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律師會幫罪大惡極的人辯護?律師會有負罪感嗎?

17年9月
題主添加:最近易勝華因代理翟欣欣案件在知乎上被廣大知友怒噴,突然想起了兩年前的這個問題,想問問大家怎麼看?是知友觀念轉變了,還是說大家在對待具體事件的時候也同樣會被情感左右?或者是兩年前印度女性遭受強姦的例子距離大家太遙遠了?

其實大家說的道理我也知道,當時提這個問題沒有說清楚,我是看了《印度的女兒》過後實在想不通,那些強姦犯對自己的惡行沒有悔改就罷了,當時他們的辯護律師的態度才真正讓人憤怒,我相信類似的事件絕對不少,這些律師難道沒有一點良知嘛。 很多人讓我少看電視劇...《印度的女兒》是個很震撼的紀錄片。真人真事,採訪的也是當事人。我也知道享受辯護是所有人,不管是好人還是所謂的壞人應該享有的權利。我也堅信律師的辯護是為了追尋真理。前天看到那些犯人和律師的嘴臉,我有些動搖了 看到想要的答案了,突然被點通了,謝謝!不知道為什麼他的答案在下面沒被頂上去....但是確實是我想要的 有很多人說我來問題是為了看想要的答案,浪費大家精力。真是抱歉了,怪我用詞不太恰當,第一次在知乎上提問,一開始問題就問的很倉促,表述不清,讓大家誤會了。我是來找一個能夠說服我的答案,問問題的時候其實是知道為嫌犯辯護是律師職責所在,只是看了那部片子過後對自己的認識有些動搖了,想問問大家怎麼看。看到那麼多回復真的很感謝大家,麻煩了!

非題主添加:律師如果儘力去找尋法律漏洞就是「幫凶」,但如果不儘力找尋法律漏洞就是「拿錢不辦事不負責任」,是這樣嗎?不是這樣嗎?


20150914更新不知被哪位大v翻了牌子,一夜之間上千贊了。
補充一句吧,無論是律師,法官,檢察官,這三個行業的從業者,素質都層次不齊。我並不是說所有律師都是正直的,也沒有說所有的檢察官都是只為給被告人定罪而不擇手段。哪個行業都有黑心的人,都不是盡善盡美。
但越來越良好的法治環境應是所有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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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見水印。
這組漫畫真的是生動的展現了我國善良民眾的法律觀念。
律師的名聲一直都不好,大家的是非觀念真的單純的可以,就像我侄兒看電視劇總問,哪個是壞人?
法院審判定罪都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這是需要根據大量的證據,綜合法律規定進行的一項嚴肅的工作,量刑更是如此,是否有從輕減輕情節等等都是要予以納入判決之中的,還以為跟古裝電視劇里似的,殺無赦!斬立決!那樣么?
現實情況是,檢察機關為了給被告人定罪,選擇性的提交有罪證據而無罪或罪輕證據並不提交,這種情況我也見過很多,並不稀奇。即使事實上犯罪嫌疑人真的實施了犯罪行為,但罪名或許因為證據的缺失而不同,或許有從輕減輕情節檢察機關沒有提交法院,又或許檢察機關提交了非法證據,這些情況如果沒有律師在場,那對被告人來說就是一場不公正的審判。
如果是冤案呢,單憑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對抗國家公權力?冤假錯案已經屢見不鮮了。
有答案提到律師不代表正義,維護的僅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同意卻又不完全贊同。美國馬塞諸塞州的律師誓詞我記得兩句,第一句是我遵守憲法,第二句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刑事案件里認為律師很大程度上就是在維護程序正義。無罪辯護沒那麼容易成功,現在的冤案也算是少了很多,但在法律程序上,必須有律師平衡國家公權力與被告人的力量懸殊。
程序正義是看得見正義。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謝邀,做律師那麼多年來,我見過的當事人不計其數,他們之中有學識淵博的高級知識分子,有精忠報國的軍隊長官,有尚在象牙塔的大學生,也有歷經人事的老江湖。

有一些案子的當事人無辜蒙冤,但經過團隊的努力,最終取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如近期我與團隊成員一齊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的所長金老先生辯護從二審介入到發回重審,重審過程中檢察院撤回起訴並最終撤銷了案件。讓一個年過古稀的科學家能夠清清白白地安享晚年,不被流言蜚語所攻擊,不因曾受不白之冤而終止對科學的探索,這種案件給我帶來的成就感是非常大的。

而有一些案件我們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目睹了受害人家屬對犯罪嫌疑人的恨之入骨以及失去家人後的痛徹心扉,雖經過巨大的努力,最後卻沒有取得一個預期的結果,這會讓我產生一種深深的無力感與愧疚感,如前幾年震驚全國的廣東東莞的小米案

有時候刑事辯護律師很幸運,他們恰好能碰到一個案子,能洗刷別人的罪行,還他們以清白。但大部分時候他們沒有那麼幸運,他們的客戶,他們的當事人正是別人口中「罪大惡極」的那幫人。

在這些時候,作為律師我們有沒有負罪感?有沒有感到良心受到譴責?有沒有一種助紂為虐的感覺?

坦率地說,會有。

說個我五六年前承辦的案子吧。

一、接受委託

這是我從事律師職業以來最糾結的一個案子。做律師時間不短了,辯護過的刑事案件,大大小小也有數百起,見過的當事人形形色色,我已經能夠做到波瀾不驚,遊刃有餘。但是,這起故意傷害致死的案件,卻讓我心緒不寧,思維混亂,矛盾重重,無處下手。

案情並不複雜:一位男子報警稱,在某居民樓內有人被殺。警察到現場後,看到這名報警男子渾身是血,手裡拿著一把水果刀。裡屋的床上,一名女子躺在血泊中,已經死亡。經檢驗,死者全身有多處刀傷,其中,右頸總動脈全層破裂,右肝葉被捅刺,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警方立即控制這名男子,以涉嫌故意傷害致死將其刑拘。

這起案件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地方:該名男子的身份是一位法律工作者,而且,在他的左胸部和臉部有多處刀傷。案發的時間為2月15日,是情人節的第二天早上。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弟弟經人介紹找到我,希望我能夠接受代理。基於王某的特殊身份和案件的挑戰性,我非常爽快地接受了委託,並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王某。

根據王某的講述:死者小英與他相識多年,是他回老家出差時在按摩店認識的。按摩結束之後,他給小英留了一張名片,從此兩人便開始交往,多次發生性關係。後來小英一直纏著他,要和他結婚,他不同意,因為他已經有了女朋友。案發前兩天,小英特意從老家來北京找他,住在他租住的房間里。他已經為小英買好了回家的火車票,並清理了小英在他住處的物品。案發當天早上,他被胸口的一陣刺痛驚醒,發現小英拿著刀在扎他。他立即跳下床逃出卧室,到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進入卧室的時候他發現小英已經趴在床上。他走過去用水果刀扎了一下小英的左後腰一下,小英沒有任何反應。於是他報警,直到警察出現。

王某反覆強調,在前一天晚上,小英煮了牛奶強迫他一定要喝下。他懷疑小英在牛奶裡面下了安眠藥,所以他才會睡得那麼沉。小英就是要殺死他的,他是受害人。

看守所的會見時間有限制,我們來不及深入交流就已經到了會見結束的時間。陪同我一起會見的,是一位德高望重的資深女律師。會見結束後,老律師笑著對我說,易律師,你回家可以去找一部美國電影看,名叫《致命誘惑》,也許會有所啟發。

在聽王某講述案情的時候,我想起曾經看過的韓國電影《快樂到死》。講的是:一位被戴了綠帽子的老公殺死出軌的妻子,又成功地嫁禍於妻子的情人。回家之後,我特意找到《致命誘惑》。這部電影講述的是:一位律師有了外遇,情人要求和他結婚,他又不想破壞自己的家庭。情人不斷地騷擾他,威脅他的家庭,還衝進他家裡意圖殺害他。最終,這位律師把情人給殺死了。

虛構的電影故事在現實生活中上演。劇情有些相似,但結果卻是天壤之別。《快樂到死》中,那位老公因為手段巧妙,逃脫了法律的制裁;《致命誘惑》中,那位律師因為屬於自衛性質,所以沒有受到指控。而我的這位當事人,卻因涉嫌故意傷害致死,被關在看守所里,等候法律的審判。

