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相比訴訟的優勢及特點?
題主問這個問題,想必是有法學基礎的。答案其實我們上學的時候都學過,那位匿名用戶也提到了。
舉幾個栗子:
1、跨境商事爭議中,仲裁裁決通常比法院判決有更好的可執行性。
我做過的幾個跨境投融資爭議案件中都遇到了外國法院判決在國內無法承認和執行的問題。中國並未加入《國際民商事案件中外國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事實上也不會率先適用互惠原則承認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目前中國僅與少數國家簽訂有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這意味著大部分外國法院判決無法在國內得到承認和執行。例如美國法院判決只在理論上存在被中國法院依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的可能性,事實上沒可能;同理,中國法院的民商事判決在美國也沒法執行(目前僅有一例美國法院按照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但估計很難再有第二例)。
然而目前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加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包括中國。這就意味著大部分仲裁裁決可以在其他法域得到執行。
這並不是說跨境交易時要無腦選擇仲裁,還是要研究一下的,畢竟可能有的國家沒有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但卻跟中國有雙邊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
2、仲裁中當事人通常有更高的自主權。
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仲裁規則等,在法院都選不了。
例如,我的一個客戶憚於對方當事人在當地法院的巨大影響力,硬是把訴訟請求金額提高到一個多億,把一審放在省高院,二審在最高院,以擺脫對方可能施加的干預。這是當事人難以選擇管轄法院的無奈之舉。
但因為仲裁的靈活性,也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中做某些安排來實現一些特殊目的。
3、仲裁通常更加高效。
例如貿仲、北仲的國內仲裁案件,都是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出裁決,國際案件6個月內出裁決。而法院程序通常一審需要六個月,一審後可能還有二審,二審後可能還有再審,更何況,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是沒有明確審限的。
但是,法院有很多許可權仲裁機構是沒有的,所以有時候法院可能會更高效。
仲裁一裁終局這算是優勢,但有時候也要人老命,因為當事人的命脈可能就掌握在某個不靠譜的仲裁員手裡,他裁完了你還缺少二審、再審之類的救濟手段。
4、仲裁的保密性較好。
試想,你公司正在跟各路上下游企業訴訟,你公司的貸款銀行、合作夥伴、投資人、收購方從百度上都能搜到你的涉訴信息,合作還能愉快的進行嗎?或許某天在法院開庭時,下面旁聽席就坐著一個競爭對手在得意的笑。案子打完後,你的案子還可能被作為典型案例出現在各種文章、講座乃至課堂上,哦對了,最高院還可能把你的案子作為公報案例昭告天下,想想還是挺讓人激動的!
5、仲裁與訴訟的費用。
以前有人總結說仲裁比訴訟更加經濟,也作為仲裁的一個優勢在宣傳,但很多情況下不是這樣。具體哪個更經濟,可能要個案探討了。
(1)仲裁費可能比訴訟費貴。
例如標的額1000萬元的財產案件,北仲收費92550元(北仲在國內比較好的仲裁機構里還是比較便宜的),而訴訟費只需要81800元。
(2)仲裁可以省掉某些費用。
例如涉外案件,法院需要當事人公證認證,證據需要翻譯,仲裁機構通常不要求這些,可以節省費用。
(3)境外仲裁機構可能按時間收費。
如果案情簡單,按時間收費可能更省錢。但有一個案件在新加坡仲裁的,開庭連續開了兩個月,仲裁員住得都是五星級酒店的總統套房哦。
(4)律師費。
除一些知識產權案件外,大部分案件中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在國內法院不會被支持。但仲裁中如果申請人勝訴,其主張由被申請人承擔其律師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不請自來~用四個月以前寫的一篇文章作答
日常工作中,沒有任何代理律師敢承諾百分之百的勝訴,那麼提高勝訴率的技巧是什麼?
答案是:通過仲裁程序獲得「主場優勢」。
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管轄的規定是「以客場作戰為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如果你知道「主場優勢效應」,那你就明白這對提高勝訴率有多重要。
何謂主場優勢效應?
