些?」。

三成道:「胸懷大志者,不管何時何地,切莫糟蹋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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