雖然我對王某的陳述有很多的疑問,但是我又覺得不能輕易做出判斷。畢竟他是一位有著較為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法律工作者,他應該不會做出如此愚蠢的行為。即使真的是他做的,他應該有充足的理由,留下足夠的證據空間。對此,我覺得不必擔心。一切還是要看證據。

二、閱卷

程序進入到檢察院階段,我們已經可以看到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但是,看完卷宗後,我的心一下跌到了谷底。

關於王某與小英的關係,根據王某的供述,他們通過按摩認識後,小英就來到北京工作,和他住在一起。小英為他懷孕兩次,有一次還是雙胞胎。但是由於小英有較為嚴重的腎病,醫生說不能生產,否則性命難保。所以,兩次都是在懷孕六七個月的時候流產。王某想和小英分手,但是小英一直不肯答應,總是纏著他,包括到他工作的單位去鬧。一年前,兩人發生爭吵,王某將小英打傷,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天。

案發前兩天,小英來到王某的住處,兩人發生多次爭吵。王某給小英買好了回家的車票,並將小英遺留在他住處的物品通過郵局郵寄回家,還給小英銀行卡上打了5000元。情人節那天晚上,應小英的要求,王某還為她買了一支玫瑰花。回家之後,王某為小英燒水洗澡、搓背,然後兩人回房間休息。臨睡前,小英為王某煮了牛奶。

關於第二天早上發生的事情,王某在公安局的講述有兩個不同的版本。

版本一:迷迷糊糊睡覺中,王某感覺胸部刺痛。睜眼一看,小英正拿著刀扎王某的胸部。他立即將刀奪過來,扎了小英左肋一刀。然後報警。這種版本是王某早期的幾次口供。

版本二:痛醒後他跳下床,進入廚房拿了一把水果刀,重新回到卧室,小英已經趴在床上,他扎了小英左後腰一刀,然後報警。這是第一次會見時王某向我們講述的版本,而且此後他對案發過程都是這樣講述。

從始至終,王某都強調只扎了小英一刀。但是,小英身上至少有五六處刀傷,其中兩處致命傷,另外幾處的傷口也很深。警方從現場提取了兩把刀,一把是刃長為十多公分的水果刀,一把是刃長五六公分的摺疊刀(削鉛筆的小刀)。根據法醫的說法:王某臉上的刀傷,可以由摺疊刀形成;小英身上的傷口和王某胸口的刀傷,可以由水果刀形成。

然而,如果王某第二個版本的陳述是真實的,小英並沒有接觸王某從廚房拿出來的水果刀,那麼,王某胸口和小英身上的水果刀刀傷,絕對不可能由小英造成。

這就意味著:無論如何,王某說了假話!而且經不起推敲!

一次次地翻閱案卷,我對小英的遭遇充滿了同情。

小英剛出生就被親生父母遺棄,被人收養後很早就出來做按摩女郎。結識王某後,以為人生從此有了依靠。王某比她大十多歲,她仍然來到北京與王某同居,並為他懷孕兩次。雖然王某並不願意,她還是執意想把孩子生下來。由於腎病的原因,她不能生育,被迫流產。當她得知王某另有新歡,與王某發生爭吵,被王某打傷。她回到老家治病,為了和王某一起過情人節,特意來北京,沒想到失去了生命。

看著案卷中血腥的現場照片和小英身體上的多處刀口,我百感交集。這是一個身世悲慘的女人,命運對她如此刻薄!被遺棄,做按摩女,患腎病,流產,不能生育,被拋棄,慘死。我該如何為王某辯解,才能讓自己的良心不受譴責?

三、會見王某

閱卷之後,有一段時間我沒有親自去會見王某,而是讓我的助手去會見。我不想見他。做律師這麼多年,我從來沒有這麼反感過自己的當事人。

作為專門的刑事辯護律師,雖然我的當事人大多是貪官污吏、江洋大盜、流氓地痞、黑道梟雄,但是我總能找到他們身上的一些閃光之處,從而在感情上接納他們,理直氣壯地為他們辯解。比如貪官,他們對自己的家人一般都有著很深的感情,對社會的弊端往往一針見血;至於流氓地痞和江洋大盜,他們雖然無惡不作,膽大包天,但是很講義氣,敢作敢當。有些人貪生怕死,卻也是真情流露。有些人自作聰明,一味狡辯,雖然荒唐可笑,倒也不能苛求。在會見他們的時候,每當我說起自己的辯護思路,他們都是認真傾聽,和我坦誠交流;當我說起親人對他們的關心和期待,他們大多是淚如雨下,泣不成聲,或者雖然面無表情,卻看得出內心的波瀾。

而這個案件中的王某,令我無語和憤怒。

在我們多次的會見中,他一次都沒有問起過自己的親人,包括他六十多歲的母親和弟弟妹妹。他和家裡人的關係並非不好,案發前他的母親還來北京住過一段時間。當事人從不向律師打聽家裡的情況,這種情況我還是第一次遇到。

王某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他很固執地要求我按照他的思路辯護。他執意認為他是無罪的,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認為自己才是受害人。

我問他:什麼是正當防衛?你已經離開了房間,脫離了危險的環境,你又重新回到房間,小英趴在床上一動不動,你還走過去拿刀扎她左後腰,這難道也是正當防衛?

他說:是的,你可以回去認真研究一下刑法理論,好像陳興良有這樣的觀點。當時危險仍然存在,我為了避免自己遭到進一步的傷害,所以先下手扎她,也屬於正當防衛。

我說:如果你堅持自己最開始的供述,你是奪過小英手裡的刀扎過去的,我們還可以考慮從正當防衛角度為你做無罪辯護。但是,你現在的說法卻是你離開房間後去拿刀再進入房間,而且對方已經一動不動,你還去扎人家。正當防衛,你讓我怎麼說得出口啊?

他說:你回去再認真研究一下,好好研究。這個構成正當防衛。

我哭笑不得,只有語氣堅定地一口回絕:關於正當防衛,還是你自己去研究吧。

我又問他:你離開卧室到你重新進入卧室,時間大概有多長?

他不耐煩地說:這個我不記得了。不過檢察官曾經問過我這個問題,我說不記得。檢察官說,那就是十秒八秒?我說差不多吧。

我問:這個時間記在筆錄裡面了嗎?

他說:可能吧,我沒看筆錄就簽字了。

我頓時憤怒了:你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你居然不看筆錄就簽字?你難道不知道這個時間長度對你很重要?你說你沒有殺人,說小英是自殺。可你中間只離開了十秒八秒,你再回來的時候她已經一動不動了,她身上有好幾處刀口,你覺得這麼短的時間,可能嗎?

王某仍然是一臉的不屑:這個並不重要,我也不知道她身上的傷是怎麼形成的,反正不是我做的。檢察院、法院愛怎麼認為就怎麼認為吧。

我被噎得說不出話來。如果是個法盲,我不至於生氣。而我對面的這個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是一名從業十多年的法律工作者!雖然我知道,一個人被關進高牆之內,無論本身多麼精明能幹,都變成嬰兒一樣無助和無知,但是,他是一名法律人,對於法律,理應比一般當事人更清楚。可是他的表現,連法盲都不如啊。

我問他:小英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賠償這一塊,有什麼考慮?

他氣憤地說:他們還好意思要我賠錢?我才是受害人,是他女兒要殺我!我不要他們賠錢,已經是我很大度了!他們要我賠錢,我在法庭上要臭罵他們不要臉!

我目瞪口呆,強忍怒火,一臉嚴肅地對他說:你是一個法律人,無論他們提出賠償在你看來是否合理,這也是他們的權利。我希望你在法庭上保持冷靜,注意你的形象,不要影響到法庭對你的印象!

他扭過臉,不置可否。

我很糾結。根據已有的證據,我內心確信,小英身上的刀傷是王某造成,他雖矢口否認但又漏洞百出,而且還要求我必須做無罪辯護。我想過退出辯護,但是基於種種原因,我必須堅持到底,把辯護工作完成。我想過獨立辯護,不管王某如何做無罪辯解,我做我的罪輕辯護。但我又擔心,在法庭之上王某會對我提出抗議,拒絕我繼續辯護,影響庭審的順利進行。

從我的個人情感來說,我更願意作為公訴人或者受害人代理人,出庭控訴王某的罪行。但是沒得選擇,現在我是辯護人的角色,必須想盡一切辦法,為他開脫。我的良知和我的職責在打架,對於一個執業多年、辦理數百起案件的刑事辯護律師,這是一件奇怪的事情。一般而言,只有新入行的律師才會出現這種矛盾心態。難道,我還不夠成熟老練?

