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的界限在哪裡?
希望大家不要局限於吳清源的那個問題……而是說對於國家和個人的選擇這個問題上有一種比較透徹辨析
請不要隨意更改這個問題,本來很多人都略顯跑題了。。。。這個問題想問你的是關於個人與國家大義等的概念的原則問題,而不是專門於某一個個人事件的問題
這裡的「叛國」指的是某種道德評價的概念,並非針對某種罪名或者某種具體的行為的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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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在抗戰時加入日本國籍並曾慰勞侵華日軍的吳清源是否大節有虧?為何有人罵他是「文化漢奸」 ?想到的問題。假設這樣一個場景,如果一家中國人,10代前就移居日本,他們的後代參加的侵華戰爭,這是否算是叛國行為?
估計大部分人都不會認為這是叛國吧
如果是9代前呢?
……
一直到上一輩剛移居日本?這時候肯定會有很多人會認為這個參加侵華戰爭的人的有」公德」上的問題吧?另一個情形。
加入這個人剛出生就移居了日本。
或者1、2歲移居日本
……
X歲的時候移居了日本,那麼Y年之後參見了侵華戰爭。推而廣之,據說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很多日裔的美國人起初受到了美國政府的不當對待,但是其後又參加了對日作戰並且表現突出(此處待考)
那麼對於這些日本人該如何看待?
是否僅僅是因為「正義」與否?而對於以上幾種情形中,不管是按照移居時間還是按照「正義」與否,是否能確定一個確定的界限(或者對應不同情形的不同界限?),而這個界限到底在哪裡?
脫離了具體的時代和文化環境談論叛國毫無意義。
還記得知乎洗地熱門話題么?中蘇把戰俘都當作叛徒和罪人,美國把戰俘當作英雄。這背後就是不同的生活條件和政治、文化環境——如果你把文化相對主義奉為金科玉律的話。
「七十年代發生了這樣一回事:河裡發大水,沖走了一根國家的電線杆。有位知青下水去追,電線杆沒撈上來,人卻淹死了。這位知青受到表彰,成了革命烈士。這
件事在知青中間引起了一點小小的困惑:我們的一條命,到底抵不抵得上一根木頭?結果是困惑的人慘遭批判:國家財產是大義之所在,不要說是木頭,就是根稻
草,也值得你犧牲。」往輕了說是思想落後,往重的說就是反動,在當時的中國可比叛國要嚴重好幾層了。而這些年個人主義有所抬頭,草原小姐妹和賴寧的事迹
基本已經不再宣傳,起碼為了單純拯救財產而犧牲人命,在現在的文化語境下是不對的。
日軍在二戰中始終保持極低的投降率,被美軍俘獲的基本都是重傷或者昏厥被俘的,彈盡糧絕被俘那在日本是誅滅九族的滔天大罪,這樣的標準連中國人都覺得太荒謬了,但在日本就是有市場,你去跟二戰的日本人爭論個人和國家的關係,完全是雞同鴨講。日本的文化環境中軍人戰敗是必須自殺的,而且越是貴族階層越是這樣,這已經無關責任,幾乎成了審美問題,與同為封建國家的西方模式正好相反,。而美國,君不見開戰後大批德裔美國人響應黨的號召回國參軍,為保衛祖國而戰,後來也沒見美國專門批鬥過他們,大不了拿衝鋒槍都突突了唄。(有朋友提到東京玫瑰,她是日軍的發言人,不像李香蘭是勞軍藝人,反而有點接近溥儀這種了,因為影響太大,不處理她華府面子上過不去,但是這件事美國做的是比較虧心的)
集體主義的高調除了精神原因,與物質匱乏也多少有點關係,日本歷史上一直處於人口大大超出資源供養能力的赤貧環境,人命是最低賤最不值錢的東西,所以為了精神和物質而犧牲人命再正常不過。一個例子是三八大蓋上有個防塵蓋,上面有代表天皇陛下的菊紋,在教官嘴裡重要性跟黨證差不多,這東西非常容易掉,日本青年都要進行軍訓,搞丟這玩意被教官逼得上吊自殺的不計其數,但是有新兵跟海軍串聯,發現蓋子就在小賣部里賣,3毛錢一個,高興了買一包回去扔著玩,人家一條船幾千萬日元,教官全是留美回來的,中午開飯無肉不歡,誰跟你計較破銅片?
