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該由誰負責?

看到這個的時候就想知道是什麼情況,以自己對船上人員的工作內容和負責很好奇。出了這樣的事故,應該不僅僅是天氣的原因吧?


按理說
船長的職責就是負(bei)責(guo)任。
以下言論是在事故分析尚未明確的情況下的一家之談。

船長需要對幾乎所有船舶可能遇上的險情或者不幸負責,船長必須與船同生共死這一概念,多虧了泰坦尼克號傳遍了所有人的心中,但是如果這次事件大部分原因真的是因為不可測的天氣所致,那麼我覺得這位船長的所行並無不妥,他也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他是所有倖存人員中最應該承擔責任的人,但是他這樣的承擔責任並不意味著他活該被用輿論對進行抨擊,絕大多數人不要把所有在職的船長想的太自私了,一旦出事,誰都想來參一腳噴一噴當事人,並不是中國航運界的各位海員船員不好,而是中國現在對航運的了解與關注實在太低了,沒有了解卻一味的把責任推給船長,對船長進行抨擊,只能顯得很無知。
總之,我覺得這位船長在做完了所有該做的之後,利用自身處在駕駛台的位置優勢,逃生成功,他並沒有做錯什麼,船舶的失事的責任他需要負,強行推給他的道德鍋他不必背,詳細情況還得看事情進一步發展。


樓上這麼多回答,我是航海出身,我為船長說句話,或者你可以偏執的認為我為船長開脫:
1.船長很冤,長江水道的氣象狀況一向很好,所以船舶設計的時候穩性也好,抗風性能也罷,都是與海船不一樣的標準,不過也得到了中國船級社(ZC)的檢驗入級的。聽新聞,短短几分鐘就傾覆了,即使船長在,也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挽回。
2.船舶的管理責任,很多專家就穩性這個問題爭的面紅耳赤,我不是專家,但是,平底淺吃水且上層建築龐大的江輪,還需要照顧舒適程度(降低穩性)的船舶穩性能夠好嗎?但是,船舶穩性計算不合格,離港的時候港口MSA能簽出嗎?哪個環節不對?
3.船長活了下來。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當時船長與輪機長都在當值。正常情況下,船長、輪機長都不需要航行值班,除非到了駕駛員或者航運公司認為船長應該來協助才會叫船長上來。船長上駕駛台了,出事了,跳出船舶很容易,所以獲救了吧。
4.我固執的相信,中國的船長大多數都是非常有責任感的。而且我不相信船長在遭遇惡劣天氣的時候會讓船舶轉向,稍微在船上呆過的人都知道橫風的威力!?
5.一家之言。


瀉藥。
現在最終的調查結果還沒出來,我不能妄下結論。
如果是人為確實不可抗的外力,船長的責任就會輕很多了。當然,在他這個駕駛當中,有沒有什麼不當之處,導致全船的人陷入一種本可以避免危險之中,現在也不好說。
至於為什麼船長要留到最後才走?這個是國際慣例吧,從現實情況上看,如果船長第一時間從操控崗位上逃開,可能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因為船下沉等等來的要慢一些,不像汽車碰撞,所以有些不必要的損失,如果船長再多堅守一下,可能就能避免掉。


「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調查報告

五、對有關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考慮到進一步深入調查中發現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提出了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劉先祿,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當班大副。在駕駛船舶航行過程中,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鑒於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張順文,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船長。對天氣情況重視不夠,在進入駕駛室接手船舶指揮後,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未能及早察覺船舶後退態勢,在船舶失控傾覆過程中,未向外發出求救信息並向全船發出警報,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司法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進一步調查。

3.覃玉平,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技術部副主任兼體系辦主任。未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台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胡明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陳元建,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部經理。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未發現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在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中船員存在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郭兆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修造船廠廠長。在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有關規定,違規聘請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對船舶進行改造施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姜毅,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船長兼安全技術部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吊銷船長適任證書。


8.胡紅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兼工會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運輸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分管運輸部、安全技術部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未執行GPS管理規定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程序免去工會主席職務。


9.姜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公司存在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弄虛作假、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秦萍,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遊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東方之星」輪失聯以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開除處分。