四、突破

我決定暫時拋開個人情感,重新閱卷,看看能否有所收穫。

回歸理性之後,我還是從案卷裡面發現了不少問題。我一直認為,只要律師認真、細心,任何一個刑事案件都能找到突破口。因為我們的警察同志也是普通人,也會犯錯誤。而這些錯誤,就是我們辯護的角度。

我的助手連律師協助我辯護。閱卷的時候,我們發現了一些不合常理的地方。比如:王某住的是群租房,命案發生的時候,隔壁房間還有兩位合租者。他們在證言中說,聽到王某和小英爭吵,女子的聲音很高,但是沒有聽到其他的異常響動。

群租房的隔音效果都很差。按正常情況,如果是王某對小英行兇,小英應當會發出呼救聲或者慘叫,還會有打鬥的聲音。小英並非一刀斃命,是失血性休剋死亡,完全有時間求救。但是,隔壁房間的人沒有聽到呼救,這一點比較奇怪。

僅僅是沒有呼救,當然不足以否定王某的故意傷害行為。我們將《物證檢驗報告》製作了一張表格,從中我發現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警方從小英身上、王某身上和現場提取了多處血跡化驗,化驗結果卻顯示:小英身上沒有王某的血,王某身上也沒有小英的血。

這怎麼可能呢?小英身上有五六處較深的刀傷,分布在胸部、頸部、左後腰、右後腰、背部,水果刀的刀刃並不長,如果王某近距離刺扎小英,必然會沾上小英的血。尤其是頸部的那一刀,切斷了頸部總動脈,鮮血必然噴濺而出,但是王某手上和身上居然沒有小英的血!

而且,小英的身上也沒有王某的血。警察見到王某的時候,他渾身是血,居然沒有沾到小英身上?

當事雙方身上都沒有對方的血跡,說明什麼問題?只有一種可能性:在傷害過程中,雙方沒有發生身體接觸。如果沒有身體接觸,可不可以意味著,小英的傷害不是由王某造成的呢?

不僅如此。從現場提取的五處血跡來看,有一處血跡(北牆牆面)未檢出,床周邊其他方位的三處(西側地面、南側簡易衣柜上、西南側地面)血跡都是王某的,只有床單上的枕頭附近血跡是小英的。

這說明什麼?小英的血跡非常集中,只出現在她趴著的部位周邊。如果小英受到傷害時有掙扎、反抗,身體會有大幅度的動作,血跡也會分布在各處,而不僅僅是身邊的床單上。再次強調:小英右頸部的總動脈是割斷的,只要她稍作掙扎,鮮血必然噴濺在牆壁和地面上。但是,沒有!

我百思不得其解。難道,小英真的是自殺嗎?

我一直覺得,人不可能採取自虐的方式自殺,本案中小英多處刀傷,怎麼可能是自己造成的呢?但是在這個案子辦理過程中,新聞里出現了「十一刀自殺」的案例,引起社會輿論強烈關注。專家說,「十一刀自殺」不奇怪,國外還有一百多刀自殺的案例。

之前我不相信小英是自殺的,「專家」的說法我也只是一笑置之。但是,現場的血跡讓我對這個問題產生了濃厚的興趣。

現場血跡當然是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觀點提出,但我覺得還是有些單薄。我還需要找一些疑點,來證明我的猜想。

我久久地凝視著兇案現場的照片。小英趴在床上,周圍一攤血跡。

我注意到,案卷裡面有幾處矛盾的地方,比如:根據報警後到場施救的120醫生的說法,她看到小英「趴在床上,雙手疊交於胸前」,但是現場照片中,小英的手卻是伸出來的。根據《現場勘驗筆錄》,摺疊刀在頭部右側的床單上提取,但是根據《破案報告》的描述,摺疊刀是在小英身體下面找到的。

問題出來了。如果小英是趴著的,那麼行兇過程是怎樣的?根據屍檢結果,小英的傷口大多在正面。如果傷口是王某造成的,王某必然與小英面對面實施傷害行為。正常情況下,小英遇到刺扎後,應當是順著作用力的方向,仰面倒下。當然,也不排除迎著作用力方向倒下的可能性。但是這樣一來,小英必然倒在王某身上,而王某身上卻沒有小英的血!

小英的姿勢和血跡的分布互相印證,再次說明,小英與王某沒有身體接觸!對於這個發現,我既興奮,又覺得不可思議。

怎麼解釋小英「雙手疊交於胸前」呢?我反覆演示這個動作,突然覺得這很像是宗教的某種儀式。基督教?我立即給一位信基督教的香港朋友打電話,向她請教。但是她回答說,基督教裡面並沒有這種禱告方式,倒是有點像什麼神秘宗教的行為。是佛教的雙手合十?

我突然想起跟我合作的連律師是回民,於是問她:伊斯蘭教是不是有這種動作?連律師說:伊斯蘭教確實有這種禱告的方式,而且小英是山東人,山東有不少回民。但是,小英前一天晚上的晚餐是燉排骨,回民不可能會吃這個的。

我不甘心,會見的時候問王某:你跟小英相處這麼多年,她是否信什麼宗教?王某說:應該沒有什麼宗教信仰。

似乎無法解釋小英這個動作的含義。「祈禱」缺乏說服力。是不是小英因為感覺到很痛,這個動作是為了減輕痛楚呢?

我突然注意到在她身體下面找到的摺疊刀,頓時豁然開朗。在我的內心深處,一直排斥小英是自殺,所以我沒有往這個方面去想。如果當時小英雙手握著摺疊刀,正在扎自己的身體,在她倒下去的時候,「雙手疊交於胸前」,摺疊刀被壓在身體下面,就可以解釋得通了。

我們還發現,案卷材料對作案工具的描述存在很大的差異。

在《現場勘驗筆錄》中,對現場提取的水果刀的描述是「刃長23公分,柄長11.5公分」,精確到了小數點以後,可見用尺子當場做了測量。王某在第一次供述中也說「刀刃長20公分左右」,兩者能夠互相印證。但是,後來數據發生了重大變化,無論是王某供述還是《辨認筆錄》,刀刃的長度都變成了「10多公分」。從圖片上看,刀刃長度為11公分左右。如何解釋這個問題?

王某講述刀把是「木質」的,但是110警員卻說刀把是「塑料」的。王某和110警員的一致說:王某在開門後,在警察的喝令下,將手中的刀扔在門廳的過道上,但是《現場勘驗筆錄》記載,是在防盜門外提取的作案工具。

尤其是,水果刀和摺疊刀上都沒有提取到指紋!我最初認為是王某將指紋擦拭掉了,但是110警員的證詞說明,王某開門的時候手裡還拿著刀,喝令其扔下刀後,王某隨即被控制,不可能有時間去銷毀作案工具上的指紋。

作案工具出現這麼多疑點,只存在兩種可能性:偵查人員工作不嚴謹,或者是現場還有另外一把刀存在。前者的可能性最大,但是,從對王某有利的角度來說,我當然主張是後者。

夠了,足夠了。呼救聲、血跡、姿勢、作案工具,這四個方面的疑點能夠說明很多問題。如果是在美國的法庭上,陪審團一定會做出無罪的認定。但是,這是在中國,我的觀點當然會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我對「無罪」不抱任何希望。

五、庭審

為了慎重起見,我特意對這個案子召開了案件討論會。有律師建議向法庭申請對王某做精神病司法鑒定。開庭前最後一次會見王某,我把這層意思告訴王某,詢問他的意見。他氣憤地問我:誰說我有精神病啊?不做!這個回答在我的意料之中。

我提示他,在法庭上不要說太多話,主要讓我們來辯護。王某說:「我要說,該我說的,不能讓你來說。」我只好隨他去了。

我問他:你離開卧室的時候是光著腳的,為什麼又回到卧室去啊?你是怎麼想的啊?