運動隊在主場比賽時取勝的幾率要高於在客場比賽的取勝率。任何一位體育專家都無法否認主場優勢的存在,它覆蓋了所有的體育項目,從日本棒球到巴西足球再到美國的NFL,坐鎮主場的球隊總是更容易取勝。而且,主場優勢效應相當穩定:過去10年中主場球隊的取勝率幾乎和50年前乃至100年前一模一樣,而且,同一項目的主場優勢是相同的,與比賽地點無關。
體育競技中為何會有主場優勢效應?
1.對於主場的熟悉感,可以高質量的完成每一個訓練動作而不怯場。
2.不必經歷長時間的旅途顛簸勞碌,以逸待勞。
3.主場粉絲的吶喊可以提高主隊士氣,反之,噓聲可以削弱客隊士氣。
4.假如主隊落後,裁判的判罰會更傾向於偏袒主隊。
5.主場經常來一些重量級人物觀戰。
6.主場的安保和醫療保障及時且到位。
7.心理作用。
8.賽程的時間安排會傾向於主隊。
主場優勢效應同樣適用於法律爭議解決。對於審判風格、審判程序、裁判者習慣等多方面信息情況的掌握,有助於更好的實現個人預期。因此,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當然希望案件在自己熟悉的法院審理。但是,沒人能保證案件總會由「主場」法院審理,更不可能保證案件由熟悉的法官審理。
如何在法律爭議解決上確保獲得主場優勢?
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法院現狀是:一般案件以被告住所地管轄為原則,故是否作為被告決定了能否獲得主場優勢;專屬管轄案件由法律特別規定,如工程糾紛,是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故業主一般可以獲得主場優勢;對於普通的合同案件,雖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約定管轄法院,但雙方必然會爭奪主場優勢。
如何能確保不論做原告還是做被告,不論什麼合同案件都永遠獲得主場優勢?答案是: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選擇固定的仲裁機構,那麼在簽訂合同的那一刻,已經獲得了主場優勢。
為何會有仲裁主場優勢效應?
原因如下:
1.熟悉仲裁員的審理風格。仲裁員的範圍包括了法官、律師、法律專家及學者,上述人員風格迥異,裁量思路也不同,但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一名仲裁員,故可以根據案情有針對性的挑選裁判者。
2.熟悉仲裁審理程序。首先,仲裁程序有別於訴訟程序;其次,經常由同一仲裁機構甚至相同的仲裁員處理案件,有助於了解仲裁員慣用的審理程序。而熟悉審理程序,有助於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更好的把握案件審理節奏,在最恰當的時候進行答辯、提出反請求、舉證質證、提交補充證據、提交代理意見、申請鑒定等,以期發揮最大效用。
3.可以與仲裁員進行更有效的溝通。鑒於主場是最熟悉和頻繁使用的仲裁場所,故基於以往眾多案件的交流基礎,當事人與仲裁員彼此間都較為熟悉對方的表達方式,這樣促進更有效的溝通,保障仲裁員能最大程度的聽取意見。另外,以工程案件為例,法官通常不懂工程知識,故在事實查明時習慣委託鑒定機構,甚至在判決時直接採納鑒定機構的意見,法官不能完全理解當事人的意見是常見現象。因此,選擇懂工程的仲裁員顯然更利於溝通。
4.地理位置優勢。主場便利的地理位置優勢可以方便「主隊」及時與仲裁員溝通,並根據審理需要第一時間補充相關法律材料。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沒有熟悉的主場?交給專業的律所吧。
沒人會頻繁打官司,所以當然不會有熟悉的主場。但這不是問題,因為我們通常都會委託律師事務所,而一個專業的律所當然會有自己的主場。在委託律所的情況下,選擇仲裁委實際是在選擇比賽場地,選擇律所才是選擇「主客隊」。
「主隊」律所的特徵如下:
1. 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律所。地理位置的原因決定當地律所在本地的業務比重更大,因而也更為熟悉本地的仲裁機構。
