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利用稅務漏洞進行避稅是怎麼回事?
經常會看到谷歌避稅的新聞,但是新聞裡邊都是很模糊的表達,有知友了解事情的大概嗎?望解答!
相關鏈接:谷歌「逃稅門」引出卡梅倫官方回應
谷歌使用的避稅方法我在知乎問題 在中國合法避稅有哪些途徑? 中有過十分詳細的方法介紹和使用注意事項討論,大型跨國公司使用很廣泛,原理是相同的。這裡再來重述一下:
首先看一下本例中涉及的幾個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美國企業所得稅為35%,英國所得稅為28%,愛爾蘭所得稅12.5%,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島國的所得稅率為0%。
一般來說,這種避稅方法的核心就是通過轉移定價的手段,將企業利潤保存在實體在海外所得稅率較低的國家和地區的子公司(本例中就是百慕大等),而不是保存在母國(本例中就是美國或歐洲公司)境內,來達到大幅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具體來說,谷歌將在美國開發的知識產權和在歐洲、非洲和中東的特許權賣給總部位於百慕大的愛爾蘭子公司——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繼而將知識產權轉讓給谷歌愛爾蘭控股公司旗下的都柏林業務部——谷歌愛爾蘭公司。愛爾蘭的子公司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其支出降低了愛爾蘭應付稅;百慕大的子公司在避稅天堂百慕大收取授權費,規避愛爾蘭的稅。
(由於愛爾蘭稅法在預扣稅方面的豁免只適用於歐盟成員國公司,而谷歌並非歐盟成員公司。為規避愛爾蘭預扣稅,谷歌都柏林公司並非直接付款到百慕大,而是繞道先通過荷蘭沒有員工的空殼公司。再由荷蘭空殼公司將把約99.8%的特許權使用費轉到百慕大。)
通過使用以上方法,便可以每年為公司節省數億美元的稅款了。
喜歡看圖的童鞋,請見以下流程圖(圖片來源:@我soho):剛苦逼的考了國際稅收,佔個坑。晚上過來答。
————————update——————————
前輩已經解釋了最核心和本質的部分,做一些補充。學的不深,當普及一下稅收知識,歡迎拍磚糾錯。
先解釋一下幾個涉及到的名詞。
- PE
- 常設機構,一個固定的營業場所,可以是辦公室、分支機構、工廠或礦產。甚至一個非獨立的代理人或非獨立的僱員也可以被認為是常設機構,這在國際稅收中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判斷經營所得、營業利潤來源的重要標準。
(「谷歌英國員工並不向英國客戶進行銷售(而是由愛爾蘭員工完成),但是路透社調查發現,谷歌在倫敦僱傭了直接從事本地銷售的員工。爭論的焦點在於谷歌在英國的是否經營廣告業務。此前谷歌稱,其英國分部不經營廣告業務,交易談判和協商環節雖然在英國進行,但是最終敲定交易的為谷歌愛爾蘭公司。如果真如谷歌所說,那麼谷歌公司支付的1000萬英鎊稅款則沒有問題,但如果廣告業務被納入其中則谷歌就有逃稅嫌疑。」引自題主提供的鏈接。可知英國認為谷歌逃稅的是這一部分營業來源不確定的廣告收入。如果這部分收入確實是來源於英國,那英國是可以判定谷歌逃稅的。)
- Transfer pricing
- 轉讓定價:跨國企業集團內部各關聯方之間,在從事買賣交易是,採用高於或低於市場價格的定價方法,其目的可能是為了避稅也有可能是為了提升公司形象獲取超額利潤等非稅收目的。本案例涉及到的是國際轉讓定價。
(案例中當百慕大分公司向Google inc.支付授權費時,會降低費用標準,來逃避美國的高稅率,這就是典型的運用轉讓定價來避稅。這是跨國公司避稅最常用的手段。)
- Tax havens
- 避稅港:一些稅率較低甚至無稅率的國家和地區。
(案例中的零稅率的百慕大。知名的避稅港還有香港、列支敦斯登、委內瑞拉等。避稅港也分很多種類,這裡就不展開了。其實避稅港的存在導致較大差異的徵稅率就是跨國公司避稅的基礎。)
-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
- 外國受控公司:可以看做是跨國公司建立在避稅地的子公司。
(該案例總的來說是通過建立CFC來進行避稅的。)
谷歌運用CFC的避稅流程就是最高票中的4、5段而運用CFC避稅的一個重點就最高票中的第3段。就不重複了。
建立CFC,可以達到延遲繳納就受控外國公司取得的所得徵收國內稅收。因此運用CFC,谷歌可以獲得3個好處
- 根據國內外稅率差別節省了一大筆稅。
- 延遲稅額的回報率。
- 延遲了納稅的時間。
英國議員霍之(Margaret-Hodge,也是英國議會公共帳目委員會的主席)表示:「這個公司(谷歌)高度預謀的稅務安排,除了逃避英國公司所得稅之外,別無其他目的。」這個銀帶著情緒的攻擊相當無力啊。這話揭露了跨國公司稅務籌劃的本質。但這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