我期待他的回答是:為了穿鞋子,但是小英手裡有刀,所以到廚房去拿刀,目的是為了自衛。

然而他的回答是:當時什麼都沒想。出了卧室直接去廚房拿刀,拿了刀進卧室,看見她躺在床上,我就過去扎了她一刀。

我說:那你這麼做是什麼目的呢?

他的回答是:沒有什麼目的。這就是我客觀行為的自然流露。

好吧,那就這樣吧。

會見結束的時候,我毫不客氣地對王某說:如果你殺了人,你進監獄一點也不冤。如果你沒殺人,卻被判刑進監獄,你也只能怪你自己!是你的言行把自己送進監獄的!

開庭前幾天,公訴人和法官詢問我們的辯護意見,我讓助手實事求是地轉告他們:王某要求我們做無罪辯護。

開庭的前一天晚上,我萌發了一個想法。為了更好地說明案發現場的情況,闡明我的辯護觀點,是不是可以帶一個布娃娃出庭,演示小英死亡時的姿勢和刺扎經過呢?我在家裡沒有找到合適的布娃娃,給朋友們打電話,他們也沒有。臨時去買也來不及了,只有放棄。我讓助理去超市買了一把摺疊刀。本來還想買一把水果刀的,但是考慮到可能無法通過法院安檢,只有作罷。

我一直有一個想法,在我們的刑事辯護中,能不能將三維動畫、現場演示等帶進法庭,更形象、直觀地展示我們的辯護觀點?這個案子如果能在法庭上進行動畫和現場演示,效果會更好,我的觀點也更容易被接受。

看過美劇《金牌律師》的朋友,應該可以理解我的想法。在「游泳池謀殺案」、「戒毒中心墜樓案」中,辯護律師就是通過現場演示的方式向陪審團展示指控的疑點,獲得了陪審團的支持。可惜,時間太倉促,我來不及實施我的想法,而且我不確定法官會不會同意我做現場演示。

庭審的那天,我們早早地來到法庭等候,旁聽的還有我的幾位同事。公訴人是位女檢察官,合議庭由兩位女法官、一位女陪審員組成,加上一位女書記員,一位女辯護人連律師,控辯審三方,除我之外是清一色的女性。如果在美國,這可是對被告人非常不利的。因為本案的受害人是女性,庭審參與人的性別結構可能會對被告人不公平。但是,在中國的刑事辯護中,這並不能作為迴避的事由。

被告人到庭之前,我特意來到公訴人的面前,就案件情況做了一個簡單的溝通。我一向認為,在刑事辯護中公訴人與律師雖然觀點對立,但是律師不要對公訴人抱有敵意,而是要積極地溝通,充分地理解公訴人的職責,爭取公訴人的好感和尊重。在中國現行的司法體制下,律師不一定非要通過勾兌的方式獲得案件的最好結果。法庭上與公訴人之間的不依不饒、針鋒相對未必是最佳的辯護方案。理解和尊重他人,是贏得他人理解和尊重的前提。

庭前的短暫溝通,使得美女公訴人打消了對我的戒備心理。我告訴她,在庭審過程中我會對證據存在的問題發表一些看法。公訴人很友善地表示能夠理解。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我和公訴人的交手一直都是在友好的氣氛下進行。我發言的時候,她認真傾聽,不時做一些記錄,然後語氣溫和地做出回應。她發言的時候,我面帶微笑,不時點頭給予鼓勵。

王某的表現果然不出我所料。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法官詢問他對的意見,他說:我收到《起訴書》之後當場就撕了,現在我手裡沒有《起訴書》,我要求你們再給我提供一份。法官和公訴人面面相覷,我只有苦笑,把自己手中的《起訴書》遞給他。又不是小孩子,再大的冤屈,撕掉《起訴書》就能否定指控嗎?既然敢撕掉《起訴書》,那就別再要求法庭給你重新提供一份啊。

王某拿過《起訴書》,開始了他漫長的無罪辯解。總而言之,他才是受害人,小英是殺人未遂後畏罪自殺。王某說:我今天成為被告,是我的悲哀,也是某些人的悲哀。還好,他沒有說是「法律的悲哀」。

法官充滿耐心地聽王某陳述完,然後開始法庭調查。在公訴人詢問的過程中,王某幾次打斷其提問,堅持要把事情按照他的意願講述清楚。有很多次,王某伸出手指,對著打斷其發言的公訴人和法官指指點點,說:你們到底讓不讓我把話說完?

看得出來,今天的法官和公訴人都有著很好的涵養。也許是王某的法律工作者身份,使得法官和公訴人手下留情。換了一般當事人,他們早就粗暴地喝令他閉嘴了。

在會見王某的時候,我已經一再提醒他,在法庭上的發言要注意自己的法律人身份,注意法官能不能接受,但是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現,令人萬分失望,甚至覺得無恥。

公訴人問王某:你和小英是什麼關係?他的回答是:沒有什麼關係。公訴人問:你們在一起多次發生性關係,小英為你懷孕和流產兩次,你們難道不是同居關係或男女朋友關係?

王某的回答令人震驚:我是被她強迫發生性關係的!

人,不能無恥到這個地步。

在自行辯護的階段,王某甚至說:「她該死,她死有餘辜,她不死,我沒有好日子過,只有她死,我才能過上好日子。我之所以沒掙到錢,都是被她害的。她死了,我的生活才能重新開始。這是人話嗎?這是一個法律人說的話嗎?這不是在向法庭表明他的殺人動機嗎?

我幾次想順手抄起東西砸向他,還是強忍住了。公訴人和法官面無表情,我卻坐立不安。為這樣的人辯護,我有苦難言,羞愧萬分。我絞盡腦汁地尋找證據缺陷,是不是在為虎作倀?

我只有努力屏蔽來自王某的一切聲音,視他為透明,才可以在法庭上堅持下去。

原打算讓連律師做第一輪辯護,我決定還是自己先發表辯護意見。我的辯護詞經過反覆推敲,既要指出證據存在的不足之處,又要避免「無罪」和「小英系自殺」的文字表述,分寸的拿捏花了我不少心血。

我說:就本案證據與《起訴書》的指控存在的衝突,與公訴人商榷,供法庭參考。然後從以下四個方面發表我的意見:

1、當事人雙方身上都沒有對方的血跡,小英的血跡集中在床頭部位,說明雙方沒有發生肢體接觸,還說明小英沒有明顯的掙扎和反抗。這一點與《起訴書》「故意傷害致死」的指控是衝突的。

2、小英死亡時趴在床上,而其受傷部位大多在身體正面,這一點與他殺矛盾。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他人從正面實施侵害,小英應當仰面倒下。如果是面對侵害者倒下,侵害者身上必然沾上小英血跡。同時,小英雙手在胸前疊交,說明其死亡時沒有進行掙扎和反抗,身體下找到的摺疊刀可以說明,小英很可能雙手握著摺疊刀在自己胸前。(我迴避了「自殺」二字)

3、房間隔音效果不好,但是隔壁房間的室友只聽到吵架聲,沒有聽到呼救和搏鬥的聲音,這一點,與指控也是矛盾的。

4、可能存在重要物證丟失的情形。因為作案工具的長度、提取位置和刀柄材質的描述存在重大差異,而且沒能提取到任何指紋。我們要求出示原物。

為了說明我的辯護觀點,我拿起面前的礦泉水瓶做示範,用摺疊刀刺向水瓶,水瓶順勢倒下。然後我又讓水瓶迎著摺疊刀的方向倒下,水瓶裡面的水流在我的手上。雖然還不是很形象,但是也可以印證我的觀點。

公訴人的回應不是很有力。她提出:辯護人的觀點大多是推斷,而沒有證據支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作案工具的誤差不大,可以忽略不計。

我只有微笑。「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是基本原則。公訴人出現的這一處硬傷,即使我不指出來,在座的法官也心知肚明。刀具的長度經過了精確測量,怎麼可能存在十多公分的誤差呢。

我知道,這四處疑點是可以解釋的。無非是基於兩個原因:

第一,是巧合。世界上就是存在很多無法解釋的巧合。現場的血跡可能就是一種巧合。室友沒有聽到呼救和打鬥聲,也許是他們恰好沒有聽到,也許是聲音太小而沒有聽到。

第二,是偵查人員的工作失誤。偵查的時候應當在現場和王某身上提取更多的血跡進行化驗,而且還要考慮血跡被覆蓋的問題。刀具長度問題,很可能是偵查人員現場勘驗的筆誤。

但是,無論是巧合,還是工作失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這一點是不能動搖的。在「程序正義至上」的國家,本案的結果必然是無罪。但是在中國的刑事審判中,更注重的是所謂的「實體正義」。

我在辯護詞的最後說:「辯護人對本案的辯護意見,並不代表辯護人對被告人人品的認可。謝謝!

