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中國出現價格烏龍,將商品錯誤標價,應該履行錯標價格期間的訂單嗎?

卓越亞馬遜出現價格烏龍,原價13990元的蘋果筆記本,標價1344元出售。隨後,卓越亞馬遜發現價格標錯,進行價格恢復,但是此時有不計其數的網友拍下了該款蘋果電腦,並有人發出了訂單,請問亞馬遜該履行合約嗎?如果亞馬遜最後與消費者對簿公堂,該如何辯解?如果站在消費者角度,又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相似問題(由於兩邊都有有效回答因此暫不能重定向):

  • 電商網站將商品錯誤標出低價,後以「當時是在價格維護」為由要求已下單的用戶取消訂單,消費者應該怎樣維權? - 消費維權
  • 由於電商網站原因導致價格標錯,被用戶下單購買,電商網站有權自己取消訂單嗎? - 電子商務

答案比較長,請耐心讀完。

@秋霞從法理上做出了細緻的分析,我部分同意,部分保留意見(有的推理過於肯定了)。從實踐的角度看,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如果想要獲得現實的賠償,判決書中法官的邏輯也是值得仔細研究的。

和亞馬遜、京東等烏龍事件比較類似的是「噹噹72小時搶購圖書促銷活動強行撤銷訂單案」,可以作為參考。該案2012年5月在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原告和噹噹網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訂單是否成立

判決書:噹噹網的《噹噹網交易條款》屬於有效條款,根據該條款,合同須經被告噹噹網確認發貨方為成立。因此,原告只有尾號為79的訂單屬於合同成立,其他兩份訂單不成立。

請參考我在另一個問題的回答:「網購網站列明商品是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899730

二、人工錄入錯誤是否屬於重大誤解

判決書: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地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噹噹網僅以單方調查證明其出現標錯價格的失誤是不充分的。另外,從電子商務促銷的常態來看,這並不能僅以成本來衡量低標價是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Ray註:這是一個新穎且非常有價值的推理)。因此噹噹網要求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合同,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三、噹噹是否該向消費者支付損失及公證服務費

判決書:尾號79的訂單所構成的合同已經生效,噹噹網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交付訂單中的書籍,同時原告也該向噹噹網支付該訂單的價款50元;原告要求噹噹網賠償損失200元的訴訟請求由於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噹噹網支付的1200元公證服務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至於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負擔10元,噹噹網負擔15元。

我的結論:網站上列明的促銷價格屬於要約邀請而非要約,所以消費者在接到網站確認後合同才成立。但電商網站「賠本賺吆喝」、以低於成本價促銷是常用手法,所以合同成立後,也不能輕易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撤銷合同,而應該實際交付商品或賠償損失。

請注意,我並不認為法院的判決就一定是正確的,同樣也不認為律師和媒體評論員的看法就一定正確。電子商務發展的過程中,類似的事件會層出不窮,有時涉及的金額會非常高。在國外,類似的烏龍事件商家也有不同的處理方案,所以簡單地說「商家要誠信」、「消費者要理性」解決不了問題,關鍵是司法判例如何找到更精確的利益平衡點。


謝邀。
Amazon可以有以下三種途徑進行辯解。
(一)這種合同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Amazon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合同的撤銷,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民法通則》第59條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本案分析:
"卓越亞馬遜出現價格烏龍,原價13990元的蘋果筆記本,標價1344元出售。"
屬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因此,卓越亞馬遜價格標錯(而且錯的離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進行:
(1)由卓越亞馬遜更改商品價格,網友決定以更改後的價格購買商品。
(2)卓越亞馬遜可以行使撤銷權,合同撤銷後將發生以下兩方面效力
一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
二是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二)格式條款, 主張合同成立但沒生效
@Frank 提出的「你在下訂單後會收到卓越的一封郵件,裡面有這麼一句話用粗體標明:此訂單確認信僅確認我們已收到了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Amazon可以根據該格式條款提出 合同的生效以發出的「送貨確認電子郵件」為準。即網友沒收到該郵件,合同都沒有正式生效。
其結果就是,合同成立而不生效,則合同內容本身尚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沒有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則不存在民事責任的問題。