2. 經常代理該類型案件。專業性律所長期專門從事特定類型案件,因而不論是和委託人溝通還是和仲裁員溝通,都更為高效。
3. 律所有專門的仲裁部。是否設立專門的仲裁部門意味著能否意識到訴訟和仲裁的區別。相比而言,專業的律所意味著案件實體方面的專業;而專門的仲裁部意味著法律程序上的專業。
商仲和訴訟相比的確有幾個方便的地方:
一是比較自由,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仲裁員,乃至選擇仲裁規則。
仲裁委隨你選北仲也好,杭仲也好,你們協議選定就成,這跟訴訟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可不一樣;
仲裁員也由當事人雙方去選定,當然是看約定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還是約定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選誰怎麼選其實這塊隨你樂意;
仲裁規則嘛,不同的仲裁委倒是各有其仲裁規則,不過這規則也可以選,去仲裁就知道了。往往會在其仲裁規則里加上這麼一句話(記不太清了,大概這個意思),當事人約定其他仲裁規則,從其約定。
二是私密性比較好,有的關係重大、不想令人知的案件可不適合訴訟,畢竟訴訟可是以公開為原則的。
至於仲裁,對保密這一塊做的比較好。比如仲裁庭上,其實也就是當事人,其代理人,證人,仲裁員,辦案秘書還有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人在,其他人就不能進入庭里了······你要是換訴訟試試,圍觀群眾可是不嫌事兒熱鬧,分分鐘把你的銷售渠道、客戶信息什麼的泄露出去。
還有仲裁時的證據,裁決等信息也是可以保密的,就說什麼時候你看見上網文書里有仲裁裁決了?
當然還是說自由這一塊,你要是不想保密,也可以,那就協議公開進行仲裁咯,不過筆者還沒怎麼見到公開進行的商仲······
三就是解決糾紛的便利性了,現在可是沒有大多數國家都能接受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國際公約,跨國爭議放在訴訟怎麼辦,一地雞毛······而且你要想想解決爭議的效率和執行性吶。
從當事人的角度:
1、以為自己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指定仲裁員之類的。
2、當前法院的公信力不夠高。
來來來,給你翻一下筆記本。
【自主性】
仲裁庭管轄權來自於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可以說是雙方合意的結果。相比於法院管轄的強制性,更能體現雙方當事人意志。
【專業性】
與審判員不同,仲裁員不是公職人員,也不是專門的「仲裁員」職業。他們可以是教授、商人、技術專家等,應仲裁機構之聘任,參與案件仲裁活動。因此仲裁活動更具專業性,在涉及複雜的法律、經貿、技術性問題時,裁決也較科學。
【保密性】
仲裁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當事人可協議公開審理),更利於保護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企業不願或不便透漏的信息。
【靈活性】
仲裁活動無地域和級別管轄,由哪個仲裁機構管轄,完全取決於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的約定;
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代理人也無需是本國律師;
為保證仲裁裁決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當事人可協議選定仲裁員(但在我國有強制仲裁員名冊,必須從名冊中選定)。
仲裁具有國際性,因此相比於判決,仲裁更易於在國外承認與執行;
(國內的執行情況我就不清楚了……)