我的這句結束語事後引起了很大爭議。庭審結束後,旁聽的兩位同事認為,我這句話太感性,太不成熟,不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說出來的。他們認為我這句話違背了律師的職責。但是,也有一些律師認為,王某在法庭上展示出的人格極其卑劣,辯護人對王某的法律評價與道德評價不是一回事,我的發言沒有任何問題。

我的想法是:我已經忍無可忍了,如果不說出這句話,我會很難受。作為辯護人,我已經盡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將證據上的疑點展示給法庭。我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律師需要理性和冷靜,但「理性」不是滅絕人性、「冷靜」不是冷酷無情。當自己的當事人在法庭上說出那樣無恥的話(被迫發生性關係、死有餘辜),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我必須表明我的立場,和他劃清界限,對他的言論表示唾棄。如果我的做法違背了律師職業道德,那麼,這個職業道德是有問題的。

如果王某不是一名法律人,我還不至於那麼憤怒。他在法庭上的言論,不僅僅羞辱了自己,也羞辱了全體法律人。我必須要有所表示。

原以為根據案件情況,根據王某拒不認罪、拒不賠償的態度和法庭上的種種表現,公訴人會建議法庭從重量刑。沒想到,公訴人的建議是:有期徒刑十到十五年。我們原本以為是死緩,起碼也是無期徒刑呢。公訴人給出的建議居然是起點刑!在中國當前的司法體制下,這已經是我們能夠得到的最好結果了。

所以,當法官徵求我對公訴人量刑建議的意見時,我發自內心地說:我代表自己,對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表示感謝。

我這句話同樣引起了爭議。我的同事說:你應當要求對王某做出無罪判決。也有同事說:你應當要求法官在十年以下量刑。

我不明白,律師在法庭上說真話,有那麼難嗎?我明知道無罪判決不可能實現,而且我做的也不是無罪辯護(也不是有罪辯護),我一直在盡量迴避「無罪」二字,當然不會在量刑階段提出無罪判決的要求。至於「十年以下量刑」,更沒有法律依據。王某沒有任何減輕處罰的情節,我要求法庭在十年以下量刑,反而會讓人質疑我的專業水準。

庭審結束,我向公訴人微笑示意。然後收拾桌上的材料,離開法庭,再也沒有看我的當事人一眼。

一審判決之後,我沒有再參與這起案件的辯護,後來聽說被告人提起了上訴,但最終二審維持了原判。

儘管該案已經過去了五年之久,但很多次我回想我當時的做法,卻始終得不出一個圓滿的回答。我做對了還是做錯了?我是否有愧於心?是否太過感性?是否太過在意旁人的眼光?

有人寬慰我說,在所有的案件里,責任感是看不見的枷鎖;在大部分的案件里,辯護是律師的工作;在一些案子里,負罪感是日日夜夜的折磨;在每一個案子里,追求正義是每個律師永遠的執著,作為律師,你當時或許錯了,但作為人,你沒有錯。

若有所思。

以上。


題主,我認為你就罪大惡極,應該判無期。
你問你犯了什麼罪?
你殺人放火,無惡不作。
證據?
好幾個你的仇人和案件真正的兇手已經主動出來做人證指控你了。

啥?他們誣陷你?你要報警?
對不起,警察認為你罪大惡極,幫你調查他們會有負罪感,所以不準備幫你調查。

啥?你是無辜的?你要找律師?
對不起,律師認為你罪大惡極,幫你辯護他們會有負罪感,不準備幫你辯護。

啥?你是清白的?你要找媒體?
對不起,媒體認為你罪大惡極,正面報道他們會有負罪感,只能報道你該死。

啥?你問真相?你找法官?
對不起,法官認為你罪大惡極,不判你他們會有負罪感,只能判你無期了。

看到沒有,根據題主的邏輯,題主就這樣被判無期了。
真相?我們又不是全知全能的神,我們怎麼可能知道真相,我們只知道題主你罪大惡極。

----------------------------------------------上面簡單粗暴的解釋了,沒有人能確實的知道真相。所以我們需要警察,法官,律師。需要他們,即使在認為我們罪大惡極時,依然假設我們是無辜的,給我們一個洗刷冤屈的機會。----------------------------------------------------------------------

之後題主又更新了描述。
「我是看了《印度的女兒》過後實在想不通,那些強姦犯對自己的惡行沒有悔改就罷了,當時他們的辯護律師的態度才真正讓人憤怒,我相信類似的事件絕對不少,這些律師難道沒有一點良知嘛。」
這個描述,講的其實並不是法律,或者律師。而是道德,良知。

首先題主需要明白,道德,或者良知的層面,沒有對錯。
有的只是差異,只是標準的不同。
吃狗肉是不道德的嗎?
吃豬肉是不道德的嗎?
女子把頭髮露出來是不道德的嗎?
同時娶四個老婆是不道德的嗎?
手淫是不道德的嗎?
不信教是不道德的嗎?
在不同的道德標準下,每一個問題都可以有不同的答案。
你能說哪個錯了嗎?
你不能。因為以上的每一個標準,都有千萬人信奉著。
沒有誰是高高在上的,沒有人有資格評判他人道德上的對錯。
道德,是用來自律的,而非約束他人。

《印度的女兒》中那些強姦犯,那些律師,他們錯了,但錯不在他們的道德標準,而在於他們的使用方法。
就像我上面說的,道德,是用來自律的,而非約束他人。

那些強姦犯,他們錯了,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道德是高高在上的。
他們認為自己有資格用這個標準約束他人。
他們認為自己有資格通過強姦,來懲罰那些不符合標準的人。
那些律師,他們錯了,因為他們也認為自己的道德是高高在上的。
他們認為自己有資格用這個標準評判他人。
他們認為自己有資格以道德為借口,凌駕於法律之上,為他人開脫。
他們錯在,用自己的道德,約束他人。

但其實我們又何嘗不是這樣呢?
我也認為他們禽獸,沒人性,沒良知。
但這與他們認為那些女性放蕩,又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呢?

道德,是用來自律的,我們自己不要做那沒良知之人就好了。
說白了,印度的女兒並非被那些強姦犯,並非被那些律師所害,而正是被那些自認為有道德而濫用道德約束他人的人所害。
如果我們放任自己用道德約束他人,我們總有一天也會害了無辜的人。
多自律,少律人。

-----------------很多人貌似對我上面寫的,道德只應該用來自律,很不滿意---------------------

很多人說什麼公德,什麼公序良俗,什麼社會規範。
說這些所謂的公德,應該用來約束所有人。
我舉雙手雙腳贊同。

但我想問一句,標準何在?
誰的道德標準,才能稱之為「公」德?

許多人養狗,那麼不吃狗肉,是不是「公」德?
老人腿腳不便,那麼給老人讓座,是不是「公」德?
有些人愛洗澡,那麼,每天洗澡是不是「公」德?
一個道德標準,到底要「公」成什麼樣才算「公」德?

我還想問一句,規範何在?
到底由誰來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觸犯了公德?
而又到底誰有資格來約束別人這些行為?
我想神可以,但我們不是全知全能的神。

網路上每天都上演著各式各樣的道德審判,但看著卻更像一出出反轉劇。
小夥子沒給孕婦讓座?觸犯了公德嗎?
是不是我們就有權利人肉他,有權利扇他兩耳光了?
有沒有可能小夥子本身腿腳不方便?
有沒有可能小夥子身體不舒服?
有沒有可能小夥子本身就是應該被讓座的殘疾人?