具體到吳清源,在戰爭中投奔敵國當然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情,即使在個人主義至上的美國也屬於「見利忘義」。但是他一不是軍人二不是政治家,大致可以算是個藝術家和體育選手,對道德評判有很大影響,至於責任實在談不上有多大。
你要是覺得中國應該向美國看其,那罵兩句就算了,覺得中國應該向日本看其,那就狠批他到死吧。
如果說法律意義上的罪的話,給個參考吧,就是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三項。:
Section 3. 第三項(對美國之叛逆罪)Treason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consist only in levying war against them, or in adhering to their enemies, 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 No person shall be convicted of treason unless on the testimony of two witnesses to the same overt act, or on confession in open court. 背叛美國,僅包括與合眾國或其州進行戰爭,或依附、幫助及慰藉合眾國之敵人。無論何人,非經該案證人二人證明或經其本人在公開法庭自首,不受叛國罪判決。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declare the punishment of treason, but no attainder of treason shall work corruption of blood, or forfeiture except during the life of the person attainted. 國會有宣告處罰叛國罪之權,但公權之剝奪,不牽累犯罪者之後人,其財產之沒收,亦僅能於其生前為之。
美國人對叛國還是很在意的,這是美國憲法中唯一的具體的刑事犯罪。為什麼密歇根、威斯康辛等州19世紀中期便廢除了死刑? 這個問題里提到了最早廢除死刑的幾個州,其實很多北方和中西部州的死刑在當時都很少了,很多州只保留了一種死刑原因,就是叛國。所以也可以看成是關於死刑的一種底線。
那年微軟推出了Live郵箱……可惡的設定是:中國用戶只能註冊http://Live.cn,美國用戶可以註冊Live.com.
我經過反覆糾結了三十秒後,在國籍選項里填了美國——但實際上,我都不知道赴美第一步應該幹什麼,肯定不是「This way,sir」~
我對這一行為的定義是:個人自由和叛國~
我沒有開玩笑。
人是社會動物,與生俱來承擔有社會責任。只不過當一個人所屬階層、所屬地位、所屬時代、所屬環境不同,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會發生變化。
知乎上盛行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沒關係,同樣適用這一規則:完全自由的自然人,通過承擔社會責任換取社會資源。
當然,知乎上似乎還有奉行的是拿了資源就走的而且號稱這是個人努力結果的論調,與我說的已經沒有任何共同點了,沒有任何相互探討的基礎。
社會責任,就是中國所謂「大義」。
吳清源的題我的答案是:大義有虧。那麼大義有虧是什麼意思?我們還是老規矩,舉點極端的栗子來說明問題:
J國侵略C國……好吧好吧,如果連侵略這個詞兒都不認可了,那麼這個題根本沒有存在的意義了。
算了,為了和平起見,還是說甲國侵略乙國~
乙國亡國在即,領袖動員國民抗爭曰:一寸山河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
青年A:我是自由個人,國家什麼的跟我無關,我有自己的選擇,不要把價值觀強加我頭上。
青年B:我喜歡跳舞,乙國這樣子也沒法跳了,不如去環境更好的甲國跳吧,跳給誰無所謂。
青年C:我感覺現在加入甲軍隊會更有利,選擇對我有利的生存方式是對我自己負責。
A即使在崇尚血性的時代,招來的至少是白眼。寬容時代帶來的可能是一聲嘆息,但是在知乎,可能會有讚揚聲傳出…………
B的行為已經稱得上:大義有虧。而C,則是叛國。當然,在知乎,都可能會有讚揚聲傳出…………
但實際上,三者行為是一樣的:只考慮個人利益,無視社會責任。不過區別在於選擇上的不同。
我們再舉個例子:大家都知道,梅蘭芳蓄鬚明志。那麼如果有一個藝人沒有頂住壓力,給日軍演出了我們怎麼說呢?大義有虧?