11.李長涌,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有關規定,對值班員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杜國平,岳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對指揮中心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萬毅,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對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監督員,對「東方之星」輪安全檢查不細緻、不全面,未發現該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付翔,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工作人員。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任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對監督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國勇,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隊長。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安全檢查、航運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執法科副科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中共黨員,重慶巫山海事處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主持海事執法科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員管理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小奇,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法科。對海事執法科履行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職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海事執法科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管大志,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安全監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9.賀爾軍,中共黨員,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萬州海事處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為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組組長,對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李祿文,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分管船舶監督處期間,對船舶監督處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該處未督促重慶東方輪船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萬州海事處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船舶監督處及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鋼,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預警、現代監控(VTS、AIS)等工作。對岳陽海事局貫徹落實有關過境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要求監督指導不力,對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謝西洲,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在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桓兆平,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對下屬海事機構開展航運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監察指導不力,對分管處室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王茹軍,長江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謝勇,中共黨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調研員。在辦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核工作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甘明玉,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換髮《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朱汝明,長江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處。對運輸管理處辦理航運企業運政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室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該處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9.王學文,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認真細緻,未發現「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能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細緻、不深入,未發現「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移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物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1.況大坤,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科科長。對本科室驗船師現場檢驗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審核把關不嚴,對驗船師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2.陳定科,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科科長。對科室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3.劉袁,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後分管運輸管理科、船舶檢驗科。對運政管理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運輸管理科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對船舶檢驗科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蔣明,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船檢和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履行船舶檢驗、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5.黃昌頓,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主持工作期間,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谷磊,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處處長。未按要求開展定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萬州船檢局工作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船檢局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張虞駿,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工作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在審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汪伯濤,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所屬處室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和船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鄔德高,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發展與安全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存在的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付英權,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與安全科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定職責不到位,對分管科室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范紅林,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2.楊曉峰,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履行運政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趙光平,重慶市萬州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交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萬州區交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部門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政管理、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進行停業整頓,並落實對該公司姜毅、郭兆安、陳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職處分;由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張順文、姜毅吊銷船長適任證書,對馬兵、王學文吊銷驗船師資質的處分。


應該由負責改裝船隻的廠子負責。
貨船載重較為集中,貨物密度大,所以裝載高度很低,船隻吃水較淺是可以的——反正吃水再淺,重心也還是水下,不會翻。
但這樣的船改裝為游輪,同樣的載重量可以裝很多人,按載重量改裝的話,做五層六層都沒有問題,然而,隱患來了——重心太高,吃水不變的話,船的重心不在水面以下,很容易傾覆。

很多民營造船廠沒有合格的工程師,在設計建造新船的時候就考慮不到這些。近年來新船下水即沉的事多有發生。


怎麼說呢,現在全部調查報告還沒有出來,所以要說怎麼負責還是有些紙上談兵,但是就目前的狀況可以說一下。 我是航海專業的,認識的也都是航海相關的,朋友圈轉發的新聞大多是已經經過他們過濾的,基本都是符合共識的,所以我並不是太清楚非專業的人目前對這件事的態度和想法。 剛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除去一些和專業相關的想法,對於人命這塊,最初態度就是極度悲觀,在這種情況下,很難進行救援,或者說,救援在解救人命這塊意義不大。 另就是責任的問題。我們學校的老師從來不說是誰的責任,因為認真的說,這次沉船簡直近乎於天災,就目前的資料看,我傾向於船長操作判斷都沒有問題,而船舶也適航。

很多人會說調查報告沒出來你怎麼知道,我說了就目前的資料,如果所有新聞資料都屬實,那麼船長判斷和操作基本不存在「錯誤」這個東西。

我傾向於船長並沒有什麼責任,但是如果真的一定要有人負責平息眾怒,那船長必定是首當其衝。

其次是船公司,可能船公司是另一個主要負責的,因為在行業內,在其他信息出來前,船長是否有錯看得很清楚,如果一旦船長要負主要責,某種程度上是很不像話的事,一旦說船長要負不屬於他的責任,那以後船員責任要如何劃分就真的很曖昧了。在情理上在法律上都說不通。所以這時候,沒有明顯錯誤,也沒有明顯無錯的船公司很可能就要代替船長受到指責,包括從船舶建造等方面的指責,而由於這一系列存在的問題,船公司很難逃脫被問責。

然後就是監管部門等政府相關部門,我同樣傾向於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一旦需要有誰負責,那麼同樣也會有人需要出來承擔責任。