我們才不在乎,我們只是想肆無忌憚的迫害他們,以道德的名義。
小夥子沒給孕婦讓座。
先給小夥子兩耳光,以道德的名義,誰讓小夥子你不讓座。
原來小夥子是殘疾人。
再給孕婦兩耳光,以道德的名義,誰讓孕婦你讓殘疾人讓座了。
道德審判,真爽,反正我們永遠沒錯,以道德的名義。

道德應該律己,而非律人。
因為有些時候,真相併不是第一眼看上去的樣子。
我們一眼看到了一個人,做了一件事。
但卻一眼看不到真相,看不到他是因為沒有道德而做,還是因為某些情有可原的原因,迫不得已。
而人,總是沒有耐心的,在我們弄清真相之前,我們就已經做了有罪推定。
審判之劍就這麼揮出去了,審判了無辜之人。

我們約束他人之前,理應弄清真相,而不是肆無忌憚的用道德做借口。
但我們都懶得花時間弄清真相,所以,道德應該律己,而非律人。

--------------------------------更新一下,順便取消匿名好了-------------------------------

發現越更新越跑題,那就稍微扯回去一點好了。

法律,是為了規範社會,約束所有人的。
而為了探求真相,為了還無辜者清白,為了給罪犯最合適的判罰,我們有了法庭。
有了控辯雙方,有了律師。
法律追求的不僅僅是對錯,而更是程度,是對了多少,錯了多少。
既然是程度之爭,就不能有一絲的退讓。

就像一場辯論,律師只是辯手。你坐在正方的席位,就要替正方講話。
你坐在反方的陣營,就要替反方努力。
這與你本身的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沒有絲毫關係。
無論是是否贊同這個辯題,你都要當好這個辯手。
這是對法律最大的尊重。
律師應該無比光榮,而不是羞愧。

至於道德,道德從不是用來約束別人的。
法律是用來約束別人的,因為法律明確了各種懲罰。
小偷偷了100塊,判死刑,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法律有規定,這麼判,判重了。
歹徒殺了人,罰款200,合適嗎?
不合適,因為法律有規定,這麼判,判輕了。

而與法律相比,我們再想想道德。
道德都教了我們什麼?
誠實守信,這是教我們自律,教我們應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但,如果我不誠實,不守信,怎麼罰?
誰能給個權威的說法?
不誠實,罰款200,拘留15天?
不守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德從沒這麼說過吧。
如果道德是用來約束別人的,怎麼可能不明確處罰標準。

道德,從來就是用來自律的。
而我們用道德來約束別人時,我們施加的所有審判,處罰,都不來自道德,都是私刑。
你坐公交,看到老人,要讓座,這是道德教你的。
道德教你自律,教你要給老人讓座。
但是你看到別人沒讓座,你罵他們,是道德教你的?
哪個道德教了你這樣約束別人?哪個道德教你,看到別人不讓座,要罵他?

如果道德真的教你用罵人,打人,侮辱人,譴責別人,這種方式來維護道德的存在。
那這種道德,不要也罷。
想罵人,就罵。我們都是人,心裡都會有火,會想發泄。
但別舉著道德這面大旗,這可不是道德教的。
嚴以律己,寬以待人。

最後,這世界沒那麼多對錯。
如果你認為我說的對,我說的其實不對。
只是我們剛好觀點相同罷了。
如果你認為我說的錯,我說的其實沒錯。
只是我們剛好觀點相悖罷了。


前幾天央視在放有關章瑩穎的新聞,被告律師出來了我弟弟就問我「他是不是變態啊...幫殺人犯當律師。」
我很吃驚,因為我也同樣問過這樣的問題。那時候的我只相信目之所見,好像除了殺人犯每個人都應該是「善良」的。
後來我看過一句話大概是這樣:每個人都有權利去爭取生命的自由。

然後我就醒悟了。

無論律師是否出於私利想一炮而紅,他扮演的角色始終是一個保護僱主權利的騎士。在這個角度上,他的「正義」無可置疑。作為律師,對被告來說,他是自己的拯救者。是「好」人。對大部分像題主一樣我們旁觀者來說,他是個「壞」人。沒錯,善惡是相對的。


說個無關的,之後我就漸漸明白:一個人的思考總是有局限性的,這個世界的規則也永遠會讓你感到吃驚,
多問問,多聽聽,再動動腦。


謝老周邀,律師的職業立足於其倫理,和通常所理解的正義不同。法律人眼中的正義是受法律所限制的,而非血親復仇這類的訴諸暴力所代表之正義。為罪大惡極的當事人辯護,非法律人士會覺得勢必受到道德良心困擾,然而法律人的職業倫理和其所接受的法學教育,要求其所追求的「正義」更進一步。正如刑法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舉重以明輕,憲法和刑法/刑訴所賦予法律人都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甚至罪大惡極)的合法人身和財產權利,那麼社會一般人的權利更能得到保護。社會一般人所理解的道德良心,在法律人看來要讓位於其法律道德倫理,為希特勒辯護(紐倫堡/東京審判辯護)是對人權的尊重。是為記。


一位道德主義者,讓他去為壞人辯護,這是對他良心的折磨。
一位功利主義者,讓他去為壞人辯護,這是一個價錢的問題。
但對於一位律師,讓他去為壞人辯護,這是一個光榮的使命。
這是價值觀的根本不同,法律人有法律人的價值觀——法律至上。
道德主義者的價值觀是這樣的:用道德去評價,做了符合道德的事情,那麼就會獲得正面的激勵,比如內心的安寧,和外在的名譽;反之,則會獲得負面的激勵。
功利主義者的價值觀是這樣的:用利益去評價,做了符合利益的事情,那麼就會獲得正面的激勵,比如內心的安寧,和外在的利益;反之,則會獲得負面的激勵。
法律人的價值觀是這樣的:用法律去評價,做了符合法律的事情,那麼就會獲得正面的激勵,比如內心的安寧,和外在的合法性(受法律的保護);反之,則會獲得負面的激勵。
如果我們把負罪感看成一種負面的激勵,那麼——
對道德主義者來說,這意味著違背道德,比如為壞人辯護。
對功利主義者來說,這意味著違背利益,比如為壞人辯護,但錢沒收夠。
對法律人來說,這意味著違背法律,比如簽訂一個無效的合同,比如作出一個違法的行政決定,比如在某個鐵案中,法官為了把案子辦成鐵案而一再打斷犯罪嫌疑人的辯護,那麼——
由於該犯罪嫌疑人罪大惡極,法官從道德上不會感到內疚;
由於得到了領導的嘉獎和肯定,法官從功利上不會覺得做虧了;
由於違背了法律的制度和精神,法官會因此作為一個法律人而內疚一輩子。
讓我們言歸正傳。
罪大惡極的人,有沒有權利獲得辯護?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在法律上,無論多麼地罪大惡極,讓犯罪嫌疑人獲得辯護,委託辯護人為他辯護,這是正當的,是受到肯定的。
我國的《律師法》第三條也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三十一條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是在為壞人張目?不,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中,沒有人應當被拋棄,法律人不是在為「壞人」做事,而僅僅是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沒錯,在道德評價的標準下,為壞人辯護的律師被認為是「為虎作倀」,被認為是「道德淪喪」。
但是,在法律的評價標準下,需要被批判一百遍又一百遍的人,是你啊題主!意圖組織他人行使辯護的權利,你有什麼資格這樣做?因為你比別人高尚?還是因為你的拳頭比較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意味著沒有人能夠凌駕於他人之上,想要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壓制別人的合法權利,這樣的行為才會被法律人所不齒。
當然,你會問,如果律師太盡職了,讓壞人脫罪了怎麼辦?那我只能用這個來回答你:

