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患者殺死只能認倒霉么?

近期北京發生的很多事件都是精神病患者製造的,把人推下地鐵站台,朝陽大悅城 殺害兩人,馬連道家樂福,三傷一死。 要是精神病患者沒罪,那受害人及其家屬怎麼辦? 精神病患者要是沒有監護人,又該怎麼辦?

ps:突然很好奇如果事情發生在美帝會如何處置?

相關問題:觸犯刑法後有可能偽裝成精神病人嗎? - 心理學


小縣城刑警,每年都會處理3-5起精神病人傷人或者殺人的事件。
一般是出事後抓到嫌疑人第二天就去做鑒定,鑒定出來後,屬於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就會送至康復醫院,後報檢察院、法院申請強制治療,之後就會送去規定的醫院,基本上就是一輩子在那裡了,在我看來這就是他們的懲罰了。一些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在清醒過來後,知道自己做了什麼,有些會自殺,在我看來其實是種解脫。
在說說賠償問題,我們處理的90%的精神病患者傷人的家庭都是特別貧困,完全沒有能力賠償受害者。而且有很多受害者都是他的家人。
遇見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定要及時躲開。
遇見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定要及時躲開。
遇見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定要及時躲開。
重要的事情說三次。


轉自https://tieba.baidu.com/p/4559228211?share=9105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1精神病是濫殺無辜的通行證?把室友捅了幾十刀割頭殘忍殺害對不起,醫院證明我有精神病!砍死醫生了,對不起,我有精神病!開一張精神病通行證吧!你就可以無法無天了?來看看美國精神病人殺人會有什麼待遇吧。
故事得先從好萊塢著名女星朱迪福斯特談起。躺著中槍的朱迪福斯特,牽涉出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一起「精神病殺人案」,那就是震驚世界的——

里根總統刺殺案

一小伙拿著一把槍,堂而皇之地朝美國總統開了幾槍,你可以說是美國真民主,一個來路不明的殺手竟然可以進入槍擊總統的範圍。

而這個人殺人的目的更是讓人瞠目結舌。

他只是為了引起影星朱迪福斯特的注意!

這位叫約翰辛克力的年輕人,是一名無所事事的富二代,幾乎符合富二代的所有頹廢條件,不工作,吸毒,成天晃悠。他最大的愛好,就是瘋狂迷戀女星朱迪福斯特。朱迪福斯特的電影他連看15遍之多。

當時,福斯特正在耶魯大學讀書,約翰辛克力每天都往她的信箱里塞信。但是他塞的並不是情書,而是一些莫名其妙,似是而非的話。朱迪福斯特對他毫無興趣。約翰辛克力轉為威脅,然後,他在信中寫道:「要做一些大事情,來讓你注意我。」

面對這種瘋子誰也沒有在意。

但是,約翰辛克力在準備的,竟然是刺殺總統。他本來的目標是卡特,但1980年大選卡特落選,里根上台,他的目標隨即轉變為里根。

1981年3月30日,當時里根上任僅僅69天,他在希爾頓飯店和工會代表開會後出門,當時,辛克力突然接近,朝里根連開了6槍,最後一發子彈擊中汽車,反彈射入里根體內,距離心臟只有1厘米,里根保住了性命,僅用12天就恢復了。

但是里根的新聞秘書布雷迪就沒有那麼幸運了,他的頭部中彈,終身殘疾。

接下來就開庭了。

約翰辛克力的老爸用盡全力,聘請了絕對不亞於後來辛普森殺妻案的夢幻律師陣容。而這群律師真是窮盡了人類說瞎話的極致,可謂鑽透了法律的空子。

1982年,法庭宣判,約翰辛克力在開槍射擊里根的那幾分鐘里,精神失常,精神病突發,而法庭也判處約翰辛克力無罪。

如果你們覺得南京寶馬案很扯,可能有貓膩,那麼里根遇刺案完全超出你們的想像,一個心理扭曲的富二代廢物,打了總統一槍,卻被證明在開槍的那一刻精神失常而無罪。

似乎美國更沒天理。

但是,後面發生的事情,告訴你,什麼叫天理。

1982年,約翰辛克力被證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極其危險暴力傾向」,那麼他就需要治病。

他被送到全美國最恐怖的伊麗莎白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由於他是患有「突發精神病」的病人,因此,他只能被關在這間醫院裡,直到他的病被治好。坐牢還能放風保釋,但是他,一步都不許離開,甚至連父母都不能見。