其實對於一般人都難以接受這麼一個事實,就是這次災難近乎於天災而不是人禍,所以大家從一開始就在找負責的人,因為船長存活所以覺得是船長,因為船被改造所以大家恍然大悟,原來都是船的錯,但是這些其實在實際操作中並不是「錯誤」,大家一直覺得這次沉船傾覆有問題,時間太快,但是由於這是倒扣,真的沒有辦法像普通沉船一樣有幾小時的緩衝時間。而船上的各種求生方法都基於一點----船沒有傾覆,而救生方法也需要基於這一點。基本在船上的求生方式都是一種目的----讓船上人員離開船舶,所以如果一旦人沒有辦法離開,救援是非常非常難的,或者說,基本沒有辦法救援。

如果這是一場海嘯,大家可能更能接受無責可問的現實,但問題就在於,這是一艘在長江航行的似乎沒有問題的船。但遇上海嘯不能存活的理由是船舶遇上了超過船舶事前準備的各項適航參數的風浪,而實際上,東方之星也是一樣,作為一艘內河船,遇上了等同於海船需要面對的風浪,超過了它以內河船舶參數可以處理的範圍。


在沒有最終調查結果的情況下討論這個問題,不覺得沒意義么?


我是荊州人。
生在長江邊,20多年從來沒聽說過這麼嚴重的事故。
家族也有船,但都是運煤的貨船,從來沒出過什麼大事。

沉船事故也確實不知道什麼原因,不了解這個專業領域,但就我的理解上來說,應該更多是天氣原因。
長江啊,永遠都是霧氣蒙蒙。
龍捲風也不是沒有過,前幾年我們那兒還刮過龍捲風呢。這個倒不是撒謊…
不過內河航運行業確實非常落後了,全部倚靠船員們代代相傳。到現在都還是燒的柴油。(很古老的發動機了)不知道有沒有船舶業的人來系統說下內河航運的衰敗,反正就是:現在這一行現在不掙錢了,國家也沒有資金投入,所以技術更新很慢,或者根本沒有更新。
我們老家有一些船廠,都是自己買鋼材打的船。船員證經過並不太嚴格的考核就能得到,船長的資格考核不太清楚。(不知道跟東方之星是不是一樣)

大水無情,我也親身經歷過98年洪水,看著洪水中漂浮著的各種屍體和碎片,從此對大自然多了一分敬畏。

希望大家都注意安全,盡量選擇安全性能高的交通工具出行。


不說龍捲風。想問問懂駕駛和船泊的人,這樣一艘船,別說無意,就是有意,隨便弄,在駕駛室內把它2分鐘弄翻,能做到嗎?


現在消息都還很混亂,責任什麼的過幾日有官方調查結果就都知道了

許多江上的客輪能運營撐到現在已經很不容易了, 現在救人要緊,大家切勿看熱鬧不嫌事大。

這次和韓國「歲月」號情況不一樣,韓國是能救有時間救結果船長先跑了,所以都對那韓國船長的不作為深惡痛絕。而這次翻得太快,組織棄船救生哪裡來得及,船長輪機長能活(跑)命為什麼不活(跑)命?

如果是如新聞里說的船長在大風浪中命令掉頭導致傾覆的話,那他就是難辭其咎。

船長輪機長也是人,也要休息,晚上 九點多 正常情況下是他們的下班休息時間。

當然如果天氣惡劣,船長這個點可能在駕駛台跟班監督,外面的情況看的一清二楚。輪機長如果機艙沒有什麼大事,這個點一般在房間休息,如不需要備車,機艙有什麼搞不定打電話給他即可。而且他倆的房間一般離駕駛台最近。能混到船長輪機長都是在水上搖過十幾年的人,一有不對勁跑的快也是正常。

為什麼船長和輪機長一定要和船共存亡?