冤有頭,債有主,前方右轉檢察院,至於律師?饒了他們吧,他們只是區區的律師而已。


以前我也思考過類似的問題,雖然很多時候我會以這是程序正義的必須來告訴自己,但在現實中看到許多律師為罪大惡極的嫌疑人辯護的時候,心裡多少也會有一點鄙夷。但當我了解到越來越多的現實案例的時候,我想恐怕這不僅僅是程序正義那麼簡單。在這裡討論這類問題的,很多都是沒有接觸過具體的庭審流程和案例的。其實,如果用幾個案例來進行解釋,就明白律師為罪大惡極的人辯護的必要性了。簡單地說,因為在審判中,個人與國家機器在權力方面是完全不對等的,如果沒有律師居中平衡,則無數的冤案就可能發生。簡單地說,如果沒有律師,整個審判過程就會出現以下四點不對等:
1、自由程度的不對等,檢方可以走遍五湖四海找證據,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里被動的等待審訊;
2、證據不對等,檢方手裡有大量的切實證據來指證嫌疑人,嫌疑人只能用一張嘴為自己辯護,並且要辯護的通常是發生在幾個月、幾年甚至十幾年之前發生的、可能已經記憶模糊的事情;(想像一下,在法庭上,有人拿著一張紙,說根據我們的鑒定這個人幹了這個事兒這個事兒這個事兒,而作為被告人只能用嘴來說我沒幹我沒幹過沒幹,除此之外他拿不出任何證據,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
3、權力的不對等,公安機關和檢方有偵查權和各種偵查手段,必要時可以不計成本的去查找證據和證人,但嫌疑人則沒有對等的偵查權力,更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當然,也沒有行動的自由)。並且從法律規定上說,任何公民都有配合公安機關偵查以及作證的義務,也就是說公安機關讓你作證你就必須作證,不讓你作證你不能出庭;反之,作為普通公民,是無權要求另一公民必須出庭作證的——換句話說,即便你知道有人可以幫你作證,但那個人不同意幫你作證,你也毫無辦法。
舉一個例子,比如某一天,你忽然被指控殺了人,而警察指證你殺人的時間,你恰好在空無一人的街頭閑逛,唯一能證明那個時間你在街頭的,是跟你擦肩而過的一個路人——那一條路上沒有攝像頭。那麼,如果警察相信你的話,他可能回去幫你找一下那個路人,並且不保證一定能夠找到,而如果他認為你是在撒謊,他不會再去幫你找這個人,而你自己也不會再找到這個人。
4、檢方有權力排除對自身不利的證據提起公訴,但嫌疑人無此權力。
5、在沒有開庭之前,嫌疑人是不知道哪些證據被公訴方掌握了,所以就談不上辯護策略,只能隨著公訴方的問詢和指證進行辯護。換句話說,整個辯護的節奏是完全被公訴方掌控的。
具體地說:
首先,從流程上說,按照中國大陸目前的法律,在犯罪嫌疑人未被依法判決以前,也就是在羈押階段,唯一能見的人就是律師。與親屬會面這樣的事情,要等到判決下來之後才能進行。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親屬以及同夥藏匿證據,為偵查帶來麻煩。一般來說,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普遍會被羈押數個月甚至數年以上。在與世隔絕的環境中生活了這麼久,很多人的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都會出現退化,這使得他們很難在法庭上為自己自辯。如果你看過現場庭審或者是電視庭審的話,就會發現大多數時候,被告人都是神情木然,對於檢方的所有指控均不表示反對,能夠有條理、有邏輯的進行自我辯護的人是極少的。我想沒有人能否認嫌疑人是有自我辯護的權力的吧?但假如這一權力不能被有效的實施,又有何意義?
其次,大多數嫌疑人對於法律的了解只是一個大概,他們並不懂得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審判流程,更不知道證據鏈是怎麼回事。在真實的庭審中,嫌疑人的筆錄少則數十頁,多則數百頁、上千頁,雖然上面都有嫌疑人的簽名,但實際上嫌疑人能有機會把筆錄上的內容看完之後再簽字,而決定他們判決結果的往往是被他們忽略的那些證據細節。在庭審中,公訴方面前擺著的是厚厚的一摞證據和案卷,而被告人只能靠對幾個月甚至幾年以前事情的記憶來進行自我辯護,這其中已經是極大地不公平。可以說,如果沒有律師對案卷的詳細閱讀,嫌疑人的權力根本難以保障。
第三,更關鍵的是,很多時候你眼中的罪大惡極背後的變數是非常大的。就拿強姦案來說吧,在女權主義者看來簡直是罪大惡極,但現實中卻強姦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強姦罪有兩個基本的構成要件:一,違背婦女意志;二,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仔細思考一下,這個規定其實漏洞極大,因為這個構成要件裡面有一個主觀的因素,那就是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其實是由婦女單方面來進行判斷的。而至於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在很多時候也是模糊不清的。比如在很多時候,女孩的初次性行為都是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發生的,並且伴隨著輕微暴力。如果這個時候女孩生氣,要告你強姦,那你是沒有任何辦法的。甚至於有的女人還會拿強姦來敲詐男方。設若你是當時人,你該如何自辯?你又如何敢說所有的強姦犯都是罪大惡極?
還有一點需要說明,那就是在很多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決定給予被害人補償並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是可以減輕刑罰的。但是,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是需要出具具體的有法律效力的證明的。很多時候,如果沒有法律知識,是不知道這個證明的。比如,現實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A強姦了B,A的父母決定給B一定的經濟補償,減輕孩子的刑罰,於是就給了B十萬塊錢,讓B去撤案。B同意了A父母的要求,去派出所撤案,但被告知強姦案是公訴案件,不能撤案,於是AB兩家又開始了另外的糾紛。或者,A的父母把錢直接給了B,然後讓庭審的時候B到法庭作證,以為這樣可以減輕兒子的刑罰,但在法庭上要是這麼翻案,對雙方其實都不利。正確的做法應該是A的父母把錢給B,然後B出具諒解證明,由律師提交給檢方作為證據之一,在庭審時由法官酌情裁定。
第四,在羈押期間,嫌疑人是沒有任何人身自由的,嫌疑人不可能通過證據對證據的形式對檢方的證據進行反駁。例如,前段時間,原南昌大學校長周文斌以多項罪名被提起公訴,檢方提出的證據里有一條是周文斌曾於2008年在南昌某酒店受賄300萬元。然而,根據他的朋友找到的酒店的營業執照,該酒店2010年才正式營業。當然,這只是控辯雙方的一次博弈,僅憑這一條證據既無法證明周文斌有罪,也無法證明周文斌無罪。也許檢方的證據本來是沒問題的,只是打字員看串了行,把2012打成了2008,也許檢方有著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只不過忽略了一個細節。但無論如何,可以肯定一點,這條證據是無效的。
在法庭上,周文斌沒有聘請律師,他進行了長達數天的自我辯護。但現在設想一下,如果沒有律師,你自己是周文斌,你又該如何自辯呢?對於這樣一個檢方的疏漏,他自然不會知道,更拿不出證據來反駁,反而會被認為認罪態度惡劣,加重自身的刑罰。這去哪兒說理去?
面對檢方說你受賄了300萬,你只能反覆的說我沒有接受這筆賄賂,但你拿不出諸如營業執照這樣的證據來反駁檢方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唯有律師能幫助你做到這一點。
先寫到這裡,後面再補充。



其實這個問題的本質是,如果你是律師,你會試圖幫你的委託人逃脫你認為他應該承擔的責任嗎?
1、你是知情的;
2、這是在你保護他合理權益之外的;特意不用「合法」,即包含一些法律漏洞。
3、你認為你能做到的;

至於
1、你憑啥說他罪大惡極
2、即使是壞人,也有辯護權
3、我能力上做不到
這些其實是無關話題。。


最近我在聽美國一個說評書的系列節目,叫做Serial
講的是1999年在巴爾的摩的一個案子,
說書人盡大可能避免了抖包袱和誇張,基本上忠實呈現了已知事實

一名高中女生,Hae Min Lee,1999年1月13日失蹤
後來有人向警方報告,在公園中找到了她的屍體,
所有的疑點都指向了被害人的前男友Adnan Syed
他的同學Jay作證道,是Adnan勒死了他,並要求Jay和他一起掩埋屍體,
他說,這個人內心其實非常陰暗,
由於宗教信仰問題,他瞞著家裡和Hae戀愛,發生性關係,
分手後又擔心Hae把事情捅給自己家人,於是殺人滅口
Jay還說,Adnan對於能空手勒死一個人這件事情非常得意,
嗯...一個騙子,一個在極端宗教家庭中被澆灌出來的奇葩,一個冷血殺人狂魔?