報應來了,因為在法院上,律師們竭盡全力證明,他的發病是沒有徵兆的,是突然,因此要從科學上證明他被治好了,他再也不會突然發病了,幾乎是不可能的。

於是,只是心理不健康,只是帶有一點暴力傾向的這位約翰辛克力,就這樣被活活關到現在!整整30年。

1989年,約翰辛克力企圖證明自己病好了,說他不再迷戀朱迪福斯特,然而FBI特工在他出院前趕到醫院,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張朱迪福斯特的明信片,證明他還沒好,又把他關了回去。

實際上,無論是精神病院,還是輿論,都認為約翰辛克力並沒有法庭上所說的那種精神疾病。但是既然法庭判決了,既然律師撒謊了,那麼他們就必須承擔責任。

2003年,約翰辛克力再次申請出院,當時他已經48歲了,美國法院經過一些列程序,終於拖延到2005年宣布,約翰辛克力可以出院。但是就在約翰辛克力出院後第一天,他就被FBI特工抓回了伊麗莎白精神病院,原因就是:他可能受到病友影響,患上了無法判明種類的其他精神病。

2011年,約翰辛克力以身體疾病為理由,要求放自己一條生路。聯邦法院再次以「他究竟患上了什麼新的疾病還無法查明」為理由,繼續將其關在瘋人院里。

直到今天,約翰辛克力已經60歲了,仍然被關在伊麗莎白精神病院。

據稱,他真的瘋了。


連環殺人狂都是臨床學意義的精神病,都不負刑事責任?
不!要參照 M"Naghten rules !
1. 我們知道只有正在發作的精神病患才可不負刑事責任,而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精神狀態下的犯罪行為,具備有責性。
2. 必須區分 臨床學的「精神病」與刑法意義的」精神病「 ,而後者的外延遠小於前者。
對於臨床學的精神病簡單說就是精神活動障礙的疾病,當然若要準確判斷需要長期的醫學訓練,這和題主的問題不太相關就不多說了。很多犯罪者都有精神病,比如邱興華,被認定為妄想症,總覺得自己妻子和山上老道有染,於是就把道士全殺了。再比如被稱作「密爾沃基怪物」的同性戀食人狂,以及大多數連環殺人狂,尤其是色情殺人狂,幾乎都屬於臨床學意義的精神病患。那麼在其行為實施時是否屬於刑法意義的精神病人?
答案是否定的,構成刑法意義的精神病人要求其在行為時根本認識不到其行為的性質(如格斯特曼綜合症,覺得一切都是在夢中;或是人格分類同樣認識不到)或是認識到行為的性質卻對行為的危害性或違法性沒有認識(如被害妄想,自以為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取決於在其妄想的狀態下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這個判斷規則早在19世紀就被Daniel M"Naghten提出,所以被稱為M"Naghten rules
另外對於吸毒致幻後犯罪(因吸食冰毒致幻後犯罪的案例)的雖然也符合M"Naghten rules,但是介於其原因自由行為(自己選擇了致幻,選擇了對刑法法益的潛在威脅,所以不排除有責性,應負刑事責任。
3. 請注意刑法里沒有「神經病」這個概念,所以那個高票法官大人 @艾法 應該是打錯了吧
最後說一點,由於證明犯罪時處於刑法意義精神病相當困難,且舉證責任屬於辯護方,在中國大陸幾乎沒有因精神病而無罪的判決


與樓主有類似困惑,同問自己身邊發生的事:

我爸有一個小學同學兒子就是精神病。他爹比較富,長年以來都是孩子四處闖禍他跟在後面花錢了事。

後來這個兒子迷上健身,小時候只是瘋,現在變成又瘋又能打。

去年在健身房毫無理由把一個在旁邊玩手機的高中生打成了殘廢(不誇張,好好的一個小孩,勉強救回一條命,現在殘了)。

然後把這個兒子抓進局裡(幾個警察近不了身),關了一陣,動了手術,完了就放出來了。

正常了一陣子,現在又不行了。

因為他媽腦殘,經常跟他說「等你爸爸死了家產都是你的」之類的話,導致他天天拿鋼棍要殺他老爹,曾經半夜衝進他爹房間一頓亂揍,把他老爹打出家門躲起來了。

目前他媽把他關在家裡不準出門。

我家現在處於盡量少跟他們家聯繫免得被誤傷的狀態,出於社會責任感,想諮詢一下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謝邀。