對高票回答進行一個補充說明。
谷歌公司主要是採用的雙愛爾蘭荷蘭三明治架構進行跨國避稅行為。
愛爾蘭 2016年所得稅率:
然後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得知,相較於美國,愛爾蘭的稅制中沒有針對跨國企業轉讓定價的相關反避稅行為,這就為跨國公司創造了稅收籌劃的可能性。
下面具體根據該架構是什麼給出解釋:
在這一架構下,一家美國母公司在愛爾蘭有兩家子公司,分別是我們圖中的子公司 1 和子公司2。子公司 1 是美國母公司直接在愛爾蘭投資設立的第一層子公司,這家公司根據愛爾蘭法律成立,但是其實際管理機構在百慕大(或者其他避稅地) 。子公司 2 是子公司 1 在愛爾蘭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子公司 2 的註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均為愛爾蘭。
愛爾蘭對納稅人身份的認定:只有實際管理機構在愛爾蘭的公司才是愛爾蘭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人。所以,子公司 1 雖然是根據愛爾蘭法律註冊成立的,但是其實際管理機構在百慕大,不是愛爾蘭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人, 只是愛爾蘭的非居民企業。
而根據美國的相關規定,由於子公司 1 是根據愛爾蘭法律註冊的,美國將其視為愛爾蘭的稅收居民。所以因為兩國的稅法差異,子公司 1 根據愛爾蘭稅法是愛爾蘭的非居民企業,根據美國稅法又是愛爾蘭的稅收居民。
子公司1使用一定的方法以較低的價格獲取了母公司本身所持有的知識產權,然後子公司1再將使用權授予給子公司2使用,一方面使利潤流向子公司2,另一方面避免國外的利潤直接流回美國繳納35%的企業所得稅。
當子公司2要向子公司1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如果該特許權是屬於應徵收預提所得稅的專利支付,需要扣繳預提所得稅,稅率為25%。為了優化「雙愛爾蘭避稅安排(Double Irish arrangement)」,又引進了「荷蘭三明治(Dutch sandwich)」—— 子公司 1 在荷蘭設立的殼公司( a company with no employees, and which exists only to accept these payments.)
由於愛爾蘭對於歐盟其他成員國從愛爾蘭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此時子公司 1 可以將軟體先授予荷蘭子公司,再通過荷蘭子公司許可給子公司 2 使用。此時,子公司 2 向荷蘭子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愛爾蘭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同時,荷蘭子公司立刻將收入支付給子公司 1,按照荷蘭稅法的相關規定,也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這樣一來,因為需要支付了巨額的特許權使用費給百慕大(子公司1),雖然谷歌愛爾蘭分公司(子公司2)獲得了88%的海外收入,但在愛爾蘭只支付了低於1%的稅款。同時當子公司1收到收入時,因為子公司 1 設立在百慕大,當地的所得稅稅率為零。因此,子公司 1 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不需要在百慕大繳納任何所得稅。
-----------------------------------------------------------------------------------------------------
因為篇幅有限,大部分內容都是泛泛而談,如果有錯歡迎指正:)。
感謝你的閱讀。
參考:
趙國慶. 審視跨國高科技公司避稅行為 完善我國反避稅制度——兼評「雙愛爾蘭(荷蘭三明治)」避稅安排[J].國際稅收2013(08)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
http://www.holisticsurvival.com/googles-5-step-plan-for-tax-avoidance/
沒仔細研究過谷歌的,說說蘋果的做法吧。具體內容可移步:蘋果利用稅務漏洞進行避稅是怎麼回事? - 稅務 中我的一些看法。
---------------------------------------------大家好我是分割線---------------------------------------------
「愛爾蘭三明治」是20 世紀80 年代蘋果公司首創的一種財務戰略,將大量利潤留在BVI、百慕大等國際避稅地,並通過發行債券給股東支付股利,從而規避在美國繳納稅款。此後,谷歌、亞馬遜、Facebook、惠普和微軟等美國跨國企業集團沿襲蘋果公司的「愛爾蘭麵包片」財務戰略,每年在全球成功避稅超過百億美元。