這就是當時的Adnan:

Adnan講了另外一個故事,
他舉出了人證,說自己當時其實在學校對面的圖書館,有充足的不在場證明。
當時在圖書館看到Adnan的人,還為此做了一份筆錄
但Adnan的律師沒有將這份筆錄用於辯護。

Jay的故事出現了很多漏洞,他先是說案犯在一家超市的停車場,一會又說其實是另外一家,
他供述的」作案方法」,事後有人試圖重演,發現可實施性很低,
但是Adnan的律師沒有追問Jay為什麼一再改變證詞,也沒有試圖重現「犯罪現場」
甚至忽略了明顯的動機:Adnan了解Jay參與販毒的情況,而且還是Jay某種意義上的情敵
而Adnan的律師,始終沒有認真考慮Jay故意陷害的可能性。
最終,在缺乏DNA,指紋等等「硬」證據的情況下,陪審團根據Jay的故事,認為Adnan謀殺罪名成立。

我不是說這是個冤案,
因為這個講述人,也只是在利用她所知的信息試圖構建真相,而到底是黑是白,目前還沒法做出定論。
我只是想說,我們曾有這麼多次機會接近真相,
聽這這出評書的時候,我那個著急的啊:每次到關鍵時候,想知道怎麼回事了,
結果都是,當時律師沒有查,當時律師沒有問。
說書人只能很遺憾地告訴我們,對不起,我真的想知道,但我不知道,因為調查在這裡那裡中斷了
我的著急,就變成了生氣,這真的是失職。
事情的真相,好比是一張大餅,揉碎了散在地里
雙方都在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發掘可能對自己有幫助的事實,把各種人證物證穿成一個能夠自圓其說的故事,形成自己的一面之詞,
兩個一面之詞,拼在一塊,又成了一張餅。
少了被告的那一半,這餅就不是完整的。
我不敢說絕對的比例,但是在相當多的情況中,與其說律師在幫「罪大惡極"之人逃脫罪責,毋寧說是在幫助世界發現真相。

最新的消息是,當時在圖書館看到Adnan的Asia McClain突然出現在公眾視野中,願意為Adnan作證
已經被關押了16年的Adnan,重新找了律師,正在積極申請重審。
我認為Adnan身上還有很多一點,Jay的故事也有一些合理之處,因此我不想提「翻案」之類的
我只是希望,通過這位律師的工作,我們能得到一個交代,到底發生了什麼。
這不是律政劇,這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NBC新聞報道: Alibi Witness Testifies for First Time in "Serial" Subject Adnan Syed"s Retrial Hearing
附上評書鏈接:https://serialpodcast.org/season-one
(註:這裡的評書就真是講故事那種評書,不是書評==)


我們不維護正義,而只是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所以沒有負罪感,最多表示一下對受害者的負疚與同情。

5.29 看了大家的評論,覺得需要補充幾點,普及一下刑事業務知識和理念:
1.律師的義務只是站在當事人的一邊,與公權力對抗。至於所犯何罪,主觀惡性多麼大,社會危害 多麼大,不應該影響辯護工作。你可以從內心鄙視之,但在專業上不能懈怠。
2.很多人說「未經法院審判,即無罪」誠然是對的,但現實中,經過法院審判有罪的也可能是無罪的。這些都不是理由,遇到一個案件,律師心裡基本上有一個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判斷。一個律師如果覺得當事人的罪行比指控的還要重,還有讓他辯護的必要麼。
3.律師辯護什麼?律師辯護的,只是針對公訴機關(自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不是現實中發生的事實,也不是當事人陳述的事實。(這話有點難懂)
4.誰渴望正義?誰是正義的?反正律師肯定不是正義的,也沒有誰賦予他這項要求。很多人以為公安、檢察院是正義的,他們的工作就是指控犯罪,怎麼可能正義?有罪推定是辦案必須需要的思路,不然怎麼偵查呢,他們的思路就是要犯罪-重罪。導致的後果就是,收集到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言、證據都不會裝卷,隨卷移送。所以如德肖維茨在《最好的辯護》中說的,沒有人需要正義。
5.假定法院是正義的,那麼,律師作用就來了,必須把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東西都呈現給法庭。從而得到一個有利於被告人的最好判決。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其原因顯而易見,沒有經過公正的審判,有什麼證據來證實有罪,甚至罪大惡極?

所有定案的證據只有經過法庭舉證、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律師的參與,讓程序公正,讓實體正義,履行法律賦予的使命,何來負罪感?

所以,我們一定要破除「只要警察抓了就是壞人」這類陳舊、偏見的觀念,多少冤假錯案的教訓已經夠深刻了,不然要律師、法院、檢察院幹什麼。

江平教授認為,「如果依法治國是一汪水,律師就是這水裡的魚,律師興則法治興,法治興則國家興」。
江平教授看來,律師「最能感知依法治國之水的深度與冷暖,最了解依法治國的黑暗和光明」。


提問者的潛台詞是:

我堂堂一個網路吃瓜群眾,就憑網上的隻言片語,在沒有嚴格的取證,也沒有在法律之下的推理和論證的過程,就已經判定當事人有罪

然而!

爾等區區科班出身的,專業持牌律師

居然

膽敢,

無視我的上帝視角(別忘了,我特么是有上帝視角的呀!!!),

還在通過法律程序

按照國家強制力所支持的取證程序,

和法庭辯論過程

按照法律規定來決定當事人是否犯罪,

你們簡直是瞎了眼了!

簡直是豈有此理!!!


我覺得說律師不應該因為幫惡人辯護而遭到譴責在政治上是正確的,然而從現實角度考慮卻很難簡單的說沒有負罪感。

以前學刑法時曾經從教材上讀到過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做public defender的女性律師受政府指派為一起強姦案的嫌疑犯辯護,並成功地幫助自己的當事人脫罪;然而兩周之後,她的當事人又因為另一起強姦案被逮捕,這一次證據確鑿。那位律師自己寫到,她無法想像自己案件中的那位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後申訴遭遇還不被人相信會是怎樣一種感受。

這位律師從此以後再也沒有為強姦犯辯護過。


英國事務律師專業操守指引:律師有維護法治的絕對義務,比如不能誤導法庭「must not misled the court」;同時,律師對客戶有保密義務;律師有為客戶最大化利益服務的義務。
『操守』指引,當律師明確知道客戶意圖或已經誤導法庭時「比如作假證、提供虛假信息」,律師必需告知客戶自己的專業操守限制「不能誤導法庭」。此時,律師有義務建議客戶向法庭坦白事實。因為「維護法治」義務高於律師對客戶的照顧義務。若客戶不允,律師則只能在有限條件下為客戶服務。比如只能針對控方舉證進行質證。一旦控方舉證不足,辯護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被告毋須答辯「因為控方證據不足 no case to answer」。一旦通過,被告自然無罪開釋。若法庭不允,認為被告需要答辯。此時,律師必需退出該案件,並委婉地告知法庭「因為專業問題,不能繼續代理此案件」。但律師不能透露具體細節,因為律師依舊對客戶有保密義務。
可見,刑事辯護律師只有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可以「火力全開」。如果生活中各位看官有遇到此類事件,可考慮取證並上報至律師公會「請再三確認在下所引用的法源出處」,以共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我發現這裡好多自以為不是法盲的法盲,語文還沒學好,在給別人普及 未經審判不是犯罪 的時候,還沒分清罪大惡極是個生活中的形容詞,而非法律概念,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這句話是沒有語病的,做出惡行的犯罪嫌疑人這句話是沒有語病的,一個窮凶極惡的犯罪嫌疑人這句話是沒有語病的。不知你們這些普法的法盲搞沒搞懂----犯罪嫌疑人前面的形容詞不需要法庭上的判決才能認定。

事實上,回到本題目,很多美國知名律師是迴避給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的辯護的,目的就是自己聲譽。


讓被告人罪有應得,死得其所。這個角度會不會更讓人能接受?

因為有了辯護的過程,才有公正的審判,才能這樣對被告人說:
在之前的審判過程中,你所有的辯解都已經完整地表達,所有的情節都已被合理地發現和考量。現在,根據每個平等公民都應遵循的法典,我們認定你有罪,並應受這樣的刑罰。我們這些遵循同樣法典的人對處罰你問心無愧,並都願意在犯下與你相同罪行時承擔相同的刑罰。

才能對受害人,對罪犯家屬,對公眾說:我們處罰這個人不是出於偏見,無論這種偏見來自於多少人。我們已經以我們共同遵循的法典,認定了他的罪行,衡量了他的刑罰,公平並公正地處罰了他。

因此也唯此,正義得到了實現。


律師幫最大惡極的人辯護,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踐。律師不是懲惡揚善的人,是確保懲惡揚善、公平正義的制度和法律能夠運行的人。


大家能理解希特勒躺在病床上時,醫生應該治療他。
為啥不能理解希特勒站在法庭上時,律師可以為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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