簡單說一下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

《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院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需要進行司法鑒定。

《刑事訴訟法》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二、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總結一下,如果精神病患者實施了傷害行為(如殺人),首先要鑒定其精神病的程度,以判斷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次,可以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有一次停車在路邊等人,車窗開著在車裡抽煙。沒注意一個神經病走過來伸手要錢,我從車裡拿了一塊錢給他,他手沒收回去,我又拿了兩個硬幣給他,他還不滿足。
我有點煩了,半吼到「沒了」,這傢伙居然瞪了我一眼,狠狠的嗯了一聲。好吧,我承認我是慫BI,又給了他兩個硬幣。
這貨拿到五塊錢後走了,尼瑪剛走兩步我才看到那隻垂在下面的手拿著半截磚頭。
從小到大沒感覺五塊錢這麼值過!


是的,算你倒霉

1,案例:我在檢察院實習時參與過這麼個案子,精神病人把人打死了,一棒子下去,腦殼子都碎了,就為了搶垃圾箱里的一塊廢鐵。可憐死者兒子車禍死了,老伴癱瘓在床,她一死,那癱瘓老頭怕是也活不成了,但是那個精神病還是每天樂呵呵的。

2,觀點:人和猴子的區別,在於人的精神高貴,我從不認為人都瘋了還能作為社會意義上的人,他只是生而為人,至於人的情感、邏輯、思維他通通沒有了。
我看他們形容落魄的樣子也可憐他們,但他們是否也有同樣的情感呢?所以我害怕他們,因為我無法與他們溝通,我不知道他們下一秒會不會衝上來給我一刀。
如果有個精神病人朝我衝過來,我應該怎麼辦,我不動彈,萬一他砍我呢?他沒有行為能力不負責啊!我要是直接出手掐死他,我進了監獄了。
所以我求求有嚴重家族精神病遺傳史的人,不要給精神病人討媳婦生娃了!

3,建議:周圍有狂躁精神病人的,去街道綜治辦報告,有個詞兒叫做「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是挺拗口的,大體意思就是指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在治安整治中,地方政府是有責任、有義務去整治他們的,無論你是看護也好,送醫也好,還是直接關起來也罷,都必須有所作為,因為如果日後他犯罪了,無論是燒殺搶奸,只要當初摸排名單有他,地方政府就要被問責。雖然不一定有用,但聊勝於無。


作為業內人士用大白話補充回答:精神病在發病時殺人,白殺。但是,萬一不幸遇到了,可以當場反擊,在足以制服侵害的限度內不負責任。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精神病殺你不負責,你殺精神病要負責。


1. 被精神病殺死,不用認倒霉。死都死了,怎麼認。

2. 滿足一定條件的精神病患者殺人,確實不負刑事責任;單就刑罰來講,確實沒辦法。當然,民事賠償另算。

3. 並不是有人死了就必然有人負責,刑法懲罰的是人的錯誤而不是結果。比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確實只能認倒霉

4. 所以,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要發洪水了就趕緊跑,下雨了就不要站樹底下,遇到精神病患者就躲開。

——————————

說精神病患者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請回去翻翻書,這個跟民事行為能力無關。精神病患者殺人犯不犯法考慮的是刑事責任能力,民事賠償你也不能指望精神病賠,只能找家屬監護人要……


看了一圈,基本都在說遇到精神病作案的無奈,但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行使違法犯罪行為仍然要負法律責任!
我見識過一起精神病人被批捕的案件

1,某君因為長期失業壓力大 患有重性精神分裂症,家人為了照顧他把室內裝修了軟包,還有攝像頭。某日,此君的妻女被其砍死在家中。初步走訪和嫌疑人精神狀況讓辦案人員覺得可能又沒什麼辦法了。但是後來的調查卻有了新發現,玄關攝像頭:嫌疑首先破壞了案發現場,也就是客廳的攝像頭,又去了廚房帶上一次性塑料手套並拿起了菜刀!緊接著又反鎖了門,做完這一切後開始砍人。換句話說,作案時此人精神非常正常,可以獨立思考和控制行為,以及反偵查。後來在訊問的鬥智中嫌疑人最終承認,失業,生活壓力,他人歧視,家人照顧,他認為自己沒用從而自卑,最終釀成大禍。