當然不是,此藝人與青年ABC的區別在於:被動性。他的行為是被動的,與ABC的主動選擇截然不同。
每個時代的大義也是不同的,今天如果有人能去日本演出賺東洋人的錢,只能叫民族英雄呢。但是用和平時代標準去評論戰爭年代的人,那就是耍流氓了,也算大義有虧的一種~~~至少在知乎,大義應該是講道理吧?個人看來 ,叛國的定義在於兩點,1,你是這個國家的法定公民,2,你做了有利於他國而不利於本國的非法的事情(所以買東西的時候選擇進口貨算不上叛國,因為它是合法的)。
不需要之前幾代人移民,哪怕你1天前才改變了國籍,理論上你也算不上叛國,只能算是背叛民族,但說白了這也只是個咬文嚼字而已,縱觀歷史,古今中外,作為民族敵人,不管你的面目是叛國者還是海外X奸,國家和人民對你的懲罰都是相同的。
我知道這個答案是萬金油。。
但難道不是誰輸了誰叛國嗎
%%%%%%%%%%%%%%%%%%%%十二月三號更新
能想到的例子有
柬埔寨總理洪森
越南入侵柬埔寨後成立的柬埔寨人民共和國書記洪森就是傳統意義上的叛國者。在紅色高棉的無數次清洗後,身為柬共的洪森投靠了越南勢利和波爾布特的紅色高棉分庭抗禮,最後取代了本土的紅色高棉政權,建立了受越南控制的政府。但是在洪森任期內,他促成了越南的撤軍和民主化改革,比紅色高棉不知道高到哪裡去了。他藉助外國勢利驅逐了本國邪惡政府。
大家總是把愛國和戰爭或者是民族聯繫起來,但是在更日常一點的地方呢?
這算是一種「叛國」嗎?
我覺得「叛」應該有個前提是「忠」
中國人有個誤區,以為叛逃就是叛國,其實不然。列寧、孫文都曾叛逃國外,算不算叛國?那麼,何為「叛國」?竊以為,違憲即叛國 ,因為憲法是立國之本,違憲毀憲就是動搖國本,比如破壞言論自由、違憲立法和釋法…都是嚴重的叛國重罪。昂納克被叛國罪起訴就是因為他違憲操縱選舉。
我覺得「叛國」這個詞本身就有問題——雖然正準備入黨的人說這個話實在是不太合適。
比如說,為什麼我們把關羽作為一個忠肝義膽的人進行塑造,黑道白道都尊他為忠義之士,可是沒人提他以前投奔這個投奔那個呢?
很簡單,在那個年代,投奔誰都對,士為知己者死嘛。
同樣的,背叛只是一個結果,並且還是一個主觀判斷,在背叛行為發生的時刻,對行為主體來說,是不存在背叛這個概念的。
也就是說,從結果上看,某一個人損害了本該維護的某個集體的利益,那麼對這個集體來說,他是叛徒;可是在這個人的角度看,他只是審時度勢,選擇了對自己最有利的一種生活方式罷了,何來背叛一說?
誰規定了一個人從生下來甚至從祖宗八輩算起就必須歸屬於某一個組織了?
不過真有一天我的信仰改變了,我卻不加以行動,我就只是個懶漢罷了,算不上忠誠。
馬克思主義說,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一個工具有什麼可背叛的?
題主你這問題莫名其妙啊。。。
從法律上說,如果A已經改變國籍成為非中國籍人士,那麼你肯定不能說人家叛中國啊?
你至少要保留中國國籍並為敵對國家(我懷疑還得是國家之間正式宣戰的那種)服務並造成一定危害才夠資格被認定成叛國好不啦!
你以為叛國罪那麼容易?