蘋果的雙愛爾蘭三明治架構建立的做法如下:
第一步,子公司AOI的設立。
蘋果美國母公司在愛爾蘭註冊成立子公司蘋果運營國際公司(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AOI),並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由蘋果公司設立的鮑德溫控股無限公司(Baldwin Holdings Unlimited),同時也成為AOI實際管理機構。愛爾蘭政府為吸引國際企業,只要實際營運位於海外原則上可以不用繳稅,這家公司享有零稅率優惠。蘋果美國母公司和AOI,兩公司簽訂成本分攤協議,共同研發無形資產,共同擁有無形資產,但是此前蘋果美國母公司正在研發無形資產,因此,後加入研發的AOI公司需要「加入支付」以進行合作研發,後期在此基礎上買斷歐洲地區的無形資產所有權,且交易定價符合美國轉讓定價要求。
避稅原理:簽訂成本分攤協議是為了規避367條款,367 條款適用的前提條件是海外CFC公司在取得美國公司授權的無形資產後,不進行任何開發就直接對外銷售,此時,CFC 公司實現的銷售收入,不管是否匯回都要併入美國公司徵稅。蘋果產品軟體產品作為無形資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可以較輕鬆地進行進一步開發。此時,蘋果加州母公司只需就AOI的「加入支付」款項繳納不多的稅。且AOI無需計提特許權預提所得稅。
第二步,在荷蘭設立荷蘭子公司。
該荷蘭公司在美國打鉤選擇非實體公司,按美國稅法被視同不存在。AOI把無形資產許可給荷蘭公司。荷蘭公司向AOI支付大量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金額符合荷蘭轉讓定價要求。
避稅原理:在美國稅法下,該特使權使用費支付將被視同沒有發生,因為荷蘭公司在美國稅法下和愛爾蘭控股公司屬於同一法律實體,同一法律實體內部款項支付不會產生納稅所得。所以,愛爾蘭控股公司的特使權使用費收入不會成為SubpartF 所得,在美國納稅。另外,愛爾蘭控股公司的實際機構管理地設在BVI。在愛爾蘭稅法下,只有實際機構管理地在愛爾蘭的公司才需要就其全球所得納稅,所以愛爾蘭控股公司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也不需要在愛爾蘭納稅。BVI沒有企業所得稅。
第三步,ASI在愛爾蘭設立
AOI又在愛爾蘭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實際在愛爾蘭營運的公司——蘋果銷售國際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以下簡稱ASI),適用愛爾蘭12.5%企業稅率;ASI在美國同樣打鉤視同為不存在。荷蘭公司把無形資產再許可給ASI,愛爾蘭營業公司向荷蘭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ASI把該無形資產用於歐洲的營業活動中,向歐洲非關聯的客戶收取廣告費、特許權、權使用費等營業收入。
避稅原理:(1)利用打鉤規則的漏洞,根據美國稅法,AOI、荷蘭子公司和ASI看做一個整體,由於ASI實際積極運營,三者整體可以看做積極經營,則可以適用受控外國企業企業規則(CFC)規則除外,即利潤留在AOI不會被視同股息匯回在美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由於荷蘭子公司和ASI是非獨立實體,所以ASI向荷蘭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荷蘭公司向AOI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按美國稅法都視同沒有發生,不會成為SubpartF 所得。(2)ASI把無形資產用於歐洲的營業活動中,向歐洲非關聯的客戶收取廣告費、特許權使用費等營業收入,愛爾蘭ASI在其他歐洲各國也不需要繳稅或只需繳納少量的稅收。理由:根據稅收協定以及其國內稅法,積極營業所得不需要在來源國繳稅,除非愛爾蘭營運公司在來源國設有常設機構(如分支機構);即使在來源國(如英國)設有常設機構,積極營業所得扣除支付給愛爾蘭營運公司的特許使權使用費後只需繳納少量的稅收;特許權使用費往往只能由居民國徵稅,如根據愛爾蘭和英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只能由愛爾蘭徵稅。
通過這三步,雙愛爾蘭加荷蘭三明治就做好了,架構如下圖1。
蘋果集團利潤最終去了哪裡?(既然是資深果粉,我就結合蘋果公司的產品來和大家分析下整個架構的利潤轉移過程及稅負。)