作業中的論述題一定要自己做。謝邀。
1、仲裁較公正、工作人員也不是後爹後娘臉;
2、仲裁私密性好。
優勢有很多,挑主要的說。主要就是當時雙方有自主性吧,仲裁的party autonomy原則使然,雙方能夠自由選擇仲裁機構和規則,因此靈活性也較大。尤其是在雙方不屬於同一個國家時,可將仲裁地選為無利益相關的第三國,這樣就不必擔心訴訟的地方保護主義了。
其次,對於商事仲裁雙方來說,不公之於眾也是對公司名譽的保護,所以confidentiality 是訴訟不能比擬的優勢。
最後,finality一裁終局,對時間就是金錢的商業活動來說,節省時間省去了無數可能的麻煩。
如圖
快,一裁終局,不像訴訟一審不成二審,拖個好幾年。
仲裁只用於合同糾紛,再具體一些就是商業糾紛,現代社會是商業社會,商業糾紛大部分時候的特點就是雙方都覺得自己有自己的理由,那要在時間很寶貴的商業社會快速解決這些各有各理的合同糾紛,就需要仲裁了。
上面幾位大牛都從實踐角度回答了,我的答案主要想從跨國仲裁角度介紹令商事仲裁優於訴訟的下述原因:
第一,商事仲裁相對訴訟更加具備中立性。在國際仲裁中,仲裁條款的存在意味著爭議能夠在中立的仲裁地得到解決(而非在某方的母國)。在仲裁庭的構成上,雙方均有機會根據仲裁協議挑選仲裁員(或者根據仲裁機構的規則挑選仲裁員)。同時,現有的仲裁公約中,對於仲裁員的獨立(independence)與不偏不倚(impartiality)的要求可能成為仲裁庭組建階段某方挑戰仲裁庭組成的原因,這一情況在理論上相對保證了仲裁員的中立性。
不過在實踐中,也有學者批判,相比訴訟,仲裁這種處理方式帶來的結果更多取決於服務於各方的仲裁員的好惡,而非法律的公正與道義。
第二,商事仲裁相對訴訟更加具有可執行性。仲裁結果一般是final and binding,即為終決。儘管ICSID內部允許對於仲裁裁定的correction,使之起到類似上訴的作用,但總體來講,仲裁無上訴。而仲裁裁定一旦作出,其將具有直接執行力(經由法院行為,無論是本國或是在國際上)。
當然,在實踐中,由於對仲裁裁定的執行地選擇時,需要考慮到被執行方的主要財產所在地。在投資者-國家的仲裁情況中,當被執行人為國家時,需要考慮到當地法庭的配合意願。
上面兩個是國際商事仲裁相比訴訟的主要優勢。以下一些優勢是跨國仲裁與國內仲裁共有的,屬於「仲裁」本身的優勢。
第三,靈活性。仲裁規則可以經由雙方決定,相比訴訟程序,雙方因其選擇仲裁機構的自由而享有充分的程序自由。
第四,保密性。仲裁可以保證公司狀況、商業秘密、競爭實踐等處於保密狀態,防止仲裁當事人的聲譽受損。雖然在近年來,仲裁的保密性受到挑戰(比如新的法國法限制的仲裁的保密性,雖然在法國的國內訴訟程序中對於保密性有所要求,但是法國的法律條文避免在涉及國際仲裁的情形下提及這種保密性),但總體而言,保密性依然是仲裁的一大吸引力之所在。
第五,仲裁員有額外權力。在有些情況下,仲裁員的權力可能大於法官。比如在英國法中,仲裁員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授予復息裁定。
第六,仲裁的持續性。仲裁是專案專設,各仲裁員有充分的時間與義務熟悉整個案件,進行追蹤,確保案件有相對最佳的解決結果。
姑道一二,僅供參考。
參考資料:Redfern 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ixth Edition)
我首先肯定商事仲裁,特別是涉外,國內的商事仲裁書在國外獲得執行要比國內的法院文書更好使,但是,我個人的體會,當你碰到不好的法官還有救濟空間,一審,二審,再審,上級法官就是下級的監督者,容不得他胡來,但是商事仲裁,一裁終局,要是沒有十分的錯誤,譬如程序,你基本沒有救濟的空間,你只能祈求給你仲裁的人是晴天大老爺,但是但是,有時候把希望寄托在一個人上,很多是不靠譜的。
我不覺得仲裁比訴訟有優勢,仲裁庭對外地的案件地方保護主義比法院厲害
北京商事仲裁更傾向於讓雙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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