遇到疑似精神病人
不要和他嗆聲,糾纏,丟了面子真沒什麼
環顧四周有無掩體,如果在家,刀具藏好
迅速報警或跑向派出所/巡邏車
多學習一些基本防衛救護求生知識


被誰殺了你都只能自認倒霉。


那個那個大家就當個故事看看就可以了π_π,別點贊了,我不太習慣啊


我膽子小啊O_o,還有現在除了看見那個瘋子依然腿軟-_-||
原諒我就是這麼慫@_@
看見男的稍微粗獷猥瑣點的依然害怕之外≥﹏≤還是很好的


我媽說讓我從網上買個電擊棒,隨身帶著,下次他要是再衝上來就把他電暈了T_T,
我覺得母上大人這個建議我很喜歡啊,現在去拿快遞我都不敢走過去好嘛,我都是騎電動車過去,別問我為什麼,因為他追不上啊→_→


不說了,說多了都是淚,我幹嘛作死前陣子買那麼多東西Q_Q


關心我希望我理智的同學建議我收下啦,只要他不惹我,我保證不在某個月黑風高的晚上找人把他打一頓●﹏●


嗯嗯跟這種精神病要智取,必要的時候再採取武力(。-`ω′-)

大約一個禮拜之前,我和我的妹妹去跑步,途中遇到了我們家附近的武瘋子,
我和我妹妹說咱倆進超市躲躲吧,然後我們就進了超市,

從超市我偷偷的往外看,結果發現他跟來了,而且從他推的車上拿了兩把類似刀的東西,


我當時還在想不會是刀吧,
事情證明真的是好的不靈壞的靈,他拿著兩把刀,進了超市就開始圍堵我們兩個,我和我妹就和他在好多貨架之間進行周旋,


超市太小,我們根本沒法繞過他,我妹妹嚇的尖叫和大哭,我當時使勁拍了她一下叫她別哭,我怕刺激到那個男的,


我雖然看起來很冷靜,但其實已經特別害怕了,我甚至想如果今天死在這兒怎麼辦,幸虧我帶了手機,我一邊和他周旋一邊撥了我爸的電話,聽見我爸的聲音,我實在忍不住,帶了哭腔

我爸問我在哪兒,我聽到了我爸跑起來然後帶起的風聲還有喘氣聲,

幸運的是那個瘋子,在我打了電話以後,沖我們說了幾句話,轉身就走了,原諒我當時雖然聽力依然正常,可是我真的什麼都聽不進去。


可能對於題主的問題我跑題了,但是我想說的是,你們被武瘋子拿兩把刀圍追堵截一下試試,不知道他什麼時候可能衝上來給你一刀,不知道會不會你就死在那兒,


我不是冷血,不是說看不到他們的痛苦,我只是覺得自己很冤枉,我犯法然後讓我死可以,但是我什麼都沒做卻讓我無辜的死去,讓我父母痛失女兒,失去下半生的依靠,真的很對不起,我很自私,我很惜命,我做不到就這樣被他傷害,

所以我真的很不認可精神病殺人不犯法這個東西,如果我的父母被精神病殺害了,真的,就算我死我也要弄死他,可能有些偏激,但這就是我的態度和我的做法。

那天真的被嚇到了,回來的時候腿都是軟的,現在我看到正常的男生,他多看我兩眼我就害怕的想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那個男的給我留下的陰影。


(法律方面有人說的很清楚了,說點形而上的。)

如果被殺了,不管是被誰殺的,都只能自認倒霉。兇手是否受到懲罰,都和被殺者沒有關係了,法律是為活人制定的,而殺人抵罪的條款,只是意圖保護還活著的人。

至於賠償的問題,有賠償能力的自己賠償,沒有民事責任能力的監護人賠償,兩種情況都可能賠不起,那樣的話目前來說還真沒辦法,國家也不可能代為賠償。對於家屬確實生活困難的,國家及社會可能會給予有限的救濟,但這並不是賠償。

就算賠償了,死者不能復生,雖然靠死者撫養的人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殺人者的家庭可能為此背負沉重的債務,對於精神病人的家庭,這種情況會更突出。從這個角度來說,犯罪者的家庭和被害人的家庭,都是不幸的。

所以,犯罪是一幕多重悲劇,無論如何彌補,都是在倒霉的前提之下。


法律規定,題主的回答有了新的規定。精神病犯罪要接受強制醫療(限富省,窮省沒有錢)

 下面請看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貌似登記的精神病人,附近的公立醫院都有相應負責的醫生吧…