蘋果美國公司就把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產——也就是iPhone、iPad等硬體終端和iTunes等軟體所提供的服務——轉移到AOI,AOI又把這項知識產權許可給荷蘭子公司。因此,當美國以外的蘋果用戶在iTunes市場上點擊購買一首歌或者一個軟體的時候,用戶所支付的現金則進入ASI的賬戶,ASI向荷蘭子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因此只保留了相當低的利潤,在愛爾蘭按照12.5%的低稅率繳納當地的企業所得稅。
荷蘭子公司需要向AOI支付特許權適用費,因此荷蘭子公司只需就向ASI收取的金額與向AOI的支付金額的差價在荷蘭繳納少量的企業所得稅。
最後,AOI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但是整個利潤也不在愛爾蘭繳稅,因為AOI是在愛爾蘭註冊,實際管理機構在BVI的公司,根據愛爾蘭稅法,AOI不是愛爾蘭的居民企業,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根據BVI的稅法,AOI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最終利潤被留在了BVI。且因為滿足CFC規則的豁免原則,所以只要利潤不匯回美國,都無需繳納美國企業所得稅。
-------------------------------------------大家好我是分割線-----------------------------------------------
叔在財稅行業深耕多年,每每和稅局、中介和納稅人朋友聊天的時候,總會發現這個行業有太多的地方需要完善,需要變革。叔說,與其等待,不如自己開干。
最近和朋友終於把我們的公益網站 守穗人上線了,一個專註於財稅領域的社區http://taxssr.com/。大家有興趣的可以來瞅瞅哈,叔真的希望能邀請到更多的財稅界朋友,藉助這個平台創造和傳播更多優質的財稅知識,也算是做一些對社會有價值的事情。建了一個交流群:371553324,願廣交天下財稅摯友,進群請備註「守穗人」。
舉個熟悉的例子——蘋果公司
蘋果公司(美國)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將利潤留在海外關聯公司—蘋果(BVI),達到避稅目的。
比如,蘋果公司(美國)有批產品以1000萬的價格賣到中國(成本為500萬),這樣蘋果(美國)利潤為500萬,如果在美國按當地稅法繳納所得稅(稅率好像是5級累進),將承擔較大稅負。
為了避稅,蘋果在BVI設立了蘋果(BVI),蘋果(美國)將該批產品以600萬賣給蘋果(BVI),蘋果(BVI)將該批產品以1000萬賣給中國買家。蘋果(美國)在美國本地僅以100萬利潤納稅,而由於BVI當地不徵收公司所得稅,蘋果(BVI)的400萬利潤則無需納稅。
現實可能複雜得多,以上僅為大概。
對谷歌的避稅方式不是很熟悉,大致也是以上方式。
原理:
轉移定價——把利潤儘可能留在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國家的公司
(轉移定價是跨國企業主要的避稅方式,其他暫不提了)
以下書目可參考
《避稅天堂-揭示現代金融的玄機》
CPA的《稅法》
合理改變商業模式,將混合性質的,高稅率的收入,明確為更加細分的,可能適用低稅率的收入。
合理改變利潤分配,將高稅率的利潤,細分為低稅率的利潤。
國內可以使用一人獨資企業,達到一定的效果。Geek 利用世界各地法律漏洞避稅。
偷稅,是違法的,是對法律的挑釁。
避稅,是合法的,是對法律的尊重。
國外可能更尊重法律,才會讓Geek鑽了空子。
國內不會有這種情況,交不交是稅務局說的事,雞蛋里給你挑出骨頭來。
避稅主要就是打不同國家的稅率差別,和一些政策上的空子,如母國稅率很高,而A離岸地對非本國收入不徵稅,那麼就可以把利潤做給A國。
實業,生產銷售類企業,主要方法是轉移定價,即以不公允的價格出售給關聯企業,如上面所說的成本500萬的iphone,應該賣1kw,對500w利潤徵稅,但通過不收所得稅的第三國一轉手,成本價或略高價賣給中間國,再市場價賣回母國或目標國。
如果像谷歌這樣的互聯網企業,就是要把大量的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轉移到愛爾蘭這樣的低稅率國家,具體操作還要通過荷蘭的空殼公司規避愛爾蘭本地的稅收,但原理是相同的,大量無形資產的授權費壓低了美國、歐洲大陸等國主要業務所在地的利潤,起到了避稅的作用。避稅完全是合法的.
ps:對財務人員來說合理避稅是一項必備技能
百度避稅了嗎,阿里避稅了嗎,騰訊避稅了嗎
你姐姐結婚了嗎
國外不是太熟,國內么...稅務專員過來:你們這月交xxx萬吧...
去哪兒網不給客戶提供發票,是否已涉嫌偷稅漏稅? - 增值稅
推薦閱讀:
※AICPA考試通過,回國不做審計,只做普通財務工作能不能拿licence?
※大陸財務全才有多少?
※如何正確看待和分析毛利率?
※盡職調查的重點在哪?和審計的共同點和區別在哪?
※加快固定資產折舊是否合理?
TAG:財務 | 谷歌(Google) | 稅收 | 美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