船長活下來就會有責任。
事故的責任船長是不用承擔,就算是他下令掉頭導致翻船的也不用承擔實質性的責任。掉頭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避開危險,翻船是在這個自救的行為中發生了更大的危險,也有可能不掉頭也會翻。就算事後來看,也沒有萬無一失的處理方法。不要以為繼續前行就一定安全。
活下來的責任就避免不了,當船發生危險時,船長是不能先行逃生的。船上還有人,他是不能主動離開船的,被動離開船的可能性很低。船公司說的被甩出來的說法不可信,在船倉內被甩出來還兩個都被甩出來可能性太低。
為什麼規定船長要最後一個離船可能有人不太明白。原因其實很多,我講一個簡單粗暴的。當輪船遇險只能有一部分人能活時,只有船長有權力決定讓誰活。如果不規定船長最後離船,那每次都是船長先逃,乘客遇難。
船長的行為可以理解,但是責任開脫不了。他本人也是遇難家屬。遇到自然災害只能自認倒霉的話,那遇難的人以生命認了這個倒霉,而船長要以自由認了這個倒霉。


本人航海專業畢業,總結下來就兩句話:
1.國家讓船長背鍋,就得背,就是你的責任跑不了
2.沒有航海知識技術的人,說船長有責任的其分析絕對片面、感情用事。
有能耐就掏出專業的話說,別說船長要為400人負責,如果你能讓這四百人晚上不睡覺都上駕駛台站著,都能跑390個了!


澎湃新聞:事發前「東方之星」有沒有和總部聯繫,申請拋錨靠岸等事宜?

陳元建:沒有,應該是沒來得及,我們在GPS上看到它最後的軌跡,有調頭的跡象。可能當時船長正在處理應對天氣狀況。

起風時,風從側面吹(輪船)比較危險,船體迎風后抗風能力會好一點。另外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水面上有慣性,不是說調頭就能調頭的,風來了之後,船想要盡量迎風吹,但做這個轉變很困難,時間也很倉促。

當晚(6月1日),「東方之星」的GPS從有到無只有一分鐘,在GPS信號斷掉之前船體應該就開始翻沉了。

他們總部是可以通過gps監測到這個船的動向的, 我很奇怪的是, 為什麼信號斷掉1分鐘他們都可以監測到, 他們為什麼沒有一套機制來判定這船出了危險而進行聯繫和確定?

而要等到兩個多小時後才發現船已經失事??


我覺得並不是什麼事情都會有人負責的,要是這個事情是個意外事件,那麼只好自認倒霉。


事故的最終調查結果還沒有出來,無法得出一個結論。


不是說是龍捲風導致的嗎,人能讓不颳風嗎


我不懂這方面的知識。但是針對這個事件每個人心裡都有自己一個想法。我在新浪上被噴子噴成狗了。但是我不想跟他們去爭論。我只是覺得從圖片看,這個船真的很破了,很老舊的感覺,感覺頭重腳輕的那種船,看起來真的不算很安全。加上新聞里說,是天氣不好,遇到風暴了,我能想像到如果真是這樣,那將是一個難眠之夜吧!一艘破舊的船,在暴風驟雨的黑夜裡行駛著,貌似每個人都揪著心,睡不好,不想去外面感受那樣的黑夜。責任官方早晚會給,中國有那麼多磚家,呵呵,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咯。我想我們知道徹底真相只能靠想像吧,至少我感覺有的新聞很假 很浮誇 缺少正視的態度 。願每一個生命都被溫柔對待,願和平。


船長:法律規定,發生事故時船長須最後離船。且明知有危險的情況下繼續開船,才導致這次事故。
航運公司:船存在安全隱患。
監管部門:存在安全隱患的船為什麼還能運營。


1 從目前的新聞看,當晚同一時段,有好幾條船駛過同一江段,採取了不同的避險措施。
2 網易報道說是此旅遊團13天行程1200元報價,那麼當晚下錨停船一定會影響後面的計劃,作為旅行社要提前安排幾百人十幾天的住宿,交通,用餐,景點,輕易是不會變更行程的。目前報道說脫險的導遊在醫院不斷有自責的言語,不了解確切信息,如屬實,是否是旅行社向船長要求不停船的?
3 救下來的14人中,相關工作人員有船長,輪機長,小賣部,船員,導遊。
調查後應該信息會比較全面,然後才能客觀的說責任,現階段說誰有責任都是不公正的。


論船舶航行天氣預報與及時獲取天氣信息的重要性。
船員都是靠經驗來開船,航行很多時候是船長來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的,我有時候感覺船長的決定能先於極端天氣災害的發生,但是船長判斷失誤而又不能獲取到準確的氣象信息(實時動態,現在網頁和手機app都有)時,災禍就釀成了。
但是目前我們的天氣預報和預警也沒能做到這麼準確,當時江面到底是個什麼情況,是事後才確定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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