(三)主張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的成立與否屬於事實判斷,其著眼點在於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著眼點在於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意思表示一致,即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
Amazon可以主張合同尚未未成立,其理由可以是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因為 Amazon的本意是以13990元賣出商品,但標價卻是1344元(行為錯誤)。而網友卻是希望以1344元買到商品。所以,在意思表示上,雙方根本明顯不一致,可以認為合同沒有成立
其法律後果是:合法不成立,故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

最後,我想說,不論是網路交易還是賣場交易,買賣雙方都要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是因為商家標錯價格,消費者知情卻仍然購買並要求索賠的行為,儘管本身並不違法,但是在道德層面上是不提倡的。消費者應該更理性、更寬容一些,而商家則應該更謹慎一些。


看到過去年 Amazon 有一款投影儀原價要 2 千多美金,但是標錯,只要幾十塊(記不清到底多少了),許多人購買並付款。但後來 Amazon 發現標價有問題後沒有發貨。

國內亞馬遜不知道是不是和 Amazon 一樣的處理方式。還要取決於這個物品是 Amazon 自己賣還是第三方在 Amazon 上賣吧。

不是很熟悉,看有沒有他人解答。


你在下訂單後會收到卓越的一封郵件,裡面有這麼一句話用粗體標明:
此訂單確認信僅確認我們已收到了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產品發出時,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


估計法院也不支持消費者吧。上個月亞馬遜上原價99美元的童車,標價9.9,買了一輛,後來過了10幾天,收到郵件說價錢標錯了,特此通知您訂單取消了,謝謝惠顧。

原本以為麥當勞喝咖啡燙著嘴皮都能索賠幾百萬美元的法制美國,這種情況應該會給補償吧,誰知道人家就是這麼操作的,直接訂單取消。所以國內估計也是這樣。


關鍵在於「金額」和「影響」。1.「金額」,消費者需承擔證明「曾出現過類似幅度優惠促銷」的舉證責任。2.「影響」是指有遠見的法官應知曉判例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例如履約成本,我說個例子就好了,「光大烏龍指」事件中,光大曾和主張撤銷交易,但未被批准。即當「影響」足夠大的時候,法官有義務進行整體考量。(至今覺得彭宇案的法官不可原諒)


反正上次的的掃地機器人亞馬遜不但沒執行,而且擅自刪除了訂單。無聲無息的


忽然想起了 @李楠 的17.99的MX3
這是危機,也是機遇吧,看公關部門和決策層的選擇咯。


據說有個原則叫「不當得利」


沒人提到新消法嗎?這種情況要賠償的


哈哈哈哈哈亞馬遜的老招式了,從來都是砍單不發貨。
曾經我也挺喜歡亞馬遜購物的,上當幾次後基本不去亞馬遜購物了。


某年易迅將UE900 誤將2999標成299 而且論壇中有人聲明拿到了,從此UE900就被戲稱UE299,這方面主要看商家的損失,以及發貨量,電商能不能承受。易迅這個就當免費打廣告了


某校某年民法考研試題,給的答案是屬於重大誤解,可撤銷合同。
商場或網商商品標價應該是要約邀請,不是屬於要約。合同生效需雙方合意接受。因此,在亞馬遜未確認訂單時,合同不成立。
此處,價格標錯系員工疏忽,非基於主觀故意欺詐,應視為合同不成立。
但若買家對此商品完全依賴並不知道其真實價值與標價相差甚遠,主觀無過錯,並且因為對該商品即將獲得,而做出其他法律行為,比如採購該電腦用於清償自己另外一項合同債務,則造成損失,可向亞馬遜申請違約賠償,或要求實際履行。
自學法學回答,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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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已經經歷過太多次,尤其是Amazon,鬧到工商局,最後給的建議是走法律途徑。不過,因為每次金額都不到萬元,感覺沒有精力!說到底,天朝法律太不健全了,這些東西完全可以法律規定好,該怎麼處理怎麼處理,太鬧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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