叛國和愛國一樣虛偽,毫無疑義,只是統治者的說辭。說你叛國就叛國,說你愛國就愛國,因為國是他們的。你危害或者助力他們統治,那麼就會按你一個叛國或者愛國的名頭。
對於個人,我更願意看看他有沒有真、善、美!看看美國是怎麼對付叛國者的。
戶粟郁子,日裔美國人,出生在美國的日本移民家庭,珍珠港事件前夕,前往日本探望生病的姨媽,因戰爭爆發而無法返回美國。在日期間,被日本軍方強令參加對美軍的宣傳播音,即著名的東京玫瑰之一。
1949年10月6日,戶粟郁子以叛國罪被美國逮捕和審判。她被判處十年徒刑並處以高達1萬美元的罰金,同時剝奪美國國籍。
1956年,戶粟郁子獲得假釋,並收到限期離境的通知,因為她是不受歡迎的人。
1976年,兩名曾經作證的男子承認,由於受到美國政府官員的壓力,他們被迫在供詞中撒謊。
1977年卡特總統宣布對她實行無條件特赦,恢復她的美國國籍。「有亡國,有亡天下。亡國與亡天下奚辨?曰:「易姓改號,謂之亡國;仁義充塞,而至於率獸食人,人將相食,謂之亡天下。是故知保天下,然後知保其國。保國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謀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賤與有責焉耳矣。」
----顧炎武
我理解的叛國是指為了自己的私利而給整個國家的人民造成傷害的行為。樓上有些人說用自由門算不算叛國,按照這個標準,不算。戰爭時期為了金錢給敵人輸送戰略物資算不算叛國,按照這個標準,算。
一部分在文化里
一部分在個人的意識里
界定某個個體是否叛國肯定不能脫離當時的政治文化現狀,如果國並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叛的問題。
就算國存在,也存在叛國定義的區分,就像現在中國的民運人士和黨國衛隊都自詡愛國者,而且都能找到理論基礎。
竊國者侯 竊鉤者誅。
個人與國家之間到最後都只是利益相關啊,我納稅國家收稅幹活,國家反哺到納稅人的利益有多少,對於國家的「義務」就有多少,對於叛國罪應該只限於國家機密、國家利益相應的人泄露或者叛逃,追究到個人(非官員)的自主行為完全沒有叛國之說啊,我納稅的同時完成對國家的義務,我放棄國籍就是不再需要國家的保護和政策之類的支持,互不相欠,完全無叛國之說。
能叛國的一般都是分享「國家利益」相關者,樓主所說的人都不是,叛國對於普通納稅人真的太遠。說到人,你想到的是一個人?還是一群人?還是所有人?說到城管,你看見一個關於城管的新聞,想都不用想,就評論到「城管真壞!」,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上面的新聞報道的是,城管毆打小商販,但是你說的是一個真壞,還是一群城管,還是所有的城管?你這樣想一想,所謂判國就清楚了。
叛國叛的是對國家的責任。國家比政府含義大一點。但政府集中了國家很大部分旳責任。政府人員的叛與平民的叛在責任上是不可比的。對國家的責任有多大就能叛到多大,總不可能叛到比這責任更大的程度。
另外,對於少數的,曾被"國家"傷害過的,曾履行過與權利或回報不成比例的高責任的人的叛,我認為是可以分開看的。因為他們的叛實是一種報復。如果你是商人...那你無時無刻都在叛國
如果你是黨員...做出對黨不利的事情就是叛國
如果你是平頭老百姓...這個想叛也沒機會是否專研科學,如果一個國家和地區背叛了科學,那麼ta喜歡淪為野蠻,不同流合污,背叛野蠻是正確的。
舉個例子,假如一個公職人員,因為反腐攜款潛逃到境外,這時候他還是有公職身份所以是叛逃,之後他為了取得外國庇護,出賣國家機密,這時候就是叛國了。
叛國你其實可以理解為投敵。
叛國。叛,背棄,首先就涉及到一個道德問題。按照中國人的思維習慣,一個背棄本身與生俱來的集體立場的人,是道德上極其缺失的人,是不被大眾接受的。這在我國內部地緣上也有一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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