當時領導讓我跟老師負責這個的時候,我心理還是有些害怕…老師說沒事,我負責拍照…記錄…
看了表,我才知道身邊精神病人挺多的…
工作不算難…而且有的精神病人是知道自己有精神病的…而且很配合…
不過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有一位母親…眼神特別恐怖,彷彿要殺了你…那時我一句話都不敢說…更不敢對視…
還有的已經娶妻生子了,與常人無異…都瞞著自己妻子很多年了…

有時候病人不在家,要是找不到,心裡更是亂糟糟…


這個問題問的這個倒霉已經超出了社會物質範疇達到了宿命論因果論精神論的新高度!其實說上面的話即是胡扯又不是胡扯。如果按照被捅死的受害人講是倒霉透了因為再怎麼他活不了,按照家人來說更是倒霉到爆精神病人法律懲戒力度達不到快意恩仇,白刀子進紅刀子出,對於精神病人來講這是一個日常中如同吃雞蛋一搬大小的事,根本不會多想,但是可能以後不能無憂無慮的生活了也是倒霉,對於精神病人家屬來講這也是倒霉,可以說這是一個沒有人不倒霉的事,借用一句易中天的話做結束


看下來都是淚,因為我最近一直被一個精神病電話威脅,還到處找我,md還是個漢子呀,真要拚命我都覺得沒勝算。我乃學法的小菜鳥呀,我百度百度,我查查法條,我查查資料——然並卵!
不要問我為啥惹上他了啊!姑娘我就沒惹他呀!他TMD還是我八輩子沒聯繫過的親戚!他媽是我奶奶呀!我奶奶不送醫呀!她說他這也好呀那也好呀!她說她不忍心呀!她就忍心看著我生命受到威脅呀!之前給他找了媳婦被他病發了打跑了呀!後來奶奶又給他在農村找了個媳婦還生了孩子呀!我的天呀!這孩子很大可能被遺傳吧?這新媳婦又整天被打過來打過去呀!據說樓下買菜的路過都被他追著打呀!他們那邊一個親戚也被他打過啊!MD都這樣子了還不強制治療呀!現在電話一響我都要變精神病了!出門都戴著口罩呀!眼觀四路耳聽八方!


被誰殺死好像都只能自認倒霉了吧


支持Raymond Wang的答案,答案很應題。

我的這個答案跑樓了,主要是因為好多人覺得「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對發病時不能控制意識的行為免去刑事責任」的規定是在區別對待,所以跑樓說一下個人的一點看法。
免去精神病人在發病時因不能控制自己的意識而做出的行為導致的刑事責任,是合理的。這種規定其實正是沒有把精神病人和普通人區別對待,因為普通人在不能控制自己意識(缺乏主觀罪過)的情況下所做出的行為也是要免去刑事責任的,比如不知道自己夢遊而夢遊傷人的情形,這兩者的區別只是在於導致「不能控制意識」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為精神病,後者是因為夢遊(也算病吧)或者其他原因。如果說「區別對待」,其實讓精神病人為自己無意識行為負刑事責任那才是區別對待,對精神病人是不公平的。

現在社會上產生的對精神病人的免責的不滿情緒,主要是源於以下幾個原因:
1、認為是區別對待,沒能搞清法律對精神病人免責是因為缺乏主觀罪過。也就是開頭說的那些。
2、精神病鑒定程序有漏洞,讓某些非精神病人鑽了空子,再加上影視的偏向性誤導,讓社會公眾覺得精神病案例都有蹊蹺。鑽空子的例子沒什麼資料,個人感覺應該還是有的。至於影視的偏向性誤導:影視愛拍這種現實中的反例,我們這些看的人容易因此忽略現實中那些佔大多數的真正的精神病案例,反而覺得現實中大部分都是反例。
3、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措施做的不夠好,有再犯案事例,降低了民眾信任度。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是免了,但其危險性不能忽略。所以才有了強制醫療措施,對危險性較高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起到法律的預防效果。但是這一步就目前的狀況來看,做的並不好,精神病人再犯案的例子是有的,民眾自然覺得不滿。

至於怎麼減少不滿情緒,方法很多,比如對鑒定結果嚴把關,完善強制醫療措施,媒體的準確報道、法律知識的普及宣傳等等,唉,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

就這樣,跑樓完畢,撤了。


借問一句:被不是精神病的殺死就不倒霉了么?判他刑也好罰他錢也好 你不都是死了么 還能詐個屍怎麼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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